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24-05-01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共7篇)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篇1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省高院政治部、法警总队:

2004年,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法警支队在全省考核排名中名列第四位,取得了自法警支队组建以来前所未有的好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高院的具体指导、中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及我们新警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队伍,走强警之路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应有地位和作用。由于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有很高的认识,因而在宏观指导和决策上就自觉地形成了法警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共识,搭建了一个有利于法警队伍建设的高标准平台。其次,在具体措施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建队强警机制。考虑到法警职业的特殊性,各级法院党组在考察配备警队班子时,都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事业心强,有管理协调能力的同志选拔到司法警察领导岗位上来。第三,加强法警的政治素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法警的头脑,努力强化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从意识,做到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于审判这一法院工作的中心。

二、严管理,兴规范之风

建设一支指挥灵、素质高、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是关键,而管理的最有效形式是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法警工作的运行机制,保证法警队伍的健康发展。市中院法警支队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法警管理新路子。建制度,抓管理,落实规范化管理。好范文版权所有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管理,法警支队制定出台了《法警支队工作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聘用制法警管理规定》、《提押、看管人犯工作细则》、《协助送达、保全、执行工作细则》、《值庭、巡逻工作细则》、《法警工作奖惩考核细则》、法警考勤制度、执勤汇报制度、工作岗位轮换制度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将之汇编成册,下发每个法警人手一册,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南。由于管理制度齐全、管理手段严格,从未发生过人犯脱逃、自杀、自残的现象和各类事故。

二是实行严格编队管理。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警力,从根本上提高法警队伍的战斗力,该大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按照“集中领导、编队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将法警支队编为刑事、送达、保全、执行、综合等五个组,定岗、定责、定人,分别制定不同的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做到“人人有其责,人人有其位”,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轮换,让全体法警全面熟悉和掌握法警业务;实行法警记录《工作日志》制度,法警将每天值庭、提押人犯、送达、参与保全、执行、安检、出车等工作全部记入《工作日志》,每周交大队长考核,大队长每个月向支队领导汇总报告,通过记录《工作日志》,把工作职责和考核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八小时外管理。制定法警八小时外管理措施,严格请假制度,做到了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一切行动听指挥。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勤训练,强业务技能

市中院法警支队除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工作管理之外,还加强了业务技能训练,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计划,二是严格训练,三是定期考核,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中勤训练,定期有考核。

首先是制定学习训练计划。市中院法警支队在年初即制定出本年度《法警学习训练考核计划》、《教育训练标准》,将本年度的学习训练分为政治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法警业务训练三大类,根据不同的学习训练内容对考核作出计划,该计划下发全体法警,作为本年度法警学习训练的大纲。在执行学习训练计划过程中,又紧密结合我院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层层推进和落实,切实把学习训练计划落到实处。

其次是平时严格训练。市中院法警支队除了参加省高院和市中院组织的业务技能训练之外,还根据《年度法警学习训练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了业务技能训练,大致分为几个方面:一是队列训练,每个月利用一个周末组织全体法警进行队列训练,从法警中选择素质比较好的同志担任教练;二是擒敌拳和捆绑术训练,每个月利用一个周末由原特警出身的同志担任教练进行训练;三是体能训练,每个月组织全体法警登山或者长跑一次,到健身房训练等,要求法警自觉训练;四是提押、看管人犯训练,结合日常工作每周训练一次。

第三是定期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学习训练内容,把法警业务技能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每周考核、每月考核、每季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多种形式,做到了考核经常化、制度化。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限期予以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予以辞退。

四、重职能,扬法警神威

在审判实践中,该

大队不断拓宽法警职能,充公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出色完成了各项任务。

从2004年末到2005年4月份,市中院法警支队安全押解29件次,提押人犯35人次;执行法庭警卫42次;现场警卫26次;完成值庭任务40次;从没有发生任何纰漏。执行死刑任务达6人次,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协助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23件次;协助执行庭强制执行案

件9宗,并执行了一批积案,顺利完成了执行标的为600万元的执行任务。由于法警支队的全力配合,保障了全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积极做好机关警卫和信访接待等各项工作。在信访接待工作中要求每名值勤人员对等上访当事人态度要好,不准对上访当事人冷、冲、硬、横,语言不文明,如果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处理。教育每名法警意识到他的一言一行,不光是代表自己,也是法院的窗口,他头上是庄严而神圣的国徽。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在每周二院长接待日及面对大型上访活动中,全力做好警卫、疏导等工作,从没有冲击机关、聚众闹事的现象发生,稳定了上访人的情绪,保证了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得到了院领导及上访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五、精装备,利职能发挥

为了提高法警战斗力,充分发挥法警的机动性与快速反应性,努力打造一支合格的司法警察队伍,2004年末以来,市中院下大力气、加大投资改善法警装备,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更换和增置了部分警用装备。如:重新装备了押解车1辆、执行车1辆、指挥车1辆,新更换手铐24副、警棍24根、头盔24个、武装带24条、袖标24个、安检器2个,其它执行死刑的绑绳、口罩、手套每人各一副。精良的装备,为法警支队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大大提高了警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我院正在积极的落实当中。目前,已装备死刑执行车1辆,接受注射死刑专门培训人员2名,注射死刑执行房1间,注射死刑的仪器正在申请购置当中,待注射死刑的仪器购置完后,我院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即可全面开展。

虽然我院的司法警察工作在不断取得进步,但我们仍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法警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只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加快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才能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首先,我们将继续做好对新警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对法警日常生活采取集中就餐、集中训练、集中管理的“准军事化管理”方式。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法警的动态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激励与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职责,细化各项工作的达标条件,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做到聘任人员有辞有聘,职级、待遇有升有降,逐步调动法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三,增强人才意识,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把政治素质好,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优秀法警选配到重要岗位,实现人才强警,以人才带动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第四,进一步做好司法警的技能培训。将结合实际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培训内容,确定适当的培训方法,做到计划周密,目标明确,考核严格,抓住培训的各个环节,逐步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体勇素质和实战技能。

二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首先是全力支持和保证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对刑事审判工作、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确保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处置突发事件等庭审保障任务,交由司法警察来完成;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实施强制措施的职能,确保法院决定的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交司法警察部门登记和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刑事执行工作和民事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职能的履行。按照省高院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押解、看管职能时,严格提押手续,严格配警比例;履行值庭和安全检查职能时,严格执行法庭规则,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实施强制措施、参与民事执行时,规范执法行为,妥善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第三是加强调研工作。针对履行职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形成灵活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确保万无一失。

三是进一步做好警务保障工作。

严格按照“从优待警”的方针,切实加强警务保障,落实好司法警察的各项待遇。首先是保障所需经费,将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列入法院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次是改善警务装备,形成改变警务装备短缺落实的状况,使警务装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第三是落实好各项福利待遇。我们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实际困难,争取倾斜政策,想办法解决法警的津贴、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

我们相信,有省高院的具体指导及市中院的正确领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能按照“一年更比一年好”的要求,努力实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标。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篇2

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来所作司法建议的类型

(一) 对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 提出司法建议

例如在赵某不服济源市公安局五龙口分局治安处罚一案中, 我院经审理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程序违法, 存在办案民警一人调查取证情形。二是未能平等对待当事人,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可以证明赵某与刘某有互殴行为, 刘某的女儿也参与殴打赵某, 但对赵某已作出处罚且执行完毕, 而对殴打赵某的违法行为人却未予处理。市公安局复议决定责令分局对违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但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作出处理。三是案件处理没有内部审批或集体讨论意见,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针对以上三个问题,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济源市公安局、五龙口分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其规范执法行为。

(二) 对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提出司法建议

例如在济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牛某行政处罚一案中, 济源市建设委员会对牛某作出处罚决定, 认定牛某私自搭建违章建筑, 限令拆除。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济源市建设委员会对牛某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 牛某反映, 济源市建设委员会对其房屋附近的其他违章建筑物未作出任何处罚, 只是对其进行了处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现场查看确认后, 对济源市建设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其对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三) 对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显失公平的地方性老政策提出司法建议

例如在赵某与济源市教体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 《济源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细则》中规定:“在1:1.1范围内的教师子女优先录取。”赵某在2007年普招时, 因未达到济源一中录取分数线被济源一中收取13500元择校费后录取, 赵某认为该规定剥夺了其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使其分数比教师子女高的情况下, 还得出巨资才能和分数比他低的教师子女上同样的学校, 如果没有该规定其可以顺利考上济源一中, 要求确认该规定违法并赔偿其损失13500元。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1:1.1范围内的教师子女优先录取”的规定系济源市中招多年留下来的老政策, 济源市教体局对此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该规定于法无据, 显失公平, 遂判决予以撤销。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向济源市教体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该局本着“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在今后招生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以促进我市教育良性发展。

(四) 建议行政机关对生活存在困难的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促使罢访息诉

例如在丁某诉济源市移民局不履行移民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中,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丁某家境贫寒, 家庭生活举步维艰, 其儿子有病一直卧床不起, 女儿读初中, 连学费都交不起, 其妻子也没有工作, 如果让其自己再回原来的村庄建房, 其确实无经济能力负担建房费用。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向济源市移民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该局给予丁某3万元经济帮助, 同时与济源市教体局和丁某女儿所在学校多次协商, 口头提出建议免除其女儿学费。最后, 济源市移民局同意资助丁某3万元, 让其到原来的村子建房, 其女儿学费被免除, 丁某也撤回了上诉, 表示以后再也不上访了。

(五) 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建议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机构建设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农民免除农业税, 进行粮食直补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广大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济源市未设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所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未经仲裁, 直接涌入人民法院。据统计, 自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以来, 济源市两级人民法院一审共受理此类案件205起。此类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相比, 审理时间过长, 程序复杂, 加之法院人员少、案件多, 致使纠纷长期达不到解决, 争议地被长期搁置。这种现状不利于及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济源市的农业发展, 尤其是不利于济源市对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济源市人民政府尽早设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增设诉前救济途径, 及时有效地解决济源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 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司法建议

例如在张某等三人不服济源市移民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 因济源市移民局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但济源市移民局一直未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我院向济源市移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该局于两个月内对张某等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七) 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

根据济源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综治委协商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暂行办法》, 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落实该办法, 该法院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即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其行政首长或副职出庭应诉。

二、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由于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 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不存在执行问题。虽然司法建议书上载明“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但实际情况是没有一个行政单位向我院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往往是口头或电话告知。但是应该看到, 司法建议的社会效果还是明显的, 也引起了一些行政单位的重视。

例如前文所述, 在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后, 济源市教体局删除了“在1:1.1范围内的教师子女优先录取。”的规定, 济源市移民局给予丁某3万元的经济帮助, 2008年我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首长或副职出庭达13次。

通过开展司法建议活动, 扩大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提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虽然目前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差强人意, 从短期效果来看, 可能并未引起一些行政单位的重视, 这些行政单位也可能并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但从长远效果来看, 只要司法建议发出去, 或多或少、潜移默化都会对行政机关产生预防、警示、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对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行政审判的司法建议是行政审判活动的延伸, 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法院也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当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落实的问题。要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对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一) 将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 对不积极落实司法建议的单位, 实行一票否决。

(二) 建立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 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

审判人员应及时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那些不重视, 怠于落实建议的单位, 可书面向其上级部门、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情况,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建立行政审判司法建议考核制度。

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 应把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的一个项目。

(四) 加大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宣传工作, 对一些司法建议可以有选择性地在媒体上公开。

摘要:文章分析了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所作司法建议的类型, 分析了这些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总结报告 篇3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吕小武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作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总结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4年,市中级法院和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围绕公正文明高效目标不断规范司法活动,围绕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运用司法功能调整社会各方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黄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5697件,调整诉讼标的额55028.63万元。其中诉讼案件16530件,审结15307件,结案率为92.6%、执行案件9167件,执结6973件,执结率为76.1%。市中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702件,审执结1571件,结案率为92.1%。

——依法惩恶扬善,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33件。通过依法对杀人、爆炸、绑架、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始终保持强大的刑罚惩治力和法律威慑力。2004年11月,市中级法院在红安县经三天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对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周望清等19名被告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确保一方安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20名人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4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809人,免于刑事处分15人,宣告无罪2人。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犯罪158人,并进一步加强少年刑事审判,积极开展青少年帮教活动;对认罪服法、改造表现好的155名罪犯予以减刑,并试行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和公示制度;注重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依法定纷止争,努力营造诚信协调的发展环境。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2911件,诉讼标的额30321.45万元。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3390件,对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裁,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老人和弱势群体中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审结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纠纷案件以及所有权与相关权利纠纷案件4277件,对公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审结买卖、房地产开发经营、借款、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4941件,维护公平竞争、诚信发展的市场秩序;审结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44件10596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1806万元,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制裁;注重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专题召开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着重强调把依法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理之中,2004全市法院有3347件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

——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为黄冈招商引资提供新的平台。全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60件,标的额402848.46万元。其中,市中级法院抽调审判骨干,已审结市直企业破产案件8件,通过审理,使9773名职工依政策退出国有身份,领取安置费9438.74万元;切实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协助政府妥善安置职工、招商引资、帮助成立社区管理机构。

——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454件,被诉行政主体涉及城建、劳动社会保障、工商、土地资源、教育、交通等27个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对城镇规划、治安、劳动保险、房屋拆迁等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较好地实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统一。

——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2004年,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经过艰苦努力,执行难得到明显缓解,共执结各类申请执行案件6973件,执结标的额24494.66万元。在已执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2105件,达成执行和解的1226件,强制执行的2622件。通过抽调执行骨干组成专班交叉执行、疑难有阻力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采取发放债权凭证、以经营权和收益权抵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推行执行和解、执行听证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力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吕政办发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经费管理的通知》,吕梁市监察局、财政局吕财行()6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二条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参照上年收支情况,结合本年所需支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算,经院党组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条市财政局预算指标下达后,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及时向院党组报告预算批复情况,提出预算经费使用及管理意见。

第四条经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得开支。确因审判工作急需或上级指令性任务需增加项目或追加经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差旅费每人每天的住宿伙食费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住宿补助每人每天区外为15元,区内为4元,五个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为20元。

第六条 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会议伙食标准:每人每天70元,最后一天经请示院长同意后可安排宴请一次,标准600元/桌(不含酒水);

(二)会议住宿标准:会议参会人员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

第四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支出管理

第七条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公除接待上访、特殊事项确需借款外,一般不得借款。借款需三天前填写借款单一式两联,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然后由借款人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并按归还期限及时清理借款。

第八条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必须在完成任务后的一周内报销,报销按市财政局核算中心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账汇总单”上的要求填写,住宿日期、天数必须和车辆过路费上的时间相一致,经车辆管理人对出差的地址、时间进行核对后,按“汇总单”上的审批顺序依次审批,出差审批表科室意见一栏,业务庭由审判长或执行组长审批,内设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出差人所在庭室分管院领导审判。财务人员对差旅报销单据进行严格审查。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费用,报销时要附有关文件和院长审批的请示卡。外出培训学习如需乘坐飞机,须事先经院长批准方可实施,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和加油定点记账、定时结算:

(一)车辆维修费,由用车人填写请示卡,修理项目和费用必须具体明确,1000元以上的维修须由院长批准,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批准。定期由财务室到指定维修点,以车辆负责人所批准的“修理单”和“所修明细单”为依据进行结账。未经车辆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准零星报销。

(二)车辆燃油费,车辆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出差地点定量加油。定期由财务室到指定加油站,以车辆管理人所批准的“加油单”为依据进行结账。未经车辆管理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准零星报销。车辆管理人每月对各个车辆的加油数量和跑公里数进行考核,每季度末通报全院。

第十条会议费,主办部门事先应做出详细预算,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同意,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招待费,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示卡,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安排,为防多人多头开支,设立定点场所接待,由办公室主任一人签字为准。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安排,费用由财务室定期结算。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印刷费用等易耗品。要先列计划和预算并填写请示卡,1000元以上的应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由办公室集中采购,费用由办公室和装备处一起核对卡片与实物定期结算,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明细单为依据,进行结账,做到事前有请示卡,事后凭卡报销。购置大批同类用品和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需附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影相设施费用,先由研究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请示卡,经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到指定点购置或洗相。定期由办公室和装备处一起到指定点凭批准卡进行结账,零星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机关水、电、电话费、传真机要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项目的固定性开支,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装备、设备、房屋的维护,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六条经费审批权限及额度:开支在1000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含1000元)需经院长审批。

第五章 修缮费支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工程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参与工程招标、预(决)算审查、合同签订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本院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预算内工程,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一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工程借款、结算报销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具体承办。结算报销时,必须有经审批后的工程预(决)算、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图纸、正式发票等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核实,按核实的情况结算。

第六章 诉讼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诉讼收费范围及标准,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无明文规定的项目不收费。

第二十四条诉讼收费使用由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立案庭要严格审查,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诉讼费退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二)预交诉讼费收据,如为代付诉讼费的,需同时提供代付证明;

(三)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若退款单位名称与判决书或裁定书结果不符的,则需经办法官在退费通知书上加附确认意见,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核后办理;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诉讼费退费,需经案件承办人加注意见、财务人员核实、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才能办理。

第二十八条履行对下级法院诉讼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收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代收执行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代收执行款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逐笔登记执行款的收入、转出,注明来源和去向,并使用统一的代管款(物)收据。

第三十一条代收执行款转款应具备:

(一)执行裁定书或执行通知书;

(二)有执行局制作的案件经办人填写并签名的转款通知书,当事人填写领款条;

(三)经财务室经办人查对核实签名、分管执行局的院领导审核签名。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从县院院长岗位退下来调回本院的干部,一切支出必须提前经院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当年开支的发票,必须在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无特殊情况不报销跨年的发票。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篇5

各位领导:

我院的枪支弹药及车辆管理,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在省高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的有力指导下,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实现了枪支弹药存放安全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动态管理严格、车辆管理有序,无重大事故发生的目的。下面我就

有关枪支及车辆的管理情况分别向领导作以汇报。

一、枪支管理情况

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并根据省高院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以***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法法警队及司法行政处相关人员参加的枪支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公务用枪领导小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领导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及分工,明确了责任。同时,结合省院下发的枪支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武器库保管员职责》、《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保管管理规定》、《枪支出入库制度》、《公务用枪查库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枪支集中保管规定,严格落实武器库房“三铁一器”(即:铁窗、铁门、铁柜、报警器)、“双人双锁”(即一人拿库门钥匙,另一人拿保险柜钥匙)、“枪弹分离”、24小时值班等制度。加强枪支的动态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枪支,并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枪,同时严格枪支出入出库手续,规定使用枪支时由借枪人填写借枪卡(内容包括:借枪人、用途、枪型、枪号、技术状况及弹药数量)。枪支出库后,由借枪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枪支使用后入库前,要核对枪型、枪号、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技术状况与出库前是否一致,并经验枪、保养后方可封存。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车辆管理情况

对于车辆管理我院党组同样给予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监察室主任**、行政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车辆督察小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假、冒、套、挪用号牌、警车外借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法院名义挂牌等现象进行了集中清查,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印发了《关于统计清查整顿全市法院系统车辆的通知》、《关于加强车辆管理严厉打击套牌警用车辆的通知》、《关于取消假套牌警用车辆的通知》、《对于全市法院系统警用车辆乱闯红灯的处罚通知》,对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为有效地落实省高院《关于对枪支、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我院及时印发了《关于购置警用车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成立公务用车督察小组的通知》,并启用了警车专用管理印章。为加强节假日期间警用车辆的管理,我院在放假前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求所有车辆必须全部予以封存,如有特殊情况用车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持派车单方可动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院车辆督察组适时对落实五个严禁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五个严禁:即严禁警用车辆乱呜警笛、乱闪警灯、乱停乱放,严禁警用车辆停放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严禁警用车辆进行非警务活动,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严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虽然我院的枪支及车辆管理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在这方面我们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加大枪支弹药及车辆的管理力度,加强向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依靠制度从严管理,确保全市两级法院枪支弹药及车辆安全不出任何问题。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篇6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1997-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

(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实施;

(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案件,以及在全市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应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的或专项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领导人应到会倾听审议意见,解答询问。

第五条 第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会议提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组织不定期的视察;被视察机关应如实汇报情况,对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某一重大问题或案件进行专题调查时,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被调查机关应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资料。

第八条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研究报告等材料,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应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本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第十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信件,应积极办理,直接答复本人;凡要求报告结果的交办信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写出办结报告;如因案件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须说明原因,报告预计办结时间。

结案报告应在认真核实和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对申诉控告人提出的问题及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逐项作出说明和结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结案报告不当时,可以要求办结机关作补充说明,必要时,责成办结机关重新复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故意顶着不办的;对明知是错案,拒不纠正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责成院长或检察长作出负责的答复;

(二)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根据问题的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三)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撤销其职务。

(四)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正确的裁定、判决、决定予以维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某项监督失当时,可以书面陈述理由,请求改变;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改变或不予改变的决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篇7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招聘安全保卫人员

公益性岗位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面向两城区公开招聘10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1、招聘单位: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招聘岗位:公益性岗位司法安保人员;

3、招聘名额:10名,其中男9名,女1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对象:持有我市两城区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军队退伍、复员军人。招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3、年龄25周岁以下;

4、身高:男性不低于1.70米,女性不低于1.60米;

5、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受过刑事处罚;

6、曾在部队立功受奖者优先录用;

7、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8、具备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考程序、招考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1年7月19日----2011年7月22日

(二)报名地点:安顺市劳动力市场

(三)报名方式:

1、采用现场报名:应聘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退伍军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3张;

2、填报信息:应聘人员要如实、准确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并提交资格审查,报名时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3、报名免费。

(五)招考方法:招聘采用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体能测试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体能测试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按照1:3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面试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面试考察组进行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咨询电话: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853—3508715 申女士 安顺市劳动力市场 0853—3527965 孙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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