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2024-07-04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精选7篇)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1

信贷资产质量好坏关系到银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各商业银行竞争日异激烈的今天和农村信用社正在逐阶梯进行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信贷资产质量无疑是银行的生命底线。近年来,农信社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其自身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良贷款前清后增、占比增大的现象依然困扰着农信社的稳健良性发展,严重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壮大。就不良贷款与清收问题我们来浅谈一下。

明晰市场定位,把握信贷投向。

农信社网点分布点多、面广、线长,其信贷投向应充分发挥“小额、流动、分散”的特点,服务对象以支持“三农”及广大个体、私营等中小企业为主,避免与国有商业银行比贷款大户、比贷款规模。农信社应及时调整信贷投向,对产权不明晰和不能实施有效抵押担保的企业贷款应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新增贷款要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树立“支农促发展、支农出效益、支农防风险”的观念,加大对农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用人机制的突破

首先要打破传统的用人制度,信贷岗位人员的配备,要选拔员工素质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以社为家的人,同时要高度重视员工的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合规操作意识,加强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案件风险防范教育,对有问题有“走向”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并追究其责任,强化员工“人”的防范意识,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强化机制,增强内控制度建设

农村信用社要有一个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强化各项机制的落实。按照省联社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导向,建立四项机制,要把人文的合规制度,完善的内控制度,强化的教育学习制度,合规的风险防控制度,以案说法的警示制度,全面高效的稽核审计制度,来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防风险体系,要统一口径,加大考核力度,使内控制度不流于形式。创新机制,转变观念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对特色企业微小企业加以扶植,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要对信贷模式加以推新。在农户联保,企业联保,工职人员担保,小额信用,存单抵押等形式下,加大推进“组合”式担保体制,如:合作社+农户模式,担保公司+农户,保证+抵押+司法公证等不断提升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降低其风险等值,同时还要发放一些金额小、风险系数低的贷款,比如农村妇女家庭副业贷款,助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并强化三者保险制度的落实,转换风险系数。要转变观念,不要把贷款放出去就没事了,要发扬老一辈信合人背包下乡的工作作风,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信贷资金走向,撑握信贷人的第一手资料,一但发现有形成不良迹向的贷款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全贷

款的良性提供有力保障,同是还要严格贷前客户的评级授信制度,防患于未然。加强政府沟通,政府给力措施

对于公职人员担保的贷款,招商引资的各大中小企业贷款,要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合作(县纪委,组织部,商务部等),利用行政干预督促其归还,使信贷资产在正常轨道上发展。借助法律手段,起到震慑一方之功效。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2

近年来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持“风险防范优先, 注重经济效益, 持续协调发展”的经营思路, 强化清降工作措施, 创新清收处置模式, 2010年至2013年末四年时间里, 全省实现不良占比下降12.01个百分点, 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近年来全省不良贷款清降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大力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确保清降计划任务的完成。从2009年开始, 全省逐级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行了省联社领导包片、办事处领导包点、县区机构领导包户的重点联系制度, 建立了定期通报汇报制度, 营造出良好的清降舆论氛围。全省各级信贷人员按照“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积极创新、效益优先”的原则, 采取多种处置模式, 实现了年年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良好成绩。

二、全省不良资产处置的模式的基本情况

(一) 近年来全省采用的新型处置模式

1. 采用新型处置模式的原因。

随着不良清降工作的深入开展, 前期易于清收的已经处理, 后期沉淀的不良贷款全部属于工作中的难点, 同时传统的处置模式的局限也逐步显现:清收进度缓慢, 清收金额有限, 已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 也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步伐。为了实现了不良余额的大幅下降, 改善了报表结构消化了历史包袱, 加快改革发展的步伐, 全省需要积极采用新型处置模式来清降不良贷款。

2. 各类新型处置模式具体办理流程。

政府优质资产置换:政府为支持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由政府提供林权等优质资产, 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评估后, 用林权、土地等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 从而促进信用社不良贷款清降。2009年、2012年在渭南地区广泛开展了此项工作。

打包处置: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筛选打包, 将不良资产集中起来合成标的, 再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获得相应对价的一种交易行为, 是对多笔不良资产打包后整体转让的一种交易行为。如2011年、2012年全省通过打包处置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股票溢价发行:通过股票溢价发行的方式, 利用溢价部分处置不良贷款。如宝鸡渭滨联社、咸阳秦都联社利用改制的有利时机, 制定处置化解方案, 细化处置化解措施, 2013年通过此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实现了不良贷款的大幅下降。

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 受经济下行影响, 相关行业及产业不良贷款上升

由于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的影响, 煤炭、建材、房地产等相关行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企业投资需求递减, 有效信贷需求不足, 相关行业资金回流趋缓, 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资金紧张, 民间借贷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群体以三农、中小企业为主, 支持和服务对象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 这些企业和客户受到的影响较大。

(二) 信用环境差导致一些地区不良有所上升

随着政府打造诚信社会力度的加大, 全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但是, 全省仍然有个别地区存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的现象, 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 一些贷户贷款后还款意愿差, 不按时归还本息, 到期后要求信贷人员进行转贷。加之一些地方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社会信用环境急剧恶化, 也已经逐步波及到了银行信用, 如神木地区从2013年开始面临较大的资产风险的压力。

(三) 自然灾害对农村信用社冲击较大

近几年, 我省多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 陕北的延安及陕南的部分县区尤为严重, 多次遭受洪水、霜冻、冰雹、禽流感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核桃、花椒、烤烟、辣椒等农作物大幅减收, 给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受此影响, 相关地市和县区机构的部分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降低, 一些贷款出现风险隐患, 甚至形成不良贷款。

(四) 法院诉讼、执行程序缓慢带来的影响

一些进入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较为缓慢。由于法院缺乏强有力的执行, 造成法律诉讼、执行时间较长, 严重影响了不良贷款的及时清收。拖延了当地县区机构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

从主观方面来看, 风险管控能力薄弱, 信贷人员素质低下也是对贷款质量造成一些影响。

三、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确保稳健经营, 促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全省要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 区别对待, 分类考核, 持续推进不良贷款清降工作

继续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考核原则, 切实加强不良贷款金额大, 占比高机构的不良清降力度。即:对不良占比在1% (含) 以下的县级机构实行占比的“单控”考核, 对1%-3% (含) 的县级机构实行余额和占比的“双控”考核, 对3%以上的县级机构实行“双降”考核。

(二) 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执行风险资产管理考核办法

风险资产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下发, 对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变风险管理理念, 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14年, 全省各机构要继续坚持新增不良贷款“零容忍”理念, 以盘活存量, 控制增量为工作重点, 进一步建立完善防范不良贷款“前清后欠”机制。

(三) 认真深入地开展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回头望”活动

2014年, 全省应深入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回头望”活动, 旨在通过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 进一步加强全省信贷资产风险基础管理工作。全省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组织力量, 安排专人对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 夯实信贷基础, 提高信贷资产分类的准确性。

(四) 严格执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和流程

全省各机构要严格按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规定要求, 重新梳理信用评级流程, 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 确保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实现风险关口的前移。

(五) 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针对目前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 着眼于实际应用, 以实用性为基础, 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 进一步加强信贷基础管理培训工作, 逐步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合规管理意识, 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 增强员工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切实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信贷管理水平, 大力夯实信贷基础管理人力资源基础。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化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完善监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支持[J].中国金融;2006年05期.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3

1.委托村组干部清收,充实不良贷款清收力量

根据村组干部对农信社的清非工作支持力度、自身工作能力、责任心和在农户中的威信,结合各村的信用状况,利用村组干部对辖内农户底子清、情况明的优势,对额小、面广的散户存量不良贷款,由农信社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以农信社认为有必要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采取“发包”方式,与村干部签订委托清收协议,通过合理核定清收费用,按照现金到账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收回不良贷款数额,实行比例报酬。

2.委托社会力量招标清收,多渠道消化历史包袱

充分利用一些外部人员与贷(保)户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比如上下级关系、利益互惠关系、招投标关系等)进行清收,利用贷户害怕政治前途、经济利益受损、工程承包受阻等心理,积极争取其所在组织的支持,对贷(保)户进行施压,促其归还贷款本息。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招标给符合条件的知法、懂法,有一定地位、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特殊利害关系人,与他们签订清收协议,拉开现金收回与处置财物收回的报酬比例,提高现金收回率,降低财物处置收回率,从而避免由基层农信社各自为政、单独清收效果差的问题。

3.打包現金买断清收,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即对农信社不良贷款以低于账面价值的市场价出售。通过这种市场化运作方式,购买方可以低于不良债权账面价格买断农信社不良债权,采取公开出售和议价出售等方式,坚持以现金买断为主,财物抵偿为辅的原则,将农信社不良债权转移给那些有能力收回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允许他们在不高于账面价值的前提下合法清收,从中赚取一定的差额作为报酬。

4.利用新闻媒体公告清收,制造社会舆论压力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乡村墙报、公告栏实施社会曝光,进一步施压,对赖皮户、失信不良贷款户的身份信息、住址、结欠贷款本息金额等进行公示,让其在社会上无处立足,利用社会舆论所产生的压力,敦促其归还不良贷款。

5.整合资源,成立专职清收队伍集中突击清收

通过整合资源,在对辖内外出打工人员贷款摸底统计的基础上,对地域相对较集中的打工人员贷款,组织专人统一清收。对有回收价值的不良贷款,由县级农信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制订清收方案,分管领导审批,定时间、定人员、定费用标准清收。对外出信贷清收人员采取先由单位垫付一定的费用,根据收回贷款的多少,按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计奖和报销差旅费,直接兑现到清收人。解决外出清收人员的后顾之忧,加大清收工作力度。

6.根据具体形成因果,分门别类让利清收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良贷款逾期时间长,且原贷款时约定利率比现在普遍高,逾期加罚利息多,往往利息早已超过本金,使得一些有一定还款能力想还却又无法全额偿还的贷户望而生畏,久而久之形成呆账。针对此类不良贷款,在清收过程中采取灵活措施,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信用社核实取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借款人的具体家庭状况进行让利清收审查,实行减免加罚息或缓收利息,达到挽救农信社不良信贷资产的效果。

7.在农村适时培养一批清收不良贷款情报人员,提高收集不良贷户信息能力

对于一些贷户长期外出,催收人员因信息不灵无法催收到位和少数“赖债户”拖欠债务等情况,创新催收方式,在各村镇广泛安插“耳目”,利用信贷人员熟悉的人际关系,多渠道收集和掌握不良贷户的资产变动状况,尤其是借款人的经济往来信息,产品销售信息,应收帐款信息,资产处置信息等。这些信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发现有利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创造出收回不良贷款的必要条件。对能提供债务人及其财产线索者,根据所供线索使法院得以执行或农信社收回贷款本息的多少,联社应出台奖励措施,给提供线索者可按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同时对情报人员的身份做好保密工作。

8.积极开展违规责任贷款组织协助清收,提高员工清非工作积极性

违规贷款专项治理是农信社开展案件专项治理的有效载体。违规贷款所引发的案件比其他案件潜伏时间长,更隐蔽,而且危害性更大,因此,案件治理工作应把违规贷款治理作为突破口。不能只开展贷款本息对帐工作,不能发现了几个问题,处理了几个人就了事,还应当充分利用贷款本息对帐所取得的成果,把重心放在督促员工自觉清收违规贷款上。同时组织上应当考虑到仅凭违规责任人单打独斗的个人能力的大小、收回把握的多少,适时组织力量协助清收,达到教育责任人本人与集体利益不受损失的双重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农信社的面貌发生根本改变,才能促进农信社快速健康发展。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4

2013-06-05 | 阅:1 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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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分别认定的贷款类别。

第三条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全部或部分冲减不良贷款本息。第七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或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不良贷款盘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盈利能力较强,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格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九条以资抵债是指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依法或协议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借款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以资抵债的具体程序、办法和标准等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包括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

(一)岗位清收是指农村信用社设置专门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岗位,配备专门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人员,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贷资产等项工作。岗位清收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委托集中清收(以下简称“集中清收”)。即由县联社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接受辖内信用社委托,通过协商、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手段,集中负责辖内信用社委托的,除信用社自行清收以外的所有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实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县联社组织安排或通过内部竞聘、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辖范围内聘用的专职清收人员。

聘用后人员工资关系不变,人员考核由不良贷款清收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负责。造成不良贷款的原责任人,应负责任不变,并积极协助清收机构清收其责任贷款。

第十二条 责任清收是指由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负责该笔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清收不因实行岗位清收而免除。责任清收人员在积极承担清收责任的同时,应当配合岗位清收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理事长或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责任制。县级以上联社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清收机构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对清收人员的工作监督、考核和管理。业务发展、人事、财务会计、稽核和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以及资金、财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清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县联社的指定或接受辖内信用社的委托,清收不良贷款本息和其它不良资产,主要包括:

(一)负责接收双呆贷款本息的清收和管理;

(二)负责接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的清收与管理;

(三)负责接收专项票据置换贷款本息的清收与管理;

(四)负责长期投资形成的其他不良资产的清收。

第十六条下列不良贷款经信用社与清收机构协商,可不纳入集中清收范围,仍由信用社日常监督管理:

(一)借款人、担保人均已死亡的个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

(二)借款人失踪,对保证人进行追索后剩余的贷款;

(三)企业破产,信用社参与清算后剩余的贷款;

(四)信用社已依法追索,借款人无可执行财产的贷款;

(五)其他信用社、清收机构双方认可无法清收的贷款;

(六)信用社负责自行清收的其他贷款。第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机构的权限:

(一)以资抵债的,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然后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通过诉讼程序清收的,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理事长或主任审定;

(三)盘活不良贷款,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再按信贷授权和省联社的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保全不良贷款,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后,报理事长或主任审定;

(五)无法清收的呆帐,符合核销条件的,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再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县联社、信用社应分别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本社的贷款情况。市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监测辖内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省联社负责监测全省各级社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第四章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实行集中清收时,按照清收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在确保清收效率的前提下,各信用社要根据县联社的清收安排,将本社部分或全部不良贷款本息委托移交到县联社清收机构。

第二十条委托移交不良贷款必须坚持“分清责任、摸清底数、双向考核、动态移交、委托清收”的原则。

(一)分清责任,就是原贷款第一责任人不变,违规违纪贷款责任不予免除;

(二)摸清底数,就是摸清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的状况,不良贷款清收机构确立管户责任人,负管户责任;

(三)双向考核,就是对原贷款责任人和清收机构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实行委托的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考核;

(四)动态移交,就是确定一定时段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增加不良贷款,必须严格落实责任,实行责任清收,属政策性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须经责任认定机构认可后,按要求及时移交清收机构;

(五)委托清收,就是实行贷款委托清收,贷款会计核算不变,贷款清收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但原贷款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能免除。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移交和建账四个环节。

(一)移交申请

1、整理不良贷款档案。信用社应整理需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所有档案资料,将贷款催收通知单、贷后审查报告等贷后管理资料整理入档,登记好贷款档案封面,档案规范后实行专人保管;

2、落实贷款责任。信用社负责逐笔落实贷款第一责任和其他管理责任。其他管理责任包括违规违纪责任,贷款手续不全责任、超诉讼时效责任、贷款档案资料中签字和印章不真实责任等等。对贷款责任认定有争议,信用社自身不能落实的,交联社贷款责任认定机构认定,责任认定清楚后填制《委托清收贷款责任认定书》;

3、登记移交表。分清贷款责任后,信用社应按要求逐笔填列《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委托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4、提出审查意见。清收机构审查完毕后要及时在《移交表》上签署意见,经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后报理事长或主任审定。

(三)委托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信用社移交至县联社清收机构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县联社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建账

不良贷款移交后,县联社应建立《呆滞贷款台账》、《呆账贷款台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台账》、《拆出资金清收台账》、《以物抵债贷款台账》、《抵债物品台账》、《责任贷款清收台账》、《收回贷款本息及账务核算台账》以及相关财务开支账务等。相关台账由清收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清收机构负责落实贷款管户责任,管户责任人负责委托清收贷款的贷后管理和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工作。清收机构要负责按季监控贷款时效的接续进度,对次季诉讼时效到期的贷款,要给管户责任人下发接续贷款时效催办卡,逐笔监督贷款时效的接续工作,管户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接续时效的,要在丧失时效前30日内,向清收机构和资产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因管户人员主观原因未尽到接续职责的,清收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管户人员对管户贷款进行的贷后检查报告和催收通知回执要及时移交清收机构内勤人员入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委托移交后的不良贷款档案以及诉讼时效保全资料、诉讼文件(起诉书、判决书等),清收机构要逐笔建档,由内勤人员负责保管,并负责登记相关台账,保证档案规范、存放有序。

第二十四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清收机构应按月与信用社进行贷款数据对账,必要时随时对账,保证双方数据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清收机构收回委托清收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填制《已收回委托清收不良贷款清单》,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信用社入账处理,清收机构要同时销账。信用社在完成入账手续后,在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将收贷手续费和奖励款按规定的标准划至县联社指定的账户。对本息中未收回部分要及时办理债权保全手续。

第二十六条清收机构收到信用社上划的收贷手续费和奖励款以后要及时登记《收贷手续费、奖励款提取明细账》,然后按照相应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并登记相关账务。

第五章 责任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清收

第二十七条 责任不良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职工(含内退和离退休人员)因违法、违规或职工承贷、担保放贷,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到期后不能如期收回本息,形成逾期、呆滞或呆帐贷款,或虽未到期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经不正常,难以完全收回本息等,应当承担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联社应当建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具体负责下一级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解决有争议的责任贷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清收完成情况,提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责任清收实行划段管理。即,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岗位奖励清收;1997年1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实行落实责任清收;2004年10 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实行责任追究清收。

第三十条 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一)凭《资信证》、《农户小额贷款证》等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因调查失误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调查人应当承担责任;《资信证》年检后,凭《资信证》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资信证》年检责任人应承担年检不实责任;凭证化整为零贷款形成不良的,调查人承担调查失实责任。

(二)发放贷款时,因贷款人或保证人不具有贷款或保证资格等使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保证人的调查人以及该笔贷款的审批人(未设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是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管户人员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放贷款时,因抵(质)押价值不足、抵(质)押贷款手续和要素不全以及由于假抵押或质物不真实造成的不良贷款,抵(质)押物审查的经办人、贷款审批人(未设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是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管户人员有责任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述贷款中有信用社职工承贷或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承贷职工或担保职工也是责任人。

(五)超权限放贷形成不良的,贷款的最后审批人是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人。

(六)经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审贷委员会参与决策的成员和贷款调查人为责任人,其他有关成员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七)对上述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的认定标准和划分,视当地具体情况由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自行确定,并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但不能存在责任贷款无责任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责任清收不良贷款采取在岗清收、离岗清收。

在岗清收是指不离开现职岗位,负责清收自己的责任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认定);

离岗清收是指离开现职岗位,专门负责清收自己的责任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在岗清收:

(一)1997年1月1日以后,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以下的;

(二)1997年1月1日以后,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的;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一年内发生三笔以上或累计发生五笔以上责任不良贷款的(不含小额农户贷款)。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离岗清收:

(一)1997年1月1日以后,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1997年1月1日以后,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一年内发生五笔以上或累计发生十笔以上责任不良贷款的(不含小额农户贷款)。

第三十四条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可以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贷规模实际的责任清收数额标准,并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仍在省内信用社系统工作的,不因岗位调整而改变原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在现岗位在岗清收;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离岗回原贷款发放地责任清收。

第三十六条在农村信用社内退和离退休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员,原则上要由原工作单位召回,比照上述规定和标准实行责任清收。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清收可以转为正常在岗,恢复原工资标准: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上款规定条件的,转为离岗继续清收。清收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离岗清收可转为在岗清收,发放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上款规定条件,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除与责任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清收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当事人不良贷款形成责任:

(一)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贷款时,明确提出不同意放贷意见,且有集体审批书面记录的;

(二)有充足理由证明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

(三)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时,从农业银行转来的不良贷款;

(四)接收基金会、典当行时转来的不良贷款;

(五)接收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且责任人未被农村信用社接收的;

(六)责任人已经调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或已经死亡的;

(七)存在其他免责情况,且经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认可的。

第四十条加强对责任不良贷款的核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每月都要对不良风险贷款形成责任进行认定;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清收具体措施,确保责任清收效果,并将有关情况向省联社报告。凡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等影响责任清收工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不良长期投资的责任清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信用社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清收机构盘活、保全、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时,首先取得委托信用社的同意,然后履行盘活、保全、以资抵债不良贷款的有关审查程序。

第四十三条依法收贷。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担保人)确有可执行财产且通过其他办法又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公证的债权文书;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和抵销权;

(五)申请破产;

(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四十四条保全信贷资产。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第四十五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借助新闻媒体,采取公告催款、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除委托联社专门清收机构集中清收外,也可委托社外机构、人员等社会力量代理清收;

(四)对清收难度大、费用高或清收无望的不良贷款,可以单件或多件捆绑打包,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债权的方式清收。

第四十六条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资产重组时,信用社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同时,要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盘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时,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具体接受管理和财务处理按照省联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呆账核销。无法收回的呆滞贷款,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形态,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措施由责任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 不良贷款岗位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四十九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应当分别制定辖内不良贷款岗位清收管理计划。不良贷款岗位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每季考核,年末总评。省联社每年将对各地不良贷款岗位清收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各地对岗位清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基本工资按月计发,效益工资与县联社核定的岗位清收任务挂钩,按任务完成比例计发效益工资,对超额完成任务者,按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取,在剔除必要的费用开支外,全部用于奖励清收人员,上不封顶,兑现到人。基本工资按上级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社内奖励

对收回不良贷款和接收以资抵债,清收机构可以按以下标准提取费用和奖励,用于清收开支与奖励清收人员。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以下限度内制定具体的奖励分配办法,并逐级报省联社备案。

(一)清收不良贷款的费用和奖励提取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以及清收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本息的,除按冀国税发[2000]145号文件规定标准提取手续费外,还可在收回金额的10%以内提取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剔除贷新还旧),除按冀国税发[2000]145号文件规定标准提取手续费外,还可在收回金额的8%以内提取奖励;

3、清收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最高按收回金额的5%提取费用和奖励;

4、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债权清收呆账、呆滞贷款本息的,最高按收回金额的10%和8%分别提取费用和奖励。

(二)盘活不良贷款,原则上不提取费用和奖励,如确有必要,应当按照盘活标准严格认定,按下述标准掌握:

1、盘活199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的1.5%提取费用和奖励;

2、盘活199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的0.8%提取费用和奖励;

3、盘活2004年9月30日以前形成的呆账贷款和呆滞贷款最高按盘活金额的0.3%提取费用和奖励;

4、盘活2004年10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得提取费用和奖励。

(三)收回抵债资产的,一般不直接提取费用和奖励,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如变现金额大于抵债金额,超出部分按20%给予奖励;如不能及时处置抵债资产,有租赁收入的,按租赁收入的5%给予奖励,待处置后再按有关标准扣除5%以后,提取费用和奖励。

(四)已办理委托清收手续,后又由信用社自行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的,以及信用社自行负责清收、盘活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可比照上述

(一)、(二)、(三)项标准提取费用和奖励。

(五)岗位清收不良长期投资的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不良贷款(投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五十二条社外清收奖励

社外人员和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投资),按不良贷款(投资)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比照社内人员的标准,按一定比例逐笔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各级联社(办事处)、信用社应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清收台账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给信用社清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故意改变不良贷款形态,套取奖励的;

(三)在清收中与债务人或贷款责任人串通一气,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四)收回不良贷款(投资)现金和抵债物资等不入账,擅自挪用的;

(五)在盘活过程中以贷收息、倒约换据,搞虚假盘活,套取奖励的;

(六)在清收过程中越权操作,造成信用社资产流失的;

(七)擅自免除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投资)责任的;

(八)在清收不良贷款(投资)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

第九章 附则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5

再次,环保部门的工作依赖性进一步加大。“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点有所变化,呈现出三个新的特点。一是污染治理由工业点源控制向面源控制的转变。“九五”以来,工业污染源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水环境污染控制的重点已从点源发展到流域、区域,生活污水和农业化肥污染在水污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面源污染成为环境恶化的主要问题,环境污染也由城镇向农村蔓延。农用化肥近70%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种植业使用化肥和农药所造成的面源污染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我国成功加入WTO以后,规模化生产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规模化农业带来的土壤侵蚀作用加剧,面源污染加重,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成灾,生物多样性丰度下降等问题也将更加突出。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二是城市环境治理由工业污染治理向综合整治的转变。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此而带来的城市环境问题也将更加突出。大部分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大大超过工业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成为城市水污染的主要问题。由于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严重,交通干线污染加重,城市空气污染不断加剧。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及建筑施工噪声已成为严重的扰民因素,生活垃圾由于得不到合理的处置,白色垃圾污染成为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加快城市环基础设施的建设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三是由工业污染控制向工业污染和生态保护并重的转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脆弱的生态环境不仅加剧了自然灾害,而且还制约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就拿我们xxx市来说,全市森林覆盖率不足20%,其中防护林仅占10.2%,比重偏小,树种单一,抗御病虫害的能力十分低下。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已占总面积的60%以上,且土地的肥力日渐降低。何况,发展旅游业越来越成为经济振兴的重要途径,对于拥有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人文优势的xxx来说,发展旅游业对于实现区域经济跨跃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良好的生态环境对发展旅游,改善生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具有宏观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很多部门,其中包括计委、经贸、城建、土地、水利、林业、农业、工商、公安、供电、监察、金融、矿产等。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彻底改善环境质量,不是环保部门一家事,也决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力量所能够做到的。

二、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由于缺乏应有的工作机制,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致使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实践中仍然显得相当的脆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宣传薄弱。近年来,我们国家在环境宣传教育上可以说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各级政府领导到企业领导,不能说对可持续发展完全没有认识,但在处理具体矛盾时,还没有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一是对环境破坏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认为那点破坏没有什么关系,再一个是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规律性认识不足。一些人认为,发展就是上项目,办企业,就是赚钱,破坏环境所带来的问题,充尽量不过是发展中的问题。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先上车后买票,先生产后治理,先发展后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次是体制脆弱。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的就是把当地特定的环境、资源、人口和其他社会条件因素与经济发展政策的选择结合起来,实现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国家对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的是以经济增长实绩为主的激励体系,谁“发展”得快谁受到的奖励多,这样使得各级政府的行为就偏向经济指标,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就会受到削弱。何况,地方政府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工作目标不明,难以统一协调,致使许多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是执法软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虽然从法律上确定下来,但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还没有从现行的体制上确立一个稳定的框架,致使每次机构改革基层环保机构总是处于力保的边缘。正是由于这些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导致环保监管手段和队伍建设薄弱。加之,环保机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的可能性还很大,致使环保部门在执法上软弱无力,常常处于被动的境地。

三、坚持“四个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是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出了发展要有新思路,要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项重要目标之一。环保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当前的环境状况与更加富裕的小康社会要求之间的巨大差距,既要看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更要认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把握机遇、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首先,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是坚持理论创新。要树立环境保护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树立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使理论创新成为引导和推动环保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二是坚持体制创新。有效的环境管理体制是推动环保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切实做到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关键是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要通过我们不断的宣传,使各级领导认识到,关注和解决生态问题、环境问题,不再是可有可无、可重可轻、可紧可松的事情,而是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正确决策,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加大工作力度。宁肯少上几个建设项目,放慢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也要集中必要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把环境保护工作搞好,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坚持

机制创新。要积极协助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职能,制订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政策。其一,产业政策要选择能够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技术结构和消费结构,淘汰污染严重的产品和产业,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其二,投资政策向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项目倾斜,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增长方式的产品和工艺,增加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其三,财政税收政策要采用经济手段刺激各行各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四,价格政策要对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等生产和消费给予价格上的补贴,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是坚持制度创新。要依靠完善的环保工作考核制度,使政府领导真正把环保工作与经济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切实将环保目标和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之中,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

其次,加强环保执法。一是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学习和掌握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和环保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真正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只要违法,一经发现,坚决查处。二是要狠抓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颁布后,亟需调整工作思路,在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上拿出新办法,我们xxx市及时举办了环境监察工作研讨会,集思广议,共同研究如何开展排污费征收。通过研讨,确立了“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协调各种关系,加大监察力度”这一工作思路,鼓舞了士气,增强了信心,工作目标更加明确。为《条例》的实施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今年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武器。当前要重点做好这两部法律的宣传实施工作。同时,环保部门还要准确定位,摆正位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树立环保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一方面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发展。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6

目前,全县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清收不良贷款已成为当前改革工作的关键和重点,县委、县政府对这次清收工作非常重视,决定动员全县力量,打一场清收工作攻坚战。今天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 x 月 x 日召开的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县清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这次我县的信用社改革工作是在中央、省、市指导和安排下进行的,在增资扩股基本完成之后,加快清收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已成为获得央行票据支持,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清收不良贷款,是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上,为解决“三农”问题而提出的治本之策。从我县来看,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金融主力军作用,每年发放支农小额贷款都在千万元以上,这是其他任何商业银行都不能比的。我县的西瓜、草莓、养鸡、养牛等之所以形成产业,形成规模,都是与信用社的支持分不开的。目前,信用社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清收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工作中遇到了困难,全县各级、各部门都应责无旁贷,都要全力以赴予以支持。可以说,支持信用社改革,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就是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就是促进农民增收,这也是我们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清收不良贷款,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支持我县经济发展,服务“三农”的金融主力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历史包袱重、不良贷款占比居高不下,一些贷款人和贷款单位故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

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功能的发挥。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扶持政策,促进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下大力盘活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三)从目前情况看,清收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已成为改革成功的关键

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增资扩股,二是清收不良贷款,这也是我县获取央行 x 亿元专项票据支持的必要条件。去年底,我县完成了第一步增资扩股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 x 月 x 日,全县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余额达到 x 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x%,已向省人民银行提交了认购票据的申请。当前的工作重点,就是大力推进第二步清收不良贷款,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工作。清收工作完成后,不仅会达到兑付央行专项票据的要求,而且会极大的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卸掉沉重包袱,轻装上阵,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四)从我县实际看,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时间紧迫

按照国家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规定,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

以县为单位,按“一逾两呆”(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口径考核,我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较 20xx 年 x 月末降幅不能低于 x%,需下降 x 亿元,清收任务异常艰巨。根据市领导小组的通报,我县清收进度位居全市倒数第 x 位。省政府通报了x 家清收进度缓慢的县级信用联社,xx 市有 x 家,其中就有 xx县。可以说,当前清收工作任务繁重,形势严峻,时间紧迫。各乡镇(城区)、县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从改善信用环境、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信用社权益、确保农村金融稳定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全力以赴,积极推进,确保此次清收工作收到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和通知,我县也进行了转发,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债工作。刚才 x 县长在《实施方案》中对清收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五个明确”。

(一)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盘活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完善存贷款手续,提高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

(二)明确盘活清收的范围

全县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和采取倒约换据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不良贷款。

(三)明确盘活清收的重点

盘活重点是:逾期不满两年的贷款,只要贷款使用合理,企业经营正常无风险,根据“利随本清”的原则,清收所欠利息,本金通过落实抵押、登记和评估后,在降低转换资金风险的前提下,重新完善贷款手续。清收的重点是:以各类形式拖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贷款;逾期两年以上个人贷款和已关、停、并、转的单位贷款;农村信用社内部干部职工自批自贷、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贷、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明确分类处置办法

就全县情况来看,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党政机关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欠款、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欠款、“钉子户”欠款、改制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和欠款大户身上。这些不良贷款,数量大,影响大,难度大,是“硬骨头”,“堡垒户”。要切实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清收。

1、对农村信用社员工欠款,由县联社负责清收,对欠款不还的,实行停职、停岗、停薪,直到其归还欠款本息。这项工作务于 x 月底前完成。

2、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采取在岗清收、下岗清收、经济赔偿等方式,由责任人进行清收和赔偿。到期不能收回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纪律、行政和法律手段,督促其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人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收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贷款,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

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偿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停职、停薪清收。实在无法收回的,所在单位属于财政开支的,可从其单位经费中等额扣减。对于态度恶劣、拒不偿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这项工作务于 x 月底前完成。

4、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依法保全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对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将贷款落实到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偿还责任;对实行租赁形式的企业,由出租方继续承担偿还责任;对实行兼并的企业,按照有偿转让、债随物走的原则,将贷款落实到兼并后的企业;对实行分立的企业,由分立后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对农民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凡有还款能力的,要责成其限期偿还;对一时还清欠款有困难的,可让其先偿还一部分,对剩余的欠款,要通过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并制定还款计划;对有还款能力但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对经过核实,确因生产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的,要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照顾。

6、对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村委会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确实无法偿还的,要支持信用社将其土地使用权、房屋、

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运营等方式进行盘活清收。

7、对赖账思想严重、有钱不还的“钉子户”的清收,司法机关可按规定和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拍卖、转让、变现归还欠款。对恶意逃债户,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8、对我县的欠款大户,要实行“一户一策”,进行重点盘活清收。银监办事处和人行要组织其他商业银行,对其进行必要的结算制裁。县联社要密切关注贷款大户不良贷款的动态,包括企业法人变动、大额开支、采购等情况,防止企业变相转移资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在盘活和置换不良贷款时,要做到依法合规操作,评估作价要真实,各项手续要合法,切实做到真盘活、真置换。严禁以贷抵债,做假账,搞虚假清收。

(五)明确完成时限

1、各乡镇(城区)、有关单位盘活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名单要于 x 月 x 日前上报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乡镇(城区)、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于 x 月 x 至 x 月 x 日,利用 10 日时间对盘活清收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和重点贷款户见面,督促其自觉还款,并上报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具体落实意见和盘活清收目标。

3、自 x 月 x 日起,各乡镇(城区)、有关单位领导小组按旬向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

4、从 20xx 年 x 月 x 日,通过电视台、墙体标语、印发宣传材料、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和政策,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5、全部清收工作要于 x 月底完成,x 月上旬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三、坚持原则,灵活掌握,切实加大清收工作力度

这次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任务量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使这项工作更灵活,具有操作性,依法有效地推进,我们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以盘活为主的原则

为减小清收工作的阻力,对不良贷款收回有困难的,要积极采取盘活的方式解决。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对抵债资产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也可用其可支配的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进行置换,再反租给贷款户。对贷款手续不完善的和抵押物不足值的,要重新确定抵押物,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完善贷款手续。

(二)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

要实事求是地对“一逾两呆”贷款和逃废债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先公职人员后农民、企业;先干部后职工;先说服教育后强制清收”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

在清收工作中,要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清收,对恶意拖欠不还的贷款户要通过行政、司法、纪检等手段强制清收,对触犯法律的移交法院、检察院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协调联动,打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总体战

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涉及到党政干部、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情况复杂,单靠农村信用社自身力量很难按期完成,必须强化领导,协调联动,打好总体战。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清收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xx 任常务副组长,xx、xx、xx、xx、xx、xx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要立即调整充实力量,从纪委监委、组织、宣传、人劳、检察、法院、公安、财政、人行、银监、联社等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清贷办公室,负责全县清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调度,解决清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保障清收工作顺利开展,法院要对信用社起诉的案件,从受理、判决到执行各个环节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公安局要成立紧急情况处置小组,专门负责处理盘活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的突发暴力事件,对贷款有欺诈和骗贷行为的要立案侦察。各乡镇(城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本乡镇(城区)、本部门清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成立清贷小分队,把任务分解到人头。《实施方案》中已将清收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各乡镇(城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实

施方案》要求,结合所属的信用社对任务进行再分解,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完成时限。要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清收进度,对进展缓慢的督促其尽快清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这次会议之后,各乡镇(城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召开本系统的内部清收工作会议,层层传达会议精神,将省两办《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和我县的《实施方案》作为宣传的重点。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清收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发表电视讲话,印发清收公告,大造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给逃废债户以震慑。电视台要跟踪采访,及时报道各乡镇的进展情况。要大力宣传表彰积极主动还贷的典型;要定期公布欠债户的名单及欠款数额,对“赖账户”、“钉子户”要公开曝光。

(三)部门配合,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既要落实责任,强化职能作用,又要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1、银监办事处和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中要发挥主导

作用。中心任务有两项:一是抽调了解情况、熟悉业务的骨干力量组成清贷工作队,深入调查,摸清辖区内不良贷款底数,制定具体清收方案,为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对逃废债务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黑名单”,为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和人行、银监以及司法部门采取制裁措施提供详实情况。二是带头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欠款的清收工作,为其他单位作出表率。

2、人行要把好关、服好务,全程参与,主动指导,献计献策,既要保“入口”,又要保“出口”,通过共同努力,推动清收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早到位、早成功、早受益。

3、检察、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简化程序,加快审结速度,努力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对在清收过程中发现的破坏清收不良贷款秩序、违法逃废债的涉案人员,要从严从速从重打击。x 月 x 日,省法院印发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历年来涉及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可缓交诉讼费用;符合减交、免交条件的,依法予以减交、免交;对于农村信用社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不预交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办法。通过运

用法律手段,支持农村信用社搞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保驾护航。县法院要对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在 x 月底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4、纪委监委部门在清收党政干部及公职人员拖欠贷款工作中,对有违规违纪行为和拒不还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组织、人劳、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督导有拖欠贷款的党政干部及公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还贷。对不按期偿还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该停职的停职,该停薪的停薪,该下岗还贷的下岗还贷,该采取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扣减经费的扣减经费,直到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四)加强督导,严格奖惩

各乡镇(城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把盘活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乡镇(城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切实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和县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乡镇及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报告,并印发通报向社会公布。

浅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篇7

一、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交叉信用贷款在清收与处置中存在实际清收工作与系统管理上的矛盾。几十年来,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员工素质、违规操作等因素,导致一些信用社在信贷发放上一人多贷、一户多贷和以他人名义一人累贷的现象,金额小的几十万,多的上几百万,笔数是少的几笔、多的几十笔、甚至上百多笔都有。贷款户有的在一个社借,有的是在几个社借,甚至在几十个社借。因此,这些一户多借或在多社借,清收起来相当难。如果要采用置换方式清收,就目前的信贷管理系统中,只要贷户在一个社或一笔没有结清利息的,系统中不能入账,以致全部贷款置换不了,也就清收不了。

二、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在清收与处置工作中存在减收利息与系统管理操作上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基本上形成了损失类贷款,尤其是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想要100%的收回利息相当困难。只有让利于贷户,给予减收利息,或少收利息,才有可能收回或置换本金。但是,基层信用社无减收利息权限,即使信用社通过减息以后,对少收的利息部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贷户还有挂账利息的不良纪录,这样不仅给贷户本人带来麻烦而导致不还,同时给信用社也带来了声誉上的风险。反过来,如果贷户只愿意还息,原本金转据,而贷户对加收利息不愿意承担的话,那么,信用社就必须要将系统中30%的加收部分的挂账利息要进行虚收利息和虚抵库存现金,然后进行冲账,来应付系统,才能处理,使致基层信用社虚账行为层出不穷。不然,在系统中无法通过。

三、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在清收处置工作中存在换据与系统操作上的矛盾。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失去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时,如果能将其变为有效,可以说信用社员工是尽职尽责了。在盘活当中,如果有贷户所欠贷款全部是信用贷款的话,本金合计超过5万元,同时经基层信用社努力,贷户又愿意全部将利息结清,所欠本金按信用贷款进行换据,无抵押,这样的情况下,基层信用社就难以处理。理由是信贷中只给县级联社授信不超过5万元的权限,权限上系统中给予了控制。

四、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在清收处置工作中存在换据与政策上的矛盾。上级联社及银监部门有规定:换据贷款必须要收回20%的本金及全部贷款利息后才能换据。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凡是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对于有钱不还的人来说,属于赖债,即为少数。对无钱人来说,连利息都还不了,更无力归还20%的本金,因此、在政策上制约了清收换据。

五、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在清收处置工作中存在落实抵押与政策上的矛盾。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的实际工作中,对失去诉讼时效的大额信用贷款或一户多借的累大户贷款,通过努力催收,一些贷款户在还清利息的基础上,愿意用自己的有效抵押物作为抵押,进行重新换据或落实债务。但是,在抵押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就无法处置和落实。根据上级联社规定:“凡是新放(含转据)贷款,必须进行100%的有效抵押”。这样以来给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带来了被动局面。

解决问题的途径建议

1、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交叉信用贷款,在清收与处置中给予基层信用社政策支持和系统上的配套协助。一是对交叉的累大户贷款的清收与处置,在政策上应按照抵押和授信二种方式支持清收。一方面对历史原因形成已经失去诉讼时效的交叉信用贷款按信用贷款直接授信、授权县级联社可在余额30或50万元以内(在结清利息前提下)可审批换据,中断诉讼时效。并且在系统中按照信用贷款授信的权限为县级联社开通系统授权,防止系统被锁后县级联社处理不了,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对交叉的累大户信用贷款,金额累计在30或5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落实和完善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后进行换据。同时,在完善抵押手续中,能够提供足额担保抵押的要尽最大努力进行落实,对确实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如果抵押欠足额的,也要进行落实好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换据后进入系统规范化管理。

2、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在清收与处置当中,上级部门要给予农村信用社减收利息的权限。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连本金都难以收回的,在清收中,可适当根据贷款户家庭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贷户死亡由他人代还的、父母所借贷款后无偿还力由其中子女代还的、贷户己成“五保户”的、夫妻离婚后的债务纠纷但一方愿意承还的等等,可根据贷户不同情况,授权信用社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基础上收回全部贷款利息或部分贷款利息,也可少部分贷款利息。用一些优惠政策来让利引导和激励贷款户归还贷款。在处理手续上实行向县联申报审批,由县联社把关,防止随意性和清收中的混乱性。同时在信贷系统中,授权县级联社对结欠的部分利息在系统中直接抹账的权力,防止贷户因此而不还,或因此而导致贷户还有欠息形成不良记录和给信用社因此而带来声誉上的风险。

3、对失去诉讼时效的小额信用贷款在清收与处置当中,上级联社要给予农村信用社全额换据的权限。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已经失去诉时效的贷款当中,如果贷款户在无法归还全额贷款本金的的基础上要求换据,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要求归还20%的本金,否则,清收处置只能成为空谈。事实上这类贷款除了个别是赖债不还的贷户外,大多数为无力偿还的对象,因此、上级联社对此类贷款与一般到逾期贷款要区别对待,在规定上对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在清收与处置当中,对一时确实无力偿还而要求换据的,可以实行足额换据。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化解风险,提高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

(文/曾双寿 陈春仲)《农业保险条例》

实施中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自去年11月正式颁布、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此项法规的出台,对于政府、保险、银行、农民各方都是互惠互利的大好事。据调查,陇南市各方积极行动,采取了落实措施,但面临一些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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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的措施

(一)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全力做好国家政策性保险。财险公司通过市县两级机构的不懈努力,市政府和各县政府先后印发批转了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题文件,从而有效推动了全市农险业务的发展。去年农险保费收入实现实收保费1050.8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31.36%,康县、成县支公司分别将林木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未到位的部分全部清收,年内实现农险欠费全部清零。政策性农险及林木保险计划的全面完成,为推动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积极扩大险种,实现新突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采取攻取型的市场策略,迎难而上,加大险种推销,在玉米、奶牛、森林、能繁母猪保险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三)建立“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按照“一号工程”要求,对陇南市保险市场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以拓展市场为目标,以完善服务网点为基准,在陇南市辖区9个县财险支公司陆续建成“三农”保险服务站,并初见成效。

二、实施中的难点和问题

据对陇南市的情况调查发现,《农业保险条例》法规的实施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农民收入水平低,参保对象少。农民收入水平是农业保险发展中致命的因素,农民手中没有钱,参加农业保险的就少。去年,陇南农民人均纯收入3088元,仅能够解决吃、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孩子上学和看病都勉为其难,更谈不上参加保险。另外,陇南自然条件差,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5.12”特大地震影响、“8.12”水灾等,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自然灾害对种植业破坏巨大,使农业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其他险种(农业保险费率在2%-15%之间),造成很多农民根本付不起保费。

(二)传统农业比重大,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陇南市农业种植目前仍以家庭为主,没有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家一户做农业保险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太大,只能通过龙头企业和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入保户,这使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三)地方财力有限,尚无相应的扶持农业保险政策。由于农业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险,加之具有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的特点,地方政府理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但当地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收入少、支出大,当地经济属于投资拉动型,本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事业所需资金缺口大,给予保险公司支持财力有限,只能靠国家财政支持。

(四)《农业保险条例》宣传不到位。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是制约农业保险开办的一个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保险机构做了一些宣传,宣传形式简单,目前一些农民对此项政策不理解、认识还不够,一提到加入农业保险就认为是如果没有灾害钱就白交了。

(五)政府、保险、银行等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农业保险条例》的顺利实施,要靠政府、保险、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之间精诚合作,才能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当前,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保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之间尚未从人员、服务网点、制度等方面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运作机制。

三、进一步落实《条例》响措施与政策建议

(一)继续深入推进“一号工程”,强化销售能力建设。充分认识三农保险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要以深入推进“一号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的渗透力,把三农保险建设作为关系到保险公司转型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

(二)不断完善“三农”保险服务机制。在前期建设取得阶段性成绩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和理顺工作机制,做好“查漏补缺”和“完善提升”工作,确保己建成的9个三农保险服务站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扩展延伸保险服务网点。不断加强与财政局、农牧局、各乡(镇)政府以及各村委的联系,重点将服务网点从镇上向村、社延伸机构,做到“村村有点、社社有人”,加强产能建设。

(四)不断加强“三农”服务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横幅、赠送活动、主题活动、游行宣传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使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进一步得到提升。联合政府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开拓创新,探索以政策性业务带动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发展模式,发挥三农网点的支撑作用,拓宽服务领域,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强化对人员的管理与综合能力的培训。着力提高“三农”网点服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网点队伍建设。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巩固营销团队建设成果,深入推广晨夕会,加强对基层团队的培训,提高团队管理水平,增强分散性业务的获取能力。

(六)大力推广“三农”综合保险。按照“保存量、增新量,争竞回、开新户”的工作要求,以专业化团队建设为依托,创新销售方式,调整营销策略,重点从农房保险、“和谐家园”综合保险、妇女小额保证保险、建意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着手,力争实现新突破。

(文/王登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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