房产税征管工作经验材料

2024-05-19

房产税征管工作经验材料(精选4篇)

房产税征管工作经验材料 篇1

加强和规范出租市场税收管理经验谈

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一直是基层地税部门的难点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阜康市地税局按照精细化管理年的要求,转换思路、明确目标、规范管理,努力探索房屋租赁税收管理的新路子,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一些经验和做法,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管理无序、底数不清、情

况不明、税负不公的问题。

一、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无序。以前出租市场未纳入正常管理,再加上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力度不够,导致管理秩序较为混乱。二是底数不清。由于未进行详尽的税源调查,没有完整的控管底册,造成管理户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三是税负不公。以前定税大多凭直觉和经验,主观预测和估计的成分很大,在征管中经常同纳税人讨价还价。同地段、同面积,因不同核定,结果也不一样。所以容易存在“人情户”、“关系税”的现象。四是房屋租金计税依据的确认是房产税征管难点中的难点,个人出租房屋多出租给个体经营者和小型的私营企业,采取缴纳租金的方式,基本都是现金交易,承租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出租人为了少缴税款、承租人怕房租),往往拒不提供租房协议或合同,即使提供合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大。五是对出租房屋纳税人的界定征税较难,找不到出租人,或找到出租人,出租人采取躲、闪、藏、拖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六是原本租用的房屋,申报时按照自用房屋缴纳税款,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加强征管的主要做法。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纳税氛围。为了营造店面出租业户自觉纳税氛围,针对店面产权人社会成分较为复杂的特点,采取多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并通过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及征收期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等一系列的宣传举措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效应。

2、扩大清查范围,强化基础管理。为了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从清查摸底开始,实行户籍管理,并且加强了部门协作,有效地解决了管理无序的问题。

(1)开展“拉网”清查,全面摸清家底。阜康市地税局对辖区店面出租市场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大清查,对出租市场的经营户逐街清理,逐户核查,逐户登记,摸清了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实行户籍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编制户籍编码,纳入正常管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出租户统一编制户籍码,掌握了经营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缴纳地方各税情况。对个体出租业户,采用户籍式管理,建立户籍档案,把辖区所有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的姓名、坐落地点以及房屋的购建时间、原值、税款缴纳情况、房屋的变更、注销等进行备案登记。这种方法一是即有利于对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又可以随时掌握业户的变更、注销等情况,消除执法的随意性;二是将个体出租房产税的征收,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三是解决了税务机关年年征收,年年调查、年年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四是通过对房屋原值、购建时间的登记建档,解决了房屋所有人以后,房屋自用时,房产原值的扣除率的问。并逐户下达定额,限期纳税申报。以《送达回证》的形式逐户下达《核定税额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款申报,否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加强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管。本是租用的房屋,而申报时按照自用房屋缴纳税款,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必须严格区分房屋的自用行为和租赁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对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凡其“四证”即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用房产,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4、房屋租金计税依据的确认难的问题,在房产税征收前,对承租人制作调查笔录,让承租人在笔录上签字,取得征收前的第一手资料,必要时再对出租人做调查笔录。对拒不提供租房协议,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纳税人,按照房屋坐落点、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在搞好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同类规模房屋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左邻右舍的税款缴纳税额,在房屋同等规模、房屋结构相同、面积大小一致的情况下,税额应保持同等一致,经核实确是房屋租金价格存在差距的特殊情况除外。

5、对出租房屋纳税人的界定征税问题。对在房产税清理过程中,找不到出租人的问题,躲、闪、藏、拖的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8)196号文件精神规定,由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房产税虽然不是主体税种,但税源相对稳定,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房产税征管

房屋出租税收的征收管理一直是困扰基层地税部门的难点和焦点,也是摆在各级税务机关

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由于点多面广,经营方式复杂多变,更增加了地税部门征收的难度。我们在征收房产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征管上不够完善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在:

1、管理无序,以前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未纳入网络监控,再加上因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力度不够,每年仅依靠专项清理“见一户,收一户”,基本

未纳入正常申报管理,管理秩序较为紊乱。

2、底数不清。由于调查摸底工作不够彻底,房屋出租税源控管底册不甚完整和规范,造成管理户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3、税负不公。以前定税主要“以人定税”大多凭直觉的经验,主观预测和估计的成分很大,在工作中经常同纳税人讨价还价。同地段、同面积,因不同税务人员核定,结果也不一样。所以存在“人情税”、“口袋户”的现象。

4、力度不大。部分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后续清理工作力度不大,造成不缴、漏缴现象,形成不良循环。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使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的税收管理步入正轨,上饶市信州区地税局提出了:网络监控,属地管理,按期申报,重点清查的征管模式。为此我们建立了城区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控管台帐2798户,纳入网络管理2798户,2006年1-2月我局共征收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税款达345万元,大力提高了税收管理层次,整顿了税收秩序,把城区店面出租市场的管理工作推上了一个台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税法宣传先行,营造自觉纳税氛围

如何让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新的征管模式,营造租赁户自觉纳税的氛围,税法宣传是否到位是关键。我们通过报纸、电台、电视播放、刊登为期七天的对城区个人营业用房出租业户税法公告,告知纳税地点、纳税程序、申报时限和定税原则及有关税收政策,同时我们印制了4200多份税法宣传单,并上门发放到每一个纳税户手中,进行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这一系列的宣传举措在社会取得良好效应。事实证明,通过房屋租赁税收宣传,社会各界对房屋出租税收管理从不理解到基本理解,从茫然到关注,从被动到主动,提高了租赁户自觉申报缴纳税收的意识。同时,又为我们下一步摸清纳税户底数,登记造册,实行网络管理,打下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二、开展税源普查,逐步纳入正常管理,针对目前城区店面出租市场税收管理现状,我们从清查摸底开始,强化一些基础性工作,有效地解决了情况不明的问题。

开展拉网式调查,全面摸清家底。我们组织了若干个人小组对个人营业用房出租市场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税源普查,通过还街清理,逐户核查,逐户登记,我们共调查出城区个人营业用房2789户,摸清了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控管台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为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详尽资料。

编制税务管理码,纳入正常管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仍沿用了以户籍管税的管理方式,对个人营业用房出租户按街道和顺序编制税务管理码,录入我局专门设置的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征管软件,以便于出租户进行纳税申报,将其纳入正常纳税户管理的轨道。

三、明确征管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

为了便于管理,从2006年开始,信州区范围内所有个人营业用房出租(含自用)税收归口到各分局实行属地管理,改变以前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由集贸分局集中征管的方式。在市地税局的大力支持下,办税大厅开设了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的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咨询服务和税款征收。征管范围的明确和机构大力的保障,为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运行奠定了基础。

充分调动征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我局专门制定了《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对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下达税收计划,计划与分局的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从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等方面确定奖惩办法;各分局又拿出了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对营业用房税收的税源摸底、台帐建立、税负核定、申报情况、税票开具、征收流程、执法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使个人营业用房(自用)税收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运用征管软件,实施网络定税监控。

为实行规范化管理,我们针对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征收的特点,结合实际,自行开发了一套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征管软件,把纳税人名称、税务管理码、税负核实、税款征收、入库、欠缴等情况都纳入信息化管理,实施系统内网络监控,大大遏制了税负不公、管理无序的问题。

实行电脑定税。我们根据店面所在路段、经营面积等多种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认真比较分析,按照不同路段、同一路段不同的繁华程度,分21条街道39个路段拟定了一个多档次的纳税定额《下限表》,即税负标准。我局自行开发个营业用房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运行后,税收管理人员只要把租赁店面所在路段、面积、楼层等定税参数输入电脑,电脑就会自动根据我局制定的税负标准进行税负核定,并将权限逐级上报分局长、征管科、局长,经过四级认真审核认定后,税收管理人员将定税结果以《送达回证》的形式逐户下达《核定税额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款申报,否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实行网络监控。我们将城区所有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都纳入了微机管理。将所有租赁户的征收台帐输入个人营业用房税收管理软件中,进行统一编码,设置微机权限,指定专人负责输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通过系统内网络,我们可以对纳税人的定税、申报、入库、欠税等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

五、实行按期申报、重点清理以查促管。

由于个人营业用房出租收入一般按季或半年收取,纳税人有很多是外地人,按月申报很难办到,经过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多次讨论,决定对个人营业用房出租税收采取集中征收、上门申报的征收方式,并暂实行简并征期、半年申报制度,即:在每年的6月1日至7月10日申报所属期为上半年的税款;11月1日至12月申报所属期为下半年的税款。

我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集中人员和精力对房产税收开展重点清理工作,清理对象为应申报而未申报户,同时对个别的钉子户、抗税户,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打击那些偷抗税违法行为的纳税户,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工作未有穷期,上饶市信州区地税局虽然在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中以迈出坚实的一步,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继续抓好基础管理,不断强化管理手段,使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走向更加规范、更加完善。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 篇2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甚至有个别单位假借名义骗取用地指标,以致一些应税单位地址不清或有名无实。个别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有的税源档案不落实,以致拖欠时间长,征收难度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刚性不强。

1、“两税”刚移交地税部门管理,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无征管基础,更谈不上征管经验,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由于征管体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

3、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全县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是调查清理,摸清底数。尽快掌握税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着手对2008年1月日以来的耕地占用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以前年度“两税”征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对以前年度漏征的税款,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全额予以追征。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税收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税收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 篇3

一、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 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 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 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平方米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 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 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 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 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 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

【问题】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免征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 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 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三、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 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 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1-28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我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我认为无论什么工棚、车 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 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 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 [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我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 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

(二)——装修费 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地税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回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 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 房产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 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 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 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 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 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所在公司对新建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会计上计入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咨询对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解答: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有明确规定: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 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 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税务机关建议,今后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核算时,应依据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 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王力生)

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咨询内容: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对于装修发生的十多万元支出,我公司记入了长期待摊 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提出我公司应将此项支出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我们认为此项装修费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缴纳房产税。对此双方意见不一。请问,装修费是否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专家回复内容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 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判断装修费是否作为房产税 的计税基础,要首先确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第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 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例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第四条的确认条件是:“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 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解释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 理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装修卫生间,全部更换了卫生洁具且支出额较大,应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虽然贵公司此项支出没 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而是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是按照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 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问:我企业新购置一栋房产,进行房屋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处理,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新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 原值的,征收房产税,不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我公司最新租了2层写字楼,发生装修费300万元,不用缴纳房产税吧?

【解答】《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 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度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度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公司的“长等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综上: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 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 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

问题:对于旧房重新装修的装修费是否征收房产税,说起来似乎很清楚了,主要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那么,装修费倒底是否应该资本化呢?答案仍然很模糊,各家的解答也不一致。

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是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纳税人最不利的是丹阳财经网的答复:贵公司装修卫生间,全部更换了卫生洁具 且支出额较大,应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丹阳市的解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都应该资本化。所以,房屋的装 修费用无论会计上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都应该征收房产税。比较适中的是中华会计网校的答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网校对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作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但是,有两个问题:

1、怎么算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答复中列举了两种情形: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一般性的房屋装修是不是具备前面两种情形呢?装修费需不需要资本化呢?比如,酒店、歌舞厅等场所装修应该是使服务质量有实质性提高,会带来生易的红火。对 酒店、歌舞厅等装修费用是不是就应该征收房产税呢?其他企业房屋装修效果虽不如酒店、歌舞厅明显,但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无疑也是大有好处,这算 不算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呢?

2、按照国税发[2005]173号文,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比照这个规定,对于房屋装修,将新装修费并入房产原值征税的时候是否也可以扣除原装修费 用呢?

我个人认为,房产税应该立足于对财产征税,装饰、装修只起一种短期性的、美观的作用,对房产价值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增加,所以,我倾向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观点: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自然也不征收房产税。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房产税征免政策

(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最新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要正确征收房产税,需要对房产原值有清楚的界定。

有关房产原值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 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 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关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 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而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何界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几个文件予以规 定,198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其中第二条明确 了应包含在房产原值中计征房产税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文件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 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 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 起。

198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1987]28号),对中央空调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不断完善、多样化,现实生活中,一些新 的设备和设施层出不穷,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这些在以前的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乃至税务机关在实际计征房产税时难以 界定是否纳入房产原值进行征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3号),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 新规定调整了财税地[1987]28号文件中明确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调整为: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此条规定是以前规定中所没有的,提醒纳税人注意掌握和运用。

另外,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其性质和房产税类似,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规定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 值”的,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管理台帐。

二、“通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

问:我司开发产品一商场出租,租金由房租及配套设施设备租金组成。配套设施设备为电梯、发电机、空调、供电及市政等,其中供电原为1000KW,应承租人要求,增加为2000KW,这部分设施设备租金是否并入房租交房产税。

答:您所说的配套设施设备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合并计征房产税。总结:

1、自1986年开征房产税以来,对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都应该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具体对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税,新旧规定有些不同。

最明显的是中央空调,财地税[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 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其次,老规定对征收范围进行正列举,对未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是否征税范围。新政策,对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是原则上的规定,便于各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增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进行调整征税范围。

3、还有些问题有待明确:

(1)、“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按什么扣?我个人的理解是应该扣原值,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6]19号转发总局文件中规定:“通 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其他很多省转发总局文件没有补充意见。

房产税征管工作经验材料 篇4

大地税告„2011‟3号签发人:邱焕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两税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中: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范围内。

二、普查内容

1.纳税人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填报《大连市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两税登记表》),《两税登记表》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的“两税”纳税义务人是否认定准确;

3.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是否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是否准确;

5.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两税”;免税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6.纳税人的跨区房产、土地是否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税务登记; 7.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普查时间安排

(一)纳税人自查阶段(2011年7—8月份)

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由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含无租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对其拥有或使用的房产、土地缴纳两税情况进行自查,据实申报《两税登记表》,补缴自查发现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网上报税的纳税人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补充申报”页面申报补缴

相关税款)。《两税登记表》的申报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二是窗口申报,适用于未开通网上报税的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的,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采取窗口申报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领取《两税登记表》,也可登录大连地税网站(http:///)下载打印《两税登记表》,手工填报。无论采取网上申报还是窗口申报,纳税人均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一式两份纸质且加盖纳税人印章的《两税登记表》报送到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受理印章后返还纳税人留存备查。

自查阶段,主管地税机关将督导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普查阶段(2011年9月-2012年4月)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及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将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普查期间,主管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公告的普查内容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及缴税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未按照规定填报、报送《两税登记表》或存在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除补缴税款外,还将加收滞纳金、视情节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宜可登陆大连地税网站(http:///)“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专栏”查询,也可到房产、土地

所在地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税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发现纳税人偷逃税款或地税机关及其普查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拨打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82591245(纳税人偷逃税款举报电话)、82813473(税务人员违纪举报电话)举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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