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2024-06-01

毕业论文--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毕业论文--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篇1

专业:公安管理学

浅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目 录

一、腐败犯罪的实质。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三、腐败犯罪的防治。

内容摘要: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自身需要,从而违反社会规范直至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括腐败行为及因腐败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它的实质是权力腐败,即权力滥用、权力恶化,它是社会腐败中最严重的类型。

关键词:

腐败犯罪

权力腐败

成因

防治

对策

正文:

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自身需要,从而违反社会规范直至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括腐败行为及因腐败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含以下四层意思:第一、腐败犯罪的基础是利用公共权力作为条件和机会;第二、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这里的需要包括财物的、金钱的需要,也包括精神的、欲望的需要,它超乎社会规范和道德可允许范围;第三、腐败犯罪是对他人、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侵占或损害;第四、腐败犯罪必定是对社会制度、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违反和亵渎,是对他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它的实质是权力腐败,即权力滥用、权力恶化,它是社会腐败中最严重的类型。

一、警察腐败的成因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紧密相联,警察腐败现象也不例外。

(一)权权交易,即政治上的腐败犯罪,使国家权力失去社会和阶级的职能,沦为少数个人或集团谋私利的政治工具。政治上腐败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为以权换权,即通过努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权交易,达到谋求权力的最大化,它常常表现为权位竞争中的非法交易,公职人员提拔、任命方面的唯亲、裙带之风,另外还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政治权力行使中的专横与残暴,以及官场上的各种卑鄙伎俩和官僚主义盛行,严重的还出现权力竞争中的黑道化倾向。权钱交易,即经济上的腐败犯罪。权法交易,即司法上的腐败犯罪,社会腐败犯 3

罪中的特别领导。权欲交易。即生活上的腐败犯罪。干部官员在个人生活上不能清正持身,勤政为民,而是贪图安逸、享乐为主、沉湎女色、穷奢极欲、腐化堕落、公款吃喝玩乐、授受“色贿情贿”,巧立名目滥发钱财,甚至公款豪赌。权欲交易是权钱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方便的条件。警察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中具有武装性的刑事执法和治安力量,肩负着打击犯罪和管理社会的天职,这种性质决定了警察行业的与众不同。

1、权力集中。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职权的多样性,即集武装、刑事、侦查、治安行政职权于一体,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难以享有的。因此,警察不论权职高低,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力过于集中就增加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一方面,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拉拢、贿赂、威胁警察;另一方面,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警察的腐败必然败坏社会风气,由于社会风气的发展,迫使部分群众为了办事方便,送给或许诺给警察种种好处,导致权钱交易的产生。

2、环境特殊。警察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经常需要出入于一些藏污纳垢的场所,尤其是外勤警察,接触的社会黑暗面更多,极易受封建遗毒、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因为警察的腐败是对犯罪分子、犯罪团伙犯罪的支持,所以警察往往成为被拉拢、贿赂的对象,若不注意自己的修养,极易陷入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由于警察经常要进行独立性活动,同时还要经常接触一些贵重物品和金钱,缺乏相对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这势必为警察的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导致类似于顺手牵羊 4

式的挪用、侵吞钱财等腐现象的滋生乃至泛滥。

(三)管理体制的弊端诱发着警察腐败的产生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却成为诱发警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1、管人管事相脱节。“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决定了警察人事权在“块”上,即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条”即公安机关无权把握进人关、无权把握出人关,任免干部也困难重重。这样,形成管人的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警察的德才了解不足,而了解警察德才的管事的直属领导部门无权管人。这让少数动机不纯、素质不好的人钻了空子,当了警察,继而违法犯罪,成为警察中的害群之马;这也极大地挫伤了一些有上进心的警察的积极性;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削弱了警察内部的反腐败力度,客观上助长了警察腐败的恶性发展。

2、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由于警种设置欠科学,分工过细过多,造成职权交叉。以路面管理而言,交警、巡特警、公路巡逻警都可以管理,出现了“一路三警”,难免发生争权夺利或推诿失职等腐败现象.机关领导对警察队伍暴露出来的问题,借口影响整体形象而加以隐瞒,姑息迁就。这导致了警察腐败风气的蔓延。

(四)法制不健全是滋生警察腐败的重要条件

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大转变的历史时期,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就拿法律本身而言,规定过于原则,幅度太大,给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以警告,也可以罚款,且罚款幅度很大,也可以拘留,甚至劳改。如此大 5 的自由裁量权,任何制约、监督都将无能为力。由于法制方面的漏洞、缺口、盲点较多,以至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同时,我国公安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不够,且又常常因人因事而变,缺乏相对稳定性。这样,不仅会发生认识混乱,执行困难,而且常常是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一个案子,巡特警处理了,派出所又在进行查处,而且处理大相径庭。由于政策、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很容易形成行政、管理、执法的不公正,难免导致一些居心不良者打着各种幌子、旗号,干各种违规违法的勾当。

法制不健全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监督体系乏力。目前,尽管对警察的监督形式多样,党内党外,内部外部,监督的机构也不少,如人大、检察、纪委、审计、内部督查、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等,可以称的上强大有力。但正像整个社会监督体系远不够完善、有力、有效那样,对警察行使职权还缺乏足够强大有力的监督运作体系,不少警察腐败很轻易地从监督网络中“游离”出来。

二、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

目前,警察腐败依然气焰嚣张,“道”与“魔”的较量仍不断延续,在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上,应从警察腐败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等角度出发,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一)防治警察腐败,高薪养廉是前提

警察将其权力商品化、市场化的行为都与金钱有关系,因为金钱使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抬头。如果我国在司法部门大力投资,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相对地腐败就会大量减少。如济南交警之所以形象那么高大,成为全国警察队伍学习的榜样,最直接的原因是济南实行了高薪养廉政策。高薪养廉可以防止警察为了钱而乱罚款、乱 6

收费、乱摊派现象。试想,警察工作、生活的基本物质都得不到解决,谈何工作,谈何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部分警察为了钱,本来很小的案子故意夸大案情,以大案处理;本来罚200元就可以了,却罚2000元;本来案子办错了,却一错到底,听之任之。这大大损害了我国警察的形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可以满足我国各地警务工作者的物质需求,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可以在办案中排除物质干挠,一心办案,承担起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的稳定。

(二)防治警察腐败,制定“公开法”是重点

腐败分子要进行权力交易又不会被查处,必定要寻找隐蔽的条件,这对于拥有许多权力又相对独立办案机会很多的警察来说,无疑要比其他公职人员更方便。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防治警察腐败,就必须用“公开”、“透明”来破除警察权力运作时的隐蔽性、神秘性。譬如,对权官交易,只要公开、透明了,建立起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选拔干部机制,打碎“铁交椅”,那么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就难有市场;对权物、权钱、权情、权色等交易,只要我们的警务大部分公开了,既让当事人了解了,又使监督者知晓,则许多腐败行为就难以形成气候。香港的《防治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所拥有的钱财或收入若超过薪金所得,而又不能解释其合法来源的即以违法论。化名拥有或托亲属之名,同样违法。以强调公开性为特点的财产申报制度,在香港被证明是一项极具威慑力的有效防腐措施。制定“公开法”,让警务工作者在任职前或后向有关部门提交财产申报书,并审查公布。在财产申报书中详细写明财产获取的日期和价值,并注明配偶及子女的情况,对违法腐败者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种因强调公开性而被称作“公开法”的制度,在用人机制上、案情调查上 7

都非常实用。可见,实行警务公开不失为一种抵制警察腐败的良策,是一项基本性措施。

(三)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基础

人的行为是受大脑支配的,警察腐败的发生首先是因为其精神的丧失。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深入细致的、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我国警察继承和弘扬廉政美德,树立反腐倡廉意识,使反腐倡廉教育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抓住公安机关中的腐败现象进行教育,并通过理性的学习、剖析,提高警察的思想认识水平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活生生的教育,做到既有榜样又有镜鉴,促进广大警务人员走正路,并懂得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不断惩恶扬善、声张正义,这样就能在广大警务人员的头脑中树立起一道抵制腐败侵蚀的铜墙铁壁,控制并减少警察腐败现象的发生。近年来,各级公安部门大力开展的以学习济南交警、漳州110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教育,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很大程度上使广大警察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了党和国家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事实上,国外军警部门亦很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例如美国的西点军校学习雷锋,培养军魂;英国警察座右铭“即使是地球毁灭了,我们也要坚持正义”。这些无不对我们起到了借鉴和启迪作用。我们在坚持政治建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时,也有必要塑造出体现中国警魂的类似座右铭、口头禅,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铭记在心,从而使我国警察自觉抵制腐败思想,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四)防治警察腐败,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虽然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等措施是遏制和减少警察腐败的治本性策略,但法制不健全是当前导致警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制定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要尽快出台一系列《反贪污法》、《警察礼仪道德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做好与《人民警察法》、《人民监督法》等相配套的规定的起草工作,制定可操作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我们要根据警察职业的特点,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相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如重大公安决策,重要干部晋升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度,人、财、物管理相分离制度,热点、重要岗位轮换制度等。同时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堵塞钱权交易的漏洞,制定一系列经济立法。另外,为了更好地监督执法用法的行使,防止警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特权案等腐败现象,要尽快制定出台《冤假错案责任追实施究法》、《监察法》、《检察法》等。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弥补空隙,缩小弹性,使其更加明确合理,便于操作,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我国法律规定,受贿2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由于贪污受贿的警务人员太多,数额增大,在内部又将定罪的标准规定在4000元以上,而实际上可放宽到10000元。我国立法尺度弹性过大,打击不狠,助长了警察腐败气焰,国家《刑法》1982年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到198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说明了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任何法律都有一个实践后的认识和完善过程,尽管当初制定的很周密 9

很完整,也往往难以一步到位,所以说法律的试行、修改、废除等各个环节都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防治警察腐败,关键是加强监督。警察制度作为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体现了国家的统治意志。由于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天然腐蚀性,所以倘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权力定然会产生腐败;如果监督乏力,形同虚设,则可能助长腐败。遏制腐败的最强大力量在于全社会的监督,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党政监督。每年在党内外,政内外监督机构众多的情况下,之所以有如此多的腐败分子被发现、被查处,一方面说明中央惩治腐败的力度在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监督体制的乏力。导致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督体制不科学,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当前,我国的监督力量体系是:党内有纪委,法律方面有人大,检察;行政有监察、审计;还有社会性的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这些看上去好像是健全的、全方位的,但由于设置体制时,采取的是以“块”为主、同级领导、分散管理的做法,这样不仅行不成系统合力,而且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而我国纪检和检察机关没有刑事侦察权,没有强制权,无法对腐败分子采取拘留、审讯等强制手段;纪检和检察部门受同级党政制约,影响案件处理。这几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一再说明:没有“尚方宝剑”监督同级领导干部难于上青天。这说明,我国党政监督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而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就可以独立、高效地办案,其权力不受任何牵制,真正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一视同仁。正是这种垂直领导体系,不受任何行政官员的干扰,使这一机构在反腐斗争中起了强有力的作用。因此,我国要理顺各系统的监督机构,将目前的双重领导调整为垂直领导,大 10

力推进司法改革,主管监督人员的任免、待遇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使党政监督更具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欺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从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以此消除“监督乏力症”。

2、舆论监督。在反警察腐败斗争中,舆论监督有着独特的功能与优势,它的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决定了它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要对新闻媒体体制加以改革,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社会舆论之所以被人们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是因为它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只要新闻媒体机构受法律保护,有效地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各媒体为了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为争取公众的支持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千方百计揭露包括警察腐败等丑闻,从而有效发挥其监督功能,使各种营私舞弊被公众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之所以产生如此之大的社会效应,关键就是由于其坚持实事求是,敢于替老百姓讲话,有选择地揭露、抨击了一些社会消极的阴暗面,包括腐败行为。

3、社会公众的监督。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以期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警察的活动之中。1988年3月,深圳市检察院成立了第一个“经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工作成绩显著。当前要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样、处理及时的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防止打击报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建立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制度,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反警察腐败的积极性的义务监督员和报告员制度;建立反腐败机关与群众恳谈会的制度,建立重大案 11

件群众参与查处的观察制度等,真正有效地保证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将各种腐败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六)防治警察腐败,进行公安体制改革,强化管理是根本

通过公安改革,逐步理顺公安体制,消除现有公安体制上的种种弊端,铲除警察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譬如:改革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试行系统领导,以减少警察的非警务活动,重新确定警种划分和专业设置,对整体警力加以科学编制,实行大警种作战和小机关大基层的宝塔式构架,以减少职权交叉,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消除权力过分集中、机构臃肿、环节繁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实行精兵简政政策,改革警察人事制度,严把招警、入警关,解决警察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改革警务保障体系,将警察经费单列,纳入国家预算,以切实保障警察“吃皇粮”。我们只有通过深化改革,规范警察权力行为,制约权力运作,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彻底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建立使警察不能腐败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对容易诱发腐败的深层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减少警察用权牟利的可能性,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制定管理目标、制度、方法,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察,切实把中央政策落到实处。

总之,防治警察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从政治上、从全局上和战略高度去认识反警察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反警察腐败的决心,坚决站在反腐斗争的前列,把反腐斗争推向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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