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承诺书

2024-08-06

房屋抵押承诺书(精选8篇)

房屋抵押承诺书 篇1

房屋抵押承诺书

因向借款元(大写),拟用本人所有位于,产权证号为的(出租/未出租)房屋提供贷款抵押。若贷款发放后,就抵押权实现问题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均为本人及共有人拥有所有权,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和无任何争议。

二、本人对于提抵押房屋的状态所述属实,且保证抵押物状态不会对使抵押权产生较大影响。

三、本人提供的其它房屋产权资料均真实有效,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本人提供抵押的贷款未全额收回之前,不得出卖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未抵押的房屋。

四、若因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需要行使抵押权,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若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证明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存在任何虚假或争议,或擅自出卖或处置保证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导致不能实现抵押权,可以视为诈骗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权利人及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房屋抵押承诺书 篇2

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其依法拥有的农村房屋抵押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的行为。

抵押物的规定

用于抵押的农村房屋必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且房屋状况良好, 无权属纠纷。抵押物评估可采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双方协议评估或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两种方式, 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农村房屋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当地政府指定的房管部门。

贷款额度

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流程

浅析农村房屋之抵押 篇3

摘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但并未突破原有对农村房屋抵押的规定,农民对自己的房屋仍然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现行的这种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与实际操作、农村经济的发展之间也存在悖论。本文以农村房屋抵押实践中存在的五个悖论为出发点,论证了完善农村房屋抵押问题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物枳法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0引言

物权法在制订过程中,曾试图放开宅基地与农村房屋的抵押与转让,如2005年7月1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62条第1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第202条又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206条则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根据该草案,农村房屋可以有限度的转让,也可以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有条件的转让和抵押,但不能单独抵押。2007年3月16日正式公布的《物权法》基于种种考虑删掉了以上条文,仍然沿用以前的有关规定。笔者有感于我国农村房屋抵押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拟分析并探讨之。

1农村房屋抵押中存在的悖论

1.1农村房屋抵押与新农村建设之间存在悖论。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首要的就是资金,而现实是:农民的贷款要求能够得到满足的不过30%,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或许有人会问,农民为什么不以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呢?答案就在于,依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房屋抵押完全不具可行性。

1.2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悖论。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184条又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上述规定带来以下困惑:一方面,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属于抵押财产的范畴,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另一方面,法律又禁止将农村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这样一来,如果农民以房屋作为抵押,实现抵押权时,新的房屋受让人将不能同时取得房屋所及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从而使该,94成为“空中楼阁”。

1.3农村房屋抵押与城市房屋抵押之间存在悖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可以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抵押;而农村房屋不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对其房屋之抵押也是有名而无实。那么,为何城市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却不能抵押呢?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地,不能采取谁出价高就给谁的方法。不然,一部分农民将失去最低的生存保障”。有学者对此提出,“实质上,这是以不承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为前提的,体现的并非是社会正义而是维护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体制”。笔者表示赞同。

1.4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中存在悖论。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抵押后,如要实现抵押权就必须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国务院办公斤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是无从实现的。

2完善农村房屋抵押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2.1从立法原意对完善农村房屋抵押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立法不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我国一贯坚持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不允许其转让或抵押是为了保证农民能“居者有其屋”。三是“由于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基于宅基地取得权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非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受让房屋使用权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2从宪法规定对完善农村房屋抵押的必要性分析2004年3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如果房屋是私有财产的话,那农民就应当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可是,在实践中农民却并不拥有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农民无法将自己的房屋抵押或者出售,这显然是与宪法相违背的。

2.3从法条文义对完善农村房屋抵押的必要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房屋,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既然可以出租、出卖,那么用于抵押也应当可以。

3相关立法建议

3.1应当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同样也不能抵押;“另一种意见主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作法。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存在前述诸多悖论,第三种观点则不具现实操作性,因而较赞同第二种观点。鉴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及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建议首先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同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房屋所有权继受人为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则应交纳相关的使用费或租金给集体组织。

3.2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法制化管理。首先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工作,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主体。其次,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工作,建立严格、科学、完整、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少批多占、私定协议擅自出让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纳入规范化轨道。

3.3建立规范的农村房屋抵押制度。首先,要颁发农村房屋产权证,从形式上把农村村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固定下来:其次,要规定农村房屋抵押的范围和条件。农村房屋抵押的范围应包括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再次,要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抵押的程序、具体的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的管理部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可以包括原房屋所有人以租赁的方式继续租住房屋、折价、拍卖和变卖等。另外,集体组织可以对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中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取一定的补偿费。

注释:

[1]吴坤,席锋宇《物权法草案审议十个热点(下)》载2005年6月29日www.1egaldailv com.cn

[2]孟勤国.《物杈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第26页

[3]郭明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20页

[4]曹云清,曾红波.《试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第58页

[5]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第25-30页

[6]郭明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21页

房屋抵押承诺书 篇4

以及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中心:

我们都同意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

号:,房屋编号:号)的房产抵押给舒兰农村商业银行,为借款人(身份证号)抵押贷款用于(经营或消费)。如果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我们都同意舒兰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来偿还贷款全部本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1.房屋所有权人(签押)身份证号:

2.共有人

3.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4.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5.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6.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

房屋抵押还款协议 篇5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鉴于:

经双方对往来进行对帐确认: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累计欠甲方人民币元整(元)。

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的上述债权债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于年月日之前偿还清欠甲方的全部欠款,如有逾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照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位于的房产壹套作为本协议项下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的抵押担保。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协议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三、抵押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四、乙方保证对抵押房产具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提供该房产设定抵押担保。

五、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后2日内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逾期,须额外承担欠款额20%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乙方仍然拖延办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

欠款及应付利息。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回抵押担保,否则须提前偿还甲方的全部欠款及应付利息。

七、抵押物如果发生毁损、灭失,乙方须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提供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及应付利息。

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乙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协议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乙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甲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乙方。

九、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裁决。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一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

十二、本协议由签约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房屋抵押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贷款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

遵守。

一、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借款人银行账户资料

开户行:户名:

银行账号:

贷款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或两种方式并存的形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

应向贷款人出具书面收款收据。

三、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个月,具体以贷款人发放

贷款之日为准。

四、还款方式及借款利率:借款本金于本合同期满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

期限内的借款月利率为 1.8%,手续费元/月,管理费元/月.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

算,借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借款人按月付息,每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元,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以此类推。

五、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

2.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

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3.借款人提供贷款人可予以接受的担保,并由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

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抵押担保

(一)为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愿意将其拥有完整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房地产

(房屋所有权证号:字,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收益(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二)房地产担保应提供以下凭证原件以证明其权利人,交由贷款人妥善保管:

1.土地、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合作建房合同及相关原始收据;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原件;

4.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其为产权人的证明文件;

5.其他能证明抵押人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四)借款人保证提供担保的上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抵债等任何权

利瑕疵或负担。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借款人负责清理,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借款人负责赔偿。

(五)抵押期间的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

抵押、抵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借款人必须及时告知贷款人,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贷款人的本息。

(六)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等;

七、借款保证人保证:保证人为借款人配偶,同意以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及财产收益为借款人借款提供

保证(保证与担保范围相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八、担保权利的实现:

1.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或借款人到期未完全偿还本息,贷款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及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对抵押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保证人不得以贷款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张在贷款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九、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

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付利息,借款人需按本合同约定利率额外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贷款人合理补偿。

十、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但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

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或证明文件等虚假;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

4.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超过天;

5.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

6.抵押物损毁、灭失或出现其他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十一、借款人不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偿还的金额按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处理。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依法提

交合同履行地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十四、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注明: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公司要求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浅论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 篇7

所谓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是指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中, 房屋抵押权与在房屋上设定的其他权利之间所产生的冲突, 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其他债权、物权等权利, 而在该房屋价值有限的情况下, 形成诸权利效力争先、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本文着重讨论如何协调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从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房屋抵押权的合法实现。

实践中房屋抵押权之间的冲突表现形式通常为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

再抵押也称余额抵押, 是指在同一房屋的部分价值上设定抵押权后, 在其剩余价值上再设定其他抵押权, 即各个抵押关系不重叠, 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房屋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房屋在设定抵押权后, 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重复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有数个抵押权人, 形成数个抵押关系, 其担保债权的价值总额超过该房屋的价值。

二、解决抵押权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房屋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在对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顺位的确立上, 各国立法一般采用两个基本原则, 即“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我国《担保法》第54条亦做了同样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按照登记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物权法》第199条也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 对于同一房屋上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 皆按照“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确立清偿顺序。

三、抵押权之间顺位的确定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 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 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 最先受偿, 以此类推。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 各抵押权人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法律规定,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实现, 而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只有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实现而权利标的价值仍有剩余时, 才能实现, 否则后续顺位的抵押权及其顺位权均不获实现。在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前提下, 抵押权人变更其抵押权顺位无疑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由此, 我们可以联系到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具有相当争议性的现象, 即“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 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 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房屋抵押后能出租吗 篇8

半年前,我将一栋二层楼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1年,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因用作抵押的房屋闲置,我准备出租,但不知房屋抵押后是否还可以出租?

读者 罗英

罗英读者:

房屋抵押后能够出租,不过,若抵押权实现,将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据此规定,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可能给承租人带来损失,谁来为承租人的损失埋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可能影响到房屋的出租和租金的多少,不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又可能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负担承租人的损失。房屋出租时是否告知抵押情况,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有把握如期偿还银行贷款,则不告知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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