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07-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用8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1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从2008年至今累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7起,死亡35人,受伤7人。其中:2008年1月16日×××公司发生铁水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公司仅2008年就发生3起死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010年×××公司发生生料脱落造成2名工人被埋死亡的事故;×××公司2008年12月30日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塌料事故,2009年又发生两起死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2011年再次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故障排除和检维修作业无章可循。三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对新招聘的员工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规范,导致安全防护用品未起到防护作用。四是有关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没有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五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六是部分县(区)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2-

次全面深入地大检查大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等。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危险源监控和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强化源头安全管理

一是各县(区)安监局要及时掌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精神及要求传达至辖区各相关企业。二是全面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工贸企业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未执行“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其到安监部门完善手续,对违反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县(区)安监局要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精神及要求,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督促、指导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安排上岗作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大力开展行政执法,强化企业依法生产

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情况,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自治区、市级企业)实现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定执法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要针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二是要严肃事故查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按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把事故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继续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推动行业规范运行

冶金企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发生喷溅、煤粉爆炸、气体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各县(区)安监局要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4-

局第26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冶金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情况,特别要检查企业在涉及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及对外承包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和责任划分情况,关闭非法生产冶金企业,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冶金企业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六、逐步推进安全标准化,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2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6月29日下午4时45分,深圳市东部华东侨城太空迷航游乐设施发生伤亡事故,导致游客6死10伤,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为加强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旅游局与市质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分别对北京欢乐谷和石景山游乐园等有大型游乐设施旅游企业开展了联合安全检查。为维护全市旅游企业的安全与稳定,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吸取教训,加强防范,举一反三。各单位要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深圳市东部华东侨城事故教训,提高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本着对游客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相关要求,找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严密措施,强化责任分工,坚决清除各种隐患,严防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各种大型游乐设施、牵引索道、缆车、滑道等大型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与设施安全检查表》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见附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机制,严格开展日常自检和维护保养,做好设备设施突发故障的应急演练工作,切实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集中力量“排大隐患,防大事故”,绝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和漏洞。

三、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的安全防范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能力,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相关培训和演练,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安全宣传,使游客及时了解旅游安全和应急方面的知识,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提高自身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游客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巩固安全生产月成果。各区县旅游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等行业规章,加大力度,继续巩固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的好作法、好经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和各游乐设施安全状况的安全监管,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值班制度,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严禁迟报、瞒报,并迅速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4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寒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办《潍坊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巩固和提升我区开展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现将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发展壮大的现代装备制作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工业等新兴冶金建材行业。投资增加了,项目多了,安全监管的难度将随之加大,而且上级每年都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压缩和减少。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因此,我们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抓好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更高的工作标准,更加严厉的工作措施,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标准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区行业主管部门 1

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把“标准化创建活动”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抓好工作方案的落实,提高创建质量,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标准化创建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活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的开展。区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成员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标准化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按照要求建立“标准化创建活动”责任考核考评和工作督导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次未能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将由区政府约谈其有关领导说明原因;对3次未能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其当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该单位主要领导须就此向区政府作书面报告。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企业 “标准化创建活动”不落实,安全事故多发的,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技术支撑。区安办充分发挥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做好指导、督促。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特点,聘请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成立“标准化建设”专家组,加强对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标准化建设的指导。

(六)搞好舆论宣传。区“标准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编发简报,推动工作开展。利用宣传栏、网站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标准化创建活动”工作,深入企业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企业到已达到标准化的企业现场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拒不执行或达标不力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促使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加大资金投入。将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培训、奖励等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各企业单位确保了整改资金的落实,对每批经考评达标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正面宣传,使达标企业为社会所了解,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得实惠,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达标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省、市深化各行业、各领域专项整治要求,全面深化冶金、建

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强化、细化整治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整治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虽然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一些企业工作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是标准宣传贯彻实施不到位,企业的传统习惯性大,对标准化的内涵了解不够,自觉应用标准进行生产的比例还很小;三是少部企业辐射面积不大,安全生产档案记录不够完善,培训形式单一,技术示范措施粗放,示范带动不明显,生产中安全存在隐患,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回顾几年来的工作,尽管我们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是,与兄弟县市区相比,我们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示范企业、班组的专业培训,扩大标准化示范覆盖面,增强示范工作的辐射带动能力,把示范工作引向深入。二是扩大示范规模,逐步把示范工作从点向面延伸,实现全区一般企业达到标准化。三是狠抓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现场检查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企业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知识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一线员工掌握和使用标准的能力。

以上的汇报如有不对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5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

近日,国务院批准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制定《条例》实施办法。《条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四、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秋季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各省(区、市)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校车生产销售情况;各县(区、市)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在此之前,各省(区、市)也要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专项督查。

七、履行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细化职责任务,及时沟通情况,加强指导协调,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校车经费筹措机制等。

各省(区、市)要将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条例》实施办法于2012年9月15日前,校车服务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办公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邮编:100816;联系人和电话:高君,66097791,蓝妍,66096503,66097809(传真);电子邮箱:xiaoguanchu@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7

【发布文号】汕府〔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2007-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的目标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亲自抓,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具体抓,其他业务分管领导对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各区县、镇(街道)、村(居)均应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可由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村(居)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和各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飞行巡查制度,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飞行巡查。各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员制度,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确保每个村(居)和工业园区配备不少于2人的消防安全巡查员。要完善、落实消防责任考评制度,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一级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每年考评一次。

(二)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内容,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来落实。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发动各民间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城管、电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技术规范并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发证,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聘请专职保安消防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水源要保障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留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保障畅通,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一)健全和完善我市消防法规体系。要加快《汕头市消防条例》的立法步伐,力争2007年上半年能够颁布实施。争取2007年底前颁布实施《汕头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消防责任制规定》。

(二)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工作队伍的作用,依靠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发生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今后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居)委组织管理、村(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切实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城镇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城镇消防安全布局、重大火灾危险源、区域火灾风险、公共消防设施优化配置、城镇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能力、消防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科学评估,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按“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出资,力争在2008年完成火灾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和火灾的早期预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逐步推广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四)努力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紧紧抓住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适时实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明确承保后保险人开展防灾防损的职责,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并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减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发挥保险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努力形成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确定每年的11月为我市的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有消防安全宣传的内容。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大力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消防部队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设计、施工人员,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事业、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并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消防培训,对未落实消防培训责任的单位、场所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重点(中心)镇应在今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其它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编制。由各区县政府责成各乡镇(街道)根据已编制消防规划或建成区道路情况,清理市政消火栓的欠帐情况,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可按照企业“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在2007年底前使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行政中心所在地,以及东里镇、莲下镇、谷饶镇、外砂镇、陈店镇、关埠镇、两英镇、陇田镇、和平镇、贵屿镇等玩具、毛织、内衣、染布、电子、音像等产业集中的镇(街道)的市政消火栓严重欠帐的现状得到根本好转。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按规定列支,争取2007年6月底前100%达到应建标准。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城市、城镇建设规划要求,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2007年底前完成消防水上中队、金平一、二中队和潮南区消防大、中队营房的改造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黄厝围消防中队的营房建设,2009年底前完成特勤消防大队的营房建设。市中心城区2007年购置抢险救援车2辆,国产消防举高车1辆,2008年购置消防举高车1辆,水罐车4辆,2009年购置高喷车1辆,并按标准型消防站标准配齐黄厝围中队车辆装备。澄海、潮阳、潮南三地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举高车、高喷车和多功能消防车的配备。在2006年省消防总队配齐11种个人防护装备的基础上,至2009年,全面更新个人防护装备及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2007年配齐各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检查设备和各中队车载台、基地台、对讲机通信设备;2008年按照省要求配齐主战消防车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和一套灭火救援现场实时图象记录传输设备。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彻底遏制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风气。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用铁的手腕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认真履行整治职责,结合国务院安委部署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负起抓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对于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各级政府要督促其整改,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消防手续,对于小作坊和小档口,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全面整治阶段结束后,各级政府必须将所摸查场所清单和已整改场所清单经领导签名盖章后逐级如实上报,谁漏报、瞒报或上报情况不实,便由谁负责任。清理整治过程中,对于拒不整改隐患的钉子户,当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治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将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名单汇总至市政府,由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各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场所要责无旁贷地负起督促清理整治的责任,对不依法整改的单位、场所要动用所能动用的各种手段予以处理,确保隐患得到消除。清理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发布的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各职能部门要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继续对各区县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量化考核。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区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要亲自牵头督促整改,并落实具体的整改责任单位,在督办期内无法改正火灾隐患的,一律实施停产停业。各级安监部门要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工商管理部门要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增加我市现役消防力量。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纯洁公安消防队伍。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消防职业特点,逐步提高消防官兵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消防官兵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对因公伤亡和病残的消防官兵进行抚恤,对消防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要采取措施,开辟渠道,优先安置。

(二)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队伍。应对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实际,发展事业编制消防人员,由市政府组织逐年招聘一批消防协管员,充实到除消防执法岗位和灭火指挥岗位之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岗位,如内勤、财务、房产管理、业务受理、档案管理等等,把有限的消防警力充分运用到执法和消防执勤岗位。消防协管员可采用事业单位编制,采取逐年招聘充实的办法,争取2007年招聘20人,2008年招聘30人,2009年招聘20人,三年内达到70人。

(三)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坚持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2007―2009年3年分别招收70、80、10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充实到各消防中队。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2007―2009年,全市每年新建20支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其中全市中心镇、重点镇和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镇(街道)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每支队伍人员配备不得少于10人。达到《消防法》规定的建队要求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立义务消防队,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企业应设置专职保安消防队员,2007―2008年全市分别发展126、168、126名专职保安消防队员。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8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记者专题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和起草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规定,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今年以来,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结合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中,对事故多发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3 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并达成一致。7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二、《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记者: 《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黄毅: 《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紧紧抓住不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三、《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记者:刚才,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又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 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 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 《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按《通知》规定,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三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通知》规定,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 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的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提出要求,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65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煤矿36起、死亡441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000多个,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一 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集中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五、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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