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名词解释

2024-04-29

国际结算考试名词解释(共8篇)

国际结算考试名词解释 篇1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 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票据行为:狭义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广义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光票托收:只凭票据无须跟随单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

运输单据:是出口商按规定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的一种收货凭证。

顺汇: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的结算方式,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

逆汇:由债权人以开立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要汇票反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在该证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延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付款行或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或并于到期日结清的信用证。

国际保理、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区别:

1、付款约束机制不同

2、面临风险不同

3、融资方式不同:托收有出口押汇、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信用证(出: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进: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国际保理出口合同抵押贷款、货运单据抵押贷款、票据贴现。

4、功能作用不同

国际结算考试名词解释 篇2

目前, 两者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 也不是简单的互补关系, 而是两者有机的融合和时空组合。本文将对这种正在演变的融合趋势及其背后的理论支撑给予经济学分析。

1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 国际商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方面限制商品、服务、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政策壁垒大幅消除, 另一方面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 这使得一国某经济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远距离完成其一体化经营管理成为可能。许多企业重组后已快速发展成为跨国公司, 并按其全球化战略在世界各地创建大量子公司。

巨变的国际商务环境使国际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变化, 进而给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与目的, 以及跨国公司的行为策略带来了影响。贸易与投资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特征日益明显, 两者的相互融合趋势日趋形成, 具体表现如下:

(1) 跨国公司不同国际化途径组合能力增强, 国际化先后次序重要性降低, 可更自由地为海外市场服务。一方面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 包括兼并和收购, 加快其国际化进程, 提高其服务效率, 并降低风险。另一方面, 不同阶段商品、服务的生产和出口可在母国和东道国市场上选择完成。公司各项活动 (研究、开发、营销) 可以在跨国公司总部完成, 也可由母公司授权东道国子公司承担。活动的先后顺序已经不重要了。

(2) 国际直接投资影响国际贸易的模式。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模式的影响是其打破了以传统生产要素禀赋为基础的产业间的贸易模式, 而且转变为以竞争优势为基础的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模式。跨国公司大规模向世界各地渗透, 进行跨国生产、经营和销售, 不仅增加了东道国的对外贸易, 而且跨国公司开创的以公司内部分工为特征的国际生产一体化体系, 使跨国公司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贸易量也急剧增加, 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融合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只会进一步扩大。当然, 在不远的将来,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可能会发生重大变革, 会变得更小而更有力, 成为一系列小企业的集团或联合体, 以提高对国际市场和社会变革的反应灵敏度。

(3)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规则、政策的相互协调。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制定已越来越多地把贸易、投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协定》的相关规则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 旨在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以扩展国际贸易和跨国直接投资。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首次将国际贸易规则、政策适用于国际投资政策领域, 并禁止使用某些限制投资壁垒措施, 尤其是那些违背非歧视待遇原则的本地措施和平衡贸易要求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投资和贸易问题结合起来, 统一于一个单一的协定, 将外国公司子公司通过当地“商业存在”供应市场当作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

总之,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将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和国际贸易同时纳入其枢架之内来签订协议和制订规则的做法, 反映了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这一发展趋向。

2 对两者融合的理论解释

20世纪60年代开始,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和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发展, 国际贸易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国际经济学家开始重视贸易和投资之间的相互融合的探讨。他们研究认为, 各国的国际贸易活动是在世界市场限制生产要素流动状态下实现世界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非最佳途径;取而代之的是, 在要素实现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时, 贸易与投资两种方式的有效时空结合。早年分析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是Veron (弗龙) 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以产品生命周期内不同时期产品要素密集性特征为主要分析对象, 从而寻找出有关产品出口或产业转移的内在依据。这样使得将贸易理论和投资理论纳入一个分析框架成为可能。

Buckley提出的内部化理论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对国际化途径的选择进行了研究。该理论认为, 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 企业若将所拥有中间产品 (科技和营销知识等) 在外部市场上实现交易, 就难以保证厂商的最大利益;若企业建立各海外子公司, 形成内部市场, 则可利用企业管理手段协调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 避免市场不完全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质是基于所有权之上的企业管理与控制权的扩张, 而不在于资本的转移。其结果是如果交易费用小于管理费用则选择国际贸易, 反之则选择对外直接投资。

Dunning (邓宁) 则综合了以往各个学派的成就, 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该理论对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直接投资、商品出口和契约式技术转让活动进行综合的分析。其分析范式核心内容由三项优势构成, 一是“所有权优势”;二是“内部化优势”;三是“区位优势”。理论强调, 当跨国公司只具有所有权优势, 既没有能力使之内部化, 也没有能力利用国外的区位优势时, 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最好方式是许可证贸易;当又有内部化优势时, 最好选择则出口贸易;当三个优势都具有时, 可采用对外直接投资方式。

在理论发展过程中, 是日本的小岛清首先尝试把投资理论建立在国际分工的基石之上, 把国际贸易理论纳入国际直接投资分析。他认为国际分工原则与比较成本原则是一致的。一国国际直接投资往往从处于比较劣势的边际产业依次展开, 进而在他国形成新比较优势。因此, 其最终实现量则在于比较优势成本基础上的统一。

进入20世纪90年代, 出现将纵向一体化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和横向一体化国际投资理论纳入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框架的趋势。贸易、投资理论融合趋势进一步加速。不管是纵向一体化还是横向一体化, 两者思想的渊源均来自于内部化理论。

前者强调行业、产品存在差异、规模收益递增、原材料、中间产品市场的不完全, 在此基础上, 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表现为跨国公司各子公司间中间产品的进出口。要素禀赋差异越大, 进出口规模就越大。这样, 就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现了交易费用的节约。

后者强调跨国公司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利用, 以增强竞争能力。国家间相似性越高, 其市场规模、要素禀赋和技术效率的优势就越大, 从而越能吸引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

最后, 综合分析两者理论融合发展的过程, 到目前为止, 虽然两者融合程度已很高, 但仍不存在将两者一体化的理论。

参考文献

[1]张二震, 方勇.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相互关系的理论研究述评[J].南京大学学报, 2004, (5) .

[2]小岛清.对外贸易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7.

[3]刘益云.跨国公司经营优势变迁[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1.

宋铮:用国际语言解释中国经济 篇3

7月8日,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的半年报告,报告未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称人民币汇率“重新回到一种更加灵活、更加市场化的汇率制度”。

就在7月,世界顶级学术期刊《美国经济评论》刊出一篇封面重点论文,题为《中国式增长》,论文的撰写者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年轻的教授宋铮和他的两位外国同事——美联储明尼阿波利斯分行高级经济学家Kjetil Storesletten和苏黎世大学宏观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讲座教授Fabrizio Zjlibotti。

经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正副两位院长的推荐,本刊对宋铮教授进行了专访。

中国政府没有操纵人民币汇率

新沪商:指责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的声音,总是不绝于耳,虽然这次美国未将中国列入汇率操纵国,但西方国家利用人民币汇率对中国施压,已经成了惯用招数。你们的研究是从什么方向得出与这相反的结论的?

宋铮:过去二十年间,中国积累了超过2.4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不少西方媒体、学者甚至政府机构据此指责中国政府操纵汇率,破坏自由贸易,过去两年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进一步把这场争论推向了高潮。西方世界的媒体和政客们公然批评中国的贸易顺差,认为这是导致他们国内企业经营困难和失业问题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观点不仅可能引导贸易政策走向极端,陷入互相报复的恶性循环,而且从理论上讲也是错误的。针对中国操纵汇率的指控基于一个简单的论断,即贸易顺差本身就是汇率出现偏差的证据,只要让市场决定汇率就可以恢复贸易平衡。

新沪商:这一看似显然的论断其实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名义汇率,而是实际汇率。

宋铮:虽然中国贸易顺差已经持续了近二十年,人民币真实汇率却没有多大波动。根据斯坦福大学教授罗纳德·麦金农的计算,这些年来人民币真实汇率没有任何变化。如果真实汇率确实被低估,从理论上讲,我们应当观测到通货膨胀,因为扭曲的汇率会增加对非贸易品的需求,并刺激工资上涨。

然而,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基本上没有经历过严重的通胀压力。1997年至2007年,中国平均通货膨胀率与美国同期水平大致相等。另一个广为人知的事实是,在此期间中国工资的增长显著落后于产出的增长,致使劳动收入GDP占比下降了至少5个百分点。所有这些证据都在质疑汇率操纵及其对于贸易顺差的作用是否真实存在。

最近,经合组织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海尔姆特·莱森在一篇报告中指出,“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即发展中国家非贸易品价格相对偏低),是导致诸多学者判断人民币被低估的一个重要因素。他总结道:“根据回归拟合结果,结合中国收入水平,2008年人民币仅仅被低估了12%。”需要注意的是,在莱森的报告中,12%绝对不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数字。他强调,“2008年印度和南非(这两个国家都存在贸易逆差)的汇率低估程度更为严重”。

总而言之,虽然有理由相信人民币真实汇率可能在未来几年里升值(通过通货膨胀或者调整名义汇率),所谓政府对于名义汇率的操纵不可能成为中国二十年贸易顺差的主要原因。

巨额贸易顺差从何而来

新沪商:那么你们研究的结论是,中国的巨额贸易顺差究竟从何而来?

宋铮:我们相信答案在于实体经济的结构性特征,而非名义汇率刚性。让我们先从国际投资的角度看看中国的国际收支失衡。贸易顺差意味着本国用“多余”储蓄(即减去国内投资的净储蓄)购买外国资产。也就是说,贸易顺差等价于净资本流出,中国正在为全球经济输出资本。这个从经济学入门教材中得到的结论看起来让人感到惊讶和困惑。

宏观数据和企业数据都表明中国的投资回报率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中国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在过去十年间更是实现了惊人的年均6%的增长。为什么中国的储蓄非要投资回报率接近于零的美国国债?投资国内市场显然可以获得高得多的收益。解开这个“谜题”是理解中国巨额贸易顺差形成机理的关键。

我们的研究表明,不需要任何汇率操纵,一个简单的结构性机制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中国的贸易顺差。除此之外,我们的理论还解释了中国自1992年以来在各个方面呈现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征事实,包括高速经济增长、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大规模资源重组、劳动收入GDP占比的下降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

新沪商:你的理论是什么?

宋铮:我们的理论建立在两个基础假设之上。首先,企业之间的生产效率存在差异,私营企业生产效率相对较高。其次,金融市场存在不对称的融资壁垒。国有企业融资比较容易,而效率较高的私营企业融资却相对困难。

这两个假设其实是关于中国经济的两个“常识”,很多研究都表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效率和融资能力方面的差异已经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比如就资本收益而言,国有企业仅有私营企业的一半;而就银行贷款和政府资助占投资总额的比重而言,国有企业却高达私营企业的三倍以上。

新沪商:你提出了一个重要理论命题,请详细分析。

宋铮:我们在论文里论证了两个核心命题:(1)第一个“常识”(即私营企业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2)第二个“常识”(即私营企业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导致了中国的巨额贸易顺差。

首先来看第一个命题。1992年以来,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是资源的大规模重组。企业微观数据表明,制造业私营企业(规模以上)职工占私营和国有企业(规模以上j职工总数的比重从1998年的4%上升到2007年的56%。这一趋势也可以得到宏观数据的佐证:同样的私营经济职工比重从1992年的7%上升到2007年的54%。

就资源重组的绝对规模而言,中国私营经济雇佣的职工数量在1992年至2007年间上升了近1.3亿人,相当于整个美国经济的就业规模。私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当然与1992之后中国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有关,但私营企业相对较高的生产效率和投资回报率却是背后真正的推动力。2007年私营企业的年资本利润率达到32%,超过国有企业近一倍。资源(包括存量和增量)大规模流向私营经济因此也就水到渠成了。

第二个命题是理解中国贸易顺差的关键。虽然私营企业效率较高,中国金融机构显然更偏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私营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阻碍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私营企业往往只能依靠留存收益、企业家个人储蓄和一

些非正规渠道为运营和发展提供资金。在大规模资源重组的背景下,国有和私营企业不对称的融资能力可以为中国的贸易顺差乃至资本输出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由于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而1992年以来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导致贷款的“有效”需求大幅萎缩。

与此同时,中国居民储蓄增长很快,城镇居民的家庭储蓄率从1992年的17%上升到了2007年的26%,而银行存款迄今为止依然是中国居民储蓄最主要的方式。因此,一方面是逐渐萎缩的贷款,一方面是日益增长的存款,这就形成了1994年以来持续累计的存贷差。到2007年底,中国银行业存贷差总额已接近GDP的一半。

大家知道,中国银行业资金用途大致可分为发放贷款和持有外国资产。如果资金出现剩余,唯一的出路就是持有外国资产。从宏观数据中可以看出,银行存贷差与外汇储备不仅同步增长,而且两者在数量上也非常接近(2007年存贷差GDP占比和外汇储备GDP占比分别为48.5%和44.2%)。

新沪商:是否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资源重组规模越大,顺差也就越大?

宋铮:是的。我们的研究进一步发现,在中国,私营企业比重增加越快的省份,贸易顺差也会越大。这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我们的命题。

学术研究需要质疑精神

新沪商:有理有据驳斥中国政府操纵汇率论,以及橡究中国贸易顺差真相的研究,并不少见,你们的论文被《美国经济研究》采用,必有独到之处。复旦经院副院长孙立坚教授在向我们推荐的邮件中说,你们用西方接受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深刻阐述了中国贸易失衡的内在形成机制和人民币汇率无法改变这种经济结构的道理、能谈谈这项研究的过程吗?

宋铮:这项研究的起因最早可以一直追溯到10多年前。那时我在复旦读研究生,导师袁志刚给我们出了一个题目:中国养老保险体制应当采用现收现付还是完全基金制度?中国政府和学界的专家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完全基金制。

袁先生站在反方,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阐述两种制度的优缺点,指出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应当采用现收现付,利用代际转移提高中老年人的福利水平。他特别强调,实行完全基金制的前提是养老基金可以投资于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资本市场。如果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内发育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势必造成资源配置的更大扭曲。

我完全赞同袁老师的分析,因而也就对另一方的声音感到困惑。

我发现,支持完全基金制的专家学者大都引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Martin Feldstein1998年发表在《中国经济评论》(China EconomicReview)上的一篇短文,并以此为主要的理论依据。Feldstein的论点很简单,中国实际资本回报率非常高(15%以上),明显超过经济增长率,所以代际转移不如直接投资,完全基金制因而优于现收现付制。但是,这篇文章没有说明养老基金如何在金融市场不完善的中国实现比经济增长率更高的收益率,而这正是袁志刚反对完全基金制的关键。

新沪商:疑问是研究的起点。

宋铮:带着很多类似的疑问,2002年我从复旦转入伦敦大学学院(UCL)。研究生项目主管安排刚加入UCL的Fabrizio Zilibotti做我的指导老师。由于家庭等原因,Fabrizio很快离开伦敦。之后,我跟随他来到斯德哥尔摩大学。在那里我认识了Fabrizio的好友和合作者、对养老保险研究颇有造诣的KjetilStoresletten。

有一次我把自己对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的想法说给他听,并告诉他Feldstein的分析。他听完哈哈大笑,说Feldstein一定会这样讲,因为他是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支持完全基金制的“右派”。开完玩笑,Kjetil对我的想法认真起来。

可贵的是,他像一个中国人般地思考,感觉这是个非常严肃和重要的问题,事关数亿中国城镇居民的福祉。就这样,Fabrizio、Kjetil和我开始了一项漫长、至今尚未完成的课题,从金融市场不完善的角度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新沪商:关键在于要建立自己的理论框架。

宋铮:中国经济政策研究的困难在于,现有的理论框架大多基于欧美经济,与中国经济的现实有一定差异,如果生搬硬套的话就可能得出误导性的结论。所以,我们花了很长时间收集数据、整理文献、对比中国经济与欧美经济,努力构建一个可以刻画中国经济基本特征的理论分析框架。

这项基础工作于2008年初完成。我们的模型可以很好地解释1992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多个至关重要的宏观经济特征,包括高投资率下保持稳定的资本回报率、高投资回报率下的巨额贸易顺差、收入不平等的上升和劳动收入占比的下降。

此外,这个模型非常简单,任何一个一年级的经济学博士生都可以看懂。当时Fabrizio说,“Wehave a diamond in our hands!”于是,我们三人决定把养老保险暂时放在一边,集中力量写一篇解释过去近20年来中国宏观经济的文章,这就是《中国式增长》(Growing like China)。

新沪商:袁志刚教授对您这项研究的评价极高,认为是严正地回答了人民币汇率政策绝不是中国外汇储备高企的原因,而且这样的答案是与关联储的经济学家等一起经过科学的论证得出的,其力量自然胜过那些带有政治和意识形态偏见的所谓大人物所写的耸人听闻的“奇文”。是这样吧?

宋铮:2008年底,我们把文章送给《美国经济评论》,到2010年4月被正式录用,总共只有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我们在美国和欧洲的不少顶尖学校(主要是我两位合作者)和国际学术会议宣读了这篇文章,引起很多听众的兴趣,其中不少人之前对中国经济一无所知。

新沪商:中国经济的全面崛起,大概也为这项提供了良好的背景。

宋铮:中国经济问题上升为当代经济学主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可能的趋势,而这在几年前还是不可想象的。质疑的声音当然也不少。有趣的是,这类声音更多来自于学界以外。

我们文章的一个结论是中国贸易顺差是结构性问题,与汇率操纵没有必然联系。这与时下西方主流媒体的观点冲突,有时也给我两位合作者带来一些小困扰,比如有一些言论批评他们的研究品格,甚至质疑他们已被中国政府洗脑。

中国经济学家的严峻使命

新沪商:袁志刚告诉我们,以国际上能够理解的现代经济学语言解释中国经济中所发生的事件,消除误解,应对指责,还事物的本来面目,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赢得一个好的国际环境,是今天中国经济学家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使命。从您个人的感受出发,复旦为青年经济学者提供了怎样的成长空间?

宋铮:我在复旦最大的感受就是学术自由。我的同龄人在其他学校为终生教职而竭尽全力发表论文,而我却可以享受完全属于自己的时空,尝试各种各样的想法,发挥自己的极限。

除了《中国式增长》之外,我在复旦的四年没有发表过论文。在有些学校,或许第三年我就已经被解聘了。我还要感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一辈的学者,比如华民、张军、石磊、李维森和殷醒民等。他们对中国经济的研究热情一直在感染年轻人,催促我们加倍努力。因为他们的存在,让经济学院成为一个有独立精神的学术机构。

国际贸易 名词解释 篇4

转口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第三国来说是转口贸易。

对外贸易依存度:是一国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对外贸易总额在该国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它反映了一国国民经济对外的依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开放程度的基本指标。

贸易条件: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对其进口商品价格的比率。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

总贸易: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的贸易活动。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即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出口,即总出口。总出口额与总进口额之和即为总贸易额。

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绝对优势:是指如果一国相对另一国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上有更高的效率,则称该国在这一产品上有绝对优势。

比较优势: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生产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用其他产品来衡量)低于在其他国家生产该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则这个国家在生产该种产品上就拥有比较优势。

相对价格:是指一种商品的价格与另一种商品价格之比。

生产要素禀赋: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种生产要素的供给状况或对生产要素的拥有状况。

里昂惕夫之谜:又称里昂惕夫悖论,是指里昂惕夫运用投入产出分析法采用美国的数据对H-O模型所做的实证检验,检验结果与H-O模型的结论正好相反。

产业内贸易:具有相似生产要素的国家进行的贸易。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创新出来,根据市场反馈,不断改进;到逐步标准化生产,市场不断扩大;再到完全成熟,标准化生产,市场基本饱和;乃至最后被新创新的产品淘汰这样一个过程。

技术差距理论: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较强开发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形成或扩大了国际技术差距,而有可能暂时享有生产或出口某类高技术产品的比较优势的理论。

关税:进出口货物通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所设计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1968 海关税则: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

进口配额制: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控制。

“自愿”出口限制: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停止出口。

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

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外汇倾销: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

重商主义:是15-18世纪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在欧洲流行的,主张通过对外贸易差额获取财富的一种经济理论,代表了当时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

幼稚产业:是指处于发展初期,基础和竞争力薄弱,但经过适度保护具有发展前景,并且最终能够成为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

对外贸易乘数:是一国在既定的边际消费倾向作用下,由于对外贸易收入而增加的该部门消费会通过国民经济的产业链增加相关部门的收入和消费,最终对经济增长、国民收入与就业产生倍加效果。

非歧视原则:是针对歧视性行为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各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差别待遇。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对方。

国民待遇: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船舶、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船舶、公民、企业同等待遇。

区域一体化: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实行的某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关税同盟:是指各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壁垒,实现内部的自由贸易,并对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

跨境交付: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以技术为对象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贸易术语:或称价格条件,它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一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与实际交货相对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也称“单据买卖”。

班轮运输:在固定的航线运行、固定的港口停靠,并按事先公布的航期表营运,事先公布的运价表收费的运输方式。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载货船舶遇到危险,威胁到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为了维护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长有意并且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信用证: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和控制的事件,以至不能或不能如期履约,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约的责任或推迟履约。

仲裁: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发盘:在法律上又称要约,是拟交易的一方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在受盘人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或还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以声明或行动表示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成交、签订合同。

国际金融名词解释 篇5

交易内容不同 期货交易是在未来远期支付一定数量和等级的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是权利,即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按敲定的价格,买卖某种标的物的权利。

交割价格不同 期货到期交割的价格是竞价形成,这个价格的形成来自市场上所有参与者对该合约标的物到期日价格的预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预期价格上;而期权到期交割的价格在期权合约推出上市时就按规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约的一个常量,标准化合约的惟一变量是期权权利金,交易双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权利金上。

保证金的规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因为他的最大风险是权利金,所以只需交纳权利金,但卖方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必要时须追加保证金。

价格风险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所承担的价格风险是无限的。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的亏损是有限的,亏损不会超过权利金,而盈利则可能是无限的——在购买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购买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期权卖方的亏损可能是无限的——在出售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盈利则是有限的——仅以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为限。

获利机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着保值者放弃了当市场价格出现对自己有利时获利的机会,做投机交易则意味着既可获厚利,又可能损失惨重。但在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的买方可以行使其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权利,也可放弃这一权利,所以,对买方来说,做期权交易的盈利机会就比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权交易,无疑会增加盈利的机会

交割方式不同 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资产,除非在未到期前卖掉期货合约,否则到期必须交割;而期权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权合约过期作废。

标的物交割价格决定不同 在期货合约中,标的物的交割价格(即期货价格)由于市场的供需双方力量强弱不定而随时在变化。在期权合约中,标的物的敲定价格则由交易所决定,交易者选择。

合约种类数不同 期货价格由市场决定,在任一时间仅能有一种期货价格,故在创造合约种类时,仅有交割月份的变化;期权的敲定价格虽由交易所决定,但在任一时间,可能有多种不同敲定价格的合约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产生数倍于期货合约种类数的期权合约。

利率平价理论:远期差价是由两国利率差异决定的,并且高利率国货币在期汇市场上必定贴水,低利率国货币在期汇市场上必定升水。

银行危机主要是指系统性挤提存款导致大批银行无法将存款兑现,进而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债务危机是指由众多债务人不能按时偿付债务所引起的恐慌和危机。

货币危机是指由于经济形势恶化或者投机者冲击,在外汇在市场上人们因失去信心而大量抛售本国货币,进而形成本币贬值的巨大压力;当货币当局干预无效时,本币打幅度贬值,有进一步造成金融资产缩水,企业经营困难,金融机构倒闭,乃至社会经济混乱。

国际投资学名词解释 篇6

复习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包括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和居民个人等,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经跨国界流动与配置形成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并通过跨国运营以实现价值增殖的经济行为。

2.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又称为海外直接投资,指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实际的管理、控制权的投资方式,其投资收益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浮动性较强。3.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又称为海外证券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衍生证券等金融资产,依靠股息、利息及买卖差价来实现资本增值的投资方式。

1.内部化内部化是指厂商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构建由公司内部调拨价格起作用的内部市场,使之像固定的外部市场同样有效地发挥作用。

2.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是指新产品从上市开始依次经历导入期、增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周期变化过程。

3.资本化率资本化率是指使收益流量资本化的程度,用公式表示为:K=C/I,这里K为资本化率,C为资产价值,I为资产收益流量。

4.有效边界有效边界是马柯维茨证券组合可行集左上方边界的曲线,又称有效集或有效组合,位于该边界上的证券组合与可行集内部的证券组合相比,在各种风险水平条件下,提供最大预期收益率,在各种预期收益水平下,提供最小风险。

5.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以无风险对冲概念为基础,为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商品在内的新兴衍生金融市场的各种以市价变动定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它已成为金融研究成果中对金融市场实践最有影响的理论,不仅应用于金融交易实践,还广泛应用于企业债务定价和企业投资决策分析。名词解释

1.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2.价值链价值链是企业组织和管理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劳务相关的各种价值增值行为的链结总和。

3.职能一体化战略职能一体化战略是跨国公司对其价值链上的各项价值增值活动,即各项职能,所作的一体化战略安排。

4.跨国经营指数跨国经营指数(Transnationlity Index,简称TNI),这是根据一家企业的国外资产比重,对外销售比重和国外雇员比重这几个参数所计算的算术平均值,是衡量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TNI=(国外资产/总资产+国外销售/总销售+国外雇员/雇员总数)/3 5.网络分布指数网络分布指数是用以反映公司经营所涉及的东道国数量的指标,是公司国外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数与公司有可能建立国外分支机构的国家数之比,也是反映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6.世界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一体化是指取消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劳务以及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并相应建立不同程度、不同地理范围的国际联系,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名词解释

1.政府贷款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使用财政金融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是有官方发展援助的性质,因而又是一种软贷款,通常需大于25%的赠与成分。2.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又称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是出口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加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所采取的对本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3.赠与成分赠与成分是贷款中的赠送部分,是根据贷款的利率、偿还期限、宽限期和收益率等数据,计算出的衡量贷款优惠程度的综合性指标。

4.资金动员率资金动员率是国际金融公司对项目每投入一美元所带动其他私人投资之间的比例。名词解释

1.绿地投资 绿地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立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2.横向购并 横向购并是指当购并与被购并公司处于同一行业,产品处于同一市场时的购并方式。

3.混合购并 混合购并是指若购并与被购并公司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之间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时的购并方式。

4.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属同一国家的一种现代租赁形式,是非股权参与下实物资产运营的一种重要方式。

5.许可证安排 许可证安排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以许可证合同的形式向国外其他企业出售转让。

6.国际合作开发 国际合作开发是指资源国通过招标方式与中标的一家或几家外国投资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利,联合组成开发公司对资源国石油等矿产资源进行开发的一种非股权参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名词解释

1国际债券:是指各种国际机构、各国政府及企事业法人遵照一定的程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务融资凭证。

2外国债券:是发行人在外国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全球债券:是20世纪80年代末产生的新型金融工具,指在世界各地的金融中心同步发行,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国际债券。欧洲债券:是欧洲货币出现之后的产物,指筹资人在债券面值货币的发行国以外的第三国或离岸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国际债券。

存托凭证:是国际股票的一种创新形式,是由本国银行开出的外国公司股票的保管凭证。欧洲股权:是20世纪80年代产生于欧洲的特殊的国际股票形式,指在面值货币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股票。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在资本市场完全开放之前,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证券市场开放模式。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与QFII制度一样,是在外汇管制下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即指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国投资者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

红筹股: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但主要业务、资产在中国内地的公司在香港发行上市的股票。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环境:是指国际投资的东道国对投资所要达到的目标产生影响的外部条件,是东道国的自然、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综合体。

硬环境:是指与投资直接相关的物质条件,如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软环境:是指各种非物质形态的社会人文方面的条件,如政策法规、教育水平、办事效率等。法律公正性:是指法律执行时能公正的、无歧视性的以同一标准对待每一个诉讼主体。国际投资环境评价:是国际投资者根据国际投资的具体需要对东道国投资环境所作的系统评估,它是国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菱投资环境评估法:是通过对各国的经济条件、地理条件、劳工条件和奖励制度等四项因素的比较评估,评定各国投资环境的优劣,并根据各因素对投资的重要性而赋予不同的权重,计算得出各国投资环境的有限顺序的投资环境评估方法。投资环境冷热比较法:是以“冷”、“热”因素来表述环境优劣的一种评价方法,即把各个因素和资料加以分析,得出“冷”、“热”差别的评价。

罗氏等级评分法:是将一国投资环境的一些主要因素,按对投资者重要性大小,确定不同的评分标准,再按各种因素对投资者的利害程度,确定具体评分等级,然后将分数相加,作为对该国投资环境的总体评价,总分的高低反映其投资环境的优劣程度,便于在各国间进行投资环境的综合比较。

1、国际资本流动

是指资本在国际间的转移,输出或输入,也就是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即资本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2、国际资本输出

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或私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利息和对外扩张而就在国外进行的投资和贷款。

2.混合兼并:指兼并与被兼并公司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之间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

3.法律公正性:指法律执行时能公正地,无歧视地,以同一标准对待每一个诉讼主体。

4.存托凭证:是国际股票的一种创新形式,是由本国银行开具的外国公司股票的保管凭证。

5.税收管辖权:指国家税收领域中的主权,即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使用管理能力。

6.国际股票:指世界各国大型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国际证券市场发行和参加市场交易的股票。

7.金融衍生工具: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

8.平行贷款:两个不同母国的跨国企业之间分别向对付的子公司提供当地货币贷款。

9.法律公正性:指法律执行时能公正的、无歧视型的以同一标准对待每一个诉讼主体。

10.国际投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包括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

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和居民个人等,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经跨国界流动与配置,形成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并通过跨国运营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12.远期合约:交易双方确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确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项资产的协议。

13.出口信贷:又称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是出口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加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所采取的对本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方式。

14.折算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使分支公司和母公司的资产价值在进行会计结算时可能发生的损益。

15.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但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16.政府贷款:一国政府利用财政金融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

17.经济活力:一国一定时期内经济中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增长速度和潜力。

18.资本化率:是指收益流量资本化的程序,用公式表示为K=C/I,其中,K为资本化率,C为资本价值,I为资产收益流量。19.共同基金:是指通过信贷契约或公司形式,通过公开发行基金证券将众多的零散社会闲置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 产,由专业人员进行投资操作,并按出资比例分担损益的投资机构。

20.买壳上市:是指通过收购另一家已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即空壳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上市公司实际的管辖权,然后注入本公司资产和业务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21.知识产品市场机制失败:产品知识,产品价格及产权知识传播价格不能有效确定,产品知识仿效者可以以产权知识的创造者较低的成本获得和应用该知识。

22.国际财团银行制:是由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以参股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成一个机构或团体来从事特定国际银行业务的组织方式。

23.绿地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立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24.国际投资环境:是指国际投资的东道国对投资所要达到的目标、产生影响的外部条件,是东道国的自然、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综合体。

25.国际投资基金:从一国募集资金而将其投资于别国或地区的市场的投资资金。

第一章

国际投资概述

一、填空题

1.国际投资除具有国内投资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投资主体 多元化

,投资客体

多样化

,蕴含资产的 跨国运营过程,等方面的特征。

2.国际投资客体主要包括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等三类资产。

3.根据投资主体类型,国际投资可分为 官方投资

海外私人投资。

4.当今国际投资的流动主要集中在、和

这“大三角”之间。

5.中国

是当今发展中国家中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二、选择题(单选)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视为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的股权比例一般是 B

? A 10% B 25% C 35% D 50%

2.区分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根本原则是

C。A 股权比例 B 有效控制 C 持久利益 D 战略关系

3.1914年以前,在全球国际投资中最大输出国是 D

。A 法国 B 美国 C 德国 D 英国

4.近年来,国际投资发扎最快的产业部门

C。A 第一产业 B 第二产业 C 第三产业 D 制造业 5.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投资是以

A 为主。

A 证券投资 B 实业投资 C 直接投资 D 私人投资 是非题

1.国际投资一般而言较国内投资风险更大。(T)

国际结算考试名词解释 篇7

一、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结构上的比较分析

(一) 通则总体结构上的变动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一样, 都是有引言和对各术语解释的正文部分。2000版通则的引言部分内容繁多, 多达22个部分, 很容易被阅读和使用者忽视。因此, Incoterms2010尽量缩减引言内容, 而把某些重要内容调整到正文各术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前的使用指南 (Guidance note) 中。现在的引言只包括5部分内容:如何正确使用通则、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引言的地位和对6个专用词含义的解释。

(二) 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种调整为11种

Incoterms2010将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 使用两个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 (运输终端交货) 和DAP (目的地交货) , 取代过去的DAF、DES、DEQ和DDU。这两个新增术语的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 使用DAT时, 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 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 (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时, 货物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 (与以前的DAF、DES和DDU类似) 。

(三) 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

Incoterms2000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 即E组、F组、C组和D组, 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 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很重要。然而, Incoterms2010将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 也可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新的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 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

(四) 每一种术语的条款前都有一个使用指南

Incoterms2000每一种术语的条款前有一段序言部分, 主要说明了每种术语的含义、风险的转移界限、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卖方可能要承担的主要责任以及适合的运输方式。Incoterms2010每种术语的条款前列出了一个使用指南, 该指南内容除了包含Incoterms2000每种术语前的序言部分的内容外, 还包括原来引言中对相关术语的说明。这些指南可帮助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交易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术语。

(五) 买卖双方下10项义务的标题表述有变化

与Incoterms2000相同, Incoterms2010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也是互相对照列出了10项, 不过A1/B1、A2/B2、A6/B6、A8/B8和A10/B10五组标题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见表1所述。

二、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条款内容上的比较分析

(一) 文字措辞更加简洁, 易于理解掌握

对于各术语下风险的转移 (B5) 和费用的划分 (B6) ,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一样, 都规定了需要具备“特定化”的前提条件, 原来的解释是“货物已适当地划归本合同, 即已清楚地分开, 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现在简化为“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 表述更为简练。

对于各术语下A8标题的表述, 原为“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现在简化为“交货凭证”;而且不同术语下卖方所交单证的具体表述也大为简洁。

关于电子交单的规定, Incoterms2010集中体现在A1/B1中:“A1-A10和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 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改变了Incoterms2000分散在A1/B1和A8/B8中的做法。

(二) 跟踪最新贸易实践做法和法律动态, 体现了与时俱进

1.FOB、CFR、CIF下风险划分界限的重大修改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下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应该算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直是通则历次修改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船舷为界在很多情况下不适用, 但由于船舷的概念已在商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多年来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组织和个人认为如果改变船舷原则, 将导致商人们放弃使用通则。所以Incoterms2010以前的版本中一直把船舷原则保留了下来。然而, 毕竟船舷原则不合时宜, 因此, ICC冲破重重阻力, 最终对FOB、CFR、CIF下的A4/B4和A5/B5条款做出了重大修改, 抛弃船舷原则, 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

2.链式销售的存在导致的条款修改

在商品的销售中, 有一种“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 形式, 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此时, 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卖方实际并不运送货物, 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销售链起点的卖方安排了运输。因此, 链式销售中间的卖方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不是运送货物, 而是“设法获取”货物。所以, Incoterms2010在四种术语的使用指南和A4中规定, 卖方应将货物运到船边 (FAS) /在船上交付 (FOB、CFR和CIF) 或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在CPT和CIP 的A3a运输合同中规定, “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 (procure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

3.增加安检清关义务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 因而要求除了其内在属性外, 货物不能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Incoterms2010在每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增加了买卖双方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4.无关税区扩大导致的条款调整

近年来, 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 欧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 范围不断扩张。像欧盟这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之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 而且在A2/B2和A10/B10等处明确说明, 只有在适用的地方 (where applicable) , 买卖双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手续的要求。

5.赋予电子记录与纸面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鉴于当前国际贸易实践中电子讯息使用的增加, 自Incoterms1990版本就已经对需要移交的单据做出了规定, 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EDI) 代替。不过现在Incoterms2010以范围更广的新表述——电子记录或程序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代替EDI, 而且赋予电子记录与纸面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6.跟踪最新保险惯例对保险的条款做出调整

2009年1月1日, 修订后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生效。Incoterms2010是该保险惯例修改以来的第一个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版本, 其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条款的变动。Incoterms2010在涉及保险合同的A3b/B3b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 这些规定已从内容比较泛化的A10/B10款中抽出。为了阐明当事人与保险相关的义务, A3b/B3b中涉及保险的内容做出了修改。A3b中对卖方投保的险别有更清晰明确的指导, 如告知卖方最低投保险别是《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 (C) 款或类似条款。B3b增加一条规定, “应卖方要求,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投保附加险的信息”。

(三) 防止使用者误解误用术语而对条款所做的调整

1.A3/B3条款的修订

A3/B3涉及运输与保险合同规定, 有些术语下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办理运输或保险的义务。如FOB术语下的A3 b 和B3 b都规定“无义务”, 这是指买卖双方对对方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 但是并不意味着哪一方都不去办理保险, 其中买方会为了其利益积极办理保险。Incoterms2000引言的“10.‘无义务’的表示”中对此有相关解释, 而A3/B3条款中只使用了“无义务”的表述。由于使用者可能忽视引言部分的内容, 所以会导致对“无义务”的误解。因此, Incoterms2010的A3/B3条款中明确了买方对卖方 (或卖方对买方) 无订立运输或保险合同的义务。与Incoterms2000不同的是, Incoterms2010的A3 b 和B3 b建议买卖双方,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是还要积极地去做一些事情, 如向对方提供保险所需信息。

2.CPT、CIP、CFR和CIF下使用指南中的规定

Incoterms2000中的C组术语下, 由于卖方要负责安排货到目的地的运输并承担运费, 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 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引言的“9.3.C组术语”强调指出, C组术语下, 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而不是在目的地完成合同履行, 而且风险转移点和费用转移点是分离的。为便于使用者对这几种术语有更准确的认识, Incoterms2010把这两点从原来引言的位置调整到CPT、CIP、CFR和CIF的使用指南中, 并指出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 特别建议双方尽量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 风险在这里转移到买方。

3.建议集装箱货物不适合只适用水运的贸易术语

当前的贸易实践中, FOB、CFR、CIF和FAS这几种只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得到了广泛应用, 尤其是前三种术语的使用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 而如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也是如火如荼。现在, 商人们最大的误用就是把这几种术语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中, 这种做法其实对卖方来说暗藏很大风险。因为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就交给了承运人, 卖方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而这几种术语下的风险却是在船上或船边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承担着货物风险, 这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因此, Incoterms2010在FOB、CFR、CIF和FAS的使用指南中指出它们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建议对此类货物分别改用FCA、CPT、CIP、FCA术语。这样做便于引起商人们尤其是卖方的注意, 以免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

4.“查对-包装-标记”义务的新规定

对于包装的含义, Incoterms2010在引言中进行了界定:“此词可用于不同的目的:第一, 为满足买卖合同中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二, 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三, 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Incoterms2010中, 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 并未涉及第三种含义。所以, 如果需要卖方承担集装箱内的装载义务时,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装船前检验费用, 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 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 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这一点已在Incoterms2000引言的“16.货物检验”中有所体现。为便于买卖双方明确装船前检验费用的划分, Incoterms2010在除EXW外其他术语的A9中增加一规定:“卖方必须支付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船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四) 弥补过去条款的缺陷, 表述更为清晰、严谨, 避免争议的发生

1.确认贸易术语同样可以在国内贸易中使用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 无关税区的扩大使得原本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已无实际意义。因此, 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 而且EXW的使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它适合国内贸易”。

2.完善了CPT和CIP下A2关于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规定

Incoterms2000对CPT、CIP的A6中提到了卖方要支付按照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经由他国过境运输所需支付的海关手续费 (如果有的话) , 可是在A2中却没有涉及卖方可能需要办理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义务。Incoterms2010对此进行了完善, 在CPT、CIP的A2中除规定卖方可能需要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的义务外, 还增加一项义务:卖方办理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海关手续。

3.A6/B6条款中明确了码头作业费的负担方

按照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成交, 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这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 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 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费用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之为“码头作业费” (THC) , 而且承运人或者港口运营方可能会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因此, 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支付两次费用。Incoterms2010在这些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规定, 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4.卖方在A7下的通知内容有变更

FAS和FOB下, 原有的通知内容只有一项, 即货物已交付, 现在增加一项通知内容:“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这其实是弥补了原来条款存在的漏洞, 因为Incoterms2000对与FAS和FOB同属于F组的FCA术语下的A7就规定了两项通知内容。CFR和CIF下, 原有的通知内容有两项, 即货物已按A4交付和便于买方采取收取货物的措施, 现在把“货物已按A4交付”的通知内容删除了。Incoterms2000下D组术语A7规定的通知内容都是两项, 现在的DAT、DAP和DDP下A7的通知内容只有一项:“为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需要的措施所需要的通知”。

5.FAS下买卖双方义务的明确

ICC对Incoterms2000修订过程中, 很多人主张删除FAS术语。因为FAS在实际业务中较少采用, 且与FOB的解释很类似, 但最终Incoterms2010仍保留了FAS, 不过对很多条款进行了修订, 除了前述涉及FAS的修改外, 还有以下修改:第一, 使用指南对FAS的定义中与Incoterms2000相比, 对“船边”进行了举例, 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第二, 关于卖方的交货义务 (A4) , Incoterms2000规定:“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地, 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Incoterms2010对卖方的交货方式区分了两种情况:其一, 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地 (如有的话) , 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 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其二, 如果买方没有指定特定的装运地, 卖方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装货点。新规定给了卖方选择装货地的权利。Incoterms2010还规定:“如果双方已同意交货在一段时间内进行, 买方有权在该期限内选择日期”。这又给了买方选择交货日期的权利。

6.买卖双方称谓的表述中性化

Incoterms2000中表述买卖双方时使用“他 (he) ”或“他的 (his) ”, 有性别差别。Incoterms2010首次对买卖双方使用了中性化的称谓——“它 (it) ”或“它的 (its) ”, 体现了措辞的严谨性。

三、如何正确使用Incoterms2010

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规则, Incoterms中的术语每天被大量应用于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然而遗憾的是, 很多企业由于对该通则缺乏正确理解, 错误引用某些术语, 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及争议。为正确运用通则中的术语, 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买卖合同中注明适用“Incoterms●2010”

虽然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但是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约束力, 它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另外, “Incoterms”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 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新通则的约束, 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加“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 是新通则区别于旧版通则的标志。

2.重视“使用指南”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每种术语的使用指南都对买卖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术语有较清晰的指导, 比如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货物的种类 (是否是集装箱货物) 等。买卖双方除了要熟悉每种术语下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外, 不要忽视了使用指南。

3.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

Incoterms2010的各术语中使用了“港口” (port) 、“地点” (place) 、“点” (point) 和“所在地” (premise) 等说明地点的用语。当事人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最好具体到某一地的某一点 (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 。尤其对于CPT、CIP、CFR和CIF这几种术语来说, 地点的意义尤为重要。因为双方的指定地点与交货地点不同, 为了避免争议, 除了明确指定的目的地外, 最好还要明确交货的装运港/地。

4.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

尽管通则中的各术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很多责任和义务, 但是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通则对很多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涉及, 如没有说明应付价格或支付方式, 未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 不涉及违约责任、后果及免责问题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晶莹, 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国际商会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国际结算考试名词解释 篇8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合理选用

国际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经过6次补充修订,使之与国际贸易实践保持同步。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际上,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相关惯例尚有其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适用性强、操作便利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

一、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内容

(一)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由于多式联运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日渐显著;DEQ、DAF、DES、DDU四个术语划分过细,使用频率过低;码头处理费纠纷亟待解决等原因,新通则删除了D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了DAT和DAP,并将其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中DAT意为终点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DAP意为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1]。两者的差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调整

新通则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方式的四个贸易术语(FOB、FAS、CFR、CIF),改变了2000版中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四组,并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类结构,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用于非水运方式。

(三)删除船舷概念

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一直饱受争议,目前随着滚装/滚卸船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发展,以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造成了风险界限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2]。新通则删除了"船舷"概念,将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交货标准修改为"将货物装运上船",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转移一切风险和费用。

(四)贸易术语义务内容的相关调整

1、电子通信

新通则的A1/B1条款确定了电子通信与纸质通讯具有同等效力,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传递单证,使整个贸易活动更加便利快捷,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

2、增加连环销售(String Sales)

新通則在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通则指引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同时在CPT和CIP的A3条款中也有所涉及。在货物贸易,尤其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运输过程常常会经过多次销售。因此,处于货物周转环节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货物装运,而是由该环节的首位销售商完成货物装运。此时,处于该环节的中间销售商对其相应买方所承担的义务不再是装运货物,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3]。

(五)贸易术语使用范围的扩大

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术语仅仅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中,然而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国家之间的边界通关手续逐渐失去意义。因此,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由传统的国际销售合同领域扩展到国际、国内销售合同中。这也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则被买卖双方普遍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销售合同中。

(六)生效规则

新通则设有一个新的条款,被称作"Entry into Force rule",译为生效规则。说的是,2011年1月1日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新通则,除非当事方明确指出了适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七)注册商标

国际商会在颁布Incoterms?2010的同时,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并且规定了该商标的使用要求。这是自1936年国际商会起草制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首次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

二、新通则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适用的通则版本

虽然新通则已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旧版本就自动作废。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通则2000为国内外广大企业所接受并广泛运用。新通则虽然设置了生效规则,但并未排除旧版通则的适用。另外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经过7次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所涉及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为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二)合理选用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人们应当根据运输方式、商品特点和运费因素等各种条件选择贸易术语。例如在适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在船边。实践中使用率较高的FOB、CIF、CFR这三个术语均以"将货物装运上船"为风险转移界限,若在此情形下适用则会使卖方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即从堆场至船边的风险。此时应分别适用FCA、CPT和CIP术语方可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三)忌轻易做出有悖于通则的修改

通则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其中的哪些术语,还可以自由变更术语规定的内容。实践中,买卖双方有时会通过修改贸易术语来变通各自承担的费用,或者改变风险的转移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了与通则不同的规定,应以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约定为准进行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日后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在解决类似纠纷时,非常尊重国际惯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不能清晰、明确地表述他们希望通过修改达到的效果,则法院会宣判相关修改条款无效[4]。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合意明确通则中尚不清楚的内容,但做出与通则相悖的更改还应当慎之又慎,即便非改不可,也应清晰表明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免日后发生争端时难以解释。

(四)通则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合同条款

新通则只能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并不包含一整套合同条款。因为其仅仅对贸易术语作了规定,比如买卖双方的费用分担、进出口手续承担等,并未涉及诸如货物价格和所有权问题,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后果和救济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交由合同中的相关明示条款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5]。

参考文献:

[1] 张颖.谈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28.

[2] 姚新超、沈钧、左宗文.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新发展及其应用策略[J].国际贸易,2011(11):35.

[3] 刘亚玲.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7):44.

[4] 王晓辉.《Incoterms?2010》的变化及使用[J].嘉兴学院学报,2012(1):70.

[5] 国际商会编写,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编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S].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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