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4-04-23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

文件

自贡市公安局

自公发„2007‟67号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局、人事局及相关单位:

为适应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加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管理力度,确保我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06]177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1

为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施教机构、培训师资的资质认证等工作。经报省公安厅、人事厅批准,自贡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作为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主动与人事部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二、将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范畴。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网吧、信息系统联网使用单位、互联网服务单位等落实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人员、网吧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三、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教育培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性质分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安全技术、2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四类,按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自贡的实际、分类培训、考试和颁发证书。在培训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信息安全责任要求和制度措施等内容为重点,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按照《四川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市继教办公室要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施教单位师资、场所、设施、教学计划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教机构教学质量。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报经省公安厅网监总队审核并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物价部门的批准件报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备案。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653”)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统一部署,四川省公安厅、人事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06]177号),结合自贡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启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至2010年完成自贡辖区内1800名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培训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区县要抓紧对所辖区县

3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进行清理,并做好培训的相关准备工作。2010年对第一轮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下一轮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准备。

附件:1.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时间安排表

3.四川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实施细则

4.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5.公安部、人事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大纲

二 ○ ○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主题词: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自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7年4月16日印发 拟稿:罗广新核稿:李平校对:罗广新打印:李慧

4附件1

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唐拥军自贡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曾桂林自贡市人事局副局长

成员:李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

罗广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副支队长

林宏市人事局

办公室:

主任:李平(兼)

副主任:罗广新(兼)

林宏(兼)

成员:黄涛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张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朱显伟市人事局人才培训科

附件2

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安排表

2007年完成教育培训300人。其中,党政机关2期100人;网吧安全管理工作人员4期200人

2008年完成教育培训500人。其中,党政机关1期50人;网吧安全管理人员2期100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5期250人;金融、证券、保险2期100人

2009年完成教育培训500人。其中,党政机关1期50人;网吧安全管理人员6期300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2期100人;金融、证券、保险1期50人

2010年完成教育培训500人。其中,文教、卫生4期200人,党政机关1期50人;商贸、民企、生活设施单位4期200人;网吧安全管理人员1期50人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2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二)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

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四)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

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五)加强企业继续教育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

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一)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

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三)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

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一)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

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二)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

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培训者培训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教材,并不断更新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筛选一批优秀教材,实现教材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设

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两级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整体质量提升。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

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五)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培训与交流活动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联系沟通国(境)外继续教育机构、团体、协会,及时了解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动态。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先安排重点、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推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统筹不同区域之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在政策及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支持这些地区的重点人才需求和重大工程建设。在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研班、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倾斜。

(二)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人事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每年组织10个左右对口支援培训项目,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5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对口培训项目。继续组织留学人员和高级专家“西部行”、“东北行”、“中部行”,开展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在总结对口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三)做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

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业务精、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同时,在总结新疆特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西部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实现制度化,使特培工作成为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青海三江源人才工程,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配合继续教育中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各类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联系,以联席会议、专门沟通、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

(二)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

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3

培训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政工职评办、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政工职评办:

为了加强我省政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政工专业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方便政工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参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做法,从2014年起,我省推行政工专业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两新”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在岗人员(适用范围参照粤政职评[2011]5号文)。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培训内容分为公需课、专业课、选修课三类,依托广州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广东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学习的平台”开展网络远程教学。

(一)公需课在培训中心提供的网络公需课中选择。

(二)专业课采用培训中心提供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教程》、《新世纪新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史》三门课程。

(三)选修课在培训中心提供的网络选修课中选择。

三、培训要求

1.完成课程要求。从2015年起,申报初级政工职称的,须在申报前两年内修完2门(含)以上公需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教程》1门专业课,选修课不限;申报中级政工职称的,须在申报前两年内修完2门(含)以上公需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教程》、《新世纪新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2门专业课,选修课不限;申报高级政工职称的,须在申报前两年内修完2门(含)以上公需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教程》、《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史》、《新世纪新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3门专业课,选修课不限。所修课程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2.完成学时要求。学员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任务,当年超出72学时的不可跨年累计。申报各级政工职称的学员须在当年申报前完成培训任务。

3.提供证明要求。从2015年起,申报各级政工职称的,须提供培训中心出具的连续两年各不少于72学时的《广东省政工专业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证明》(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明》,格式另行通知)。例如:申报2015年各级政工职称的人员,须提交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各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申报各级政工职称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仍沿用过去做法,即:申报时提交2013年政工职评办出具的政工培训证明或2014年培训中心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都可。

4.学习费用由学员自理。

四、其它事项

1.学员登录广州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网站http:///进入“政工工作”栏目,选择“广东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学习的平台”,按操作指引进行注册、登陆、缴费后即可选择课程学习。完成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后,在网上提出申请打印《继续教育证明》,由培训中心确认、打印并盖章。

2.网络课程所需教材、发票和《继续教育证明》等事项请与培训中心联系。联系地点: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地铁5号线小北站A出口旁)2楼202室;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客服热线:(020)83551688.3.请各单位政工职评部门做好政工专业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宣传、组织、督促和确认工作,并及时反馈问题或意见建议。联系人;王丽华,电话:020-87185396、***,传真:87185242;电子邮箱:gdszyh12@163.com。

广东省政工职评办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4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2号)和《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6号)以及《2011年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考核的操作指南》精神,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要求,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42学时,选修科目12学时。

二、按要求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后,才能取得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按照《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起,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改为验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使用的“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与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专业科目学习的数据可通过对接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汇总。

四、根据《2011年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考核的操作指南》,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公需科目可以通过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或者在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和东莞科技进修学院进行学习。当年的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完成后,将公需科目学时上传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

五、选修科目的学时汇总,暂时由“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时,抽取当年的专业科目总学时中的12学时作为选修科目学时。

六、2010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公需科目12学时、专业科目48学时,选修科目12学时)补修完成后,补发2010年继续教育证书。凡是涉及到将来需要提交201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于2011年内完成2010年继续教育学分任务。

—2—

七、2010年之前的继续教育学分按《条例》实施前要求。

附件: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0年1月1

日起执行)

2、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

社发„2010‟321号)

3、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

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2号)

4、《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

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6号)

5、2011年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培

训考核的操作指南

抄送:各中心镇医院

东莞市卫生局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卫函【2011】XX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有关做好201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科室要重视继续教育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是提高医技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不同级别、类别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工作,并注重实效。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要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自修,并积极参加由医院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公需科目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专业科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从2011年起,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改为验证。作为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四、从2011年5月1日起,在省内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和其他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专业科目学习均采用学分证IC卡涮卡记录学分。

五、医技人员参加外省举办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必须由主管院长、科教科、护理部审批,在科教科、护理部备案,于学习结束后10天内提交有效学分证明,经科教科核准后直接录入“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其它学分证一律不予认可。

六、医技人员每年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外出进修等的学分授予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20115月起医技人员论文发表后,在一个月内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到科教科进行登记,作为授予学分的依据。

七、学分证IC卡还没有注册的医技人员,可登陆“华医”网站()进行注册,注册后可进行学分查询和进入网站学习。

八、个别学分不达标的人员也可在科教科购买经卫生部审批认定的“华医”网站()继续教育学习卡,每完成一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并通过考试即可获取相应学分,学分直接导入“卫生科教管理平台”。

IC卡及继续教育学习卡的相关问题请用手机拔打4008880052

科教科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办厅函[2009]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信息安全工作,提高教育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目标

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的文件要求,增强各地、各校主管部门领导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开展技术培训,建立信息安全技术队伍,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保障体系;全面开展教育系统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教育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切实提高教育信息系统安全水平,保证教育信息化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内容

1.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对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安全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2.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和备案。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对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办理备案手续。

3.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根据测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4.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在教育系统联合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三、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安排

1.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公安部门在教育系统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人员培训。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高校及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工作,每单位至少培训1名信息系统安全主管和1名技术骨干;到2012年,基本完成其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培训工作,每单位至少培训1名信息安全人员。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3.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由参加过培训并具有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协助进行定级。高校及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已建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仅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2010年4月前要完成补办工作。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和整改。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级教育信息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测评,四级教育信息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每年11月前完成安全测评。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在第二年4月前完成整改工作。

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意识,明确机构和责任,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测评、培训等各项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7

各外围施工单位:

为提高中金建安公司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水平,做好今年的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金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本生产维修部所辖外围施工队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外围施工从业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10年3月10-12日

二、培训内容

(一)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办法。

(二)特种作业人员:各工种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三)生产维修部对外围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四)生产维修部对外围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三、培训考核

培训后,对从业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中金建安公司安全资格上岗证。

四、联系人

吴小平:***张炬:***

希各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将培训计划于3月10日上午前报生产维修部安全科,培训人员带本人2张小一寸照片报名,凡没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后果自负。

中金建安公司生产维修部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8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

各矿、处、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根据《淮南矿业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集政„2009‟36号)精神,现就开展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设岗规范要求,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聘任职数,分科(区、队)、分专业系列制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设置方案。其中,各单位职工培训中心可设政工、工程、教育中初级岗位,主任、副主任及主体专业专职教师可设相应的工程系列高级岗位。

(二)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淘汰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标准及方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按考核结果进行聘任。凡未进行考核的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

(三)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核后的聘任名单,分科室(区、队)下文公布聘任结果(副总以上领导人员不需下文,其它聘任手续正常办理)。

(四)本聘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聘期3年。新聘、落(低)聘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津贴及有关待遇从聘任文件下发的次月起执行。

(五)各单位要为聘任人员颁发专业技术岗位聘书,其中,新聘、低聘人员要换发新证。聘任时间填写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批准时间填写为2012年1月1日。

(六)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违反人力资源管理纪律的,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时间安排

(一)2月底,各单位要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完成职数设置方案的拟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3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聘任人员名单的拟定工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3月底,各单位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工资变动、津贴审批工作,聘任文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报送材料

(一)《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岗方案审批表》,A3纸打印,一式两份,附EXCEL电子表格。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岗位落(低)聘人员花名册》,A4纸打印,一式两份,附EXCEL电子表格。

1.聘任人员按专业系列分高、中、初级分别制表。2.取得全国统考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首次聘任中级或初级(助理级、员级)岗位,须提交资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聘任中级岗位的还须提供外语和继续教育合格证原件。

(三)各单位根据聘任文件,为新聘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人员及享受技术津贴人员填写《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变动及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首次聘任或专业技术岗位变化人员要填写《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呈报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有关表格可从“FTP人才培训科”下载。

四、其它

(一)淮矿地产公司、财务公司、电力公司等新产业单位不设置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称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按正常程序聘任(低、解聘),不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及岗位津贴。可比照集政[2009]36号文规定的聘任条件,拟定本单位职称聘任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实施。

(二)西部煤矿管理公司机关及其管理的合资公司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由西部煤矿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制定聘任方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实施。

(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另行安排。附件:

1.专业技术岗位设岗职数通知书 2.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岗方案审批表 3.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花名册 4.专业技术岗位落(低)聘人员花名册 5.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变动及津贴审批表 6.聘任文本式样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岗位 聘任 通知

抄报: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抄送:机关各部室。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9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函[2011]24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我市继续教育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严格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要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标,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针对性、实用性,要严格申报审核程序,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一)各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前,须填写《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将培训内容、形式、学时、师资、收费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开班前20天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项目,不得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各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班申报审批事项,按《威海市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威人社发〔2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培训情况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三)凡参加培训时间不足三分之一课时的,不予办理《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课时的,按实际培训课时降低学分后办理《结业证书》。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教师授课、学员出勤和教学管理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各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总结、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计划于12底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紧贴实际,细化内容,改进和完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量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6、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2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30学分和50学分。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二)科技成果类

获得的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登记学分。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获市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5、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分;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学分。

6、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2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承担市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5学分。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三)论文著作类

1、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下同)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被SCI收录,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0、15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8、6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8、6、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二作者分别计4、2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计1学分。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2、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

25、15-20、5-10学分。

(四)其他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个模块(专业)计2学分;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计2学分。

2、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计10学分。

三、明确规程,严格考核,加强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面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和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证件。要加强证书监管,明确相关规程,认真做好证书登记、验证和考核工作。

(一)《证书》印制、发放和保管

1、《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样式。国家和省对行业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证书》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每人一册。证书由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到所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3、《证书》编号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行编写并登记存档,格式为部门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机构编号。

4、《证书》应粘贴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个人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发证机关进行补办。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

1、《证书》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时、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证书上,并由继续教育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 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证书》验证。证书验证实行分级管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当年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市直部门(单位)当年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市直部门(单位)当年拟聘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验证。

(2)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区当年拟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当年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验证。

(3)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当年拟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证书验证。

(4)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拟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证书验证。

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学分是否按规定的办法计分登记;学分完成情况。登记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3、《证书》的使用。验证合格的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任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

(2)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平均 每年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3)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学分须达到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0

关于举办2011全市建设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市容局,建设施工企业: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建设厅建人发[2002]174号和六安市人事局六人[2006]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近期举办二期全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申报2011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包括申报2012初、中级职称非国有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时间

第一期:报到时间7月22日,7月23日—7月27日上课; 第二期:报到时间8月8日,8月9日—8月12日上课;

三、培训内容

建筑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现代电子商务与物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解读及实施要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培训地点:六安市建设系统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皖西建校(六安市梅山北路皋城中学斜对面)。

四、培训费用

根据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关于建设水利系统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六价费[2011]8号)文件规定,培训收费310元/人(含教材资料费,),市区以外的学员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方式和学时认定

学习主要采取脱产培训、专题讲座的方式,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本人《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登记72学时;由培训基地盖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专用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验印认定学时。

六、其他

学员报到时,须备本人《继续教育证书》,新办证学员交两张2寸免冠近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3313337 联系人:陈培山 ***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教育培训 通知 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7月10日印发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1

到农村从教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开展高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此类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1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暂缓就业的非师范专科以上毕业生,已报名到农村任教并与县(区)教育局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意向书》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与程序

上述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2011〕10号)要求,体检合格。

3.已补修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两学”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工作流程

1、体检:2011年4月29日至5月6日前(劳动节三天假不体检),没参加上学期集中体检的学生自行携带证件和双面打印的体检表(贴好相片)去韶关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点单位——粤北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办(风度南路117号)参加体检。体检结果自取。

2、网上报名: 20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网址:http://jszg.gdhed.edu.cn);逾期无法认定。申请者在网报前须准备一电子相片(与申请表、资格证书上的相片同底),电子相片规格为:宽114像素,高156像素,相片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文件类型为:jpg。

3、提交申报资料及现场确认: 5月3日至5月11日。请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织做好申请者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审核申请者材料、在复印件和材料袋上签名及加盖公章。5月

11日前将本确认点的受理材料及认定测试的银行交费凭证统一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逾期确认者无法安排能力测试。

申请者参加现场确认时须携带的资料如下(用统一购买的专用档案袋装好,注意所有复印件要求双面复印,其中申请表是A3规格,其余均要求是A4复印件):

1)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思想品德鉴定表(负责鉴定的单位是各二级学院);

4)含体检单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两学合格证明复印件;

8)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意向书;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一张(与网报及申请表上的同底,背面用铅笔注明班级、姓名)。

四、收费

1.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规定,由各认定机构收取申请人教师资格考试费240元/人。(此费暂由我处代收统一上交市认定办,收费帐号:工商银行6222 0020 0510 1150 218户名:李利元)

2.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两项收费不属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内容,申请人应按规定另行交费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011年5月21日上午。测试事宜可参考附件五的内容,具体方法届时将提前通知参加者,请申请者注意经常与本学院负责人保持联系。

六、领证

申请者毕业时凭毕业证书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不能按时毕业者则为无效申请。

附件一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附件二 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流程

附件三 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填报说明

附件四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意向书

附件五 2011年韶关市浈江区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doc

韶关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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