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2024-06-07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精选6篇)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1

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有种种典型表现:(1)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占财物行为等,这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它以腐败者拥有的公共权力作为基础,利用这种公共职位,其可以不遗余力地从事图谋私利的类似经营的活动,从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生产资料的侵占,使腐败从生计型向致富型方向发展。(2)利用经济上的好处改变人们对于地位、职位、财产方面的判断和安排,其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就是贿赂。贿赂的延伸,发展为变相送礼、大吃回扣、强拿硬要等。在贿赂中,受贿者丧失原则,行贿 者以较少的成本获取垂涎已久的地位或利益,诱使更多人的逐臭效尤。(3)偏离公共的角色滥用职权,泛指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行为。在现代,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以权谋私,腐败的形式也已经从经济上的小打小闹、小偷小摸,发展到了政经勾结的腐败类型,引起政府形象的极度损坏。(4)以亲疏之别、远近之别、上下之别、情感之别的私人关系决定公共关系的确立和维持,在公共权力机关的组成体系中,形成裙带网络。在中国,腐败拥有着地缘与人情的肥厚土壤,这种不正常的关系网络会导致权力腐败在民间的延伸,它的可怕之处正在于普通的公民对此安之若素。(5)公共权力的“人治化”行使,体现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和特权主义。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官员们制造着一种浓浓的“官气”,集权 现象、家长制现象、神秘化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普遍存在;渎职无能、擅离职守、抛弃责任、人浮于事、文山会海、强迫命令、任意决策、好大喜功、管理混乱、道德失范等等,构成了腐败产生的温床。(6)腐败还带有行业垄断色彩,多发生在权力较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主要手段是依托部门和行业权力进行勒卡索要。于是,人们又在探讨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行业腐败的特征及其根源。

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腐败现象如剜之不去的痼疾,生而需治,治而复生,这使历代的统治者在对其“辐辏攻之”中疲于应付。但无论是“天子们”的自我约束,还是包拯、海瑞似清官的竭忠辅弼;无论是将整饬吏治任务放在第一位的明君治世,还是在腐败面前缴械投降的昏君,哪朝哪代的“万世江山”都逃脱不出因腐败的政治统治而社稷山崩的命运。现代社会,腐败问题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1992年,意大利政界爆出受贿丑闻:仅1991年,意大利各政党非法收入高达83亿美元,贿赂和回扣使这个国家的公共开支增加了30—40亿美元。一位官员形容:“当人们用刀刺透官方记录的表层时,腐败便显露出来,人们甚至在没有看到时也能闻到它的气息”。“这类事件将战后依旧纷乱的世界惊得目瞪口呆”。

权力腐败的罪恶后果十分明显。政治上,腐败引起人民的普遍反对而威胁着国家社会的稳 定;经济上,腐败破坏着分配公平而阻碍着市场的竞争;文化上,腐败引起社会道德的沦丧 而制约文明水准的提高;思想上,腐败腐蚀了人事制度的肌体,毁掉了一大批公务人员。特 别是,腐败是一种超法律、反法律的行为,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因此,各国都把反抗权力腐败作为完成民族复兴、建设富强国家、净化社会空气的大事。权力监督 的原理论证,乃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的限制问题,最终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超越、滥用、腐败、违法问题。其实质,在于倡导法治的方略,弘扬民主的精神,使我国不再走任人治主义倡行、任特权主义存在、任腐败行为泛滥的重复之路。具体而言,主要的法治化措施如下 :

一、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以法律制约权力

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指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 行为。目的在于使易于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运行环节上都受到 法 律的制约,一旦行为“脱轨”,便有法律依据制裁这种脱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回溯中国反腐败过程,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即主要靠道德约束和政治运动抑制腐败,这要 从专制制度中追根溯源。在我国长期的封建政治统治中,极为强调的是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和 才能,而其素质和能力的判定,有赖于上级的赏识、道德的约束和自我的克制。在法律监督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均属于皇权的组成部分,也即行政权的附庸,没有形成类似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历史留给今天的痕迹是极其发人

深省的,它导致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以法律为度量范围,而是以长官意志为标准边界,行政权力从未受到过法律力量的实质约束。现代社会,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控制腐败甚嚣尘上之势,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序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正在于法律规范具有道德规范所不能比拟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反腐倡廉中,法治化的明确要求,首先是必须完善廉政立法。在此方面,世界各国颁行 了诸如《反腐败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公务人员职责法》、《官员道德标准法》、《官员弹劾法》等,对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的宪 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已就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先后颁行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经商 受礼的规定、关于禁止挥霍公款的规定、关于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营私舞弊的规定、关于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性规则。这类文件的及时出台,不能说在监督问题上无法可依,但我国的监督立法比较简陋和粗糙,对于腐败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多,立法的规范性和技术性都未能达到应有水平,还需要在立法上出台成熟健全的法律规则,实现制度的预先控制。

不仅如此,权力监控还必须从严。汉密尔顿曾经直白地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霍布斯也强调,“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律监督的目标,是将权力置于法律规则的控制之下,一旦被监督者有违法擅权行为,能有被察觉、防范、制止、惩戒的可能,反之,如果监控机制不健全,“得手”的容易会使违法者有恃无恐。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豪赌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使法律责任成为腐败行为所支付的最大成本。这种控制和惩罚,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外力,它犹如一种动力,能够推动政府及其官员 的行为合法正当,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威慑力,如同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不法行为会有力的予以戳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受到了立案查处,但“漏网之鱼”仍然存在,“特权阶层”仍然存在,对一些官员处罚的“轻描淡写”也仍然存在,致使侥幸心理的、抗拒法律的人会继续腐败。因此,只有在治理权力腐败方面敢下狠心,才能真正有利于遏制腐败。如上述意大利事件发生后,该国警方逮捕1350人,受牵连者约2500人,卷入了8个政党,5名内阁部长辞职,多名国会议员、高级官员和企业家受到司法调查、审讯、逮捕或拘留,这在意大利政界虽是一件丑闻,但惩治腐败的力度从中可窥见一斑。

二、对权力腐败的体制控制: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人们总是把建立一个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的政府作为一种理想和希望,这未尝不是好事,但希望必须落实于政治体制的配套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意味着一种国 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外在约束,通过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基本均 衡,防止其中的一项权力过于强大而滥用。尤其需要在下列方面有所作为:

充分认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关系到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大局,决非可有可无、可重可轻、可大可小的个人事务所能比拟。因此,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定位和相互关系的法治化由来已久。以行政权力为例,从古至今,这种权力都最为实在、最为广大、最为权威。行政机关可以运用授权、审批、颁证、收费、禁止、命令、管制、处罚等权力方式,行使委托立法权、法律执行权、国家管理权、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并强制所有的社会成员服从这种权力。这必然导致政府与被管理者形成矛盾冲突关系,也与其他国家机关形成权力对抗关系。由此而言,重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绝不仅仅从“人民主权”的民主意识角度考虑,还表现为一种强化国家管理的 “实用性”要求。应该说,政治家是最实用主义的。可以想象,如果构成国家机体的主要国家机关相互扯皮,如果公务人员不受限定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监督体制显现出控制不力、有错不纠、放任自流的状况,自然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表现,而如此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失却秩序亦失去民心的社会。

合理利用人类文明的创造性。在治理权力腐败的过程中,古今中外有许多成效显著的范例。如中国历史上的监察体制,以健全完备的监察法规、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广泛拥有的监察职权、纠举权贵的监察实效而著称于世,监察御史担负着调查、弹劾、谏诤、审计、监试、考核、侦查、公诉、审判官吏的重要使命,实际是通过“治官之官”,实现“治吏之道”,值得当代人潜心研究。而现代国家中,英国、瑞典、新加坡,都是廉政建设的成功样板。英国的文官制度严密严格,通过考核使文官队伍保持相对纯洁,在规范化的制度约束下,公务员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一步。瑞典自古倡导“消除特权,官民平等”的法律精神,议会督察专员监督与政党监督、新闻监督相互配合,有效作用,由此成为北欧政治清廉的主 要国家。新加坡是一个中华传统文化气息浓厚的国家,也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其廉政立 法的健全和明确、廉政机构的独立和高效、廉政措施的严明和有力,都独具特色和魅力,值得我国在当今的制度完善中予以借鉴。

切实保障政体改革的有效性。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设 置而进行的内制改革,它与法律监督所要达成的控制权力滥用的监督目标息息相关,有利于 控权制度的实质性兑现。基本途径和方法为:(1)权力缩减。政府只保留一部分管理权和审 批权,不能事无巨细横加干涉。(2)权力分解。权力由不同机关、不同官员掌握,防止重大 权力的独断专行。(3)权力制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切实享有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权,改 变目前行政权力膨胀而立法、司法权力弱化的局面。(4)权力公开。政府应充分意识“暗箱操作”是助长权力腐败的温床,在反腐败中,我们决不能忽视“政务公开”的呼吁及其潜在 力量。(5)权力监督。现有的审查制度、审批制度、审计制度、监察制度、质询制度、考核 制度、罢免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都可以称之为权力控制的利剑,也都 应该不断健全发展。

配套建构专门监督的趋向性。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关系的建立健全外,目前,各国在法律监督体制上,正趋向建立外部的、独立的监督机关以制约权力。因为,“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多中心’的,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所能个别解决,它需要一个综合性机构。”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法国的行政法院、奥地利的宪法法院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组织,以地位明确、人员精练、权能强化、效 率高超的特点和优势,成为新型监督体制的样板。在我国,各级人大、党的纪律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审计组织等都享有一定程度的监督权,在对于腐败的治理方面,往往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查处了许多大案要案。但不足之处是,这种体制使各种平行的监督机关都享有监督权,尚有机构重叠、分工不明、权能模糊、效率低下的缺陷,需要对于上述监督主体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与权责分工。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合并反贪力量,成立专门负责腐败治理的国家廉政总署,实现外部的、专门的、独立的、实效的监督。

三、对权力腐败的社会控制: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明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联系和界限,发挥公众对于国家权 力的制约作用,使他们在保护自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权力行 为进行监督。这一立论,主要基于下述三个理由:

合法的权力源于权利。按照“人民主权”的观点,公权力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性,政 府只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代理人,政府与社会成员一样并不拥有特权,相反,它要服从构成共同体规则的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约束。自近代以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国家权力由人民授予自然受人民权益限定的原理也通过宪政实践成为现实。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有权通过参政权、选举权、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听证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的行使,维护自身利益,制约权力行为,使民主监督成为确保国家权力合法运行的重要根基。但另一方面,人们也应该深刻地认识到:人民并不直接享有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而需要委托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如果权力机关破坏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结构,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英国学者哈林顿曾经断言:“主权应该是必不可缺的东西,然而又是十分骇人的东西。这正像火药对于士兵一 样,可以使他安全,也可以使他遭受危险。”因此,国家每设定一种权力,都要求它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当公共权力过于强大,超越权力委托人的意志愿望所期待的范围,导致权力行为与人民的权利抵牾时,就必须运用法制的手段,从权力的生成、分配和实施各个方面来约束其不法运作。

违法的权力畏惧权利。民主监督的实质,在于动员各种社会的监督资源,形成社会内部的 多层次的权力监督网络,实现对于权力控制的“综合治理”。在此方面,亚里士多德给了我们许多警世名言,他说:“物多者比较不易于腐败”,“多数群众比少数人不易腐败”,“ 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腐败”,都说明,大众对于权力的约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实际上,腐败的力量在于把有着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社会“撕成为碎片”,它是一种典型的“ 各个击破”,而当人民形成联合力量之时,腐败就无藏身之地,也无用武之地了。在当代,人们已认识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强大和深刻,并且通过多种途径利用这种威力。诸如,新闻媒介的公开报道,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政协组织的协商对话,工会妇联对于社会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自治团体日益发挥民间调解作用等。我们相信,当人民群众普遍动员起来之日,就是腐败分子无立足藏身之时。

他律的权力需要自律。从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关系而言,公民大众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仅仅是“一相情愿”,政府除了受民众社会的监控之外,还应该受内部自我机制的束缚,达到自律、自省、自励的要求。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接受制度的规制,遵循职业的纪律,迎合道德的评判,既是政府性质的体现,也是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否则政府会与民众社会格格不入。例如,政府会“主动”采取某些自我监控的措施,颁行各种行政法规,严格把握重大管理活动,审慎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并且通过内部罢免处分等手段使违纪的成员受到制裁等,以维护政府自身(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形象,防范内部机构和成员对于政府行为总体目标的反叛。所以,约束有外部和内部之分,有他律和自律之别,有强制与自愿之异,但无论如何,约束的目的均见之于政府权力被“有限化”的后果之上。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2

权力腐败像一个社会癌症病毒,正在渗入我国国家肌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它破坏社会稳定,破坏经济建设,破坏精神文明建设,也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腐败是一种反法律的行为,它也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总之,权力腐败已成为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障碍和腐蚀剂。

在我国,导致权力腐败现象如此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腐败现象的存在与发展与法律监督机制的缺失与软弱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腐败是权力的异化,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律监督的缺失。革命导师列宁曾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今中外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对腐败现象真正遏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在反腐防腐工作上取得了不小成绩,但由于法律监督机制仍不健全,监督不力甚至监督虚化的弊病在一定范围和层次上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法律监督制度供给不足;法律监督意识淡薄;法律监督力度不够;法律监督的法规不健全;法律监督范围和监督对象失衡等诸多方面。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致使权力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呈现出蔓延之势,这是不能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腐败对法治的挑战是现实的、严峻的、复杂的,如果不加以重视解决,必将严重阻碍依法治国进程,最终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因此,防范权力腐败除了以德倡廉、以俸养廉外,最根本的就是通过加强监督制约权力,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和监督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有腐败行为出现,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惩处。权力监督的实质,在于倡导法治的方略,弘扬民主的精神,使我国不再走任人治主义倡行、任特权主义存在、任腐败行为泛滥的重复之路。因而我们要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尤其是要加强法律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具体的法治化措施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以法律法规制约权力腐败。

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制约权力异化、规范权力运作过程、消除权力滥用的依据和保证。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序公正。因此,必须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监督机关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扩展监督机关的权限,明确无论什么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条件的接受监督。反腐败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既要排除权力意志,也要防止群众意志,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反腐败才能不被引入歧途,才能收到更好效果。

当前,首先是要完善廉政立法,尽快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消除制度空档,堵塞政策漏洞,确保对滥用权力者的惩处有法可依;其次是对所有的法律规章制度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对违犯者要严惩不贷,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官代罪、移位代罪的现象,纠正对一些人和一些问题的不敢触动或查处不力的软弱现象,确保有法必依和法律法规的刚性效应;再次要通过立法等措施,大幅度提高对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的查处概率和打击力度,提高腐败行为的各种成本。

第二,合理配置各方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意味着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外在约束,通过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基本均衡,防止其中的一项权力过于强大而滥用。要通过在不同国家机关和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之间合理地配置职权,构筑合理的权力结构,使权力适当分解和制衡,形成权力制约关系。如果构成国家机体的主要国家机关相互扯皮,如果公务人员不受限制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监督体制显现出控制不力、有错不纠、放任自流的状况,自然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表现,而如此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失却秩序亦失去民心的社会,因此必须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要在不影响主要领导正确行使其领导权的前提下,根据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将主要领导拥有的过分集中的权力适当分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由分工领导组织实施;其次,要根据权力制约原则,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平行交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再次,必须公开行政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工程招标、人事调配、收入分配等行政事项在实施前公布预定的目标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公平评估和选择,并且将实施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强化社会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腐败。

权力是权利的聚合,其力量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来源于权利。没有权力杠杆的保护,权利是软弱无力的,但是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化变质。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使权力服务于权利,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国家每设定一种权力,都要求它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当公共权力过强,超越权力委托人的意志愿望所期待的范围,导致权力行为与人民的权利抵牾时,就必须运用法制的手段,从权力的生成、分配和实施各个方面来约束其不法运作。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是要明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联系和界限,发挥公众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使他们在保护自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在现阶段要加强社会监督,必须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等方面全面进行。

第四,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根据现行体制的弊端,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邓小平同志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就是说,专门机构的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现象的组织保障。因此,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之下,要提高我国廉政机构的有效性,就有必要根据现有的经验,对它的地位设置加以重新安排。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对现有的监督体系进行调整,强化监督职能,明确监督权限,调动各机构的积极性,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一致的反腐败机构体系,提高反腐败效率。

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把现有的纪委、监察、反贪三个机构合并,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党委、政府管辖,其经费、工资、人事任免等均由上级机关负责,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概括言之,腐败现象是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社会痼疾,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反腐败必须治标又治本,将权力制约纳入法制化轨道就是治本之策。而在反腐败过程中,尤其需要从严格经济监督的角度控制权力之滥用,将防范政经勾结型的腐败类型作为重任,要找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立一套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我们坚信,腐败为败类所为,为人类共愤,采取法律监督的综合措施予以治理,必将控制腐败于未然之中,打击腐败于已然之时。在此过程中,法律监督事业也必然对于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之大局立有功勋。

摘要: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是权力者、权力的对象和权力所处的环境等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监督是人类社会治理权力腐败的神圣使命和主要方式。当代中国正在探索着构建权力制衡机制的途径,目标是建立法治化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从源头上根治权力腐败。

关键词:权力,权力腐败,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汤唯.论权力腐败的法律监督.烟台大学学报,2003,(4):15-18.

[2]黄瑞等.权力腐败及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南昌大学学报,32(2):60.

[3]林喆.权力腐败的根源及根源性的反腐败.中国法学,1995,(4):15.

论腐败现象的权力监督 篇3

摘要:在论述了权力监督的重要功能、主体和主要对象之后,分别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工会监督、舆论监督这四个角度分析了腐败的权力监督方式。

关键词:腐败;权力监督;监督方式

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利用公共权力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发生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危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主要动力就在于权力过剩。权力具有两重性,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掌权者个人或小集体谋私利。权力的两重性表明,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潜在的可能性。权力的腐败是对权力的滥用。要防止权力的蜕变和腐败,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1监督的主体和主要对象

1.1监督的主体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只是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意味着全体人民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行使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的监督。

1.2监督的主要对象

《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了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监督对象,是由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以及我党提高执法能力的要求决定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领导活动中居主导地位,是关键角色,起决定性作用,他们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因此,对他们加以监督,防止他们腐败变质是权力监督的重点。

2监督的主要方式

2.1党内监督

第一,认真执行党内各项监督制度。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认真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章和法规,全面加强实行党内各项监督制度。

第二,充分履行纪委监督职能。

党章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对同级党委及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因此,各级党组织,党员以及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各级纪委要充分有效地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加强巡视监督。

巡视是我们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巡视是自上而下进行的、经常性的监督,从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干部选拔任用、重要项目或工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群众监督

第一,要着眼于培养和提高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素质。因为监督主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督成效的好坏。人民群众由于受教育程度等情况的差异,各自的素质不一,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必须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

第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执政理念,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自身问题和错误。

第三,落实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推行政务(厂务)公开,对涉及“权、钱、人”以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3工会监督

第一,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工会要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利益,在企业领导体制中保证他们选出的代表以所有者和主人翁的身份出现,激发职工参与监督的热情。

第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凡属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有职工代表参与,凡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使职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营造民主监督的浓厚氛围。认真受理、及时核查职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鼓励职工通过评议、批评、控告、检举、揭发、申诉等方式制止权力的滥用,保护自身的权力,为职工营造民主监督的浓厚氛围。

2.4舆论监督

第一,在坚持党管媒体的前提下赋予媒体一定的独立性,有利于媒体排除地方政府干扰,坚持原则,公正报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舆论部门参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揭露,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4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尽管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改革开放带来了思想的解放,思想的解放导致了部分人的金钱至上。无论古代的士、农、工、商,还是当今的士、商、工、农,中国自古以来当官都是人们梦寐以求的最理想职业,因为大家看中的是当官带来的权力,权力带来的利益,当然也有许许多多的有识之士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为民牟利!像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等等,成为流芳百世的民族楷模!

腐败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显然没有权力就不是真正的官,问题就出现在绝对二字上面。何为绝对的权力?一手遮天。一手遮天就是没有任何的约束、监督,为所欲为。当然一手遮天的天根据权力的大小而划分大小,许多单位的一支笔、一言堂,许多地方的土霸王就是一手遮天的杰出代表!池塘的大小往往决定里面最大的鱼的大小,权力的大小决定官职的大小,官职的大小决定滋生的最大的腐败案件的大小。所以腐败的根源就在于绝对的权力没有监督!

晚清和申一案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反腐败案件,通过这条大鱼钓出的相关小鱼不记其数!这一案件很好的说明了,要想切实抓好反腐败工作,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抓住个小鱼小虾永远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鱼不除新的小鱼小虾还会不断的产生,而且源源不断,等小鱼长大了就成了大鱼,而大鱼又会滋生更多的小鱼,所以无论是大鱼还是小鱼都是越来越多,尽管你在不断的、买力的抓小鱼!而且大鱼是靠小鱼来喂的,所以小鱼会得到大鱼的保护,小鱼有大鱼的保护就更难难抓!中国的池子很大,大鱼一直很隐蔽,披着各种外衣,带着各种各样的光环,有的甚至达到了权力的颠峰,正是这些嚣张的大鱼才造成了反腐败越反越腐败的根本原因!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5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腐败。权力腐败的根源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从而导致权力滥用引发腐败现象。笔者认为纪检监察组织预防腐败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依法、依纪、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既定的轨道、按既定的线路运行,形成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充分发挥严查腐败案件的治本功能,形成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在做好上述两项工作的同时,特别是要从权力制约、监督防范、制度执行等方面,强化措施,积极创新,着力构建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切实促进干部清正、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建设。

一、强化权力制约,形成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

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是构建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科学配权,明确权力运行边界。如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人为操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职责不明晰,权责不对称,那必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腐败滋生。2010年3月份以来,我县推行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管理,严格依据部门、单位和岗位职能,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确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各类职权,制作了每一项职权的《运行流程图》,编制了《职权目录》,锁定了权力运行边界。各镇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格“申报、初审、考查签单、采购、报销、保管”六个工作程序,并注重在报销环节,实行采购人员、财政所长、主管领导、镇长“四人联签制”,做到了权责清楚、程序规范,实现了“阳光”采购。

二要合理分权,稳定权力运行结构。当前一些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过分集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出现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私有化的问题。合理分权,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形成稳定的权力结构,促进权力运行效能的提高。我县在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中,建立了“四权分离”的权力制约机制,即由人口计生局负责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财政局负责奖扶资金集中管理、受委托金融机构负责奖扶资金发放、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形成了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立体联动的格局,确保了2012年全县690多万元的奖扶资金安全足额发放到户。

三要适度集权,提高权力运行效能。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权力并不是越分散越好,关键是要做到配置科学、合理有效。特别是在公共服务、农村“三资”监管等方面,适度集权,既有利于加强上级对下级行使权力的集中监管,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公共服务方面,我县建成县级政务大厅1个,镇级便民服务中心14个,村级便民服务室176个,基本实现了县镇村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全覆盖,按照“能进尽进、应进必进”的原则,发改、国土、环保等12个单位进驻县政务大厅,审批事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全县14个镇(发展服务中心)全部成立了农财服务中心,采取“村财镇管”的模式,加强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完善监督制度,形成务实管用的监督机制

突出权力行使的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探索完善务实管用的专项监督机制,并在更高层面借鉴和推广,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监管制度,是构建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的关键和核心。

一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大多掌管着一定的权力和资源,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诱惑和考验,并且权力越大,掌控的资源越多,受腐蚀的风险就越大。近年来,我县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实行了干部任用实名推荐制、考察预告制、民主评议制、任前公示制、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县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办法》、《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乡镇和县级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实施办法》,纠正了干部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十项规定”出台后,我县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细化作出了22条具体规定,逐项监督落实。

二要突出涉农重点领域的监督。强农惠农政策项目多、资金量大,惠及千家万户,群众关注度高。坚持把粮食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扶贫救济、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强农惠农项目作为监督的重点,能够有效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我县在低保政策落实过程中,重点针对可能出现的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对低保对象把关不严的现象,制定了“一评议、二公开、三审核”的监督机制,即: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村委会初审,镇民政工作站复审,民政局把关审批,目前全县14个镇(发展服务中心)208个村享受低保政策7000多户,每年发放低保资金2800余万元。各镇在强农惠农资金发放中,由镇纪委事先向民政办、财政所、农办、计生办等涉农重点岗位发出《预警通知单》,并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保障了资金发放安全。

三要突出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流量密集、生产要素多,容易滋生腐败。坚持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监督的重点,能够有效降低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问题发生的几率,促进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和群众满意。一些镇在工程建设中,重点针对矛盾较为集中、群众意见大、容易引发不公的征地补偿资金发放问题,在每一个项目建设前,通过多次召开启动协调会、群众代表会或入户座谈会,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形成了“3456”的保廉机制,即:做到赔偿标准、分配方案、到户清册公开;清点内容、赔偿标准、分配方案、领款数额必须得到群众认可;清点、结算、分配、资金使用、资金到户必须由镇、村、组把关;项目业主、协调单位、镇政府、村三委会、群众代表、补偿对象六个方面人员必须全部参与,有效防止了项目建设征地补偿环节容易出现的挤占挪用和分配不公问题。

四要突出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审批等政府公共权力,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群众,社会接触面广,其腐败风险和造成的影响尤为明显。坚持把行政执法领域作为监督重点,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权力运行过程留有痕迹,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4-SpZlkE)AFcvIE)r%f发生。县国税局根据权力运行轨迹,采取了“制度+科技”的监督模式,运用《内控促廉管理信息系统》,对7大类、21个风险事项、53个廉政风险点、102个具体指标,直接输入计算机实行业务办理网上实时自动监控,及时纠正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工商、地税、计生、人社等部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开办了在线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形成网上申报受理、网上流转、远程审批,遏制了吃拿卡要报等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监督主体,形成有效监督的强大合力

坚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改革和完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是构建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的有力保障。

一要强化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探索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发挥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作用,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积极开展行政监察,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执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司法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执法办案、刑事立案、司法审判等权力,推进司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健全防治司法腐败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通过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二要强化人民群众监督。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有一段关于“政权周期率”的著名谈话,在回答黄炎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问题中,毛泽东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调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群众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要通过开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等途径,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提高群众监督质量。

三要强化人大、政协监督。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法律实施、经济工作、民生领域、领导干部等方面的监督,推进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促进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力公正行使。要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政协位置超脱、联系广泛、智力密集的优势,进一步畅通反映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的渠道。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6

【内容摘要】权力腐败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中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顽症,古往今来的所有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所密切关注并极力予以铲除的社会公害。腐败是权力的腐化,其实质为权力的变质和异化。它对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腐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如,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由于缺乏良性社会调控机制的导引而诱发腐败动机;中国传统文化中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这一重要特点导致“关系网”这一腐败神经网络的建立;国民价值观念中一直缺乏社会公正的内涵;民主法治观念的淡漠等等。针对上述原因,本文提出了“标本兼治”的治理方略。

【关键词】权力腐败,标本兼治,治理方略

“反腐倡廉”,一直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话题,中外皆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力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贪污、贿赂等权力腐败问题也随之严重起来,给党的事业和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反腐倡廉成为我党和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呼唤。基于此,有必要对权力腐败及其特点作重新审视,以希冀更好地对症下药,彻底根治这一社会顽症。

一、腐败的涵义及危害

腐败,原意指事物的腐烂或变质。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班固《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对公职人员腐败作了明确的定义,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指一个社会像一个有机体那样腐烂、变质,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在现象层面上,腐败意味着一个社会充斥着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浪费社会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思想滑坡、道德失衡,社会风气败坏;从实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变质和异化的产物,是权力的腐化,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的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拥有权力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因此,腐败实际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与金钱的权力化。

权力腐败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腐败主体,限定于任何公职人员;二是腐败过程,即滥用公共权力的过程;三是腐败结果,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坏。

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破坏了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政治的清正廉明;更有甚者,它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以致社会呈病态化,道德水准下降,是非正义感丧失。社会为腐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指出的那样: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通过了也很难实施。腐败对于一个正在变革中的社会确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能否抑制腐败,消除腐败现象,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成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关键。对于今天的中国,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二、当前权力腐败的特点

从90年代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无论沿海还是内地,无论大小城市,不少地方政府都将招商引资视为当地经济起飞的重中之重,当成压倒一切的任务,大中小城市纷纷出现了招商引资热、房地产开发热、金融热、建筑工程热,这时腐败的表现就大大不同于“流量领域”中的腐败,已经拓展到了“存量领域”了,即进入到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领域、土地和房地产等与“资本”密切联系的资产领域,称为“权力资本腐败”。目前,我国权力腐败呈以下几个特点:

1、腐败现象呈现多发高发势头,涉案金额较大。动辄成百万、上千万。受贿案比重持续升高,几乎所有高官涉嫌“受贿”,且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超过亿元,表明贪官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冲动依然强烈。如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1993年至2001年间伙同其前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总额达40亿元人民币;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陈满雄涉案金额达4.2亿;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及铁路项目中介费就高达8.22亿,这可能还仅仅是冰山一角;同样是铁道部官员原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的案件也都在调查中,涉案金额可能更加巨大。

2、案犯职务高、权力重、影响大。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2008年3月25日以受贿罪、滥用职权被有期徒刑18年,还有如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团伙腐败犯罪有所增多。2004年,黑龙江原省长田凤山被查处后,原政协主席韩桂芝被“双规”,10月又有5名省级官员涉嫌“田韩案”去职之后,大批的厅级干部相继下台。原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大圈子作秀,小圈子作孽,精心培育小圈子,他的亲信“三大国资”巨头掌握着600亿以上资产,占江苏省国有资产的60%以上。

4、涉案领域宽。在反腐的大潮中,已难以找到没有污染的领域,比较平静的地区部门出现了腐败大案。被誉为“百官共廉”、“省长摇篮”的苏州市,号称20多年没有出现过贪官,然而2004年副市长姜人杰出事击毁了这块牌坊。

5、腐败手段和方式趋于多样化。腐败手段和方式现在已不局限于送钱送物、送购物卡,卖税买税、期权腐败等新的腐败方式也为人们所熟知。

三、权力腐败的原因分析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这是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学中的权力理论认为:在权力不受限制或社会控制薄弱,而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为阶级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了的真理。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1.历史传统的重负。贪赃枉法、行贿受贿、腐化堕落,是历史上剥削阶级遗留下来的产物。在所有制社会,权力是剥削阶级用来剥夺劳动人民财富的手段。尤其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做官和发财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长期的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给予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即做官者以种种物质利益,并赋予他们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私人经济利益的特权。这种封建糟粕是今天的腐败思想得以产生的历史渊源,我们无法完全割断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今天现实的联系。正视这一点,才能明确腐败现象产生的思想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它,遏制它。

2.旧体制固有的弊端给腐败的产生保留了土壤。我国自五十年代以来建立的政治集权体制和经济计划体制,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自有其必要性。但这种高度统一、集中的体制和权力运行方式,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利益约束软化,极大地强化了权力而又没有合理必要的制约机构,潜藏着滋生腐败的可能。在今天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它暴露了许多弊端,正好成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这是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种利用高度集中的权力攫取个人私利的现象,理论界称之为“寻租”。自安。O.克鲁格在70年代创立了“寻租理论”以来,它一直被用来讨论有关由于政府行为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其理论要点就是通过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权力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竭力改变法律规定的权利来实现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寻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资产;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它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高度集中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涉及社会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经济活动握有生杀予夺大权,正是给“寻租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3.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伴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以市场调节经济生活。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具有雏形。与市场相配套的一系列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备,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前述政府庞大的权力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体制、职能、机构、人员、运作等诸方面仍然紊乱、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形下,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盲点、空点,例如价格双轨制、行政管理高度集权与供求矛盾突出的并存就易于产生为紧缺物资而行贿受贿、“官倒”等腐败现象。这样,权力更易于与金钱相结合,“寻租”更为容易,腐败现象因此大量发生。由此可见,“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确实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4.法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就法制建设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况且人性中本有趋利避害的因素,更须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运行、行使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少专门遏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经济立法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规范约束,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利益归属没有明确的划分,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失控的状态。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等等。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法律秩序紊乱的经济环境中,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腐败现象就势所必然了。其二,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等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等,其职权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不能满足需要。二,社会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一般不为社会所知晓,极有限的社会舆论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三、权力腐败的对策——“标本兼治”

腐败活动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它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人际关系等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腐化作用,且具有极强的繁殖力、传染性、牵制性。如上所述,腐败现象既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新旧体制交替特殊时期的因素、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因素,又有社会成员本身各方面素质的因素,是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不仅要注重治标,从制度层面上去遏制腐败现象,更要从道德文化建设、弘扬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等方面去清除腐败得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根除腐败之本,做到“标本兼治”,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

1、强化宣传教育,形成“不想腐”道德氛围 实际上是一个理想信念问题,也是一个提高行政权力机构人员素质问题。实践表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得比较好的人,就比较能做到自律,就是顶得住诱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一是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二是面向全党全社会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强大合力。三个方面相互依赖,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系统,即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相信,我们党一定能把腐败现象遏制下去。

2、强化权力的制约、监督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的整套机制

从强化制约、监督入手,形成一套“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即难以用权力实现腐败的体制,使腐败的“成功率”大大降低。体制转轨期间,新体制不完善,旧体制依然发挥作用,形成了一种使腐败分子得逞“机遇率“高的态势,这不能不说是使腐败分子蠢蠢欲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一个时期腐败产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必须加紧推进改革,尽快形成使腐败分子难以得逞的体制、机制,使其难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健全监督制度。二是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按照权力制约原则,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在三个方面实现分权,即:从行政权力内外分权,实行党政职能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权;从行政权力内部分权,实行交叉制约监督;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分权,实行岗位置换和回避制度,做到用权力制约权力。三是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四是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做法。

3、强化惩治力度,形成“不敢腐”环境

强化惩治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环境。改变过去用增加反腐败成本的办法来反腐败,而是增加腐败成本来反腐败,注重反腐败成本核算,要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政治上身败名裂,心理上后悔莫及,使腐败分子“提心吊胆一阵子,痛苦折磨一辈子”。

三个方面相互依赖,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系统,即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预防体系。

总之,对腐败现象的蔓延,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复杂根源,并对症下药,不仅治标,健全各项制度,更要治本,提高民众民主意识,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个任务尽管很艰巨,但可以相信,违背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的腐败是必然可以得到彻底根治的。不久的将来,清正廉明、风气纯正必将成为我们社会风气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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