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24-07-28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精选11篇)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

住所地:__市__区__号

受委托人:___

工作单位:__市__区__号

职务:__

根据的规定,兹授权受托人为本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诉讼阶段之委托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所被授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应诉、反诉、撤回起诉,承认事实、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参加听__;代为签收领取、提交法律文书;代为办理执行款领取相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书面通知撤销授权时终止。

委托人:___公司

受托人:___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实证分析

正规金融以追求超额利润为目的, 这一逐利本性与我国农户家庭经营条件下的低效益现状不符。因此自1999年开始三年时间里, 农村金融机构大规模放弃对农村的投入并撤掉了30000多个分支机构, 将资金转入高额回报的其他领域。除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减少外, 现实的农村经济资金供给问题更加严峻, 因为我国农村金融已经出现了“系统性负投资”现象。所谓“系统性负投资”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一个地区的居民中获得的储蓄, 而没有以相应比例向该地区发放贷款。现在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农村邮政储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从农村地区吸走大量资金, 但并没有以同样的比例向农村地区贷款。正是由于上述种种现象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大量资金缺口。

为了定量的考察农村金融体系“系统性负投资”的影响。可设定如下基本模型:设农村GDP增长率为Z, X为农村金融系统负投资额, 数值为农村存款与农村贷款的差额, 单位为亿元。其中农村存款包括农户存款和农业存款, 农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Y为乡村从业人数, 单位为千万人。log表示取对数, 作此变化是为了减小数据的变动幅度。由于多数年份, 农村存款余额小于农村贷款余额, 实际投资额为负数, 故不对X取对数。此外, 通常来说, 从农户得到贷款到贷款效用在经济中体现出来, 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因此, 为了避免内生性问题, 对X做出了一期滞后。从而设定如下基本模型:

数据如表所示, 限于篇幅本文只列出了2000年到2006年的数据, 但是在模型分析中数据采用到了1995年以保证分析结果的精确性。

注:农村存款包括农户存款和农业存款, 农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资料来源:2 0 0 8年《中国金融年鉴》

利用Eview3.0对方程进行估计, 所得结果为:

经检验后得模型估计结果为:

注:**分别表示1%的统计显著水平

通过分析得到结论为:农村经济投资额在1%的系数水平上为负, 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农村的信贷状况为负, 农村正规金融不仅供给严重不足, 并且还出现了“吸虹”现象。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 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严重的资金空挡, 这便是农村民间金融得以生存的空间。

二、两种金融机构优劣势分析

1. 正规金融的优劣势分析

首先, 正规金融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其次, 正规金融组织机构和规模经济效应优于民间金融。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 正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方法;采用标准化的合约格式, 减少了讨价还价的成本;采用专业化、标准化和流水线式作业, 减少了管理和人工费用, 使小额零售业务转变成批量式、批发式的大额业务,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单位交易成本。然而, 正规金融的决策者一般在市级城市或者更高的省会城市, 空间距离有可能使银行收集信息的成本增大。再者中国农村社会中以血缘、地缘和亲缘为核心的自然关系仍占很大的比重, 生产经营状况和技术条件较差, 极易受各种外在因素的随机冲击, 因而信息的甄别相当困难;再加上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不足, 信息化水平较低, 因此信息不充分问题相当严重。从而导致了正规金融机构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现状。

2. 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劣势分析

相对于正规金融, 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制度优势。从产权结构优势看,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期阶段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 这种明晰的产权结构使民间金融一开始就有激励机制和预算硬约束机制优势。 (2) 信息优势。农村民间借贷双方一般处于共同的地域范围内, 相互了解对方。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半公开、半透明的, 而且民间借贷双方受到乡规的制约和当地文化习俗的影响, 很好的解决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3) 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 融资前的信息搜索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 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 因而融资交易成本比正规金融明显偏低。 (4) 担保优势。在贷款担保方面,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 缓解了贫苦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 (5) 速度优势。民间金融无需烦琐的交易手续, 交易过程快捷, 融资效率高, 能尽快达成交易, 使借款人迅速、方便的筹到所需资金。 (6) 灵活优势。农村民间金融不受时间及地点的限制, 不需要各种审查审批手续。 (7) 利率灵活多样, 操作简单。多以信用贷放为主, 借贷方资金严格对称, 管理成本极低。 (8) 特殊的信用规则, 违约率低。民间借贷多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 因此借贷双方信息对称, 交成本较低;也正是由于借贷双方信息对称, 赖账不还的现象少出现, 防止了道德风险产生。虽然民间金融具有适合农村会的种种优势, 但是农村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有限, 相应的法法规不到位, 没有系统的金融监管, 从而很容易产生各种金风险, 影响社会经济环境的稳定。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 正规金融的优势正是制约民间金融发展的劣势, 民间金融的优势也正是正规金融无法服务农村地区的原因。因此如何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农村经济提供安全可靠的资金, 这是我们下面将讨论的问题。

三、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二者结合

农村民间金融深入农村, 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时具备灵活、便捷、规模小等优势;正规金融的资金规模优势, 也正是制约民间金融发展的瓶颈。那么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既解决民间金融的资金量小问题, 又能将正规金融的资金安全有效的注入农村地区, 针对这一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委托代理这个创新模式有效地加以解决。

首先, 允许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让农村民间金融运用其定额资金, 通过这种方式为农村民间金融注入资金, 以此来解决农村民间金融的资金问题。当农村民间金融的资金充裕后, 便可充分利用其优势更好、更大范围地为当地农村经济服务。同时为了使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最大限度的安全运用资金, 则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使这两种金融机构利润共享, 风险共担。

其次, 由于这种委托代理的创新模式, 正规金融有权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硬信息进行查看, 从而更好的了解、把握资金运用的风险, 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而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 这时其便顺理成章的对这两种金融部门进行监管, 从而最大限度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 把握金融风险, 这种创新模式同时还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成本。

再次, 这种创新模式可以让金融机构的资金更大程度安全地流动起来, 既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收益, 又可以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 降低融资成本, 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问题。所以说通过委托代理这种创新模式可以促进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 使其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 更好地为“三农”经济发展服务。

四、简要结论

在目前全球面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 资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张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较大, 鉴于农村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均存在自身的劣势, 所以二者任何单一一方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根据本文的简要分析, 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促使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有效合作, 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 使二者更充分、更有效、更可控地利用资金为我国农村经济服务, 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发挥积极的作用。

摘要: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本文通过对农村正规金融及农村民间金融的分析, 提出了运用委托代理模式将两者优势结合起来, 有效的增加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 从而有效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关键词: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民间金融,委托代理

参考文献

[1]张庆亮:中国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2]杨思群刘玲玲: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3]张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M].华夏出版社, 2006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现状分析及思考 篇3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仙居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92件、商事案件1736件,合计3728件。诉讼代理案件1905件,占各类民商事案件总和的51.1%。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居诉讼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尤其是民事案件

所有民商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1132件,占30.4%;其中民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743件,占37.3%,是公民代理的1.82倍。

2.公民代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尤其在商事案件中,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平分秋色。2014年,公民代理案件773件,占20.7%。其中商事案件中公民代理365件,占21%,約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的94%。

二、存在的问题

1.公民代理的资格审查没有统一标准

一是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界定模糊,衡量标准自由裁量大;二是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审查时流于形式,无法对推荐事由、代理资格作实质性审查。

2.部分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

一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捺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到庭的情形下,往往无法确认签名或捺印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是代理权限不明确。有的授权委托书仅填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内容;甚至有的诉讼代理人自行填充或更改代理权限,授权范围难以确定。三是代理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委托工作人员代理的,多数都缺少劳动合同、员工证明等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3.部分代理行为不规范

一是非理性代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的代理人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过高的诉讼请求不给出合理的建议,还盲目提高诉讼标的,造成诉讼的非理性启动。二是懈怠代理。有的代理人业务多,接受委托后不研究案情、不收集证据,出庭准备不充分,或指派其助理出庭,不能充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三是超越代理。一些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却代为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大包大揽,以其个人意志代替当事人意愿。

4.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

“黑律师”、“土律师”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不仅挤占律师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资源,而且对律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争取案源,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难以避免,而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存在,则完全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规则,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三、原因剖析

1.代理人自身问题诱发矛盾

一是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公民代理人既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对诉讼也鲜有接触或只能算得上了解。二是一些代理人懈怠代理和不当代理,主要表现为不积极认真的从事委托代理诉讼事宜、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无原则同意对方的调解意见、错误承认而败诉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为。

2.法律规定不明确,与现实脱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尤其是公民代理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对禁止代理条件以及违法违规代理的处理原则、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禁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但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3.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为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公民代理的监管缺位,为公民有偿代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法院审查制度存在漏洞

一是审查不严。对于存在问题、瑕疵的代理,经常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给予事后补正的机会,导致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代理手续的规范性认识不足。二是对违规代理审查不力、惩戒不够。实践中违规或违法代理者往往难以被发现或检举,也极少有人受到查处或惩戒,违规代价小、利益高。

四、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诉讼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于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代理人,进入诉讼代理人黑名单,定期公布名单,帮助当事人辨别真伪,更好地维护诉讼权益。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民事诉讼代理的大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及时审查非法代理行为,肃清非法代理市场。第三,对一些职业道德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代理经验的公民代理人,鼓励其参加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为正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2.完善诉讼代理审查制度

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诉讼代理的合法性、规范性。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授权委托书、公函、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或推荐函等相关代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其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上述材料,查明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以及有无法律上禁止代理或不适宜代理的情形;再次进行实质审查,核实代理是否真实、合法,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对公民代理人要求提交承诺不收取报酬声明,确保诉讼代理符合规定,杜绝不合法、不正当代理;最后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让其明确代理人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并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3.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的惩处力度

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院严格审查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干扰正常审判程序、恶意侵犯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法院不仅可依职权不准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禁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公民代理人扰乱司法秩序的,可对其实施司法强制措施,也可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违法经营进行行政处罚。

4.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4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参与甲方上述纠纷案的 诉讼活动,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活动,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为 , 支付。文书工本费为元,签订合同时即时支付。

四、乙方律师必须勤勉尽责,从事代理活动,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或乙方律师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并保证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证据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已交代理费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3-4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现第六条第2-3项情况,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确因特别事由需变更合同条款的,双方再行协议,在未达成一致协议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八、违约责任。

乙方无中断理由不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师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阶段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5

()穗恒卫民字第号

甲方:

住所: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与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1、代理事项和终止:代书法律文书、出庭及其他有关诉讼事务;一审诉讼。

2、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提起申诉;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指派其他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人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1

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为与乙方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审代理费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给付。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代理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上述账号并同时由乙方开出收据为收讫。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支付方式为下列第2 种。

1、甲方按照乙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人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

(七)款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不需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因下述第4、5、6项原因终止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尚未付清的费用,应在乙方通知支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甲方将任何证据、材料、证件的原件交给乙方人员代交或保管的,甲方将除乙方应收款项以外的款项交给乙方人员代交、代保管的;

5、甲方单方中途解除委托关系或事实上解除委托关系或放弃了委托事项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撤诉的;

6、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或在分阶段的委托关系中,乙方已事实上提前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费用。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事务所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及一致同意达成以下特别约定:

1、甲方不得将任何证件、证据及其他资料等文件的原件交给乙方人员,甲方如将上述原件交给乙方人员,视为甲方认为上述原件对甲方已无任何用处,乙方对上述原件不负任何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也放弃追究因乙方将上述原件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即使甲方后来转变认为上述原件对甲方有用,甲方也已经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将上述原件毁损、灭失的任何法律责任。

2、除乙方应收费用外,乙方不代收或转交甲方应交付其他部门或人员的费用。应交付其他部门或人员的费用应由甲方派专人保管及交付,乙方可派人陪同、指引路线及告知应交付部门或人员。如甲方违反此约定,将除乙方应收费用之外的款项交于乙方人员代收代交,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丢失上述款项的权利,甲方不得追究乙方丢失上述款项的任何责任。

3、代理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乙方帐户并出具收据为收讫。

4、签署本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乙方明确告知甲方:任何诉讼均可能因事实、证据或法律等等原因存在败诉的风险,甲方已清楚并愿意承担败诉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简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 篇6

电话:18752410638

受托方: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称乙方) 负责人:孙华

地址: 河源市建设大道81号

邮政编码:517000

电话:(0762) 3852668 ,传真:(0762) 3852878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孙华 担任甲方与 河源市东源县蓝塘村委会 合同 纠纷案 第壹审 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为 一般 授权,包括:

1、收集并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2、提起民事诉讼;

3、开庭;

4、参加法庭调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权限以提交给法院、仲裁机构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委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张义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户名: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山支行

账号:546240985034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河源市区外(不包括东源县城)发生的差旅费按实结算;河源市区内发生的按报价单约定实行;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六)至(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甲方作为原告起诉,甲方在起诉前撤诉或单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六)—(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乙方对诉讼风险等已尽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特别约定:

1、本案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 大写:捌仟元整),甲方应在本合同当天内付清。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法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以下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 期:二0一一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7

委托人:(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

甲方与因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诉讼(仲裁)代理人,提供如下第___ __项法律服务:

1、诉讼:担任第____ _审的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2、仲裁:担任仲裁代理人,到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权限、期限,依“授权委托书”确定。

三、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乙方按照律师职业行业惯例,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律师费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已交律师费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应按照约定代理费用数额支付等额违约金。

六、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元。

2.其他特别约定:

七、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八、无论甲方通过与争议方调解、和解、撤诉、争议方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争议,甲方均应按约支付代理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民事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篇8

(2011)京铭律代字第00号

XXX[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代理。乙方负有对与甲方本案相关事宜的保密义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若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并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四、若乙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若甲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五、甲方委托的乙方姜山赫律师代理权限:

1、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上诉;

2、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鉴定;

4、代为撤诉、代收执行款(案款);

5、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诉;

6、代为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和纪检等部门反映情况;

六、律师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1、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万元(00,000.00元);

2、收款单位: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862***1。

3、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律师代理本案结果如何均不退给甲方,即本案胜与败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均不退给甲方;

七、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调查而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由甲方实报实销,并采取甲方预付差旅费用。

八、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九、本案甲方需对被告财产进行诉前或诉讼中保全或账户冻结时,则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至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案之日止(包括和解、原告撤诉、案外和解和执行和解等一切方式结案)。

十一、若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则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导致其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时,则本案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

十三、若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时,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512室

邮编:邮编:100020

民事诉讼代理委托书 篇9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仅写“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而无权代委托人处理实体问题;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正规版木门代理合同格式 篇10

乙方:

签订地:

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___________”品牌门窗系列产品代理事宜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为了统一和规范,乙方(__________品牌门窗)在国内市场的运作,乙方授权甲方为安徽省总代理商,负责整个________区域该品牌门窗的销售活动。

2、甲方为乙方在设立其他代理商,也不能向该区域类的其他商家提供同类产品。

3)代理销售乙方的门窗产品,该产品价格包含运费在内。工程类产品价格另议。

第二条 代理支持和奖励

1持,允许甲方使用包括乙方公司名称和商标在内的相关标识与徽标。

2、乙方免费提供甲方宣传资料、促销品、广告物品、技术资料、产品说明、手提袋、资质证件、五金展板、工作服、企业宣传片等支持。

3、乙方免费提供全面的产品、技术、安装培训,并免费现场指导安装,直至甲方安装技术人员熟练掌握为止,如有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乙方需第一时间免费培训甲方技术人员。

4、乙方定期推出必要的促销活动,以帮助甲方拓展市场、促进销售。

5、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乙方给予全力协助。

6、甲方所需样品乙方按样品价的______折提供给甲方。

7、甲方年销售额达万以上,按销售额的6%给予返利;年销售额达200万以上,按销售额的5%给予返利。

8、甲方在所代理区域进行宣传推广活动,乙方按年进货额的10%给予广告费支持。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本区域内进行代理品牌的一系列销售、售后、推广等活动。

2、甲方有权自主设定产品的市场价。

3、甲方有义务在该区域内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品牌形象和市场的规范。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如无国家标准,须符合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验收标准,否则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照甲方订单生产产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生产出的产品与订单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产品,并要求乙方重新制作,如因此造成客户退货、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按照甲方的订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产品,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1%交付违约金,以此累加。如因逾期导致客户退货,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义务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确定一年内价格不变。如因材料、人工、市场环境等外因造成价格波动较大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对此价格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

5、乙方生产期间,甲方要求退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对已生产的产品及正在生产的产品,乙方如能回收该产品,乙方应尽量回收,确实不能回收的产品,甲方负责该部分产品的赔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供货周期

1、每次订货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所订货物总额的为预付款,预付款到位 后,乙方开始加工制作,制作完成,甲方支付货款的20%,剩下30%的货款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2、常规配置门窗供货期通常为天,特殊配置门窗供货期为天,其中包括 运输时间。

第六条 售后服务

1、甲方在所授权区域进行产品售后服务,乙方应免费提供足够的配件供甲方进 行售后服务工作。如因售后配件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甲方应将该部分配件返还给乙方,乙方需在最短的时间内配备好相应数量的配件给到甲方,运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售后所需的配件材料信息给到乙方之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配 备好给到甲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

1定地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间因物流运输造成产品折损,毁坏,破裂等质量问题影响销售的,由乙方承担。

2、甲方收到产品后,若有少发、发错货等异议,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乙方,并及时退回有异议的产品。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补发、调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本合同期满时,甲方可提前一个 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合同,甲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

2、合作期未满时,甲乙双方如需终止协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均须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九条:适用法律

1、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单方面违约的,均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 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争议和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份或全部被乙方公布,甲方对公开部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协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3、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日 期: 日 期: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孟宪 篇11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孟宪颐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委托人:郑绍诚 男汉族***425061

联系方式:

受托人(下称乙方): 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中关村SOHO大厦1506-1509

电话:010-81283670,***

邮编:100080

甲方因与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通过函告、起诉等方式而最终达到委托人的目的。需聘请律师代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4、风险代理收费;

5、在上述4中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二、收费依据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三、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1、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基本代理费10万;在甲方委托的案件并收到本代理事项相关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按照胜诉额的 100% 交纳代理费。

2、如果案件受理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和解数额视同胜诉额,按照前一款的规定支付代理费。

3、胜诉额是指: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履行的金钱数额或相关财产的价值与加倍迟延履行金之和,并已实际履行到位的数额。(部分到位的该部分按照

第一款履行)。

4、如果案件执行期间,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和解数额按照上述第1款履行。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四、预期支付律师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上述第三款相关约定支付律师费的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五、差旅费收取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0 元的办案差旅费。

2、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四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

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有证据证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产生的不利后果有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前期办案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利向甲方索赔,;如果发现甲方自身原因不配合诉讼的,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前期办案相关费用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如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不影响第三条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且足额支付律师费之日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及相关事项的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乙方律师刘博今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概括接受乙方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的转移自刘博今律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签章时发生转移,无需甲方、乙方的同意或再行确认。

甲方:乙方:

保证担保人:

(对本协议的第三条甲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博今律师转入律师事务所签章:

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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