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1号文

2024-04-19

煤矿安全生产1号文(精选8篇)

煤矿安全生产1号文 篇1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煤矿安全生产1号文 篇2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主要修改的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突出了《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其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三是调整了《煤矿安全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全文可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popwindow_20160930.html

煤矿安全生产1号文 篇3

各炼化企业:

现将炼油与化工分公司2015年安全环保健康工作要点发送给你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炼油与化工分公司2015年安全环保健康工作要点

三、党政同责,领导带头,垂直管理,严格考核

1.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环保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环保工作,每季度召开HSE委员会会议,落实直线责任,健全组织机构,解决安全环保工作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转变作风,下基层,查问题,纠违章。

2.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64号令中关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完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

3.严格值班值守。除集团公司特殊安排,节假日、“两会”等特殊时段,要按照《关于加强特殊时期炼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油炼化〔2012〕2号)等要求,加强值班,减少非生产性活动,集中精力抓现场。原则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同时离开企业,由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带班值守。值班期间,要抽查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4.建立岗位责任制抽查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抽查机制,对于发现的各类问题严肃考核处理。加大安全环保工作在企业整体考核中的比重,对于安全环保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重奖,严肃惩处各类违章和事故责任人员。

四、狠抓短板和隐患治理

1.规范罐区管理。对罐区实行封闭管理,周边增设栅栏

五、提高装置稳定运行水平

1.严格非计划停工管理及考核。要制定计划,开展攻关,消除瓶颈,重点解决化肥、重整和加氢等装置非计划停工多的问题。通过考核平稳率提高装置运行水平。对责任性非计划停工升级管理。

2.推行整厂大检修。老企业限期具备三年一修的能力,新企业具备四年一修的能力。加强检修管理,严格执行《炼化企业规范化检修100条》(油炼化〔2014〕83号),提高标准,科学统筹,精心准备,强化停工交检修和检修交开工“两个界面”的交接,完善第三方安全监督体系,推行专业化施工,确保安全质量受控。

要规范修理费使用,不得用于技改技措和扩能改造,严控非生产系统修理费使用比例,防止过度检修。

3.加强源头管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标准规范,加强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全过程质量管理,推进全装置3D模型设计、强化驻厂监造和出厂验收、推行配管无土化施工,生产人员深度介入预试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行的合法合规负第一责任,强化项目建设“三同时”,加强投产前和试生产期间的工程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审查、验收和工程竣工工作,实现项目建设和装置运行合法合规。

规程、工艺规程和检修规程,装置改造后操作规程及时修订,强化执行。

2.进一步规范现场巡检。强化对岗位操作人员、机电仪等专业巡检的考核,确保巡检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置险情。建立鼓励员工主动查找隐患的奖励机制,长期坚持。

3.加强原油评价管理。按照炼化板块《关于加强原油评价和生产装置原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定期开展原油分类评价,注重新改扩建炼化企业原油评价,加强渣油加氢原料和原油性质的监控,及时掌握上游采输原油助剂使用情况,健全原油数据库。

4.深入开展HAZOP分析。在做好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HAZOP分析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包括中试装置和工业试验装置等。将切实可行的HAZOP分析结果充实到设计文件、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和操作卡中。

七、推进环保达标减排工作

1.开展合法合规性专项排查。结合炼化板块HSE专项治理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开展“向污染宣战”活动,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各类环保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分列出治理计划,纳入环保五年专项规划。

特殊地区及处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企业要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其它环境敏感区域企业环保达标治理项目设计保证值应按特别排放限值设计,超前考虑,节省投资,理专项重要内容,各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碳排查,试点进行碳减排技术实施及碳指标交易。

4.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专项治理。按集团公司和炼化板块要求,全面排查危废处理处置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处理方式方法,做好减量无害化处理,结合各地方政府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综合解决方案。独山子石化、克拉玛依石化、乌鲁木齐石化、塔西南石化厂等企业的废碱渣池;长庆石化、大庆石化、独山子石化、乌鲁木齐石化、华北石化、塔西南石化厂、塔西南化肥厂等企业的氧化塘;吉林石化、兰州石化、辽阳石化、锦西石化等企业的危废填埋场应引起高度重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深入对照排查隐患,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超标现象。

5.水和土壤专项治理。对于临近江、河、湖泊的污染源要彻底隔离,登记在册。结合国家拟发布的“水十条”和“土壤十条”,重点企业开展试点示范项目,炼化板块将下发《炼化企业地下水土壤评估导则》,在兰州石化、吉林石化、庆阳石化、辽河石化、大连石化等企业进行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评估和治理试点。继续推进环境风险评价,推广试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评估标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加快推进大庆石化、兰州石化、独山子石化、宁夏石化、塔西南石化厂等企业外排污水提标改造工作。

6.推进清洁生产专项治理。要使用清洁原料,采用清洁

单,限制整改。

3.强化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狠抓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制定落实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计划。

4.事故事件升级管理。要按照《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安委〔2014〕4号)的要求,强化对未导致人员伤亡但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升级管理。

九、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1.考试实用,杜绝作假。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基层车间每周至少上一次技术课,不能用网络教学替代现场授课。组织开展好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科学安排活动时间,确保活动效果。

3.外包业务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按同一标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对外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开展应急“情景构建”活动。根据重点装置、罐区及重大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后果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进行“情景构建”活动,明确应急响应的目标、任务和需要范围。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工况,开展不同作业条件下“一案一卡”实战演练。

煤矿安全生产1号文 篇4

武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关于报送2010年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要点的报 告

省财政厅: 现随文呈报《武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2010年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要点》,请审阅。附件:武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2010年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要点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非税收入 工作总结 报告

抄 送:武威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位领导 武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0年1月10日印

任务,我们在征收措施上不断进行探索,结合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拓展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首先规范管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今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增收 万元,增长 %。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全部上缴国库,截至11月底两项收入完成4004万元。同时将医疗收入由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入调整为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该项收入截止11月底完成8854万元,增长较大,以上因素促使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大幅增长。其次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做到了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去年的1.14亿元增长为今年的3.9亿元,增幅达两倍之多。第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今年,我们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启动,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和处臵收入的管理,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臵、出让(出租)行为,所有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5296万元,增收4337万元,同比增长452%。的非税收入收缴数据报送管理系统,每季按时报送季报和分析材料。

(二)票据管理规范,发挥以票管收的作用

今年,我市继续坚持以票据管理促收入管理,对财政票据的领购遵循“凭证购领,限量发放,核旧换新,定期结报”的原则,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从严控制了财政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及核销程序,规范了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财政票据管理达到了从源头控收、源头管收的目的,所收非税收入款项能及时足额上解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渠道畅通了,收费行为逐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进一步规范,截留、坐支财政资金的现象不断减少,较好地实现了非税收入均衡入库。

1、严格票据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对执收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和收入入库情况的日常监督,并经常深入到执收单位现场指导,规范单位填开使用票据,结合票据的核旧领新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执行财政票据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我市对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以及票据工本费的核算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减轻了财政票据专管员和票据核算人员的工作强度,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库存和工本费台账更加合理科学,数据反映更加准确、及时,有效规范了票据管理。

3、规范使用往来票据。自2010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一 的政策咨询服务。三是为缴款义务人服务。为方便缴款人就地就近缴款,我们与相关银行协商,合理布设缴款网点,由代理银行科学布设银行代收点,实行公开办事;为维护缴款义务人合法权益,严格执法,依法征收,我们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建立了举报非税收入违纪违规问题制度。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核算。自运行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系统以来,将市直101个执收执罚单位和464个收费项目纳入系统运行,实现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与代理银行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提高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效率。针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不足,我们不断完善了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大大提高了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了中央、省级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做到了分成收入的及时足额划解。

(五)基础工作扎实,部门预算管理逐步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的收入安排,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完整,根据《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严格按照《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的《2009年甘肃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全国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及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确认各单位收费项目,将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相应预算科目予以细化和明确,依据近两年的收入情况和相关纪律,逐项审核各单位的非税收入预算。各单位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预算,细化了收支项目,全面反映了本单位收支状况。

(一)强化非税收入组织工作,确保全年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

1、完成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设臵。为了确保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法制化,做到政府非税收入收应尽收,我们将尽快报请市委、政府批复设立武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内部管理科室,按照“征、管、查”一体化的模式,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专业化管理水平。

2、明确落实非税收入目标任务。通过对各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清理确认,逐项核定2011年征收计划,明确征管措施,确保部门预算执行的顺利和完整。

3、积极推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按照国家2011年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目前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进行清理统计,测算规模,研究提出分批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逐步实现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4、强化征管措施,提高非税收入执行分析质量。根据各部门征收项目和执收执罚方式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收入及时足额完成。研究经济发展变化形势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对非税收入的影响,按月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分析质量和收入预测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可靠资料。一是加大与重点部门的协调配合,了解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二是及时与国库、代理银行联系,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

0点针对个别执收单位票据缴销不及时,收入不及时入库,收费项目混淆等现象,我们将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条例的规定,重点稽查部分单位,保障非税收入及时入库。二是在做好日常稽查工作的前提下,与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征管工作中的典型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稽查;三是对专用票据使用大户、往来票据的使用单位开展专项稽查;对社会反映强烈,敏感性的收费项目进行专项稽查。四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举报电话作用,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透明度。

(三)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非税收入征管队伍整体素质

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绩效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团结和谐、好学敬业、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为完成和超额完成非税收入任务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保障。

1、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局内设科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量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分工,做到人人有专责,个个有事做,事事有人做,既分工又协作。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和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学习盐湖股份党字1号文心得体会 篇5

海虹公司动力车间副主任——钟彪

近日在科技公司中心组扩大学习活动中认真学了股份公司《关于扎实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实现健康持续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要求,通过此次学习体会到,作为股份公司一名基层管理人员,重新认识了股份公司2016年乃至今后长期的各项战略规划和核心思想。

一、加强党性修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提高工作水平 2016年是股份公司“十三五”战略规划开局之年,如何打好开局这一仗,就要依靠公司上上下下全体员工的同心协力,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盐湖股份公司四届五次“双代会”和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自身的中心工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坚持不懈的反“四风”、执行各项规定,用“三严三实”和党性标准要求自己,始终坚持心中有党,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党的认识,把对党绝对忠诚铸入思想、融入灵魂、见之于行,真抓实干,提高工作水平。

二、以身作则,努力实践群众路线,切实做好广大职工服务工作

文件指出:要完整、准确理解和全面正确运用群众路线,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群众路线是无产阶级政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随着时代的不断变革,它在今天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作为车间管理人员,应该把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实质,深深扎根于广大群众之中,努力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职工群众、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一线职工沟通交心工作,了解职工们的所需,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在车间各项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新胜利。

三、继续强化“三基”建设工作,努力让车间各项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

2016年是“三基”建设“两年见成效”的关键年,作为车间管理人,加强基础管理是重中之重,在本人接下来的工作中,将深刻领会“三个规划”和“两个手册”中核心思想,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队伍的建设工作,一是落实“深化改革、提升管理,做精做专、持续发展”方针,大力开展“企业文化知识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学习圈”和“导师带徒”活动,深入做好和“四规一制”读、诵、受、持工作,构建“传、帮、带”的育人机制,制定有效的教育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和车间长远发展的培训规划及各种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确定相应的学习内容和形式,按照分层分类推进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建设学习型党支部的途径和办法,提高全员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激励员工立足岗位进行技术创新,努力营造学技术、钻业务、争先进的浓厚氛围,加快车间全员基本能力的提高。二是以车间2015年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为基础,以“四不放过”为工作准则,结合各岗位实际情况,不折不扣的开展好“学习型”党支部的建设、“六型”班组建设、“双爱、双促、双爱”活动、6S管理和团队建设活动,完善车间“HSE”管理体系,运用“PDCASC”的管理理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车间整体管理水平,实现车间基础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流程化,促进公司管理能效的提升。

四、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

中央一号文首提发展家庭农场 篇6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解释说,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 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 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 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 已有家庭农场6 670多个。

安全生产23号文 篇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5.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8.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12.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3.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4.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15.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

16.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7.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电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18.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19.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

20.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21.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

22.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2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4.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5.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26.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7.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厅)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8.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29.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0.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13个省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3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3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33.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

35.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6.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7.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防止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区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1—3人,制订管理目标,明确管理职责。化工及有易燃易爆物料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2—5人。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程,并积极开展宣传。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和各种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安全会议、安全检查、消防(动火)管理、事故隐患整改、职工安全培训、违章违纪处罚、各类事故等)。

5、坚持“以人为本、坚决杜绝”三合一现象,做到生产区、生活区、仓库区严格分开。

6、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生产重点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和防范措施,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积极开展“隐患排查落实年”活动及各种安全活动,全厂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8、当年职工安全知识及普法教育培训率不少于80%。

9、严格控制各类事故:

①不发生死亡事故。

②不发生一次重伤3人(含3人)以上事故。

③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火灾事故。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当年工业产值1.50/万元。

10、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土制锅炉和土制升降机。

11、按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3]52号和“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报告、处理各类生产事故。

二、考评办法:

1、本责任书的责任期为2008年3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各企业须在2009年1月8日前,将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送东城工贸办。

3、责任期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评,办事处按行业分组进行互评。

4、经考评获得办事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办事处给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办事处给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各项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签字人:

责 任 企 业(印)

实施煤矿安全4+1 篇8

杨栋梁指出,在安全生产的道路上没有平坦大道可走(特别是煤矿安全),这是一条崎岖不平的山路。路是漫长的,地形是复杂的,前面有很多困难和障碍,我们必须选择方向可靠、四轮驱动、大功率、高性能的越野车行驶。换言之就是:实施“1+4”工作法。

“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即: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

“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即:

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到底。这是个总抓手,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是煤炭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重大举措,必须扭住不放,做到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二是打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这个是“牛鼻子”,牵一发而带全身。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稳步提升,取得典型经验推动全盘。

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依法依规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好办法。要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

三、引以为戒;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鸣;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深刻剖析、严肃处理;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这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也是落实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措施。“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要制度化、经常化。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感,用安全生产实际行动和保护矿工生命的实际效果,提升煤炭工业地位和树立矿长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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