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2024-09-04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通用9篇)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1

【颁布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看

【发文字号】 苏工商外[2004]301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登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不再受理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申请,原已设立的办事机构期限届满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为分支机构,其存续期内的变更登记仍正常办理。

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依法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被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无须其母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非本省注册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机关的核转函,亦不作为其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在外省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一便函(见附件)。

三、“投资总额”不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事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投资总额是否符合有关专门规定,应是登记机关对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出现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1、章程修改;

2、董事、监事、经理变动;

3、每期出资实际缴付后;

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

因登记事项变更而出现上述第1、2项备案事由且一并申请的,登记机关应简化备案程序,免予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书》,在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在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没有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自主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

七、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章程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后生效。登记机关在审查、受理申请材料时,若发现其章程中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记载不符合《公司法》或“三资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作“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处理。即要求申请人修改后,报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八、设立外商投资的合营、合作企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或一个月)内申请登记。若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但尚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持未经审批机关确认效力的批准证书申请设立登记的,由全体出资人书面说明逾期三十日登记的原因后,登记机关不应当拒绝审查、受理其申请。

若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90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作“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处理。即要求申请人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证书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时效仅适用设立登记。

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凡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机关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人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但申请人提交的验资证明应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1号令)的要求,否则,作“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处理。

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确定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非生产经营场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大多以拟征用土地所在地作为住所,不仅难以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而且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给登记监管工作带来障碍。因此,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公司住所证明足以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即可。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关协助冻结或转让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对协助冻结股权的,执行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为准。执行通知书未载明期限的,以6个月为限,并告知相关法院。法院提供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续冻。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并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按变更程序操作,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要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登记材料。

十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中应提交的材料之一为“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的债务和未要求清偿的债务都已清偿完毕,则提交公司债务清偿完毕的说明;若申请变更登记时,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的债务和未要求清偿的债务尚存,则应提交相应的担保情况说明。该担保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十三、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目录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在国家总局尚未公布新的提交材料目录前,各被授权局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结合国家工商总局现行公布的提交材料目录和2004年第9号令、第10号令、第11号令、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便函(略)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2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作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服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是鼓励创业与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与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优化市场准入,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园区,服务项目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农村市场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市场保障与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商标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支持优势产业做大做强;积极开发应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经济信息服务,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有利的决策服务;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市场化协调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和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围绕规范市场、稳定大局,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

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卫士”的作用,把流通环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推进各地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场

秩序。地方党委政府要继续把市场监管、稳定物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工商、价格、农业、商务等部门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立足服务,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继续贯彻落实稳定物价的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四、围绕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努力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发挥消费拉动经济作用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把12315消费维权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会两站”建设,加强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消费维权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改善市场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12315数据分析,真实反映消费者利益诉求,及时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培育形成良好的消费热点和居民消费预期,着力提高消费信心,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加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市场有序运行,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工

商行政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定期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快速有序发展。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协作联动机制。

1、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会商机制,组织发改、招商、商务等部门切实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为投资商创造优良环境;

2、组织监察、卫生、文体、食药监管等部门与工商部门继续实行和健全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广告市场监管水平,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3、组织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互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切实维护 “打传”行动长效;

4、建立日常监管执法协同配合机制,支持工商部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对妨碍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的行为坚决制止,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惩处;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互通、消费维权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创造开放、畅通、有利的监管执法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1、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增加专项工作拨款额度,加大对商标创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把打击传销、建设消费维权体系、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市场整治行动要主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为维护各项行动开展顺利、成果长效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3、在应对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保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建设支持力度。

地方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基层工商所解决无房(危房)办公问题,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在人员编制、职工社保与住房、医疗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统筹解决,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提供有力保障。高度重视、切实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基础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征用、城建规划、配套设施设备、权证办理等方面的难题,对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获准立项的基础建设项目予以相应的政策优惠,并减免相关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和大型办公设施购置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善设施,在各方面给予优惠;把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与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齐步推进。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进一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把被假冒严重的名优企业纳入协作网络。健全企业申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认真总结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的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度

1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度,及时查处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实施市场巡查制度以基层工商所为主,分组划片(区域),责任到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经营户和交易场所进行普遍巡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中交易市场和主要商业街区进行重点巡查,并对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进行督查。

2各地应健全市场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工作程序、考核标准等巡查制度。严格市场巡查记录制度,建立与“经济户口”管理相配套的市场巡查工作档案,规范市场巡查工作行为。

3进一步落实基层工商所辖区责任制。在巡查中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和简单消费争议,应现场即时查处和解决;对严重违法行为和复杂消费争议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有关办案程序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巡而不查,查而不究的,实行“不作为”追究制度。

三、完善监管方式,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见附件),并统一组织全国范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本地区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抽查的重点是那些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商品。抽查的内容是对商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同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商品外在标示进行检查(包括商标、包装装潢、商品标识等)。抽查商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3抽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结果由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处。

四、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制度

1各地要充分发挥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优势,集中力量,继续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强化在大案要案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加大办案力度,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查到底。

2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在大案要案查处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各地对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案件上报备案制度,重大案件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3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制订有关移送的具体程序,密切协作配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坚持移送公安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部门移送来的经济案件,按程序受理,依法处理。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督制度

1实施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备案制度。要把市场经营主体从事违法违章行为,通过建立档案形式,记录在案。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方,要把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信息监管系统,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用预警机制。

2实施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场所或适当的范围予以公布,以惩戒违法者,警示其他经营者。

3实施违法市场经营主体重点监管制度。各地应对违法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排队,对严重违法或多次出现轻微违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并视情况,依法采取限制经营范围、不予年检等限制市场准入措施。

六、以“12315”为依托,建立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网络

1进一步完善“12315”“一个中心、三级执法”消费者权保护执法网络。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切实做好申诉举报的受理、分流、督办、汇总分析工作。市局、分局(县)、基层工商所上下联动,有关职能科室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进一步完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维权协作网络。“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的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举报,要及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3进一步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社会监督网络。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扩展和延伸到各大型市场、主要商业街、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广泛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络点和举报信息员联系网络。认真做好“打假维权进社区(村镇)”的工作。制定和完善对制假售假案件举报人奖励办法,鼓励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假治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4进一步加快“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开发的“12315”软件为基础,逐步建立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计算机网络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辟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重视和加强申诉举报处理信息的分析研究,定期向社会公布维权情况和假冒伪劣案件,及时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假售假活动新的动态,采取相应对策和行动。

七、发挥“打假维权满意街”示范作用,严格规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行为

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继续深化创建“打假维权满意街”活动。通过办培训班等形式,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强化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营违法行为,及时调解消费纠纷。严格创建和考核验收标准,通过命名表彰,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单位,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2发挥“打假维权满意街”的示范作用,严格规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指导、监督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进货索票(证)制度,验明商品来源渠道、合格证明以及法定标识;严格出库、上柜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商品的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制度,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和向消费者的承诺;健全消费争议处理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行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加强对市场主办者的监管。

3发挥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在打假维权工作中的作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继续深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教育个体私营业户做到“不掺假、不制假、不售假”。支持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打假维权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八、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1、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市场、商标、广告等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2、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打假目标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辖区内不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建立打假奖惩激励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对打假查案有功的办案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特别是与制假售假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为了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打假工作的需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建立或确立一支综合执法专门队伍,具体负责制假售假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选配素质好的执法人员,保证所需的办案经费,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办案工具。

4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掌握和运用先进科技监管手段,增加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树立廉洁、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附件:《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的组织

商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经销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如实地向社会公布,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抽查的范围

(一)商品:

1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

(二)场所:

1有固定场地、设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各类场所,包括综合、专业市场,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

2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

三、抽查的内容

(一)商品进货凭证。

(二)商品的注册商标。

(三)商品标识。

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说明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

(六)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抽查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建议,制定每年或每季度的抽查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

1确定抽查商品的品种和内容。

2确定抽查的地点和场所。

3确定承检单位。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制定抽查方案。承检单位根据抽查计划制定具体抽查方案,包括: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方式、合格界限和综合判定原则;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方法和运送方式;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承检单位的具体抽查方案进行审批,并向承检单位下达《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四)承检单位依据抽查方案组织实施抽查。承检单位抽查人员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相应资格或身份证明证件,直接到商品经销单位以购买的方式抽取样品。抽样过程要有详细记录,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应当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对象是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也要在抽查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单位拒绝或拖延抽查的,抽查人员可持抽查任务书,请求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被抽查单位仍然拒绝或拖延抽查的,应当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抽查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除要保证满足检验之需外,还要保留备份样品。对同一商品同一场所的抽查,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进行。

商品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检验费。被抽查对象对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商品复杂检验的,其样品和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查检验的单位支付。

(五)样品确认。承检单位在抽样结束后,应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留给经销单位一份,寄生产企业一份,寄经销单位所在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保局一份。生产企业认为样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应在15日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商品经销单位应提供该样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单位真实的名称、地址。

(六)抽查结果判定。承检单位要严格遵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判定,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对被抽查的商品是否存在假冒商标、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由承检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予以认定。

(七)抽查结果反馈。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当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分送有关被抽查的对象,包括商品经销单位和生产企业。被抽查的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八)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承检单位要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对不合格项目要分析原因,按要求写出抽检工作总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九)抽查结果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承检单位的总结,拟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和说明,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抽查情况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

(十)违法行为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抽查的经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排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

六、抽查的要求

1严格按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抽查。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每一步都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严谨细致,切实搞好。

2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抽查。保证抽查结果真实、可靠。

3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纪律和规定。参与抽查的工作人员,对抽查目录和被抽查单位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于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检验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被抽查对象反馈结果,如实地上报抽查情况;对虚报、瞒报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4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影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被抽查单位不得以抽查结果作为商品广告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4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四、狠抓落实,认真清理抓好整改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466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为了推动各地的工作,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地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5

【发布文号】汕府〔2006〕110号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府〔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整顿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资源保护与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依法保护耕地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除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5号)的规定,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外,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符合规定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地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跨结转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台帐管理,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用地单位。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建立健全供地计划制度。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供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订供地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增强土地管理的计划性,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区、县上报的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没有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每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参照上述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除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外,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要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土地审批管理,贯彻节约集约用地

(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严禁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严禁以城镇建设和公共利益为名义,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严禁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名义,擅自占用土地,变更土地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缓解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对新增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各级要尽量从存量土地中挖潜力,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协调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积极运用政策、行政经济手段,想方设法收回、收购一批闲置和低效率利用的土地,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

要彻底改变“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将工业园区周边零星用地整合并入工业园区管理。引导新的投资开发项目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集聚,行业集中,用地集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应适当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项目设定不同的“入园门槛”,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今后,如工业园区内仍有足够 存量用地的,原则上不得在园区外单独选址安排工业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集约利用政策,对不符合供地政策、经营效益低下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控制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各区(县)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平均投资额应控制在每亩80万元以上。积极引导小型工业项目使用通用厂房,金平、龙湖区工业园区内,投资总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安排用地。

严格界定和控制企业配套用地与生产用地的比例。直接为项目配套的办公宿舍及有关的生活娱乐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7%,超过部分要按其用地性质计补地价款。控制厂区绿地率,科学安排厂区绿化,提倡建设多层厂房,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6以上;对工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超容积率的,不再计收超容积率地价款。

加强村居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以规划控制和指导村民住宅建设。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村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引导和组织村民集中统建公寓式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在被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和宅基地拆迁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要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用好、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将集体农用地、农业承包地直接出让和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三)加强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

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除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交易的用地外,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项目用地出让纳入公开交易轨道。中心城区范围内要推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位条件好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建立健全供地备案制度,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应将本辖区供地情况按季度列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区县供地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督查,发现违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严格依法办理征地,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示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要逐步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杜绝新的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

实行村居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被征地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张榜公布。鼓励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帐镇管”管理体制,将征地补偿费的处理纳入会计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坚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市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户,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试行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三、严格土地执法,规范用地秩序

(一)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的清理,同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凡涉及违法用地的地方,按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文的规定,未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理结案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

(二)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明法纪,强化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法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的规定,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三)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要定期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对已经清理登记的闲置土地,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置,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严征收;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层级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执法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督办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照国土资电发[2006]22号文规定,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五)理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管理体制。

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保证其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将违法行为制止在始发状态。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规范土地资源管理,事关我市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务必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和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抓紧抓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6

闽建建[2008]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 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八、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标准节主弦杆、焊接发现裂缝、地脚螺栓断裂、紧固螺栓松脱等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发现人为损坏安全装置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有疑义的,有权按规程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核查。

十、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 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福建省建设厅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7

建议和意见

2018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把资金更多地用到重点工作上来,确保维持性工作的正常展开。

(一)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支出。要按照精简控制、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会议费支出。要按照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把会议费审核关,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不得开支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景点费用。

(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需要安排用餐的,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事前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得同城相互吃请,不得在接待费中报销应由被接待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确保四单合一。

二、严格单位预决算管理

(一)合理编制预算,应当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决算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编制审核、汇总报送、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三、规范单位财务支出管理

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四、强化单位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单位应当加强对

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赵孝国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8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99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1]9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创造综合竞争优势是我区扩大吸收外资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分析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就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开拓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一)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新的台阶。

(二)落实和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现行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根据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和完善我区吸引外资、引进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允许外商控股;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文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地域、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四)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中外合营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等文件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五)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农业、工业、生态、交通、能源、市政、旅游服务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各产业中的高新科技项目。允许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

(六)不断完善我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善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各地市可制定更加灵活的措施,解决好引进人才的报酬、住房以及配偶、子女户籍、入学、入托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

(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等手续,使到我区投资的外商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找到投资项目,并可直接洽谈、签约,在“一个窗口”完成各项审批事项。

(二)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企业办事。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要求、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审批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对不予受理的投资申请,要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故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三、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广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入境有效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签证、签注和暂住证、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

(四)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

(五)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弄虚作假蒙骗外商等问题引起投资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

四、四、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

(一)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来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在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权谋私、野蛮执法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投资者反映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及枉法裁决的,要认真调查,对造成错案的要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执法犯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批外商作为义务软环境监督员,至少每季度反映一次外商企业对本地和全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整顿外商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市要组织人员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调查了解,倾听外商对治安环境方面的意见,及时加以解决。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外商投资企业财物和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犯罪分子,坚决摧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

(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要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重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

(六)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七)建立全区外商投诉网络,认真处理外商投诉。对外商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合同违约、执法不公、久拖不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地市对投诉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跟踪督查,协调解决,限期处理。对无故阻碍、拖延不办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五、强化管理,规范各项收费制度,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

(一)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定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制订成册,对外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切实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对不按规定和程序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不具备到银行缴费条件的除外)。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禁止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禁止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禁止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学术研究和技术考核,禁止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强制企业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要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选择一至二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试点。对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六、深入开展强化开放意识、环境意识、形象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围绕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吸收外资、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把部门、单位、个人的本职工作与改善投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人人心系投资环境、事事想着信誉形象、处处为着广西开放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怕人家赚钱的思想观念,树立“你赚钱,我发展”的双赢意识。坚决改变谨小慎微、缩小缩脚、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促进扩大开放,在扩大开放的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地市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机关、窗口行业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学习教育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要联系实际,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三)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区形成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宣传声势。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节目,展开连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联动宣传,提高宣传效果。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比较优势及整治投资软环境的政策举措,外商投资企业的成功范例及其对我区投资环境的感受和建议等。通过舆论来教育、培养和提高群众的开放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亲商”氛围。

七、七、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解放思想,真抓实干。

(二)建立强有力的对外开放组织领导体系。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各地市可以相应成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曝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多次层的监督机制。

(四)实行投资软环境评价和责任追究制。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检查,对投资软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

(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反腐倡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律知识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 篇9

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三)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以及其他具有时间接续性的荣誉称号,各级工商部门要帮助升级企业办理有关延续、过户、备案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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