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罚条例

2024-05-21

保安处罚条例(共7篇)

保安处罚条例 篇1

为加强保安部日常管理,制定保安员行为规范,提高保安队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格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奖励先进,惩罚违章,激励保安队员忠于职守,勇于奉献,努力工作的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公司保安部全体队员。

2、奖罚种类

2.1、奖励:通报表扬,现金嘉奖等。

2.2、惩罚:警告、罚款、解聘(辞退、解雇、自动离职)。

3、奖罚的程序

3.1、带班人员具有对日常违纪人员提出惩罚的建议权。

3.2、保安部(副)经理具有决定给予保安队员奖励和惩罚的权利。3.3、所有奖惩项目均由带班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保安部(副)经理,最终由保安部(副)经理核实后审批。

4、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通报表扬,现金嘉奖。4.1、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则制度,不徇私舞弊,严肃查处违纪行为成绩突出者。

4.2、工作勤奋踏实,积极主动,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无违章违纪,文明执勤,表现优异者。

4.3、工作中主动发现事故苗头,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挽救事故成功,使公司和客人利益免受损失者。

4.4、主动服务客人,为客人做好事,助人为乐,受客人称赞者。4.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大胆提出合理建议,对保安工作的改进作出较大贡献者。

4.6、在遇到火警时,能及时通知,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并积极帮助群众作好人员疏散和物品转移工作者。

4.7、在遇到抢劫、打架等突发事件中,能挺身而出,并及时报告,沉着、果断、加以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尽量减少损害和危害的。

4.8、发现、抓获可疑人员和偷拿公司、客人财物的违纪人员。4.9、积极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抓获持刀抢劫,盗窃案犯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

4.10、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受到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查证属实者。4.11、在各种级别的竞赛,比赛中获得名次、名称者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现金奖励。

5、惩罚

5.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扣款20元。5.1.1、上班(交接班)迟到或者早退,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的。5.1.2、工作时着装不整洁,不注意仪容,有损保安形象的。5.1.3、工作时,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如看书,闲聊,玩手机),影响工作者。

5.1.4、工作时间值勤姿态不符合要求,有蹲、靠,躺等现象。5.1.5、上班时间扎堆聊天、窜岗、睡觉等。

5.1.6、不按规定填写工作记录,执勤中未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5.1.7、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私自会客,或将亲朋好友带至岗位上玩耍。5.1.8.在值班记录本上乱涂乱画者。5.1.9、通宵班不带帽子者。

5.1.10、利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1.11、在上班前饮酒的。

5.2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款50元。5.2.1、无故不参加会议,训练,学习者。5.2.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调换班,调休者。5.2.3、捡拾物品据为己有不报者。

5.2.4、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宿舍留宿公司以外的人员。5.2.5、通宵班不带帽子(当月)三次者。

5.2.6、不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随意顶撞拒绝拒绝上级。5.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100元扣款。

5.3.1、上班(交接班)迟到或者早退当月累计达三次者。5.3.2、值班期间岗上饮酒的。5.3.3、工作失职或履行职责不当。5.3.4、违规5.1、5.2条例严重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保安处罚条例 篇2

1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指国家行政机关。目前我国控烟规定的主管部门有四种类型:以卫生行政部门做为主管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 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控烟工作;由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例如《广州市控烟条例》中就规定设置安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控烟进行宣传、检查工作。

《天津控烟条例》兼取上述各种模式所长:第四条规定“设立健康促进委员会”, 第五条规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控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控烟实施监督执法”包括了教育、人力、文化、体育、公安卫生、民政等。也就是说,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三个: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是一种卫生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专门部门协调的多元化行政主体指导方式。我国吸烟的人数庞大, 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起到管理控制的效果, 《天津控烟条例》的这种做法将行政主体范围扩大, 有利于开展全市的禁烟工作。

但是, 这种多元的模式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 做到各司其职但又要加强分工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是行政执法的前提, 通过研究《天津控烟条例》可以看出, 其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十分明确。对于哪一个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哪一个部门进行微观控制, 在不同的控烟范围内哪一个部门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如果梳理不当, 很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重复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2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 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处罚执法主体, 是指行政处罚活动的承担者。这里的行政承担者是组织而非个人。在控烟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行政主体执法的工作。哪些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控烟行政处罚权、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 本人认为这些都是禁烟条例中应当涉及的内容。

纵观国内外的控烟立法, 控烟行政执法主体总共有两类:一是设立场地管理者作为执法主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要求各国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建立全面无烟环境, 相应地, 可以建立各企事业单位、交通部门负责人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为场地管理者的控烟模式。二是设立控烟专员。沈阳市设立“爱卫会聘任禁烟监督员”, 重庆市设立“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爱卫会设立禁烟专 (兼) 员”。《天津控烟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确定控制吸烟流动执法人员”也是采用了设立控烟专员的执法模式。

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 是应该纳入控烟条例的, 否则就会进入重实质轻程序的误区。《广州市控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执法程序纳入到控烟条例中, 这是控烟立法的一个进步。而在《天津控烟条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执法流程的规定。笔者认为, 这是今后控烟条例制定应当加强的部分。

3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在控烟条例中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违反控烟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的相关规定, 要求各国通过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 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内接触烟草烟雾。明确了控烟禁烟的适用范围。

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导下, 我国控烟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绝对禁烟区和相对控烟区。绝对禁烟区指禁止吸烟的区域, 在此区域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相对控烟区指限制吸烟, 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 应当设立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广州市控烟条例》第五条以及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绝对禁烟和相对控烟的范围。《天津控烟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六条规定了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吸烟室的设立条件。

虽然我国各省市都规定了绝对禁烟区, 但也提出了保留, 建立了相对控烟区, 这主要受限于我国烟草市场发达、吸烟人群庞大。在遵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

4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法学理论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大类, 即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天津控烟条例》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及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内容。如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可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不尽完善。首先, 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根据情节进行区分, 控烟条例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些场所吸烟带来的危害是不同的, 《天津控烟条例》只规定了对单位罚款5000元,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不分情节的笼统立法, 势必会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过轻或过严的问题。

其次,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也过于狭窄, 只在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两种处罚手段。我认为可以增设处罚种类, 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警告, 对情节较重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而且, 对于处罚模式, 《天津控烟条例》中采用的是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双罚制。该种模式为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通例, 同时亦为北京市、重庆市、杭州市、沈阳市等多数地方控烟法律规范所采。既能对吸烟场所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又对吸烟者个人予以适当的警示和处罚, 利于控烟法规的实施和推广。《天津控烟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并规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却对控烟负责人的权利规定的模糊不清, 我认为, 应当赋予控烟负责人一定的权利, 如有权要求吸烟者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或者有权驱逐、对于要求缴纳入场费的场所不予返还入场费。这样才能便于控烟负责人开展控烟活动, 也能够减少控烟中不必要的纠纷。

摘要: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引下, 我国广州市制定了第一个控烟法规。随后, 哈尔滨、天津等城市也开始了禁烟条例的起草工作。但天津控烟条例因立法没有通过而被搁置。以天津市控烟条例为例, 在行政处罚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 对控烟法规中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控烟条例,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处罚方式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控烟行政处罚法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0:24.

保安处罚条例 篇3

去年校车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关注,我国以最快速度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给出了一段过渡期,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因为没有达标车辆以及害怕出现校车事故,从而造成农村学生无车可乘的局面。

为此,通知指出,要保证过渡期内接送学生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通知还对县级政府如何制订校车方案作出指导。

保安部处罚制度 篇4

一、各工作岗位职责

(1)保安部经理、队长的岗位职责

1、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酒店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2、制订、部署保安部的工作计划,督导部门员工做好各项工作。

3、主持部门例会,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令。

4、负责部门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5、注重部门员工仪容仪表和礼貌礼节管理。

6、负责各类安全器材的维修与保养管理。

7、组织消防组成员及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让员工了解并会用消防器材,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8、处理各种治安问题。

9、督导属下做好客人车辆的停放和保管工作,以保证客人的财产安全。

10、协助楼面部搞好员工宿舍、饭堂秩序。

11、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12、搞好各部门沟通与协调。

13、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禁止在公司组织打架等一切违法活动。(2)保安部大门保安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外部秩序和安全,检查一切外来人员之情况,疏散一切闲杂人员,善于发现一切要疑人员。大门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2、指挥客人车辆停泊中与起行工作,做到手势程序到位,敬礼后帮客人开车门并进行礼节性问候,帮客人拿行李,雨天帮客人打雨伞。客人有重量物包携带,理应请示客人后帮忙提送。

3、遇客人醉酒应做好扶送工作。

4、凭《物品放行条》检查公司物品外带情况,如有偷拿公物现象,立即截留并上报主管处理。

5、对来访之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6、保持与各部的联络,发生任何意外事情,必须立即合理地加以制止。

7、负责书信、报纸及时收送。

8、负责大门前花草、植物的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让外人坐玩,践踩、采摘。

9、未经上级领导同意,不允许有任何酒水、食品、饮品带入公司内部饮用。

10、了解客人车号以及上锁情况,对不上锁车辆必须提醒客人。

11、定期巡逻,对自己的责任区域负责。

12、积极参加体能训练和业务技能训练。

13、阻止一切员工从大门出入,下班以后非工作需要,严禁员工进入营业场所。

14、积极参加体能训练、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训练。(3)保安部停车场保安岗位职责

1、负责客人车辆入场停泊(下客),指挥客人车辆停放地点,做到排列有序,手势程序到位,敬礼后帮客人开车门并进行礼节性问候,帮客人拿行李,雨天帮客人打雨伞,客人有重量物包携带应请示客人后帮忙提送。

2、维护车场里车辆安全,客人车辆属自己弄坏之处,应即向客人讲明,以免产生误会,处理不了立即呼叫上级处理。

3、了解客人车号以及上锁情况,对不上锁之车辆必须提醒客人。

4、负责客人车辆起行,注意车辆和手势,以免发生意外。

5、严防人员盗窃和捣乱,进入车场之闲杂人员,应上前阻问,不属于消费及访友应及时阻拦。

6、保持与各部的联络,发生任何意外事情,必须立即配合并合理地加以制止。

7、积极参加体能训练、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训练。(4)保安部员工通道保安岗位职责

1、负责后门(员工通道)进出物品之检查,员工带出一切物品必须凭《物品放行条》方可放出。

2、监督员工进出佩戴工牌及上下班打卡情况,发现有员工代打卡者一律记下工牌号上报处罚。

3、严格控制员工级乘坐电梯。

4、严禁车辆、物品或人员堵塞通道。

5、营业时间内,负责员工一切外出,须凭《放行条》方可放行,否则一律不可以外出。

6、定时巡视周围,如发现有疑之事或人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立即上报。

7、随时配合各部和各岗位处理突发性事件

8、负责夜场后门之安全,员工下班后非公事不允许任何员工进入。

9、极积参加体能训练、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训练。(5)保安部营业保安职责

1、按时上、下班,穿着整齐、仪表端庄、不得离岗。

2、不得在营业现场使用公司各类物品和用具。

3、非公事需要,严禁随意进入总控室、水吧台、收银台、西厨房和仓库。

4、负责营业场所防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人生安全。

5、保持高度警惕,预防和制止一切突发事件发生。

6、上班时严禁与客人、朋友、同事、员工聊天、喝酒等。

7、阻止醉酒者、进入KTV,随时进行巡视,确保执勤点周围一切安全。

8、协同楼面部负责营业清场检查工作,发现可疑之人和未关水、灯、煤气,未关设备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并登记上报。

9、负责营业场地之安全,营业结束后非公事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10、积极参加体能训练、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识训练。

二、保安部查包程序及礼貌用语

1、“晚上好,欢迎光临!”

2、有客人背包进入时,应先要求客人存包:“非常抱歉,先生小姐,您的提包响警号了(或超标了),我们这里有存包处,请把提包存起来,好吗?这边请。”

3、客人不愿存包时,“对不起,先生小姐,接公安机关和公司指示,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凡带包进入的必须接受检查,请您谅解。”

4、客人不愿检查时,“对不起,先生小姐,我们也不想麻烦,如果您把包存起来,就不用查包了,谢谢。”

5、客人接受检查时,“多谢您的理解,先生小姐,请进,祝您玩得开心。” 检查要求:

查包时,以观看和双手在包或袋子的外面检查的方式,严禁把手伸进包或袋子里面翻动检查。

三、保安员基本规定

1、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整齐,礼貌待人,文明值勤,规范用语,树立保安形象。(2)不留长发、胡须、不染彩发,不戴耳环、项链;(3)不许穿内衣裤到公共场所。(4)不许穿拖鞋上班。

2、着装管理规定

(1)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按规定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帽徽、肩章、臂章。(2)保安人员要按规定着装,不得混穿。

①夏服:着夏服时戴大沿帽,半袖衬衣不佩戴领花,系领带,带领带夹;如不系领带,上衣第一颗钮扣打开;衬衣系在腰带内,使用统一配发的内腰带。②春秋服:着春秋服时应戴大沿帽,可系武装带。

③长袖衬衣:单独穿着或作为春秋服的衬衣穿着时,均不佩戴领花,系领带,将衬衣系在腰带内。(3)保安人员着装要整齐清洁,举止端庄,注重仪容风纪。

(4)保安员应妥善保管服装,不得将服装借给他人穿用,不得私自拆改、变卖。(5)保安员非上岗执勤时,不得着保安服装。

(6)调离或被辞退的保安人员必须将含有保安标志的物品或器械(如帽徽、肩章、臂章、领花等)退回公司。

(7)保安员着装实行稽查制度,发现滥穿保安服装的要严肃处理。

3、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2)遵纪守法,勇于护法。(3)不计得失,乐于奉献。(4)文明值勤,礼貌待人。(5)廉洁奉公,不牟私利。

4、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确有急事需要离岗时,应向领导报告,由领导安排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岗。

(2)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时,当班人员不得离岗。(3)接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和本班应注意的事项,应做到“三明”,即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点明。

(4)交接班人员在下班前必须填写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即本班情况清、物品器械清、交接情况清。

(5)当班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好,如不能移交给下班的要继续处理完毕后,方能离开。(6)交接班时要做好值班记录并签名。不得在值班记录上随意乱涂,乱画。(7)各级值班记录月底统一上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8)当班保安员应如实、认真、工整填写《保安员执勤情况记录表》。

(9)执勤保安员要认真详尽将值班情况、可疑问题、特别待办的任务等逐项向下一班执勤保安员交接,做到交接手续规范、完整、准确。

(10)在各楼层执勤点设立《保安员执勤巡查记录》,保安必须没一至两小时巡查一次各楼层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上一级巡查人员巡查时,在《巡查记录表》填写巡查及有关事项,被巡查人员要服从巡查人员的检查。

保安部处罚制度

罚款50元:

1、上班不穿工作服或不按规定着装者。

2、工作服破损、不整洁者。

3、工作期间长时间拨打、接听与工作无关电话者。

4、办公环境脏乱、无秩序者。

5、在重要文件、资料、图纸及质量记录上乱写乱画者。

6、在工作场所抽烟、玩手机、追逐打斗者。

7、违反公司请假制度者。

9、与同事开过分玩笑造成纠纷者。

10、未经领导的同意擅自换岗者。

11、上班时非工作需要阅读书刊、杂志者。

12、办公区域内吃东西、抽烟者。

13、泄露自己工资或打听别人工资者。

14、上班时私自会见亲友者,办私事、聊天者。

15、信息传达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作贻误者。

16、管理、指挥、督导、检查、培训工作失控,下属出现工作失误者。

17、非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部门办公室串门者。罚款100元:

19、矿工半天至一天者。20、在客人有合理的服务需求时,不积极解决问题,带情绪服务怠慢客人遭到客人投诉者。

21、与客人有私人交易行为或向客人要求或暗示送礼者。

23、浪费资源者。

24、拉帮结派者。

25、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不执行领导批令,延误工作者。罚款200元:

26、使用蔑视和侮辱性的语言者。

27、工作互相推诿、贻误者。

28、旷工一天至两天者。

29、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者。

30、与人吵架、吵闹、骂人、特别是有租户在场者。

31、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报告者。

32、与违规者共守同盟者。罚款300元:

33、向客户及外人谈论公司管理及人事机密者。

34、未按正常程序在公开场合批评公司制度和决策者。

35、未按时完成服务,引起客人及员工投诉者。

36、与客人及同事开过份玩笑,造成纠纷者。

37、违反公司操作程序或法定规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38、未经许可擅自离岗造成重大事故者。

39、遇到事件退缩,造成事故者。

40、徇私舞弊着,擅自动用公司及客人钱物者。

41、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搞不团结者。

43、挑唆客人或同事干预公司管理,挑唆同事与客人、同事与同事、客人与客人之间的关系者。

44、取笑训斥客人及同事或冷淡刁难客人及同事者。

45、在值班时未经允许私自睡觉者。

47、自留外人住宿者。

48、未经允许将公司财产带出工作区者。

开除:凡违犯以上同等条例超三次将视为屡教不改予以开除;触犯以下条例予以开除;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一切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并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提交不真实报告、情节严重者。

2、拾到员工或客人物品不上交者。

3、泄漏公司机密未造成公司损失但情节严重者

4、借故闹事不利于公司管理者。

5、盗取公司经营管理资料者。

6、在公司、宿舍范围内与人打架、斗殴者。

7、多次违反职业规范屡教不改者。

8、打架、辱骂客人、同事、上司者。

9、监守自盗或伙同不法分子偷窃公司财产者。

10、违反操作规程或损坏公司物品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重大影响者。

11、玩忽职守,在公司范围内非工作需要上网或在公司范围内玩牌者。

12、矿工连续3天以上者。

注:

1、所有违纪行为一律开据处罚通知书,内容必须清楚、确切,当事人必须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名却认;如果当事人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所属部门最高领导申诉,过申诉期不申诉而不签名者视为拒签;拒签处罚通知书者按处罚通知书的处罚金额双倍处罚。一季度内累计两次拒签处罚通知书者给予辞退处理,不做任何赔偿。

2、一季度内违犯相同错误两次者,按同等处罚加倍处理。

3、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员工手册条款处理。

保安员处罚与奖励制度 篇5

一、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录用后发现所提供证件及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朝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经营管理规定》、《保安员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

相关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违反作息工作时间规定,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

2、脱岗、漏岗、睡岗、酒后上岗,一经发现的。

3、工作时间打扑克、喝酒、打麻将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的。

4、工作时间,未着统一的保安服装,未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屡教不改的。

5、有自杀(残、伤)倾向或行为的。

6、非驾驶员驾车、无证驾、非因公驾车或未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造成车辆事故,致使本人或他人受伤、致残、死亡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四)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和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六)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在新的岗位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累计无故旷工达3次以上的。

(十一)用工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和重特大刑事案件,迟报、漏报、瞒报,给公司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透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伪造出勤记录情节严重的。

(十四)违反勤务操作规程,使公司或服务客户相关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的。

(十五)在执行任务中遇有危险时,畏惧退缩,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威胁重大损失的。

(十六)因有违法乱纪等行为,被用人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十七)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十八)违反《辽宁省保安服务条例》相关规定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九)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上述条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保安员,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三、保安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或撤销职务处理:

1、违反作息时间规定,迟到或早退的;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轻微的;

3、工作时间,未作统一的保安服装,不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的;

4、丢失、转借、损坏器械装备的;

5、其他违纪行为。

四、对保安员给予批评教育、经、限期改正或罚款的,由所在经营部决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保安员由各经营部核准后,报人防管理中心备案。

五、保安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保安员管理规定,自觉履行保安员岗位职责和勤务工作规

范,各项目标管理考核均在优秀以上的。

2、组织纪律性强,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集体活动的。

3、客户反映良好,多次受到各级领导的表扬,全年满勤无请假、无任何投诉和举报、无违

法违纪现象、无任何事故差错的。

4、思想稳定,专业技能过硬,工作成绩突出,为公司建设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的。

5、因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案件,使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有重大贡献的。

6、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断,表现突出的。

7、在抢险救灾、预防灾害事故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8、努力钻研业务技能,在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公司的建设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班级违纪处罚条例 篇6

1、无故迟到,罚站半节课

2、上课讲话,当众宣读内容

3、作业不认真,重做两遍

4、不交作业,警告、补做、写保证、请家长

5、看课外与学习无关的书籍,没收书籍、改正后归还

6、吃零食,捐资3-20元购买班级用品.7.对老师撒谎一次,写检查,并请家长签字.8.多次违背纪律,请家长到校,建议转学.7、乱扔纸屑,扫地一星期.8、说脏话骂人,把骂人的话在纸上多抄几遍,签上自己的名字,贴出来。第二次警告,抄名人警句,写心得。

9、下课疯闹 ,下课坐在座位上进行反思。

10、升国旗不遵守纪律,站在队伍最前面展览。

11、损害公物,赔偿;达两次,加倍赔偿。

12、损害班级形象导致积分被扣,罚扫厕所或教室每分2天并想办法争回积分。

13、考试作弊,成绩计零分,写自省书,通知家长。

14、打架,道歉,在班上做检讨,下保证不再犯,若严重者,交政教处。

15、吸烟、上网,严重警告、责令戒烟、戒网,由其本人在班会时宣读保证书。

16、不尊重老师,顶撞老师,找家长带回家反省、批评,公开检讨,罚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7.故意关灯者,守护开关1天.反班规处罚条例及负责人

18、发现带手机、mp3、杂志等学校禁止带的物品到校故意玩者,没收该物品学期期末由家长来取,写1000字说明。(只能在家写,并由家长签字写)

19、头发、服装等仪表不符合学校规定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好不让上课。带首饰者首饰没收并写1000字文字说明。

20、乱扔粉笔头者,一次写500字说明书,倒垃圾一周。

21、上课迟到者罚站一节课。

22上课说话,趴桌子、吃零食者一经发现罚站一节课,写1000字说明。

23、凡自习课(包括午自修晚自修)说话者一经发现,一次写1000字文字说明。

24、自习课上厕所者,需写250字文字说明请假。

25、发现不请假不参加课间操者,罚写1000字说明书。有病不能跑步或出操者,须写向值日老师请假。)

26、值日生未按时完成值日任务者加罚一天。

27、班长发现哪位同学附近的地面有纸屑,则每平方米罚写100字说明书。

28、不按时交作业者及反思者,到办公室补写,罚抄<<中学生守则>>一篇.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行,其他方面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说明:处罚不是最终的目的,但是为了我们班,我们只能如此。希望大家都要有主人翁精神,能够严格遵守此一班规,让我们一起为了七年一班,为了自己手牵手,心连心把班级建设成为最优秀的班集体而不断努力!

三、具体惩罚办法

(一)上课

1、预备铃响不积极迅速赶回教室的、迟到的,要向老师道歉,并提出警告;第二次(一周内)罚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2、旷课者罚写检讨并通知家长。

3、做小动作、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者罚给予警告。第二次(一周内)罚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4、不服从管理,起哄、打闹要向老师或全班同学道歉,并罚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二)课间操

5、迟到、旷操、不认真做操、嬉戏打闹者给予警告;第二次(一周内)罚抄《中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三)眼保健操

6、不认真做操、在室内走动、嬉戏打闹者给予警告;第二次(一周内)罚抄《中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四)课间

7、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起哄者给予警告,第二次(一周内)罚抄《中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8、骂人者罚道歉,并罚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 的诗文等。

9、打架者罚道歉,写300字以上的检讨,并通告家长。

10、乱串班级、出去买零食给予警告,第二次(一周内)罚抄《中学生日常 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五)学习

11、不按时交作业、抄袭他人作业、让他人代写作业者给予警告并向老师道歉;第 二次(一月内)强制监督按时完成。

12、考试作弊者要向全班同学道歉,并写300字以上的检讨。

(六)卫生

13、不按要求分工影响卫生打扫的、不服从安排互相推诿的、值日生不按时到校打扫卫生的,给予警告。第二次罚写300字以上的检讨。

14、打扫不认真、不彻底,未达要求的(第三名)的,罚值日一周。

15、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再犯者罚维持卫生一周。

(七)文明礼仪

16、说脏话给予警告,第二次(一月内)罚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 有教育意义的诗文等。

(八)爱护公物

“三违”处罚条例 篇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违规行为。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是指:“三违”行为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由矿依照本条例执行的处罚。“三违”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罚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三违”行为的程度及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后果,处罚分为:

(一)批评教育、(二)罚款、(三)辞退或开除。

第四条

“三违”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批评教育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一)情节轻微并立即整改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条

“三违”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造假象,嫁祸于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二章

一、管理部分

第六条

进、出井需知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新工人进、出井无指定师傅带领的责任人; 2.入井人员防护用品穿戴不齐或穿戴化纤衣裤的; 3.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定位仪入井的; 4.进、出井下工器具不配带好,伤害他人的; 5.进入警戒线带烟火的; 6.酒后入井的;

7.紧急情况撤人不听指挥,延误出井时间的。

第七条

管理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本单位出现安全事故,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指:对单位管理工作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过程中有过错的行为)的;

2.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汇报的; 3.本单位相同隐患多次/月(多次指:2次及以上)发生的; 4.不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上报的; 5.对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的; 6.对矿和上级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时组织整改的; 7.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召开专业会,定期收集、分析、解决本专业安全隐患的;

8.分管专业主要领导,本专业工作问题被上级检查二次/季以上不合格的;

9.无故不参加各类专门会议(如:安全办公会、碰头会,安全紧急会等)的;

10.对矿及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的; 11.参加安全办公会、碰头会等会议,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不落实或遗漏工作任务的;

12.对《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贯彻实施的;

13.擅自降低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 14.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生产指挥、调度有失职、渎职的; 15.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组织召开班前会,不安排部署本班安全生产工作的;

17.队级井下值班领导未对当班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能处理而不处理遗留给下一班的;

18.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明当班安全工作重点,不抓重点工作、蹲守重点岗位,避重就轻,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全考核办法规定额度加倍处罚;

19.队级井下值班领导擅离职守(离开工作生产现场睡觉、聊天),不与当班工人同进同出的;

20.对部门(单位)工伤、安全事故,不积极主动参与处理的;

21.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召开工作会议、安全会议、班前会议的;

22.不积极主动参与矿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的; 23.违反环保工作制度的;

24.不爱护生态环境卫生,人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

二、“一通三防”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风量配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4.未坚持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制度的;

5.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未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根据需要配风、调风的;

6.测风记录、牌板、报表未按要求填写和上报的;

7.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数量不足,仪表不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时检验进行使用的;

8、矿井测风站地点设置不符合《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9.通风设施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10.采用循环风、微风、无风作业的,扩散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1.局部通风机未指定专人管理,牌板填写有错或不清楚的; 12.局部通风机停运不撤人、不停电、不设栅栏或进行封闭的; 13.局部通风地点风筒出口距离和工作面有效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的;

14.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造成碛头或回风瓦斯超限的; 15.风筒拐死弯及异径风筒“花接”的;

16.风筒接头不严密、风筒破口大于10㎜不及时粘补(末端20M除外)的;

17.擅自打开风门或进出风门不随手关闭风门的; 18.擅自在通风巷道内设置障碍影响通风断面的; 19.瓦斯超限作业(包括瓦斯超限装药连线)的;

20.采掘工作面局部地点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和汇报、停止工作的;

21.盲巷不及时按规定封闭或设置栅栏、警标的; 22.井下电焊作业无专门的安全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的; 23.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不随工作面推进面改变位置的;

24.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传感器出现断线、误传误报,2小时不处理完毕的;

25.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瓦斯超限报警不及时处理的;

26.新上采掘工作面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的;

27.井下设置的瓦斯监测装置失灵失效,不及时更换的; 28.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

29.矿长、总工程师不坚持每天签阅瓦斯日报表的; 30.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31.瓦检员当班漏检、假检及牌板、日记、手册三不对口的; 32.割破风筒处理瓦斯积聚的;

33.不按规定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34.随意拆密闭的,打开栅栏进入盲巷或未经调度室值班领导同意进入禁区区域的;

35.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 36.不按要求装炮泥和水炮泥,炮泥长度不足的;

37.放炮前,不执行放炮撤人、拉线挂牌、警戒站岗规定就放炮的;

38.新开碛头或刷帮、起底,不保护电缆、设备等,放炮损坏电缆、设备等的;

39.撤人失职或警戒失职的; 40.不服从警戒人员撤人指令的;

41.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放炮操作点不检查瓦斯,未下达命令就拉炮的;

42.放炮后,放炮母线没有及时扭结短路的; 43.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器或钥匙转给他人的;

44.瞎炮、残爆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45.放炮后等待时间不够或炮烟未吹散进入碛头的; 46.放炮母线有明接头、裸露的; 47.放炮员对装药情况不清楚的; 48.放炮员违章做引药的;

49.巷道贯通无措施、不检查两边巷道瓦斯、不进行警戒设置掘进放炮的;

50.掘进碛头或其他地点干打眼的;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无洒水防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51.放炮后碛头没有洒水防尘,湿式装渣的; 52.溜子、皮带转载点无洒水防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53.采掘工作面防尘供水系统损坏,不及时修复供水的; 54.不定期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的; 55.井下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56.打钻进尺虚报、谎报的;

57.打钻方位角按要求正、负、仰、俯视角度超过5°的; 58.打钻个数少于措施规定的;

59.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0.隔爆水袋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缺水、丢失不及时汇报的; 61.消防设备设施不按要求装备和安设的; 62、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63.消防设备设施过期或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的; 64.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和该区域责任人不修复、汇报的; 65未按规定时间对采空区密闭内空气成分进行取样化验的; 66.损坏安全防护装置、通风设施,该区域责任人不及时恢复原状和不汇报的;

67.损坏防爆、防尘、瓦斯监测、压风自救等安全装置及设施,该区域责任人不及时恢复原状和不汇报的。

三、回采部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采面“眼、巷”不齐全,其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的;

2.采面进、回风巷断梁折柱(2架以上)没有及时更换维修的; 3.采面进、回风巷浮煤未按规定回收的;

4.回收材料或备用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工作面通风和人员通行的;

5.采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未打双排支柱,10~20m范围内未打单排支柱,20m以外支架损坏未及时支护的;

6.进班或放炮后,在作业前没有“敲帮问顶”的;

7.进班或放炮后,未对支柱进行复升或对损坏和歪斜支柱进行更换或加固支护的;

8.支柱防倒钩、防倒绳吊挂不齐全进行作业的;

9.装药放炮,不按规定领用炸药、雷管的;

10.装药放炮,不按规定正向装药(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的; 11.装药放炮,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或炮泥和水炮泥不按规定长度封堵的;

12.放炮连线,不按规定串连脚线(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或漏连脚线、脚线短路的;

13.放炮撤人、站岗、挂牌失职或专人传达放炮、撤出警戒指令失职的;

14.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 15.放炮后等待时间不按规定要求,提前进入采煤工作面的; 16.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不进入采煤工作面巡检的; 17.放炮后未经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允许,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的;

18.放炮或其它原因压死溜子,不主动掏溜子煤的; 19.掏煤不服从分段进行,擅自掏煤压死溜子的;

20.采长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造成空顶继续作业的; 21.煤壁挂绞接顶梁不上销子或不打斜撑的; 22.支护使用漏液支柱或出现漏液支柱不及时更换的; 23.采煤工作面支柱迎山无力,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的;

24.采煤工作面打临时支柱,支柱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5.增加采煤工作面支柱行数采用“单梁单柱”,或绞接顶梁方

向不符合规定的;

26.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7.抬棚撑子上方未按规定扣紧背牢,有空顶空帮的; 28.煤壁未采直留有伞檐;

29.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的; 30.采煤工作面支护不打替柱,先撤后支的; 31.采煤工作面支护背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2.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33.采煤工作面支护行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无特殊情况的排、行不平直的;

34.采煤工作面打支柱后不挂防倒钩或牵防倒绳的; 35.不执行作业规程随意留煤柱的; 36.绞顶木垛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7.使用绞接顶梁支护出现连续3根不绞接顶梁或绞接率达不到90%的;

38.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9.移溜机头机尾不采用“四对八梁”支护的;

40.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增长或缩短,保证采煤工作面正常转运或采煤的;

41.移溜不按规定辅垫排材、枕木,保证底槽链条空间,堵塞底槽的;

42.移溜不掏浮煤,造成溜子距煤壁距离大于10㎝、溜子不平

直或溜子间隙过大的;

43.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不打压柱或不稳固的;

44、坏槽板、溜子脱链、溜子其它故障,不汇报、不协助处理,给下班生产造成影响的;

45.拈“正料”支柱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6.移溜子和拈“正料”不保护压风管路、泵站乳化液管路,造成损坏的;

47.回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顺序操作和人工分段放顶段距小于规定的;

48.单体液压支柱回柱不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回柱的; 49.回柱退路不畅通,不进行清理或处理的;

50.需回出的支架顶板来压或破碎,未进行加固或背扛的; 51.采空区方向支架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或打“大底座”等要求的;

52.单体支柱、绞接顶梁不按规定立放倒地的; 53.坏单体支柱、绞接顶梁不按规定运出采煤工作面的; 54.采煤工作面其它工作与回柱平行作业时,两者相距小于15m的;

55.采煤工作面压风管路、泵站乳化液管路漏风和漏液不及时处理的;

56.分头乳化液小压管不保护,乱丢乱甩的; 57.泵站泵压小于或大于规程规定区间的。

四、掘进部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掘进施工中,距碛头超过30m,未按规定设置中、腰线的; 2.工程技术、地测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 3.掘进工作面造成堵塞巷道断面1/3的;

4.作业前没有检查工作面安全、“敲帮问顶”,悬矸不及时处理的;

5.没有检查瓦斯即进行作业或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6.架棚巷道支护质量严重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构件规格质量、棚距、梁条接口前倾后仰、背帮背顶、柱窝深度等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7.支护不完好,巷内断梁折柱没有及时更换的; 8.文明生产差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9.维修作业时,没有保护好管线、设备、设施的;

10.砌碹巷道基础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做到实底,出现砌体灰缝不饱满,干缝、瞎缝,料石摆放不齐,出台阶,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沟洞、露筋的;

11.斜巷掘进提升时有人行走或下方有人作业的; 12.岩石破碎没有及时进行临时支护的;

13.放炮前没有对靠近碛头的支架时行加固,放炮后没有对崩倒、崩坏的支架及时进行维护继续作业的;

14.巷道冒顶处没有按规定绞架或接顶不严的;

15.在独头巷道修护时,没有坚持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多处作业的;

16.工作面无风或停风后瓦检员和班组长没有及时撤离人员的; 17.锚杆支护未按设计施工,初锚力、锚固力达不到要求的; 18.不按作业规程和特殊作业措施要求进行作业的;

19、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 20.在残眼内钻眼的; 21.未坚持湿式钻眼的;

22.碛头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3.爆破材料未按规定管理的。

五、机电部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不按规程规定对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的; 2.检修、维护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的;

3.设备的旋转和传动部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遮挡的; 4.无计划人为造成停送电和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停送电的;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6.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识牌的; 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8.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人不负责任的;

9.用皮带输送机运送材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10.用刮弧输送机运送材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11.井下无人值班硐室没有关门加锁的;

12.信号不明,没有进行电话联系擅自启动绞车、输送机的; 13.运输司机接班后未认真按操作规程检查设备各部位状况的;

14、运输司机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详细填写运输记录,情况不明、交接不清的;

15.设备发生故障不检查,虽检查不作记录的; 16.电钳工入井处理故障后不向调度室汇报的; 17.井下使用矿灯发现失爆的;

18.井下供电没有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三坚持”的; 19.电钳工处理故障不按规定操作的。

六、运输提升部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轨道上山强行行人或检查、检修人员未征得绞车司机同意行车通行的,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上限罚款500元);

2.机车司机未得到发车信号或信号不明擅自发车的; 3.机车头灯不亮、铃不响、闸失灵、无撒沙装置或撒沙装置无沙的;

4.机车司机在开车运行中过弯道、风门、人多和局扇等噪音大 的地方不打铃、不减速、不瞭望的;

5.司机和跟车员对爬飞车人员不制止的; 6.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 7.机车司机超拉重车的;

8.司机离开机车时,车灯不施闸关闭,不带走手把的; 9.跟车员没有正确使用红灯的; 10.阻车器、挡车拦失灵的;

11.没有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拦失灵的;

12.机车或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跟车员除外)的; 13.斜井运输材料时蹲钩或在材料车上乘坐人员的;

14.非工作人员进入信号室、变电所、泵房、绞车房、抽风机房、压风房等要害硐室的;

15.提升钢丝绳没有每天进行检查和作好记录,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继续使用的;

16.非运输系统工作人员随意搬动和损坏运输安全设施的; 17.平巷推车时,同向两车车距小于10 m的;

18.平巷推车时,两处以上作业点搬岔道后不还原位的; 19.人车跟车员在人员上下车时,不瞭望、不检查就发出开车信号的;

20.机车不按规定拉车,斜井提升运输超挂空重车的; 21.“四超“物资无措施运送的; 22.机车运行中或未停稳上下车的;

23.人车超员或站立车上的; 24.乱扔矿车插销、三连环的。

七、火工品管理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雷管炸药不分装分运的;

2.无炸药箱、雷管箱和炸药、雷管箱不上锁或乱丢乱放的; 3.丢失炸药、雷管、起爆器的;(炸药200元/条,雷管500元/发)

4.代领、代交炸药和雷管的;

5.领退炸药、雷管填写手续不清楚和不齐全的; 6.穿化纤衣服运送和使用炸药、雷管的。

八、消防部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入井携带烟火的;

2.井口工作广场警戒线以内吸烟或使用明火或携带烟火的; 3.在机房和要害部位等易燃、易爆禁止烟火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4.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设施、工具的; 5.用气油、柴油等易燃液体升火的; 6.易燃和可燃物混放的;

7.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没有统一存放在铁箱内运出地面而乱丢乱放的;

8.井下硐室内存放气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的; 9.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的。

九、压力容器部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压力容器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的; 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3。不按规定对锅炉用水进行处理的。

十、劳动纪律部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出矿。

1.下井人员酒后入井和地面单位职工酒后上岗的;

2.井下人员入井不提交入井登记牌,不携带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

3.带电子表或烟草、点火物入井的; 4.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入井的; 6.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 7.用电缆线捆绑、抬运物体的;

8.在井下随意取下安全帽或用安全帽作座垫的;

9.手上交接班人员没有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的; 10.不参加班前会进班的;

11.不按劳动保护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2.出井后不及时领取入井登记牌、交还矿灯的; 13.损坏安全设备、设施、器具、标志、图板的; 14.擅自涂改各种记录、图板、标志的; 15.特殊工种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6.非特殊工种人员擅自操作特殊设备的; 17.特殊工种人员混岗操作的; 18.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19.不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调班上岗和离岗的人员; 20.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

21.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做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2.工作时间睡觉的;

23.上班时间互相谩骂或打架斗殴(在井下出现重处)的; 24.不按时参加职工培训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一人一次发生两种以上“三违”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二人以上发生共同“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事宜由矿安全办公会议裁决。

第二十条

本条例可根据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适时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矿行政。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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