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单

2024-04-27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单(通用5篇)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单 篇1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核

4、现场勘查 5起草批准文件、发放许可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省安监局)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保额的低限不得少于20万元/人);(省安监局)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安监局)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省安监局)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省安监局)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省安监局)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省安监局)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省安监局)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省安监局)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省安监局)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省安监局)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省安监局)

0元(省安监局)

(一)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安监局)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安监局)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的单位提供);(省安监局)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省安监局)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省安监局)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省安监局)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省安监局)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省安监局)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购买保额的低限不得少于20万元/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提供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省安监局)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省安监局)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省安监局)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省安监局)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储运单位提供);(省安监局)

14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采掘施工企业提供);(省安监局)

15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提供)(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单 篇2

发文号:京安监发〔2010〕155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21 实施日期:2011-05-01 点击数: 241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下列单位:

(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监督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对象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企业提交材料(包括文件和资料)及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书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发的格式要求并按填写说明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书首页填写的经办人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有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规章制度。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符合有关编制要求,并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岗位责任,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重点岗位操作规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

应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需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且需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学历等条件。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须在有效期内。

(八)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列入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矿山设备、设施目录的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十)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应急救援预案的形式、内容符合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的记录和总结完整真实,现场处置措施齐全可行。

应急物资、设施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设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救护协议在有效期内。

(十一)防治职业危害的各项审批材料齐备、有效,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保持验收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规定建设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监测监控系统、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十条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申请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矿山企业的现场核查,(具体核查内容见附件)并将现场核查结果上报市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场核查结果后,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现场复核不计入审查时限)内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书面征询其是否继续申请的意见。对不再申请的,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继续申请的,限定整改期限,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四)2011年底后,还应提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取得的相应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证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单位地址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及变更说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

(五)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六)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的材料。

(七)新增项目的相关材料。

变更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提交本条第(一)至

(四)项的材料;变更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提交本条第(一)至

(五)项的材料;变更第十四条第(五)项的,提交本条所有材料,第(三)、(五)项未发生变化的,可不提供。

同时变更两项以上内容的,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供。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市安全监管局网站提供下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应向作业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但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到期失效的,应当在证照到期前15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期间,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再次取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后,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照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返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复工标准,达不到复工标准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和存在以下情况,6个月内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返还申请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新建(含整合)矿山企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到期后,采矿许可证获得延续的。

(四)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后,再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单 篇3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0〕14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有关直接监管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省局对2004年制定并实施的《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1— 细则(试行)》(川安监[2004]140号)进行了修改,并经2010年5月10日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2— 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

—3— 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

—5—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 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7—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其他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合作开采企业,应提交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8—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

—9— 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试行)》(川安监[2009]129号)相应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10— 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对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1—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途经四川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12— 的单位和在川从事石油天然气钻井等施工作业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3—(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14—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

—15— 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河道采砂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不再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四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6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川安监[2004]140号)同时废止。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单 篇4

一、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行政区域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

三、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单

一、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申请材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一次性告知单

一、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三、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四)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117272 投诉电话: 0772-8151592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一次性告知单

一、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117272 投诉电话: 0772-8151592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一次性告知单

一、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行政区域内需办理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软件资料 篇5

(范本)

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5 安全生产责任制„„„„„„„„„„„„„„„„„05 安全检查制度„„„„„„„„„„„„„„„„„„07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09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12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1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26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29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34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7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制度„„„„„„„„„„38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4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5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46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8

炸药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85 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86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87 凿岩机安全操作规程„„„„„„„„„„„„„„„88 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89 潜孔钻安全操作规程„„„„„„„„„„„„„„„90 粗破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92 中细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93 振动筛安全操作规程„„„„„„„„„„„„„„„94 皮带工安全操作规程„„„„„„„„„„„„„„„95 边坡工安全操作规程„„„„„„„„„„„„„„„96 手工电弧焊安全操作规程„„„„„„„„„„„„„97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00 电工高压值班安全操作规程„„„„„„„„„„„„102 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地下矿井)„„„„„„„„„103 通风防尘工安全操作规程(地下矿井)„„„„„„„105 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地下矿井)„„„„„„„„106 井下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地下矿井)„„„„„„„108 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建有尾矿库的企业)„„„„„109 第四部分 台帐及记录„„„„„„„„„„„„„„„„„„„110 安全生产投入台帐„„„„„„„„„„„„„„„„11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111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及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落实到每一个干部职工身上。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每一个员工都有义务自觉遵守。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逐一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

二、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发动群众,努力做好群管群查,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

二、成立在安委会领导下的由安全、生产、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负责全矿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文明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安全工作中是否支持“三同时”、“五同时”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2、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生产现场是否安全文明。

3、通风防尘、防毒等安全环保措施项目的落实和特殊工种的培训、持证上岗及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4、各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标志牌的吊挂是否齐全、规范。

四、安全检查,必须有领导参加,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和复查。

五、实行安全专职人员跟班制度,现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留好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各班组在作业前,班组长首先要对当班作业地点和周围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检查,设备操作工对设备、仪表、安全装置和设施做好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①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有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

②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③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④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⑤负责职业病查体时间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卫生室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⑥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⑦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⑧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案。

⑨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办公室负责本矿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业病病种执行。

2、治疗规定:

①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Ⅰ期:安排脱尘工作。

Ⅱ、Ⅲ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轻松工作。

②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按矽肺病待遇执行。

③对于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职业病患者应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四、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费用和药费开支,分管部门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车间(部门)和班组二级安全教育,在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规定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分配到生产岗位作业,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安全技术档案。考试采用书面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一)矿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或调动工作的员工(包括到企业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在没有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矿级安全教育。矿级安全教育由主管矿长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矿级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讲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2)介绍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矿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地点)的位置;

(3)通用安全技术(主要是电气和机械安全技术)知识;(4)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5)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6)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教育要求

(1)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①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②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3(2)设立“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3)结合讲课,可采用电影、电视、幻灯,放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教片。

(4)有重点地观看生产现场。

4、时间安排:不少于48小时。

(1)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8小时。(2)企业概况、生产特点、安全规定16小时。(3)应急救援及器材训练8小时。

(4)放映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观看现场8小时。(5)复习和考试8小时。

(二)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

经过矿级安全教育合格的员工,分配到车间后,还必须经过本车间安全教育才能分配到班组。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车间(部门)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

1、车间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②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③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教育要求:

(1)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历史、生产特点及其在企业生产

51、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2、教育要求:

(1)了解岗位的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2)了解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具、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4)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教育方法:

(1)由所在班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等。

(2)由班组安全员介绍岗位发生过的事故教训及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3)由岗位师傅介绍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4、时间安排:不少于24小时。

(1)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4小时。

71、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有关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学时。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上岗前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和类别

(一)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

1、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员工在本岗位上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事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类别

1、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按国家标准《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附录B表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天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含伤后三十天内死亡);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1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一)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生产、机动、车间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伤以上事故。由矿长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企业全面配合。

(三)伤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过程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监督检查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的程序

1、现场处理: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的某些物体,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对现场搜集的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等; 3)、物件不得冲洗要保持原样。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①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②事故现场全貌;

③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看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结案归档。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八)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者,要给予表彰、奖励。

52、尾矿库。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测定、鉴定和评价,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报矿安环科备案。

四、各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采场顶帮安全管理制度:采场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对顶板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和措施、年终有总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采场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听取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执行机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和领导实施各机构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

2、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档案。尾矿库工每天要对尾矿库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尾矿库管理部门每个星期要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留好记录。安全科每月要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尾矿库的坝堤位移观测点,生技科测量人员每月要进行一次观测,看是否有位移。安全科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档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发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二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各部门。

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评估

安全部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排查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中的事故隐患。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对事故隐患较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和县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经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9书,内容包括:隐患存在的场所、时间、隐患部位、隐患内容、解决措施及意见、整改日期(限期),措施负责人等项。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整改,并向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反馈整改结果,在隐患整改回执单上如实记载好整改情况。

下发通知的部门必须对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落实情况要签字确认。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安全监控,并且明确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期限并按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首要责任,要把事故隐患整改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不折不扣如期完成,以确保安全生产不受任何干扰。

如隐瞒隐患或不按期完成整改项目的,经查实按发生事故论处,对因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3着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的方针。存于档案的所有文件、图件应编写目录或清单,以便查阅。

2、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安全档案,主要有安全文件、安全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责任状等,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重要档案存入档案室。

3、重要安全档案,日常由安全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重要档案存入档案室。

4、各单位向档案室提交安全档案时,应办理“安全档案移交手续”,编制安全档案移交清单。

5、档案保存的形式有:文字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照片录像等。

6、档案室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危害的安全措施。

7、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档案员或兼职档案员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有一定时间内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8、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由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保存年限。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的安全设施的配置,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一项专款。为了达到专款专用,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有效的监督,优化我矿安全设施的配置,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科每月必须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财企478号文件)的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要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资金来源清楚,记帐认真、准确。

二、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必须严格用于安全防护,以提高矿山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改良作业环境,购建安全设施等等。

三、财务科要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支出,禁止从中列支与安全无关的各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专项费用用于与安全无关之处。

四、安全部门要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监督,要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签字后,财务科方可办理相关的付款手续。

五、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购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购买的设备、备件、材料,严禁以各种理由延迟或拒绝购进,影响安全生产。

7修计划并参与检修,负责技术指导。需要安全部门参加的,必须及时参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

1、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均有供应部门及仓库按规定执行。

2、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以国家定点厂家或劳保护品商店为主。

3、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格的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规格要求防护用品或未经技术鉴定,无检查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购买和使用。已购买的禁止发放,发放的要更换,并追查和处理有关采购人员。

4、委托矿内外加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把好质量关,否则,将追究委托加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储存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单相符。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要做到防潮、防火、防盗、安全、整洁。如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绵阳市有关标准和本矿有关规定,任何部门无权修改、补充、扩大范围、增加品种和数量。如若发现违犯者,将追究其责任,并包赔损失。

2、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各部门在每月做好表

1现有佩戴不齐的,给予100元以上罚款。

6、凡因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齐而发生事故的,按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予处罚。

五、本办法的监督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工会劳保委员会和安全部门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卷扬机工、汽车驾驶员等工种。

二、各部门新增或更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由用人单位考察合格后向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长签字同意后办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审,上岗操作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新增加的特种作业人员经上级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按规定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备案,不得遗漏。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扎实工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及时、准确填写各种记录。

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监督和重点检查,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对违章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5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二、作业现场要清洁,工具、物品、物料放置整齐有序,安全通道要畅通,安全防护、消防设备要齐全,安全色标、安全标志要完好。

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以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建立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职责和应急等要求。适用于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重特大垮(坍)塌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 *** 机构全体人员手机24小时开通。

(二)职责

1、制定和落实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及措施。

2、组织、协调、统筹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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