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4-06-2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用11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1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调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6号),2009年9月中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将组成督查调研组赴各地进行督查调研。为做好迎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督查调研组到我市督查调研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认真对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自检自查,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撰写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总结和2008年度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于2009年9月10日前录入到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各单位于2009年9月8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所有公文(含内部文件、涉密文件除外)录入到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并将资料一式四份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6楼11623 1

室),由市政务公开办转交各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由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落实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发布工作。

四、市档案局、市文化局于2009年9月8日前指导督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依据《条例》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包括开辟专门场所、添置设备、挂牌接待等)。

五、市政府新闻办于2009年9月8日前完善本市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将2008年1月以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议情况资料送市政务公开办。

六、市法制办于2009年9月8日前将南宁市所有现行规范性文件一式四份(附电子版)送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转交各信息公开查阅点。

七、由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于2009年9月10日前到各部门各单位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迎检工作情况。

八、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开发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九、由市政务公开办、市信息办、市监察局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录入、政民互动平台回复处理工作。

十、由市信息办负责加快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改造工作,促使信息公开目录与政府门户网站的深度整合,解决信息二次录入问题;制定方案,形成市和县区两级目录系统的互联互通。

十一、由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和各主管部门负责,于2009

年9月8日前组织做好下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南宁市公共服务资源目录,做好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供水、供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十二、由市信息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报、在线状态查询、在线监督、在线反馈等工作。

十三、武鸣县人民政府、青秀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调研的主要内容,于2009年9月8日前做好自查整改和汇报准备工作。

十四、由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制定和公布新闻发布应急响应机制。

十五、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于2009年9月10日前整理我市各类行政服务事项的资料,并将资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送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转交各信息查阅点。

十六、市政府办公厅文书科于2009年9月8日前,整理2008年1月以来的《南宁政报》,并将资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送市政务公开办。

(联系人:黄玉鸾、黄海莲联系电话、传真:550520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3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我县自开展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以来,灭鼠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但由于老鼠繁育能力强,老鼠密度回升很快,据县植保站2月在江安镇的鼠情监测调查,农田鼠密度为23%,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3%;农舍鼠密度为1%,与去年同期持平。从农田鼠害监测情况看,两年一次的全县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刻不容缓。为此,县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灭鼠。由于老鼠具有迁移危害习性,鼠害危害严重且面广,单家独户防治很难凑效,因此,搞好全县农田农舍统一灭鼠非常重要。要坚持全县统一指挥、统一技术、统一时间、统一投药、统一检查的“五统一”办法,做到房不漏间、田不漏块,确保全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统一灭鼠

工作作为“虫口夺粮、保粮防病”的重要措施来抓,将统一灭鼠工作纳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早做好组织、技术、资金、物资“四落实”。我县成立了江安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技术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县农田农舍统一灭鼠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亲自抓落实,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统一灭鼠工作。各村、社要选定2-3名灭鼠技术员,负责毒饵的配臵、管理、分发和指导投放工作。

三、灭鼠物资的筹集。根据《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乡镇应统筹安排,组织发动广大群众,积极筹集新鲜粮食,解决饵料问题,确保统一灭鼠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确保全县统一灭鼠任务的全面完成,今年我县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的鼠药款和培训及资料费已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农业局集中统一购买鼠药、开展技术培训和印发技术资料,组织开展全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鼠药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的行为,以防止制售、使用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鼠药给人畜和害鼠天敌安全带来威胁。县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准确的天气信息,为确定具体灭鼠时间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认真搞好鼠情监测,全面推广普及毒饵站灭鼠新技术和高效低毒鼠药,负责全县灭鼠技术指导工作。

五、分阶段组织实施。全县农田农舍灭鼠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3月6日至15日)。开展宣传培-2-

训,发放技术资料,筹集饵料和药剂,组织人员配臵发放毒饵等。

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按照农田农舍统一灭鼠技术要求,全面推广毒饵站灭鼠技术,进行科学灭鼠。第三阶段是总结检查验收阶段(4月1日至5日)。收集汇总鼠药发放登记表,检查验收灭鼠效果,总结灭鼠工作成效。

六、科学制定灭鼠方案。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乡镇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建立、统一灭鼠规划、饵料筹集措施、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毒饵配臵、管理和发放计划等情况。各乡镇要将工作方案于2009年3月15日以前报县农业局(联系人:于中富;联系电话:2622826),县农业局将根据工作方案分配和提供鼠药。

七、严格考核奖惩。要将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工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检查考核灭鼠工作组织、宣传、培训情况,技术、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灭鼠效果及资料上报情况等。要将灭鼠经费的10%作为培训奖补经费,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乡镇,直接发放70%的培训补助经费,剩余30%用于考核奖励;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扣发培训补助经费并取消计奖资格。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灭鼠效果差,导致鼠害严重发生的乡镇,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安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领导组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江安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

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董大华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兴平县农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吴忠县机关事务办副主任

成 员:罗仕兴 县农业局党委书记

陈传军县气象局局长

黄骏县公安局副局长

汪忠伦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琪县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技术组和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罗仕兴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技术组人员由县农业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题词:农业生产灭鼠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4

关于印发《耒阳市消防安全大检查

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大队制定的《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耒阳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我市“4.28”平安液化气站爆炸和“9.3”现代女子医院门面的火灾教训,根据耒阳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和《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耒政办发[2010]71号)的部署要求,为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为目标的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大检查重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城区街道经营门面。

(二)检查整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是否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出口,影响安全疏散;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有效;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缺少、损坏、标识错误、遮挡、覆盖;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问题;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是否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防火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是否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出租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4、城区街道两边经营门店,是否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是否搭建阁楼存放物品或居住人员,是否按要求配置常规灭火器材。

5、乡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是否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安装消火栓、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没有供水管网的乡镇,是否修建2个以上不少于100吨的消防水池

及配备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等基本消防设施;新市、夏塘、遥田、永济、三都、竹市、龙塘、哲桥、小水镇,是否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至少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灭火救援器材,是否开展消防演练。

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其他社会单位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维护保养合同是否签订,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组织领导

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殷苌茗任组长,公安、安监、建设、规划、教育、文化、旅游、卫生、民政、工商、经贸、广电、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吴建成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中重点行业和单位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参加。

具体分工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的检查、负责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市经贸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市场、超市的检查;市安监局负责对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市文化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检查;市旅游局负责对宾馆、饭店的检查;市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检查;市教育科技局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沿街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大检查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联合执法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9月10日—9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

(二)自查整改(9月21日—10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水源以及消防组织情况进行自查;社会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

各地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情况书面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市消防部门。

在此阶段,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10月中下旬,对各地上半年完成社会消防工作目标情况及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10月21日—10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乡镇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拨出专项经费进行解决。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

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联合执法(11月1日—11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在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公安、消防、安监、文化、旅游、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类场所进行抽查,确保检查整改和联合执法落到实处。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

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在此阶段,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整改隐患不力的单位或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是坚决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消防安全大检查摆在当前工作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抓落实,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力以赴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去,迅速掀起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高潮。

(二)强化责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在整改,各地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责任人,以逐级检查责任制促进隐患整改到位,要落实跟踪整改责任,做到措施到位,宣传到位,整改到位,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大检查取得实

效。凡是在市政府工作督查中,发现未开展工作的或是开展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广泛宣传消防安全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凡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要分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各有关单位也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四)挂牌督办,推进整改。对在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同时,统一设立举报电话(4326119),对举报反映的火灾隐患或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入冬以来,部分省市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为惨痛,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专门作出重要指示。罗清泉书记、李鸿忠省长要求,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认真吸取这些火灾事故的教训,立即动员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冬季历来是火灾事故的多发期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 1

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冬季火灾形势的严峻性,把做好冬季防火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将消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冬季防火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认真组织排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冬季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立即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以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为重点,组织对歌舞厅、俱乐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良、灭火器材不足、违章装饰装修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员工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不落实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易造成重大火灾危险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对“三合一”建筑,要限期将人员迁出,拒不迁出的,坚决关闭或取缔;对影响人员疏散的铁栅栏或广告牌一律予以拆除。对居民住宅区,尤其是高层建筑住宅区,要全面落实住宅小区、住宅楼栋、门栋的消防责任制,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疏散预案。森林消防部门要在重点区域的进山路口增设检查站点、岗哨,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认真落实管控野外火源,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三严格”措施,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结合冬季火灾防范特点,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主题,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利用户外视频、公益广告、宣传橱窗、手机短信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全面普及冬季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深化拓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工作,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提示教育;要充分发挥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和消防志愿者的作用,加强企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四、落实防火措施,切实提升社会消防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社会消防能力。要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要全面落实员工消防普训、轮训和岗前培训制度,突出火场疏散逃生演练,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做

好人员疏散;要积极推进消防设施标识化工作,大力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五、加强消防值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消防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有关领导和救援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公安消防和森林消防部门要按照扑救大火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到措施早落实、物资早储备、兵力早部署、人员早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队、森林消防队和社会专职消防队要切实加强执勤备战和灭火训练,扎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力争把各类火灾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6

办 公 厅 文 件

南府办[2008]1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钱学明副市长在2008年5月11日检查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时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县(区)政府防灾减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各县(区)政府是否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或修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和方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完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受灾单位和受灾户,确保应急反应及时、高效、到位。要因地制宜对应急预案进行优化和组织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使预案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是否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是否发放了“明白卡”和“避险卡”,是否落实了监测员和责任人并确保信息畅通,是否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是否制定了单个隐患点专项应急预案。在发生灾害时,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地点是否落实等。

(二)各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建设、房产、交通、安监、旅游、教育等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地质灾害发生率较高的重点区域的规范管理,要重点加强城市工程建设、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学校、农村建房、矿山采矿及厂矿抽排地下水等敏感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大量引发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 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2008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南府办[2008)34号)和《2008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南府办[2008)4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落实责任制:对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在确保采取了有效的地

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发生。

(三)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群测群防责任是否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责任人及监测人员是否掌握“四应知”(应知辖区灾害隐患点数目及其点位、规模、影响对象,应知灾害隐患点群众转移路线和应急安置处,应知灾情报告程序和途径,应知监测阶段、时间等要求);“四应会”(会在灾害隐患点主要位置设立监测标志,会用三种简易监测方法,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并做出初步判断,会对突发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四)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对需要搬迁安置的村民,要注意做好移民搬迁新址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移民搬迁前:一定要做好选点、移民新址的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消除隐患,确保移民新址的地质环境安全,防止移民新址因地质灾害造成第二次搬迁。

(五)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情况。各县(区)政

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都要建立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和治理等工作。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

(六)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开展情况。国土、气象、水文环境监测等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各县、城区是否通过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将防灾信息发送或通知危险区的防灾负责人、监测人和群众,以便迅速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对可能在某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进行预警预报。对已设立的专业监测点,监测设备是否完好,信息资料传输是否畅通,分析监测是否到位、及时,确保专业监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七)汛期值班预报工作和信息畅通保障情况。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明确汛期值班人员、值班处所和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要实行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要严肃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纪律,对上 级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令,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拖延不办、拒不执行命令,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对有灾不报、大灾小报或谎报乱报灾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汛期巡查和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情况。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查。要将保障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的安全防范工作列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确保万无一失。要重点巡查自治区、南宁市下拨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对危险性大、变形迹象较明显、威胁人数较多、潜在经济损失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是否发放了“明白卡”和“避险卡”,是否落实了监测员和责任人并确保信息畅通,是否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在发生灾害时,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地点是否落实等。

(九)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防灾减灾能力和队伍建设情况。要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自己身边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有什么危险性、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防治地质灾害以及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信息和发生时应该如何应对。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形式多样、内 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把制定好的救灾应急预案宣传到乡镇、村屯,使群众都了解其居住区可能面临的险情,以及要采取何种避险措施等,从而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群众能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共同参与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检查方式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通知精神,以“广真查,掌真情,抓真改,求真效”的要求开展自检工作,要深入隐患点现场、查看资料、提问责任人员和监测人员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监督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7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10号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2003-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政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了贯彻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首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紧紧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二、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迅速进行整改。这次检查要将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交通运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和整治。一是煤矿生产安全,要重点检查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坚决遏制非法开采。二是非煤矿山、化工、石油、冶金、建筑和水、电、气、热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要重点检查危险源监控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交通运输安全,要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堵塞客运车辆安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故障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特别是“五一”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学校、地下铁道、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同时,还要加强对食品卫生情况的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加强中小学生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伤亡事故。

三、严肃处理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扫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ΟΟ三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8

关于建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8〕1号

(2008年1月2日)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经研究,建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召集人:黄伟生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 员:刘剑津 省教育工委副书记曾元益 省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徐春添 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张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杨雁雄 省人事厅副厅长王知瑞 省建设厅副厅长陈 朱 省文化厅副厅长张守臣 省卫生厅副厅长任酒玲 省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郑更新 省环保局巡视员曹海伦 省物价局副局长李心正 省国家保密局局长林 真 省档案局副局长黄岩生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卢承圣 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胡黎明 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另行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邹平调研员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我省贯彻实施意见。

(二)了解掌握情况,沟通协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承担以下工作:

(一)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省监察厅: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机制,具体承担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司法厅:负责《条例》的普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费用的管理。

(六)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七)省建设厅: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

(九)省卫生厅: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省人口和计生委: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省环保局: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省物价局:负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工作。

(十三)省档案局:负责指导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

(十四)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

(十五)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省内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认知能力。

(十六)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的业务指导。

(十七)省经济信息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具体承担省级政府公开信息上网发布工作。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在准备工作阶段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省政府审定和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省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省政府。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二)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讨论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件,根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各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备查,同时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后,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应对照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对照检查报告。

接受审计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随后,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10

考核的紧急通知

农村各学区:

从3月5日开始,市政府、市教育局将对肃州区2010年扫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教育局检查验收采取的方式是听取汇报、查阅县乡两级扫盲档案、实地查看、走访扫盲对象等方式进行。为全面做好扫盲验收工作,请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1、对2010年扫盲工作进行自查,边自查边整改,完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于3月4日前报教育局普教股。

2、按照《扫盲档案资料清单》要求完成学区、校级扫盲档案,并按装订要求装订。

3、档案在档案室陈列。

4、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档案资料。

5、掌握脱盲学员文化状况,做好实地查看、学员考察考核工作。

6、完成电子资料数据的核对。

7、做好学员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11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71 号 【发布日期】2009-04-23 【生效日期】2009-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9〕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省各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更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目的就在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暨“双先”、“双优”表彰大会精神,加大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变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薄弱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升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求。检查工作要把切实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重点,认真分析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好中差等不同情况及成因,研究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认可度。2007年以来市县政府采取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相关数据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等情况。政府领导每年听取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参与研究重大复杂案件、听取典型案例评析、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情况。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和定期参加行政诉讼案件旁听活动的情况。

(二)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行政复议渠道畅通程度(包括:近3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同期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访的比率、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数量、行政诉讼数量比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因程序或实体原因提起的数量各占的比率),没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市县政府应就此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比率、法院对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手段依法稳妥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及效果);行政复议办案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等情况;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用现场调查、实地勘察、听证等方式的情况;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定期报告制度情况。

(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情况。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单独设置的情况;是否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编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00号)的规定落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配备的复议人员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求、能否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情况(年均行政复议经费具体数额);行政复议办案用车及设备的配置情况;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庭及其他相关工作条件的保障情况。

(四)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按照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要求按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办案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和程序使用报备管理系统;案件相关信息登记填写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是否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行政复议案卷装订标准的通知》(闽政法〔2009〕1号)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做好行政复议案卷装订、归档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五)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当前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措施。

三、专项检查的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1日至8月10日)。各市县政府对照检查内容,对本级政府及所辖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自查并评分(评分表附后),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加盖本级政府公章后,于2009年8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电子版(发送至fjfzcyr@163.com)。自查报告数字要真实准确,叙述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改进措施要具体可行,并附《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0日至9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市县政府自查工作完成情况,与相关部门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市县进行抽查、评分。

第三阶段:总结反馈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将对本次行政复议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全省检查总体情况及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报告,同时向各设区市反馈。

四、检查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政府要把这次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切忌搞形式、走过场。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进展。

(二)精心组织。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检查工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具体制定检查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加强督促,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实效。各市县政府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总结本地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加以解决。省政府法制办要把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重点,通过检查,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好中差等不同情况及成因实施分类分析,并研究分类指导的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切实提高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联系人:陈英容 联系电话:0591-87802201

附件: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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