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制度

2024-04-23

常委会制度(共8篇)

常委会制度 篇1

关于完善县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实行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要求,为完善县委常委会工作制度,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努力推进县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县委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县委常委实行分工负责制

实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是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涉及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对于完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促进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常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县委常委分工负责制应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清晰、运行规范、协调高效”,更加严格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县委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常委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支持书记的工作,自觉维护常委班子的团结协调。

二、县委常委分工的主要原则

(一)县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凡属县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按照有利于形成县委常委会整

体活力,有利于四套班子协调运行,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提高效率,推进工作的原则,实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一是常委成员直接对常委会负责,按照分工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二是常委成员在常委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三是县委常委对分管工作负有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责任和权利。四是常委之间分工不交叉,没有在政府兼职的常委不分管政府具体工作。五是县委全委会和县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分管县委常委要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六是县委常委结合年度述职,每年向县委全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

(三)县委书记和副书记的责任。县委书记是县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主持县委全面工作,负有带好常委班子和督促检查常委工作之责,对特殊紧急情况和重大事项负有决断的责任。县委副书记协助县委书记工作。任县长的县委副书记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专职县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处理县委日常事务,可受书记委托分管或联系党委有关方面的工作,也可兼任由常委担任的某一职务,专职副书记的分工一般不与其他常委重叠交叉。实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制后,不再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重要事项在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之前,必要时先由县委书记、副书记酝酿。

三、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

行上级党组织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主持县委日常工作,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其议事决策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结合古蔺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审议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及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措施。

(二)研究落实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三)讨论决定以县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以县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文件,审议县委常委会向县党代会和县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县委全委会、县委工作会的召开时间、议题。

(四)研究决定或审议古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1、审定古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

2、审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3、审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以及开展区域性友好协作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4、审议县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重大专项资金安排、财政预决算重要调整方案和100万以上大额资金安排,县级财

政非生产性投资总额及其实施方案等;

5、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6、审定城市及城镇体系总体规划及修编方案,城市(城镇)建设及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7、审定行政区划调整及机构设置、撤并、更名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9、研究就业、社会保障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10、研究决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古蔺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研究干部任免、表彰、奖励和处分,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等领导机关及群众团体推荐重 要干部,审定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审定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本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下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大案要案的查处事项;

4、研究决定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武装部党委、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等党委(党组)向县委的重要工作汇报和重要请示事项。

(七)对有关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和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八)研究各乡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县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关系重大的事项处理后需要向常委会报告的问题。

(九)讨论决定需要由县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一)常委会议事决策原则。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常委会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现常委会工作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常委会召开时间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三)常委都应出席常委会,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告知县委办,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

(四)常委会议题的确定。常委会的议题由常委按分工职责提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及党委工作部门也可提出需由常委会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县委办公室汇总,县委办主

任审核,县委书记审定。凡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充分酝酿、协调,重大议题要先组织专题调研,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确保常委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干部议题必须用规范方法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每次常委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会上不临时动议。

(五)按以下原则确定常委会列席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列席全部议题;县委办副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列席除干部事项以外的议题;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视其需要吸收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等分管联系领导、县法院党组书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由县委办提出列席人员建议随议题上报审定后统一通知。其他部门不得自行通知人员列席常委会。

(六)常委会的文件材料要认真准备。县委各部委以及非常设机构承办的议题,以单位名义呈报;设党组(党委)单位承办的议题,以党组(党委)名义呈报。每个议题要有一份汇报材料作为会议文件,其余作为附件,原则上在会议召开3 日前送县委办。材料文字要准确、精练,格式要统一、规范,符合党委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县委办在会前要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审查工作。需要会前阅读的材料,应提前1天送县委常委和有关领导,与会人员作好发言准备。常委会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七)常委会的会场要保持良好秩序并符合保密要求。一

般列席人员只列席有关议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参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一般不对会场摄影、录像、录音,确需的由有关部门事先告知县委办报有关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对常委会讨论的问题需报道的,县委办应事先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并把好关。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安排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八)常委会记录和编写会议纪要由县委办专人负责。对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议题和每个人的发言、讨论过程、议定结果等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会议记录本由记录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存档。

常委会制度 篇2

一、备案审查范围之完善

只有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范围, 地方人大常委才能行之有效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在此, 笔者认为, 它是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 由国家机关制定的, 关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其合法性与否、适当与否, 极大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人民群众的切身实际利益。[1]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除了必须符合这个基本概念, 还要符合一些具体要求。

具体来说,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来说, 有以下三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一是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二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守法主体较为广泛, 包括该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三是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审查内容之完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和利益;制定该文件时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参照并依据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实际操作起来也较为简单易行。[2]但合理性审查就不容易把握, 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审查标准也是不一样的。[3]笔者认为, 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就应把握制定该文件时的目的、动机、社会效果是否合法, 对于违背社会原则, 侵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主体的切身利益时, 应予以否决, 必要时可撤销。

三、备案审查程序和机构之完善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 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 各地做法不一, 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因此完善该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备案时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间应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审查受理机构。完善此问题可以采取统一受理、分类负责的办法进行, 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受理, 然后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移交给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4]三是审查程序, 相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 应向主任会议提交审查报告, 如有必要, 则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 提交审议的, 完成期限为两个月。[5]

四、审查启动程序之完善

笔者认为, 备案后的审查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型审查, 又叫事前审查, 这是指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 由接受报送备案的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优点在于, 主动型审查可以避免某些宪法和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 有利于提高立法威信,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缺点在于, 该审查方式是抽象的, 不利于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被动型审查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 有关当事人就某一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这种审查模式目的性强, 便于从实际中发现问题。

每一种制度设计都不是完美的, 主动型审查和被动型各有利弊, 所以,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 对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内容做出划分。如主动审查主要涉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和程序等, 被动审查就集中在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内容方面。

摘要:时下, 一些备案审查条例、办法等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 这一制度逐渐开始清晰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缺乏相关的程序规范, 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亟待加强完善。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审查范围,建议

参考文献

[1]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J].法学研究, 2002 (04) .

[2]刘一纯.改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J].江汉论坛, 2009 (05) .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177.

[4]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J].政法论丛, 2006 (02) .

常委会制度 篇3

一、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宪政渊源

特定问题调查权,在西方国家称为“国事调查权”或“国政调查权”,是指代议机关有关政府行为的调查权和由此而来的有权要求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利。这种职能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也有的认为起源于瑞典的ombudsman制度(即监察使制度)。以后实行ombudsman制度的芬兰、丹麦、挪威、新西兰等国的议会监察使,都有权进行调查。ombudsman制度被认为是实现监督权的不可缺少的权能。无论有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世界各国均承认代议机关拥有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权力。

二、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规定的审视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和法定的调查方式,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较高的层次,是改变我国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软弱状况,强化监督职能所必须的,也是监督某些复杂疑难事宜的重要手段。以下针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一)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范围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多数学者认为要从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出发,对这个调查权要有限制。现在这个调查权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围绕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调查,即立法权的补充;选举调查;政治调查,即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嫌疑的调查;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问题的调查等四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为《监督法》)第39条的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应调查的特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其职权范围内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二是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二)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时限的问题

《监督法》没有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某一特定问题的调查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上不规定最长调查时限,可能是考虑到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调查的一般都是较为重大复杂的问题,统一规定时限可能导致调查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各地方的情况各异,在调查人员统一素质、调查经费、调查技术上相差各异,若作统一规定,不利于各地方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但是,所调查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许多重大的急需保障的利益,久查不决势必会影响人大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因此,各地方在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上应就调查时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化问题

《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开调查情况和材料。”该条是为了保证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干扰。离开了公开与透明,权力就会在神秘、黑暗的状态中渐行渐远,从而自绝于现代法治社会。另外,根据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运用是为公民权利的实现,那么人民对权力的运行情况享有知情权,有权对其监督,防止其异化。因此,若调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则不予公开;若调查情况或材料公开严重影响调查顺利进行的,可暂不予公开,一旦公开所潜在的阻碍、干扰消除,则仍需向社会公开;如果所调查的事项是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则应在各调查阶段及时地公开调查情况。

(四)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人员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权力的行使与职责的履行是同一的,因此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过程其实质上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而职责的履行必然要求以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保障。《监督法》没有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人大监督作为一种穷尽其他监督途径的最后监督方式,如果其监督出现违法错位的情况,我们便无从寻求其他监督救济途径。因此,确保人大监督的合法性、公正性,必然要求对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中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限的问题

《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一项重要权力即材料获取权。在如何保障特定問题调查委员会权力的行使上,许多学者呼吁应该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的强制性权力。在具体的运用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律中或以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形式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传唤、强制性调查材料、强制性检查等权力。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些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属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但在具体的执行上仍应交由有关的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可以同时确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义务,以保证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决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饶志静.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宪政思考[J].人大研究,2004 (10).

常委会制度 篇4

笔者有幸随同常委会领导同志外出学习考察,做了一点研究。从一些省市区人大建设发展看,最近10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从完善职能、适应需要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相继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最早为工作条例),并在实践中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列席、质询、发言、表决和旁听等程序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议事规则虽各有特色,但规定的基本内容大体是一致的。这就是: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请假外,必须出席,并建立签到制度;必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才能举行;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主任会议决 定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有关委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小组或联组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政府及五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有权提出议案,是否提交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常委会委员五人以上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对答复不满意的,可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等等。可以讲,以议事规则为主要标志,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的进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效率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他强调: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我们在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行动指南。根据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规范严谨、协调得当、制约有度、井然有序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在前进中不断完善。

提案制度

议案的提出,是常委会会议的前提。提案制度,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问题之一,如何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的薄弱状况?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法规案的提出制度和其他一般议案的提出制度没有多大区别,都可以称为提案制度。提案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提案主体,即谁可以提出议案。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机关和单位。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单位是主任会议、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的议事规则还包括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立法法无此规定,四川省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时去掉了“两院”。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案。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第二,提案范围,即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第三,提案效力,指所提议案能否列入常委会议程。对法定机关和单位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即行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5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看,法定机关和单位主要是政府,还有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都列入会议议程,并表决通过;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案几乎没有先例。我们分析认为,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是因为限于工作条件和时间,个人动手比起法定机关经过长期酝酿、准备,并由专门班子论证、起草而形成议案有很大差距。如何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这个薄弱环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大家认为,给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助手不失为一个选择。

问题之二,如何提高议案质量,突出会议重点?

法律法规对常委会会议只是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对一次列入会议的议案没有数量规定,也无质量和重点要求,操作起来,弹性和空间很大。实际情况是,主任会议在研究确定建议议程时,各专委会,包括各工作、办事机构都争着“上项目”,互相攀比,唯恐被挤下来。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议程安排上大都是“拼盘式”、“搞平衡”的办法,涉及面宽,几乎每次都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社

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面面俱到,缺乏重点,议程过多。据调查,某省级人大常委去年5月份的一次例会,3天时间,安排了25项议程,其中本级法规案17项,审批下级法规案 2项,听取政府专题汇报2项,书面报告3项,人事任免1项,期间还安排了法制讲座;某县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份的一次例会,时间一天,议程8项,内容包括部门编制、农民负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扫黑除恶、普法工作、工会法实施、政府实施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决议的情况、人事任免。议程为上午前3项,下午后5项。“一府两院”各就相关内容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或议案,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就部门预算编制和工会法贯彻执行情况各提交1份调查报告。会议作“四五”普法决议1项、人事任免决议1项。

以上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个通病是议程安排过多,重点不明确,“中心”不突出,不能说对审议质量和会议效果没有影响。大家建议议事规则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应对议程数量和质量作出规范,基本内容是:确定议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无论是法规案还是其他议案,都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议案等,精心选择,科学安排,每次常委会确定1至2个重点为宜。在时间上,为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建议议事规则对议程的确定时间由提前15天左右改为提前一个月左右确定下来,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搞点调查研究。

会期制度

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常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会期制度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规范常委会例会时间?

从各省、区、市了解的情况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原则上都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每个年度常委会会议的次数及间隔;二是每次举行会议的具体时间及各项议程的时间分配。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惯例都是以12个月为常委会的一个活动年度,在每个活动年度内,至少举行6次会议,但举行会议的天数尚无规范,也各不相同。总的看,时间长短与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任务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当然也与各省、区、市的工作方式和习惯有某种关系。从调查情况看,除法律法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每次例会

时间尚无明确具体规定外,实际运作中也存在着随意性较大,民主、效率与任务三者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如某市十一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共召开了26次常委会会议,共计63天时间,审议了94项议程,平均每个议程的审议时间是0?68天。按照相同的计算方法,十二届人大在每个议程上平均时间为 0.25天。截至目前,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已达到了 200多件,是十一届议程的一倍多,但是,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召开了28次常委会会议,共计时间71天,平均每次会议25天,每个议程审议时间为0.35天。可见,前后三届人大常委会会期出入比较大,会议质量也不尽相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0,西部大开发力度加大,改革开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项任务越来越繁重。调查显示,仅立法而言,省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的新法规大体都在15件以上,地方立法正在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立法活动已越来越复杂化,法规一般都要经过三审,再加上需要做出重要的决定决议,其立法任务之重显而易见。如果要对议案提出有影响的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准备,对草案加以分析研究。调查还显示,省级人大常委会例会会期最短的是1天,最长的是8天。为期1天的会议,4项议程,61名组成人员,分3个组进行审议,每组20人左右,除去全体会议占用的时间,每人共计只有七八分钟的发言时间,每项议程人均仅一两分钟的时间,来不及充分思考和研究,效果不够好。而一次例会开8天时间显然长了点,往往出现“冷场”情况,效果同样不够好。调查中,大家反映,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议时间过短,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议程,匆匆地进行审议,或者赞成,或者否定,客观上也造成权力机关无关紧要,很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如果会议时间过长,也有弊端:一是牺牲了民主的效率,二是增加经费支出,三是滋生官僚主义作风。大家讲,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民意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它以法定程序为保障,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情,汇集民意,以体现民主的价值追求。实现民主的价值,必须恰当地安排好会期,尤其是审议法规案,是一项精细的活动,耗时间,费精力,往往要反复讨论,实现民主决策、正确决策。

调查中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法规关于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规定是可行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常委会例会的会期,解决民主、效率与任务之间的矛盾。

鉴于审议任务越来越重的实际情况,可规定为:县、市、州人大常委会每次例会的会期一般为3-5天;省市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例会的会期为一般为 5-7天.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名、5个会议日折合40个小时计算,除去8个小时的全体会议,留给每位组成人员有近90分钟的审议时间,如果按7个工作日计算,审议时间将相应增加三分之一,这对议程的充分审议,提高常委会决策水平不失为一个选择。

审议制度

省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审议制度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普遍作了明确规定,而对联组会议作了弹性规定,对大会辩论几乎没有提及。

审议制度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要不要对大会辩论做出明确规范?

据了解,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例会大都是一个基本模式,即,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和工作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汇报并提出是否付表决的建议,全体会议表决。总的感觉是审议气氛不活跃,往往抓不准要害,议不到关键,会议很难出现审议高潮。

市县人大的同志反映,通过分组审议的方式提高审议效率,增加委员的参与度,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分组审议局限性较大,不能真正形成合意,使争议得不到合理、科学的解决。为了完善审议制度,增强会议效果,大家建议,除程序简单的例会外,应把联组讨论、大会辩论制度作为审议的必经程序。从质量和效率上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讨论、大会辩论上以首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为宜。大家认为,这样改进的重要性在于:第一,可以在全局范围内即“全省”、“全市”、“全 区”范围内互相交流对议案的不同看法,防止局部代替全局,保证全体组成人员更加全面地考虑相关议案的利弊得失,真正体现常委会决策的全局性;第二,可以超越部门的局部利益,超越行业的特殊利益,使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或决定真正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第三,可以更好地体现常委会工作的民主性。分组审议并不能保证产生 1+1+1=3的民主效果,2个组、3个组或者4个组的各自审议议程的民主性不等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民主,因为不同场合的民主是不能简单相加的,分组审议既不能等于,也不能取代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的讨论发言;第四,可以真正统一认识,形成合意。没有充分辩论与修正的表决,其结果与表决者对议案的确切态度相去甚远。表决者可能会赞同议案的若干部分,但对有的部分可能并不满意,甚至不赞成,要求作出适当修正,只有经过充分修正的议案,才是他们真正赞同的议案。大家认为,不搞大会辩论,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一些委员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对议案的充分审议与修正。最终表决所体现的议事民主的程度有多高,往往要看最终表决之前议案所经受的全部辩论与修正有多充分。基层人大的同志强调,作为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上互相交换意见,争取使自己个人的意见成为大家的意见。大会辩论,通过让委员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交辩,最终形成合意。一方面能充分体现民主,激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积极性,一方面使法规案及其他重要议案能得到充分的修正,从而提高立法质量。

表决制度

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程的最终结果。

如何改进表决制度,使“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常委会主体的意愿?

从调查情况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对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对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起到了保障作用。大家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人事任免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集中表现在本级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中层干部,几人、十几人捆在一起,一次性表决。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这样办,委员们很有意见,认为是走过场。二是对法规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大都未“单列”开来表决,往往使表决者感到为难:如果“赞成”,就要对其中自己不赞成的条文也“赞成”;如果“反对”,就要对大部分自己赞成的条文也“反对”;如按照“弃权”或“未按”对待,亦不是个人的本意。由此看来,有表决结果不真实之嫌。三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审议,不表决,有时只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客观上缺乏监督力度。四是县级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表决方式落后,不能真实地反映表决者的意愿。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一直沿用传统的举手表决办法,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

村委会制度 篇5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际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六)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村干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

(九)税费收缴情况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十)招待费支出情况。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或回音壁。

(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般每年定期公开四次,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公布。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提交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并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3—5人组成一个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六、本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群众依法履行各种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坡、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组织村民整修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兴办科技、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好“五保户”的供养。

四、组织村民制定实施本村发展规划,抓好粮食生产,开展多种方式推广科学技术,发展商品经济,组织村民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关心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动员集资改善学校设施,提高办学质量。

六、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搞好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关系,执行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

九、组织制定和执行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协助 公安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依照法律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的人员进行教育监督。

十一、教育村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勤俭办婚事、丧事,树立科学、文明的新风尚。

十二、开展创建“文明村寨”、“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三、教育村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

村委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抓好各个委员的思想建设。

三、团结村民委员会一班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副主任和委员、村民小组长的作用。

四、在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带领、组织和动员全村村民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完成党委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推广科技致富典型,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增强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村委会副主任职责

一、当好主任的参谋助手,主任不在岗期间代理主任职责。

二、除做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工作。

三、协助或管理村委会的财物收支,管理好村里的各项便民事业。

四、负责各种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材料。

五、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委会成员兼任会计、出纳,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二、根据会计法规,结合本村实际,设置帐簿,健全科目,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齐全,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三、财务开支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签字报销;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必须经村两委研究同意,由村委会主任签字报销;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开支。村里的一切财务开支均需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帐。

四、每半年向村民会议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一次,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造册移交,做到人走帐清。

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全体成员组成,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形成意见。一般情况下,会议应在党支部提出或受理议案后的15日内召开。

“两委”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

一、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并形成决策意见。

二、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议案所涉及的重大事务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研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议案,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两委”联席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凡需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将“两委”联席会议的决策意见公告村民,有的议案如认为必要,也可会前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凡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议案,也应将决策意见提前告知村民代表,并要求他们分头征求其他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一、向联系户村民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

二、向联系户介绍村务公开内容。

三、教育疏导和督促村民自觉履行义务。

四、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组织村民讨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指导联系户科技致富,开展互帮互助,协调邻里关系等。

治保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村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带领治保委员会人员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它治安事故的措施。

三、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依法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做好转化工作。

四、配合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纠纷。

五、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六、维护本村、寨治安秩序,制定保卫措施,保护公共资源不被破坏。

七、完成上级治安部门交办的有关任务。

妇女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村的妇女工作。

二、向广大妇女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带领妇女参政议政,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带领妇女学文化、学科学、脱贫致富奔小康。

四、教育妇女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等关系。

五、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妇女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六、积极开展“三八”红旗手、“五好”家庭、“双学双比”等竞赛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七、积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八、积极完成党支部、村委会分配的其它任务。

民兵连长工作职责

民兵连长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武装部领导下,抓好本村的民兵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家乡经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二、认真贯彻落实《民兵工作条例》,抓好民兵组织建设。

三、组织民兵开展军事训练,提高军事素质。

四、组织民兵参加执勤,维护本村治安,战争时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五、组织民兵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完成村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任务。

村团支部书记职责

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

1、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书记有权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对支部工作问题进行讨论,做出决定。

2、组织实施支部的各项活动。团支部书记应按照支部团员大会和支委会制定的活动方案,协调人员分工及其工作关系,确保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3、了解和掌握团员的思想状况。团支部书记要关心本支部团员的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发现思想问题,做好思想工作。

4、按时报告工作。随时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团员大会、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班委会制度 篇6

一、班委会任务

1、班委会在班主任领导下组织开展班级工作。

2、班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向教师和学校反映同学们有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意见;督促全班同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引导同学们遵守校纪校规,建立良好的班级学习秩序;培养良好的班风。

3、班委会的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设班长一人,下设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各一人。

二、班委会成员职责

1、班长:在班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班级管理的全面工作,主要任务是:

(1)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提交班委会讨论。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检查各委员开展工作的情况,指导各委员的工作。

(3)定期召开班委会,研究布置班级工作。经常交流各委员工作情况,开展好班委会成员之间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4)协助班主任教师设计并组织好班会。开展好班级各项活动。

(5)抓好班级的纪律。

(6)代表本班出席各种会议。

2、学习委员:协助班长负责班级的学习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1)督促同学们学好开设的各门课程,及时处理同学们在学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反映学生在学习上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定期召开班级学习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和课代表会议。

(4)搞好考勤工作,并监督同学们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常委会制度 篇7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人大主任里景瑞、副主任孙广田、陈立民及部分委员、人大代表20余人一行到汽车三分公司华南客运站对新能源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副市长张亚东、市交通局副局长梁旭山陪同考察,集团公司副经理杨红军、汽车三分公司经理张玉福向检查组汇报了新能源车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里景瑞主任指出:新能源车特别是纯电动在公共交通领域有着很大的优势,使用纯电动车节能安全、减轻汽车排放污染,符合城市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今后城市公交车发展的趋势。希望公交集团做好纯电动车的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绿色出行,进一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常委会制度 篇8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4-01

一、历史沿革:检委会的成立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检委会制度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已经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来看,检委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检察长领导到检察长主持,从检察长个人负责到与检委会集体负责相结合的演变过程。下面笔者从三个阶段来进行梳理:第一阶段,检委会制度的兴起,“检委会”这一名词最早始于1941年山东抗日民主政府《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刚要》中规定:“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第二阶段,检委会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完善,1949年9月21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置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三阶段,检委会制度的再度确立与逐步完善,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稿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并将检察长的“领导下”改为“主持下”;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两名左右的专委,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2008年2月最高检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委会设置专委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运行现状:JY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模式概述

JY检察院检委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处主任、公诉科科长、侦监科科长、未检科科长、控申科科长、反渎局局长、案管中心主任兼任检委会委员,另有专委2名组成。从年龄结构来看,35—45岁4名,占委员总数的30.67%,45—50岁5名,占委员总数的38.46%,50岁以上的3名,占委员总数的23.07%。从学历层次看,研究生2名,占委员总数的15.38%,本科生11名,占委员总数的84.61%。

笔者对JY检察院2012年-2014年检委会讨论的案例进行分析,从统计数据来看,除了每年有个别工作制度、方案、法律适用请示外,大部分工作内容都集中在讨论个案上。存在讨论具体个案多、深入理论指导与学习少;上会刑事案件多、民行案件少;不起诉案件多、重大业务案件少等特点。如:2014年召开检委会19次,讨论案件42件,通过工作机制2个。从检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类型来看,不起诉案件比例偏高,且不起诉的案件都要上会。JY检察院检委会2012年共讨论案件4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21件,占案件总数的43.75%;2013年共讨论案件3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24件,占案件总数的63.15%;2014年共讨论案件42件,其中不起诉案件37件,占案件总数的86.04%。

三、存在问题: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弊端

JY检察院检委会虽成立已久并且形成了稳定的工作机制,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委会行政色彩浓厚,专业检察人员进入难。从对JY检察院检委会成员的统计分析中发现,该院检委会成员几乎都是在担任委员的同时担任了其他行政职务。二是,未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影响其工作效率。从目前基层院检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运行来看,大部分都被视为检察院的边缘化部门,如JY检察院所在地级市的7个基层院和市院在内的8个检察院,都是由研究室负责。三是,“悬线把脉”的方式使检委会的合议质量难保障。在检委会议事过程中,委员们都是会前通过书面资料了解案情,会上被动听取承办人的汇报,没有查阅案卷,没有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更谈不上询问证人,检委会讨论案情时,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不在场。四是,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界定不明确,检委会的决议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决策内容是检委会集体研究讨论的结果,导致检委会责任不明确。

四、改革对策:改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的建议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建立,对检察委员会制度引发了业界的争议。有人认为检委会与司法独立、检察官独立办案相冲突,应该废止。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社会条件决定了检委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在于:即使推行了主任检察官制度,但在检察官职业修养和人员配备没有具备之前,检委会是有其存在价值的,对一些疑难重大主诉检察官难以把握的案件或者需要借助检委会抵制外部压力的案件,检察官个人办案的行为尚需要检委会整体办案资源的支持。针对现有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检委会制度的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首先,进一步改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人员结构。从检委会的法律性质和专业特点出发,应该减少委员的行政职业成分,强化其业务含量。笔者认为,检委会应该以专职委员、检察业务骨干为主,实现“权力型”向“专业型”转变。可将“检委会成员由检察长提名,经人大批准”改为:“由检察长提名,经民主选举,报人大审批。”赋予全院干警推选权,公开公正的进行竞争,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检委会委员的质量,提升检委会的整体素质。

其次,建立健全专职检委会办事机构。在检委会会机构设置上,基层检察院逐步向统一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应当成立检委会专职机构,发挥其运转的协调中心、程序过滤、实际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等综合性业务职能。此外,对检委会专职机构的职能定位,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开展案件的预先审查;二是承担检委会会务工作;三是在检委会闭会期间,承担起检委会决定事项或者交办执行事项的检查监督工作。

最后,建立检委会委员在议事议案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后,检委会责任的划分应该得到明确,不能继续将检委会当作承办检察官的“避风港”。主任案件的检察官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应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检委会委员亦应对自己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负责。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大事记”,《检察日报》人民检察特别报道,2008年7月8日

[2]符跃红,《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检视——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为主要样板》。

[3]王立、付强、谢财能、石晶,《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P38-41

[4]邓楠,《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登于《检察实践》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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