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2024-07-27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通用2篇)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篇1

题目: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专业:公安管理 学生姓名:郭程辉

准考证号:

010110300101

指导教师:

俞莲英 2011下(上/下)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内容摘要】警察权力作为构成警察职业生命的基本要素,警察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两重性,它既能作为警察保护人民、完成工作任务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又可能因使用不当而成为危害人民,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消极力量。防止警察执法权力滥用及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道德约束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制约方式,是对警察执法进行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进一步完善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提高人民警察的个体道德是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职权,完成自身工作和任务的重要保证。【关键词】警察权力;警察道德;道德约束机制

警察权力是国家依法授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能所必需的职权,是人民警察行使职能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其执法活动的保障。因此,警察权力是一种国家依法赋予的职业权力。这也就是说,每位民警只要身居其位,就会自然获得这些权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警察权力是一种潜在的权力,即一种尚未变成现实的支配能力。众所周知,警察道德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应当”关系,当人们意识到这种关系并加以总结、提炼和概括之后,就形成了警察职业领域特有的行为规范,对警察职业行为发挥着特殊的调节作用。而道德约束,是保证警察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一个重要的维度。对警察执法实行道德制约可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提升警察作为执法者应有的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地做到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警察道德制约机制是以其特有的调解方式来发挥其制约功能和作用。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 警察道德作为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对警察执法活动起着保障作用,它要求人民警察忠于宪法,服务人民,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无私无畏,切实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如果警察违背了警察道德的要求,势必影响公安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警察道德是警察完成自己职责的保证。警察权力也是警察实现职责的保证,有职责,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实现职责的保证。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国家必须依法授予警察相应的权力。警察如果没有必要的职权,是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警察道德和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才能保障警察职责的正常行使。

(二)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对警察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 警察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警察作为道德的主体能够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自觉自愿地以此来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遵守履行一定的道德规范。警察道德规范又是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评判起职业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所以警察是道德保障警察完成其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警察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运用的一定手段和采取的必要措施。警察权力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如此大、如此广,非常利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完成其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任务,所以警察权力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完成职责的重要工具与手段。

(三)人民警察执法行为需要其职业道德的约束 费孝通曾说:“法律是从外部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这形象说明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不同作用。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外在强制性约束的同时还要受到来自其自身道德意识和道德义务的自律,执法过程中的滥用执法权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更重要是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自责和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道德作为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维之一,能够有效的弥补法律规范的有限与不足。

警察道德带有极强的主体自觉性与人格能动性。他能通过两条重要的途径来制约警察的权力,一是将体现时代精神和警察道德伦理思想、精神和气所体现的终极价值标准、评价原则和规范准则作为构成公安事业的精神基础,是其成为警察法律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指导思想和规范力量,这样,警察道德就成为一切监督机制的内在依据,渗透在各种机制对于警察权力的制约作用中;二是通过警察道德教育与修养,是警察道德原则溶入人民警察的内心,变成人民警察的人格、品质与行为准则,从而发挥着其他警察权力制约机制无法发挥的所谓警察“内心的法”的威力。

二、完善警察权力道德约束机制的基本要求(一)强调警察个体的道德修养

警察提高个人道德修养主要是指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依照警察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以形成高尚的警德和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的活动过程。警察道德修养要求警察从社会和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警察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对警察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自我省察与自我教育,在道德观念上进行趋善避恶的过程。因此,警察个体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注重加强警察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等方面的修养。(二)加强警察道德伦理制度建设

警察道德不能完全依靠警察的精神自律,必须在其运行机制方面运用制度形式加以硬性规定。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具体、清晰、有明确界限的职业道德规范。警察道德伦理制度建设是把一些警察道德规范和要求纳入制度体系之中,使之获得制度地位上的明确与认可,减少道德实施的随意性和人为性因素。加强警察道德伦理制度建设有两点需要重视:一是在警察伦理制度中特别突出警察的执法道德,如人性化执法、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二是建立相应的警察道德保障机制,如建立执法回避机制、执法道德激励机制以及道德监督机制等。

(三)实行警察道德激励机制

要充分发挥警察道德激励机制的作用,不能仅局限于对警察道德行为的奖优罚劣上,还应注重考虑警察的道德需要。警察的道德需要应成为实施警察道德激励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受尊重的需要、公正的需要、情感的需要等。(四)健全警察道德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监督制度仍然很不健全,公权彼此之间的制约和监督的力度不够,而且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层面的监督,因其势单力薄,也很难真正起到监督和制约的效果。对警察道德行为的监督,关键在于监督和被监督意识的培养和监督机制的健全。我们可以通过多种综合教育的手段,培养警察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提高警察机关内设督察的地位,加强督察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督察人员,赋予督察相应的处置权力,明确督察工作职责,制定操作性强的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确保警察督察效果。

三、完善警察权力道德约束机制的建议

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素质得从人民警察所处的外部环境和人民警察自身两方面来统筹提升。人民警察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道德环境、政治法律环境,从人民警察自身方面来说包括警察道德教育、警察道德修养。

(一)从外部环境来说,实行警察队伍的纪律奖惩制度和法律强制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全国各地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全社会开展学习“八荣八耻”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树立新时期的道德观,必须将“八荣八耻”走进内心,融化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从而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好的道德环境。为孕育良好的警察道德提供先决条件。

人民警察纪律是公安队伍统一意志、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战斗力而作保证,也是人民警察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工作的需要。人民警察纪律奖惩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章程,对人民警察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惩处。它是用公安行政的强制措施,对人民警察的行为进行正强化或负强化,从而在纪律奖惩所具有的引力和压力的作用下,促使人民警察忠于职守,恪守警察道德,顺利实现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的纪律奖惩制度。首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准则等执纪依据。纪律奖惩必须有完善的法规依据,公安机关应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巡逻执勤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财政报告制度、学习训练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写作配合制度等。另外应建立公安惩防体系,公安民警办案质量制度、公安政务警务公开公示制度等。其次,严格管理,加大奖惩力度。就是要严格管理,严格组织考察与内外监督。发现有民警有不良行为,不仅要从思想上进行严格教育,让其反省,写检讨,直至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有触犯者,要革职查办,开除其一切职务。最后,强化监督机制,严格组织考察与内外监督。监督包括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和社会团体监督等。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透明度提高的情况下,讲警务工作之余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要充分利用媒体,及时人民群众的各种举报。立争杜绝人民警察队伍里各种腐败行为。在法律强制方面,在实行依法治警的同时,加强以德治警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以德治警对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有着重要作用以德治国的成败取决于行政体系的道德化,而人民警察普遍的道德状况则是行政体系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首先,人民警察是公共行政的实施者,人民警察道德状况的优劣良莠,直接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形象的树立;其次,人民警察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聚焦中心,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社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实施以德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是推行以德治国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以德治警是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广大公安干警的素质是好的,这是主流。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队伍中还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部分公安干警思想上存在的错误认识。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民警身上,但如果得不到切实解决,公安队伍就难以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究其原因,与体制、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有些人民警察道德失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人民警察的个体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民警察个体的道德人格。

在人民警察道德教育方面,首先,要提高人民警察的道德认识,树立其正确的警察权力观、公仆意识,有着正确的利益观,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其次,得有意识的培养人民警察的道德情感,这需要文化坏境的熏陶,需要耐心的启发、点滴地积累才能奏效;接着锻炼其道德意志,这也就是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地用道德行为动机战胜不道德的行为动机,也是要求人民警察能够排除来自自身的和外部的各种障碍,把道德动机付诸于道德的行为,并坚持到底。也就是确立了自己的道德信念,养成了自己的道德行为习惯。在进行警察道德教育时,得注意正面教育与必要的奖惩措施相结合,适当的时候可以开展些道德实践活动,另外也得讲典型的教育融于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之中。

在警察道德个人修养方面,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对人自身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人民警察道德建设中,而人民警察道德的自律来自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程度,所以更应注重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因此,根据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内容,我们可以把人民警察道德个人修养的内容相应地概括为:道德意识修养、道德情感修养、道德意志修养、道德信念修养和道德行为习惯的修养等五个方面。加强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学。即学习,自觉地、理智地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认识,通过学习,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内容和实质升华为一种必须遵守的纪律,通过自身的内心体验,排除各种错误的观念和认识,形成自己正确的思维方式、政治信念和道德律令,然后以此为指导,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并能动性地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从非强制性变为强制性,从自发性变为自觉性;通过学习,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掌握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之于公安工作实践,克服盲动主义,主观主义,并将规律、真理反作用于人民警察道德规范,提高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认知度和实施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2、思。即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道德修养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是一个完善自我的过程。内省就是自己在内心反省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否符合人民警察道德,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内省和自我批评,并结合人民警察道德规范,不断修正内心道德规范标准,达到知耻而后勇的目的。

3、慎。即慎独,防微杜渐。慎独,意思是说,不要认为无人看见或事情微小就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就是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要谨慎遵守道德,严格要求自己,不放纵自己。能够严于律已,从小处要求,坚持原则,反腐防变,警钟长鸣,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4、坚持“四自”。坚持“四自”,即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珍惜自己的名誉;自省,就是经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换句话来说,就是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辨察自我意识和言行中的善恶是非,严于自我批评,及时改正自己的过错;自警,就是自己警告和告诫自己,时时刻刻不忘记原则、真理及道德规范;自励,就是自我鼓励和鞭策自己。毛泽东同志早就批评过“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作风。作为人民警察,不要因为怕犯错误而什么也不干,什么也不肯干,而是应当主动进取,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自励既体现了对公安事业的雄心壮志和必胜信心,又体现了脚踏实地,敢闯敢干的新时期的人民警察的行为风貌。

论行政权力的约束机制 篇2

摘要 行政权力制约既是对行政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又是对行政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针对“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巨大差距,要使行政权力制约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必须在遵循正确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五个结合”,完成“四个转变”。

关键词 行政权力 制约 问题 途

一、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己初步建立了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对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防止权力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威力和效能的充分发挥。

问题之一:监督制约主体受制于监督制约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应有的权威性。监督制约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其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制约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制约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制约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然而,现阶段,我国的行政监察、审计和行政复议机构均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首先,在领导体制上,这些机构一般都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并以“块块”领导为主。其次,在干部配备上,专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再次,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也都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的手里。此外,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经费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制约主体因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正常发挥其自己的职能,显得软弱无力。

问题之二:不同的监督制约系统之间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主体广泛,本来是件好事,可是,由于职责权限不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例如,有的问题多方插手,几路兵马一齐“兴师问罪”,长期纠缠不清,弄得发案单位应接不暇,无所适从;而有的问题却又无人过问,出现“监督空白”,或者几个监督部门相互“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制约机构的威信,也大大弱化了我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

问题之三:权力监督与制约方面的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科学、有效的监督应当是硬性监督,即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合理的监督方式、严密的监督程序,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处处受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可是,目前我国制约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监督制约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与系统问的交互监督相结合

系统内的自我监督来自政府内部,其最大特点是监督的主体和客体都存在于同一个系统之中,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缺点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有时候甚至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因而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系统间的交互监督来自政府系统之外,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地位比较超脱,因而能够有效地控制行政权力,缺点是不能像内部监督那样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两种监督系统各有其优点,亦有其不足,必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二)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如果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整个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划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關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又称“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传媒和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会、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的监督等。

(三)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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