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合同

2024-04-18

居间协议合同(精选13篇)

居间协议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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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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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中国食品谷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设施采购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接触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该项目采购人签订该项目的承包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该项目采购人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项目承包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采购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履行该项目采购人组织的投标活动。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该项目采购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 5‰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4、乙方负责促成该项目中标的相关关系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项目承包合同金额的 20%。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采购人签订该项目承包合同后,该项目采购人每次付款给甲方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付款比例付给乙方。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终止

1、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2、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甲方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按照乙方指定的人员进行授权;除此之外的投标书内容,乙方不得干涉。

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由乙方缴纳,甲方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中标后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成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若不中标,甲方应在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退还保证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居间协议合同 篇2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居间协议合同 篇3

摘要: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模式与其他比较通行的日费、大包、米进制都有不相同,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本文针对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的价格特点和对项目居间协议服务费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特点;影响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产国和输出国。1936年起,墨西哥合众国议会通过决议,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将所有私人、外国经营的油田区块所有权收归国有,交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私人不得享有区块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得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类工程服务。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放宽了私人对石油工程服务的限制,斯林贝谢、Weatherfood、贝克休斯等纷纷在墨西哥设立石油工程服务类公司,开发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墨西哥没有发现大规模陆上油田,同时老油田产量持续下滑,PEMEX急于通过老油田二次开发提高石油产量,2009年勘探开发方面预算高达194亿,石油工程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特点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工作量、小包、单价、综合服务合同,具体来说:

1.区块服务、综合服务合同较多。PEMEX认为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据此,PEMEX公开招标的的许多项目都不是单项工程服务合同,而是给予承包商一个区块,在这个区块内从事包括地质研究、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等等内容的综合作业。一般来说通过若干个阶段的地质研究工作,总包商提交给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性分析、油藏工程、开发方案和前景在内的地质综合研究报告。地质综合研究报告中的开发方案被PEMEX批准许可以后,将按照该开发方案中的设计进行相关的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的整体开发。整体开发满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会对该区块的采收率提高和优化情况进行整体的考核和分析,并据此确定承包商业绩及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工程预算和开发规模。

当然,专项合同如钻井、修井、完井、物探类合同也比较多,运作模式同样是给予承包商一块指定区块,在区块内从事作业。

2.单价服务合同。PEMEX根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法》的要求,把整个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看做单位工作单元重复和累计的组合体。在招标阶段,PEMEX根据自己的评估和需要,将所有拟分包的工程量都划分为若干个确定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本身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投标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工作单元的,标书将被认定为废标。比如,项目工作单元中没有列出“国际动迁费”、“钻井设计”条目,则表明PEMEX不会单独以动迁费或者钻井设计的单元价格支付费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该项目,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报价中的各工作单元将被视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按照工作单元价格乘以实际完成工作单元数量的原则进行结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个工作单元都可以视为是一个小包,如:钻井设计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单位:口井、钻井设计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单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阶段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深化的具体内容要求)——单位:件、地质研究构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的具体要求)——单位:件、V型井台底座建设——单位:个。第二,每个单元价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严格进行单价分析,分解为设备、材料和人员三部分,在设备项下必须列明所用的设备名称、规格、配件名称、规格、设备总价值、单位时间摊销价值、动力情况、油耗情况等;材料项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人员项下需列明的参与的人员岗位和职位、数量、单位工资、工作时间。

4.非确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标文件中,PEMEX对每一工作单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数量,但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虚拟的初期工作计划,仅用于计算承包商的投标价,作为商务标竞标和PEMEX评标授标的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执行中的工作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举例而言,在商务标投标阶段,各种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种,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较为平均,但是经过钻井试验,实际工作中可能只有两到三种井型使用频率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价格的特点。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独特模式,在价格方面,也有以下特点与一般的工程服务合同不同。

1.合同价格的确定。投标方确定了工作单元价格以后,把每个工作单元的单价乘以PEMEX在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指定工作单元数量,累计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价格,该直接成本价格按照PEMEX的标准加上一定的间接费用、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就构成了投标方的投标价。在中标后,该投标价即被认为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称为“初期预算”。

2.价格调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因此根据墨西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经济形势变更,导致了承包商的成本发生变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请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只有直接费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间接费用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同时,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承包商也有权向PEMEX申请价格调整。对于混合报价的合同,墨西哥比索报价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申请每月调整,而美元报价部分由于指数公布周期比较长,需要按照经济部的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3.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以月结为基本结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号之前向PEMEX提交发票,PEMEX经审查无误后,30天内付款。对以美元报价和表示的结算发票,PEMEX将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给承包商。

4.增值税。根据墨西哥税法,承包商提交给PEMEX的结算发票应分为两部分:完成工程量价格加15%的增值税。15%的增值税必须与工程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部分可以进销相抵。

三、在审查居间协议价格条款时应着重审查的要点。

在与非墨西哥国籍的居间方签订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项目居间协议、且居间报酬与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关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间报酬尽量与合同结算价格挂钩、设立不同居间报酬费率和最高限额。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合同价格并不必然是实际工作量的价格,实际工作量价格可能与合同价格差别很大。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的设计应尽可能的与实际收款额、收款进度挂钩,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比较接近项目实际价格或者初期预算比较高的项目,一般应以项目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为基础设立一个居间报酬的最高限额。对于初期预算比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较充足的项目,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居间费率确定报酬,调动居间方的积极性。

2.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应明确排除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是用于墨西哥国家税务机关控制本国国内商品交易和流转的税种和手段,并不构成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同时外国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中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在墨西哥的销项税,故对外国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时应将增值税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支付条款仅表述为“居间报酬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发票金额的**%”,是不严密也不合理的。

3.选择适当的结算货币和方式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由于PEMEX对承包商的结算完全以本地货币比索支付,即使使用了美元报价,最终的结算金额也需要以墨西哥比索支付。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墨西哥比索贬值幅度非常大,2007年7月份,1美元约折合10.7799墨西哥比索,到2009年7月13日,1美元约折合13.7052比索i,贬值幅度高达27%。在签署居间协议时,应尽量避免以美元结算或者直接规定由居间方承担汇率风险。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协议书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协议书第四百二

十四、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经委托方和居间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并执行。

委托方:居间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第一条:事项确认

委托方确认是经居间方介绍才获得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认居间方为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的居间人。

第二条:委托方责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居间费的人,具有能够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能力。

2、能与居间人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居间协议,诚实信用履行该工程项目的居间协议。

第三条:居间方责任:

1、给委托方提供准确工程信息及工程项目地址。

2、自行承担该工程项目活动期间的一切费用和自身的安全责任,直至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建施工合同。

3、在施工期间,居间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处理,施工事务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委托方和矿主方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

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之日起,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结束,此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任何理由反悔。

1、委托方与建设方签订该工程项目:重晶石开采,石方、土方的开挖。

2、委托方重晶石石方每立方,土方硅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委托方按每月进度款足额支付居间费给居间方。

2、委托方得到建设方的进度款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

3、该工程完工之后,委托方得到建设方支付的结算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居间费,不得任何理由拖欠余款。

第六条:如委托人不按时支付居间费,居间人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申请支付令。按工程并且要委托方与建设签订的工程项目总量计算,居间人所得的居间费,另外加收5%的延迟费用。本合同支付完毕后此协议自然失效。

委托人:居间人: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居间协议服务协议 篇5

一、定义

1.居间服务: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咨询、协调沟通等居间服务。

2.居间服务费用:指服务提供商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报酬。

二、合作模式

1.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服务接受方提供居间服务。

2.服务提供商应根据服务接受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咨询和协调,确保居间服务的有效开展。

3.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接受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三、报价和条件

1.居间服务费用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

2.服务接受方应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下,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3.如服务接受方未按时支付居间服务费用,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追究。

四、服务标准

1.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居间服务的服务质量,确保信息咨询准确、协调沟通及时。

2.服务提供商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居间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服务提供商应及时处理服务接受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确保居间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知识产权保护

1.服务提供商应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有信息,并不得侵犯服务接受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2.服务接受方应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不得侵犯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3.如有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双方约定)。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服务接受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服务提供商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应赔偿;

b)若因服务提供商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服务接受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应赔偿;

c)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新三板居间协议 篇6

2018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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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日期: 日

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正文)

委托方代表(甲方): 受托方代表(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目的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并购的相关服务。

二、财务咨询范围 新三板上市的相关服务。

三、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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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了解乙方寻找合作方服务工作进度。

2、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为业务进行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乙方顺利完成咨询工作。

4、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查询甲方与工作相关的资产及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2、有权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业务开展的事项。

3、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

4、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费用

1、保证金: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为 万(伍拾伍万)。保证金于合同生效日全部支付给乙方,一经合同生效,概不退款。如果保证金延迟付款,每天按保证金总额的,进行赔付。

2、服务费:包含会计师服务费和律师服务费。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 万(万)。服务费于合同生效日全部支付给乙方,一经合同生效,概不退款。如果服务费延迟付款,每天按服务费总额的 %,进行赔付。

五、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新三板并购及上市的相关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在企业内部使用,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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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保密事项

1、各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各方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行使财务顾问的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

3、甲方不得以其在委托事项过程中获取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乙方的任何行为。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日期为生效日期内十二个月。

注:乙方非甲方唯一委托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财务顾问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签字)日期:2018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日期:2018年 月 日

浅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 篇7

关键词: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确定性;合同成立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

1.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与委托人依约或依法负担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应的即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是一项完全、具体的权利,而只是将来取得报酬的一种可能性或资格,但该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将来完全具备是须具备可能性的,否则该项权利下居间人所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

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项期待利益即转化为实体权利。实体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备请求权所共有的相对性、攻击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付报酬的特定行为,并有权受领该给付,但在此之前,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人预先支付了报酬,也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适法的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的要件

(1)促成所介绍的合同成立。但也有学者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可不局限于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应当扩及到买卖合同的履行。

(2)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即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居间义务。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合同法》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合同的必要费用。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1.条款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解决的是在居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居间人能否主张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以下为阐述简洁,如无特别说明,“合同”是指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委托人与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之:

(1)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包含三方当事人,当该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属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认定了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也并非意味着居间人就当然的享有无瑕疵的报酬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到底有无影响或是有何影响?解决该问题,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效力有瑕疵的过错归属来分别认定。

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发生的,即仅委托人对合同效力存在欠缺有过错、居间人没有过错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发生的,委托人仍应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对于因相对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将已给付的居间报酬作为直接损失请求相对人赔偿。

(2)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事后被依法解除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可因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向将来的丧失效力,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但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合同解除,都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也就表明居间人已成功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时居间人当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2.必要费用的范畴

必要费用取决于居间事务的范畴,一般认为居间事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存续期间所实施的一切涉及“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务。通常包括:①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必然会积极寻找适宜的相对人,寻找相对人过程中支出的刊登广告、印刷宣传资料等宣传费用;②居间人在相对人与委托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

三、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后续期”条款:在实践中,委托人除通过隐瞒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可能通过“事后跳单”的方式。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该居间合同期限内通过该机会与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该居间合同期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地与最初居间人所物色的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报酬。”这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后效期”条款。

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后续期”条款得到了确认,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这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居间合同的“后续期”提供了法律依据。“后续期”的设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居间人被“甩”,更有力地保护房地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杜菲.居间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商,2014,(29):217.

[2]高平.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研究[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4,(12):129-130.

居间协议 篇8

编号:(JJ)(个人居间)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联系人:手机:

乙方:

地址: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联系人:手机:邮编:传真: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

2、甲方具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二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合法公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志愿加入甲方黄金交易业务体系,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3、乙方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具有利于发展黄金锁制定的有关居间人的各项制度。

4、乙方应具备黄金、白银、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其他规章制

度的规定。

第三条 乙方从事居间业务的范围:

1、为甲方开发经甲方授权的黄金、白银交易等投资客户。

2、代理甲方办理当地黄金、白银交易客户的开户申请。

3、为客户提供黄金、白银交易咨询业务。

4、为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

5、乙方以居间人的身份,按甲方规定的业务范围为甲方客户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

业务。

第四条

乙方确认其所从事的居间业务不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范围。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其他会员机构合作代理本公司

相同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及返佣待遇,乙方客户交由甲方管

理。

第六条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

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资金结算管

理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较收管理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

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赋予甲方的权利是为确保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控

制风险之必须,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过甲方颁布的与交易相关的各项规则及办法,并完全了解贵金属交易业务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及责任,并接受

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手续费返还标准:

经两方商定,交易佣金返还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黄金交易佣金返还以每手1000克计算,白银每手15千克,按以下条件执行:

1、乙方在签署居间协议后两个月内总入金量需达到30万元,同时开发两个以上客户。否则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与乙方的个人居间协议。

2、乙方客户每月月底入金量及每月交易量按手数计算,甲方按照以下五类标准返还给乙方;返佣费用在次月15日之前返给乙方。

A、入金500W以上(每月底存量)交易黄金100笔或白银300笔,则按手续费单边0.5‰返佣;

B、入金200W~500W(每月底存量)交易黄金80笔或白银250笔,则按手续费单边0.475‰返佣;

C、入金100W~200W(每月底存量)交易黄金50笔或白银200笔,则按手续费单边0.45‰返佣;

D、入金50W~100W(每月底存量)交易黄金20笔或白银100笔,则按手续费单边0.425‰返佣;

E、入金0~50W(每月底存量),则按手续费单边0.4‰返佣;

备注:返佣按黄金300元/手执行,1手黄金按3手白银计算。

3、以上返佣比例均是税前比例。

(二)、实物金提取返佣标准:

乙方客户交割提取实物金,按贵金属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提供由指定生产商生产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134-2003的金条,金条成色为AU9999,规格为200克/条,会员须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多售出金条进行回购。提货费包括加工费 乙方须经甲方培训认可后方可进行相关居间服务,并定期参加公司的培训。

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交易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费为每克6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遇到与业务相关的问题,向甲方进行询问,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

乙方享有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黄金业务开发以及获得甲方协助,并申请交易佣金返还的权利。

2、乙方对涉及到客户以及甲方规定所需要保密的内容有义务予以保密。

3、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4、乙方必须保证其促成的客户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业务代理协议书》中的所有签字及签

字留样都是客户本人亲自签署。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提前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但当乙方不能正确

履行其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协议期满,乙方愿意续约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续约。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乙方为甲方的居间人,与甲方没有劳动关系,乙方不享有劳动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

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托人或其他身份,代表甲方发表声明、签署任何文件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居间协议 篇9

乙方:东澳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上海虹桥板块动迁安置房项目承接业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事项:

1、乙方就上海虹桥板块安置房项目徐泾地铁以东虹桥机场以西,天山西路以南,沪青平公路以北,约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政府动迁安置房工程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容积率1.8,土地出让楼板价为718元/平方米,政府回购价为6480元/平方米,建材补差暂约200元/平方米(同时享受上海市府5-6项优惠政策补贴)。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及相关服务,并最终达到甲方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该项目的开发合同。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信息联络,协助等服务事项,直至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书面的项目开发合同视为委托事项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的真实信息。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一切以中标通知书和与政府签订合同为准。

3、乙方在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协调方的谨慎和诚实义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六证一卡公司相关资料

扫描件,资金证明(对帐单或流水单)。负责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

2、合作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政府相关部门所签订的开发合同,甲方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合作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报酬。其付费标准按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按实际与政府签订合同为准,并提供发票)。在甲方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支付政府土地费保证金之时,同时支付第一笔乙方50%的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按总住宅面积×60元/平方米计算)。第二笔支付时间为甲方成立项目公司后与政府签订回购房合同,即支付乙方50%服务费的余款。

四、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或委托人:

乙方(盖章):乐澳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贿赂居间的法律思考 篇10

贿赂中介行为,是指在行受贿犯罪中或然存在的,并为行受贿行为的最终实现提供机會、创造必要条件的居间联络行为。“居间”原本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居间介绍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行为,但是当居间介绍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是违法甚至犯罪信息的时候,居间介绍活动就发生了质变,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民事活动演变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种居间行为对促进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有的“居间人”帮助行贿、受贿,甚至劝说他人进行行贿、受贿,有的“居间人”在行贿人和受贿者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撮合条件,如何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定性,理论上、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加以研究。

从我国刑事立法到司法实践都鲜有出现贿赂中介行为的概念。综观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立法文件,对贿赂中介行为的立法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对介绍贿赂罪的规定,二是对贿赂罪共犯的规定。

从整个立法进程看,对贿赂中介行为的规定经历了从与行贿罪不分到独立成罪的过程。最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刑。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2条第4项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时期的刑法规范对介绍贿赂和行贿可谓一视同仁,不仅规定于同一条款,就是法定刑也完全一致,且此条款将“谋取非法利益”规定为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立法未对介绍贿赂罪的具体内涵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将介绍贿赂罪列为专条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限制,将介绍贿赂罪的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使打击的重点更加明确;增加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贿赂犯罪的共犯也作了相应规定。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分别作出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等从事公务人员伙同贪污、受贿以贪污罪、受贿罪共犯论处的规定。1997年刑法在继承1979年刑法规定并整合相关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对于贪污罪,1997年刑法保留了上述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内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该法并未在受贿罪条文中作同样类似的保留性规定。

而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的现象出现,因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第3条第5项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明确规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2008年1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对于贿赂共犯的主体认定有了较为明确的司法指引。在许多贿赂中介行为中,都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介入,确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定性为贿赂罪的共犯。

居间协议书 篇11

委托人与居间人双方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厂区绿化工程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方式及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 白林 为乌鲁木齐瑞绎昕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服务。

2、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工程项目的签订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乙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质量、工期、安全等其它工程注意事项。 2、甲方对乙方的签订工程项目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并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3、所签订的工程项目质量及用户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工程质量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与客户的联系、洽谈等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后,与甲方配合做好对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2、乙方必须以甲方的名义与用户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并经甲方签字、盖章之后,该施工承包合同才成立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要积极宣传推销甲方能承接工程项目,维护甲方的利益,并积极搜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5、乙方负有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要求客户向甲方付款和催交欠款的义务。

6、乙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四、结算方式

1、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由甲方负责工程,工程款必须回到甲方帐户,乙方负责现场情况联系。

2、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活动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信息服务费按一个项目一结算的结算方式。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厂区绿化工程项目下依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按工程总结算价纯利润10%为最终结算价(总结算价纯利润含3000万按10%结算;低于3000万按13%结算)。

4、甲方跟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掰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先支付乙方壹拾伍万元,等甲方工程至七十天时,支付乙方陆拾万元,剩余部分等工程结束后按第三条协商全部支付给乙方。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地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协商不成时,由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此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居间合同

★ 银行贷款居间协议书

★ 居间简单版合同

★ 居间费合同

★ 二手房居间合同

★ 产品销售居间合同

★ 居间合同司法解释

★ 装修居间合同

★ 外贸居间合同

融资服务居间协议 篇12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及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声明:

甲乙双方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或公民,双方因本协议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条融资服务内容:

1、因项目资金需求(简称:项目方),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所需资金总额为人民币(最终以借款合同金额为准)。

2、甲方因自有资金闲置,特委托乙方提供项目融资居间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和项目方的委托,并结合甲方和项目方的各自 1

实际需求,为甲方和项目方的融资项目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第三条融资合作协议:

1、甲方和项目方根据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融资协议的具体谈判、协商,具体融资合作协议条款由甲方和项目方议定,乙方做为见证方参与该融资项目的全过程。

2、甲方和项目方达成的具体融资协议仅对甲方、项目方有约束力,甲方和项目方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第四条佣金支付:

1、在甲方和项目方达成融资协议,并且项目方自甲方处获得融资后,项目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融资服务费

2、支付方式为直接从项目方获得的融资金额中扣除融资服务费,甲方支付融资金额给项目方的同时,甲方也同时支付融资服务费到乙方账户,乙方的收款帐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付款总额的0.2%(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责任

1、甲方和项目方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否则甲方项目方应各自向乙方赔偿违约金元。

2、甲方和项目方不得私下以其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否则甲方和项目方应各自向乙方赔偿违约金元。

3、如甲方和项目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协议,甲方和项目方不仅各自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佣金,更要各自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2、如因居间服务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房产买卖居间服务的瑕疵认定 篇13

案情简介

金某和安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约定:金某拟购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某小区5号楼1813室房屋,安信公司作为居间人接受金某委托,提供居间服务。2010年1月19日,金某与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金某向安信公司交纳了居间服务报酬76,5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

金某经向相关部门了解后,得知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崔某返还定金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崔某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金某与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到北京市宣武区相关部门走访,得知某小区5号楼的土地使用权已于1999年5月31日抵押给某银行,开发商在该土地使用权被抵押后出售的房屋难以办理产权证书。

金某在其律师与崔某的通话中得知,该房开发商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办理产权证,且此事崔某已经告知了安信公司。因安信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明知该房的开发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将该房屋推荐给金某,金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故诉至法院。

安信公司认为自己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并无欺骗隐瞒的行为,向金某提供了真实的房屋信息,促成金某和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居间义务;金某购买的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书,崔某正在办理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是金某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所致,法院的判决书载明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而非金某所述的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解除;开发商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房屋设定有抵押;安信公司并未欺骗隐瞒,居间服务不存在瑕疵,故不同意金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关于服务瑕疵。居间人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正因为自身精力、资源及专业知识不足,才委托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存在着依赖,如居间人错误报告信息会导致委托人对有关事情形成错误看法,故居间人应当积极履行如实报告信息的义务。现安信公司作为居间人,虽然促成了金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金某委托安信公司寻找房源购买房屋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现安信公司向金某提供的房产信息难以办理产权证书,从而导致金某与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不能认定安信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义务,因安信公司未能尽到对房源严格审核、把关的义务,应认定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安信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报酬,故金某要求安信公司返还所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76,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欺诈。法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而使对方陷入错误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案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安信公司在金某与崔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安信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行为。安信公司未能认真了解、调查、审核涉案房产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故法院对于金某要求双倍赔偿居间服务报酬及过户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某居间服务费76,500元;

二、被告安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某过户服务费3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典型性分析

本案中,安信公司作为居间人接受金某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为金某寻找并确定意向房屋,撮合金某与房屋出售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签订后,金某得知该房屋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证书,故通过起诉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安信公司作为居间人有义务对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但本案中,安信公司未能尽到对房源严格审核、把关的义务,应认定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安信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下面就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瑕疵的认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意义上,只要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了交易机会,并促成了合同的订立,即视为完成了居间服务。但是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造成的: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一定转移。《物权法》对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做了明确的区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还要进行过户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房屋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房屋居间人有义务保证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二是房产的价值较高,购房人往往动用了很多资金。而在房产买卖中是以房屋标的售价为基数计算中介费,因此居间服务费相当高,根据合同平等有偿的原则,居间人有义务提供更加具体、全面的服务。本案中金某和安信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也写明“安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致使金某未能取得房屋产权,安信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应当予以退还,安信公司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为金某提供居间服务,不得有欺骗、隐瞒等行为。”因此,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应当比一般意义上的居间行为更加全面、具体、细致。

但在现实的交易中,中介提供的格式化居间合同往往对居间义务并没有进行全面、具体的约定。以北京市知名度较高的几个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为例,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仅约定了一般意义上的居间服务义务,且内容较为抽象,购房人往往处于法律上的弱势,从而导致出现纠纷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难以认定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否有瑕疵。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正因为自身精力、资源及专业知识不足,才委托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存在着依赖,如居间人错误报告信息会导致委托人对有关事情形成错误看法,故居间人应当积极履行如实报告信息的义务。现安信公司作为居间人,虽然促成了金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金某委托安信公司寻找房源购买房屋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现安信公司向金某提供的房产信息难以办理产权证书,从而导致金某与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不能认定安信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义务,因安信公司未能尽到对房源严格审核、把关的义务,应认定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

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而使对方陷入错误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上文所述,房屋买卖的居间人应该核实、审查卖方的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抵押等与交易有关的重大问题,若未尽到此义务即可视为服务瑕疵,但未必构成欺诈。因为现实中,房屋居间人并不一定能够识别房子的缺陷。若卖方主动告知自己房屋的缺陷,包括产权问题和房屋自身问题,而居间人却故意隐瞒或者欺骗购买人与卖方交易,则居间人构成欺诈;但若卖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居间人又未能审查出来,则只能构成服务瑕疵而不能构成欺诈。本案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安信公司在金某与崔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安信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行为。安信公司未能认真了解、调查、审核涉案房产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因此无法认定为欺诈。

认定房屋能否办理过户是法院调查取证的重要程序。该案的焦点之一是安信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有瑕疵。而房屋能否办理过户则是解决这个焦点的关键。当前二手房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少房产存在产权问题而不能过户,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土地使用权被抵押。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在贷款未还清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房产证,本案中的房屋即此种类型;二是房屋本身有抵押。购房人在购房时按揭贷款,房产向银行做了抵押,未还清贷款也不能办理房产证;三是房屋产权不清晰,比如存在共有关系,在共有人未一致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时也不能顺利过户;四是房屋产权有瑕疵,比如当前大量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以上几类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该准确认定并认真做好取证。

(编辑: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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