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2024-04-25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通用6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篇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军分区司令部、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国家保密局、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洛阳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篇2

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索引号:N0001-1601-2009-02018-00032-18文号:宛政办〔2009〕18号阅读次数:56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为严格土地管理,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宛政〔2008〕6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促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高效利用,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就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土地登记不仅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也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闸门。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和利用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促进土地管理制度落实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对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监控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复核验收制度。今后,凡新增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已竣工但尚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核验收意见,或者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复核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完工前申请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用地批准材料、实际利用状况和约定的竣工日期暂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到期自动作废)。

对于2009年以后的新建项目,凡未取得正式土地使用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进行房产登记。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二)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

(四)工业用地是否达到土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

(五)是否超过土地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荒芜、闲置土地的现象;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复核验收结果应及时归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法由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二、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解决权属纠纷,实现用途管制,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

1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

14.按照职能行使管理权而未经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利的;

15.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而法人登记机关和户籍管理机关未出具明确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划拨土地取得人、出让土地受让人以及其他方式的土地取得人与土地登记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的。

(二)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2.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登记人员应对办理的土地登记负责。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健全并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记结果都应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

4.坚持属地登记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确定的范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不得按土地权利归属,由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分级登记,切实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5.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由地籍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将抵押登记等土地登记工作分类肢解到多个业务部门办理。

(三)加强土地登记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

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要扩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范围,规范查询程序,制定查询

收费标准,丰富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除提供纸质查询外,各地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充分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四)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促进土地登记工作健康发展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中,全面查清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做到调查一批,登记发证一批,有效保护农村集体合法的土地权益,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流转的土地也必须确权登记。

继续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便民、护民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要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职能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宛政〔2006〕66号),为统一地政地籍管理工作,南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的范围确定为日照—南阳高速公路、太原—澳门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上海—武威高速公路和宁西铁路对中心城区所围合的约38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域。

南阳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集体和国有土地均由市政府统一登记,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上述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或区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因市政府土地登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政府处理,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南阳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复核验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篇3

【发布文号】信政办 〔2006〕80号 【发布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2006-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

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政办 〔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纠风办、信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联合制定的《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交通局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纠风办 信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武警支队

(2006年7月19日)

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48号)要求,经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争做中原崛起后起之秀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辆非法改装的单位和企业,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驶公路,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

组长:张春香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童光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先明市交通局局长

孙丽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舒醒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朱新农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朱全华市发改委副主任

董正义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传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程功浩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建国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曹普强市广电局副局长

张宗和信阳日报社副总编

张锡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朱文霞市纠风办副主任

王明友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周弦 市公路局副局长

李年耀市运管局副局长

詹才胜信阳军分区参谋

李德民市武警支队助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朱新农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弦、王明友、李年耀等三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6262067,传真:6193158。

四、专项治理行动时间及地点

专项治理行动为期一个月,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8月10日,行动地点由市治超办根据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的活动规律,在全市各超限站内进行。

五、任务分工及工作程序

(一)任务分工

1、治超办:负责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协调、督导和信息上报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拦截疑似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现场认定;属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的,强制恢复原状。

3、工商部门:负责追查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来源,整顿、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4、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生产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为专项治理提供依据,并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非法设点、倒卖合格证行为进行查处。

5、交通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吊销营运证,列入“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罚。

6、政府法制部门: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做好相关法制协调指导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经费。

8、纠风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9、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10、军警部门:负责查处假冒军警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

(二)工作程序

1、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将疑似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拦截、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站内。

2、交通路政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货、处罚。

3、公安交警、交通运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利用《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进行比对,确定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4、对认定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现场拆解,恢复原状。较易恢复原状的由现场专业车辆拆解人员进行拆解、恢复;不易恢复的由专业维修厂家进行拆解、恢复。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拆解部分予以收缴、销毁。

5、假冒军、警车辆,由军警部门认定、查扣,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备工作规定》处理后,假冒军警车辆、人员移交公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军、警人员;交通部门依法追缴假冒军、警车辆偷逃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通行费,并追缴滞纳金、罚款。

6、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装载超过核定质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运政人员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吊销营运证,记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征稽部门对应缴的各种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7、公安、交通部门以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线索,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对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讯问,详细掌握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通过治超办转递给工商部门。

8、工商部门根据治超办转递的和掌握的非法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给予查处。对取得车辆改装、拆解资格的企业重新审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原则,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推进。

(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市、县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采用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取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起到强烈的威慑作用,促使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主、业主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治理行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协同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确保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个时段、各个环节、相关程序衔接良好,有条不紊。

(五)市交通局要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集中拆解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引发的车辆报停等对经济社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市治超办要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行动预案,严防交通堵塞、暴力抗法等事件的发生。对聚众抗法、阻扰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治超办要组织有关单位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督察、评比、验收。专项治理行动有关的部门要及时将活动进展情况、阶段总结报市治超办。

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逐步消除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有效维护运输市场的有序竞争,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篇4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0号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和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交通厅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总工会 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较为薄弱,特别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小采石场)数量多、分布广、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开采工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每年的伤亡事故总量很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小采石场事故多发势头,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开展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力争全省小采石场数量减少10%以上;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率达到50%以上,机械化开采达到50%以上;小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一个矿体多宕口开采且相邻宕口之间隔离带不足30米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6.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

9.2007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采用扩壶爆破作业的;

3.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

5.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的小采石场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国省道可视范围等区域内开采的;

7.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8.年产10万吨以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1月):以全面排查摸底为重点。各地对辖区内小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普查,对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3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各地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三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2008年6月底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年产10万吨以下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制定整合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资源整合;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独立块段、可采储量在100万吨以上、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开采工艺正规、具备提升能力的,企业制定提升能力技术改造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技改工程。

第四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以整顿提高为重点。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小采石场,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在深化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小采石场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省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省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小采石场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办理延续。

3.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小采石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认定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采石场。

4.公安机关负责收缴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小采石场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

6.交通部门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对石料运输导致损坏公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影响交通安全的小采石场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7.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财政部门负责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小采石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小采石场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小采石场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权威和效果,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整顿,大力推进资源整合,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和落后装备,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各市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工作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的数量、名单和整顿关闭期限。

(四)加强监管,从严处罚。

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小采石场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小采石场,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对发生一起2人或当年累计2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对发生一起3人或当年累计3人死亡事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小采石场要进行半年以上的停产整顿,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小采石场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在媒体上公布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小采石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篇5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4部门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水平,确保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信息交流、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等相关设施达到《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保证残疾人、老年人安全便捷出行,为构建和谐沈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严格审批管理。

1.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2.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规范设计、建设或施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建成的相关设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内容包括路口坡化、建筑物出入口坡化,盲道设置,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无障碍停车位,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公共服务建筑设置低位窗口、服务台、电话,观演场所设置轮椅座位等。

1.由市建委、财政局和各地区、相关单位负责,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列专项资金逐步改造完善。

2.由市城建局、各地区负责,确保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厕等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且布局合理。

3.由市交通局、公安局、桃仙机场、铁路局负责,对公交车站、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过街通道、公交车辆等进行无障碍改造,交通路口设置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

4.由各地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确保政府公共办公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且布局合理。

5.由市卫生局、商业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综合(专科)医院、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等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且布局合理。

6.由市商业局、旅游局、邮政局、信息产业局、金融办、各地区负责,确保星级宾馆、饭店,邮局、电信、银行等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且布局合理。

7.由市文化局、体育局、科技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且布局合理。

8.由市教育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等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30%,且布局合理。

9.由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和各地区负责,确保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并逐步对社区及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10.由市房产局和各地区负责,确保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11.由市旅游局、文化局负责,对各旅游景点相关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12.由市广电局、沈阳电视台负责,在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相关字幕,在电视台开办相关手语节目。

13.由市残联、商业局、卫生局负责,在商业、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14.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15.由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大监管力度,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摊位、停车位等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无障碍建设情况普查,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上报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0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完成所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和副组长,市建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主要领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房产局、信息产业局、商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体育局、旅游局、金融办、行政执法局、邮政局等相关部门,沈阳电视台、沈阳铁路局、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制订计划,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建设或改造前,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施工时,要尽可能减少对现有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无障碍设施要与原有环境景观相协调。建设或改造完成后,要本着“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后续养护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

(三)保证资金投入。无障碍设施改造经费由市、区(开发区)、业主单位3方共同承担,以区(开发区)和业主单位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监督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设施立即责令相关地区、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情节特别恶劣的转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和社区居民,对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 篇6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2005-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76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煤炭工业局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环保局 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前期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三、整顿关闭任务

(一)以下七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7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证照不全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整顿的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查找存在问题,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分别报各级政府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审查批准。煤矿整改完毕后,向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整顿关闭办公室组织验收;煤矿整改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以下四类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此外,2005年年底前不能按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与骨干煤矿实行整合的小煤矿也必须于年底前予以关闭。

关闭取缔工作由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有关证照,一个月内关闭到位(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四、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六大煤业集团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以下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于已经确定资源整合的煤矿,整合到省属煤矿的,由省级负责;整合到市属煤矿的,由市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所属县(市、区)对本辖区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五个监察分局参加其辖区内市级整顿关闭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会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定关停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组织生产的,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省属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负责确定并向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并向省政府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省公安厅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矿井依法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撤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负责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行为。

以上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9月10日前报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安排

(一)9月中旬,排查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在9月15日前,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把确定的名单和关闭矿井工作计划上报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9月下旬,停产整顿煤矿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上报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计划,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三)10月、11月,停产整顿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随时申请,随时验收。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四)12月,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整顿关闭情况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月22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结前一段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摸清本辖区的煤矿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关闭整顿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三)建立督导制度。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督导组对辖区内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督导组要深入现场,按照标准逐项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加强监督监管工作。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停实,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七、责任追究

(一)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也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整顿关闭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四)对该关闭没有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该停产整顿没有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条件验收为合格的煤矿,一经查处,立即关闭,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

(五)对有关案件应移交不及时移交,或者接到移送后不认真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主办人员的责任。

(六)由于监管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煤矿明停暗干,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省直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0371-63838397

省国土资源厅:0371-65966931

省煤炭工业局:0371-63937745

省公安厅:0371-65882301

省监察厅:0371-66343090

省工商局:0371-66779114

省环保局:0371-66312369

省电力公司:0371-679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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