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4-05-26

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精选3篇)

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属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各市场主体从事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应执行第一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执行《供电监管办法》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其他依法依规建设、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房屋建设工程,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本级公用站房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如小区供配电站房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则该小区供配电站房以及至上级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出资建设,供电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或标准。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按照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三章 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供电企业应及时受理申请,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完成规划总平图、红线图等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由供电企业负责明确住宅小区的供电电源点、电压等级及初步容量,配电站房的位置、面积及净高、电力管线(含地下电缆桥架)布置、表箱安装位置、自备电源等方案,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再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协商好的初步供电方案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管线详细规划经中介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报城乡规划局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并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配套供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符合配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 业协商确定的永久性供电方案以及第十条所述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应将审查结果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所采购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应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供电企业三方代表进行进场检验。对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质量有疑议时,可抽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后方可用于工程。对 不合格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的规定,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并依据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跟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

第七章 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与工程质保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依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对照中间检查的内容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开展中间检查。隐蔽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电企业检查合格后,各方代表应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付竣工检验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签署相关验收文件。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 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检验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安装调试报告等竣工报验资料,并保证工程竣工报验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移交与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并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承担后续运行维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电设施基本信息公示机制,建设单位与居民业主签订房屋购售协议时,即将小区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抄表方式、运行维护单位等供用电基本情况以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对业主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接收程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各自的运行维护责任。

站房土建部分由该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维护。

第九章: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和改造 第三十七条 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产权属性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应由业主委员会自主招募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单位签订长期运行维护协议,由其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确保安全供电、修缮及时,费用双方自主协商,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办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可将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公司不得拒收。未成立业 主委员会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职责。

第三十九条 工程改造所需资金由原房产开发商承担;原房地产开发商自然消亡的,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由业主自行筹措。

第十章 政府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管,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电力建设专业特点,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住建部、全国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

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出具的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检验结论。禁止建设单位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代替永久性用电设施向业主交房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作废。已经按照原《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成的,仍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及维修;开发商与供电企业已经签订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签订相关合同,但开发商已支付部分费用的,由供电企业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渭南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篇2

技术导则(试行)

1.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技术导则。

1.2 渭南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共同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50180-200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599-2009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GB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基本原则

3.1 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3.2 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3.3 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3.4 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尽量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3.5 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区详规设计同步。住宅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规划营业网点。

3.6 住宅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及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3.7 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供电的,住宅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3.8 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住宅区开关站(开闭所)提供10千伏电源,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4.供配电系统

4.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4.1.1 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应单独设计专变供电。

4.1.2 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4.2 用电负荷标准 4.2.1 标准住宅建筑。

4.2.2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 2 建设的居民住宅。

4.2.3 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建筑电气设计容量不低于4kW计算,宜采用单相配电,应采用的入户导线截面积不小于6mm2。

4.2.4 每户建筑面积60㎡(含)~90㎡的,建筑电气设计容量不低于6kW计算,宜采用单相配电,应采用的入户导线截面积不小于6mm2。

4.2.5 每户建筑面积90㎡(含)~120㎡的,建筑电气设计容量不低于8kW,宜采用单相配电,应采用的入户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mm2。

4.2.6 每户建筑面积120㎡(含)~150㎡的,建筑电气设计容量不低于10kW,宜采用单相配电,应采用的入户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mm2。

4.2.7 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含)的,建筑电气设计容量不低于12kW,宜采用三相配电,三相入户导线每相采用导线截面积不小于8mm2。

4.2.8 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标准,原则不低于60W/㎡,容量高于100W/㎡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4.2.9 住宅区变压器容量配置应按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需要系数法计算,并满足7-10年居民生活用电发展的需求。4.3 无功补偿

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10kV配电变压器(含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住上变压器)安装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时,应在低压侧母线上装设,补偿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40%考虑。同时提倡380/220V用户改善功率因数。功率因数不低于0.9。4.4 配(变)电站 4.4.1 站址选择

4.4.1.1 站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住宅区内合理布置。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并满足对周围环境隔声的要求。

4.4.1.2 为满足住宅区负荷要求及供电质量,有条件时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应设置不少于一处公用配(变)电站的位置。

4.4.1.3 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开关站(开闭 3 所),由其向区域内配电变压器供电。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开关站内。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

4.4.1.4 住宅区公用配(变)电站宜采用地上布置,可采用户外箱变。在地下室布置配(变)电站时,不宜布置在建筑物最底层。4.4.2 配电变压器选择

住宅小区公用箱式变压器应尽量布置于负荷中心,单台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不应超过8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600kVA。配电变压器的应选用节能型。4.4.3 主接线

4.4.4 根据住宅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住宅区内10kV供电接线方式可分别采用单辐射和单环网、双环网运行接线方式(主结线见附录图A-

1、A-

2、A-3)。

4.4.5开关站、环网单元采用环网(开环运行)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关站、环网单元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宜大于4回。

4.4.6

住宅区公用变电站10kV侧宜采用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主结线见附录图B)

4.4.7

住宅区专用变电站:专用变电站变压器总容量在800kVA以上,1250kVA及以下时,其10kV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4.4.7.1

4.4.7.2住宅区内由开关站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站供电时,分配(变)电站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4.4.7.3配(变)电站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4.4.8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4.4.8.110kV箱变采用户外式的,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围 4 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4.4.8.2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应留人员进出通道和设备进出通道;当无法满足要求时,配(变)电站应设在地面。

4.4.8.3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其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建筑内与其无关的管道(包括上、下水管道及消防设施)不能通过配(变)电站。4.4.8.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高低压电缆通道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公用变电站、专用变电站的电缆应分层或分侧敷设。

4.4.8.5配(变)电站的选址应能保证其GPRS数据的正常通讯,以满足远程自动抄表功能。开关站及配(变)电站实施远方终端数据采集、保证信息传送上传至开关站或配(变)电站及调度管理部门。智能电能表可通过RS-485接口采集全部数据,采集终端应能同时支持不少于两种规约的电表接入。4.4.9 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4.4.9.1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电缆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电缆分层或分侧敷设,并做吊牌标示。住宅供电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等截面的铜芯交联电缆。4.4.9.2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电缆分接箱;如在电缆竖井内,宜选用封闭式低压插接母线或预分支电缆;分层集中装表的表前主干线宜采用单芯铜芯交联电缆。4.4.9.3楼内低压线路设计标准应满足每户电气设计容量及国家相关标准。4.4.9.4低压配电系统应实行区域供电模式,并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得跨区域供电。

4.4.9.5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低压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5.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5.1 防雷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10kV架空线的柱上负荷开关(含断路器),应设置避雷器。5.2 接地

5.2.1 公用变电站的380/220V配电网可采用TN、TT、IT接地方式,其中TN 接地方式主要采用“TN-C-S”或“TN-S”。

5.2.2 10kV避雷器应独立设置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10Ω,如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4Ω,低压避雷器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6.计量装置

6.1 住宅区内的配(变)电站安装总电能计量装置,对电能进行分级计量与统计,电能表必须采用能满足集抄功能的智能电能表。

6.2 居民住宅用电实施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采用一户一表。单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 kW及以下,采用单相计量方式;单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 kW时,采用三相计量方式。电能表的选用应与抄表收费方式相适应,并能满足阶梯电价的智能电表。

6.3 住宅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设计计量表安装位置;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电和需求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电的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

6.4 住宅区内各类计量柜(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其封闭性能应满足防窃电功能。

6.5 多层住宅电能表在一层集中安装,高层住宅电能表根据楼房结构相对集中安装。

7.配电自动化要求

配(变)电站宜实现综合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电能表计的自动采集运行信息传输等功能;并与主站系统相连,实现供、用电之间的互动。

附录一:术语 附录二:接线图

附录一:术语

(一)配电室

指设有10kV进线(亦可由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380/220V配电装置,主要为380/220V用户供电的户内配电场所。

(二)10kV开关站(开闭所)

指设有10kV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施。起到变电站母线延伸的作用,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10kV开关站内必要时可附设配电变压器。

(三)环网单元

用于1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设施,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户外环网单元安装于箱体中时亦称开闭器),也称环网柜。

(四)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五)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六)10kV箱式变电站

将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380/220V配电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简称箱变。

(七)公用变电站

指为新建住宅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站,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

(八)专用变电站

指为新建住宅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专变。

(九)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 篇3

目 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2 用电负荷标准 5.3 无功补偿

6.配(变)电站

6.1 站址选择

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0.配电自动化要求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术语

3.1配(变)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

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3.3 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3.4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5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3.6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3.7公用变电站

指为新建住宅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站,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

3.8专用变电站

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专变。

3.9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4 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 4

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住宅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便民购电服务用房、自动购电终端点。

4.4建筑面积在30万m2 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4.5 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6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8 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均应采用地下敷设的配电网。

4.9 住宅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及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4.10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供电的,住宅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住宅楼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楼梯间配电箱内,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4.11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本小区开关站(开闭所)提供10kV电源,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4.1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5 供配电系统

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5.1.1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5

应单独设计专变供电。

5.1.2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5.2用电负荷标准 5.2.1标准住宅建筑。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市规划局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居民住宅。

(1)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2)每户建筑面积60㎡(含)-9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

(3)每户建筑面积90㎡(含)-15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

(4)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含)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10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的16m㎡铜芯塑料线。

(5)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标准,原则不低于40W/㎡。容量高于最低配置容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5.2.2 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配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需要系数法计算,并满足7-10年居民生活用电发展的需求。5.3无功补偿

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变)电站的低压侧,经补偿后cosΦ不低于0.92。6 配(变)电站

6.1 站址选择

6.1.1 站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住宅小区内合理布置。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并满足对周围环境隔声的要求。

6.1.2为满足住宅小区负荷要求及供电质量,有条件时建筑面积每2万m2的建筑群内,应设置不少于一处公用配(变)电站的位置。

6.1.3总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开关站,由其向区域内配(变)电站供电。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开关站内。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

6.1.4 住宅小区公用配(变)电站宜采用地上布置,可采用户外箱变。在地下室布置配(变)电站时,不宜布置在建筑物最底层。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2.1住宅小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600VA。配电变压器的选择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6.3 主接线

6.3.1 根据住宅小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住宅小区内10kV供电接线方式可分别采用单辐射和单环网、双环网运行接线方式(主结线见附录图A-

1、A-

2、A-3)。

6.3.2 开关站、环网单元采用环网(开环运行)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关站、环网单元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宜大于4回。

6.3.3 住宅小区公用变电站10kV侧宜采用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主结线见附录图B)

6.3.4 住宅小区专用变电站:

6.3.4.1.专用变电站变压器总容量在1250kVA及以上时,其10kV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

6.3.4.2.住宅小区内由开关站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站供电时,分配(变)电站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6.3.4.3.配(变)电站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6.4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6.4.1 10kV箱变采用户外式时,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6.4.2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应留人员进出通道和设备进出通道,当无法满足要求时,配(变)电站应设在地面。

6.4.3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其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建筑内与其无关的管道(包括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不能通过配(变)电站。

6.4.4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高低压电缆通道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公用变电站、专用变电站的电缆应分层或分侧敷设。

6.4.5 配(变)电站的选址应能保证其GPRS数据的正常通讯,以满足远程自动抄表功能。开关站及配(变)电站实施远方终端数据采集、保证信息传送上传至开关站或配(变)电站及调度管理部门。智能电度表能通过RS-485接口采集全部数据,终端能同时支持不少于两种规约的电表接入。7 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7.1低压线路末端电压降应≤4%,且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50m。

7.2 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分开敷设、采用不同通道并做吊牌标示。住宅供电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等截面的铜芯交联电缆。

7.3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电缆分接箱,如在电缆竖井内,宜选用封闭式低压插接母线或预分支电缆;分层集中装表的表前主干线宜采用单芯铜芯交联电缆。

7.4楼内低压线路设计标准应满足每户电气设计容量及国家相关标准。7.5低压配电系统应实行区域供电模式,并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得跨区域供电。

7.6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低压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防雷

8.1.1 10kV架空线的柱上负荷开关(含断路器),应设置避雷器。8.1.2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

8.2 接地

8.2.1 10kV避雷器独立设置接地,其接地电阻应≤10Ω,如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4Ω,低压避雷器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

8.2.2 公用变电站的低压系统,采用“TN-C-S”或“TN-S”接地方式。9 计量装置

9.1 住宅小区内的配(变)电站安装总电能计量装置,对电能进行分级计量与统计。

9.2 居民住宅用电实施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采用一户一表。电能表的选用应与抄表收费方式相适应,采用能满足集抄预付费及阶梯电价的智能电表。

9.3 住宅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设计计量表安装位置。9.4 住宅小区内各类计量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其封闭性能应满足防窃电功能。

9.5 电能表原则上应逐层安装。10 配电自动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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