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2024-08-26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精选6篇)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完善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和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本指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指引是指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的工作指引,包括权属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决定程序、分类管理、增长幅度调控、职工工资总额预决算、收入分配机制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权属企业在一个会计

第三章 工资总额确定机制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制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办法应坚持市场化导向,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合理确定联动指标体系和工资总额计提模型。鼓励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按照“同业绩、同薪酬”进行市场化双对标,根据企业业绩市场水平,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效能水平。

第十条 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体系可包括以下两类:

(一)效益类指标是指反映企业经营效果与质量情况的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选择不同的衡量指标。其中,对于商业类企业,重点关注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可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类指标为主,兼顾采用能评价反映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指标。对于承担基础设施运行、公用事业经营的公益类企业及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特殊使命的功能类企业,重点关注社会效益贡献,并兼顾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设计可量化、可评价的社会效益指标,可以选取营业收入和投资额等反映工作量的指标、单位成本和单产耗时等反映工作效率的指标、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等反映工作质量的指标以及体现企业营运供给等保障能力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二)效率类指标是指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指标,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劳动生产率、人均利润总额、人均净利润、人均成本费用总额、人均增加值、人事费用率、劳动分配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等选择相应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类别、生命周期等,确定各权属企业选择适合的效益类指标和效率类指标作为工效联动指标。工效联动指标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分类情况,构建工资总额计提模型和联动机制。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要同时与本企业效益和效率之间保持两效联动、同向变动。

第四章 工资总额区间管控机制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发布的当年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及参考权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合本集团的工资增长区间。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增减根据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区间管理。根据权属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要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指标变化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逐步实现工资总额管理从管总量到管

评价,并按将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结果向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逐步建立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和分析预警体系,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做好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人工成本数据库和职位薪酬市场调查制度,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情况、业绩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指标定期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权属企业,督促权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八章 工资总额检查和违规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对权属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分配行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篇2

工资总额管理则是薪酬管理的一个方面。它和个体员工薪酬设计关系是团体和个体的关系, 可以这么说, 工资总额管理相对个体薪酬设计来说是中观层面的薪酬管理。由于工资的利益敏感性和刚性, 它是企业管理的难点。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 关于人力资本和最低工资水平, 胡学勤 (2001) 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 人力资本含量高的劳动者应该得到较高的薪酬, 也只有使每个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价值都得到体现, 社会总体劳动力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Solow (1979) 认为在人工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 工人工资的努力弹性为1, 工资变化一个百分点, 则员工的劳动努力程度同方向变动一个百分点。魏章进 (2006) 认为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并确实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

2. 关于工资和绩效的关联性, 李实 (1996) 和拉萨、辛格 (1996) 分别分析和证实了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 特别是奖金水平与企业的利润率和留利率之间存在相关性。杜海燕和郭晋刚 (1995) 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引入了工资总额中奖金比重这一解释变量, 发现较高比例的奖金与企业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相联系。Rayton (2003) 对美国制造业198家企业的研究表明, 业绩好的96家企业相对于102家业绩较差的企业, 员工薪金与业绩相关性显著, 弹性系数为0.1193。李汝萍 (2009) 认为企业的工资总额应综合考虑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指标。

3. 关于工资总额的核算方法, 谭浩 (2006) 提出了四种企业核定工资总额办法:a、全额挂钩办法:工资总额=指标A×系数1+指标B×系数2+……+指标Z×系数N;b、固定加浮动的办法:工资总额=固定部分a+浮动部分b=固定部分a+ (指标1×系数1+……+指标N×系数N) ;c、核定增长率的办法: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 (1+增长率) ;d、层次划分的办法:即企业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 将企业所有岗位划分为三个层次:高层、中层和人数最多的岗位, 参照市场化水平和企业历史数据分别确定这三个层次的工资水平, 乘以各层次人数, 得到工资总额。贾理奇 (2008) 认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比率由市场竞争力、财政贡献、社会贡献和管理水平四方面决定。李伟 (2008) 认为工资总额的水平状态主要是从工资总额的比率指标来考察的, 以行业平均的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工资总额占总成本比重这三个比率指标为参照, 衡量企业与行业对应比率指标的偏差程度。

二、母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的内容

1. 制订工资总额管理政策

工资总额管理政策通常由人事部门按照最高管理机构的方针拟定, 它强调的是支付标准与规模相当的竞争性企业的相对高低的差异。一般而言, 企业的工资总额政策目标包括提高生产率、控制成本、实现分配公平。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果: (1) 吸引和保持组织需要的优秀员工; (2) 激励员工高效率地工作; (3) 公开并容易理解; (4) 反映有依据的单位和公司的相对贡献; (5) 不断创新、提高竞争力和公平感。

2. 确定工资总额体系

确定工资总额体系就是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和各部分所占的比重。从国内外实践看, 工资总额体系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1) 高弹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工资总额“死少活多”, 即固定工资总额比例小, 浮动工资总额即根据绩效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比例大。 (2) 高稳定模式。与前一种模式相反, 在这种模式下, 工资总额“死多活少”, 浮动工资总额即根据绩效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比例小, 固定工资总额比例大。 (3) 折衷模式。折衷模式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 它既有弹性, 又能够不断激励企业提高绩效, 而且还具有稳定性, 是一种较理想的模式, 它需要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特点以及收益状况, 合理地进行搭配。

3. 工资总额的控制和调整

工资总额控制是成本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自然不允许人工费用无限制地增长, 企业的工资总额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工资总额调整就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断变化实际的情况和员工的反馈意见, 不断加以修正和改进。工资总额方案运行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些缺陷和问题, 或者当初符合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方案也会在某些方面变的不尽合理, 这时设计者或实施者就应该不断修正方案中的偏差。

三、母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系设计

1. 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策略

制定总体工资总额管理策略就是明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工资总额管理体系的设计首先要清楚企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发展, 要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为实现企业的战略服务;要确定工资总额来源的总量要求;要明确企业的确定工资总额依据,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资总额水平。工资总额管理策略包括工资总额水平策略和工资总额结构策略 (刘军胜, 2002) 。

2. 了解企业现状和趋势

在工资总额设计之前要首先了解企业发展历史、企业战略与文化、现有组织结构和现有人力资源概况及现行的薪酬制度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 发现现行工资总额制度存在的问题, 弄清产生问题的原因、背景和条件, 明确企业和员工的切实需求, 确定工资总额管理体系设计的方向。

3. 工作评价

工作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工作进行系统的和理性的评价, 帮助我们确定工作结构, 然后通过工作结构来决定薪酬结构, 从而使企业薪酬制度符合内部一致性的要求。通过工作评价来对各项工作进行分析和比较, 并评估各项工作对企业的相对价值, 这是实现内在公平的关键一步。根据岗位评价所确定的各岗位的工作相对价值大小, 不同岗位的相对价值可用一定的顺序、等级或分数来表示, 某一岗位工作难度大、对任职者的素质要求高和对企业的重要性高, 其相对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也就越大。以每一岗位对企业的贡献和相对价值的大小为依据确定其工资水平, 以保证薪酬制度的内在公平性。同时为进行薪酬调查建立统一的岗位评估标准, 使薪酬调查结果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4. 薪资调查

所谓薪资调查, 就是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的薪资状况。薪资调查的途径有以下几个: (1) 国家和地区统计部门、劳动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 (2) 管理咨询机构发布的薪资调查资料; (3) 从相关企业的招聘信息中了解; (4) 从企业的统计资料中了解。其中, 国家和地区统计部门、劳动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 信服力较强。因此, 在确定各企业间关系时, 可充分利用这些资料作为确定企业层次的依据。

5. 确定各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

根据工作评价结果确定的工资关系, 反映的是各企业内在价值的差异, 这和市场工资率往往不一致, 因此企业在确定工资关系时, 既要考虑企业的内在价值, 又要考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

6. 工资总额水平和结构设计

一般而言, 现代企业薪酬体系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利润共享、保险福利以及期权期股的长期激励组成, 工资结构是指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各职位的相对价值及其对应的实付工资间保持着什么样的关系。对于工资总额管理来说, 设计工资水平和结构, 就是要确定工资总额的大致标准和各组成部分的比重。

7. 工资总额方案的实施和修正

工资总额设计完成正式实施之前, 还必须与企业员工, 特别是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举办必要的培训。及时的沟通、必要的宣传和培训是保证薪酬改革成功的因素之一。人力资源部应充分介绍公司的工资总额方案制订的依据。工资总额方案运行一段时间后, 必然会反映出一些缺陷和问题, 设计者或实施者必须不断修正方案中的偏差。因此, 为保证工资总额制度的适用性, 应对工资总额的定期调整做出规定, 使工资总额方案更加合理和完善。

综上所述, 母子公司在设计工资总额管理体系时, 在充分考虑影响工资总额管理体系设计的内外部因素的基础上, 应按照战略导向、公平性、激励性、利益兼顾、适用性、合法性等原则, 运用适当的方法实行工作评价, 进行薪资调查, 并对各企业进行分类, 确定各企业间的工资关系, 与绩效挂钩, 从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水平和结构。设计得当的工资总额管理体系, 可以发挥很好的控制和激励作用, 对企业实现自身的目标, 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军胜, 薪酬管理实务手册 (第二版) [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2]谭浩, 集团公司内部的薪酬总额管理[J], 人才资源开发, 2006 (2)

[3]魏章进, 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理论研究及启示[J], 商业时代, 2006 (1)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研究 篇3

关键词:国资委;预算管理;工资总额;国有企业

一、国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提出的现实意义

(一)国资委的要求

在社会趋势的变革下,中国成立了国资委部门,该部门的核心职责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以往,由于中国各地发展状况不同,每个区域经济差异较大,国资委不能给予全国的国企一个统一的工资发放标准。因此,国资委在各个地区都设立了监督机构,由下属的监督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的实际状况来制定国企工资标准并发放工资。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国企工资总额正式纳入了国资委预算管理的范畴。

(二)解决薪酬监管问题

事实上,在国资委真正成立之前,各地国企业有其主管的部门。但是,主管部门在实际发放工资中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都是按照各自的标准来发放。这就导致有的地区国企工资非常高,而有的地区国企工资偏低,而国企中的员工在了解各自工资的过程中,出现心理不平衡的现象,尤其是工资稍微偏低的国企员工,认为自身受到了不公平的工资待遇,将自身的不平情绪发泄到工作中,这对国企的日常生产及经营有一定影响。其次,在国企中,同一车间或者办公室的员工无论以怎样的工作方式参与工作,所获得的回报都一样多,这就使得有些不负责任的国企员工在工作中产生懒惰情绪,这对国企生产有明显不利的影响。再者,有的主管部门特别照顾国企,对其员工设立了过多的工资名目,导致工资水平过高。这些都是国企工资在实际监管中暴露的种种问题,需要有一套完整并且相对统一的预算管理办法来解决薪酬管理混乱的问题。

二、国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

(一)工资总额构成方式

国资委和其下属的监管机构对各地国企工资进行了预算管理后,国企工资在实际发放中得到了良好的规范。目前,国企工资总额有如下几种构成的方式:

第一、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指的是:国企员工每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就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提成,完成的工作任务越多,提成越高,相反提成越低。这能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国企员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第二、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区别于计件工资,它是指:国企员工在企业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完成自身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然后得到相应的报酬。第三、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国企员工在企业所要求的时间范围以外,继续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企业应该按内部标准给国企员工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主要包括每日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第四、奖金。奖金是指:国企员工在表现特别好的情况下,为企业创造了超额的利益价值,企业为了奖励这种优秀员工而发放的奖励工资。第五、补贴与津贴。补贴与津贴指的是:企业在员工工资以外所发放的各类补贴,包括餐补、电话补贴、交通补贴、房屋补贴等。第六、特殊工资。特殊工资指的是:国企应该给予内部员工一定的假期,例如:定期休假、婚假、事假、产假、探亲假等,在这类假期期间,国企按正常上班给予员工工资。

(二)工资总额编制方式

根据国资委和其下属的监管机构对各个地区国企工资的预算管理,本文总结了其工资总额具体的编制方式。

第一、国企中,工资总额在实际进行预算管理的时候,以下对象被纳入了管理的范围:1、企业经营层,它主要是指一级监管企业;2、企业中层,它涵盖了两部分成员,第一部分是一级监管企业部门负责人,第二部分是二级监管企业领导班子;3、企业一般职工,它涵盖了三部分成员,第一部分是一级监管企业的普通职工,第二部分是二级监管企业中层领导及下属的普通职工,第三部分是三级监管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普通职工。

第二、国资委及下属机构会依据每个地区每家国企规模的大小,来为每家国企划分编制,包括国企职工类别及每种类别下的编制职工人数。国企没有权利去更改职工类别及人数多少。

第三、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国企工资预算采取的是年度制,也就是每年的1月1日开始一直到本年度12月31日为止,期间的国企员工工资都将纳入预算范围之中,包括为每位国企职工发放的年终奖也应该计算到预算工资中。

(三)材料报送方式

现实中,国企在准备工资发放之前,要将相应的一些材料提前报送给国资委或者下属部门,由国资委或者下属部门对材料内容完成审计并确定无误之后,再开始统一发放国企职工的工资。而国企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涵盖下列几种:1、预算编制说明;2、工资水平调整报表;6、人力资源安排情况;7、三定方案;8、企业工资制度;9、其它重要材料。

三、结束语

综上,本文将国有企业作为研究的重要对象,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工资预算管理。于是,本文首先论述了预算管理在国企工资发放中的现实意义。其次,本文论述了预算管理所用到的具体办法,从工资编制、工资构成、材料报送及其它方面进行了阐述,希望本文研究的这些内容能带来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王一农.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深化和拓展[J].科技资讯,2015.

[2]潘云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15.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篇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国资营[2008]85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交通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营运机构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营运机构效益、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营运机构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出资人、营运机构、经营者、职工四者利益原则;

(二)强化收入分配与营运机构创造价值相结合原则;

(三)积极探索出资人依法调控与营运机构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员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原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营运机构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规范经营者与员工收入分配行为。

第六条 营运机构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和评价等各项工作,保证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第三章 预算管理指标

第七条 营运机构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考核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主。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净资产收益率预计数为准确定。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营运机构根据当年市国资委确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综合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用工成本和预计效益等情况编制。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原则上在市国资委确定的当年允许列支的工资区间内,综合考虑营运机构效益预计增长情况、本地平均用工成本和年终奖金延期支付等因素确定。第四章 预算编制、申报与执行

第十条 营运机构根据本办法编制当年的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应包括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普通在岗职工等各类型人员的基本工资预算及效益工资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营运机构在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员工基本工资根据营运机构的性质、历年工资水平和净资产规模情况分类确定。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资产经营公司人均基本工资为3万元,6户授权经营企业人均基本工资为2万元。

(二)员工效益工资按照预计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来进行计算。资产经营公司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时,员工可以取得效益工资,在5%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35%提取效益工资。

可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当年预计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5%)×100×基本工资总额×35%×经营难度系数

授权经营企业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超过4%时,员工可以取得效益工资,在4%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35%提取效益工资。

可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当年预计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4%)×100×基本工资总额×35%×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净资产规模情况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确定方法为:当年考核口径的预计净资产在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5亿元—1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1;15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授权经营企业的确定方法为:当年考核口径的预计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2.5亿元—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1;5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

(三)资产经营公司当年提取的人均效益工资上限原则为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3倍,授权经营企业当年提取的人均效益工资上限原则为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4倍。

对已达到上限标准的营运机构,如当年预计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内的,其人均效益工资上限标准可上浮5%;如当年预计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上的,其人均效益工资上限标准可上浮10%。

第十三条 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应在每5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认真编制和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切实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对于不按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或者报送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对于营运机构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将责成营运机构重新编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十五条 营运机构当年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上报的预算指标95%(含95%)以上的,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营运机构可按工资总额预算标准列支工资。

第十六条 营运机构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营运机构可以根据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在规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决定工资总额的发放,但不得跨结转新增工资结余。

第十七条 营运机构动用以前工资结余补充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并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五章 预算监督与调整

第十八条 营运机构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半年及终了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单位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一个会计终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批复的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作为税务部门所得税前合理薪酬扣除的依据。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动,另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营运机构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营运机构下一预算指标调整意见。

对于营运机构出现当年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达不到上报预算指标95%、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且无正当理由、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等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严重,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对营运机构和营运机构经营者通报批评、扣减营运机构经营者工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除受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包括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预算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时,营运机构应提交书面预算调整报告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酌情修正预算指标值。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篇5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了《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把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工资总额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负责对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批复。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参照本办法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章工资总额方案的核定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主要包括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下简称“工资计划”)两种。工效挂钩主要包括利润挂钩、限额挂钩和复合挂钩三种形式。

第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编制工资预算;

(二)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三)市国资委核定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第九条 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的经营性企业,应选用工效挂钩方式。市国资委按下列方法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一)效益基数。参照企业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工资基数。参照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应提取工资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参照上年实发工资和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三)挂钩形式与比例。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利润增长与提取效益工资的比例,可根据企业特点、经营状况、工资水平等,超利润基数部分按20-5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下浮同比例。

实行限额挂钩的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或完成减亏指标的,可上浮工资总额5%;反之,下浮工资总额5%。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实现利润所占挂钩指标的权重为:工业企业一般不低于70%,其他企业一般不低于50%。

第十条 管理型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经营性企业,可实行工资计划管理。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应在工资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当年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预测情况、职工人数增减计划以及上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工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价位、盈利能力、行业特点、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对企业上报的工资计划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是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一线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本市当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二是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按指导线下线或当年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一线职工收入,确保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增长工资,但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当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工资增长下线和当地物价指数增长水平,综合考虑本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不高于工资增长下线(或物价指数增长水平)的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方案。

管理型集团公司本部工资计划的核定,可参照其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工资指导线、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同类型公司及本公司前三年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核定工资计划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可适度增减其工资计划:

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已2年以上

未增加工资的,适度核增其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或高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的增长。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其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次年一次性发放。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核定工资总额方案时,按实际数额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的,应书面申报,说明理由,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变更。

第三章工资总额方案的清算

第十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清算制度。终结后,市国资委按照已经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使用的结果进行清算,确认调整因素、应提取工资总额等。

第十六条 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清算时,对效益工资增长过快的,突破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分以下三档处理:

(一)第一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按50%计提;

(二)第二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至2倍之间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按20%计提;

(三)第三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不再计提。

第十七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应提取工资总额的,按规定可发放的工资额度结余,可结转至以后使用,以丰补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应提取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超提超发,按超提超发金额核增下一效益基数并核减下一应提取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小于计划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一般不可结转;对于具有行业波动性较大、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等特点的企业,为防止职工收入大起大落,企业按规定可发放的工资额度结余,可结转至以后使用。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大于计划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应据实扣减下一工资计划。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作为下一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的参考依据。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工资总额年报汇审数据,公布市属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四章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预计增长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职工工资增长预算。工资预算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相匹配。企业一线员工工资不增

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也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尽快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企业,要从严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合理确定职工收入增长幅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和增长比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会计准则核算工资。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应提取工资总额或核定的工资计划总额范围内,不得超提超发或违规发放工资,不得将工资性支出列入非工资性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支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工资性支出情况审计、检查制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企业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并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超过核定总额发放或违规发放工资的;

(二)提供虚假劳动工资信息的;

(三)违反会计准则核算工资的。

存在上述所列情形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工资总额指标、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和工资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职工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职工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薪酬等情况。

企业应建立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备案制度,企业制订的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薪酬方案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每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篇6

(闽劳社文[2007]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不合理支出。根据2006年10月11日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社[2000]47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指导各类企业都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台帐、健全原始核定档案,做好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如实反映工资总额的节余和使用情况;要加强与银行、财政、地税、审计、统计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执行2000年省劳动保障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开户银行严格对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支取工资超过核定数的企业,银行柜台不得支付工资。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并将从事工资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规范受理审核工资总额计划的程序

(一)申请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需上报如下材料: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实施工效挂钩方案报告、前三年财务决算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审计报告、上年12月份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批文。

2、新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企业成立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前2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3、新建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总额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董事会或企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和企业章程。

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二)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每年按当地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联合通知的联审时间,持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联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换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应持如下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上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职工人数、已进成本工资等情况)、上年劳动统计年报情况、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因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人员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数原因和核增工资基数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核增其经济效益基数。

2、中央属驻闽企业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企业将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需持申请函(注明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由国资委审核实行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包干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或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应持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需动用企业工资储备金的应持国资委批文和申请函以及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应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便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须持董事会或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告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企业(国资委监管企业例外),因生产规模扩大,人员增加,需增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应持申请报告,说明增加人员原因和核增工资总额计划理由,以及增加人员前后的工资发放表、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核增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持上财务损益表、上劳动统计年报、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各类企业因不慎遗失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补发的,应持企业申请报告说明遗失原因以及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财务损益表,上劳动统计年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类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积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企业要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社会平均水平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本地区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依法自主确定。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谈判,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工资分配形式。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同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不是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规定为借口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做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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