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

2024-04-14

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共2篇)

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 篇1

注意事项和所需的必备材料

须在工程竣工报告期限满60天后,才可以到区总工会办理退保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到吴中区总工会领取或下载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退还工资支付担保申请书》两份。(注意:退保款原则上由区总工会的开户银行汇到你企业当初交款时的汇出银行,因此请核对你的汇出银行和帐号。在表格注明盖章的地方必须盖红印章。)

2.根据你留下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办事人员会通知你开具收据一张。收款单位请填写“苏州市吴中区总工会工资保证金专户”

3.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把原件带来核对,收盖有红印章的复印件)

4.提供工程中所有劳务人员从该工程开始施工到竣工的所有工资发放清单(工资单),清单应该由劳务人员签名。(把原件带来,收盖有红印章的复印件)

5.提供公示证明一份,公式证明须到吴中区住建局建管处盖章(下有样张)。吴中区住建局地址:吴中区吴中东路169号。(原件,盖法人章,不得盖项目部等部门章)

在提供的以上材料齐全后,我们通过建设部门核实该工程没有拖欠工资的,在5个交易日办妥退保手续。

6.办理退保手续地址:吴中区吴中东路145号吴中区总工会困难帮扶中心(区城管局旁边)。

7.联系咨询电话:***7

附:

公示证明(样张)

我×××建设工程施工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在施工期间没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并按规定就该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拾天,未有任何投诉和纠纷情况。

证明单位: 甲方(业主方)×××××(建设局盖章)

乙方(施工方)×××××

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 篇2

发布日期: 2011-04-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第六条 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一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存。

(一)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持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填报《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二)2007年3月6日后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的结果,填报《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三)用人单位和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建设、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进行核实后,监督用人单位发放。

(二)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额,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

(三)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支付数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单位仍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单位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并予公示,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5个工作日内出具《西安市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返还该单位保证金。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注销后,凭劳动情况表或注册登记部门注销的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预存保证金的单位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登记工作。建筑企业出现影响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欠薪认定工作应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收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应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查,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建立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的凭证,未出示保证金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有以下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一)本细则实施后,拒不预存保证金的;

(二)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整改指令的,暂不办理变更登记和暂缓通过年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同时,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于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及分立等变化,应于15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施工现场设置劳动保障监督栏,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预存或补存保证金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根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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