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2024-04-25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通用10篇)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助理级人员),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公司基层管理干部(主管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检部门或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2、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7、其它问题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公司会议或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平时考察情况、考核情况、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提出诫勉谈话名单。

(二)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进行谈话的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期满考核。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意见,书面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诫勉期内,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解除诫勉建议;没有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

(四)建立诫勉谈话档案。干部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做好诫勉谈话材料的整理,统一建立档案。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实施部门应提前做出诫勉谈话的计划安排。

(二)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谈话人应根据谈话对象所涉及问题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谈话重点。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得把举报信件或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让其阅看。

(五)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被谈话人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六)被谈话人不得探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必须现场书面记录谈话情况,经本人核实后签名,由进行诫勉谈话部门存档。

(八)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九)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党组织研究处理。

(十)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其他事项。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2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谈话人对诫勉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以及诫勉对象本人的说明,表态,由谈话人做好记录,并经诫勉对象核实。

十一、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十二、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3

哈尔滨市林业局

fb.harbin.gov.cn 更新日期:2007.8.16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干部。

二、规定范围的干部和班子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考核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3.在本考核或组织考察所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4.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林业系统内造成影响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5.对系统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的班子和个人,对民主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班子集体和个人,要对班子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6.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大要案或屡屡发生集体上访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7.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领导干部。8.理论水平较低或上级组织统一安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9.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的领导干部。10.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11.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10天不上班,或者二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周的领导干部。

12.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

13.对个人重大事项故意拖延不报或瞒报的领导干部14.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上执纪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领导干部。15.存在错误问题和行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程序1.诫勉谈话的审批:凡涉及党风党纪有关事宜的科级以下干部,由纪检干部和人事处主要负责,凡涉及领导班子建设和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管理、教育和监督方面事宜,由局党组主要负责。2.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前要将谈话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被谈话人。3.诫勉谈话。谈话由局领导干部、纪检干部和人事干部三人以上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被谈话人可以根据通知书所列主要谈话内容写出回复材料。谈话要作好谈话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四、纪律规定1.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2.诫勉当年,被诫勉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班子原有成员和被诫勉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3.诫勉期满后,由人事处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属领导班子行为的,视情况对班子进行纪律或组织处理。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4.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5.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篇4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篇5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局党总支管理的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谈话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其他成员。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党总支和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一年一次。

第五条实施谈话前,应当将谈话内容、时间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在谈话中应当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情况。

第六条谈话时,对干部的成绩和优点,应当充分肯定,予以鼓励;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提醒,帮助纠正;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局党组应当在局管干部到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任职谈话。任职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理由;

(二)反馈群众意见,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四)交流任职的,要介绍任职单位有关情况;

(五)听取本人的意见。

第九条任职谈话由局党总支或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局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二)作风不实,弄虚作假,或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四)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有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隐瞒应当报告事项的;

(七)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当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八)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

(九)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第十二条进行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本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当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做出说明。

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有专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并签名。第十三条局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对被诫勉谈话人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局纪检组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7

昌邑区社区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试 行)

为加强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深入开展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积极探索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大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各社区的具体实际和街道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有机融合,努力构建党风廉政教育监督工作新机制,逐步实现社区反腐倡廉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二、谈话对象

社区党支部及居委会成员,以及确需谈话的其他干部。

三、谈话类型

谈话主要分为工作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街道纪工委或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进行谈话。

(一)工作谈话。指街道纪工委为了解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情况,与社区负责人的谈话。每年

进行一次。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认识。

(二)任职谈话。指街道纪工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社区干部的谈话。凡新任的社区干部,都要在组织决定宣布后就任新的职务时,接受街道纪工委负责人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三)诫勉谈话。指街道纪工委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经初核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社区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街道纪工委针对个别社区干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社区班子及社区干部的谈话。

四、谈话内容

(一)工作谈话:主谈人应通过谈话了解社区班子及本人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街道决议、决定的情况;社区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社区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任用干部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省、市、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本人对加强党 2

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主谈人应针对社区的工作情况或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或某一社区干部自身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五、注意事项

(一)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既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又要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街道纪工委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3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进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政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四)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街道纪工委提出建议,经领导同意后,开始实施。重要的谈话,应由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六)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街道纪工委。

六、措施要求

全面实行社区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协调各方,形成合力。街道纪工委要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会同组织、宣传部门,督促检查各社区认真落实廉政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对干部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有关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搞拉票活动等不遵守纪律要求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以及审查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七条诫勉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县委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对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实施诫勉后,县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期后,县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7),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

2.提醒函 3.函询通知书 4.谈话诫勉记录表 5.诫勉书

6.解除诫勉通知书

诫勉谈话制度 篇9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督促干部廉洁从政。通过与干部进行谈话,沟通思想,交流看法,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动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二、谈话对象:教育局全体干部

三、谈话的具体内容:

(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公室决定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办公室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接受党内监督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本科室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方面的问题。

(六)有关外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一般 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需要进行了解和说明的问题。

(七)有关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问题。

(八)有关未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的问题。

(九)有关对待来来办事及上访人员态度粗暴、恶劣的问题。

(十)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汇报,擅自作决定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程序与层次:

由教育局纪检主任根据各股、办、室的实际情况,根据掌握的线索,亲自与股、办、室负责人或一般干部谈话,股、办、室负责人主动与本股、办、室干部谈话,谈话要有记录,谈话对象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的问题,应及时向机关领导反馈说明,需要及时纠正或处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办领导。本办领导根据谈话人认识及态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召开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对被谈话人予以责任追究。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10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诫勉谈话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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