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8号令

2024-04-24

国家档案局8号令(精选7篇)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1

国家档案局 8 号令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档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 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 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施行。《规定》发布以来,各地档案 部门陆续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为了更加广泛、深入、有效 地实施《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深刻领会贯彻实施《 规定》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 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 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 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 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要把《规定》作为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规定》是一部部门行政规 章,具有法规效力。它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各级档案部门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贯彻实施 《规定》,增强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规定》作为正确界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二)《规定》 要把 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规定》的发布实施 为机关依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各 级档案部门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把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作为加 强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

(三)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举措。机 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 的基础。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 定》的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 案保管期限,为将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有序 进行。

二、全面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 全面学习、准确把握《规定》 《规定》是在总结我国机关档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我国历次制定的关 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等文件,以及当今国外档案鉴定的经 验,对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 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进行了修订,不仅形式上有所变化,而 且内容上也有较大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 件合成一个文件,并定为部门行政规章; 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来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 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档单位的主 体地位,尽量解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和档案将来重复进馆问题;四是充实了一些 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领域的文件材料;五是对一些档 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六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 制”“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各级档案部门要以多种形式、方式、途径开展《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实 施的活动。为配合《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组织参加《规 定》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员编写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规定>问题解答》,并制作了配套光盘,由中国档案出版社正式出版,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规范性辅导材料。

三、积极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根据《规定》的要求,各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 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同意后执行。各级机关档案部门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积极 开展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各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工作职责。在中央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 门要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力争在两年内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在地方,各级机关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 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的时限。在编制及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规定》实施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 察院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应依法编制本单位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制定编制工作方案。编制方案一般要与机关档案分类方案结合起来,突出职能特色。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一般应按机关内部司、局、室等各个工 作部门一个一个地编制,最后形成本机关的总表。在地方,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机 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合理的编制工作方案。

(三)掌握编制方法。各机关档案部门要与本机关其他工作部门紧密配合,结合《规定》的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调查各工作部门文件材料形成的 情况,确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并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四)明确编制范围。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 对象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其他门类档案不在此次编制范围之内。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2

近日, 辽宁省档案局在兴城市举办全省机关档案业务培训班。省档案局局长孙成德出席培训班开班仪式并就全省各级机关深入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提出要求。

孙成德局长强调, 举办这次培训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在机关各直属单位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孙成德局长指出, 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8号令, 首先要提高认识, 增强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其次要认真学习, 深刻理解和掌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第三要加强领导, 全面完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提出省直机关直属单位8号令编制审批工作要在年底完成。孙成德局长还对近年来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分析当前机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求各单位领导继续对档案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 确保对档案工作的投入, 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 做到丰富档案资源和服务利用工作并重。做好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档案管理要在精细化上下工夫, 进一步推动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省档案局档案馆 (室) 业务指导处有关同志具体讲解了省直机关直属单位8号令编制审批要求和机关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省委办公厅、省卫生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单位的档案部门负责人分别就贯彻8号令和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工作介绍了经验。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3

瑞贝卡在费城一家小学上三年级,她品学兼优、聪明乖巧,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瑞贝卡的父亲安德鲁是一名工程师,母亲波琳是一名服装设计师,一家三口和和美美、幸福安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飞来横祸永远改变了这一家人的命运。2004年11月,瑞贝卡正跨着她的轻便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突然,在一个拐弯处不小心失去了平衡,被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汽车撞上,血流满面的瑞贝卡被紧急送往医院。

在圣约翰医院的急救中心,瑞贝卡昏迷不醒,布伦特夫妇寸步不离地守候在女儿的病床旁。医生告诉他们,瑞贝卡的头部严重受伤,他们必须作最坏的打算。

一天过去了,两天过去了,一个星期过去了,瑞贝卡仍没有任何苏醒的迹象。医生认为,瑞贝卡事实上已经进入脑死亡阶段,她的身体活力完全依靠医院里的生命维持系统。

布伦特夫妇悲恸欲绝,他们怎么也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可他们又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在女儿的生命维持系统被移去之前,他们开始思考如何让女儿的死变得有意义一些?波琳想起女儿以前曾说过,她长大以后要当一名国际红十字会的志愿者,去救助世界各地被病痛折磨的人。于是,一个大胆的想法浮现在这位伤心母亲的脑海里:如果能将女儿的身体器官捐献给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患者,那将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这不但可以实现女儿以前的愿望,让她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去救助世界各地的不幸者,还可以用这种行动激励更多人加入到器官捐献者的行列中去。

波琳含着泪向丈夫述说了自己的想法,安德鲁对妻子的想法深表支持。于是,他们立即向这家医院的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医院也被布伦特夫妇的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感动了,他们立即与当地红十字协会取得联系。很快,通过专门的网站,布伦特夫妇要向全世界的患者捐献女儿器官的消息发了出去。

布伦特夫妇的这一行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并不简单,试想一想,要在极短的时间里从不同的国家找到合适的能接受瑞贝卡不同器官的患者,有多少繁复的工作要做啊!医院组织了一个医疗专班,他们迅速将瑞贝卡的一些关键生理指标发到网上,同时还组织了几个手术小组,随时准备迎接来自各国的器官受赠者。

瑞贝卡静静地躺在专门的病房里,医学专家竭尽全力用生命维持系统保持着瑞贝卡身体各器官的活力,使它们在短时间内不至于衰竭,而与此同时,在世界各地寻找受赠者的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第一个被找到的受赠者是13岁的瑞典女孩艾里克森,她因患糖尿病而面临着失明、截肢甚至生命危险,她将接受瑞贝卡的胰腺。

第二个合适的受赠者是8岁的法国女孩丽莉娜,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如果她在一两个月内得不到合适的心脏移植,就会失去自己年幼的生命。

第三个受赠者是来自西班牙巴塞罗纳的克莱门特,今年17岁。这个英俊的小伙子是个数学天才,但却患有严重的肾病,来自瑞贝卡的一个肾将把他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

而来自英格兰利物浦的少年布雷顿将接受瑞贝卡的另一个肾。

第五个受赠者是墨西哥少女蒂娜,她今年12岁,却受到肺结核的长期折磨,如今已到晚期,医生说只有进行肺移植才能挽救她的生命。

第六个受赠者也是瑞贝卡唯一的同胞,来自芝加哥的肯达丝,她今年5岁。这个小女孩非常喜欢绘画,她的理想是长大后成为一名书籍插图画家,然而,她却患有一种可怕的眼疾,瑞贝卡的一只眼角膜将为她恢复视力。

瑞贝卡的另一只眼角膜将捐献给来自加拿大的德莉娅,她今年16岁。

最后一个接受器官捐献的是24岁的安纳托尼奥,他是本次受赠者中年龄最大的,他要移植的器官是瑞贝卡的肝脏。这个年轻人来自意大利的罗马,大学刚毕业,本来是准备结婚的,但却因患肝病而不得不躺在病床上。如果肝脏移植成功,他就能如愿以偿地和自己心爱的人结婚了。

这8个受赠者中有6个将坐飞机前往美国费城,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有两个则待在本国,而将瑞贝卡的器官通过特殊的装置空运到目的地,在当地接受移植手术。唯一令布伦特夫妇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经济和技术上的原因,这8个受赠者几乎都来自欧美。

2004年11月27日,也就是瑞贝卡遭遇车祸躺在病床上的第十一天,艾里克森、丽莉娜、克莱门特、布雷顿、蒂娜、安纳托尼奥分别从他们各自的国家来到费城的圣约翰医院,这意味着到时候将有6个移植手术要同时进行,这在这家医院的历史上甚至在世界医学史上也是罕见的。圣约翰医院为此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还特意聘请了其他医院的一些医学专家来助阵。

这6个手术都进行得非常顺利,瑞贝卡的肾、肝、心、肺、胰被分别移植进了这6个来自不同国家的患者体内。与此同时,医生们移去了瑞贝卡的生命维持系统。几天之后,另外两名受赠者分别在芝加哥和加拿大接受了眼角膜移植手术。

2004年11月30日,布伦特夫妇准备为女儿举行葬礼。瑞贝卡的故事感动了整个费城,同时也在受赠者的家乡引起了轰动,无数认识或不认识瑞贝卡的人都发来了电唁或唁函,那些被瑞贝卡拯救了生命的受赠者更是派家属代表参加了葬礼。他们表达了不同国度的受赠者同样的心声:“谢谢你,瑞贝卡,你拯救了我们的生命。”

在葬礼上,布伦特夫妇热泪盈眶,他们激动地说:“我们代表女儿实现了她的愿望,她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再生,她的生命随着这些幸运的人们去了她生前渴望去的一些国家。”

随着时间的流逝,8个受赠者都康复得很快,他们有的重新回到了学校,有的则开始工作。他们并没有忘记布伦特夫妇,经常给布伦特夫妇写信、寄贺卡。每当布伦特夫妇收到来自几个国家用不同文字写来的感谢信时,都激动万分,他们感觉到女儿并没有离他们而去,而是依然活在人间。

2005年圣诞节,这8个已完全康复的受赠者在他们家人的支持下,首次在费城聚会。他们在一座小教堂里举行了纪念仪式,感谢瑞贝卡和她的父母给了他们第二次生命和健康。这8个受赠者手挽着手,将布伦特夫妇围在中间,他们以无比感恩的心情对布伦特夫妇说:“我们都是你们的孩子!”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4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六)其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管道输送起点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管道沿途所经区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六条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第八条 对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有许可权限的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生产、使用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内容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一)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况;

(三)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的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标准的情况;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和消除措施;

(五)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分布的情况,及其与建设项目之间的互相影响和消除措施;

(六)主要技术、工艺路线的安全可靠性;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内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做出专门规定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时,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内审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已经受理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 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或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六)对安全设计提出的要求与建议不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六条 未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的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可以与安全设计审查同时进行: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对安全设计专篇的内审报告;

(四)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意见复制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同时进行安全设计,并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安全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许可意见书和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受理的安全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计要求与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并影响安全生产的,应当申请安全设计变更审查。

第四章 试生产方案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障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制定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方案备案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和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项目周边环境的确认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设置情况;

(五)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风险、对策及应急预案;

(六)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引入危险化学品进行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方案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试生产方案备案申请表;

(二)试生产方案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

(三)建设单位组织的试生产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清单;

(五)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安全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说明;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三)安全设计审查意见复制件;

(十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制件;

(十五)计划试生产起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试生产方案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试生产。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2次。经2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安全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安全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且不得委托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及其试生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60个工作日前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竣工安全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竣工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整改 情况的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七)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安全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竣工安全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四十条 已经受理的竣工安全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验收,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者施工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

(二)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

(四)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四十二条 未通过竣工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之后、通过竣工安全验收之前,变更建设单位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一)建设单位终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情况报送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举报后,未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后,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并给予警告,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通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已经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安全验收。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包括如下情形: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

(三)新设立的企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配套建设与现有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包括如下情形: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 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对在役配套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包括如下情形:

(一)企业拟建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企业拟建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拟建与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相同且相对独立的储存装置(设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六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与安全设计审查同时进行的项目范围、简化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制定和公布的细则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竣工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转交变化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5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6

4月1~3日, 省档案局经科处对大庆市档案局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情况进行调研, 走访了大庆市春雷农场、大庆市银浪牧场、黑龙江惠尔康庆新乳业有限公司、大庆市第五十五中学4家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贯彻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大庆市档案局第一时间向所辖县、区档案局及高新区信息档案中心转发了文件, 并提出报送企业名录和完成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编制审核的时限要求, 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响应, 形成了市档案局牵头抓总, 各县、区档案局组织推进, 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反馈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的方式, 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欢迎。从调研情况来看, 4家企事业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基础业务水平较高, 装具齐全, 安全防护设施齐备, 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 调研组对大庆市档案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予以充分肯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 篇7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新一版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答,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其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问答中解释,特殊膳食用食品虽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标签标准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按照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

【肾不好易中风】

据英国“今日医学新闻网”报道,发表在《美国肾脏病学期刊》上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肾结石会增加人们患上冠心病和中风的风险。

研究人员分析了350万名病人的数据资料,确认其中5万人患有肾结石。统计结果表明,与未患有肾结石的人相比,肾结石患者冠心病发作的可能性会增加19%,患上中风的可能性也会增加40%。即使在调整了影响人们患上心血管疾病的其他风险因素之后,上述关系依然成立。研究团队还惊讶地发现,女性肾结石患者冠心病发作的可能性要高于男性。

无独有偶,新加坡的一项最新研究也证实,视网膜受损且肾功能不好的人,中风或罹患心脏病的风险会提高7倍。负责这项研究的科学家解释说,视网膜出血和有斑点,尿液中测试出一定数量的尿蛋白,都表示两个器官的微血管有受损症状。这种情况代表了身体的整体微血管健康不佳,最终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的产生。

专家表示,眼睛不好,肾功能也出现问题的患者,应对生活方式做出调整,如多运动、健康饮食和停止吸烟等,以降低他们罹患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

【香蕉土豆降低早亡和中风风险】

据美国“健康日”网站报道,美国纽约艾伯特爱因斯坦医学院的研究人员发现:食用富含钾元素的食物(如香蕉和土豆)有助于降低老年女性早亡和中风风险。

研究人员对9万多名年龄在50~79岁之间的绝经后妇女,进行了为期11年的追踪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这些女性平均每日对钾元素的摄取量是2600毫克,最低量为1925毫克,最高量为3194毫克。与食用钾元素最少的女性相比,食用钾元素最多的女性死亡几率降低了10%,患中风几率降低了12%。研究人员还发现,与钾元素食用量最少的女性相比,食用量最多的女性患缺血性中风几率降低了16%。

【垃圾食品导致懒惰】

新研究表明,食物中不健康的配料和低营养成分会让人变得更加不爱动和懒惰。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研究人员用不同的饮食喂养两组雌鼠,实验为期6个月。一组食用谷物和鱼粉等未经加工的食物,而另一组则食用含糖量高、低营养、旨在模仿垃圾食品的饮食。食用“垃圾食品”的那组动物体重增加的幅度超过另一组,它们还容易疲劳,变得更不爱动——也就是说更懒惰。

该研究还表明,短期内改吃健康饮食可能不足以扭转垃圾食品比例较高的饮食带来的副作用。

【男性多吃番茄可防前列腺癌】

英国剑桥和布里斯托大学的研究人员对近2万名英国男性的饮食和生活方式进行了分析,这些男性的年龄在50至59岁之间。

研究结果显示,那些每周摄取10份以上番茄(包括新鲜番茄、番茄汁以及烤番茄)的男性,患前列腺癌的风险下降了18%。研究还发现,每天吃健康专家推荐的5份或更多水果和蔬菜的男性,与每天只吃2份半以下蔬菜和水果的男性相比,患前列腺癌的风险下降了24%。

研究人员认为,番茄之所以有抗癌作用,应该归功于番茄红素,它可以预防和修复细胞损伤,并抑制DNA的氧化。研究人员还对另外两种与患前列腺癌风险有关的食物成分硒和钙进行了分析。硒在面粉制品中很丰富,而牛奶和奶酪等奶制品中则有丰富的钙。研究发现,如果男性饮食中富含番茄红素、硒和钙这三种成分,患前列腺癌的概率较低。

【吃饭加点醋能防止过量饮食】

醋是最常见的调味品之一,具有降压降脂降糖等多种保健功效。据美国《吃好》杂志最新报道,《美国饮食协会杂志》刊登一项新研究发现,吃饭过程中加点醋有助于增强饱腹感,防止过量饮食,帮助减肥。

该研究中,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营养学系主任、营养学教授卡罗尔·约翰斯顿博士及其同事让两组参试者除了醋之外,吃同样的食物,并测量其餐前及餐后血糖水平。结果发现,与用餐时不加醋相比,吃饭时加一勺苹果醋可以使餐后血糖升高幅度降低一半。另外,吃醋还可以使参试者一天食物热量摄入总量减少850~1150千焦(约200~275千卡)。

约翰斯顿博士分析指出,醋中的酸性物质可抑制淀粉的消化。醋的这种作用与纤维素相当,可以大大降低淀粉的消化速度,防止血糖骤升,同时还可增强餐后饱腹感,防止暴饮暴食。

【含糖饮料伤记忆】

美国南加州研究人员最新发现,孩子多喝含糖饮料或恐损伤大脑,影响记忆力。此项研究结果发表于近日召开的西雅图摄食行为研究协会年会上。

研究论文第一作者,美国南加州大学博士斯科特·卡诺斯奇表示,研究人员通过实验发现,喂食仿含糖饮料糖分浓度的高果玉米糖浆一个月后,青春期小鼠学习和记忆能力变差。卡诺斯奇解释,这是由于负责记忆功能的大脑海马区对高浓度糖分反应敏感,高糖会引起炎症,损伤该区域脑细胞。结果表明,儿童多喝含糖饮料会干扰大脑正常功能,影响成年后记忆力。

根据美国心脏协会意见,儿童的糖分日摄取量应限制在4茶匙以下,女性青少年应限制在5茶匙以下,男性青少年应限制在9茶匙以下。

【爱吃米饭睡得香】

米饭是助眠的好食物。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日本一项涉及近2000名参试者的新研究发现,米饭吃得越多,睡眠质量越高。

新研究中,日本金泽医科大学研究人员调查了参试者的米饭摄入量及其睡眠质量。结果发现,米饭吃得较多的参试者睡眠更好。研究人员还调查了参试者面包、馒头和面条等面食的摄入量与睡眠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并未发现类似米饭与睡眠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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