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

2024-04-28

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精选6篇)

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 篇1

什么是章程,什么是协议?

所谓章程,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之间签署的,命名为公司章程的文件。

协议呢:就是股东之间签署的,命名为协议的文件。

故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协议的一种,因为公司章程也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也可以理解成股东之间的协议。

这样一来,你更蒙了,难道他们的区别仅在于文件名称以及存放的地点不同。那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性质上到底有什么区别?

修改方式不同

协议即合同,如协议需要修改,必须要订立合同的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则无法修改。

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架构的一种设置,修改的方式跟合同是有区别的。如无股东间的特别约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不需要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就可以修改。

甚至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股份公司在修改章程时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不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东协议的修改宽松些,这是它们之间最核心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11条规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条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

而协议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即对签署协议的股东有约束力,对于签署协议之外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约束力。

效力等级不同

一般人理解章程效力高,协议效力低,这是通常意义的理解,但细细深究起来,又区分三种情形:

1、章程签署在先,协议签署在后,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内容与章程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这是法律允许的。此时可理解为协议效力高于章程效力。

2、协议签署在先,章程签署在后,章程中明确约定,章程与协议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此时章程效力高。

3、章程与协议无法举证谁签署在先,也没有约定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的,此时以章程内容为准,即章程效力优先。

如何设计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准据法。在实践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导致在很多个案纠纷中,因章程无相应规定,而使得纠纷陷入僵局。

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均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密切相关。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也决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复杂的。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应当结合自己的利益和经营管理理念,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一、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记载以下七项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即指法律规定必须在章程中体现,但给股东提供协商约定的内容。这些规定分散在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具体为:

(一)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四)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

(五)执行董事的职权;

(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七)向股东送交财务报告的期限。

三、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

即指当事人为了防止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行决定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提示,具体为:

(一)公司组织机构

1.对外担保(包括担保对象、担保总额、单项担保最高数额)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

2.股东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3.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是否为提前15日;

4.股东会会议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决议通常采取二分之一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决议,二分之一可以规定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也可以规定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者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基数,未出席者不予考虑;后者是以“全体股东”为基数,未出席者也予考虑,两者差别较大。

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切不可将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规定并不违法,中小股东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该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6.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7.经理的职权;

8.监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9.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限制条件、时间;

(三)股权继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 篇2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价值体现为:

第一, 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经公司发起人签署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使之具有公众开示性和公信力。因此, 公司章程可以作为确保交易安全的信誉证明。

第二,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首先,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次,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 由公司自行执行, 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予以了列举, 从而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廓定了范围, 为公司机构的构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定等事项提供了依据, 对于规范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准则。

第四, 公司章程赋予公司选择适用治理规则的权利, 充分扩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 可以提高公司的自治能力, 提高市场效率, 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

二、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的几种立法模式

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适用关系的立法模式有以下几种:

( 一) “由章程规定模式”。该种模式公司法未对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而是由公司章程自主对有关内容进行规范。而根据法律授权的程度不同, 又可将该种模式分为完全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和原则上由章程自主决定但公司法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两种类型。完全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的法律规范有: 第12 条、第45 条、第51 条。

( 二)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模式。该种模式强调公司章程必须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但是法律允许章程在公司法限定范围内进行选择, 并依照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公司有关事务。“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规范有: 第13 条、第16 条第1 款、第40 条、第166 条、第170 条。

(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或其他情形) ”模式。该种立法模式, 法律对有关事项给予了具体的列举, 但是均给章程留下了自治的空间, 赋予章程对法律进行补充的权利。属于该种模式的法律规范有第38 条、第47 条、第54条、第101 条以及第142 条第二款。

( 四)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中, 法律予以了示范或者给予公司明确的选择, 但是保留了公司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选择的权利。具体又可以分为法律示范型和法律给予是与否的选择权型。前者法律只是根据一般情况给予的一个示范, 公司章程可以做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规定; 后者则是一般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但是, 保留章程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选择的权利。法律给予示范型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为第42 条。法律给予是与否的选择权型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有: 第43 条、第76 条、第167 条。

( 五)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模式。该种模式强调公司法的规定优先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法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只有在公司法没做规定的情况下, 才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属于该种立法模式的法律规范有: 第44 条、第49 条、第56 条、第120 条。

( 六)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模式。这种模式是不是能够单独作为一种处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立法模式, 其实不无疑问。有学者将其归入“另有规定”的立法模式中, 也就是包括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而不是将“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作为一种单独的立法模式来解释。但是, 笔者认为, “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的模式在处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适用关系上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不一样的, 因为后者只有在章程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 有关事项才依章程的规定; 然而, 前者则即包括对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的补充的情形, 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对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一样的规定, 因此, 后者中章程自治的范围更加宽泛。

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的博弈

从上文中的立法模式中可以看出,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为广阔的自治空间。由于公司法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公司章程得变更公司法的规定的立法模式, 这些规范的大量存在极大的体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普遍性和公司自治的广阔空间, 也正因为如此, 能够极大的激发公司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体现不同公司的独特性和效率性, 但同时, 这些任意性规范的存在又很容易被公司大股东所利用, 为其故意规避公司法的适用埋下了伏笔, 因此, 很有可能损害了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 又不得不考虑对公司自治的适当限制的问题。这正体现出公司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的一种博弈的关系。

参考文献

好公司和坏公司的区别 篇3

“价值投资”是我国近年来从专业投资管理人到一般投资者的投资群体所推崇的投资策略。因此,不妨让我们先从估值角度看国内股市价值几何:

目前沪深300指数在2800点一线的动态市盈率已经基本跟2005年的1000点、2008年的1664点接轨,对应的动态市盈率仅为15倍。这一估值水平也已与增长率接近零的发达国家市场保持一致。然而,市场成交相对清淡,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对股市的投资价值并不太认同而不愿参与。再看看市场中以银行股为代表的金融板块,动态市盈率此时不足十倍。不少银行股的派息率已远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回报率。但低估值丝毫不能吸引国内投资者。何至于此?

财富管理的其中一个误区是: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随市场的上升而上升,随市场的下跌而下跌。投资者往往在市场低迷时不断下调愿意接受的估值甚至追求保本(保本性基金在2005年热销,今天也热销),而在市场火热时不断上调风险意愿,甚至积极追逐风险。结果不需多说。

这一误区还直接导致在投资决策中混淆了好公司和好价值的区别,或是对价值的指标视而不见。以众所周知的中石油为例,巴菲特当初以3元左右买H股(当时每股净资产2元多)是价值投资,可我们的“价值投资者”在数年后以48元/股在A股买入同一公司的股票,还是“价值投资”吗?

价值投资的精髓并不在于机械地选时和选股。而在于根据与历史估值与行业的纵向和横向比较来判断是否值得介入。而且,成功地关键更在于坚持。翻查了一下2008年四季度的证券报刊,结果非常有趣:大部分对市场的分析文章当时都做悲观预测。有一篇不带预测性的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现摘抄部分如下:

2008年11月5日的股市继续下跌,上证指数已经3个交易日连收新低,令市场估值水平再度下探。昨日,A股市场的平均市盈率为12.62倍、平均市净率1.95倍,沪市两率分别为12.42倍、1.96倍,深市为13.67倍、1.87倍。两市市盈率比上轮熊市底部还要但两成。上轮熊市最低收盘的一天是2005年6月3日,当时上证指数盘中探至998点,报收1013点,沪深A股市盈率为16.19倍,比现在的A股市盈率约高两或多。

上述报道提及两个时殴部是市场确窦处于底部,而估值信号又非常明显。但根据估值入场的“价值投资者”寥寥。根据历史规律,当某个市场低迷至人人谈及色变而惟恐避之不及时,长线机会已悄然而至。当无人敢轻言底在何方时,底可能就在脚下。

巴菲初买高盛,买完后都经历过30%~50%的下跌而被笑舌,但是回过头来看发现。股神还是股神。

说到投资,在经济结构的转型期。投资重点应在于传统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政府设定了在五年内争取令劳工收入翻倍的民生目标,令纺织、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会因人力成本增加而必须面临长期压力。但另外一方面,一线劳动者收入的显著提高会明显增加他们对中高档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从而令方便食品、乳制品类、中档以上烟酒类、旅游业等消费行业具备长期潜力。

人民币升值的受益行业会是钢铁、航空等,道理简单:成本用外币支付的行业人民币升值,成本下降。有人可能质疑钢铁这一“非朝阳”行业的投资价值。然而,目前A股股价最接近资产净值而且股息率最高的正是它。请记住:好的公司,如果股价过高,是没价值的。而一般的公司,如果贱价卖,则是个好的投资机会。

股东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高安市瑞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出资人: 身份证: 出资人:

身份证:

第三章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500000 RMB)。第十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贰拾伍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占注册资本的50 %,在本协议签订日已足额缴纳。

:出资贰拾伍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占注册资本的50 %,在本协议签订日已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成立后,应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公司营业执照范围为准)。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三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5)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6)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9)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11)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12)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合同;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股金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5)公司登记注册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其出资。(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依照《公司法》第三章)(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规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在每一会计终了十五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执行董事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有盈利时,分红可以一年一次,如分红,则在会计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但经执行董事提议、股东会决议,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股东各留存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出资人(签字):_________

出资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 篇5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这也造成了很多学生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进入企业实习吃亏。今天主页君就为大家单独讲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

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

大学生暑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专题实习证明金融专业法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机电专业

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签订实习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习期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下面的补充知识里有详细介绍)

2、劳务合同归《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调整。

3、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劳动关系;

4、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是还不允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因此,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其主体其实是学

校与单位的,而非你和单位。

5、还有如果要走人的话,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单位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还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根据合同内容而定。实习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为难你的。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补充知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在企业的实习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全部工资扣除800元基本工资后的20%。补充问题1: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回答: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处理。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补充问题2:在甲公司实习结束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拖了两个月仍未没签,公司还是按照实习的发;此时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签合同,同时想去劳动部门投诉甲公司,请问可以吗? 回答:

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区别 篇6

一、提前终止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包含历次合同和章程修改书)。

二、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特此声明

股东:×××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股东:×××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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