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操作实务

2024-04-14

新三板法律操作实务(通用6篇)

新三板法律操作实务 篇1

新三板公布的《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指出,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相关议案要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要求挂牌公司说明双方解除督导协议的原因和具体安排,评估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操作指南》指出,挂牌公司需向新三板提交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拟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拟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自挂牌以来的基本情况,介绍原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情况并作出评价,说明双方解除督导协议的原因和具体安排,评估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一、股转系统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细节

2015年10月21日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午发布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主要事项如下:

(一)、《操作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延长了材料提交时间

根据前期材料受理情况,新修订的《操作指南》将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

(2)材料提交前三方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为防范材料受理后,可能出现的一方反悔的风险,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公司与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3)明确了材料提交主体

为规范材料提交行为,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4)修改了适用范围

根据我司发布《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换主办券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订《操作指南》适用范围中增加“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二)、《审核要点》主要内容

《审核要点》主要就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报告及相关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要点做了说明,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审核要点》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相关材料。

二、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召开内核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内核意见。

三、新三板选择主办券商指南

新三板市场是众多民企参与资本市场所跨出的第一步,这教你走出第一步的券商,其责任十分重大。

首先,民营企业多多少少都存在经营不规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小问题,有些是重大问题或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就需要负责任的券商帮你发现,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得好,就为企业今后资本市场的道路扫清了障碍,相反,解决得不好,就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了永久的隐患,这些隐患甚至存在不可逆,不可追溯调整,到那时候企业整改追溯已来不及。

其次,一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券商是终身辅导制,要求券商必须对推荐挂牌的企业持续督导。因此,企业选择券商,就是选择一个长期的合作伙伴,这个伙伴选择得好,对企业发展来说非常重要。

最后,推荐挂牌仅仅是企业和券商合作的起点,挂牌后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就非常考验券商的专业能力、服务态度和资源整合能力,即后续的增值服务才是给企业带来切切实实的帮助,券商的价值在这个时候体现得更为明显。

实际上,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包容度非常大的市场,但绝对不能因为包容度大就可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去整改和规范,甚至认为问题小就可以蒙混过关。一定要求中介机构按照IPO的要求来做,改制规范必须要整改到位,企业规范只有问题而没有小问题,不能为了上新三板而上新三板,新三板只是企业的第一步,要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挂牌后,发现券商不好再更换到底好不好?

今年就有很多已经挂了新三板的企业主动找到我们,要更换主办券商,想我们为他们企业做后续的持续督导。在这里,我必须要清楚告诉各位企业家的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拒绝的!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前期的改制规范我们并没有参与,根本不知道其他券商做的活到底是粗还是细,有没有隐瞒什么问题,有没有埋下一些定时炸弹,所以就券商来说,一般不太愿意再去接手已经挂了牌的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本身就是一件苦力活、费力活,券商收费不高,却要承担很多责任和义务。如果出了问题,股转系统首当其冲的要拿券商试问。所以,后期持续督导工作的权、责、利不匹配,大多数券商不愿意接手,除非特别优质的企业,我们还是可以考虑的。

另外,更换主办券商本身对企业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企业需要去跟股转系统解释更换的原因,投资者心里也会打鼓:企业是不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要去更换券商呢。同时,还要取得原主办券商同意更换的函,作为券商来说,一般不愿意去抢别的券商手里的业务,因为这在行业里是一件比较忌讳的事情。

一些企业的行为,必须予以谴责和忠告

有一些企业的行为,实在让券商深恶痛绝,列举如下:

1、同时跟好几家券商在谈,这本身没有什么,市场化选择很正常,要命的是拖着几家券商都不放,每一次都抱着“欲擒故纵”的态度跟每家券商谈,然后把每家券商的方案、点子拿到手后,再把别人拒绝掉,甚至有些企业把方案给别的券商参考,这是不仁义的。

2、一些企业不讲诚信,没有合同意识,签了约还要毁约,这样的企业说实话不做也罢。

3、有些企业玩龙套玩得好,跟几家券商比较价格,唯价格最低来选择,我其实想说,这样的决策没有眼光。

4、有一些企业,不跟券商讲实话,隐瞒很多问题,跟券商签了约后才说,导致券商的工作极其被动。孰不知,向券商隐瞒问题,小的方面来说可能导致双方最终合作不成功,券商的工作和付出被白白浪费掉,大的方面来说一旦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可能终究酿成不可挽回的大错。

如何选择券商?

那么,一家企业应该怎么选择券商呢?

第一,首先应该看团队。实际上,任何一家券商的团队,在专业上应该问题不大,帮助企业挂牌成功都能够办到。但是,因为最终跟你服务的是这个团队,这个团队专不专业,诚不诚实,效率高不高,对你的企业上不上心,这些经过几次接触应该有一个比较清楚的判断了。最重要的是,这个团队是不是本土的团队,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不是,后续辅导过程可能存在“服务跟不上”“项目人员离职导致企业找不到人”的问题。

第二、看提供的方案。一家专业的团队,不仅在企业改制服务过程能提出专业性的解决方案,还能为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提出一整套路径和体系,就是说,要看这个团队后续能给你带来什么增值服务,这个团队在新三板这块有没有构建好一套成熟的新三板服务体系,能不能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提出建设性的金融服务意见,这一点要极其引起重视。

第三,看券商。这个时候再考虑券商的规模大小,知名度,是否全牌照,公司对新三板业务重不重视,有没有做市资格等等。

第四,看资源。看这家券商背后有哪些资源,跟当地政府关系如何,除了新三板在本土还主要做哪些业务,除了金融服务,还能不能给企业的经营上提供帮助,能不能给企业和董监高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能不能为企业牵线搭桥整合一些资源,甚至包括推荐优秀人才等。

第五,看价格。新三板价格其实差距不是太大,好团队就应该值更高的价格。其实,多一二十万和少一二十万真的不用太去在意,好团队带给你的价值服务岂止是一二十万的计量。但是,就往往有很多企业,在这个价格上跟券商推来搡去,这个真没有意义。某种意义上,你把跟你服务的投行团队搞定了,他们心情舒畅了,给你多干点活,把活干好点,多上些心,企业实际得到的好处要多得多。

四、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全程指引

主办券商是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的简称,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新三板现有的交易机制中,主办报价券商是被定格为中介机构,承担着推荐挂牌、信息披露督导、代理投资者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投资者风险提示、终止挂牌等重要职能。主办券商在新三板市场的运行当中处于中心枢纽地位,是新三板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主导者。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依据我国《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所以企业新三板上市和主办全券商合作是比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环节,可要注意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了规范主办券商的行为,专门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就证券公司申请成为新三板主办券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一)、取得主办券商资格的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资格。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2、经营稳健。最近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3、业务部门。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4、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5、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二)、取得主办券商资格的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取得主办券商资格的程序为:

1、提交文件。申请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上加盖了公司公章的下列文件:(1)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3)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4)《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文复印件;(6)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7)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8)公司章程;(9)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说明;(10)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11)营业部家数和布局的说明;(12)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的情况说明;(13)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14)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公司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说明;(15)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取得预备资格。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申请人自动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预备资格。

3、准备工作。取得预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应根据要求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

4、取得业务资格。申请人应逐项落实前条所列事项,完成准备工作后,向协会提交报告。协会对申请人的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业务资格,向其颁发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5、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获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从新三板现在的运行效果来看,主办券商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有力的促进了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随着新三板试点的扩大,主办券商发挥作用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大。

(三)、主办券商有何重要性?

(1)企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企业申请挂牌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2)主办券商在企业改制挂牌工作中起指导规范作用。

在企业改制挂牌工作中,主办券商负责协调、指导企业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帮助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治理水平;帮助企业规划战略,设计改制方案,总体把握企业改制是否满足规范性要求,是否达到挂牌的基本条件;在改制挂牌工作中牵头协调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把握时间进度;对拟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指导企业制作申请挂牌的全套资料;指导企业完成挂牌审核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指导企业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挂牌等事宜。

(3)主办券商负责对推荐挂牌公司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4)主办券商对推荐挂牌公司后续资本运作一般能起重要的作用。

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走进公开资本市场的第一步,挂牌之后发行股票融资、发行债券及证券衍生品、做市交易、并购重组等业务将会频繁发生。由于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与企业的天然关系,一般能够在后续资本运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主办券商的选择与签约

(四)、主办券商的甄选

(1)选择主办券商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维度: ①主办券商的规范性。②主办券商业务线的完整性。

③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人员配置。

(2)选择主办券商时应坚持的基本理念。

企业选择主办券商应当坚持“适合企业发展”的基本理念,而不是盲目看重券商的规模、排名、收费情况。

(3)选择主办券商及项目团队时应关注的要点包括:

①应当选择与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券商,尤其要考虑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资本运作规划与主办券商的匹配性。

②应当选择对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后续业务有一定经验的券商。③券商的项目团队对企业有直接关联,应当选择对企业的所属行业、业务、经营模式有一定理解和运作经验的券商项目团队。

④应当选择对企业诚信服务,具有时间保障的券商项目团队。(4)挂牌新三板如何选择主办券商?

新三板今年太火爆了,注定将成为国内资本市场黄金盛宴的注脚。在新三板挂牌和后续督导过程中,券商将发挥绝对主导作用,那么,企业选择券商就显得十分关键。选择得好,企业资本之路就走得就顺风顺水,选择得不好,企业不但可能享受不到任何增值服务,还徒增许多烦恼和麻烦,甚至葬送了企业的发展。本文就教您如何选择新三板辅导券商,望各位企业家务必慎之又慎。2015年,资本市场的风口,无疑将花落于新三板市场!

今年以来,很多企业家都在问我,到底该如何选择中介机构,尤其是如何选择券商?本人也在做新三板业务的过程中,看到很多老板为此纠结不已,实感有必要帮助各位企业家做一个客观分析。(5)为什么选好券商很重要?

新三板市场是众多民企参与资本市场所跨出的第一步,这教你走出第一步的券商,其责任十分重大。

首先,民营企业多多少少都存在经营不规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小问题,有些是重大问题或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就需要负责任的券商帮你发现,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得好,就为企业今后资本市场的道路扫清了障碍,相反,解决得不好,就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了永久的隐患,这些隐患甚至存在不可逆,不可追溯调整,到那时候企业整改追溯已来不及。

其次,一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券商是终身辅导制,要求券商必须对推荐挂牌的企业持续督导。因此,企业选择券商,就是选择一个长期的合作伙伴,这个伙伴选择得好,对企业发展来说非常重要。

最后,推荐挂牌仅仅是企业和券商合作的起点,挂牌后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就非常考验券商的专业能力、服务态度和资源整合能力,即后续的增值服务才是给企业带来切切实实的帮助,券商的价值在这个时候体现得更为明显。实际上,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包容度非常大的市场,但绝对不能因为包容度大就可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去整改和规范,甚至认为问题小就可以蒙混过关。我往往跟企业家朋友说,一定要求中介机构按照IPO的要求来做,改制规范必须要整改到位,企业规范只有问题而没有小问题,不能为了上新三板而上新三板,新三板只是企业的第一步,要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6)挂牌后,发现券商不好再更换到底好不好?

今年就有很多已经挂了新三板的企业主动找到我们,要更换主办券商,想我们为他们企业做后续的持续督导。在这里,我必须要清楚告诉各位企业家的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拒绝的!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前期的改制规范我们并没有参与,根本不知道其他券商做的活到底是粗还是细,有没有隐瞒什么问题,有没有埋下一些定时炸弹,所以就券商来说,一般不太愿意再去接手已经挂了牌的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本身就是一件苦力活、费力活,券商收费不高,却要承担很多责任和义务。如果出了问题,股转系统首当其冲的要拿券商试问。所以,后期持续督导工作的权、责、利不匹配,大多数券商不愿意接手,除非特别优质的企业,我们还是可以考虑的。另外,更换主办券商本身对企业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企业需要去跟股转系统解释更换的原因,投资者心里也会打鼓:企业是不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要去更换券商呢。同时,还要取得原主办券商同意更换的函,作为券商来说,一般不愿意去抢别的券商手里的业务,因为这在行业里是一件比较忌讳的事情。一些企业的行为,必须予以谴责和忠告

有一些企业的行为,实在让券商深恶痛绝,列举如下:

1、同时跟好几家券商在谈,这本身没有什么,市场化选择很正常,要命的是拖着几家券商都不放,每一次都抱着“欲擒故纵”的态度跟每家券商谈,然后把每家券商的方案、点子拿到手后,再把别人拒绝掉,甚至有些企业把方案给别的券商参考,这是不仁义的。

2、一些企业不讲诚信,没有合同意识,签了约还要毁约,这样的企业说实话不做也罢。

3、有些企业玩龙套玩得好,跟几家券商比较价格,唯价格最低来选择,我其实想说,这样的决策没有眼光。

4、有一些企业,不跟券商讲实话,隐瞒很多问题,跟券商签了约后才说,导致券商的工作极其被动。孰不知,向券商隐瞒问题,小的方面来说可能导致双方最终合作不成功,券商的工作和付出被白白浪费掉,大的方面来说一旦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可能终究酿成不可挽回的大错。(7)如何选择券商?

那么,一家企业应该怎么选择券商呢?

第一,首先应该看团队。实际上,任何一家券商的团队,在专业上应该问题不大,帮助企业挂牌成功都能够办到。但是,因为最终跟你服务的是这个团队,这个团队专不专业,诚不诚实,效率高不高,对你的企业上不上心,这些经过几次接触应该有一个比较清楚的判断了。最重要的是,这个团队是不是本土的团队,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不是,后续辅导过程可能存在“服务跟不上”“项目人员离职导致企业找不到人”的问题。

第二、看提供的方案。一家专业的团队,不仅在企业改制服务过程能提出专业性的解决方案,还能为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提出一整套路径和体系,就是说,要看这个团队后续能给你带来什么增值服务,这个团队在新三板这块有没有构建好一套成熟的新三板服务体系,能不能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提出建设性的金融服务意见,这一点要极其引起重视。

第三,看券商。这个时候再考虑券商的规模大小,知名度,是否全牌照,公司对新三板业务重不重视,有没有做市资格等等。

第四,看资源。看这家券商背后有哪些资源,跟当地政府关系如何,除了新三板在本土还主要做哪些业务,除了金融服务,还能不能给企业的经营上提供帮助,能不能给企业和董监高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能不能为企业牵线搭桥整合一些资源,甚至包括推荐优秀人才等。

第五,看价格。新三板价格其实差距不是太大,好团队就应该值更高的价格。其实,多一二十万和少一二十万真的不用太去在意,好团队带给你的价值服务岂止是一二十万的计量。但是,就往往有很多企业,在这个价格上跟券商推来搡去,这个真没有意义。某种意义上,你把跟你服务的投行团队搞定了,他们心情舒畅了,给你多干点活,把活干好点,多上些心,企业实际得到的好处要多得多。总之,新三板选择券商非常重要,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慎之又慎。你首先要非常注意跟你服务的团队怎么样,他们的人品如何,职业素养高不高,提供的方案是否能满足你的诉求,能否针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有建设性的、投行视角的意见,有没有一套新三板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其次,再看这家券商的规模、牌照和品牌度;最后再比较价格(这一点不要太去在意,你小气了可能却吃了大亏)。其实就是一句话,选择券商就是选择人!

选择一个好的投行团队,公司的市值可能会多出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就是投行的价值!

(五)、主办券商签约

企业与主办券商签约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

(1)主办券商和企业前期接触;

(2)主办券商与企业签定保密协议;

(3)主办券商完成初步调查;

(4)双方就初步调查发现的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双方合作意向;

(5)主办券商完成内部立项程序;(6)签定协议。

(六)、新三板主办券商内核人员培训要点记录

1、挂牌业务部新总监李永春讲话,要求提高挂牌公司的质量。对于夕阳企业审慎推荐;对于一家企业连续经营亏损,然后又换一个新的概念申请挂牌尤需审慎。

(注:这里表达的意思是新三板虽然不限制行业,但还是希望券商在选择项目时推荐有前景的企业或行业公司)

2、关于带壳公司申请挂牌,不禁止,但是要求壳公司本身必须符合挂牌条件,不能是一个空壳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壳公司是最好的选择。非同一控制下的壳公司,对于新业务装入的时间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不要即装即挂,要留一定的运行期。

(注:不能是空壳公司,鼓励同一控制下的借壳挂牌,非同一控制下的借壳挂牌不能即装即挂,还是运行一定时间,新一认为一般至少要运行半年以上)

3、对于农业企业、个人采购销售、现金采购销售,审核时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特别关注,要求证据链完整。

(注:农业企业、个人采购销售、现金采购销售因其易于造假和造假成本低的特性,一直都是IPO、新三板审核关注重点,也是该企业规范的难点。如何打消券商内核和股转公司的疑虑是难点)

4、财务审核时,重点关注财务信息与业务的匹配性,会计政策、会计处理、信息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重点关注成本的真实性、成本费用间的合理区分,费用资本化。

(注:这些是新三板首次反馈的一般问题的例行问题,需要企业在财务规范过程中重点关注。需要做好合理性及其原因分析说明)

5、核定征收的企业,至少申报期最近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

(注:核定征收反映的是企业财务不规范,因此,股转公司要求至少最近一期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也就是2年1期报告里,最近一期至少要是查账征收)

6、挂牌业务部与公司业务部间有协同机制,对于挂牌后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是计的,公司业务部将转办挂牌业务部,评估其申报时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7、持续经营能力应尽可能多的从多个维度去论证;若企业持续亏损,但在研发期,有投资者资金支持,也是能力体现;若出现持续亏损,建议在公转书中单独列一章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推荐挂牌案例:纳晶科技、第六元素、众合医药、枸杞)

(注:亏损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挂牌,关键是要能说明企业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可以从持续性营收、研发投入、现金流支持。)

8、对于挂牌主体的重要子公司的核查与信息披露:重要子公司指全资、控股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披露要比照挂牌主体,如历史沿革、业务、合规经营、财务规范、分工合作、分红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等。

(注:明确提出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收入主要来源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披露。)

9、挂牌公司若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则同业竞争核查必须扩大至所有主要股东。

(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时,需要将同业竞争调查范围扩大至所有主要股东。)

(七)、新三板培训手册-公司挂牌业务指南之主办券商推荐 《公司挂牌业务指南》第二部分:主办券商推荐。本文将围绕主办券商展开培训。主办券商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有重要作用。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之一为“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在企业改制挂牌工作中起指导规范作用。

公司挂牌业务指南 主办券商推荐

(一)新三板主办券商的选择与签约 1.主办券商有何重要性?

主办券商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企业申请挂牌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2)主办券商在企业改制挂牌工作中起指导规范作用。

在企业改制挂牌工作中,主办券商负责协调、指导企业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帮助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治理水平;帮助企业规划战略,设计改制方案,总体把握企业改制是否满足规范性要求,是否达到挂牌的基本条件;在改制挂牌工作中牵头协调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把握时间进度;对拟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指导企业制作申请挂牌的全套资料;指导企业完成挂牌审核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指导企业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挂牌等事宜。

(3)主办券商负责对推荐挂牌公司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4)主办券商对推荐挂牌公司后续资本运作一般能起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走进公开资本市场的第一步,挂牌之后发行股票融资、发行债券及证券衍生品、做市交易、并购重组等业务将会频繁发生。由于

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与企业的天然关系,一般能够在后续资本运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有哪些主办券商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执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必须进行备案并取得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登记备案的主办券商业务范围包括推荐挂牌业务、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各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及执业情况,详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3.如何评价与选择主办券商?

(1)企业评价主办券商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主办券商的规范性。主要考虑主办券商经营合规性,风险防范意识,管理规范性。

②主办券商业务线的完整性。主要考虑主办券商各类业务的布局、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情况。

③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人员配置。(2)企业选择主办券商时应坚持的基本理念。

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审慎选择主办券商。企业选择主办券商应当坚持“适合企业发展”的基本理念,而不是盲目看重券商的规模、排名、收费情况。

(3)企业选择主办券商及项目团队时应关注的要点包括:

①应当选择与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券商,尤其要考虑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资本运作规划与主办券商的匹配性。

②应当选择对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后续业务有一定经验的券商。③券商的项目团队对企业有直接关联,应当选择对企业的所属行业、业务、经营模式有一定理解和运作经验的券商项目团队。

④应当选择对企业诚信服务,具有时间保障的券商项目团队。4.如何与主办券商签约?

企业与主办券商签约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1)主办券商和企业前期接触;(2)主办券商与企业签定保密协议;(3)主办券商完成初步调查;

(4)双方就初步调查发现的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双方合作意向;(5)主办券商完成内部立项程序;(6)签定协议。

企业选择改制挂牌中介机构最好能够同时进行,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最好能够同时确定,共同完成初步调查,以便就企业改制挂牌中的问题共同探讨,提出解决方案。

(二)企业与券商的合作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券商的推荐业务有何要求? 主办券商开展推荐业务须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4)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2.推荐业务的流程与节点是怎样的?

推荐业务一般分为改制重组、制作并申报材料、挂牌审查和股份挂牌四个主要阶段:

(1)改制重组阶段的主要事宜有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设计并实施改制方案、审计评估以及设立股份公司,该阶段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为完成节点。(2)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事宜有申请挂牌公司配合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制作申报的全套材料,以报送材料并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材料接收函为完成节点。

(3)挂牌审查阶段的主要事宜分两种情形:一是,申报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问题,申请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反馈问题进行回复,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该阶段以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核准函为完成节点;二是,申报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由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问题,申请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反馈问题进行回复,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核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转让的行政许可;获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企业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履行签批程序,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4)股份挂牌阶段的主要事宜则有取得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完成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工作,最后确定挂牌时间并完成挂牌,该阶段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交易为最终完成标志。3.企业应如何配合券商的工作?

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挂牌公司状况,推进挂牌工作的开展,拟挂牌公司需全面配合主办券商工作,按主办券商要求的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拟挂牌企业应全面配合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工作,配合相关其他中介机构工作,并配合完成报送材料的制作、上报、反馈、归档、股份登记等工作,确保企业顺利挂牌。4.企业如何评价和反馈券商的工作?

企业可考察券商在尽调内控过程、申报材料制作过程、反馈回复过程、股份登记、解限售、挂牌、持续督导以及发行交易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及时性等方面,对主办券商项目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沟通,并将此评价反馈给券商承做推荐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和质控/内核部门。

若券商执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反映。

(三)企业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

1.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与执业标准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为申报挂牌公司出具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需要在挂牌审查阶段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的与财务相关问题出具反馈回复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独立审计意见。2.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与执业标准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是接受企业委托,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就项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公司改制起草法律文件,为公司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3.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如何统筹协作?

在企业挂牌过程中,企业、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形成挂牌项目工作组。券商为整个项目组的牵头人,负责把控整个项目的挂牌进度、在重大问题上作出判断、推动挂牌过程顺利进行。企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归位尽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申请挂牌工作。4.企业应如何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应积极为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便利,及时提供资料,积极配合会计师的核查。企业需要确保提供给会计师、律师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企业如何评价和反馈会计师、律师的工作?

企业应根据会计师、律师在挂牌业务过程中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服务水平等综合评价和反馈会计师、律师的工作。企业可将对项目主办会计师、律师的意见反馈给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执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反映。

6.除主办券商外,还有哪些机构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四)挂牌文书准备工作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报文件有何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报文件的制作要求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指引要求:

申请文件需要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要律师鉴证,保证与原件一致。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应有企业、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联系人,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同时,主办券商在申报时也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以及电子化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2.企业、董监高、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各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办券商需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师、律师、评估师需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如有)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上述各方须对其提供的其他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文件? 企业申请挂牌的申报材料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法律意见书 1-4 公司章程

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1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

2-2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董事会决议 2-3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东大会决议 2-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 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2-7 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的资产评估报告

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第三章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3-1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3-2 尽职调查报告 3-3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 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3-3-3 历次验资报告

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 内核意见

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 内核会议记录

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 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 3-6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7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第四章其他相关文件

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4-4 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 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4.如何编写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写要求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格式与指引(试行)》。主要编写原则和注意事项有: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1)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2)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3)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4)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写内容主要有六大部分,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有关声明和附件。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5.如何编写挂牌发行备案文件?

对于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尚未单独制定有关指引,可以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开展相关业务。

但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最低要求,应至少包括:(1)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4)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5)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6)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缴款凭证或者其他证明出资到位的文件等。6.如何准备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申请挂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如有)的财务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制合并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7.如何准备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挂牌的法律意见书没有发布专门的业务指引,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执业习惯自行制定模板,但主要内容应为对企业历史沿革、合法规范经营、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发表的专业意见。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过程、所涉及必要资料或文件。8.如何准备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

主办券商应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分析,并通过主办券商的内核以后,对是否同意推荐挂牌出具专业报告。

(五)挂牌申请的电子化报送

1.电子化报送与受理的基本业务流程是什么?

挂牌审查电子化报送系统已正式上线,所有挂牌申请材料包括挂牌并发行、反馈回复、归档等,必须通过挂牌审查系统进行报送,并由受理窗口在线上进行受理确认。申请挂牌公司将不需专程前来北京进行挂牌申请材料的报送,通过设在主办券商的远程端口即能实现挂牌申请材料的上报、反馈意见的接收、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归档等审查程序。

2.电子化报送材料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电子化报送材料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认真对待并准确完整填写报送信息,尤其是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等表格;申报材料电子版文件须经过签字、盖章,并扫描签字盖章页(Pdf版本必须彩色扫描),与纸质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报送的申请挂牌文件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中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进行制作。

(3)上传的电子文件应包括Word、Pdf版本各一套。其中,需要披露文件的Word版本除签字盖章页为图片扫描外,其余部分均应为可编辑状态,文字命名方式应为“公司全称+申请文件对应目录名”,如: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4)单个文件大小应不超过20MB。

3.采用电子化报送后,是否还要报送纸质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审查电子化系统已正式上线,将不再接收纸质版文件。

(八)、对“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提三点建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市场制度,目前已推出的制度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准入制度、支持小额快速融资的定向发行制度、较高门槛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介绍上市”转板制度和灵活优化的交易制度。其中,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并能为发行制度“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积累经验。遗憾的是,实际业务中,持续督导仍多流于形式,普遍存在着“重推荐挂牌,轻持续督导”的现象。从人员配备来看。主办券商通常仅派一名执业人员负责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大部分公司不仅没有后台支持和专业团队的服务优势,也不能有效防止由于工作疏忽、专业能力较差造成的业务风险。部分公司没有相应的业务条线,工作随意性较大,应付性质明显,尤其小券商在部门设置上有欠缺。在内控制度上,大部分主办券商尚未建立完善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业务体系,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复核机制。

究其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缺乏制度的法律约束力、缺失持续督导效果的评价机构和标准、缺少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利益动力三方面原因。虽然全国股转系统出台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督导内容、方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股转系统出台的业务规则,属指导券商的自律性文件,约束力不高。另外,日前已出台的关于持续督导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虽比较多,但没有对督导效果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持续督导的效果评价完全由券商自主决定,既没有明确的评价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

主办券商作为商业机构,市场竞争、利益导向必然促使其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赢利高的项目上。相比动辄上千万的发行保荐、承销收入,持续督导收费低,甚至不收费,而动用的人力成本却不低,主办券商自然缺乏持续督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执业人员而言,由于在现行业绩考核中,推荐挂牌的贡献度较高,且实际工作中现场检查权力又有限,开展督导有一定难度,自然也缺乏持续督导的动力。

众所周知,主办券商制度的核心安排,就是主办券商不仅要负责推荐企业挂牌,而且要在推荐企业挂牌后,从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出发,为企业提供持续的督导与服务。因此,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若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挂牌公司质量的提升,而且也将影响整个“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持续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其一,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法律层级。为提高制度约束力,建议中国证监会出台持续督导的管理办法,将工作指引变成明确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券商的硬性规定,并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主办券商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业务监管,尤其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在与全国股转系统及时沟通信息的基础上,发挥属地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主办券商开展督导业务的监管,切实提高挂牌公司的合规运作水平,将督导落到实处。

新三板法律操作实务 篇2

现在的“新三板”又称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小范围试点的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园, 到正式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耗费了整整7年时间。在2006年初, 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2012年8月3日扩容项目经国务院国务院批准, 确定天津滨海、武汉东湖和上海张江三个国家级高新区为首批新增试点;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成立, 从此,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新阶段, 最终形成了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和新三板的资本市场新体系。

“新三板”的推出体现了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 它推出能够给我国高科技企业和其他符合挂牌条件的提供企业股份流动的机会, 同时也能够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的局面, 除此之外, 它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能够更好地推动国内证券市场以及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新三板”的推出也给律师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虽然“新三板”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新兴领域, 但从实质上来说它跟IPO法律服务是相似的, 只是其服务对象比IPO更广泛一些, 非诉业务律师应把握机遇, 努力开拓“新三板”业务, 争取帮助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达到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那么, 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好处,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律师能够提供哪些法律服务?这是本文接下来主要着手解决的两大问题。

一、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新三板”是一个阳光化规范化运作的股份转让平台, 经过准备挂牌, 公司治理水平将得到提高, 成功挂牌之后公司股份可以实现市场化定价, 股份流动性增强, 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增发来股权融资, 或者进行股权质押来债权融资活得新的融资方式, 公司的成功挂牌亦体现了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达到了很好的宣传公司的效果。总得来说, 为公司赢得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也为公司上市做了铺垫。

二、律师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配合、辅助主办券商使目标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 律师需要与主办券商、目标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公司人员密切配合, 同时也需要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一些问题。这些部门有国资委、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金融办、投促局等。

在“新三板业务”中, 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尽职调查、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梳理解决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需要协同券商、会计师针对企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法人治理结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挂牌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的内容都不一样。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从股东资格、设立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股权质押等方面进行一一核查, 使得目标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新三板“股权明晰”的标准;股改阶段, 律师应协助企业进行改制, 审查、规范注册文件、企业组织架构、企业资产权属、企业独立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情况, 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协议和企业挂牌申请文件等, 从而使企业达到挂牌主体要求;挂牌阶段, 对企业进行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出具《法律意见书》, 辅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辅导等;在融资阶段, 定向增发预案沟通, 协助起草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文件等。

多数民营企业因缺乏法律意识和没有长远发展规划造成许多遗留问题 (如出资不实、股东代持、财务问题、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等等) 从而对挂牌工作产生影响。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 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应该精诚合作为企业做整体规划, 之后着手解决企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理顺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达到企业之股改的目的, 从而为挂牌“新三板”打下基础。

总之, “新三板”市场是机遇也是挑战, 对于踏入律师行业的人们来说, 要与法俱进, 面对新的领域、新的问题, 敢于接受挑战, 把握机遇, 成就自我。沧海横流, 方显英雄本色。

摘要:近年来新三板业务已成为律师非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结合新三板业务规则及实务操作的相关经验、简要解析律师在实务操作中的内容。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要求,律师实务

参考文献

[1]平达.专注新金融业务提供优良法律服务[J].中国律师, 2013 (7) :31.

[2]王庭.“律师行业应积极拓展新三板业务”[J].中国律师, 2014 (7) :51.

新三板法律问题研究 篇3

关键词:新三板;内部控制;关联方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新三板”概述

2001年,为解决原STAQ系统. NET系统2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主要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牵头,建立了为原NET和STAQ系统挂牌企业,以及从主板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为“三板”。然而由于其挂牌的股票品种较少,而且多数质量低,通过这一板块转到主板上市难度大,所以其很难以吸引投资者,以致于常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落后的局面,同时促进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股份流动,增强其融资机会,“新三板”这一交易平台于2006年1月16日,正式地启动了。而其是由科技部的条法司、证监会的市场部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委会,共同进行启动的,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并以此为试点。这就是指现在正在兴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

二、我国“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使得股转系统规则体系全面而系统地形成了。“新三板”在实行公司化治理过程中采取市场化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且其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发布,也界定了“新三板”准入标准,同时对投资门槛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2013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由国务院开展优先股试点。《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且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的融资工具,通过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意见》的公布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通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来促进资本市场稳定的发展,从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此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地提出了:要建立转板机制。同时,根据《决定》的要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只须符合《证券法》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就能够在相关方面,如股本的总额、公司的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股权的分散程度等方面,达到与其相应的要求,而其能够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即在场内上市。当然,与此同时,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即四板市场上,

非公开转让公司也可以申请在“新三板”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的转让股份。

2013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做出了对有关问题的具体要求。

三“新三板”现存法律问题及分析

(一)转板制度不明确。

所谓转板制度,是指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由于其已经经过了证监会的核准,因此,只要达到相关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就可以直接向深圳交易所,或者沪交易所申请上市,从而通过“新三板”自然而然地过渡到申请挂牌的相关板块。

“新三板”最大的亮点就是其提供了向上转板的可能性,其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有利跳板,使得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时可以更加容易,成为人们竞相关注的焦点。目前,对安控科技来讲,其挂牌“新三板”的最终目的就是可以通过“新三板”的转板制度,成功在其他板块上市。虽然证监会提出了能够转板

这一航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安控科技的转板也并不完美。

(二)做市商制度不完善。

做市商可维持证券交易连续性,并能增强资本市场市场流动性。《办法》中,己经允许主办券商对企业,提供做市商等相关服务,这也无疑成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另一个亮点。但法律对其并没有明文规定,相关法规中只有《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如果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的交易方式,或者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如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使得该做市服务并无明文法律保障,地位不明。

四 解决“新三板”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具体转板制度。

转板机制点燃了有志于上市企业及各种投资机构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投资热情。这一机制的出台,无疑也成为企业有意于,挂牌“新三板”的一大亮点。然而,虽然在成功挂“新三板”的企业中,已然有九家企业,已经成功进行了转板。但是这都是通过在其他板块上市,并退出全国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而达到的。并且企业在此过程中并不能通过发行定向增资来达成自己的融资目的。故企业通过“新三板”的转板机制并没有具体,只有当转板条件和权益具体化、文字化,才能更加唤起企业和投资者的热情。因此建议,国务院需要尽快出台,关于转板机制的具体内容。

(二)加快出台具体化做市商制度。

纵观做市商制度,可以说目前为止,美国市场上的相关交易最为活跃。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引入美国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从而来发展我们本国的做市商制度,而尤为重要的就是首先要使做市商产业合法化。在具体来讲,就是允许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从业人员,并且对这些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了解与其具体工作相关的内容。而同时也要推出具体的做市商制度,使其在法律上得到合法化,在应用中有据可循。还要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以防止做市商在双边报价的过程中,过分的偏重一方,损害他方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使报价双方的利益受损。而个人建议,处罚应当采取双罚制度,不仅要处罚相关的证券公司,更应当追加至个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只有如此才会使做市商制度,由其自身及内部,健康有序的发展起来,从而更加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国务院对于具体做市商制度的出台,也成为完善“新三板”法律法规的重要待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勇.新三板上市律师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周鸿杰.中小高新企业融资体系的完善—基于新三板市场的分析.财务与金融,2012.

[3]付珍珠.“新三板”市场的形成、现状及作用.中国市场,2014.

[4]赵亮.引入个人投资者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研究.兰州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2014(3).

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 篇4

随着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因挂牌企业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亦可申请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改及融资等相关问题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可行性分析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入的中国股东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为自然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二、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实务问题

1.关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向商委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当时国务院规定,该机构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发《关于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外资委协漕[2007]3792号),批复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签署的展唐有限合资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3)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5)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国股东,且全部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属于当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且获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批复。

3.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该令颁布实施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据此,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然而,由于《暂行规定》出台较早,后续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将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规定突破。现行《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3000万元,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也未强制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除了《公司法》外,关于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规定也在不断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为了进一步明确已取消对注册资本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删除了《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从此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一定要达到25%。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商务部办公厅于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在之后的《2号令》中,并未删除原《暂行规定》中关于‘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相关条款,修正过后的《暂行规定》仍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商务部办公厅的一个函件是否可以对抗国务院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问题仍依赖于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体执行需依照当地省级部门的要求。

相关新三板挂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财务报表显示持续亏损,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号为商外资津台港澳侨字[2013]0105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关于锁定期的要求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仅规定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定。鉴于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定》中三年的限制。以南京旭建(430485)为例。南京旭建于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复(宁投外管[2011]174号),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中发起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按照暂行规定,其股票应锁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该外资股份公司成立并未满三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七大疑难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挂牌?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第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未就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二、是否可以设立或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通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通程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设立,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应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引入中国股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产业、审批权限做出了具体规定。

发起人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投资产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审批方面,《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应达到最低限额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是否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因此,不论是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无须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5%。

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文作者认为《暂行规定》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颁布)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鉴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暂行规定》参照《公司法》规定,要求发起人股份应在公司成立3年后进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内不得转让,‛且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为《暂行规定》的制定部门,商务部应秉承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精神。

七、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共同设立、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权转让、定向增发成为其股东。

对于第一种情形,《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此,境内自然人共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碍。

在实践层面,各省市出台了有关规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规定,其内容已经突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湖南省规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全国股转系统认可其效力,其针对的是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规性与避免影响挂牌进度考虑,我们建议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审慎引入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新三板法律操作实务 篇5

1.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A.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主办券商应根据要求发表意见。

B.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办理时间为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

C.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进行内幕知情人报备。

D.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描述:具体业务之股票发行、并购重组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以下()属于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内容。

A.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履职

B.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C.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是否合法合规

D.以上都是

描述:具体业务之公司治理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以下不属于现场检查的触发情形的是()。

A.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B.公司的董事辞职

C.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D.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描述:具体流程之现场检查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负责撰写挂牌公司的公告

B.持续督导员每年应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C.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D.持续督导员应为每家挂牌公司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

描述:具体流程之现场检查、具体流程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主要职责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5.关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以下正确的是()。

A.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半报告

B.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挂牌公司可以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D.挂牌公司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描述:具体业务之信息披露 您的答案:D,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以下属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的是()。

A.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B.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

D.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

描述:持续督导主要职责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以下属于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培训内容的是()。

A.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B.挂牌公司董监高行为规范

C.定期报告的制作

D.挂牌公司违规案例

描述:具体流程之培训组织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8.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对其所督导的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

描述:P29,具体流程之培训组织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描述:P18,具体业务之信息披露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挂牌公司进行股票发行时,股票认购期结束之后即可使用募集资金。()

新三板法律操作实务 篇6

知识产权实务

IPR Daily,全球视野的知识产权新锐媒体创新|创业|连接IP变革者新三板公司的知识产权其重要性在于,一是涉及股东出资合法合规问题,二是涉及公司合法经营,三是涉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论是主办券商和律师的尽调,还是主办券商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均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本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股转公司对新三板公司的反馈意见,从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新三板公司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新三板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一个较全面、深入的梳理。本文虽然是以核查新三板公司知识产权的视角来研究问题,但这些问题,同样也是IPO、股权投资等工作所关注的。

一、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异同

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并不是两个完全等同的概念。《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准指引(试行)》在讲到股东出资时,采取了与《公司法》相同的说法。法律语境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权,其侧重点在于权利归属和权利的内容。在会计语境和资产评估领域中,无形资产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权,而且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除关注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外,重点关注其可以计量的价值。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公司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未能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成本计量要求的,不能计作无形资产。因此,主办券商和律师眼中的知识产权和会计师眼中的无形资产并不等同。律师在尽调中需要从权利的角度关注公司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关注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而不问其账面价值如何。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中我们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其包括公司入账的知识产权,也包括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关于成本计量的要求,不能计作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鉴于《公司法》和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律师核查公司知识产权的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核查公司知识产权的工作,并不相互代替,但可以互补。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进行核查时,不能仅要看公司账面的知识产权,还要看公司账面上没有、但公司实际拥有并正在使用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是拥有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又分别分为独占的和共有的。

(一)所有权

证明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据是知识产权证书和有关登记手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核查新三板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的情形,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包括权属证书是否仍在有效期间等问题;如果存在权属瑕疵,应进一步核查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

凡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登记和使用权登记,均应登记在公司名下;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专有技术,公司应当提供有关所有权的证明资料。

(二)所有权共有

知识产权是可以共有的,包括所有权的共有和使用权的共有。当新三板公司与他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时,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共有的知识产权除进行所有权审查之外,还应进行如下核查:

1、公司取得共有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2、各方共有人之间是否就共有的知识产权存在协议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应包括共有人对该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的约定;

3、共有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4、共有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三)独占使用许可

如果公司核心技术的来源是以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除需要审查该专利的所有权之外,还应核查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协议,并核查以下情况:

1、以该核心技术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在公司业务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2、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的期限和地域以及其他限制;

3、公司在技术上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4、在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到期后是否可以续签协议;

5、在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到期前或到期后,公司是否可以用其他技术、服务和产品予以替代。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以下情况下,主办券商和律师需要关注知识产权价值:

(一)知识产权出资

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的,应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无形财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的价值来确定股东的出资金额。这一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如果将知识产权以低于评估价值的金额向公司出资,是允许的,但不得以高于评估价值的金额向公司出资。如果股东以近期购买的知识产权出资,而且可以提供为购买知识产权签订的合同和支付凭证,这种情况是否还要进行资产评估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仍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也就是说,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只能以评估方式确定。

(二)自创的知识产权

公司自行研发的知识产权,只有满足《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才会形成公司账面的无形资产及其价值;否则,从会计记账的角度来看,其不具有价值,因此,其不会体现在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中。

(三)其他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

公司除以股东出资和自创知识产权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之外,还可以其他方式(如购买、受赠)取得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不必须进行评估,但公司应当提供双方签署的购买知识产权的协议,以及支付价款的凭证。受赠的知识产权,如果经过了资产评估,就会有账面价值;如果未经资产评估,则无账面价值。

四、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和公司以其他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均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知识产权实际使用情况和为公司创造收入的情况;应核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与公司产品的相关性、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该知识产权如何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问题。

如果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或公司生产经营中并不使用该知识产权,而且该知识产权有账面价值,可考虑将该知识产权从公司资产中剥离。

五、知识产权出资

核查知识产权出资,除应关注本文的二、三、四条的要求之外,还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合法的出资程序

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出资程序是公司合法拥有该知识产权的前提。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的评估,可以由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由公司委托。为了顺利通过股转公司的审核,新三板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如果公司有国有股东,在该国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之后的所有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该国有股东走国资管理的审批程序。

2、股东协议或股东会决议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应以股东协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范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股权比例;(3)会议决议事项;(4)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规范全称,有外文名称的,应当注明;(5)知识产权包含多项内容的应当列具清单;(6)说明知识产权产权转移交割的手续;(7)说明知识产权产权转移之前的使用权;(8)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时间;(9)股东签名或盖章。

如果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全体股东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之间已经就知识产权出资签订了合同,或者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投资者已经就知识产权出资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前述股东会决议中的(5)、(6)、(7)项内容可以省掉,但要载明股东会批准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合同。

3、产权过户

向公司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尽快转移至公司名下。需要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专有技术等,应当确定产权交割方式。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其他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除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之外,主办券商和律师至少还应核查以下事项:

1、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是否符合出资时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规定。

2、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存在出资未经合法评估,或出资的知识产权目前公司已经不使用等情况。对于上述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公司做减资处理;二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来出资的知识产权。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律师均应给予公司必要的指导,主办券商和律师均应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

六、来自境外的知识产权

对于来自境外的知识产权应做以下核查:

(一)其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有权;

(二)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有限制,对公司的影响如何;

(三)公司是否需要对使用该知识产权向知识产权的提供者支付使用费用;

(四)公司使用该知识产权是否必须以使用他人掌握的与该知识产权有技术上下游关系的知识产权为前提;

(五)该知识产权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

七、产权登记

对于正在办理注册手续或过户手续的知识产权,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正在办理知识产权注册手续或过户手续的最新进展、注册或过户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若无法通过注册或过户,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造成影响进。如果未能办理知识产权的注册或产权过户,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有何应对措施。

如果涉及专利和商标,律师可以在法律意见书中用以下方式表述:

根 据 公 司 确 认 及 本 所 登 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官 方 网 站查询,公司目前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及专利的最新进展如何如何,并以列表方式说明为最佳(正在办理过户的其他知识产权,也可以采取此种表述方式)。

八、纠纷与诉讼

(一)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纠纷。对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

1、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是否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或潜在争议。

例如,某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任职并为核心技术人员。股转公司要求公司,应详细论证说明并披露前述股东的工作内容是否与该出资的知识产权有关;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该知识产权是否为职务发明,是否存在因出资人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等导致的潜在争议,如果发生权属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拥有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侵害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

对此,主办券商和律师应通过核查专利发明人职业经历和技术专长,来核查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其他公司职务成果的情况,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核查过程中,除通过有关网站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是否存在纠纷之外,还可以要求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原来工作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知识产权与原来工作公司无关,或者由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出具书面承诺。

(二)知识产权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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