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24-04-23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7篇)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销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六条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张吉利、王微、孟晓冰、肖俊斌、张莉丽。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限如下:

(一)股东 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二)股东 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股东 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股东 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五)股东 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货币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分期实缴到账,以上出资在实缴过程中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实缴到位、到账的,应当在承诺实缴期限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新的认缴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对以上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以及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

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权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张吉利。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三)经理姓名: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姓名: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兼经理 付吉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长期。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2

作为一家全国集团性软件企业,合明软件是中国领先的业务流程管理软件BPM/OA及金融业核心监护系统HMCS的软件供应商。公司创始人员是多位资深软件开发专家及管理咨询顾问,他们在管理软件及应用软件领域有长达10-20年经验,在知名外资IT公司有超过10年工作阅历。目前,合明公司已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大型企业及政府机构提供过优质的IT服务。而年轻的广州公司目前的客户也已经涵括了广东移动、中国平安、南方航空等大型用户。

广州合明副总经理喻鹏说, 一个软件企业如果要发展壮大, 两方面因素必不可少:一是拥有大型行业客户群, 二是企业本身必须具有核心竞争力。他认为第二点尤其重要, “软件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核心产品, 而不是靠销售代理别人的。”对于喻鹏来讲, 银盾T24便是这样一个核心产品,是属于广州合明自己的“孩子”。

谈到新产品银盾T24核心监护系统(以下简称“银盾T24”)的创意和研发过程,喻鹏说,自己只不过是一个在沙滩玩耍的小孩,偶然间发现前面有个发光的亮点,于是沿着这个亮点走过去,竟然捡到了一颗珍珠。

好想法推动未来

在广州合明成立之前,总公司业务流程管理软件Purus已经在政府、企业、通信等领域广泛推广,这些客户包括Sony, Lucent, Coca Cola, Johnson&Johnson, Fujixerox,以及中国网通、上海电力、中国石油等。经过多年发展,Purus软件产品线已经成熟、业务稳定,因此公司希望能找到新的软件产品,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广州合明团队喻鹏等多位成员曾有过相关的从业经历,对主机系统等了解颇深。因此喻鹏心中出现个大胆的想法:为什么目前市场上只有针对系统层监护的软件,而没有好的针对主机硬件、应用层监护软件呢?如果硬件故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展示,出现问题就不能第一时间被发现并解决,那么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还有对应用层监控点(例如交易状态、流水号负荷、柜员/网点签到签退状态等)监控的不到位,他决定从此处着手开发新产品。

但是,说起容易做起难。目前国内正在使用的主机几乎都是在国外生产的,要开发这样一款针对多种监护于一身的软件,该从何做起?喻鹏说:“当时的情况可谓是两眼一抹黑,我们只是有个好想法,因此只能是摸索着前进。”研发的路途上随时会遇到可能误入歧途的岔道口。所幸,“我们摸到了正确的方向。”喻鹏补充道。

依托总公司的技术力量,在整个团队的齐心协力奋斗之下,广州合明花费近一年的时间便取得了重大进展,银盾T24核心监护系统成功问世。“这在监控领域不能说是第一位,至少也是首屈一指的。”喻鹏对自己的产品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那么银盾T24究竟好在哪里?

该产品不仅能够实时监控并主动捕获来自硬件、系统、应用层的故障信息,并通过短信、邮件、浏览器等方式展示出来;同时它会与企业已经采用的IT运维管理系统(如工单系统)结合,便于问题的跟踪、统计。具体系统架构如下图所示。

好品质赢得口碑

银盾T24初出茅庐便与国内某跨区域经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功牵手,合作的机缘不可谓不巧。

该银行的核心是多台IBM主机,通过值班室操作员监控主机系统,管理员不定期巡检并通过硬件控制台HMC来查看硬件层故障。不巧的是,主机电源在国庆期间出现问题,故障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上报;2小时后主机第二路电源也发生故障,致使核心系统瘫痪了大约4个小时,给该银行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于是这次事故成为该银行选择银盾T24核心监护系统的直接原因。

但喻鹏认为“即使没有这次事故,我们的合作也是水到渠成的事”。这源于他对自家产品的信心十足,为此他详细地为我们讲解了该产品使用前后的情况对比。

他首先总结了人工监控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值班室需要操作人员7×24小时值班守护,这将大大加重操作员的劳动力,人力资源消耗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并且硬件层及应用层故障主要靠管理员人工巡检,故障被发现时间滞后。二是一些监控点是通过编写脚本方式生成告警信息,但由于监控点过于分散、生成的告警信息不全、不方便查看等原因,造成管理上的很大不便;这些问题从发现到解决,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关键设备出现故障时不能及时被发现并修复,将给客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使用银盾T24核心监护系统后,以上问题可迎刃而解。因为该产品有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实时,二是及时,归纳起来就是三个字:抢时间。它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将故障上报,为修复工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通过下表大家会一目了然。

通过上表不难看出,该款监护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实时监控,也就是它的后台服务监控程序实时监控并主动捕获故障信息,这就节省了三部分时间:巡检发现故障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分析的时间。同时,中文化的信息展示让管理人员一目了然;而且无需手动操作硬件控制中心(比如HMC或Console),避免了手动操作硬件控制台带来的高风险,比如误操作硬件控制台对系统带来严重后果,如关机等;还有一个关键点在于,通过监控交易与应用,提前预知了金融信息系统的不稳定原因所在。

但是有些企业担心与原有监控运维系统不兼容,喻鹏表示“这没有问题”,银盾T24研发时他们也考虑到这一点,通过建立自己的故障信息库(支持DB2, Oracle, SQL Server),并把该库开放给第三方,这样银盾T24与其兼容性迎刃而解。目前银盾T24系统可支持大型主机系统Z/390, AS/400;IBM AIX, HP-UX, SUN Solaris等各种UNIX平台,以及Windows NT/2000/XP, Linux等各种操作系统平台。

喻鹏对广州合明的未来充满憧憬。2011春节后,银盾T24中标某省地税核心系统;另外,公司搬到广东软件大厦,不仅办公环境更好,而且可享受更多软件企业优惠。同时他也透露,正在开发的某特定行业软件目前已完成80%以上,并正与该领域的最大客户进行接触,如能成功,将作为该客户的核心系统之一,潜力不可估量。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3

总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成员 ······································································ 2 第三章 组织制度及机构设置 ················································· 3 第四章 换届及其述职制度 ···················································· 6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科联)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的面向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的学术型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弘扬丁颖科学精神,积极发展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能力为宗旨,秉承创新、专注、严谨、奉献、联合的精神,立足于学生学术发展和学校的科研建设。通过组织和指导学科竞赛和科研实践,推动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科技创新建设,为构建学术型综合性大学,培养全方位、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精神倡导平等、合作、竞争。校科联的每一位成员在组织工作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校科联成员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同时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上互相竞争,共同成长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发展目标是:时刻把握科技动向,时刻迎接挑战,坚持兼容并蓄、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工作精神。在竞争中不断成长为创新型、服务型、专业化、精英化的学生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指导、组织各类校级及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的开展和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的实践团队,建立科技创业基地。

(二)打造高层次、高水平、跨学科、跨年级的技术团队和管理的团队,实现精英学子专家培养计划、国际知名高校交换生计划,建立学生精品课程等。

(三)整合学校各单位的人力资源、实验资源和社会资源,建设学生实验基地,建设专业的导师团队,打造现代化实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类各科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重点推动“科技学术节”和“丁颖科技创新与创业计划”等校际学术科技活动的品牌建设,为“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的竞赛和“创青春”创业大赛培育项目。

(五)增加大学生创业的实践机会,促进研发、管理、营销相结合,孵化具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技术背景和学校特色的小型企业。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校科联成员的选拔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以及道德素养。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维开阔,具有创新精神,善于学习。

(四)尊重他人,团队合作意识强。

(五)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六)热爱学生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七)善于与同学交流,具备良好的人际基础。

第八条 校科联成员的权利:

(一)在校科联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校科联组织、管理和工作的权利。

(三)有参与校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接受校科联各部门培训的权利。

(五)有参与组织评优,接受组织奖励的权利。

(六)有自愿退出本组织的权利。

(七)有弹劾主席团成员以及部长的权利。

第九条 校科联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校科联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校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

(三)在组织中努力提升自我素养,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并为组织成长出谋划策,贡献自身力量。

(四)团结组织成员,构建和谐科联。

(五)关心组织工作,熟悉组织业务,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

(六)时刻注意维护校科联的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及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组织机构是校科联的领导核心,负责校科联的总体工作。校科联由导师团、主席团、中心执行主席和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以及干事组成,由校团委专职教师担任本会的指导老师。

(一)导师团

1、对校科联的发展做出前景规划;

2、指导并监督校科联的日常工作。

(二)主席

1、负责制定组织发展计划,并指导各中心及部门进行组织内部建设;

2、统筹组织各项工作,并向指导老师沟通工作情况;

3、作为校科联形象代表出席各种正式场合;

4、主席的工作对校团委、校科联以及全校同学负责。

(三)副主席

1、分管组织职能,并管理相应中心及部门的工作;

2、协调各中心及部门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代替主席指导组织工作;

3、制定组织可持续发展计划,作为主席的智囊提出各项意见和建议;

4、副主席的工作对对校团委、校科联、主席以及全校同学负责。

(四)部长

1、年初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年终进行部门工作总结;

2、指导部门工作,合理分配副部长以及干事的工作任务;

3、了解干事对该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调整部门工作;

4、注意部门成员的培养,为组织锻炼储备人才,培养部门良好的合作氛围;

5、部长的工作对其中心执行主席负责。

(五)副部长

1、配合部长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完成部长交待的各项任务;

2、及时把本部门的情况反馈给部长;

3、了解干事反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4、在特殊情况下代理部长指导部门工作;

5、副部长的工作对部长负责。

(六)干事

1、认真完成部门工作,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的指挥;

2、积极参与校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其顺利开展;

3、踊跃参加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4、根据平日工作所得,可向部长反映部门改进意见,促进部门工作完善。

第十条 校科联的日常工作由导师团指导。校科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中心(下设办公室和财务部)、宣策中心(下设宣传部、策划部、新闻部和竞赛部)、创业中心(下设项目部、市场部和运营部)、研发中心(下设自然科学部和社会科学部)、数据中心(下设网络部),并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日常工作。

(一)行政中心 办公室

1、拟定好校科联的章程和制度,负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实施;

2、每周安排会议记录员做好全委会的会议记录;

3、管理办公室物品并购置好办公用品;

4、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5、合理编排办公室值班事项及各活动的摆摊值班;

6、做好组织的外部联系,负责科联内部的飞信通知。

(二)宣策中心 宣传部

1、负责校科联与公司活动策划工作的全面掌控,包括组织、参与、指导活动策划方案的制定,活动计划的审定,完成活动推广的整体策划创意、设计与提报,并指导专案策划与设计,配合完成日常推广宣传工作;

2、对科联内部、创新创业论坛活动、科技学术节活动等大型活动进行策划,对科技作品获创业领域的产品进行包装以及市场营销。

竞赛部

1、负责举办学校科技创新与创业类比赛,包括举办“丁颖杯”并组织评审工作,挑选优秀作品参加“挑战杯”,为备战“挑战杯”的队伍提供服务;

2、组织举办“丁颖杯附加赛”等品牌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校学生提高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三)数据中心 网络部

1、校科联官网服务器与数据中心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

2、把校科联网站作为对外展示校科联的窗口和平台,宣传校科联;

3、加强对于部门成员的培训,积极进行项目实践,增进他们的综合能力,以便更好为网络部和校科联服务。

第四章 换届及其述职制度

第十一条 为使校科联持续发展,每次招新完毕之初,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联合会总章程并发放给每位成员,全体成员需严格按照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每次换届之后,各部门统一整理其部门资料存档,并传给各位新任部长,由新任部长负责传承资料。

第十三条 为使校科联自身得到充分的发展,本会章程每年修订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联合会制定,解释权属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联合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联合会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4

多火网络科技软件开发解决方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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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火网络科技软件开发解决方案

1.卓越的界面体验:桌面式 B/S系统界面设计,在浏览器上为用户提供类似桌面软件操作的强大功能和易用性;

2.快捷的数据交互:充分采用ajax,http异步传输技术,让系统的流畅性和效率跟传统软件相比达到质的飞跃,非凡的用户体验;

3.灵活的模块设计:角色和业务流程等高度可配,模块间低耦合性,满足企业管理模式自由变更的需求,应对日常变化多端的业务情况;

4.优化管理流程:按照企业实际需求定制设计软件功能,并负责对企业使用人员做培训,改善和规范企业管理流程;

5.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数据维护、数据仓库建设及报表(日报、月报、季报、年报等)设计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向数据要效益的科学决策方案。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5

在如何保证软件的可信性方面,形式化理论和软件验证技术获得了持续关注。例如,图灵奖得主霍尔提议将验证过的软件(Verified Software)作为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重大挑战性问题,希望能像人类基因组计划那样,通过国际合作取得重大进展。国际著名刊物(理论计算科学)的两辑之一就是关于程序设计理论的讨论,特别是形式语义、形式验证。图灵奖得主迪杰斯特拉、霍尔、米尔纳、伯努利等人都在程序设计领域采用各种形式化方法提高了程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例如,霍尔的顺序程序的公理化理论通过前后置断言,给出了顺序程序的部分正确性和完全正确性的形式推理系统。程序分析和验证技术在近几年取得了一些突破。

目前的可信软件研究是从软件正确性、可靠性、安全性、生存性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软件形式化理论和验证技术、可靠性工程、网络信息安全等领域均有针对若干可信属性的研究。但是软件可信性不是正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生存性等性质的简单相加。相应地,可信软件研究也不是对已有的各种软件属性研究进行简单的综合。首先,由于软件系统越来越复杂,软件可信意味着软件行为可信、环境可信性和使用可信等不同层次的可信要求,而局部的可信并不一定会导致全局的可信。系统的可信属于涌现类的性质,如何从整体上度量、获得并保证可信性将是非常困难的。其次,不同可信属性之间可能彼此冲突,并且不同层次之间也可能会冲突,如何最优化地协调与取舍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最后,当软件可信性成为研究目标之后,必然要针对“可信”性质建立分析、构造、度量、评价体系,使得可信性能够在软件生产活动中被有效地跟踪控制和验证实现,这也对现有的计算理论与技术体系提出了挑战。需要强调的是,要达到软件可信的目标,需要对软件系统开发的整个生命周期(需求分析、可信算法设计、软件设计与实现、测试与验证、运行维护等)的各个阶段进行全面而统一的研究。用户对软件可信性的认可还有一个积累和沉淀的过程,在软件运行过程中,软件可演化特征也是现有静态分析、测试技术无法应对的。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已有的经验表明,若软件开发过程中过于依赖开发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则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而软件动态行为的论述又难于验证。这就促使了许多软件工程研究人员开展实证软件工程(Empirical Software Engineering)研究,该研究旨在以数据和证据来验证关于软件的论断,但目前实证软件工程研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①在案例研究和数据收集过程中仍然依赖于人的参与,软件开发过程和软件系统的动态行为往往不具有可重复性;②研究目标局限于技术层次,旨在验证某种技术的有效性,而忽视了软件开发过程和软件系统动态行为可能存在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6

科箭总经理刘斌认为,制造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于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有着不同的关注点,从供应链执行的角度来看,前者是需求方,后者是运输的执行方,两者的运输管理需求可以基于同一个系统平台实现。

记者目前国内市场的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有何特点?

刘斌:从需求角度来讲,目前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主体可分为制造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两大类:其中,制造企业进行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供应链优化,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基于业务开展的基本需要,相比之下,前者对运输信息管理的需求明显多于后者。

目前制造企业常规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ERP系统,该系统主要围绕生产制造活动提供信息化管理手段,具有订单管理、生产制造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功能模块。但对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管理以及下游的销售管理,特别是产品从工厂到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物流管理,ERP系统显得比较薄弱,需要用到专门的运输管理系统。

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一方面国内大多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近年来物流公司营运车辆的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从最初的完全自有车辆到与司机共同拥有车辆,从自有车辆到与社会车辆共存并行,再到完全采用社会车辆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对整个物流过程进行管理,就需要有一套系统借以实现从货物出仓库直至到达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可视化管理。

另外,近两年,由于各地新建的物流园区数量明显增长,对物流管理平台,特别是运输信息化管理平台的需求进一步凸显。

记者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产生对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刘斌:基于对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物流运输成本、管理承运商等方面的考虑,制造企业的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需要具体表现在:(1)制定运输计划;(2)实现运单和货物的在途跟踪;(3)运费结算及成本分摊;(4)对承运商的送货及时率、差错率、交货周期、运输成本等KPI考核;(5)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这些也是运输管理系统(TMS)应用的关键点。

相比之下,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必需品”,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其采用信息系统的动力通常是源于客户(制造企业等)的要求,最终目标是通过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将运输计划、运输过程、运费结算等物流运输过程清晰、详尽地呈现给客户,客户能够可视化地追踪货物,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记者您如何看待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刘斌:不同行业基于自身特点,对物流运输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和实现方式存在差异。例如,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快递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目前,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可以实现对货物处理过程的可视化跟踪,实时获知货物的最新信息。对于这类应用,除了传统的GPS,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APP软件等信息技术手段,将货物、承运商等的最新信息提供给物流管理者。比如,司机也可以通过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APP,实现到货、提货、在途跟踪、货物签收,还可以利用手机的拍照功能,将回单(POD)上传至系统,从而完成整个运输执行的过程。

在冷链物流中,无论是制造企业还是第三方物流企业,都需要知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通过使用基于RFID技术的温度传感系统,可以实现对运输配送过程中温度变化的监控,这也是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内容。

同时,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帮助企业在运输单量大的情况下,从系统计划层面进行快速、合理的车辆调度,节约运力。

以上这些都是通过运输管理系统(TMS)和一些外部的设备、计划系统整合实现的。

记者围绕企业物流运输信息化建设需求,科箭能够提供哪些系统和解决方案?

刘斌:针对企业物流、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运输公司、货代、等行业对运输管理的需求,科箭自主研发了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是通过工作自动化、运输路径优化、承运商招标和运输方式的选择等途径,帮助客户实现运输优化,降低运输成本。同时可以开放系统平台,让货主、承运商及司机通过Internet、GPS或手机等移动设备实时追踪货物等。对于不同的使用主体,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的功能有所不同。

对于制造企业而言,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支持多公司或多实体从订单、计划、执行、结算和成本分摊的运输过程管理,并可通过GPS和手机实现在途跟踪及POD管理。具体包括物流运作的全面协同、运输流程自动化、承运商及路线优化、运输过程可视化、运费管理自动化等功能。

对于第三方物流而言,PowerTMS运输管理系统支持公路整车、公路零担、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并支持自有及外包车辆的管理和多种计费方式具体应用包括运单管理、设备及司机管理、调度/装载管理、跟踪管理、结算管理、GPS集成、车队管理、条码扫描、移动应用等。

记者请您结合实际项目介绍科箭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给企业带来的价值。

刘斌:科箭的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在电子高科技、医疗、食品/分销、第三方物流、汽车等众多领域都有成功案例。可以说,应用该系统有助于企业提升供应链反应速度和透明度,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均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同时,对于集团企业客户来说,以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为基础构建的物流运输平台还帮助其实现了物流业务和资源的整合,在打造高效快捷物流运输体系的同时,降低了总体物流成本。

DACHSER(德莎)集团总部位于德国,是一家全球物流服务供货商。德莎物流中国公司专注于汽车行业,是大众的主要合约物流供应商,提供零部件入厂物流的仓储(VMI)及运输(MILK RUN)综合服务。2012年实施科箭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并整合IBM计划引擎,从而建立了运输成本优化模型,自动规划MILK RUN线路和车型安排,外协运力调配和执行跟踪管理,并与车辆配置的移动GPS设备整合监控,以最少的人力配置和自动化系统支持高端复杂的运输配送业务。

科箭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P&G)的合作项目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宝洁公司基于Power TMS运输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物流平台(LMS),从而实现中国区促销品物流运输需求的协同管理。LMS系统基于预设运输方案将运输任务分派到物流服务商,后者反馈执行信息并与P&G完成结算。同时该平台将整合SAP ERP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为供应链各方提供包括库存分配、配送计划、运输执行、在途跟踪、质量控制、节点签收、POD及运费确认等全程物流运输信息。记者您如何看待TMS的发展趋势?有哪些相关技术值得关注?

刘斌:随着企业对ERP系统的普及和深入应用、物流供应链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对物流行业的直接推动,相信未来3~5年,TMS在中国市场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技术发展和应用趋势方面,我认为未来移动互联网会跟物流供应链实现更加紧密的结合,RFID技术的应用也会更加普遍。比如在冷链物流等一些特殊领域,需要知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这就要用到RFID、GPS等技术,完成温度信息的实时采集和传输,从而实现对冷链运输过程的在途管理,这些都是TMS结合新技术的一些延伸应用。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7

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0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附 案例评析: 人物名称构成文字作品的条件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建院一周年发布典型案例之案例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50房间。

法定代表人邢山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振东,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潇元。

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2号楼四层0401房。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147房。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B座605E。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

上述各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各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慧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动卓越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昆仑在线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万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振东、张潇元,被告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钢、王慧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动卓越公司诉称: 一、三被告开发并运营的移动终端游戏《超级MT》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一,被诉游戏的名称及其中五个人物名称侵犯了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on line》、《我叫MT 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该动漫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七彩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七彩公司)。该公司将对该作品改编成游戏的权利,以及对该作品及其要素独占使用的权利均授予原告。

基于七彩公司的授权,原告对于《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其中“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等享有文字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开发和运营的游戏命名为《超级MT》,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改编权。三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被诉游戏客户端下载,亦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被诉游戏中五个人物形象及游戏APP头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游戏中的前述五个人物形象系在动漫《我叫MT》中相应人物形象的基础上重新绘制而成,上述游戏人物形象已形成新的改编作品。原告对该五个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被诉游戏客户端下载,在被诉游戏中抄袭原告游戏中前述五个人物形象,且将原告游戏中的呆贼形象作为其游戏APP头像。三被告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五个人物形象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二、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开发和运营的《我叫MT》游戏在业内享有广泛知名度,获得众多奖项,并且拥有上千万玩家。原告的《我叫MT》游戏名称及其中的五个人物形象名称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三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游戏《超级MT》不仅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此外,三被告在其对游戏的宣传中亦充斥大量《我叫MT》游戏的创作元素,误导公众和消费者。被告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在对其游戏的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游戏人物相似的形象及含有原告游戏名称《我叫MT》的宣传用语,且其游戏的APP头像抄袭了原告游戏《我叫MT》中的呆贼形象。被告此种行为会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游戏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误导公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被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使其获得巨额利润,并同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据此,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三被告在新浪网、网易、腾讯网、搜狐网、17173、techweb媒体及昆仑游戏官网、《超级MT》游戏内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犯著作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5、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犯著作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10.5万元;

6、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10.5万元。

被告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共同辩称:

一、原告不享有独立的诉权。

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游戏《我叫MT》来源于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但依据原告与七彩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原告获得的仅是对作品的非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人不具有独立的诉权,因此在七彩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原告不得单独提起诉讼。

文化部相关查询备案表中显示《我叫MT online》的运营商为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见,原告并非游戏《我叫MT》的唯一运营商,其不能单独享有该游戏的经营利益,据此,针对不正当竞争这一诉由,原告亦不享有独立的诉权。

二、第二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指控三被告实施的行为均是与移动终端游戏《超级MT》相关的行为,但第二被告与该游戏并无关联。《超级MT》游戏官网下端虽有第二被告的标注,但该标注仅是用以推广快乐游的友情链接,第二被告是快乐游网站的运营商,其并未参与该游戏的开发及运营,故第二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三、原告对游戏《我叫MT》、游戏名称、五个游戏人物名称及形象均不享有著作权。

首先,原告对游戏《我叫MT》不享有著作权。

原告虽主张游戏《我叫MT》系源于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属于对该动漫的改编。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七彩公司为《我叫MT》动漫的著作权人,因此,七彩公司无权授权原告对该动漫进行改编,相应地,原告依据七彩公司与其所签合同,亦无法获得相应著作权。

即便七彩公司享有《我叫MT》动漫的著作权,但该动漫本身亦为改编作品,原告虽获得改编者七彩公司的授权,但其并未获得原权利人的许可,因此该游戏属于侵权游戏,原告对该侵权游戏亦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我叫MT》动漫名称及五个人物名称均不构成文字作品,原告主张其对上述名称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五个人物形象系改编作品,但将上述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的相应形象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并未存在实质性区别,据此,上述人物形象未构成改编作品,原告主张其对上述五个形象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四、第一、三被告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游戏中并无原告所指控的游戏人物名称及形象,即便原告所主张人物名称构成文字作品,人物形象构成改编作品,两被告亦未实施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虽提交了侵权公证书,但该公证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真实性无法确定。该公证书显示,公证员在使用手机下载《超级MT》游戏时,并未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因此,该手机中存在预置其他游戏的可能性,仅依据该公证书无法证明该手机中所安装游戏确为被告游戏《超级MT》。

五、第一、三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我叫MT》的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均未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自身具有强大的研发和运营能力,无搭他人便车之必要,且在宣传过程中明确指出该游戏来源于被告,因此,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告行为未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告在宣传过程中虽采用了《我叫MT》原班人马配音这一用语,但因该宣传用语系被告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且在宣传中明确指出游戏出自被告,因此,该行为并非虚假宣传行为。此外,原告指控的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亦均不成立,故被告的行为均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第一、三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且被告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告著作权权属有关的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对《我叫MT》游戏享有著作权,且该游戏系对在先动漫《我叫MT》的合法改编,提交了其作为乙方与七彩公司(甲方)签订的许可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针对的作品为动漫《我叫MT》。

该协议第二条载明,原告享有“(1)在全球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改编授权作品、使用授权作品或任何授权作品要素研发编制合作游戏的手机游戏和网页游戏版本,以及出版(包括委托出版)、运营(包括与第三方合作运营)和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等游戏的一项独占许可(授权作品独占许可)”。

该协议第六条载明,“在授权期内,甲方在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其他第三方公司或者甲方自己开发根据授权作品改编而成的与合同游戏不同类的游戏作品”。

为证明七彩公司为动漫《我叫MT》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七彩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就《我叫MT》动漫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该登记证书同时载明七彩公司的上述权利系受让于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完美公司)。

为证明七彩公司的权利来源于成都完美公司,原告提交了成都完美公司(甲方)与七彩公司(乙方)、周彬(丙方)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有关动漫《我叫MT》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该协议第一条载明“作品及其中全部动漫形象(包括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创作完成部分以及签订后后续创作至作品全部创作完成时所包含的作品全部内容、作品内容任何及全部动漫形象)的著作权自甲方全部永久转让与乙方”。被告对前述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依据原告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了上述作品登记证书所附作品原件。鉴于该作品为动漫作品,而原告主张的仅是其中五个具体人物形象,为了便于比对,经各方当事人确认,从中选取了五个人物的若干形象作为比对基础。(具体形象见附图一)

原告主张其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系对前述动漫中相应五个人物形象的改编,为证明这一主张,其提交了(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8827号公证书(简称第88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于原告游戏中的“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形象进行了截屏。(具体形象见附图二)。各被告认可上述五个形象来自于原告游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授权许可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及附件、第8827号公证书、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二、与被诉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各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了第88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邹德龙在公证处使用其手机通过“91助手”下载安装了被诉“超级MT”游戏,在该游戏的APP截图上有游戏人物头像显示,原告主张该人物头像抄袭原告游戏中的“呆贼”形象。(具体形象见附图三)

在游戏进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分别对陆续出现的“小T”、“小德”、“小馒”、“小劣”、“小呆”人物形象进行截图。(具体形象见附图四)

庭审中,第一被告昆仑乐享公司认可其是被诉游戏《超级MT》的开发商,第三被告昆仑万维公司认可其是被诉游戏《超级MT》、昆仑游戏网站的运营商,但各被告均否认第二被告与该游戏的开发及运营有关。

第二被告为证明其并非被诉游戏《超级MT》的官方网站的经营者,提交了网站的备案查询表,该查询表显示,该网站的运营商为第三被告昆仑万维公司。

但在被诉游戏《超级MT》的官方网站网页下端显示有“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此外亦显示有“快乐游 适合18岁以上用户”字样。

第二被告为证明其系快乐游网站的经营者,提交了网站的备案查询表,该查询表显示,该网站的运营商为第二被告昆仑在线公司。

以上事实有第8827号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网站备案查询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一)与《我叫MT》游戏的经营有关的事实

在游戏《我叫MTonline》的APP Store下载界面中显示有LOCOJOY.LTD字样。在游戏《我叫MT》的官网网页底端显示有“LOCOJOY 卓越游戏 荣誉出品”、“copyright 2009-2014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字样。原告主张上述事实说明其系上述游戏的经营者。

各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并非该游戏的唯一运营商,并提交了文化部的查询备案表。备案表显示,《我叫MT online》的运营商为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原告称该公司仅为备案单位,未参予原告游戏的开发及运营。

以上事实有APP截屏、官网网页截屏、查询备案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各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原告提交了(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8375号公证书(简称第8375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47号公证书(简称第2514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中记载了被诉游戏官网及相关第三方网站的相关内容。原告主张上述内容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被告游戏的APP头像,主要体现在《超级MT》游戏官网网页。二是宣传用语,具体包括:“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配音”、“我叫MT动画原班人马打造”、“MT原班人马打造 《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小小兽人》与《我叫MT》动画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并正式更名《超级MT》 《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

各被告为证明上述内容系如实宣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动画团队与配音合作合同》及付款凭证。该合同显示,甲方(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聘请乙方(刘臻)旗下配音团队八个主要成员(奶茶超人、YOYO超人、CBI、夏一可、Zeta、林熊猫、沐雪、小轩)为甲方旗下手机游戏《小小兽人》完成配音。此外,该付款凭证中显示已向刘臻付款。

2、奶茶超人、林熊猫、CBI、沐雪、桃宝的新浪微博网页打印件。上述网页中有关前述人物的介绍均提及其曾给动画《我叫MT》配音,并在其微博内容中提及为《超级MT》配音。

原告对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无异议,但认为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刘臻是否为林熊猫以及其是否有权代替其他配音成员签署配音合同。

以上事实有第8375号公证书、第25147号公证书、配音合作合同、微博网页打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行为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其游戏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其在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所获得的近百项荣誉证书和奖杯,其中二十多项奖项直接体现“我叫MT”游戏名称,颁奖单位包括大众网络报、搞趣网、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中国优秀制作人评选大赛专业组、优视网、骄阳网、360手机助手、游久网、新浪游戏、766游戏网、中国青年网、达派手机助手、威锋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等。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游戏安卓上线时间为2012年12月,IOS系统上线时间为2013年,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认可原告游戏的上线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原告称其用以证明各被告侵犯著作权及虚假宣传的证据,亦同样用以证明各被告具有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

各被告主张MT为游戏的通用名称,其对该名称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并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中可见五个包含“MT”的游戏名称,分别是:2010年7月28日上线的《MT大冒险》;2013年4月3日上线的《MT大富翁》;2013年6月9日登记的《MT英雄传》、2014年3月17日发表的《MT三国网络游戏软件》、2014年11月2日上线的《MT传说红龙穴之谜》,其中前两款游戏介绍中均提及其是以动画《我叫MT》为背景的游戏。

以上事实有获奖证书及奖杯、网络搜索页、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其他事实

为证明本案的合理支出,原告提交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一张。该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额为20万,首笔律师费为12万,律师费发票中显示金额为12万元。此外,还提供公证费发票共四张,总计6260元。

上述事实有《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据此规定,在专有许可或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被许可人才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即著作权法并不排除著作权人通过与被许可人的合同约定,许可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因原告与七彩公司针对动漫《我叫MT》所签授权许可协议第二条明确载有“独占许可”的表述及相关约定,因此,该协议可初步证明原告针对动漫《我叫MT》(包括动漫名称及人物形象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

虽然各被告主张该协议第六条第四项足以说明原告并不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但该条规定的内容为“在授权期内,甲方在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其他第三方公司或者甲方自己开发根据授权作品改编而成的与合作游戏不同类的游戏作品”。因这一约定意味着,如果七彩公司自行或允许第三方开发动漫《我叫MT》,均应经原告书面同意,故其不仅不能否认原告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反而明确了该权利的具体内容。鉴于此,各被告依据上述约定认为原告不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并进而针对侵犯著作权这一事由不享有独立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不正当竞争这一诉由,原告是否享有独立的诉权,取决于其与该诉由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基于市场经营行为所获得的经营利益,而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经营利益系其对涉案游戏《我叫MT》所享有的利益。在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开发并运营了这一游戏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为该游戏唯一的开发及运营商,其与该诉由均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有权针对他人损害这一经营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各被告认为原告并非游戏《我叫MT》唯一的开发及运营商,故针对这一诉由不享有独立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第二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因在网页下方标注经营者名称是网站通常作法,而被诉游戏官网网页下端显示有第二被告名称“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上述标注足以认定第二被告系该网站的经营者,其与被诉游戏的下载及经营等行为具有关联关系,应对与上述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各被告认为第二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各被告虽主张该网页下端的第二被告名称旁边有“快乐游”的标注,因此该网页中对于第二被告的标注是基于对第二被告所经营的快乐游网站的推广。但这一解释显然过于牵强,不足以对抗网站经营者通常标注方式所具有的证明力,亦不足以排除第二被告与被诉游戏官网的关系。各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文字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原告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对《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的主张是否成立,其前提之一在于上述动漫名称、人物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该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构成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前提,亦是作品的本质属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而非抄袭他人。独创性首先要求该表达系作者独立完成,即表达源于作者。其次要求表达要有创作性,即要求体现作者的个性。

对于名称、标题等词组或短语而言,判断其是否有创作性,应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于作者不具有选择与安排空间的词组或短语,因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合”,故不被认定有创作性。普通的或者常用的词组或短语,亦不具有独创性。

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一个词组或短语如果不能给予读者一个确切的意思,不应认定其有创作性。

具体至本案,对于“我叫MT”这一动漫名称而言,因“我叫……”这一表述方式是现有表述方式,而“MT”亦属于常见的字母组合,因此,“我叫MT”整体属于现有常用表达,并非涉案动漫作者独创,不具有独创性。

至于“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而仅仅看到上述名称的情况下,显然无法对其所表达的含义有所认知。因此,上述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虽然公众在结合动漫《我叫MT》的情况下,足以知晓上述名称的含义,但这一认知已不仅仅来源于上述名称本身,而系来源于该动漫中的具体内容,这一情形不足以说明上述名称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

综上,上述名称并未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相应地,原告认为各被告对相应名称的使用行为侵犯其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一)原告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是否构成改编作品。

原告主张涉案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系在动漫《我叫MT》的相关形象上进行创作而形成的改编作品。改编作品是指在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的情况下进行独创性劳动而形成的新作品。可见,判断原告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的关键在于,该五个人物形象是否是在原有动漫形象的基础上,经过独创性劳动而得到的新作品。鉴于原告主张涉案游戏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而美术作品强调的是作者在作品造型上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应考虑的是原告涉案游戏形象在造型上是否具有新的独创性的表达。

因无论是《我叫MT》动漫人物形象,还是原告游戏人物形象,均系由面部形象、服装及武器三部分构成,故对原告游戏人物形象是否构成改编作品,本院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面部形象方面:

动漫《我叫MT》与游戏《我叫MT》中各自五个人物形象在人物整体造型、面部线条、五官构造及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

2、武器方面:

(1)人物哀木涕在动漫《我叫MT》中手持长剑与盾牌,但在《我叫MT》游戏中盾牌表面有两个对称的凸起,中间有一圈绿色带圈,该设计在动漫中未出现;

(2)人物傻馒在动漫《我叫MT》中未有武器,在游戏《我叫MT》中身背两紫色镶黄边的刀块;

(3)人物呆贼在动漫《我叫MT》中未有武器,在游戏《我叫MT》中武器为两把略有浪型的小短刀;

(4)人物劣人在动漫《我叫MT》中身背弓箭或长剑,该弓箭的弓的两端为棕色,中间为土黄色。在游戏《我叫MT》中手持弓箭,该弓的两端各有一小截向外的黄色小尖角,弓的中间部分有黄色、红色、绿色长条小段在弓中间点的两边对称分布,该设计在动漫《我叫MT》中未出现;

(5)人物神棍德在动漫《我叫MT》中身背长柄、顶部呈三折浪型的武器,通体为绿黄相间的颜色。在游戏《我叫MT》中身背长柄、顶部呈里面包含十字的正方形的武器,且十字与正方形的交叉点均呈红色。

3、服饰方面:

(1)人物哀木涕在动漫《我叫MT》中有两种服饰:一种是身穿黄色上衣,上衣左侧标有“LV加数字”。另一种是通体黑黄条纹相间,中间有圆形类似金色腰扣的装饰。在游戏《我叫MT》中身穿浅灰色盔甲,镶有黄边;

(2)人物傻馒在动漫《我叫MT》中有三种服饰:一种是身穿上半部分浅粉色加下半部分绿色的服装。另一种是头戴黄白条头巾,头巾黄色部分从脸两边垂下至眼睛下部,身穿浅红色背景上有均匀分布的浅蓝色小块的服装;第三种是身穿以紫色条状为主,系有三颗类似水晶状装饰物的棕色腰带,腰带上配有银色腰扣的服饰。在游戏《我叫MT》中的服饰为头戴紫色发带,中间有两翼加圆形的金色带饰,身穿服装为肩部双层设计,紫色底上大块白色与三个小黄色块分布,镶有黄边,“V”字领,衣服中间部分是金色V字区域,该区域中间有一两端有圆点的横杆,横杆下部类似心形造型,中间两侧均是紫色;

(3)人物呆贼在动漫《我叫MT》中有淡紫色、土黄色上衣以及通体红色鳞片三种衣服。在游戏《我叫MT》中身穿土黄色盔甲,肩部双层设计,底色为土黄色镶有黄边,衣服整体被中间的长条宽格及宽格下部小宽格分为三块,宽格两边有对称的绿色带子。

(4)人物劣人在动漫《我叫MT》中,有三种服饰:第一种是上半部分为棕色,下半部分为浅棕色。第二种是深黄色披风、身穿黑条纹浅绿色背景及下半部分为橙色的衣服、右侧肩部有红白两块组成的肩章。第三种是身穿棕色披风,上部为骷髅头、中间为六个小圆圈呈上下两排对称成列、圈下部是浅灰色有间隔分布的椭圆性装饰的腰带,下部是中间有白边V型的深棕色底的衣服。在游戏《我叫MT》中身穿通体金色的鳞片状盔甲、身披金色披风,若干类似数字六的红色装饰均匀分布披风中间;

(5)人物神棍德在动漫《我叫MT》中有三种服饰:第一种是衣服整体呈三块,两边两块为浅绿色,中间块为淡蓝色底,上面有两个竖状对称分布的六个黄色小圆点。第二种是通体黄色,整体被两个横纹分为垂直三块。第三种是深棕色、黄色、草绿色相间分布的迷彩式服装。在游戏《我叫MT》中身穿通体为土黄色,居中一竖纹,两波浪形横纹均匀分布,两个黄色宽边袖。

以上比对显示,游戏《我叫MT》中五个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对应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无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因此,上述五个游戏形象已具有不同于原作的新表达,原告游戏中的上述五个形象已构成改编作品。

(二)原告对其游戏中五个人物形象是否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据此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原告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完成证明责任。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确认原告享有相应的权利。

由原告提交的其与七彩公司的授权许可协议、七彩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以及七彩公司与成都完美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可以看出,成都完美公司将动漫《我叫MT》的著作权转让给七彩公司,七彩公司则将该作品改编成游戏的权利许可给原告行使,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原告对游戏及其中人物形象的改编系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各被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这一推定,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原告提供的七彩公司与成都完美公司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仅为复印件,各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由于原告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客观上难以提交该协议原件,且有作品登记证书予以佐证。各被告如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则有责任提交相反证据。在各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各被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各被告虽主张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改编,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故对于各被告认为原告不仅应获得七彩公司的许可,亦应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退一步讲,即便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确系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改编,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因即便系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创作的改编作品,亦是作者创作活动的产物,创作者所付出的创作性劳动同样应受到保护,不能允许他人不劳而获,白白占用创作者的劳动。据此,即便原告对游戏及其中五个人物形象的改编未经该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原告对该改编作品亦享有著作权,他人对于上述形象的使用应经过原告许可。各被告关于该游戏是侵权游戏,原告对该游戏及其中具体人物形象不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诉游戏中是否有与原告游戏对应的游戏人物形象。

为证明被诉游戏中确有相应人物形象,原告对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安装使用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虽然该公证书并未记载公证员对于公证用手机进行了清洁度检查,而未进行清洁的手机上存在预置其他程序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公证下载的游戏可能并非被诉游戏,但本院对该公证下载过程的真实性仍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如果公证用手机上所下载的游戏并非被诉游戏,则该游戏通常可能有两种来源:原告为达到本案胜诉目的而专门制作的一款游戏;他人开发的此类游戏。

对于第一种情形,判断该可能性是否存在,开发成本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通常情况下,开发一款此类新游戏需要投入大量费用,而这一费用一般不会低于或明显低于本案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或无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以认为原告有动机仅基于本案而开发一款新游戏。

对于第二种情形,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市场上存在与该游戏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游戏,故亦难以认定公证时手机中所实际下载的内容系他人开发的此类游戏。

综上,虽然原告的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这一瑕疵并不足以使本院对于其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质疑,故本院对这一证据予以采信。

(四)被诉游戏中的相应人物形象与原告游戏形象中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系以原有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改编作品,故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体现在人物的武器及服装上,而非人物面部形象上,因此,本院仅将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装与被诉游戏中对应五个人物形象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T的武器是中间分叉的宽刀,盾牌为长方形,中间是均匀分布的凸起小钉;衣服是蓝底白边。原告游戏中,人物哀木涕均是手持长剑与圆形盾牌,身穿浅灰色盔甲,镶有黄边;

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馒的武器是十字锤,佩带橘色肩章,肩章上均匀分布凸起柳钉,身穿紫色底衣服,两条黄色宽纹,中间大圆形的装饰。原告游戏中,人物傻馒身背两紫色镶黄边的刀块;服饰为头戴紫色发带,中间有两翼加圆形的金色带饰,身穿服装为肩部双层设计,紫色底上大块白色与三个小黄色块分布,镶有黄边,“V”字领,衣服中间部分是金色V字区域,该区域中间有一两端有圆点的横杆,横杆下部类似心形造型,中间两侧均是紫色;

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呆的武器是枫叶式的短剑,身穿大红色与深棕色交叉的衣服,大红色坎肩。原告游戏中,人物呆贼的武器为两把略有浪型的小短刀;身穿土黄色盔甲,肩部双层设计,底色为土黄色镶有黄边,衣服整体被中间的长条宽格及宽格下部小宽格分为三块,宽格两边有对称的绿色带子。

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劣的武器为斧头,衣服为深棕色镶有土黄色边的盔甲式衣服。原告游戏中,劣人手持弓箭,该弓的两端各有一小截向外的黄色小尖角,弓的中间部份有黄色、红色、绿色长条小段在弓中间点两边对称分布,身穿通体金色的鳞片状盔甲、身披金色披风,若干类似数字六的红色装饰均匀分布披风中间;

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德的武器为由若干黄色菱形片相连构成顶部,在顶部下端由绿叶装饰的手杖,身穿黄色下端不规则浪型的上衣,下装为绿色镶黄边的布块。原告游戏中,神棍德身背长柄、顶部呈里面包含十字的正方形的武器,且十字与正方形的交叉点均呈红色。身穿通体为土黄色,居中一竖纹,两波浪形横纹均匀分布,两个黄色宽边袖。

经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被诉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五个对应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并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此外,因被诉游戏的APP头像未显示武器和衣服,因此,其亦未使用原告独创性表达。综上,原告认为被诉游戏中相应人物形象的使用构成对其改编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与该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名称、包装、装璜,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璜。’”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璜的实质为未注册商标,通常情况下,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均可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可见,虽然本案所涉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服务名称,但如果其足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获得保护。

本案中,判断各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原告《我叫MT》游戏名称及涉案五个人物名称在手机游戏服务上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各被告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超级MT》并进行相应宣传的行为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各被告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原告《我叫MT》游戏至少已经上线一年多时间,这一持续时间已足以吸收到相当多的游戏玩家。因对于手机游戏而言,游戏玩家的数量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证明该游戏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故在结合考虑该游戏已获得数十奖项,且颁奖方包括协会及众多的游戏网站等因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相关公众足以依据原告《我叫MT》游戏名称及涉案五个人物名称识别该游戏的来源,上述名称已构成原告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各被告虽然主张“MT”系游戏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有五个游戏使用了“MT”的名称,这一情形显然无法证明“MT”系游戏的通用名称,据此,各被告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各被告将被诉游戏命名为《超级MT》并向用户提供,同时进行了相应宣传。在原告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MT”在手机游戏名称中属于不具显著性部分的情况下,相关公众看到名为《超级MT》的手机游戏以及相应的宣传时,容易误认为被诉游戏是原告游戏的衍生游戏或者与原告游戏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当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适用中,并非只要相关公众具有混淆误认可能性,即可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仍要考虑被告是否有搭便车的恶意。

各被告与原告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原告游戏系在先上线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各被告对此显然知晓。在此情况下,除非“MT”属于手机游戏名称中的通常表述,否则各被告应对原告游戏名称或相关人物名称等予以合理避让,但各被告不仅并未避让,反而在对被诉游戏五个人物命名时,采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且亦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各被告不仅不希望对原告游戏名称进行避让,反而希望用户产生相应误解,可见,各被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

综上,原告《我叫MT》游戏名称及相关五个人物名称在手机游戏上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各被告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仍将其游戏命名为《超级MT》,将游戏中五个人物形象命名为“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并向用户提供,同时进行相关宣传,上述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条款禁止经营者在对其服务进行宣传时,采用虚假描述,从而获得本不应由其获得的经营利益。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使用与原告游戏中人物相近的APP头像;使用虚假的宣传用语。其中,宣传用语主要表现为以下方式:“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配音”、“我叫MT动画原班人马打造”、“MT原班人马打造 《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小小兽人》与《我叫MT》动画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并正式更名《超级MT》 《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

对于APP头像的使用行为,虽然被诉游戏的APP头像与原告游戏中“呆贼”形象相近,但被告对于头像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因此,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各被告“我叫MT原班人马配音”这一宣传用语的使用,因各被告提交的与配音人员的合同以及配音人员的微博可以初步证明被诉游戏确与动画《我叫MT》配音人员就游戏配音的事宜进行合作,故在原告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各被告所作上述宣传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各被告关于“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MT原班人马打造 《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表述会使用户认为被诉游戏系源于《我叫MT》动漫或游戏,而各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为客观事实,因此,各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各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手机游戏的营利特点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为制止各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各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原告的人身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三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零四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万零四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芮松艳 审 判 员: 彭文毅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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