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2024-04-25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共8篇)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1

144号(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承兑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 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 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

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

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 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审查人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一笔交易合同申请办理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交易合同金额,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不得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得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

第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经支行授权审批后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用信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支行受理调查后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应尽职审查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基础资料、交易资料、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保证金与担保

第十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取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5%。

第十六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集中上划,由总行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核算,并按月核对银票余额和保证金余额。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明确:

1.必须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足100%的,须提供有效担保;

2.申请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前一次性将非全额部分承诺手续费付给受理支行;

3.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

4.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等内容。

第五章

用信审查与审批

第十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用信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主要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资料的完整性和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批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支行应按审批意见落实保证金等放款条件,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合同)等合同文本。

第六章

汇票签发与承兑

第二十三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实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按授权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网上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支行柜面会计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汇票签发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操作,并实时将汇票保证金上划至总行清算中心保证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汇票记载内容、汇票审批签发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财务会计部审核后,由总行清算中心在核实保证金足额到位后在汇票承兑栏加盖汇票承兑专用章。

第七章

用信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行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管理。重点检查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商品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后应撰写检查报告并留档保存。支行要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账,逐户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承兑协议(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审查、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清收记录等。第二十七条

支行应在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15天通知出票人及时足额存入票款,并跟踪其兑付资金到位情况,防止到期时兑付资金不足。

第二十八条

支行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对方拒付理由。

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人(支行)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承兑协议(合同),执行扣款;

2.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具体利率标准按照本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落实专人对汇票垫款进行清收,并立即停止该汇票出票人的其他授信业务。

3.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出票人,一年之内支行不得再为其办理银行承兑业务。

第三十条

承兑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行应暂停或取消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未以商品交易为背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2.出现逾期等不良行为的; 3.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第三十一条 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可以取消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1.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 2.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收取不足的;

3.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收取承诺手续费的;

4.收取承诺手续费未按规定入账的。

第三十二条

承兑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承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产生银行垫款行为的,视同不良贷款管理,并考核。

第三十四条

凡由于违规操作,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按时承兑或承兑资金遭受损失的,总行依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收 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前应一次性支付汇票手续费、工本费和汇票敞口部分的承诺费。

第三十六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

第三十七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签发份数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以总行有关票证工本费价格为准)。

第三十八条

支行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非全额部分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诺手续费。费率按总行公布的标准执行,承诺手续费=敞口部分金额×费率。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2

近年来,随着企业业务规模的不断拓宽,许多企业的融资也显得比较困难,而具有融资性质和支付功能的商业汇票,被企业广泛使用,使用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商业汇票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生产制造行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并且其运用领域正在不断扩散。

依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一般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相对广泛,银行承兑汇票主要以银行的信用为主,由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安全可靠性高,易于流通,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功能,而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出票、企业承兑,故其信用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日常的使用率也不高,因此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诺到期兑付,信用非常高,但二者除了信用差别外,其他相关用途和流程基本相似。

二、认识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其实质是付款人开具的由票据上载明的承兑付款行承诺在票据到期时向收款人兑现付款的远期支付凭证,承兑人承诺在票据指定的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信用担保,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于一身,在托收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后,不论付款人账户是否有现金均承诺兑付。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是有价凭证,集支付与结算两大功能,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由于票据是由银行承兑,信用较高,因此容易被企业接受;其作为一种远期支付凭证,相比现金流通性较弱,若票据持有人急需现金,须向银行进行贴现,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贴现费用,一般称为贴现率。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付款人来说,可以有效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减少其日常融资的成本。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利用票据,则可以盘活企业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也可以用其投资其他项目或进行理财。对于收款人来说,虽然收款时间有延迟,但可以较早的打出市场,卖出产品,提高产品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加销量。

三、企业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问题

企业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为收款方式时,要注意辨别票据真伪、票据的相关背书以及记载事项是否达到相关规范、以及在到期前有无被挂失止付等,企业若检查不仔细,可能导致票据在到期后提交承兑行但银行拒绝付款。因而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查验真伪、票面整洁度和规范度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式样进行了统一规定,其格式、防伪图案、票据颜色和相关规格一般是固定的,票据的印刷也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辨别票据的真伪是企业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首先完成的事项,可以用日常检验人民币的方式检验汇票的质感、字体印刷的清晰度、水印防伪图案,抖动时能感觉到纸张的韧性和清脆声音,以及其他一些防伪标志。初步判断票据的真假后,还可通过电话咨询承兑付款行查询有无此票据和一些票面要素,当然,即使票据中心证实有此号码的承兑也无法保证票据就是真实的,或许可能收到的是被犯罪人利用真实票据信息制作的假票据,因而在对票据真伪有怀疑的情况下最直接的方法是带汇票直接到银行查询。

2. 票据需要记载的事项与背书过程中的问题

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才能取得票据权利,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背书人的签章;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可以补记的事项为背书人名称。

票面未出现涂改,内容清晰、准确、合规,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等附条件字样;背书应当连续,因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各项签章合规,印章清晰,特别要注意骑缝章的规范加盖。如果票据存在涂改、附条件的字样、书写不规范以及印章模糊等,要谨慎收取,票据出现瑕疵的必须附有银行认可的证明材料以防止银行拒绝付款,还要避免回头背书等情况。另外,企业对汇票进行背书转让过程中,应当确保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的相关权利基于背书的连续。

3. 真实的贸易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收到的票据不是第一手交付,则需要企业就需要审查审查票据的来源有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收到通过民间非法买卖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此汇票到期若不能贴现,企业在向前手追索时会遭遇很大困难。

4. 被挂失止付

对于大额承兑汇票应当仔细审慎,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向出票银行以及法院查询有无被挂失止付等权利限制情况存在。对于出票时间比较长并且背书的次数较多的汇票也应仔细审查,特别是其中有不了解或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参与时应当仔细审核,条件许可时向银行或法院确认票据的真实和权利的完整性.

5. 选择比较大的承兑付款行

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了解的是,对于一些集团化公司,更倾向于选择大型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大型银行对出票人缴纳的保证金、票据的签发、贸易背景等要求比较严格,其安全性也较高,如果单位急需资金在未到期前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时,大多数提供贴现服务的银行易于接收出票行较大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企业资金核算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1.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与上下游客户应明确资金结算的方式(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其他),不同的结算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资金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效率。

对于企业,最有利的就是收取现金,若企业取得的是承兑汇票并且到期日较长,则需要考虑占用的资金成本问题:如果企业在票据未到期前需要周转资金,则需要去银行贴现,此时须考虑贴现相关费用;如果不贴现,则企业要使用自有资本,还是需要考虑自有资本的成本;再者,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贷款,资金成本更高。销售人员在计算盈利时仅仅通过收到的货款和付出的货款差额计算,未考虑相关税费和资金成本,可能导致销售人员误认为此笔业务赚钱,但实际由于相关税费和资金成本的存在可能出现赔钱。因此,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业务资金核算,并与销售人员沟通,除了计算此次业务盈利状况,对销售人员下一步工作也有重要指导。

2. 企业在向上游客户付款,如果上游客户对各自付款方式无要求也无相关优惠政策,在开展业务处,必须充分考虑支付方式的差异带来的收益差异,在业务核算中,现金支付和票据支付的收益差异主要受金额的大小和时间长短两个因素影响。

企业尽量选择汇票支付货款,因为企业选择现金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收益,但若企业用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则相当于票据提前变现,就类似于把票据贴现但是没有任何费用。或者企业符合条件可以重新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比如将2000万元全额存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开出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货款,银行手续费假定为为0.5‰,则2000×0.5‰=1万元,而产生的存款利息为2000×1.55%/2=15.5万元(以2015年10月24日工商银行半年期存款利率1.55%为例),企业可增加收益14.5万元。

因此,若企业收到的是汇票,而付出的是现金,那么在业务成本核算中不仅要考虑现金收付时间差异引起的资金成本,还要考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的成本。企业财务部门对收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及时核算盈利情况并和领导及销售部门,履行好会计职责

五、企业背书转让或到期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注意要点

1. 票据到期委托收款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十天内,企业可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在日常的工作上,多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为委托收款人提示承兑行付款,并需要在背书时注明有"委托收款"等字样。

2. 背书过程中粘单应正确使用

粘单是背书转让过程中经常碰到的一个环节。根据《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记载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也就是说,在票据背书转让时没有地方加盖背书人单位印鉴的,应该粘贴粘单,并在粘单第一栏的背书人栏和粘单的骑缝处均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加盖骑缝章时要把握力度,加盖清晰并避免加盖到其他位置。

对于粘单,人民银行有统一的格式,企业也可以自制,或者向企业开户行索取,以保证粘单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避免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因粘单不合规定被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造成资金受损失。

3. 票据的逾期托收问题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票据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忘记及时提交,则需要写逾期证明,银行一般要求证明上写清逾期原因,以及由此原因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最后托收公司承担等内容。

4. 严把票据审批流程

企业应该加强内控建设,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履行相关的签字盖章程序。对外支付票据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并在台账登记,企业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应各由专人保管,转让背书或托收时,相关保管人根据审批单加单自己保管的印章,避免私自背书行为,做到相融业务由不同的人负责。

六、汇票被银行拒绝付款常见原因及对策

企业在了解了收到汇票和付出汇票的注意事项后,面对汇票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要能够及时准确的处理,以便于资金及时到账,企业在托收票据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付款行拒绝付款(退票)。企业持有的汇票,一般要么基于真实贸易关系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要么持有到期提交银行托收,而汇票存在的问题除了持票人能清晰发现并确定的问题外,一般最终都是在托收后银行审查发现并提出来。接着会由银行出具拒付通知一类的文件而拒绝付款,笔者结合工作中常见的拒绝付款原因归纳总结如下

(1)票据被盗或丢失;

(2)票据被挂失止付;

(3)汇票严重污染、毁损以至于无法辨认;

(4)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伪造、变造情况;

(5)票据的记载事项有涂改现象或金额不一致;;

(6)汇票背书有瑕疵,如名称书写有误,票据背书人不连续;

(7)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

(8)超出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9)背书人签章或骑缝章加盖有误或加盖模糊,签章不规范

(10)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者不规范

(11)托收人虽附有以上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要素书写有误、签章不规范或有关语句不符合银行要求

对于问题(1)-(4)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应根据《民法》、《刑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

在票据使用和流转过程中,由于持票人保管不善可能造成票据的丢失。票据丢失后,持票人为了避免损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向票据付款人挂失,要求停止支付。票据丢失人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被宣告无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

对于问题(5)-(11)均可通过向前手追索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提出的问题追索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即可,如有逾期,附上逾期证明,并按照银行要求注明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等。

七、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由于票据票面金额一般比较大,所以对其日常管理也应更加严格,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内容:

1. 企业应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票据管理制度。

2. 由财务部负责,定期对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职业能力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3. 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办事或存在违规现象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奖罚分明。

4. 根据企业规模,设置审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风险。

5. 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以有效避免票据造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现象,企业应尽量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岩.贸易企业业务结算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J].对外经贸实务,2013,(12):61-62.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3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兑现能力。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无论最终付款人是否违约,贴现银行均能收到票款,申请贴现企业不会被追索。另外开户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

例1: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9月2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不能支付到期票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财务费用832.89。

(3)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均与甲公司无关,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乙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贴现银行有可能按票据到期值向申请贴现企业行使追索权,因此,企业在办理贴现时并不能将其账面价值加以注销。

例2: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08年9月2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并从存款户全额扣款;③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由于存款户余额也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贴现银行将票款全部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短期借款58500,财务费用363.19。

(3)9月2日。①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②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③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乙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应付账款——甲公司59962.5。③同第二种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原先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的,现在不再注销;相应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

三、小结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核算区别在于: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按收到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商业承兑汇票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1]236号

发布日期:2001-7-24 执行日期:2001-7-24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

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

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

律处分。

三、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完善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操作程序办理再贴现,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所办理的每笔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

理再贴现。

(二)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要逐步改变现行再贴现逐级申请和下达限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

据,改善流动性管理。

四、继续稳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一)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现阶段,要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把发展商业汇票业务的重点放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上,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

(二)商业银行要通过稳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在经济发达、金融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要适度集中商业汇票业务的经营管理,以防范票据风

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行单独考核。从2001年9月起,各金融机构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和反映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信贷收支表时,应单列“票据融资”项目,在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时,要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分别归入“全科目”统计指标。统计指标为:“1111C0000-贴现”、“1111C1000-其中:转贴现”、“113135000-再贴现”。“票据融资”不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

比例考核。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篇5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贴现行咨询。

申请人(全称):

贴现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贴现人同意贴现编号为的《商业汇票贴现清单》所列商业汇票。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贴现人有权拒绝本合同项下汇票的贴现:

1、申请人在贴现人处开立账户。

2、申请人按照贴现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3、本合同项下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贴现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第三条 申请人承诺:

1、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无任何虚假或欺诈情形,申请人对交易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向贴现人提供的所有票据、资料和凭证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3、票据的取得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根据贴现人要求,提交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开户行的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申请人违反上述任一承诺事项时,贴现人有权依法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五条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人可向申请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追索票款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贴现款项及相关费用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编号为/。1

第八条贴现人可依据贴现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贴现人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贴现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份,//份,效力相同。

申请人声明:贴现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申请人(签章)贴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商业承兑汇票(推荐) 篇6

1┌─┬────┬────────┬─┬────┬──────────┐

│ │全称││ │全称││

│收├────┼────────┤付├────┼──────────┤

│款│帐号││款│帐号││

│人├────┼──┬──┬──┤人├────┼──┬──┬────┤此

│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联

├─┴────┼──┴──┴──┴─┴────┼──┴──┴────┤承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兑

│ 汇票金额 │(大写)├──────────┤人

││││(├──────┼──────────┬────┴─┬────────┤付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 │交易合同号码││款

├──────┴──────────┼──────┴────────┤人

│本汇票请你单位承兑,并及时将承││)

│兑汇票寄交我单位。此致││留

│││存

│承兑人│备注│

│││

│收款人盖章││

│负责经办││

└─────────────────┴───────────────┘

汇票号码:

2┌─┬────┬───────┬─┬────┬──────────┐

│ │全称││ │全称││此开

│收├────┼───────┤付├────┼──────────┤联户

│款│帐号││款│帐号││收行

│人├────┼─┬──┬──┤人├────┼──┬──┬────┤款作

│ │开户银行│ │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人付

├─┴────┼─┴──┴──┴─┴────┼──┴──┴────┤开出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户传

│ 汇票金额 │(大写)├──────────┤行票

││││随附

├──────┼─────────┬────┴─┬────────┤结件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算

├──────┴─────────┼──────┴────────┤凭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日期││证

│无条件支付票款。此致││寄

│收款人││付

│付款人盖章│汇票签发人盖章│款

│负责经办年 月 日│负责经办│人

└────────────────┴───────────────┘

汇票号码:

3┌─┬────┬───────┬─┬────┬──────────┐

│ │全称││ │全称││

│收├────┼───────┤付├────┼──────────┤

│款│帐号││款│帐号││

│人├────┼─┬──┬──┤人├────┼──┬──┬────┤

│ │开户银行│ │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此

├─┴────┼─┴──┴──┴─┴────┼──┴──┴────┤联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签

│ 汇票金额 │(大写)├──────────┤发

││││人

├──────┼─────────┬────┴─┬────────┤存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查

├──────┴─────────┼──────┴────────┤

│备注:││

│││

│││

│││

││负责经办│

└────────────────┴───────────────┘

签发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应当记有下列内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这些内容为汇票有效的必要条件。汇票上应当明确记载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3)商业汇票应当记明付款日期。未记明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明付款地的,付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明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应用商业承兑汇票降低融资成本 篇7

一、商业承兑汇票简介

商业汇票按使用范围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商业承兑汇票除出票人、承兑人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差别,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也是企业或个人。因此, 商业承兑汇票在流通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 除非出票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以及较强的偿债能力。

1.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 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2) 付款人为承兑人。

(3) 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4) 可以背书转让和贴现。

2. 商业承兑汇票的优点

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只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不受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的限制, 不需向银行缴纳签票手续费, 简单、快捷。

3. 商业承兑汇票的缺点

(1) 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企业、事业单位间只有在贸易项下, 才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方面的结算, 如劳务报酬, 债务清偿, 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

(2) 商业承兑汇票在流通领域存在风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 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但都必须经过承兑才具有法律效力。票据签发企业或个人在票据到期日因不确定因素或关、停、并、转等原因极有可能造成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到期收款。因此, 商业承兑汇票在流通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商业承兑汇票流通中存在的问题

1. 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接受程度低

目前, 我国企业商业信用良莠不齐, 偿债能力不一, 造成商业承兑汇票在市场经济中接受程度远不如银行承兑汇票高。加之贴现银行对到期付款的担忧, 办理贴现难度大, 即使同意办理, 但客户觉得贴现利率高于银行承兑汇票也不愿接受。

2. 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差

由于不能很好解决流通性问题, 客户收取票据后多数只能采用持有并到期托收, 无法满足其近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3. 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

如果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开票、背书转让、到期承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不高, 效率低下。那么, 不仅会给企业商业信用造成损失, 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已树立的商业信用。

4. 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兑付风险

企业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从日常生产经营中一点一滴汇集起来的, 及时承兑解付一天、一个月坚持比较容易, 难的是常年累月的坚持不懈, 商业承兑汇票及时承兑解付直接体现了企业的商业信用水平。

三、攀钢解决商业承兑汇票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1. 加强商业承兑汇票宣传

2011年, 在国内“稳健的货币政策”环境下, 中国人民银行6次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3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 大中小型企业资金日益趋紧, 融资难成为供应链上下游客户普遍关注的问题。2010年下半年, 公司委托供应部门面向原燃料、辅材、备件等主要供应商广泛宣传公司的自身实力、融资能力、偿债能力、新产品开发及应用等, 打消供应商对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疑虑, 增强客商对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信心。

2. 增强商业承兑汇票流通性

解决流通性问题应从实现背书转让、融资贴现、支付回流三个方面入手。

(1) 为消除客户对商业承兑汇票接受程度低、贴现利率高的疑虑, 公司与地方商业银行联手在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同时又在四川、云南的股份制银行授信额度中增加商业承兑汇票专项授信额度, 贴现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利率, 确保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最大范围内实现流通和贴现, 解决了供应商后顾之忧。

(2) 在真实的贸易项下, 采取为客户代理贴现的方法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流通。

(3) 供应商取得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可用于订购公司的产品, 这种回流方式使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流通性进一步提高, 公司商业信誉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3. 保证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付

及时承兑解付一天、一个月坚持比较容易, 难的是常年累月的坚持不懈, 商业承兑汇票及时承兑解付直接体现了企业的商业信用。为了保证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及时承兑, 安排了专人进行商业承兑汇票台账管理并跟踪票据到期情况, 及时提醒并调度资金, 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2日将资金划转到承兑行, 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到票据持有人银行账户。从2002年开始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以来, 公司尚未发生一例未及时承付的情况。

4. 加强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管理和管理团队建设

通过培训造就了一支票据专业队伍, 注重在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风险控制的不同环节上培养票据专业人才, 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票据管理队伍。为加强风险防范, 稳步推行, 防止克隆票、假票, 公司与承兑行就到期托收商业承兑汇票就票面约定了特殊防伪标志和鉴别方式, 大大降低了承兑风险。

5. 推广和应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009年10月28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全国首个全国性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EDS系统) 正式上线运行。电子商业汇票因其安全性、高效率以及操作成本低、流动性强的特点, 受到了企业及银行的青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现了完全无纸化, 彻底杜绝了假票和克隆票, 降低乃至消除了纸质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提高了交易效率。

2010年6月28日, 攀钢财务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第二批上线机构。上线后, 财务公司及时推出了电子票据系统并投入了使用。

四、攀钢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取得的效果

200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批准自本月起对川、贵、云3省15户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试办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四川省长虹电器、五粮液供销公司、全兴酒厂、攀钢集团、泸天化、托普、新希望、泸州老窖、成都卷烟厂、成都人民商场、华神集团等11户企业名列其中。试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川、贵、云3省范围内通过记名背书方式转让流通。

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 改变信用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现状。攀钢据此有利条件开始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 经平等协商, 2002年贵州某煤矿、四川某煤业集团开始接受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标志着公司商业信用真正实现了票据化。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8

一、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使用率偏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数量较少

在中央银行及各银行机构的推动下,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呈上升趋势,但占比较小。商业汇票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较窄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大型跨国公司。其次是在一些关联企业或者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如棉麻公司与棉纺织厂之间,织布厂与服装厂之间使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财务管理力量较强、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双方相互信任。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较弱

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为避免票据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業承兑汇票。

(四)银行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持“谨慎”态度

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办谨慎,目前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较少,其中绝大部分是经营较为灵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是准入谨慎,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一般只向规模较大、信用等级符合一定标准、且拥有相当数量存款的优质客户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并纳入授信额度;三是出售凭证谨慎,几乎所有允许客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都将一次出售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数量严格控制在一本(25份)范围内;四是办理贴现谨慎,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需要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有更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本行开户、信用等级必须在AA级以上、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违约行为、为本行授信企业等)和对相关资料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当前阻碍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难点

(一)客户认知度低

通过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银行会计、银行信贷人员的调查发现,企业、银行有关人员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功能及使用知之甚少,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使用。同时,目前的结算工具、结算渠道较多,客户可选择的余地较大,客户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必然选择其相对熟悉、信誉度高、更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往往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后的选择。多数银行表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仅作为其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服务,更多只起到丰富其信用产品的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基础薄弱

一是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总体状况不佳,面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方单位只有在能够充分确认承兑方信用状况、或得到银行贴现承诺的前提下才予以接受,同样基于以上原因,商业承兑汇票向第三方进行背书转让就更加困难。二是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造成贸易双方因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而不敢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三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影响兑付因素多,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都决定着商业承兑汇票能否到期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难以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承兑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付款时企业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异地企业由于不能确切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即使接受了,也因不易背书转让出去,一般都要求在签发地银行办理贴现以取得现金。据调查,目前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两手或两手以上的极少,票据的支付结算、流通转让及加速资金周转的功能自然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三)受利益驱动,企业和银行均缺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动力

企业在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利率往往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造成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必须付出较高的资金成本,才能获得相同的资金量,使得企业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商业银行认为,在目前所谓“优秀”企业较少的情况下,给那些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做主办行,贴现利率仍只能低于直接贷款利率,“优秀”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在本行贴现,等于减少自己即期收入,再加上对企业监测的成本大致相当,所以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贴现手续较繁琐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普遍不高,贴现银行因担心到期后资金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因而在办理贴现时,不但提出交纳全额保证金、资产抵押等条件,而且对企业信用级别、规模、经营状况等有硬性条款规定并通过层层审批来规避风险,使得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时普遍感到手续繁琐,时间长,使用不便。

(五)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惩诫机制不健全

目前,《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手段落后,持票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人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等,而未提及因未获得资金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弥补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持票人为收回帐款,往往可能付出比同期银行利息高得多的收款成本,如:车旅费、诉讼费、住宿费、活动费等等;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往往利用法律漏洞,以破产清算、业务终止为名,逃逸债务,转移资产,往往造成持票人“官司嬴了却拿不到钱”的结局,使持票人对商业承兑汇票信心不足,往往采取私了或自甘利益受损的办法来收取款项。

三、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建议

商业承兑汇票与其他支付工具相比,具有集融资功能和结算功能为一体的优越性:首先,商业承兑汇票完善了票据市场结构,打破了银行承兑汇票独占票据市场的局面,改善了商业票据业务发展过多地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风险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现象。其次,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方便,由企业签发、企业承兑,无须到银行网点和柜台办理,节省了手续,灵活性高,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第三,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无须缴纳承兑手续费,还可以通过支付信用票据化遏制货款拖欠。持票企业既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企业收回货款更有保证,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

商业承兑汇票得以推广的核心在于增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使得持票人可便捷办理转让或贴现。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或制定信用评级的通用办法,以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正是增强商业承兑汇票流动性的关键。在业务拓展初期,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明确必须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才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由各商业银行明确予以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企业的具体范围,以此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社会认可程度。此外,可考虑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制定保证金制度和抵押担保制度,切实疏通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渠道。

(二)强化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健全商业承兑票据市场退出机制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可考虑建立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通过采取银行体系内部的联合制裁以及外部的法律惩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大幅增加出票企业的违约成本,使其自觉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对于屡次签发到期不能及时兑付或超期限、超限额签票的企业,可由有关部门给予取消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的处罚,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公信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法规。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票据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的现状,建议及早完成《票据法》的修订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完善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建立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增强违约支付的社会关注程度,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戒力度;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故意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日票据金额0.07%的罚款。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创建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要逐步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做好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正确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作为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步骤,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解决区域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之间缺乏交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交易成本。。

(四)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

为鼓励商业银行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应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研究并制定对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可适时由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切实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地位,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良性循环。通过贴现、再贴现政策倾斜,积极引导企业签发和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

(五)提高各方的认识,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创造良好的环境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直接的信用工具,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在促进资本的横向融通,加快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和发展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及整个社会都充分认识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优越性,积极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商业承兑业务的市场营销,确立信誉等级高、发展业绩好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推广对象,可以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業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承兑、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以推动企业间正常的信用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银行应适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并对资信状况不同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贴现率,降低企业向银行融资的依赖,以此鼓励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达到培植商业信用、均衡发展商业汇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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