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经营合同

2024-04-27

企业委托经营合同(精选9篇)

企业委托经营合同 篇1

甲方:浙江华丰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对职工食堂综合管理,提高职工膳食标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职工食堂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承包内容及经营范围

承包经营甲方职工食堂,负责供应甲方职工(早、中、晚)工作餐,严禁在食堂区域内(包括宿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其他用途。

二、就餐标准

早餐提供馒头、稀饭、豆浆、泡菜(或咸菜);中餐、晚餐按每餐5元/人计算(提供一荤、二素,米饭、汤自取);夜宵4元/人(提供炒饭、炒面等面食)。

三、承包期限

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承包期限为半年,期满后双方要求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合同到期后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另一方承担。

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场地和用具的使用权,上述物品经清点(按清单双方签名)后,交乙方使用,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上述物品交还甲方,如有遗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2、承包期内,食堂内的用具及其他相关维修发生的一切事情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承包期内,乙方负责水、电、燃料。

四、膳食服务及有关服务

饭菜供应分类:员工刷卡进餐,新员工凭饭卡进餐。中、晚餐每餐价位为5元。如若有招待餐,甲方可预先提出新标准,乙方则按标准做好,力求做到客户满意。

菜式备选品种每餐不少于8个(其中荤菜3个、素菜5个)经营轮换。膳食供应时间:早餐6:50—7:50;午餐11:30—12:30。晚餐17:00—18:00,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乙方应积极配合,并须准时开餐,做到饭热菜香。

夏季时间,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当气温在38℃及以上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员工供应凉茶、绿豆汤,供应的数量由甲方确定。

五、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

1、承包期内,乙方应搞好管辖的环境卫生工作,杜绝饭菜里面有异物;噪音、污水、尘烟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食堂内外保持卫生整洁。

2、垃圾污物应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意丢弃。

3、应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工作检查、监督。厨房用品具严格实行“一先二过三消毒”的规定。

4、不得采购、出售变质或受污染的食物。

5、不得出售剩菜、剩饭。

6、乙方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必须通过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的体检、并领取饮食行业健康证。

7、乙方实际操作中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接受甲方处罚。

六、制度的建立

承包期内,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建立主要包括:防火、防毒、防盗、卫生管理、物流采购和供应等方面。食堂全天均有职工值班,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乙方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饭菜食品的卫生安全工作,若发生责任事故,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处罚乙方2000元。甲方负责配合对厨房水电管线路的维修保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于乙方未按规定操作、执行的,给予50元/次处罚。

1.2 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经甲方提出15天内乙方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3 来客用餐需由甲方通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月底结账。

1.4 与公司不相关的外来人员就餐接待须由甲方行政部门的认同。1.5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员、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2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防止瘟疫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3 乙方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的就餐,食品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科学。餐后要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食堂内部用餐环境要全面清洁整理;要经常定期清理食堂内外水池、工作台、地面、下水道,确保水道畅通;灶台灶具用品等上面的污渍经常定期清理;冰柜定期清理、消除异味、生熟分开存放。2.4 乙方负责甲方每日开水的免费供应(锅炉由甲方供应)。2.5 清除蚊蝇鼠害 2.6 其它

2.6.1 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2.6.2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公物,保管好用具,注意节约用水、用电。2.6.3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健康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水、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2.6.3 食堂工作人员所需要的薪资、福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2.6.4 监督食堂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食堂纪律及厂纪厂规,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进入甲方员工宿舍及车间。

2.6.5 甲方车间上夜班,乙方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夜餐。2.6.6 出现食品质量事故,责任由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承担。2.6.7 乙方工作人员持甲方办理的员工工作证按甲方的门岗制度进出。2.6.8 完成甲方有关膳食的其他事项。

八、结算方式

每月月底按甲方员工实际就餐餐次到财务统计、结算,在5号前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未按时结算,甲方应赔偿乙方总餐费的千分之三违约金),乙方需交甲方食堂押金伍仟元,到期无息退款。

九、违约责任

乙方在承包期内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保 证乙方的经营环境不受内部或外来部门干扰,一旦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理顺。

除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膳食,甲方或乙 方违反本合同或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十、仲裁

甲方对食堂每两月员工评议一次,未达60%,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作为严重 批评,第三次作为自动放弃承包。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再补充协议中明 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厨房出具清单》 与本合同一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11年

企业委托经营合同 篇2

( 一)管理界面重叠 , 降低了工作效率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合同仅对部分管理界面予以明确,但部分生产管理重叠现象仍存在,如财务管理、年度检修计划、招投标管理等,由此将增加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以协议为依据,以信任原则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权限,从而规避生产管理重叠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管理人员重复,增加了管理成本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业主方和运营方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各自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 由此以来极易导致双方在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方面存在重复,从而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业主方和运营方信息不对称

调查发现,业主方和运营方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生产管理方面最为显著。 其中业主方和运营方在生产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业主方难以准确了解火电企业的实时生产状况, 其原因在于业主方所获取的信息大都是从运营方所提供的报表和报告中得来, 而这些信息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二、委托经营管理在火电企业中的应用分析

(一)对 “自留地”与 “责任田”合理划分,加大专业化管理力度

实际上, 委托方或受托方所承担的职责权限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由业主方负责火电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这一职责的有效落实可依托于业主方的种种优势,如掌握经营自主权、掌握资金分配权等,以此种好“自留地”;而运营方负责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等工作,这一职责的有效落实可依托于运营方的种种优势, 如具备运行维护技能等,以此种好“责任田”。

(二)压力与动力共存,增强发电运营管理效率与质量

委(受)托双方实质上为一种合同关系,要求业主方以相关合同为依据确定运营方的权利与任务, 同时还要承担起对运营方工作状况监控职责,这样使得运营方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以湄洲湾火电企业为例,针对于厂长的更换条件,在湄洲湾火电企业运行维修协议中具有明确规定,若受托工作未能落实到位,则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厂长,由此以来使得湄洲湾火电企业厂长承担着极大的工作压力, 厂长为了继续工作下去只能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各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火电企业工作业绩。

另外,湄洲湾火电企业运行维修协议还规定,运营团队即是一个整体,某一个员工的失误极有可能牵连到其他人员,因此这就要求运营方各个员工树立起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认真履行好各项工作。 同时,该协议要求火电企业将运营方的职责权限与奖惩机制相挂钩, 即运营方的责任越大,其权限越大,此时运营方的绩效越好,将使得运营方获取的收益越多,从而造成运营方的工作积极性越高,以此形成工作“良性循环”;反之运营方的责任越小,其权限越小,此时运营方的绩效通常越差, 将使得运营方获取的收益越少, 从而造成运营方的工作积极性越低,以此形成工作“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将职责权限与奖惩机制相挂钩后,增强运营方的责任感、危机感,使其发电运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

(三)监督与制约双向,强化发电运营成本控制

业主方做好对运营方的监督工作。 委托运营模式下,业主方通常以年度预算审计、 合同和订单审批等方式实现对运营方所负责采购的限额内物资的监督职责,以规避发电运营成本浪费、流失现象的发生;另外,运营方做好对业主方的制约工作。 以煤耗指标为例,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由于业主方与运营方之间的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在开展煤耗调整问题方面必然会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必须依托于运营方对业主方的制约以增强报表中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以此运营方可通过对业主方的制约作用达到节能降耗,降低发电运营成本的目标。

(四)规范委托运营市场,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方面,委托运营合同范本与协议范本缺失规范性,而绩效评价办法与委托运营管理办法滞后且单一;另一方面,委托运营方式不规范, 通常情况下,部分火电企业将运营业务拆分后分别委托至多家单位,如此以来必然会使得火电企业面临着较高的管理成本负担; 因此针对于上述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委托运营市场, 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最大化提供保障。

三、火电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 一)管理界面重叠 , 降低了工作效率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合同对部分管理界面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生产管理重叠现象较突出,具体体现在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等环节,由此将较大程度上增加了审批环节与审批时间,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为此,要求将信任原则全面贯穿各项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协议进一步明确工作权利与任务,规范工作流程,从根本上规避生产管理重叠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管理人员重复,增加了管理成本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业主方和运营方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各自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 由此以来极易导致双方在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方面存在重复,从而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业主方和运营方信息不对称

调查发现,业主方和运营方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生产管理方面最为显著。 其中业主方和运营方在生产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业主方难以准确了解火电企业的实时生产状况, 其原因在于业主方所获取的信息大都是从运营方所提供的报表和报告中得来, 而这些信息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四)构建完善的双方沟通、协调及汇报机制

明确相关报表或报告提交时间及格式, 以此保证运营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即时上报,从而最大限度上规避业主方和运营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从生产管理层面看,业主方可将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于信息获取过程中, 实现对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采集, 以确保业主方能够实时了解火电企业各项生产情况;着力于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及物资管理层面看,可积极引入资产管理软件,同样实现对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的实时监控,以协调各项管理。

总体上讲,发电运营委托管理在国内尚是一种新事物。 我们不仅要看到实施委托运营的利弊,还要认真研究、探索完善委托运营机制的方法、措施,更要结合实际做强做大运营公司,这方面的后续思考,我们将再与同行商榷

参考文献

[1]郭丽洁.火电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简析[J].企业研究.2010(20)

[2]刘峰,张瑞,常建军.火电企业竞价上网分析探讨[J].内蒙古电力技术.2007(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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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学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建立电力市场的客观要求[J].宁夏电力.2000(01)

[5]刘小鸿,刘晓华.我国现行竞价前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效果研究[J].华中电力.2006(03)

[6]杨尚宝,马忠贵,王洪泊,涂序彦.电力竞价上网的博弈模型与算法[J].电力自动化设备.2009(04)

[7]吉明,彭勃.电力企业在竞价上网中的博弈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0(09)

企业委托经营合同 篇3

[关键词] 股东 经营管理者 委托代理 对策

现代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拥有所有权的股东成了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经营管理者管理,获取所有者收益,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管理者成了代理人,受托管理所有者资产,获取经营者收益。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普遍性和委托代理双方利益的不一致,普遍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等委托代理问题。

一、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链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现代企业是由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具体到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权益层、决策及监督层、执行层等三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层级(如图所示)。其中,权益层由全体股东构成,其权益的表现形式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股东大会;决策及监督层包括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两个机构: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和行使公司资产的法定代表权的董事会;执行层由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也称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的权利由董事会决定并接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总经理和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接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具体的经营管理权,是公司资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因此,我国现代企业存在两个层次、三个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产生董事会,将资产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这个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于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它的出现导致公司的原始所有权分裂为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二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个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于股东会为会议体机构,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专业知识与经营能力差别很大,而且股东分散,很难期待股东或股东会直接实现监督职能而形成的。因此股东会选出专门监督机关,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等各方面行使监督职权。它的出现使现代企业股东的原始监督权分裂为终极监督权和法定代表监督权;三是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将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行使,董事会做出的经营管理决策由董事会委托经营管理者行使。这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而产生的。

这两个层次、三个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发了以下方面的不均衡性。一是委托双方效用函数的非完全一致性,均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企业风险和机遇对待上、努力程度上的不均衡性;三是委托双方信息占有的不均衡性,导致监督缺位、决策迟缓或决策的不一致性;四是委托双方对企业经营环境把握能力、努力程度的不一致性。更由于制度和法律规定缺失,委托代理链过长,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传播的不通畅造成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我国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现状

我国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给委托人带来巨大利益和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虚假信息泛滥,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现代企业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诸如努力程度、机会主义等)和私有信息(能力大小、声誉、风险态度等)难以观察和证实,而且代理人是有限理性的,代理人的工作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代理人有寻租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具体就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对财务信息的掌握程度来看,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经营管理者持有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而所有者是不知道的,而且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会由于验证成本昂贵而在经济上不现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财务报表的不完善为其提供了条件。随着企业多元化的发展,各行业、各地区由于影响因素不同,其获利能力、未来前景、发展机会、投资风险等往往相差很大,而合并财务报表或整个企业的财务报表却隐匿了这些信息,这更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2.监督约束不到位,经营者严重背离所有者目标,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委托代理理论的最终目标是在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安排下,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实现委托人价值最大化。委托代理关系的这一效果是以代理人无比忠诚于委托人为前提的。然而在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对代理人的监督随着代理人控制权的增强而呈不断弱化的趋势。从现代公司的运作来看,股东们由于知识、时间、精力的局限性,他们关注的是手中股票价格能否上涨,而对行使股东的监控权关心不够,于是经营管理者的目标变成了追求“最高股价”。这必然导致公司运营目标的失真、机会主义盛行和激励机制的扭曲。美国最大的公司破产案安然事件可以说是有关这一问题的最好说明。

3.代理成本过高,代理效率低下

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力求使委托代理关系的总成本最小。然而在实际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复杂因素又影响着代理成本。为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委托人一方面加强对代理人的财务激励,即以自身利益实现程度为依据,给予代理人利益刺激,在降低损失的同时追加履约成本;另一方面,健全对代理人者代理行为的监督约束,通过监督、考评或其他责任方法来避免较高的损失,但同样要追加监督成本。由此可见,从代理成本内部项目之间的消长关系来讲,只有在适当增加履约成本和监督成本的情况下能有效地降低代理人行为不当成本,才能实现总代理成本的降低。而实际的情况却是激励机制方面呈现弱激励,同时监督约束机制软化,这大大增加了受托人行为不当成本,从而使总代理成本过高,代理效率低下。

三、规避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委托代理问题的建议

1.完善法律和制度设计、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

对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要进一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完善创新,优化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完善的基础上创新我国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以及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在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激励的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监督,这也是实施有效的会计控制的保证。企业应根据会计控制的要求实行纵向授权制,股东大会给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给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形成严格的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各级管理机构间的职责权限同时,要积极探索外部董事制度,吸收社会上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进入董事会,以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探索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设计,建立适合我国企业的监督方式。

2.优化契约设计、探索合理有效的报酬多元化体系和支付方式

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篇4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餐员工伙食托管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管方式:

1、甲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的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甲方并为乙方厨房员工解决住宿问题。设施属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

2、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的物品,由甲方承担,确因老化无法继续维修和使用的,由乙方提交申请单,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

3、乙方员工的工资、福利及运输用由乙方负责。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托管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作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同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提前一天核定就餐人数,并告知乙方。(以方便乙方采购)

(3)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4)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5)所在地办理的餐厅卫生许可证由甲方办理负责。

B、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食堂的托管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环境。

(3)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各餐,(出现故障除外)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4)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

(5)清除蚊、蝇、鼠害等。

三、伙食标准:

早餐元、中餐元(大荤小荤素菜一汤)、晚餐元(大荤小荤素菜一汤)、夜宵元(大荤小荤素菜一汤)。

四、结算方式:

甲方按实际用餐人数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现场主管人员被餐,并依据半个月(15天)或一个月结算餐费。于每月的日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付给乙方。:

五、若有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关系,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六、违约责任:

1、食物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经执法机关确认属实,由责任方负责应当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甲方若未按时付给乙方余款,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3、一方有意终止合同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需赔偿对方一个月餐费的10%。

七、合同有效期限:

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八、争议解决:

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自双方签章后才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船舶委托经营合同(空白) 篇5

船舶经营方:广西贵港市海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船舶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本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调,签订船舶委托合同,委托经营事项如下:

一、产权属乙方所有的钢质货船,船名为“”该船于年月日在建造完工。船舶主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总吨位,主机功率KW,核定参考载货吨(T)A级:,B级:。

二、乙方将该船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甲方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委托经营的船舶有效证书为:

1、船舶检验证书,编号为:

2、所有权证书,登记号码为:

四、甲方应保证本企业具备运输经营人资质及相应条件。

五、甲方受乙方的委托,负责乙方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委托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责任。

六、如乙方委托甲方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甲方所优惠给乙方的费用。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通、海事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广西贵港市海航船务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6

乙 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一至六层商场由全体业主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乙方所购买的XXXXXX一至六层范围内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称为“商铺”。

第二条 甲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XXXXXX全体业主的委托对XXXXXX实施统一经营管理。乙方是XXXXXX 楼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的业主,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是平方米。购买该商铺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 )(以实际面积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购买该商铺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当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终止前九十日内,甲方就该铺面向乙方发出书面业主公告。在本合同终止前六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出处置该铺面的选择申请。

第二章 商 场 经 营

第四条 乙方购得XXXXXX商铺,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乙方将该商铺的使用权给甲方,同时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甲方将委托经营的全部商铺面积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该商铺场地上经营的经营商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法律关系,更不能达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欲将该商铺转让,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转给第三方,在乙方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必须事先约定商铺买受人无条件承接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且转卖合同金额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总价款。甲方不对乙方超过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的部分承担按如下第七条约定商铺收益回报。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乙方商铺收益回报:从第一年到第三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七年到第十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 价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以上约定年收益回报率均为税前收益。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年度收益起算日为 年 月 日。乙方前两年的收益回报甲方已提前支付。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的收益回报甲方分月支付,从 年 月 日开始在每月的 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商业银行帐户(开户名: ,帐号: )。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报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扣除收益回报的 用以支付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税费(不含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乙方。委托期限内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商 场 管 理

第九条 委托期限内根据商城的统一规划和各种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权在所有委托甲方代理经营的场地内统一设计、变更铺面之间的尺寸或合并、分割、出租等,所发生的装修费由甲方承担,委托期限结束后,乙方如不委托甲方继续经营,甲方不负责相关铺面的恢复及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委托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商铺除产权外的全部使用权和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等所有权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该商铺上合法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应得的投资回报,乙方应承担其干涉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但不限于为有利于统一经营和管理乙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商场的整体经营布局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事宜。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电梯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拥有获取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利益回报的合法权益。

企业委托经营合同 篇7

关键词: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一、合同风险的概念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在合同法上, 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 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二、合同风险的产生

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元化的, 有企业自身的原因, 也有企业外部环境的原因, 依据其成因可分为以下几种风险。

(一) 合法性风险

合法性风险成因于外部法律环境因素, 包括法律的颁布、修订或废止等调整变化、立法内容缺失以及法律条款不明确等因素所带来的合同的合法效力风险。

(二) 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成因于合同主体因素, 主要表现为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效性、许可经营合法性以及履约能力适应性等方面存在瑕疵, 引发合同无效、效力待定, 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等风险。

(三) 内容风险

内容风险成因于合同内容因素, 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完备、文字不严谨、用语不规范等因素, 使得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等法律风险。

(四) 程序风险

程序风险成因于合同行为的程序不规范因素。这种风险存在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和变更、转让、终止等各阶段, 主要由以下原因引发:签字盖章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审批程序;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权利义务转让、合同协议解除时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行为各阶段不注意相关文件的保管等。

三、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合同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 一旦风险出现, 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 或者导致经营成本异常增加, 资金难以回收, 或者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严重时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但与自然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不同, 合同风险的成因是可以提前认知并规避的, 这使得防范合同风险具有了可能性和现实意义。

四、如何建设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一) 建章立制, 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风险防范机制是由一系列流程和制度组成的, 具有全方位管理、规范运作、结合实际和动态调整等基本原则。企业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范制度, 对不同的合同风险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并保障防范措施的落实。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应覆盖以下内容。

1. 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即对合同试行由企业具体法律事务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 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合同专门进行管理, 并确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2. 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

根据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分类专项管理制度, 确定具体机构、人员、程序、原则等, 并配套考核、奖惩措施。

3. 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

合同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 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 并取得法律顾问或司法资格。

4. 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企业的具体事务必须授权具体人员经办, 未经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代理权限等。

5. 合同审查审批准制度。

合同专业性很强, 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专门人员审查, 才能防范合同风险。

6.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应本着“统一刻制、授权使用、严格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设立。

此外, 企业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统计分析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中。

(二) 组织架构建设

判断某种合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损害后果的大小, 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防范并加以解决, 都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因此, 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 并将其职权明确化、制度化。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合同风险防范机制中的重要性和主导作用, 保证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我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由公司一位高管担任总法律顾问, 并在行政法务部下设专门法规科, 配备专业法律人员, 形成从上到下的纵向法律管理结构, 严格防范合同风险。鉴于企业部分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香港法律, 有时也会涉及到日本法律, 随着企业业务的不断推进, 有必要配备专门研究海外法律的人员, 为防范合同风险提供法律保障。

(三) 加强法律宣传, 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 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 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 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法律培训和防范制度的宣贯,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得到顺利执行并切实发挥作用, 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培训, 加强合同风险防范制度的宣贯, 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四) 加强合同法律审查

1. 合同合法性审查。

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订立手续等是否合法。合同审查的关键是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它关系到一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有些违法合同违法性较明显, 比较容易审查, 例如, 工程建设方面, 带资建设是国家明文禁止的建设模式;又如, 企业之间的拆借国家也是禁止的, 合同中有类似约定的均属非法条款。有些合同牵涉的法律面较广, 一时难以审查其合法性, 需要专业人员仔细推敲确认, 因此公司应加强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例如, 在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A公司中标后, 要求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签约, 二是中标公司在签约时要求变更合同主要条款。这两种情形分阶段看都是合法的, 将两个法律行为连贯起来看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应高度关注, 尽力避免。

2. 合同真实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有些业务单位为促成合同, 有可能隐瞒真实情况, 对此应加大审查力度, 尤其应注意合同向对方资质信用的审查。

3. 合同公平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合同显失公平时, 根据《合同法》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如有的公司很多原材料均需从国外进口, 原材料生产商居于行业垄断地位, 一方面公司议价能力弱, 另一方面, 在签订合同时也会面临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 因此, 实际工作中需和对方单位加强沟通, 同时加强关联条款的审查, 控制合同风险。

4. 合同周密性审查。

周密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 包括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完善, 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合同的周密性既是公司专业水平的体现, 也是防范合同风险的基本措施, 所以, 做好合同周密性审查有利于降低合同风险, 减少合同纠纷。

5. 合同程序性审查。

包括外部即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也包括公司内部程序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程序基本也和合同的合法性相关联, 一般不易出现问题。公司内部的程序性审查是关键, 公司的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即使其流程或内容不符合公司的规定, 一旦对外签署, 公司仍需对外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所以, 程序性审查应是合同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五)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合同的监督检查指企业依据合同、法规和规章以及企业内部有关制度, 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监督检查的方式没有固定形式。我公司合同监督检查基本以自查为主, 监督检查力度偏弱, 将来将近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实现不同部门合同互查、抽查以及联查, 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面监督。

(六) 完善非诉以及诉讼程序管理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对方预期违约、根本违约或不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有瑕疵时, 企业应及时行使抗辩权, 采取保全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必要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应制订专门诉讼以及非诉讼管理程序, 明确纠纷处理部门、职权及流程, 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七) 实现合同管理标准化, 建立现代信息化平台

实现合同管理标准化, 对反复使用的合同实施示范文本制度, 基本固化一般通用条款从而规范、简化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程序, 便于合同管理, 防范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 实现合同起草、订立、履行等合同管理活动信息化, 从而实现合同的全程动态管理, 减少协调、沟通时间, 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防范合同风险, 我公司已于今年八月份启用办公软件系统, 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八)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1. 签约前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资信状况。

2.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企业的签约履约行为。

3. 业务部门贯彻“先签约、后履行”的原则。

4. 采取合理的担保方式, 降低、化解、防范合同风险。

5. 加强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专人负责, 授权使用。

6. 加强合同动态管理。

7. 加大合同监督检查力度, 促使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办事。

8.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企业委托经营合同 篇8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9

接受委托方(甲方): 委托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水发[2001]360号文精神,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船名为号总吨载重吨(内河B级或沿海二类)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间,乙方资产所有权不变,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营运。

二、委托经营管理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需延续订约,另行签订。

三、本合同生效及终止时一个月内?双方交清标的物,并至审批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四、乙方应按营收的交费方式或。

五、为增强抗风险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及结费方式。

六、接受委托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委托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

2、帮助提供货源信息,组织货物配载,安排船舶运输;代开票证和代结运费;代购燃、油料和机械配件;代向管理机关征收和解缴船舶税金和交通规费;代办船舶年检、年审事宜;代办船舶、船员保险。

3、帮助协调处理委托人在经营中的纠纷,协助处理海损及商务质量事故,但一切损失费用,经济的、法律的均由委托方承担,与接受委托方无涉。

七、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接受委托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干涉接受委托方的名誉和正当权益。

2、服从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按章缴纳国家各项税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委托管理期间,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告;船舶需维修或报停,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备。

八、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元人民币。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意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当 地县以上运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方(签章):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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