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2024-05-03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通用8篇)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篇1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1.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1.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2.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

2.1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1.1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2.1.2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2.2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2.2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 2.2.3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2.4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

3.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2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1

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3.3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3.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 3.3.3上述3.3.1、3.3.2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3.4经股东会会议认定的其他人员。4.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1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4.2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4.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4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4.5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4.6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4.7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合伙人会议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4.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2

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5.公司相关人员利益冲突的回避

5.1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5.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5.3如却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5.4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6.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回避防控考核评价管理

6.1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6.2考核的标准如下:

6.2.1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指引相关要求;

6.2.2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6.2.3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3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6.3.1诫勉谈话; 6.3.2通报批评; 6.3.3停职反省; 6.3.4经济处罚; 6.3.5解除劳动关系; 6.3.6诉讼; 6.3.7移交司法;

6.3.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6.3.9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7.附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7.2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7.3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篇2

城乡结合部在空间范围上是指城市建成区到广阔乡村腹地之间的过渡区域和地带, 最早由地理规划家在19世纪30年代提出, 用于测算英国城市规模拓展过程中肆意占有农业用地的规模。其定义在学界仍存在争论, 城乡结合部的含义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地理区位范畴, 而是包含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五位一体的概念,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 城乡结合部的区域特征是:“三交叉”即城乡地域交叉;农 (民) 居 (民) 生活交叉;街巷行政管理交叉。正是基于这种特征, 城乡结合部地区常常被认为是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一个缓冲地带;市县 (镇) 两级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的空心区;农业与非农产业交错聚集的分布区;城乡间流动人口的滞留区。从而导致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结构复杂、民主制度缺失、文化活动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等一系列问题。

城市化推进的一个要求就是城市用地规模的不断扩大, 势必在空间上向城市外围拓展, 城乡结合部地区由于毗邻城市城区而成为城市土地来源的首要选择, 征地制度成为城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 通过合理的行政征地增加城市用地的供给, 实现城市规模的不断外延, 但是征地过程中利益谈判的不平等和补偿安排的不合理导致城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大量的官民冲突, 征地过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不到位也导致了官民主体的对立, 从而严重影响城市化进程, 造成虚假城市化现象。

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当前征地制度下催生的城乡结合部官民冲突问题做了大量理论探讨和研究, 他们发现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处理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收问题上, 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对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的耕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宅基地) 的行政性强征或强拆普遍遭到了反对, 甚至出现了较为激化的流血冲突事件, 北京社科院陈孟平 (2006) 认为, 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对城乡结合部地区管理的失效, 是导致城乡结合部出现城市建设混乱、土地利用失控、社会矛盾集中等多种问题的根源。张劲松 (2008) 研究认为, 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造成城乡结合部地区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 而城乡管理交叉错位是诱发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城乡结合部经济相对不发达是造成冲突的具体原因。谭术魁 (2008) 通过总结近些年来大量征地冲突事件的共同特点发现, 征收土地不遵循法定程序, 非法强行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突出, 乡 (镇) 政府、村委会及少数干部行为失范等因素共同成为征地过程中官民群体冲突的导火索。国务院宏观经济研究院 (2010) 针对各地频发的征地冲突事件进行了调研, 从现行征地制度上来看, 具有强制性、相当补偿原则、政府安置等运行特点, 但却存在征地目标泛化、土地资源浪费、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和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必须对征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周建亮 (2008) 给出了当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目标价值:农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利益目标的相容, 在具体的机制设立上, 农民和土地开发者就土地征用建立直接博弈的改革路径是可行的。从学界来看, 大多数人把当前城乡结合部征地过程中的官民利益冲突原因归结为正式制度的不健全、政府经营城市与管理城市的定位错误与官员管理缺失行为失范这三种情况。

3 城乡结合部征地过程中官民冲突的根源

3.1 正式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陷

3.1.1 征地标准的矛盾。

城乡结合部地区通常都是土地利用最为混乱的地区, 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最多的往往是城乡结合部地区。之所以如此, 除了城乡分割的建设规划体制以外, 和现行制度安排的缺陷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化过程中, 城市土地的审批和转让权利都是政府代国家行使, 政府成为国有土地的代理人, 而城乡结合部因其地理区位的特殊, 导致这一空间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含混不清, 因此其土地利用及其混乱,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农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兴修乡村公共设施以及建设公益事业的用地除外) ”;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前者意味着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乡结合部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即使其使用目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也必须申请使用国家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者意味着只有在需将城乡结合部农用土地转用于公共目的时, 国家才能实行征用。如果将上述两方面的规定联系在一起来看, 就会发现其中存在明显的矛盾。政府因此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实际所有人。

另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像别墅一类房地产开发等非公共利益目的项目所需的用地不适合实行国家征用;可是,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若房地产开发一类非公共利益目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必须先由政府将该地征为国有, 这两点也存在冲突。政府在依法征地过程中如果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 无论把房地产界定为公共利益或非公共利益, 征地行为都不会触犯法律。

3.1.2 征地补偿对象模糊, 补偿数额较低。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征地后, 农村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 以及农民承包地变为国有土地 (耕地用途变更必须按照增减挂钩, 占补平衡原则) , 失地农民数量剧增, 必须对失地农民群体进行相应补偿和社会安置, 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一方面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宪法都规定“征收土地的,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是我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补偿的对象非常模糊, 从土地的产权权属来说, 所有权和使用权两全分离, 集体土地的权属性质在现实中存在严重的虚位现象, 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农民手中, 且承包期长期不变, 因此这种“集体所有权”虚拟使得农民缺乏集体行动行使集体权利的激励 (李龙浩, 2007) 。集体性质的弱化使得土地法定权属与实际权属错位, 导致了当前中国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私有”的独特现象 (严冰, 2010) 。而集体的认定从法律上来讲存在多种标准, 我国法律认定的集体包括乡 (镇) 集体, 村集体以及组集体三级, 具体土地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 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认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所实施的征地补偿很难落实到农民个体身上, 蔡锦云 (2005) 经过调研发现,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集体行政组织所侵吞的征地补偿款约占总额的70%, 而农民仅能得到30%, 这说明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农民个体被集体经济组织排斥在外。

另一方面, 在补偿的具体数额上的规定也存在模糊和实际补偿偏低的问题, 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07年的《物权法》扩宽了补偿范围, 明确规定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在农转非的过程中的生活保障问题, 但是法律并没有考虑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后的机会成本, 征地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没有考虑到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资本化升值和级差地租收益。汪振江 (2008) 认为, 农民所获得的一次性货币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短期现金流, 农民不能在失地以后用所获得的补偿一次性用于购买粮食并储存起来然后慢慢消耗 (粮食不易储存而且易变质) , 也不可能购买到功能类似的土地 (目前集体土地产权交易仍存在限制) 。这也在另一个层面上减少了农民的福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 对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需求越来越大, 按照当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是依照征用土地的前三年的产值计算, 农业生产存在一定的季节性和周期性波动, 且土地价值随着区位和质量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显著的差异, 单纯按照土地的产值进行计算, 忽略了土地本身作为资源的市场价值和农民失去土地以后的机会成本。势必造成补偿数额偏低, 农民不满的现象。温铁军 (2007) 测算发现, 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经营权和大部分受益权以及部分处置权的农民, 在征地价中只能得到5%~10%, 村级集体可以得25%~30%且通常由村干部掌握使用, 60%~70%最后为乡镇政府以及各部门所得, 这仅是征地收益, 倘若考虑出让情形则政府还将获得巨额收益。

3.2 政府经营城市与管理城市的定位错误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的功能约束和当前全力发展经济的激励,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经济发展被城市政府“一包到底”, 政府经营城市的职能定位因此十分普遍。在这种思维方式下出现了“财政万能论”的说法, 认为城市政府是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的主体, 政府的财政规模决定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潜力。近些年越演越烈的“招商引资”热潮和“土地财政”现象正是这种政府主导的经营城市职能定位的直接表现, 招商引资的不良竞争导致各地连续出现资源 (特别是土地) 零价格甚至负价格的案例, 看似表面上创造的巨大税收的背后掩盖了大范围征地拆迁的事实, 看似政府财政收入每年的迅速增加却隐藏了大量圈地征地卖地的现象。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2001~2003年间, 全国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 约占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为5894亿元, 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47%;2005年, 在国家收紧“地根”的情况下, 土地出让金总额仍有5505亿元;2009年, 全国土地出让收入高达1.42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在这种思潮下, 政府有动力不断进行征地, 强迫农民失去其耕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 。据估计,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已高达4000万人, 预计到2020年将达1亿人。而城乡结合部地区是城市政府征地的前沿地带, 因此这一区域的失地农民所占比重非常高。

经营城市与管理城市的区别在于, 政府是否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和经济主体, 经营城市的理念要求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因此容易导致市场机制的缺失和资源配置的行政性扭曲, 管理城市则与其相反, 要求政府作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辅助, 承担服务性功能, 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 对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充分造成的交易不公进行监管, 当前我国各大城市政府把经营城市作为其城市政府的职能定位, 因此出现了“土地财政”等问题, 其原因在于, 政府部门的“经济人”化, 使其放弃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内在目标, 而采取租金最大化的效用目标, 极易导致政府盲目追求地区经济利润的“数量冲动”而忽略其监管职能, 最终演变成一场场官民争利的冲突事件。

3.3 官员管理缺失, 行为失范

在众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征地冲突的案例中, 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官员本身的违法行为引致严重的官民对立。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在土地征用之前必须经过“两公告”的法定程序, 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公告的详细过程和内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应详细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 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该条例同时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无视相关法律规定, 强制征地。孔祥智 (2006) 通过对东、中、西部9个城市化速度较快、征地较多的地级市城乡结合部459个样本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53.1%的样本户反映, 政府征地没有发布公告, 63.1%的样本户反映, 政府征地没有发布补偿方案公告;30.0%的样本户认为征地公告作用不大, 21.0%的样本户认为征地公告是走形式, 只有24.1%的样本户认为公告清楚说明了征地目的和实施方案。

其次, 部分政府官员在征地过程中不顾农民生命安全和利益, 实行强行拆除农民宅基地等强行征地行为, 甚至现场坐镇督战, 公安、武警、防暴队伍齐上阵, 与农民造成大量冲突暴力事件, 影响十分恶劣。

再次, 部分村民委员会、村干部还借国家征地之机, 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款, 侵害农民土地收益权。

4 结论性评述

全文总结并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地区征地过程中的官民冲突事件的原因, 主要认为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 正式制度的缺失和不合理、城市政府职能定位的失误、官员自身的违法和行为失范是近期持续不断的征地矛盾冲突的三个原因, 制度安排的改进相对而言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而城市政府职能定位的错误 (经营城市思路) 和官员自身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调整和管理, 当然我们也承认, 正是因为城市政府职能定位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地方政府官员的逐利性行为, 也就助长了他们自身违法谋私的可能性, 从这一点可见, 本来内生化于政府经营城市定位中的管理城市职能, 反而变成了当前地方政府部门最大的不足, 地方政府必须在管理城市上下足功夫, 其中对政府官员自身的管理和监督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刘爱军, 征地补偿: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J].理论与改革2010, (2) .

[2]国务院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我国征地制度特点、问题及改革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 2010, (9) .

[3]林其玲,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9, (10) .

[4]谭术魁, 中国频繁暴发征地冲突的原因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 2008, (6) .

[5]陈孟平, 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制度安排、利益关系及调整[J].城市问题, 2006, (9) .

[6]张劲松, 张磊, 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利益冲突与和谐路径选择[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8, (1) .

[7]孙世民, 城乡结合部有序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关键[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篇3

[摘 要]

利益冲突一直都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在大多数腐败产生背后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问题。探析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路径,能够遏制公职人员以公谋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有利于从根源上遏制腐败。国外防范利益冲突的经验主要有:廉洁的政治文化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公共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详细的制度规定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保障。这些做法对于转型期的中国防范利益冲突,建设清正廉洁的政治环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公职人员;防范利益冲突;路径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92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12-0049-03

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往往发生于公职人员权力与利益的交互界域。反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要防范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消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重视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通过防范利益冲突作为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机制与方法,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一)借助廉政文化教育场所,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廉政文化教育场所建设主要是指通过影响社会成员反腐败态度的诸多设施和各种教育场所等等,通过实地参观学习,加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韩国景福宫国立民俗博物馆是典型的廉政历史文化遗迹,该馆通过实物及影像清晰地展示了几十年来韩国人的清贫生活,并针对李承晚政府因政治腐败、经济停滞而垮台的教训,赞扬了朴正熙政府以发展经济为首要任务,并大力整治腐败,为韩国繁荣做出了贡献。[1]瑞典通过让民众参观举行诺贝尔颁奖晚宴的斯德哥尔摩市政厅,告诉人们只有脚踏实地的追求真理才能享受荣誉,通过歪门邪道无法到达成功顶峰的人生自律精神。[2]北欧除了著名文化教育场所建筑外,普通建筑物也体现了廉政文化中社会公平、平等的观念,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大公司的办公楼,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条件环境都保持在平均水平上,可见北欧清廉文化氛围之浓厚。文化教育场所营造廉洁的社会氛围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通过社会文化氛围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组织公职人员适当的参观廉政历史文化遗迹、廉政文化教育场所,有利于从感官上进行廉政文化建设。

(二)注重全民教育,形成廉洁的政治环境。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问题时,普遍建立了被社会广泛认可、遵循的廉政文化,形成了廉洁的政治环境。北欧一些国家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数年高居榜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尤其重视儿童在基础阶段诚信、廉洁的观念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普遍具有浓厚的法律意识。北欧国家的学校开设了道德教育课程,通过道德教育,使学生们潜移默化中树立了爱人爱己、不占不贪的精神。在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下,北欧人十分重视自己的信誉。因此,北欧从一般公职人员到政府首脑,都不滥用权力,公职人员抵御腐败的自觉性也十分高。[3]新加坡高度重视对公民进行道德和廉政教育。新加坡政府1990年2月发表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吸收了许多儒家思想精华,且经过一番改造和发展,使之与新加坡国情相适应。新加坡注重从青少年开始进行廉政教育,在中学设立廉政和反贪课程,使青少年认识到贪污、受贿都是严重的社会罪恶。为建立一个对腐败不能容忍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他们针对社会不同行业和阶层,举行讲座、讨论会、展览,并通过报纸、电视、媒体等通讯工具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求形成“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社会氛围。[4]国外廉政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要注重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廉政文化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也要提高普通民众抵御腐败的自觉性,这样才能不断净化执政环境,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利益冲突体系。

(一)以权力约束权力,防范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西方国家对权力的约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和制衡,二是设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首先,权力失衡是利益冲突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权力的设置中保持权力的平衡就显得异常重要。西方多数国家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理念,美国是第一个全面实践权力制约思想的国家。美国的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它们之间互不相属,并且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也是防范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一些国家在国会中设立道德委员会,以监督和处理议员道德和纪律问题。如美国1958年针对某总统办公厅官员收受礼品问题而通过的法案,被视作对议员的道德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于1964年和1967年成立参议院道德委员会和众议院道德委员会,针对议员中的各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2010年众议院道德委员会曾指控资深议员兰格尔犯有偷税漏税、滥用职权等过失,并随后投票通过了针对兰格尔的不信任投票,对其道德违规行为施以惩罚。英国为应对一些政客的不道德行为,于1994年成立“诺兰委员会”,规定了公共生活的7项准则,以严格要求官员的行为。[5]

(二)以权利监督权力,打压权力腐败的空间。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应是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相结合。新闻媒体被誉为当代的“第四权力”,对于监督权力腐败、防范利益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广大公民依据宪法及法律赋予的权利,针对公职人员的公共行为进行监督,也应是防范利益冲突的应有之义。日本通过的《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有信息的法律》中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以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公布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任何公民和新闻媒体都有权向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申请对公共信息进行查阅,而进行受理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必须对其所掌握的信息予以公开。公共信息对全体公民和新闻媒体的开放保障了日本公民的知情权,很好地杜绝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权力滥用等不法行为。[6]美国早在1966年便制定《信息公开法》,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其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可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被动公开,即依公民申请而公开信息,是主要途径。并规定,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瑞典是名副其实的阳光政府,也是世界上试行政务公开的第一个国家。早在1766年,议会就通过了用于了解政府活动的文件《出版自由法》,规定“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且公民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7]有效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公众力量对权力及其行使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对公共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主要途径是通过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也正是因为政务公开有了公众监督的存在,才推动权力体制内部制约机制的运行,成为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一)财产申报制度是防范利益冲突的壁垒。财产申报是发现和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做法,西方国家把财产申报制度称作“阳光法案”。通过财产申报可以预防和发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的和非法谋利行为。新加坡法律规定,每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范围包括本人拥有的股票、房子、土地、汽车以及其他财产等;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收益,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公职人员职务冲突或影响其职务执行时更应申报。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便属违法,这样,公职人员一旦涉嫌贪污,其财产申报的资料就是调查和指控的重要证据。[8]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分别对财产申报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立法系统,两院所有在职国会议员和非议员职位的行政人员都要进行财产申报,他们的申报条件可以根据行政系统的工资级别来规定,由于美国行政机构的工资标准从低向高分为18级,财产申报法规定:国会行政工作人员GS-16级以上的工作人员需申报财产。

(二)廉政惩处制度是防范利益冲突的利剑。对于廉政惩处制度,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得越来越翔实、具体和完善。美国通过多条路径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惩治。立法方面,美国出台了《基本利益冲突法》等专项法规,规定多种利益冲突及其相应惩罚措施;在制度方面,美国颁布了许多利益冲突相关制度,不仅对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各项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也对每项利益冲突导致的腐败行为有明确的惩罚制度。在行政机构上,设立了政府道德署,是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他们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了专职道德官,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9]新加坡的鞭刑是非常令人印象深刻的惩处制度,腐败分子不仅要受到精神触痛,身体所受的惩痛也将永生难忘。严厉的惩处制度使以权谋私者不敢逾越法律的边界,高成本的腐败使公职人员只能竭尽全力为民众服务。

(三)利益回避制度是防范利益冲突的关键举措。利益回避制度是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很多国家对利益冲突回避均做出了规定。利益回避制度大体上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德国《基本法》规定,公务员的选聘需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其中一个必经的环节就是对应聘者做专门提示,明确告诫其所在岗位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追求哪些利益正当或不正当,使其切实意识到自己所将要从事的公职职责和定位。对每个人、每个岗位都做出具体明晰的规定,使其能够始终依循一个合理的利益规则,避免因利益越界而损公肥私、公职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10]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可以将危及公职人员廉政的行为相隔离,从而最大限度地斩断权力与利益之间的链条,是防范利益冲突的关键举措。

(四)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是防范利益冲突的重要补充。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到私营单位任职的现象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普遍,但是这样也带来了新的利益冲突。由于官员们可能会利用离职前的人际资源、经济关系与核心信息为国家利益带来潜在损失,限制官员离职后的活动成为西方国家防范利益冲突的重要补充。如加拿大制定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办法》,就是为了将公职人员的公职职责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减小,要求政府各部部长在离职后2年内(其他官员1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所有官员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其他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原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或雇员离职以后,5年之内禁止到任职期间与其有工作关系或者联系密切的公司任职,不得作为私营公司代表与原任职单位进行业务往来。如有触犯,将视为犯罪活动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11]

治理和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问题是我国改革攻坚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防范利益冲突制度:首先,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影响公职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为公职人员树立防范利益冲突意识;其次,借助体制内权力制衡和体制外社会监督的双重约束,使公职人员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再次,科学的制度设计,对权力做出明确的使用边界,把公职人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做好制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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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基地[EB/OL].http://spa.hust.edu.cn/jijian/list.shtml?c/1/177.shtml.

[5]环球网[EB/OL].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09/515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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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柯.一些国家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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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预防腐败局赴德国学习培训团.关于德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考察报告[A].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方正,2012.

[11]朱前星.国外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其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2).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篇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二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三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五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篇5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 核心问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此 前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 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 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 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不是指某一个具体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 的建立,是当前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问 题,具有重要意义。

狭义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公 私利益冲突行为。这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 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 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 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又比如,某些特 殊行业(如债券的管理人员,存在因为知道“内部消息” 而为自己或家人、亲友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再比如,一些领 导干部的家属子女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一个人在国内为官

(即群众所说的“裸官” ,一旦其家属子女所在国与我国利 益发生冲突时,该官员就存在为谋求家属子女受到对方关照 而牺牲我国利益的可能性。还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 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 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

这里所切入的利益冲突,是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分析 的,是指狭义的利益冲突。事实上,上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在少数领导干部中 已经变为“现实”。面对大量的利益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利 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取 私利,包括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任用私人等,与社会公共利 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 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其针对性和出

发点正在于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对腐败的过程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的 过程。所谓反腐倡廉就是反对用公权牟取私利,保证廉洁从 政;而狭义的利益冲突,正是指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私人 利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其结果就是腐败。从这两者的定 义可以看出, 防止利益冲突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所在。因此,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 问题。

防止公权私用。防止利益冲突,实际上就是防止公权私

用。事实表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最 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是现实中发生腐败现象的重灾区。所以,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 “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由于凡涉及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配臵、资产交易和产品 生产领域,包括能够交易和可以交易的环节,都存在严重利 益冲突和腐败风险,着力完善其市场运行机制,对于更有效 地预防腐败、遏制腐败易发多发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要义是必须让事关公 共利益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 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配臵方式可分为行 政配臵、特许经营和市场化配臵,可以市场化配臵的领域主 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等;所谓公共资产,主要是指可以进入产权市场 交易的公共资产;所谓公共产品,一般是指具有非竞争性非 排他性的产品,在公共产品生产上,既通过公共财政体系直 接提供,又对具有混合性质的准公共产品允许民间参与投 资,后者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重点。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必 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 《决定》提出完善“三公” 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其要义就是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

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和公共产品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之中,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权力寻租的机会,逐步形 成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

完善 “三公” 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转变经 济管理职能,在建立“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 不懈努力,一些地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对 某些领域公共资源探索市场配臵机制;更多国有产权进入市 场转让,以市场行为和制度执行代替行政审批,使国有资产 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中保值增值;垄断行业改革逐渐深化, 公共产品生产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取 得初步进展。但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区市场配 臵公共资源的法规和运行、收益、监督机制不健全,公共资 源被低估贱卖;国企重组改制、国有产权流动主要靠行政审 批,未全部进场交易;一些公共产品生产管理权与经营权不 分, 运行效率低下, 有些 “三公” 领域成为腐败易发多发区。《决定》重申“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 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 ,强调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 制,就是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创新公共产品资 源的生产、交易和配臵方式,营造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环 境。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可以把有效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关口前移并不断加以巩固。按照《决定》的要求,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的着力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从公共资源配臵看,在政府投资领域须合理界定投资范围, 健全项目决策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 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方面,增强竞争的公平性透明性,在 企业投资领域,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核准制 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从公共资产交易看,要明 确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完善交易制度支撑体系,推进交易市 场整合,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扩大产权交易制度覆 盖面, 继续扩展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从公共产品生产看, 要加快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准公共品生产引入市场竞争 机制,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生产模式多样化,同时进一步 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公共部门行政 执法,使公共产品生产供给处于全程监督之下。通过制度创 新,切实把涉及“三公”领域预防腐败关口前移,不断筑牢 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如果说“三公”领域是当前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 那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有 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因为狭义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正 是权力寻租、公权私用。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 “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

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 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 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这可以说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 之策。

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失去制约和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涉案 单位都存在监督缺位或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有些违法犯罪 分子收受贿赂长达数年,而组织上和有关部门却长期未能发 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的问题,也 反映出在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同 级党委和同级纪委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人财物管理使 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依然是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的难点, 也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课题。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人民赋予的 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首先必须加强对决策权的监 督。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要 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 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凡是重大决 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 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三重一大”制度,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 督。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

中的问题,有的部门集“导演”、“演员”和“评委”于一身, 给自己定规矩、给别人出政策、执行监督一肩挑等现象仍然 存在。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加强群众对 重大决策的监督,是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 力滥用和利益冲突的根本措施。

制约权力,必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四中全会《决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提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 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 内监督制度,并强调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 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 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 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这些都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制度建设。

制约权力,必须增强监督合力。体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 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要求, 《决定》提出 “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 , “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 项目审计” ,对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提出了 明确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监督 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 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 用,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

制约权力,必须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六届四中 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 会、四中全会都反复强调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推进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 要内容,贯彻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的基本要求。权力是履行责任的重要条件,责任是行使权力 的必然要求,任何权力都是与相应的责任相联系,没有脱离 责任的权力。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 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举 措。

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制度是防止利益冲突最有力的武器。完善公共 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也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好,都

需要建立健全 制度。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也是加快推进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防止利益冲突就是防止利用 公权牟取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在国家存

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必须存在的条件下,防止利 益冲突的途径无非是三条:一是科学规范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行为;二是提高用权者的素质;三是严肃惩处利用公权牟取 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行为。这三条途径,都有赖于建立健 全制度,即便是提高用权者的素质,也需要把教育与制度约 束有机结合起来。可见,制度创新是治本诸策的重中之重。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 本途径。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领域、热点部位、关键环节,往 往是利益冲突、腐败现象容易滋生蔓延的地方。惩治和预防 腐败,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 盾的逐步解决。抓住了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 节,就找准了产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就明确了治理腐败的重 点和目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既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又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创 新,不断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

防止利益冲突是一个长期任务,必须不断推进制度创 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领导干部从政环境的变化, 使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新的复杂动因和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 式,因而健全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 作。

防止利益冲突,首先需要明确公与私的利益边界,对领

导干部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追求哪些利益正当、追求哪 些利益不正当,做出具体明晰的界定,使领导干部能够始终 依循一个合理的利益规则,避免因利益越界而损公肥私。这 方面的研究,定性容易解决,定量和动态把握比较难,需要 使研究视野穷尽利益冲突的各种可能。

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切实避免出 现管理和监督空档?如何克服党内好人主义倾向,改变干部 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如何突破“一把

手”监督 难的问题,促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发 挥示范表率作用?如何从根本上扭转重事后惩处、轻事前防 范的局面,加强利益冲突的预防和源头治理,防止利益冲突 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落实防止利益冲突的新举措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决定》提出,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经验、针对一个时期群 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作出的重要决 策。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 《关于党员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党内监 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制度,特别强调要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 入报告内容。这一规定回应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完善财产申 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呼声和期待。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是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一 些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房谋私问题突出;有些地方党政干 部投资入股小煤矿产生大量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公正执法; 还有的领导干部利用配偶子女从业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问题 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引发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给党 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最近,中央批准颁布新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着重规定 了领导干部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具体办 法。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 女从业等方面的管理和自律,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 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获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 永久居留权,统称为移居国(境)外,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值得关注的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而本人仍在

党政 机关和公共机构任职的公职人员,在某些领域已构成明显利 益冲突,有的不适宜其从事的工作,有的涉嫌违法犯罪,可

能或已经危及国家利益,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从近期查处案 件看,少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出卖国家利益,为配偶子女定 居国谋利益从而获得私利;有的人将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 境,涉嫌洗钱犯罪;有的人将国有财产擅自移到本人或家人 境外户头,以便择机出逃;更有甚者充当间谍,为国(境)外敌对势力收集刺探输送情报。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需要准确划定管理目标群体和相应政策界限。公职人员的配 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行为方式和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应根据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利益冲突、有效 预防腐败的原则,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管理共性,从我国实 际出发,对需要加强管理的目标群体及政策做出准确而清晰 的界定。首先,管理的主体应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 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主管部门,负 责对其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逐人申报统计,每年将变更情况 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其次,管理目标群体应是 在上述机构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在其配偶或子女 移居国(境)外的规定期限内,须向干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规定的全部情况。再有,管理政策配套不仅要全面掌握公职 人员及其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的私人财产及其流动情况,而且在公职人员从业及工作岗位限制、出国和护照签证办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 篇6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所有员工,必须作以下声明:

1.绝对不允许在与公司有供货关系的供应商处或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机构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若员工在以往或现在的工作中,已在某供应商处存在经济利益,而该供应商在将来有可能与公司建立业务往来,那么该员工有责任将此关系立即如实通知公司,此外,所有在公司从事采购和业务联系的员工,绝不允许接受或向供应商提供回扣,佣金或礼物,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员工都必须确保其本人履行职责的独立性,以保证其采购的物品或服务无论在价格上或质量上都是最佳的。

2.除非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合同,否则,员工在自愿离开本公司的三年内,不得出任或受聘于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经营(或将要经营)的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公司任何职位。

3.员工在聘用期内或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任何理由索要,引诱,劝说任何与本公司有关的客户,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在你受聘期间担任本公司经理雇员,顾问,以及任何通过此类聘用能或极可能获得任何机密资料的人员。机密资料可以解释为:

A)业务数据及秘密,其它机密的商业情报,业务计划和企划资料以及任何

包括公式,工序,作业方法,不被公开的技能知识,集团机密,公司的经营方向等在内的任何资料。

B)集团客户名册和业务细节。

C)其它关于集团对任何第三者所承诺守密的资料。

4.本公司保留对员工违反本利益冲突声明行为的追诉权。

我已仔细阅读上述公司利益冲突政策声明,并在此郑重声明:我绝对没有介入任何可能与我执行在公司承担的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事物,我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政策的规定。

员工(签名):________________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篇7

一是由于城市公共利益建设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子女上学、老人看病等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 公共利益征收补偿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及时至关重要。

二是由于一些地区领导急于树立“业绩”, 不顾建设实力和能力, 在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情况下, 急于开工建设, 造成群众的安置房迟迟无法完工。由于群众长期在外过渡, 回迁遥遥无期, 为此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三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容,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交叉混存现象较为普遍, “城中村”违规建房现象较为普遍, 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在公共利益建设征收时, 违章建筑处理难度较大。这也是公共利益建设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

四是在一些地区领导干部害怕群众上访, 害怕承担责任, 遇到群众上访, 不能够正确引导, 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随意承诺, 造成补偿标准有高有低, 在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从一个侧面误导了部分群众认为“会闹的孩子有奶吃”。

五是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 一些老城区在不断扩大, 很多居民需要搬迁到较远的城郊结合部, 给群众的生活、工作、孩子上学、老人看病、交通出行等都带来一系列困难, 引起群众不满, 难以接受异地安置这个现实, 造成集体上访。

六是在一些建设项目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先紧后松、先勒后放”现象。这样一来, 人们在“早搬家的吃亏、晚搬家占便宜”的思想支配下, 主动搬家的积极性越来越低。有的在同一个项目中, 晚搬迁的比先搬迁的在补偿上能够多拿一倍多的补偿款。这种老实人吃亏的现象既不公平, 也为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 客观上造成公共利益建设进展缓慢。

七是极少数群众抱着能捞多少就捞多少, 不捞也没有机会再捞的不正确思想, 不达目标, 决不搬迁。

八是部分居民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这一部分在公共利益建设时矛盾比较突出, 也是制约城市公共利益建设顺利进行的主要“瓶颈”问题。

九是由于大量“城中村”的出现, 往往在同一征收范围出现不同的补偿政策和标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差距较大, 老百姓攀比心理较重, 更无法理解同一地区出现的不同政策和补偿标准。

二、解决公共利益建设与人民群众个体利益冲突的措施

破解当前公共利益建设中出现的尴尬局面, 不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 而且要妥善处理好市场化补偿安置与政府监管创新、依法征收、有情操作、安置房合理规划建设等多重关系, 进而形成征收与建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良性循环。只有坚实的基础, 才可进一步加快公共利益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改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功能, 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让更多的民众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发展的成果。

1. 统一管理机构, 统一补偿政策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交叉混存现象较为普遍, 城市中的“城中村”在不断增加。由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不同, 这就造成了同一区位的房屋补偿标准不一致, 从而造成了被征收人相互攀比, 给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 要解决当前公共利益建设征收难题, 就必须做到两个“统一”。一是要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行统一管理, 避免多头管理, 以实现科学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体制;二是要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进行统一, 以实现同一区位征收补偿标准相一致。只有做到这两个“统一”, 才能有效推进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坚持依法征收, 规范征收行为

首先, 公共利益征收要把握征收的力度, 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承受程度。要多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让更多的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活动中来, 程序要公开、透明。其次, 努力完善最低保障措施, 让每一个被征收人都能够居者有其屋, 能够买得起房。通过逐步提高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总价来解决“低保户”买房难、住房难的问题, 使其根本利益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害。在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中,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是关键, 做到先补偿安置后征收。要解决好这个问题, 要从六个方面入手:一是继续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 解决中低收入被征收人购房难问题。二是加快启动廉租房机制, 解决最困难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 让最困难的群众可以租房居住, 从根本上保障“居者有其屋”。三是加快建设“定销房”, 解决土地收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大量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四是征收人要提供可靠的安置房源, 增大实物安置量, 妥善解决住房面积较小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对于商业开发建设项目中含有住宅的, 要强制性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小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五是征收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征收政策法规的同时, 采取得力措施, 坚决纠正补偿问题上的“先紧后松、先勒后放”的不正常现象, 努力营造“早搬家多受益, 晚搬家吃大亏”的氛围和环境, 促进公共利益建设工作顺畅进行。六是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随着评估市场的不断成熟, 逐步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和淘汰制度,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对征收评估机构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同时, 还要继续坚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坚决杜绝压价评估行为的发生, 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 坚持严格执法, 保障良性循环

在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与人民群众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 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坚持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在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中, 要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 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征收活动中来, 让每一个参与征收活动的人都十分清楚征收政策、程序、标准。对极少数无视法律、法规, 无理取闹者, 要坚持原则, 不能乱开口子, 不能偏离依法建设公共利益的正确轨道, 不能让少数人以闹取胜的目的得逞。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闹事者, 从而确保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确保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

4. 完善管理机制, 建设过硬队伍

公共利益建设与人民群众个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工作中存在很多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解决当前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 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加强效能监督, 加强廉政建设, 要加大对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服务单位的培训力度、考核力度, 推行持证上岗, 确保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抓好信访接待工作, 要在设置专门机构的基础上, 充实信访接访人员, 完善信访接访方式, 提高信访接访水平和接访效率, 力求在接访中解决实际问题。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篇8

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英国等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 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的目标是通过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达到利益相关者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当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应用于企业实践时,面对众多的、极具差异的(有的还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企业的运行可能显得无所适从,从而背离企业目标。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不应该是全体利益相关者,应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甄别,确定核心利益相关者。笔者认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至少应包括企业核心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应该让核心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二、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要求不仅会有差异,而且很可能会产生冲突。这是因为各方利益相关者往往都是站在自身利益需求的角度来对企业提出要求,希望企业尽量履行更多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

(一)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上,即发生在股权相对集中、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持股数额对比明显的公司中。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少数股东的表决权仅在理论上存在,由于其持股比例太小,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很小,中小股东“理性的无知”和“搭便车”问题,使大股东常常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欺诈、打压少数股东,如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予以持有最低股份的限制、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排挤少数股东选派的代表进入公司机关、在公司增资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得到新股份从而扩大对公司的控制权、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股利分配政策等。

(2)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股东期望经营者能够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从事经营与管理活动,但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牺牲股东利益,使股东的期望和既定的财务目标异化,股东将不得不负担一部分由于经营者的利己主义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即“代理成本”。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追求目标的不同。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二者追求的目标必然存在着偏差。股东的目标是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二是对待风险的差异。经营者认为自己将大量的人力资本和个人财富投入企业,而股东只是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投入到某一企业中,因而认为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远比所有者大得多。三是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股东期望经营者能加倍努力工作,以增加企业价值。然而,经营者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的程度,股东却难以判断。

(3)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公司的两种资金提供者,既有相同的利益,也会存在利益的冲突。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归结为四类:一是股利发放政策。股利增多会使股权价值上升,但同时会削弱企业未来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从而使企业债券的价值下跌。二是债权稀释问题。对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持有者而言,如果企业再发行新的优先级别等于或高于旧的债券时,其所拥有的旧债权就会受到削弱。三是资产置换问题。股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投资高风险的项目,而对债权人而言,其借贷资本的收益是确定的,公司项目投资风险的增加只会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加。四是投资不足问题。企业可能会放弃那些可以为其带来正的净现值的投资项目,即如果一个净现值为正的项目所带来的好处主要由债券持有人获得,那么企业就会拒绝这一项目。

(二)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基于资本雇佣劳动的认识,强调股东是公司的主人,职工是为资本赚钱的工具,是被公司所雇佣的对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股东与职工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可想而知。股东与雇员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雇员处于弱势地位。

三、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

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发生冲突是永恒的话题,企业运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断冲突、调整和平衡的过程。在企业总体利益既定的情况下,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是冲突的,而最终利益的分配则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公司治理从根本上可理解为一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它通过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来协调企业多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之间的冲突。

(一)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制衡 理论上,所有股东都具有相同的权力和平等的收益而被认为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但实际上,当股东构成中存在具有绝对优势的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又相对分散时,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就成为不同的利益群体,由此产生了博弈行为。

如前所述,控股股东对公司资金的大量侵占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由于普遍存在着“搭便车”和对“参与成本”的考虑,在公司治理中缺乏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而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在公司中往往处于无奈或无助的地位。对中小股东而言,最便捷、最有效的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利的方式往往不是股东大会上的“用手投票”,而是在资本市场上的“用脚投票”。由于中小股东缺乏参与意识,对投票权与诉讼权的放弃和缺失,使得大股东成为这场博弈中的赢家,从而可以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解决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股东权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股东权平等原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遵循的原则。股东权平等首先是形式上的平等,即股东享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是为了保证少数股东并不因为持股份额少而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等方面处于不公平地位。但仅此是不够的,由于持有股份数额的悬殊,控股股东对于公司事务有单方面的决定权,少数股东的表决权成为一种形式,控股股东的强势地位会造成少数股东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在坚持股东权形式平等的同时,兼顾或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强调对少数股东的特殊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赋予了新的权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保证了中小股东有充分的发言权,避免其被控股股东所操控。

(2)股东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论及公司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人们一般会想到公司权力在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与相互牵制。为了有效地制衡控股股东,许多国家创设了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制度,通过扩大外部董事和监事的比例,以解决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较为现实可行的作法是由少数股东及其他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关系人提名,股东大会在提名范围内任免,并且在表决时控股股东应予以回避。随着公司治理外部系统的作用增强,学者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媒体的高度关注、政府提供相关的立法保证和方便中小股东参与治理的手段(例如网上投票、累计投票制的实施)等,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逐渐增强,博弈双方的态势将发生变化,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二)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制衡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股权的过度分散、监督成本和“搭便车”问题,使股东与经营者的力量对比中,经营者居于公司的优势地位,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反而处于劣势,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和“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局面。协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激励,通过激励报酬计划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企业最大利益的行动;二是监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并在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时,减少其各种形式的报酬,甚至解雇他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更好地制衡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协调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1)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平衡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冲突中的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常常掌握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拥有专业的投资经理,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能力,因而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股东权益、制约经营者。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崛起,满足了股东们权力制衡、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为股东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代言人。

(2)突出董事会在协调股东与经营者冲突中的重要作用。由于经营者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可能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运用者在委托投票权的竞争中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股东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委托一些品行端正、学有专长的人组成董事会,通过董事会选任和监督经营者。通过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相结合的董事会结构,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平衡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三)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制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博弈,员工在博弈过程中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缺乏参与精神和合作精神,那么员工就更加处于劣势。因此,只有寻求突破,才能改变这种劣势,公司治理系统为员工提供了突破的渠道,即员工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经理层对于股东、董事会所拥有的信息比较优势,在员工这里可能不复存在,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通过员工的执行才能完成,员工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系统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参与公司治理,以手中的信息作为筹码进行博弈。这样,公司治理系统下的经理层与员工之间可以不断地进行重复博弈,并向有利于共同治理的方向发展。

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即利益均衡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和利益的分割,实践证明,企业所有权的配置从“股东独享”向“利益相关者共享”演变,前者是企业所有权的初始缔约状态,而后者则是反复博弈后的稳定状态,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最优配置状态。公司治理系统为博弈各方提供了一个相互制衡的长期博弈框架,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多方长期博弈所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结果。

四、结论

让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治理主体是合理和可行的。首先,核心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了高度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剩余的风险,其行为是影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经营好环也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非核心利益相关者因承担的剩余风险相对较小,且自身数量和身份难以确定,资产不容易量化,因此其参与公司治理在目前不应该提倡。其次,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寄生关系和偏利共生关系,形成具有互惠共生性质的利益相关关系。因此,公司共同治理的发展趋势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达到利益各方的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1]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任云海:《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现状综述》,《商业研究》2007年第3期。

[4]付俊文、赵红:《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本文系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校级课题“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公司治理机制改进”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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