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小结

2024-04-23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小结(共4篇)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小结 篇1

情况小结

一、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共出动执法和监管人员50余人次,并对奶牛养殖场进行了排查摸底,登记造册,落实监管措施,保证了奶牛生产和生鲜牛奶的安全。

一、我县奶牛业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奶牛养殖场6个,奶牛总存栏2509头,其中产奶牛1282头,后备母牛744头,平均日产鲜奶25100公斤左右。

二、安全监管情况。一是摸清奶牛养殖场的底数。深入全县各个乡镇,到场到站,逐一检查,摸清了全县6个奶牛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实行全面监控,不留死角,保证生鲜奶的质量。二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台帐。组织畜牧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奶牛养殖场,逐一检查,并帮助其建立完善了规模养殖场(户)的饲养台帐、防疫台帐、投入品(兽药、饲料)使用台帐及消毒制度、监管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实施驻场监督。对全县所有规模奶牛场派出了驻场监督员,实行“一对一”监管。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明确一名负责人、乡镇畜牧兽医站明确一名业务兽医具体负责一个奶牛场的监管工作,督查奶牛场的免疫情况,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另外对规模奶牛场签订了“规模养殖场(户)饲料质量安全责任状”及承诺书,书面承诺不使用任何违禁药物,不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承诺接受动物防疫监督,形成了较为安全的质量监管网络。四是加大生鲜奶质量抽检力度。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对全县规模奶牛场进行了抽样检测,共采集生鲜牛奶样品10个批次,均未检出有违禁添加物。五是加强饲料监管。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自配料的检查监管,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监管制度,坚决杜绝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省、市农委开展“瘦肉精”专项等违禁药物整治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扎实开展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等重点环节检查工作,全力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了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生猪养殖户220余户,定点屠宰场46个,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126户。同时对48个存栏50头以上生猪饲养场

(户),4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监测抽检,共抽检尿样364个。从目前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县未发现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一是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瘦肉精”专项整治是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主要内容、我县高度重视,县农委成立了 “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措施,采取“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包片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瘦肉精”专项检查活动有序开展。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执法氛围。我县高度重视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上街设点宣传和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张贴省人大《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识别“瘦肉精”猪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知识。全县共印制打击添加“瘦肉精”宣传单5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42条。三是落实责任,实行分片包干。按照要求,我县组织精干力量,抽调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1人成立了7个监管片区,每个片区由1名站(所)长作为片区监管负责人,2名技术骨干作为单元监管人。每个乡镇也落实规模养殖场(户)一对一监管制度,站长作为乡镇监管责任人,村防治员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我委与各分片包干责任人签订了《沭阳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分片包干监管目标责任书》,确保做到分片包干,层层负责,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对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责任人得责任。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承诺制度。

(一)畜产品养殖环节监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瘦肉精”专项突击检查行动,对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的免疫记录、兽药饲料投入品登记台账、检疫防疫消毒制度及生猪产地准出等环节开展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同时与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签订了承诺书。

(二)畜产品屠宰环节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实施屠宰准入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屠宰检疫人员对调入生猪抽取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与检疫同步实施,严格落实屠宰场不屠宰无耳标、无检疫证明生猪,不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制度,生猪屠宰场建立生猪来源及销售台账、“瘦肉精”检测台帐等,完善了检疫防疫制度及检疫人员驻场(厂)制度。

(三)畜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巡查监管,重点检查畜产品经营者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畜产品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同时严格执行亮证亮照

制度,同时对全县8个农贸市场,4家大型超市的畜产品进行巡查,督促经营者健全购、销、存台帐。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小结 篇2

1监管思路及重点

《动物防疫法》赋予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下职责:一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卫生工作的指导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测情况。二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工作与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三是监管规模养殖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 最终达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 动物疫病稳定控制, 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监管重点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防疫条件的运行、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防疫行为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可追溯管理、防疫工作效果评价、动物卫生工作的执法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2监管内容和措施

2.1落实目标责任制

2.1.1宣传动员、安排部署。每年初根据当前形势, 市、县、乡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层层召开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动员会, 安排部署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2.1.2层层签订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市、县、乡相关监管部门和各规模养殖场之间层层签订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2.1.3建立部门与养殖场双方责任人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分片区落实专人负责, 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对每一个规模养殖场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片区和养殖场动物的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 并做到市、县区责任人每月对片区巡查一次、镇乡责任人每周对各养殖场巡查一次。各规模养殖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每月至少向监管责任人汇报一次, 出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管责任人进行处理。

2.1.4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每月至少要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巡查一次, 并作好监督检查记录。

2.1.5设立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各县及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设立片区责任人, 明确监管职责。每一个规模养殖场也要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 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 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责任人及其职责。

2.1.6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制。由于规模养殖场入场监管风险较大, 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两报告、十保证”承诺制, 公开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承诺。

2.1.7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养殖场执业兽医、养殖场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2防疫管理

2.2.1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完善防疫制度。防疫设施设备要符合规定, 包括隔离圈舍、养殖场大门消毒池、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应设有取得从业资格条件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 且岗位职责上墙。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 消灭人畜共患传染病。

2.2.2规模养殖场开展规范的动物免疫工作。

要结合本场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防疫工作方案, 并将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计划, 按计划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疫苗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

2.2.3畜禽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 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识读器上传有关防疫、检疫和监督信息。

2.3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经过审批, 引进种用乳用动物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并进行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经过检测, 符合健康标准, 对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2.4检疫申报

引进再饲养动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 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 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5疫情报告

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专职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巡查, 作好巡查记录, 发现可疑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 严禁隐瞒疫情而导致疫情扩散的事件发生。引进动物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动物疫情, 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处置。

2.6病死动物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7动物防疫工作记录

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二年以上。建立疫苗、药物出入库和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2.8监督检查到位

2.8.1投入品的使用监管。规模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方面的药物和投入品的添加管理, 应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实行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兽药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应作好详细登记, 记载内容包括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的种类、剂量、时间、兽医签名等。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学药物。

2.8.2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规模场开展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时, 应事前通知监管责任人, 监管责任人应到场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督促其及时开展防疫工作。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 确保各项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2.8.3防疫效果的监测。

2.8.3.1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对每个规模养殖场每年开展两次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监测, 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其加强免疫。

2.8.3.2对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的监测。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 (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 的监测。

2.8.3.3动物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养殖档案和乡镇责任兽医平时掌握的发病、死亡情况, 评价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效果, 提出防疫整改措施。

2.9加大监督执法的处罚力度

2.9.1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采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 确保全程监管到位。对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 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应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并进行立案查处。对未经申报检疫引入动物或没有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应按规定进行查处。对不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申报检疫私自转运出场的, 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购入、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的, 应按规定查处。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要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不报告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9.2对各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落实责任追究。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小结 篇3

关键词:规模养殖;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方案

近年来国内外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疯牛病、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配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来绵阳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现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如下归纳总结和探讨。

1.监管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保障畜产品安全为目标,以源头监管为主,结合生产过程全程监控为监管原则。

2.监管思路

根据《动物防疫法》赋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饲养者的相应职责,一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乡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测情况;二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工作与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三是监管规模养殖场按照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防疫政策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最终达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3.监管重点

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防疫条件的运行、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防疫行为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可追溯管理、防疫工作效果评价、动物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4.监管内容和措施

A.落实目标责任制

a.宣传动员、安排部署

每年初或根据当前形势,市、县、乡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层层召开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b.层层签订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市监督所与各县市区监督所、各县市区监督所与镇乡畜牧兽医站、各镇乡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各规模养殖场之间层层签订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c.建立部门与养殖场双方责任人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分片区落实专人、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对每一个规模养殖场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片区和养殖场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并做到市、县区责任人每月对片区巡查一次、镇乡责任人每周对各养殖场巡查一次。各规模养殖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并做到每月至少向监管责任人汇报一次,出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管责任人组织处置。

d.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每月至少要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巡查一次,并作好监督检查记录。

e.设立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设立片区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每一个规模养殖场也要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责任人和职责。

f.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制

由于规模养殖场入场监管风险较大,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两报告、十保证”承诺制,公开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承诺。

h.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养殖场执业兽医,养殖场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B.防疫管理

a.规模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防疫条件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完善防疫制度。包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以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上墙。

防疫设施设备符合规定。包括隔离圈舍、进入养殖场大门消毒池、进入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

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取得资格条件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且岗位职责上墙。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b.规模养殖场规范开展动物免疫工作

结合本场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防疫工作方案,并将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计划;按计划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疫苗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

c.畜禽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识读器上传有关防疫、检疫和监督信息。

C.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经过审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经过检测,符合健康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种用乳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D.检疫申报

引进再饲养动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疫情报告

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严禁隐瞒疫情不报引起疫情扩散的事件发生。引进动物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规定处置。

F.病死动物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H.动物防疫工作记录记载

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二年以上;规范建立疫苗、药物出入库和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记载。

I.监督检查到位

a.投入品的使用监管

规模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和投入品的添加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实行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兽药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应作好领用详细登記,记载内容包括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的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的签名等。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合物。

b.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规模场开展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时,应事前通知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到场监督;二是定期检查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督促其及时开展防疫工作。三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c.防疫效果的监测

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对每个规模养殖场每年开展两次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监测,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加强免疫。

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的监测。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的监测。

动物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养殖档案和乡镇责任兽医平时掌握的发病、死亡情况评价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效果,提出防疫整改措施。

J.加大监督执法的处罚力度

a.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采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确保全程监管到位。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执法。对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引入动物的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引入动物或没有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应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免疫工作监督执法。对不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私自转运出场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购入、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的,应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养殖档案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病死动物不报告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b.对各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處罚力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小结 篇4

生监管主要措施

一、宣传培训

1、举办2次法律集中宣传活动;

2、分别对检疫员、防疫员、规模养殖场举办三期法律培训班;

3、发放“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2000份;

4、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张贴或网上发布有关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以及向社会公示内容;

6、通过动物卫生监督QQ群发布有关最新学习内容或有关通知;

7、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发布一些宣传短信或主要通知。

二、落实责任

1、通过与管理相对人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落实防疫与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牲畜贩运户(屠宰经营户)、养殖大户、散养户四类管理相对人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过程监管,落实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相关责任;

3、明确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职责,切实履行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关职责,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人员;将工作进行量化,提升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能力;

4、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制定量化考核方案,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做好所辖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5、、全面规范各乡镇动物防疫档案、检疫工作档案、养殖档案、动物标识佩戴工作,加强乡镇站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监督监管

(一)动物防疫监督监管:

1、防疫密度:由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按所辖行政村数量进行责任划分,适时入户开展动物防疫密度的检查,督导所包村防疫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原则上入户抽查比例不少于本村养殖户的20%,及时解决防疫中存在的问题。补免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免疫质量: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采取不通知乡镇兽医站的暗查形式进行,随机入户抽取血样,送化验室进行抗体效价监测。规模养殖场的季度抗体效价监测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

1、日常投入品的监管: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做到每月至少1-2次的督导检查,杜绝养殖场(户)在动物饲养环节中添加或使用禁用添加剂和兽药。

2、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与各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年内至少2次开展投入品样品采集监测等。

3、肉食品经营监管:对市场的监督方面,采取六项措施:①将所有的市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②对农贸市场经营的肉品,乡镇防检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检查;③监督执法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开展联合执法;⑤严格监督,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⑥上下联动,对重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样品采集监测工作,全面支持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开展日常检疫工作。

4、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县域内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乡镇防疫检疫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入库统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村级防疫员承担所包村养殖户动物饲养数量的统计,由乡镇防疫检疫站按照分类统计,特别对规模养殖场动物的饲养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跟踪做好检疫服务,确保产地检疫率达到85%以上,发现饲养数量变化而不报检的,及时上报县动监所依法查处。各乡镇防疫检疫站检疫申报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动监所将在各报检点设置意见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对外引动物的监管:在各乡镇防检站公示《外引动物流程图》,完善监管程序,使需要引入动物的管理相对人对外引动物所需材料和程序一目了然,县、乡监督人员要根据流程各负其责,掌握本辖区的动物饲养情况,避免动物漏检情况的发生,控制外疫的引入。切实把住外引疫情关,降低养殖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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