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2024-09-02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共8篇)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篇1

一、破产企业一般资产的处置方式

1、协议转让

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开竞价、拍卖

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也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公开竞价、拍卖工作委托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进行。竞价之前,必须公告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基价。受让人可以是本单位职工、社会自然人和法人。

3、租赁

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处置时,也可以选择租赁(包括融资租赁)的方式,即将破产财产出租给承租人,4、招商

企业破产后,其所拥有的破产资产也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根据我国在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方式有以下五种:

1、国有土地出让

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即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处置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进行融资、产权运作,而且国家有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企业对土地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缺点是:出让金数额巨大,会形成对企业沉重的资金负担。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无力支付巨额出让金,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大幅度削减出让金,这必然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土地市场混乱,给土地资产

管理留下后遗症。适用范围是:经济实力雄厚、占地面积小或改变用途、被拍卖等规定必须进行出让的企业行为。

2、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资金负担大大减轻,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租金进入企业成本,并可适时调整租金,保证国家收益,也可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缺点是:企业对土地使用权没有以转让方式处置的权利,不得于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功能,不利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适用范围是:长期负债过重、经营亏损、占地面积大,无能力一次支付出让金的企业。

3、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的优点是:企业不需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资金压力减轻。缺点是:国家与企业共担风险,国家股持股人不明,不便管理,影响国有股的切实实现。土地资产总额巨大,会大大改变企业产权结构,使企业效益降低,影响其它股东的积极性。适用范围是:占地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有开发前途或政策上需扶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

4、保留划拨用地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A、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B、国有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C、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D、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B、C、D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兼并和松散型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处置,但如土地发生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则必须纳入出让轨道。因此,这只是一种暂时、过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不是发展方向。

5、授权经营管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没有资金负担,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并可通过联营、入股、置换和重组等形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缺点是: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在空转,国家土地资产收益暂时未得到体现,需等到土地使用权进入实转后才行;另外,需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等。

三、拍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 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可知:

1、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3、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篇2

一、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 美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随着利率波动的加剧, 截止到20世纪末, 美国存在比较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数目已经超过1600家, 而因不良资产问题倒闭的银行已经超过400家, 这严重影响了美国银行与金融业的稳定。为了解决不良资产过大而造成的银行经营失败问题, 美国建立了“重组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mpany简称RTC) , 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也被称作RTC方式。

RTC方式运作情况是:美国政府从预算资金中拿出500亿美元对重组信托公司进行注资, 并同时授权重组信托公司接管所有存在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这种授权接管的做法本质是将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好资产与坏资产相分离, 然后集中处置, 其中具有决定意义并起关键作用的是整批出售 (Bank Sales) 。所谓整批出售并无严格的定义, 一般是指将价值上亿元的多个贷款项目与不动产拍卖案件结合在一起共同出售, 或对少数投资人进行拍卖。通常而言, 整批出售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最有效的方式;另外, 还有招标销售、资产证券化、个别出售等处置方式。其后的7年里, 美国重组资产信托公司成功地在接管了2000多家有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出售抵押资产4000亿美元, 较好地稳定了美国的银行体系。

此外, 美国还发明了一种著名的不良资产剥离处置的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具体运作情况是:一家出现不良资产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是由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两部分组成的, 把其中的不良资产从该出问题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 按公平市值转至另一家专门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坏银行, 由其负责收回资金和变现资产。通过此方法使得剥离出不良资产的银行能够继续正常地经营, 防止其因不良资产过多而被采取破产清算, 进而降低了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的冲击, 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总之, 通过以上措施, 美国银行业顺利处置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银行业焕发了新的生机。

(二) 日本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20世纪90年代, 日本经济泡沫破裂以后, 日本银行业沉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截至2001年3月份, 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达150万亿日元, 占贷款总额的22%。为降低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监管, 同时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一个重组信托公司——共同债权收购机构, 由该机构收购资不抵债的银行等信贷机构形成的不良贷款, 然后再进行重组处理。但是, 由于在不良资产重组上的困难, 日本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一直成效不明显。

因此, 为加快处理处于破产边缘的金融机构, 日本政府又建立了特别公共管理制度与“过桥”银行。特别公共管理 (暂时国有化制度) 主要适用于那些不能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或已停止支付存款的大银行, 由存款保险机构取得该银行的股权, 并采取折价的办法处理股权。这种做法既维护了银行生存, 保护了存款公众的利益, 又使银行股东以资产缩水的方式承担了成本, 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过桥”银行制度主要适用于中小银行。该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是:“过桥”银行接收倒闭银行的全部资产, 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出售, 拍卖资产所得与存款之间的差额, 将由税收弥补, 并对存款人偿付, 待资产清理完毕, “过桥”银行就结束使命。

二、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 尽管美日两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不同, 处置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但是他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有许多共同之处:第一, 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心都是进行资产分离, 将好资产与坏资产区别开来, 分散重组、打包出售, 尽快消化这些不良资产。第二, 两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和制度创新, 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具体措施有:出台一系列的法律, 给予重组的立法支持, 从法律上确立不良资产重组处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第三, 两国政府都设立了不良资产重组处置的专门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资产重组管理。第四, 从资金来源上看看, 两国都是以政府注资为主, 以银行、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等资金为辅。如美国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 由政府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注资近2000亿美元。日本在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 也同样由政府和银行注入大量的资金。第五, 两国政府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如美国调整税收政策, 减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税;日本实施了长达19个月的零利率政策。

三、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 一方面, 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步伐日趋加快, 金融业集中趋势日益明显。另一方面, 金融风暴也使得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带有明显的本国特色, 但世界各国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所积累的大量经验教训仍能给我国银行业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以美国为例, 几乎所有不良资产都是由政府拥有的。因为那些原本拥有这些贷款的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己经倒闭, 并且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FDIC) 或处置信托公司接管。而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在树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 比简单的监管要直接有效得多。同时, 美日两国情况也表明, 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有密切关系。另外, 银行体系的稳固对整个国家经济金融又至关重要, 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政府也应动用国家资源来支持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更重要的是没有政府的支持, 银行业大规模的资产重组根本不可能实施。

(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信托机构进行运营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是信贷货币资金运动的中断, 因此必须在金融系统之中建立一个既能经营货币资产, 又能经营实物资产的中介机构, 以便能从根本上使中断的信贷货币资金运动连接起来。因此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处理机构, 来完成处置的清算信托工作, 这样做法的核心是明确在处理过程中的责任。美国处理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时, 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日本成立“过桥银行”。

(三) 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应采取多渠道融资多种手段并用

从美日两国的经验看, 两国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上一直坚持多渠道注入资金, 一方面以政府注资为主, 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资金。另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也是多种方式结合, 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灵活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以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

(四) 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中法律的保障、政策的扶持以及制度的创新都是不良资产处置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和基石。从信托重组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到该机构权责的确定, 进而到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资产分离与重组出售, 整个处置过程中, 都不可或缺的需要法律、制度和政策作为保障。

(五)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时间应该越早越好

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 尽管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会随时间的持续其价值能够有所改善, 但大部分的不良资产, 往往是处置持续时间越长, 其本身收回的价值越小。因此, 应根据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情况进行及时处置。美日两国的经验表明, 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 推迟处置只能增加处置的风险和成本。不良资产的处置应越早效果越好。相反, 处置越晚, 不良资产积累就越多, 进而对金融体系的危害和冲击就越大, 相应处置成本就越高。

摘要: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 已成为影响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美日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为研究对象, 通过比较分析美日两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的效果, 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有所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资产分离

参考文献

[1]吴俊.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 科技经济市场.2011 (8) :39-40.

[2]尹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研究——基于美国金融同业经验的视角[J].农村金融研究.2011 (4) :35-38.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篇3

关键词:改制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改制和破产都会涉及企业档案所有权的变化及其处置问题。明确档案归属,合理处置档案,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及其合作方的利益和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的利益,甚至国家机密。因此,明确改制和破产企业各类档案的归属流向,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对于妥善留存原国有企业档案,避免国有档案流失具有重要作用,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

一、改制破产企业档案价值分析

企业档案是企业重要的信息资源,具有极强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文书档案记载着企业发展的历史;会计档案中的大量原始凭证是企业车辆过户、资产评估和法律诉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基建档案在企业原有职工住房的修复、资产核定等方面可提供原始数据;工程档案在市场投标、资质申报中发挥重要作用;产品档案在产品开发及用户服务等方面有较高利用价值,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必不可少。根据对部分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利用情况分析,其档案利用目的主要集中在编史修志、审计、债务核查、清产核资、市场投标、维护职工权益、法律诉讼等方面。

二、改制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情况

1.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从对部分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调研情况来看,基建、设备等科技档案一般随其实体移交。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声像档案的流向大体有如下三种情况,即向上一级企业移交、向接收企业移交、留在改制企业。

2.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自行组织鉴定工作;二是部分破产企业的档案由集团、总公司接收后,组织人员开展鉴定工作;三是部分改制破产企业的档案整体移交接收单位后,接收单位直接上架或封存,不进行鉴定。

3.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的保管。改制企业由于企业还存在或有接收单位,因此档案一般保存在原企业或移交接收单位保存,保管条件较好,基本能够满足“维护档案安全”的要求。大部分破产企业的档案一般按要求移交上一级企业保管,有的集团公司专门拨出经费,改造档案库房,集中保管本系统所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但是,多数破产企业档案的保管条件不十分理想,有的只是暂存在下属企业的库房之中,有的还没有建立独立档案库房。

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问题分析

1.档案处置工作不能与企业改制破产等工作同步进行。一些企业没有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到改制破产工作中,导致档案处置滞后于改制破产工作。特别是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由于档案部门没有及时介入,导致企业破产后,档案只能原地封存,保管条件较差,隐患较多。

2.档案鉴定工作不能按照要求有序开展。一是对鉴定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特别是在处置文书、会计等档案时,有的改制企业不能按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一般是笼统地移交给主管部门。二是档案人员不足,没有精力开展鉴定工作。改制企业档案人员有的被分流,有的已下岗,有的虽然还在岗,但一般都安排了其他工作。主管部门接收这部分档案后,如果有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可借调或返聘有经验的档案人员开展鉴定工作,如果没有条件,基本是将档案入库后,封存管理,不再做进一步的鉴定销毁工作。三是文书档案缺乏鉴定标准,即使开展了鉴定工作,也是依据企业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或参考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3.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经费不能完全得到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在清算费中要列入档案处置费用,《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规定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档案的清理、鉴定、保管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但执行时较困难,只有部分企业在经费方面给予了保障。此外,寄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寄存期满后档案如何处置也是企业面临的问题。

分析以上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企业领导缺乏档案意识,没有把档案工作作为企业资产重组及破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给予资金、人员支持。二是主要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人员在企业破产前已自谋出路,只有少数留守人员代管档案,应付破产清算期间的利用工作,无力开展档案鉴定等处置工作。三是破产清算费基本用于企业职工遣散,无力保证档案处置所需经费。四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难于及时介入,开展指导,导致有关文件执行不力。

四、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对策研究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处置工作不能与改制破产工作同步进行、接收改制和破产企业档案困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必须强化档案处置工作措施,确保档案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1.制发相关文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档案处置工作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改制与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档案处置工作提供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引导。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档案处置工作的各方责任,改变档案处置工作只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家职责的看法。在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监督指导破产国有企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在开展改制或破产工作时,应根据需要,同步成立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档案处置方案,协调解决档案处置工作中需要的经费、人员等问题;同步成立档案处置工作机构,档案处置工作机构应由改制企业上级单位或资产托管机构档案人员、资产清算组织有关人员、企业档案工作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档案处置方案的起草以及各类档案的处置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档案处置工作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或破产工作同步进行。

三是建立改制和破产企业相关情况通报机制,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资产托管机构,应在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前,将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的申请文件抄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及时介入档案处置工作。

四是要建立改制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避免档案处置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国有档案的流失。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总公司档案处置方案的审核,集团、总公司档案部门负责审核下属改制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方案,并将审核通过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档案处置方案未经批准、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档案。

五是依法加强对档案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档案处置方面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进一步优化档案处置工作的法制环境,约束企业领导、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定,重视并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得到合理处置,安全保管及有效利用。

2.加强企业的自我监管。国有企业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强档案处置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形成上下衔接的档案处置工作制度体系。使档案处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既维护企业档案的所有权、占有权和收益权,又避免档案的随意处置。

3.强化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化档案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方面不仅要出政策,提要求,还应针对档案处置工作日益加重的新形势,适时组织对辖区内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档案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保障档案处置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4.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从主渠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控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应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档案处置方面同样负有重要责任。为此,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监管范围,纳入改制工作总体方案和具体执行程序,在审核改制、破产工作总体方案时,把档案处置工作作为审核内容之一,在布置、协调改制、破产工作时,应对档案处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提出要求等等,以形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监管档案处置工作的良好局面。

5.积极探索集中统一保管与接收破产企业档案的新方法。目前破产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档案和企业党群工作档案主要是移交集团、总公司,一些破产企业较多的集团、总公司保管下级企业档案的压力较大。针对这种情况,为更加妥善、安全地保管破产企业的档案,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第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由他们出面组织设立破产企业档案保管或寄存机构,集中统一保管与提供利用破产企业档案。第二,借助社会组织保管破产企业档案。目前,我国的一些大学、研究机构具有保管档案的能力,从教学、研究的目的需要出发,也有接收具有一定历史地位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愿望,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可与高校、研究所就可行性进行探讨,在双方愿意、能确保档案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捐赠的形式,将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向社会公共机构移交。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篇4

破产企业的价值要怎么评估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按照法律程序和专门方法,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和评估,具体要做的工作如下:

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资产负债表不仅是企业申请立项评估的上报资料,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评估前的整体资产状况,为了保证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以下环节重点审计:

往来账款 重点审计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搞清是否存在坏账,包括债务人是否已经死亡或者破产;抑或法院已经判决终止执行,无力偿还,不可能再偿还的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大多3年以上),估计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款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关键是要搞清是否有费用挂账。对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则应重点关注是否有红字明细余额,这些借方余额是否是秘密亏损,是否有费用性挂账。

存货 重点关注各存货项目的潜亏及残、次、冷、背、腐蚀及毁损存货的明细,并通过对成本核算方法的分析和检查,判断存货成本是否有人为“肿胀“现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重点关注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少提或漏提现象。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费用性支出挂账,固定资产项目是否有已经交付使用但依然没有结转的现象。

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大多数破产企业都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及递延资产,由于这些项目不存在变现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将其转入损益。由于存在以上种种情况,企业破产日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些项目属不能变现的“虚拟资产”,有些债权债务属性不清,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势必使评估的质量受到影响。为确保评估质量,应通过审计,并编制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

明确企业破产的无效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清查企业破产基准日的资产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具体工作如下:

核实破产财产盈亏情况 以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核实破产企业资产的盈亏、毁损及待报废情况。对仓库里的`借条顶库物资,按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经办人分类列表、入账。

收集破产企业相关证件 收集房地产证件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等,了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时间、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填列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统计表,按抵押时间的先后确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为法院提供事实依据。同时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将抵押担保资产予以剔除,不作评估,但应将抵押担保资产中超过抵押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列入评估资产范围。

作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 针对不同企业的破产财产,设计各类评估明细表、汇总表,作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在评估工作中,在产品、半成品的评估难度尤其大,由于企业破产后不能配套组装,其价值难以确定,应综合分析,按材料物资属性计价并确定其清算价值。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篇5

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

(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近期财务报告

C、资产处置意向书

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产损失核销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及批复、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新设立企业章程、职代会决议、银行债权保全证明、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职工安置费用批复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6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23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

定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批准;

(五)县(市、区)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因企业改制(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国有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篇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制度是北京市当前出台的一项重要的财政管理改革举措,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提供了重要保障。主要做法是:

(1) 规定了相关单位职责。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到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同时, 对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各自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确保进场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2) 明确了进场交易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等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 (含10万元) 、批量价值原值20万元 (含20万元) 以上以及其他另有规定要求的资产。

(3) 规范了处置价格的确定程序。经中介机构评估或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拍卖底价, 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 再次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 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处置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附加条件。

(4) 强化了处置信息发布的管理。为确保处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对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发布、调整、撤销等环节的公告时限、发布载体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5) 严格了处置收入的管理。为确保处置收入的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 还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确保进场交易工作规范运行。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篇8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选择处置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要针对我国特有性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置方式,来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让资产处置方式随经济的发展不断进步,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体的资产管理处置模式,使政策性和商业性的不良资产都得到处置,并扩大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范围。

一、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现状分析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直至如今也有几年的时间了,从一开始的不良资产收购到现在处置资产,其发展的状态还不错,这主要依赖于时代的进步,我们收集了越来越多的有效经验,作为参考依据应用于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以在资产管理方面也要结合中国特有的性质,不可将借鉴的经验直接使用,要加以创新完善成适用于我国所处现状的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起源于美国,美国研究出很多很有价值的资产处置方式,我国先是借鉴了有价值的经验通过政策性和商业性的收购解决了不良资产,随后紧接着选择正确的资产处置方式应用于资产管理公司,为公司将来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

(一)资产拍卖的方式。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有着不良资产地域分布广,分布不均衡等特征,在处置资产的方式上也有多种选择。例如拍卖,将不良资产公开进行处理。这种处置方式可以使资产处置公开化,利用市场可以扩大购买力,也解决了资产地域分布的空间限制问题,但是拍卖的方式也有不好之处,比如拍卖过程中保留价,拍卖师的操作等存在不合适的地方,所以拍卖的资产处置方式还需要继续改善。

(二)打包出售资产。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将资产打包出售,对于那些分布在远地方,管理困难的资产可以采取这种处置方式,将资产批量包装,用最快的速度处理掉这部分资产。这种打包出售的处置方式,通过资产的组合形式,来带动原本不够吸引人的资产,提高资产的价值,使资产重新得到市场的需求,提升资产管理公司的效益。

(三)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处置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资产的本身不被市场需求,只有专门的买主需要,导致资产必须得通过协议转让才得以处置。虽说转让的过程中,没有很多种选择,但只要有人需要转让就可以开始,不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处置资产的速度很快,可是此方式存在的安全隐患太多,转让过程中的变数难以控制,所以这种处置方式还是尽量减少应用比较好。

(四)竞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资产竞价可以解决一些不适用于拍卖,打包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资产,使它在公开的场所得到最高限度的竞标价格,此过程所需的成本较低,操作也不是很麻烦,还可以有效的减少资产安全隐患。竞价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消息传播途径是否广泛,买家心里的低价不能够确定,及在竞价公平性的保障等方面。这是资产竞价处置方式的简单概述,同时我国还采用招标,诉讼追偿,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将资产进行合法的处置管理,降低资产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效益。

三、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一)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首先根据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制定项目规划,将资产处置方式具体化,使公司在项目实施时有参照标准,依据商业化不良资产还需要融资收购的特点,总结出商业化资产处置最终要实现持续盈利,才可以降低公司融资风险,所以盈利应放在商业化不良资产的首要位置。然后将商业化不良资产加以归类处置,利用科学分类方法,将商业化不良资产重新整理,将价值高的资产优先处置,短期内无盈利价值的资产采取合适方式处置,其余的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资产,要在尽量减少公司损失的前提下加快处置速度。抓住机遇,带动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好的环境下,提升商业化不良资产的输出力度,还可以通过利用股市行情,预测行业发展前景,把对行业的研究进行的彻底一些,带动公司资产处置效益。

(二)政策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是我国的重点处置对象,而一直以来的处置原则都是在尽量减少隐患的条件下,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并结合实际的资产处置情况,采取既有安全保障又有效率的处置方式。对于政策化不良资产的日常处理,要注重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选择政策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例如店铺和商铺,这种热门资产采取拍卖的方式,厂房和大面积土地可采取招标转让的方式,不同的资产所具备的特征不一样,将资产与市场结合研究,选择适合的处置方式。再将社会宏观经济发展进行深度研究,选择一个最好的处置时机,将政策化不良资产向低成本高收益目标加以处置。

四、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的原则

(一)根据处置属性和属性要素选择。处置主体,客观对象和时间属性,这三个方面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然后在处置主体中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企业和购买人这三个主观对象中,可以总结出一个购买人的处置属性和四个处置要素。在客观对象中从处置对象和处置结果这两个客观对象中,可以总结出两个处置属性和八个处置要素。在时间属性从资产处置阶段和资产处置回收的时间点的数量这两个时间因素中,又可以总结出两个处置属性和五个处置要素。总共五个处置属性分别为处置对象、处置阶段、处置类型、处置回收和处置结果。十七个属性要素分别为债权、股权、物权、非处置、初次处置、最终处置、回购、转让、经营、核销、一次性、分阶段、收回债权、收回股权、收回物权、收回现金和入账损益。

(二)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为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资产处置程序的不规范所造成的资产风险,公司依据处置方式的属性将处置程序规范化,降低资产操作风险,防患于未然。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使公司的运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有制度的保障。不断更新升级规范化的处置程序,来应对市场中各种可能会发生的情况,防止突发状况影响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处置程序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只要公司一系列规范化的处置程序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就可以将资产管理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三)处置方式选择具有创新性的。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还是较多的运用传统资产处置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大量的经验支持,但是它却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效益,现代化的处置方式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导致我国一直缺乏先进的技术经验,所以选择创新性的处置方式,才是推动公司处置效率的必经之路,它有利于优化资产公司管理,应该得到鼓励提倡。创新性处置方式的发展还存在很多能力上的不足,锻炼公司员工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性深入到公司的管理理念中,勇于迈出创新的第一步,即使以失败告终,也要总结经验重拾信心,坚持不懈的完成处置方式创新。

结语:我国资产处置方式在不断的进行优化,通过对资产处置方式的科学选择,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带去了新气象。将商业性和政策性不良资产分别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根据处置属性和属性要素选择,还要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把处置方式加以创新,提高公司资产处置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陈英.内部控制视角下提高资产处置效益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1):1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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