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2024-08-09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精选10篇)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1

(市建发[2008]300号)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近期,我委组织人员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非法从事检测活动;有些机构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且素质较低,不具备从事检测活动的资格;有些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不全,无设备从事检测活动;有些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为争工程互相压价;更有甚者,有些检测机构不按规范、标准实施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检测行业声誉,严重威胁到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建筑法》、《标准化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凡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均必须接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其检测资质申报审核、检测行为监督和监督备案管理。

(二)当检测机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地址、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建委申办变更和登记。

二、严格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

(一)西安地区范围内申报检测资质均应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资料初审、现场考核符合要求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已经取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西安地区以外的检测机构进入西安地区检测市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在本地区开展检测工作。

(二)申请检测资质和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省资质标准要求整理和填报资料,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建委接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申请后,按照国家、省资质审查和能力评估的规定和时限完成审查,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认真做好相关企业内部试验室的能力评估

(一)建筑施工、预制构件生产、预拌砼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

(二)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向市建委申请备案,由市建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备案后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行为监督

(一)市建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

(二)检测活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对重大检测项目跟踪监督的方式进行。并建立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测机构不良记录。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和资质评审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包括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测,非监督工程结构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建筑功能、原材料半成品抽测等。为保证监督检测的科学、真实、公正、客观,指定隶属本地区具有依法授权和仲裁鉴定职能的建筑类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五)在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向市建委申请监督备案。监督备案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1.《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展检测业务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5.与检试验项目对应的检测试验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6.检测机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六)市建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予以监督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该检测机构并载明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七)市建委建立骨干检测机构名录。经考核评估对检测能力强,信誉好的检测机构进入骨干检测机构名录,并推荐给建设单位。仲裁性、鉴定性的检测由建设单位在骨干检测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委托检测。骨干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其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明确检测委托主体和行为

(一)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时,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任何单位不得替代。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按专业划分检测项目,应将同一个工程检测项目委托给一个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个工程项目检测业务拆分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并在指定机构办理检测合同登记手续。

(四)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费应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价和压价。

六、加强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检测机构应在计量和建设资质管理部门界定的质量检测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向委托方明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检测活动。严禁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任务,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严禁非法转包检测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明示见证取样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后出具的公正性数据和检测结果应载明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人。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发现建设各方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市建委反映。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被检项目不合格台帐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在报告签发生效起二十四小时内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

(四)检测机构必须对委托检测的原始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完整、规范,并建立总台帐和分类台帐档案,不得随意涂改,必须更改时,应采取杠改法。检测档案管理应按相关规定对档案保存时限和销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的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五)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时,其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按委托方约定或相关规定要求留置试样,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负责。由检测机构、委托方、见证方共同抽取样品,应按规定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应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六)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应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正常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检测机构名义向社会推荐产品。

(七)建立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在建设工程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书》,证明书将检测的合格结果和检测不符合要求信息分类列出,并作出诚信承诺。《确认证明》一式三份,经检测机构签章后,二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检测单位留存。《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并将检测报告和确认证明一起进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八)各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检测机构使用统一的检测软件,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近年间实现全市联网,按要求及时、准确上传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统一管理目标。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处检测不良行为

市建委在资质审查和检测行为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规问题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西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2

市环发〔2010〕73号

各环保分(县)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源头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省环保厅有关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第三步,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接着,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合理建议。

二、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理

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经环评预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其它产生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所在环境敏感程度等提出建议,由负责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监理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到环境监理的整体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审批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的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情况;危险废物预处理或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采取委托利用处置方式的,需核实接受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调查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和试生产申请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种类和数量,根据生产负荷,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同行业类比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验收监测机构要将调查结果与环评报告预测结论进行核对,废物种类发生变化或某种固体废物产生量的预测和调查结果差距超过50%的,验收监测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分析说明原因。废物种类增加或数量较环评预测结果增幅较大的,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原环评机构补充分析环境影响。二是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三是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固废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四、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部门及单位审阅。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其处置设施是否满足处置的需求,其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是否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五、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督和验收关。各环保分(县)局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环评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三同时”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或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2.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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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防办、郑州铁路局、省直机关人防办,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和豫防办[2008]76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1、河南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在河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辖市人防办负责进入本市的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处(员)具体实施管理。

3、根据国人防[2006]58号和豫防办[2008]78号文件规定,未在河南省人防办备案的防护设备生产厂家不准进入河南市场。

4、进入各市施工现场的防护设备,由建设单位和生产厂家报当地人防部门,由各省辖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处(员)进行监督检测认定。未经检测认定的防护设备,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检测,由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或设在各省辖市的办事机构负责,检测费用由生产厂家支付。

6、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各市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指导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抽检、复检工作。

7、各市自己投资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其防护设备的检测认定工作,由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

8、防护设备的检测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RFJ01—2002执行。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安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通 知

各校安成员单位、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校舍安全工程是安徽省重点实施的民生工程,资金投入大、时间要求紧、建设任务重。我县校舍安全工程自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多次要求将工程质量安全当作核心工作来抓,各校安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但有些学校和部门、单位仍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严、质量控制不十分规范等现象。为保障我县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证校舍建筑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打好暑期工程建设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安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快建设进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校安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的具体行动。各校安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项目学校要从讲大局、保稳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以及确保秋季学期如期正常开学的角度出发,把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各方责任主体要强化质量、安全、进度意识,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组织和领导,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全年校安工程各项任务。

二、规范管理、强化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校安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要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认真贯 1

彻落实省住建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10‟161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四项基本制度;认真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开展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保证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一)、项目学校及“三人项目管理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负

起责任

一要严格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指纹考勤,确保工程重点时段、关

健环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二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安全防护;三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四要发挥监理人员作用认真做好对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并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五要学校和监理人员组织好工程建设分部分项的验收工作,负责隐蔽工程的记录;六要认真记录好学校三人小组日志,确保日志的真实详细全面;七要将项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监督电话在学校校安工程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八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图片、影像、纸质资料收集和保存工作,每周五如实报送工程进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系统(网络版)数据信息;九要积极为各方责任主体做好服务、协调等工作;十要加强校安工程宣传工作,每个项目都要有公示栏、宣传横幅、标语等。

(二)、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质量

一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二要严格

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要及时送县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或复试。经检验不符合要求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并要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县质监站、县教育局校安工程包片人员等到场检查、验收;五要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按相关规定,拉齐施工围墙和防护网,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护监督体系。建筑材料堆放应科学有序;六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七要实行现场公示制度。对施工组织人员、平面图、管理制度等进行公示;八要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监理单位要履行好监理职责,切实将监理工作的“工程质

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和资金报账控制”贯穿于校安工程建设的始终

一要按监理规范的要求配足配齐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编好有针

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并严格执行;二要在施工企业自控的基础上,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以及存在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的,监理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实行旁站监理;三要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核查,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四要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严格的工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五要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质量管理资料,准确及时填写监理日志。

(四)、建立和健全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对校安工程实施全过

程及各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校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包保乡镇分工,真正加强对包

保乡镇的督促、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暑假期间每月一次),并形成检查总结材料报校安办;由住建局牵头的质量管理独立巡查组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要对加固和重建项目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保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巡查,及时发现、分析、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予以通报与反馈。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校安办,对影响校安工程推进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做出严肃处理;由县监察局牵头的校安工程监督检查组要对各行政主管和职能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项目学校施工现场要在公示牌上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今年的加固工程主要集中在中学、城关小学及乡镇中心小学,这

些学校学生相对集中,如何既能保证加固改造的顺利实施又能保证正常教学不受影响,矛盾十分突出。暑期两个月是加固工程的攻坚阶段,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秋季学期如期正常开学。

(一)、高度重视,部门协调,打好暑期工程建设攻坚战

校安工程是民生工程中投入资金量最大,涉及人口最多,工作要

求最高,工期集中,完成时间最紧的建设类工程。是生命工程,是民心工程。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工作职责,抓在手上,主动超前工作,决不能推诿、扯皮、松懈。加固工程技术标准高、时间紧,要在暑期两个月完成,难度大、任务艰巨,更需要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跟上。如在建筑材料检测取样以及工程分项、分

部、单位工程及主体工程等质量验收时各相关责任主体及相关的质量监督及检测机构要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确保做到不在验收环节上影响进度;确需工程变更的,设计部门要及时快捷出具变更图纸;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资金,进一步缩短资金审批及拨付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为校安工程提供工作便利,在暑假期间,关于工程的急事要急办、特事要特办,全力打好加固工程攻坚战。

(二)、施工单位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组织施工力量,利用晴好

天气,抢时间,抢进度

加固项目要在秋季开学前交付使用,一定要做到工期倒排,任务

细化,科学调度安排施工作业,晴好天气室外作业,阴雨天气室内作业,中午高温室内作业,早晚加强露天作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打好暑期工程建设攻坚战,确保秋季学期如期正常开学。

(三)、强化约谈机制

对于中标后迟迟不上工,以及进度缓慢的施工企业,县监察、住

建、教育、招投标、财政、审计、发改等校安成员单位要强化约谈机制,定期约谈相关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对部分约谈后无效果,进度停滞不前的施工企业将采取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企业资信进行处罚,在有关网站上记不良记录直至上黑名单等措施,强力推进工程实施。

(四)、加快推进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

要扎实加快推进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工作,民办学校的校安工程坚

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限期完成,确保做到校安工程全覆盖。否则根据省校安办《关于在排查鉴定“回头看”时切实做好中职和民办学校校安工程的通知》(省校安办„2011‟32号)及《关于加快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工作进度的通知》(市校安办„2011‟26号)文件精神,对不落实加固改造的学校,由于办学条件达不到安全标准,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逐年缩小学校的招生计划、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 教育 校安工程 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进度通知报:市校安办、县校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抄送:县校安成员单位,县民生办,各乡镇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5

发布日期:2015-07-10来源:天津市建委编辑:宋珍珍

津建质安总〔2015〕53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管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降低建设工程扬尘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现将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治理5个100%,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喷淋。实现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自工程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2.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即总承包单位进场以前,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配备管理人员,准备控尘所用材料,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3.桩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针对桩基施工阶段的施工特点,负责组织桩基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做好防尘控尘工作。

4.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5.工程后期配套阶段,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组织配套工程各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针对配套工程的施工特点,统筹协调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顺序,做好工作部署,落实扬尘治理工作。

(二)桩基施工单位职责

桩基施工阶段,桩基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制定控尘方案,落实各项控尘措施,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扬尘。

(三)总承包单位职责

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总承包单位应牵头制定项目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工程进入后期配套施工阶段后,总承包单位在撤场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扬尘治理工作。

(四)分包单位职责

分包单位在自己承揽的工程范围内,对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安排,合理组织生产,落实本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做好与其他分包单位的衔接,有效抑制扬尘产生。

(五)监理单位职责

1.桩基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对桩基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桩基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做好相应的防尘控尘工作,对不合格项做好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2.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监理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监理单位要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方案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对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项做好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3.工程后期配套阶段,监理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对配套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根据自身施工内容做好相应的防尘控尘工作,对不合格项做好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六)配套施工单位职责

工程后期配套阶段,配套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按照建设单位统一部署,合理安排自身施工内容,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规定,落实防尘控尘措施。

(七)监督部门职责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每一个工程自始至终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思想重视程度,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到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相关措施标准;不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未达标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项目予以停工处理并进行处罚;做好督查记录,对施工扬尘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研究。

三、治理措施

(一)专人专责。各参建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个项目确定一名执法人员负责工地扬尘的监管工作。责任人对自己负责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进行不间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达标项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熟悉掌握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项目部要利用农民工夜校,每周开展一次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活动,使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地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建立检查机制。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日对现场进行清扫整理,并定期组织自查、互查;建设单位每周应对现场进行联合检查;监管部门每月应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对违规现象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等先进设备,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的扬尘违规行为。

(四)建立工作例会及通报制度。项目部应建立周例会制度,对本工程涉及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产生的问题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应建立月度通报制度,以月度印发全市通报,对全市建筑扬尘工作进行总结,通报一批问题项目和违规企业。

(五)实行扬尘治理工作公示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扬尘治理工作公告牌,明确开工竣工日期、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阶段、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示联系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

(六)科技治尘。创新扬尘治理新招法,特别对现有道路施工工艺进行改进创新,尝试采用土壤固化技术取代苫盖,探索土方开挖水土分离、传送带装载等工艺,用技术手段控制扬尘源头。

(七)落实网格化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职能。按照“月检查、季督查、年考核”的原则,完善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扬尘治理作为区县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12319城建服务热线”治理施工扬尘举报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和主要报纸等媒体上,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较好的企业和区县进行正面报道,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时曝光。

四、责任追究

(一)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未达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标准要求的项目和单位,按照上限一律处罚10万元。并对未按时限整改到位的进行按日计罚。

(二)施工扬尘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对不按规定进行控尘防尘的项目,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均应按照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对不按要求完成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上限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扬尘治理未达标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由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在验收合格前禁止一切生产活动;对施工扬尘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主体单位,约谈企业负责人,企业列入黑名单,并计入企业诚信体系,限制招投标。

(三)市、区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每级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督查发现监督检查工作不利的,将约谈单位(部门)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6

管理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1]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住房保障局:

2011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河南郑州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敲响了警钟。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是2010年的2.8倍,建设任务十分艰巨。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放松,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强化监管。截至6月底,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达到70.9%,工程质量安全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下一步,各级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作为整个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列为首要任务,集中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全力以赴,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方面不能出现任何问题。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把辖区内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基础、主体、竣工阶段验收现场监督制度,对进场主要材料实施随机性抽检,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必须实施结构性抽检,抽检工作均由监督人员现场抽取试件,由施工、监理单位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执行。同时,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三、突出关键环节,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切实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既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部门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按时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是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标准规范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除记录、公示其不良行为外,还将限制其在建筑市场中招投标行为,责任人员将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是严把材料采购进场关。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砌筑砂浆、节能材料、电线电缆、水暖器材、防水材料等,必须进行进场验收,每批都要进行抽样检测,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使用。进场材料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绝不能因材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四是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专职质(安)检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中,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专职质(安)检员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盯靠在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是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分户验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关口。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确保交给老百姓的每一间房屋都满足质量标准要求。今后,凡是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要严格执行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把参建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刻在标牌上,让群众直接进行监督和评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于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绝不能拖延、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四、全面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大检查“回头看”活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安排,6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在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的基础上,省厅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省17个市的34个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8月下旬对我省进行检查。从省里检查情况看,各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遍存在建设手续滞后,规划设计水平、参建队伍水平、现场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存在不少质量安全隐患。从现在开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大检查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所有已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前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不得拖延更不得推诿扯皮,真正做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罚、以儆效尤。省里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五、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经常研究、经常过问,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要拿出主要精力和时间,亲自组织检查;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要靠上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涉及质量安全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都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7

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黔环通〔2014〕110号

各市(州)环保局、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与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机构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各环评机构(含外省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下同),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资质管理

1、各环评机构承接项目环评文件时必须以法人名义(有法人代表签章)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2、编制环评文件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低价恶性竞争。

3、环评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接完成环评业务,并严格由登记于本机构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登记于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并以主持机构为主负责编制。严禁环评机构借证、租证、卖证,环评机构之间不得开展虚假合作。

4、环评机构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必须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符合,环评文件中必须把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并加盖与资质证书中的环评机构名称和法人完全一致的评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后作为环评文件的首页。

5、建立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管理制度,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承

接项目后,须按时保质地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二)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由环评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必须踏勘现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对报告书质量负主要责任。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3、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应从确定质量方针与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制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签字授权和委托签字,环评工作质量控制,人员、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档案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等八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要求,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须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代表性,全面真实地描述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公众的环境诉求和意见,不得隐瞒、忽略或淡化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公众意见。

5、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须由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主要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汇报,被委托人应为具备本资质单位的环评工程师或环评上岗证人员,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否则不予进行评审。除管理部门、评估部门、专家以及业主单位人员外,非环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会,不允许中介公司人员参加评审会。

6、加强资质证书和印章使用的管理,登记并存档备查。(三)加强环评人员管理

1、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 2

环评机构的在职全职工作人员。

2、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环评结论必须明确。

3、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4、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5、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6、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环评服务。

二、规范环评市场

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须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环评市场。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质的外埠环评机构在进行入黔开展环评业务的告知登记后,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告知登记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

(一)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管理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在黔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息,保证环评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开展环评业务前,必须主动向我厅递交环评业务告知登记并接受我厅统一管理,我厅将及时对入黔环评机构在贵州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需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入黔告知报告,机构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拟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亲笔签名),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等证书的彩色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4、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有关环评资质管理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过的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及办公地点。外埠入黔环评机构须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维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必要设备,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二)严格执行变更报告制度

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5天内报告我厅,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评价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情况等。

(三)规范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行为

1、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评价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

2、审批中应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和审批原则,正确运用环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降低环评文件等级。

3、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服务环评机构。认真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环评机构采取的奖惩都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三、强化环评机构考核

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更好的服务环境机构,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

(一)考核范围

省内环评机构及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二)考核方式、内容及组织形式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根据日常考核记点情况及年终考核得分,计算出环评机构考核得分情况。

计算方法: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1—10点,考核时扣5分;日常考核记 4

点10——20点以上,考核时扣10分;日常考核记点20—30点以上,考核时扣20分;日常考核记点30—39点,考核时扣30分,日常考核记点40点及以上,考核时扣40分。

考核得分:80分(含80)以上为优秀等次,70-80(含70)分为良好等次,60-70(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及被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的,为不合格。

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保部和我厅对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我厅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实施省厅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评估中心每季度末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结果报我厅。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时效考核,日常考核采用记点制。存在以下问题的,记相应点数,累计记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记40点;

2、承接的环评项目超出环评单位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记40点;

3、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形,记40点;

4、项目负责人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不符,记10点;

5、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人员未参加编写,记10点;

6、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环评文件类型,或未加盖环评机构公章、法人名章,记5点;

7、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未签字或未附项目负责人登记证复印件,记5点;

8、未附项目委托书,记5点;

9、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在评审会上介绍环评文件,记1点,考核年内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不能亲自汇报的项目超过其机构总项目数20%的环评机构,每增加1%,记2点;

10、环评文件评审时,相关单位或专家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表》对环评文件进行总体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的,不记点;得分为70-65(含65)分的,记1点;得分在65-60(含60)分的,记2点;得分低于60分的,记5点。

11、经过技术评审后,环评文件修改超过评审提出时限的,记2点;因项目建 5

设单位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可不予记点;修改后仍不满足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要求,需要继续修改完善的,记5点。

12、环评文件审查时,审批部门根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记1-10点。对于环评文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记40点。

年终考核:我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环评文件抽查考核和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年终考核采用扣分制。

环评文件抽查考核:省内环评机构及经我厅告知登记的外埠环评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业绩考核材料。业绩上报超过规定时限、存在虚报、瞒报的扣5分。在各环评机构上报的业绩报告表中,抽取两份已获批复的环评文件(甲级和具备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环评报告书,仅具备报告表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报告表)。从省环评专家库中抽取考核专家,专家对环评文件审阅、评分。得分作为年终考核基础分。

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环评专职人员的配置、固定工作场所条件、仪器设备等;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的管理、环评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内部审核记录及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记录文件。对存在问题的,酌情扣1-10分。

变更情况未及时向我厅报送变更报告的扣10分。环评文件有较大错漏,包括: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等问题的环评机构一次性扣40分。对存在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的一次性扣40分。

(三)考核通报制度及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机构(表扬的评价机构总数按分数排名取前10家,如平均分80分以上的不足3家,则取排名前3家)在全省 6

范围通报表扬并在厅网站上公示,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列入全省环评机构黑名单,环评机构黑名单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布在厅网站,撤销其告知登记并且5年之内不得重新报请告知登记。同时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视情况提请环境保护部或由我厅直接对该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环评业务范围或暂停、取消该评价机构环评资质。

对于环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编写人员未勘查现场,直接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行为,在审查或审批过程中一旦发现,省环保厅将对参与该项目的环评工程师一并列入全省环评机构黑名单中,同时视情节轻重报请环保部或由我厅直接给予暂停业务6-12个月、注销登记等处罚。

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的省内和外埠环评机构及环评项目负责人,1年内各级环保部门和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将环评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环评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建立健全环评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8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评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每个环节的风险点,包括机构客户适合度及真实需求背景、销售管理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考核激励机制、后评价及法律文本、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风险防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机构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

(一)评估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据此对衍生产品进行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衍生产品分类的合理性,进行相应的动态管理;

(二)根据机构客户的业务经营性质、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据此对机构客户进行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机构客户分类的合理性,进行相应的动态管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的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机构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真实性;

(二)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点中确认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不得将机构客户的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

五、在符合机构客户需求背景的情况下,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在营销与交易时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通过资格认定并具备有效授权的销售人员方可向机构客户介绍、营销衍生产品。在向机构客户介绍衍生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机构客户明示其已通过内部资格认定并具备有效授权。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结构及基本交易条款的完整介绍和该产品的完整法律文本;

(二)与产品挂钩的指数、收益率或其他参数的说明;

(三)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披露;

(四)产品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以及该假设和置信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应向机构客户充分揭示的其他信息。

八、与机构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获取由机构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形式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客户进行该笔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性;

(二)衍生产品交易合同、交易指令等协议文本的签署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授权;

(三)机构客户是否已经完全理解该笔衍生产品交易的条款、相关风险,以及该笔交易是否符合第三条第(二)点中确认的交易目的或目标;

(四)机构客户对于该笔衍生产品交易在第七条第(四)点中所述的最差可能情况是否具备足够的承受能力;

(五)需要由机构客户声明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适当上收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对于发生重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取消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

十、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机构客户的独立自主决策,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与机构客户叙做其他业务或产品的附加条件。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机构客户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净资产水平、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相关的授信及信用风险缓释措施,谨慎采用不附带其他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的授信方式与机构客户叙做衍生产品交易,并对一定信用评级以下的机构客户限制与其叙做衍生产品交易。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当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处于不同程度的市值亏损或现金流亏损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的要求机构客户追加保证金或抵(质)押品、提供合格担保等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金额比例,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机构客户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机构客户产生的影响。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各项风险,重点关注机构客户与境外交易对手双方的信用风险、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值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境内外交易适用不同法律的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至少每个月对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以评估报告、风险提示函等形式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并确保相关材料及时送达机构客户。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应适当提高市值重估的频率,并及时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的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对上述市值重估的频率和质量进行评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应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业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利润目标,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相关部门和人员诚实守信、合规操作,不得过度追求盈利,不得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针对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业务的定期后评价制度,包括对合规销售、风险控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定期后评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访问、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录音等可记录的方式建立或完善对机构客户的定期回访制度,针对合规销售与风险揭示等内容认真听取机构客户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针对衍生产品交易总协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本的评估及管理制度,至少每半年根据机构客户及交易对手的情况,对涉及到的衍生产品交易协议、合同文本及其效力、效果进行评估,并对适用境内外法律的相关协议、合同文本加深理解和掌握,有效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或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按产品、按交易对手等方面进行分类的管理信息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对已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重组交易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所称机构客户是指除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以外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落实及完善情况一式两份书面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管理行及单一分行。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9

国税函[2005]115号

2005-01-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一)严格按照总局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二、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四、本通知从审批2004年税前扣除的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接到2004年总机构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转移申请资料。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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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9〕126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目前,天气进入夏季,又正值施工高峰期。夏季气温高,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多,是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高发

时期。为切实加强夏季高温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3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文[2009]100号)等有关文件通知的精神,结合夏季施工特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要把做好夏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首要任务来抓,充分认识高温天气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要针对季节特点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方案,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暑等措施,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二、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要突出重点,对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环节予以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做好技术指导。同时,要与气象等有关部门紧密沟通配合,搞好部门联动,及时掌握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通知,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各企业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组织企业及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在学习贯彻的基础上,积极对照新办法开展对所属施工现场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一)加强对深基坑的管理。夏季雨水多,极易造成深基坑积水和基坑支护坍塌。所有深基坑必须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支护施工。做好日常观测记录,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严格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安全。重点做好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度的检查,提高设备抗风、防雨、防雷击和防倒塌性能。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的要求,尤其要做好配电箱、用电设备的防雨措施,接地装置的设置,漏电保护器的灵敏性试验,配电线路、设施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加强对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管理。重点加强对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检查,要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畅通;立杆基础设置垫板和钢底座;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剪刀撑,确保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稳定性。

(五)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动火审批及监护制度,尤其是在进行氧焊气割作业时,必须要配备专人监护巡查;作业完毕后必须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因火花造成火灾事故。同时,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大职工宿舍、临时工棚、设备配电及临时照明线等检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整改落实到人,确保安全。

三、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杜绝习惯性违章、违规作业的发生。在日常检查、巡查过程中,要加大对盾构的进出洞、重要的吊装、地铁车站深基坑的开挖、矿山法施工的超浅埋段施工等工序及节点施工展开前和开始后等危险性较大的重要工序、节点的检查力度,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要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企业要持续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企业及项目实际,针对夏季施工的特点,对照《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进行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五、各企业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施工,减轻劳动强度。凡当日气温达到37℃以上,施工企业在11时至15时不得安排人员进行室外露天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严禁在在建建筑物内住人或者乘凉。同时,要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六、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工地临时食堂卫生管理规定(试行)》(武食安字[2007]7号)的有关规定,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和卫生的生活场所,保证充足、卫生的饮用水供应,切实抓好工地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播性疾病发生。

七、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处置各类建设工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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