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24-04-28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共8篇)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1

颁布时间:2011-3-24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第六条 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和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订立和履行工资协议。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二)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最低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九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或者企业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长。

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一条 企业确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困难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

第三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名,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三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超过二十五人或者虽不足二十五人但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工可以作为协商代表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空缺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协商开始十五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顾问列席协商会议,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协商情况;

(三)代表本方参加工资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表达职工诉求,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应当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话和沟通,推进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借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等。

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协商意向书,协商意向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

收到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协商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前如实向职工方代表提供与协商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应当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指导,并对协商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采用会议形式。

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的,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协商讨论。会议内容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协商双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协商完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订立工资协议文本草案。

第二十四条 工资协议文本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通过后,工资协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拖延集体协商进程;

(四)扰乱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公共秩序等不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企业方应当将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工资协商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超过三年。

在同一协商周期内,原工资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对工资协议提出修改要求的,经双方同意,应当即时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解除工资协议:

(一)企业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工资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协商

第三十一条 行业(产业)工会以及街道(镇)、社区(村)、园区等区域工会可以与企业方的代表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协议。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行业、区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组织职工推选,首席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在本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中经民主推选或者协商等方式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三条 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得到行业、区域适用范围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通过的工资协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方代表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六章 协商保障

第三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平等协商创造条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

工会组织应当引导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等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协商指导员,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行政函告制度。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第三十八条 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支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的争议;

(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的争议;

(三)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签订程序的争议;

(四)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四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工资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两次以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分别提请本方上一级组织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协调与调解都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并在三十日内结束。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侵犯协商代表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工资协议,企业方拒绝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协议过程中,企业方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协商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协议时,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指一线职工的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2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 各种检测、检验、试验设备齐全, 拥有我国玻纤行业唯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电子级玻纤国家级分技术中心、行业内首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泰山学者”岗位。近几年来, 公司自主研发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400余项, 有12项产品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拥有70余项专利技术, 其中发明专利5项。

泰山玻纤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全力推进“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两个普遍的重要指示精神, 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的维权观, 积极探索和构建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工会维权机制, 做到了在抓好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 突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维权的着力点, 通过采取重点突破、全程参与等措施, 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取得了一定成效, 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1 抓住“要约”活动环节夯实协商基础

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程度是搞好协商的重要基础。特别是今年3月份我们配合市总工会、市人保局开展了“集中要约活动月”活动, 制定活动方案、逐级开展落实。为配合开展此项活动各分会开办工资集体协商专题板报, 大力宣传上级单位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示精神, 大力宣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尤其针对新职工开展有计划的协商知识宣传解读。通过一系列活动, 使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加明确协商意义, 明确协商内容, 明确协商程序, 明确协商方法, 从而增强巩固了企业工资协商基础, 保证了协商顺利开展。

2 抓住协商代表环节培育协商主体

一是健全组织保障。我们按照《泰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协商主体的界定, 一方面是加强工会组织机构建设。为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 针对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 对公司基层工会做出了调整, 其中工会由原来9个基层工会调整为12个, 确保每一个基层组织都有一个基层工会, 并选好配齐分会主席和委员。在此基础上, 动员多方力量, 积极和行政方沟通, 加强协商主体建设。从协商主体上做到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具有合法性、代表性、独立性、整体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是着力加强协商主体能力和作用培育。对企业方协商代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教育, 使协商代表能够代表本方利益, 成为承载责任的代表, 尤其是在专业性方面, 协商代表要具备协商工作有关专业知识, 还要了解本区域、本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有关情况, 协商代表知识结构合理, 能够互补, 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制经验, 使集体协商能形成合力, 为职企双方协商储备充足的协商知识。公司工会坚持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及时解决了职工在工作生活、根本利益中的相关问题和矛盾。去年9月份, 公司人均工资提高200元/月, 同时, 对加班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稳定了职工队伍。工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认真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贯彻落实集体合同的报告等事项, 各分会还根据所在分厂、车间的特点, 通过召开职代会, 组织职工代表积极学习贯彻上级下达的会议精神, 提高了职工代表主动参与企业监督的热情。

三是充分发挥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作用。选聘参加过市总培训、有能力的协商指导员担任教员, 通过以老带新培养协商指导员12名。保证每一个基层分会有一名协商指导员, 提高协商质量, 了解职工想法和建议, 使协商主体更贴近广大员工, 更符合员工意愿。通过多种手段培育起敢谈判、会协商、懂政策、有能力的工资集体协商主体队伍。

3 抓住协商内容环节确定协商重点

(1) 以劳动时间为重点, 科学协商, 重点突破。

科学确定协商内容, 是搞好协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克服企业容易出现的集体协商内容单一死板, 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我们结合落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印发的开展集体协商的相关文件精神, 从公司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 把劳动时间作为协商重点。工会根据职工方行业特点, 积极与行政方就职工劳动时间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 既照顾职工方合理作休时间又兼顾行政方生产安排。今年三月份, 公司在三分厂率先实行了四班三运转, 与三班三倒相比, 新实施的四班三倒方式, 增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 减轻了劳动强度, 解决了原来连续上夜班时间过长、“急倒”时休息时间过短的问题。

实行这种轮班制度, 有利于稳定一线生产工人队伍和提高工人整体文化技术素质, 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劳动时间紧张的问题, 职工可以有更多时间参与党工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工会在年初制定各项活动计划, 做到月月有活动, 人人有参与, 职工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等各项活动在公司已经形成定制, 蔚然成风, 职工广泛参与, 极大丰富了广大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完善协商共决机制, 更好地体现企业“以职工为本”的特点, 促进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2) 以建立三大序列薪酬体系为重点, 全程协商, 层层保障。

今年年初, 根据新形势下员工对薪酬体系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调整, 公司工会积极开展了员工调查、座谈会等活动, 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需求, 并参与到公司三大序列的建立完善工作中。目前公司在原技能等级体系和岗级工资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建立了技术、管理和技能序列薪酬体系和晋升考核体系。

一是建立各类人才逐级晋升机制, 拓展成长空间。公司三大序列的建立, 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人才的发展通道:改革后技术序列分21个专业, 设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等八级18档;管理序列分五岗级每岗设5-10档;技能序列设置初、中、高、技师等六级16档级。新的薪酬序列实施后, 员工不论是从事技术还是管理或者是操作人员, 只要能够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刻苦钻研, 都有成长为高级人才、享有较高收入待遇的发展途径。

二是以常态化考评进行动态管理, 实现“能上能下、多劳多得”。三大序列的薪酬结构中,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是其主要部分, 其中绩效工资和技能工资随着各序列的等级和档级晋升而逐步提高。同时根据各序列的具体要求每个档级都建立了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晋升鉴定办法和动态退出机制, 大多数员工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经过考评得到正常晋级;对那些刻苦钻研技术、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设置了破格晋升通道, 个别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进取精神、工作效率低的员工也能有效带动, 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三是以员工满意为目的, 实施开放性动态化管理。三大序列的建立和实施, 将覆盖公司所有技术、管理和生产岗位, 与最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所以改革后的各序列也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4 抓住协商流程环节认真履行协商程序

严格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是提高协商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初始阶段, 存在代表素质不均衡、时间、场地限制等许多主、客观制约, 容易使流程缺失或流于形式, 主要表现在程序简单化, 使协商成为一种“例行公事”。程序上的缺失, 必然导致质量上的缺失。在协商过程中, 为确保成功率, 我们积极引导双方代表坚持“守法守规”、“平等协商”、“公平守信”、“权益兼顾”、“行为不激”等原则, 最终实现利益共维, 合作双赢, 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企业繁荣发展。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3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自2000年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2013年底,累计签订企业工资协议20809份,涵盖企业67161家,覆盖职工259万余人,为优化投资环境,稳定职工队伍,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职工收入提高之间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奠定了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良好基础。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正式项目。2013年8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日报、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分总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条例规定我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对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范围进行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包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业或者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条例在《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基础上,对我市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工资支付办法;(五)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六)工资调整办法;(七)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八)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八)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三)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产生以及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协商程序中,条例通过对协商前准备、协商会议、协商结果、职代会审议等进行具体规定来规范协商行为。此外,条例还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被派遣劳动者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定。

(四)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有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对变更或者解除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

条例还借鉴外地的立法经验,对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六十日内完成协商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4

2007年11月08日 16时20分 77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商行政

“职工工资”

“集体协商”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六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五条 协商过程中,协商双方可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办法更换协商代表。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七)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

(八)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十)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一)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十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协商代表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按照劳动管理关系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提交审查。

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提交审查。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未提出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篇5

交流会上的讲话

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 高景洲

(2014年4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目的是学习交流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任务。刚才,齐轨道有限公司等11家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侧面介绍了各自开展协商工作的经验,这些单位的经验很好,可以说有思路、有特色、有活力,大家要利用这次会议机会,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总结经验,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信心 2011年以来,按照省、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全市各级工会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协商质量,营造浓厚的声势与氛围,在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各方的关注与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非常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指导到位。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市范围内的深入开展。市直各企业、各市(县)区总工会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行政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各级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形成了党政工合力推进的良好态势。

二是工作基础稳步加强。各企业工会把职工代表协商能力建设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基础来抓,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企业围绕职工工资福利等一系列问题,因企制宜,灵活开展协商,督促抓好落实,使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效果得到逐步提高。各企业工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 断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工资协商基础台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是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各级工会结合各自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在协商内容上,普遍增加了职工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全面维护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在协商方法上,采取了上级工会要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工作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工资协商要约和工资集体协议效力问题;在履约监督上,坚持职代会审议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评估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履约质量。

四是工资集体协商实际效果进一步凸显。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既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职工和企业对工会组织的信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比较复杂、艰难的过程,工作任务重,涉及的矛盾和问题多,职工关注程度高。就工会而言,这既是机遇,更是压力和挑战。两年多来,各级工 会组织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总工会向全市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所做出的艰苦努力和积极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一些干部特别是各级工会干部还存在着浅尝则止、畏难厌战情绪,协商覆盖面和协商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履约监督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三月份,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第十二届二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李建国同志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也指出:“积极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督促企业解决欠薪问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是职工赖以生存求发展的 保障,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中的核心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断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解决以下三个认识问题:

一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在工作推进上要有力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途径。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主业,无论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多么复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有多么大,都要克服畏难心理,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要有攻坚克难的精神,越是协商有难度的地方,越要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取得突破。

二是要克服只抓“点”上的工作、不求“面”上突破的思想,在协商企业覆盖面上要有广度。工资集体协商要维护的是所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每个企业职工都必须享受到协商带来的权益保障。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抓几个典型的水平上,而是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企业工资协商数量。当然,扩面工作面临着诸多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总、省总提出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是要克服浅尝则止的倾向,在协商运行上要有深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我们决不能满足于以往取得的点滴成绩,必须要不断深化协商内容,将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待遇问题全部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严格协商程序,杜绝任何简化程序、环节不完整的做法。要强化履约监督,确保工资协议真正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奋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继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的光荣任务和神圣使命。各级工会要把握机遇、乘势而上,继续把工资集体协商引向深入。

一、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党委行政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与党政其他做到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继续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争取各 6 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开展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态势。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纵深发展。一是集中力量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相对稳定企业的 工资集体协商。按《黑龙江省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14年—2016年)工作规划》要求,县(市)区工会的重点工作对象是本地、本系统内25人以上的企业。到2016年末,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巩固在85%以上。其中,程序规范、内容详实、履行到位、职工满意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达到65%以上。

二是切实抓好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着力点是在工资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重点就不同层级职工的分配比例、奖金津贴、教育培训费用提取使用等方面进行协商,推动建立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审议。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如期进行报告。

三是形成常态化的要约工作方式。要突出重点,把要约的主要对象放在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续签集体合同 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和低增长的企业以及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等。从实际出发,分类确定要约重点。生产经营好的企业,以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为重点,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生产经营不好的企业以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为重点,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非公企业,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为重点,重在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三、强化责任监督,健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要建立工会系统内部的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主席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工会要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议专项监督检查,提高协议的履约率。要注重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联合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为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始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大力宣传典型经验,扩大协商的社会影响力,带动工资协商全面推进。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干部和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力度,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现场观摩等多种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成为懂法律、会维权,善于组织协商的合格的工会干部和指导员。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篇6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总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顾问,为本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双方协商顾问不得互相兼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三)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对方代表的行为。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五)加班工资标准;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八)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支付办法;

(十)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

第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指导。企业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交包含本方协商代表、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的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掌握的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之前如实提供。

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向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无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无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重新依法协商,并将修改后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职工方可以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除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不得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定理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降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工会直接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围内的企业和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可以对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职工方代表的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工资;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方代表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应得的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山经验 篇7

2008年的《中国劳动合同法》颁布, 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关系转型的完成, 劳动关系开始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推动下, 广东省中山市创造的集体协商制度, 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逼出来的改革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缘何在中山市出现呢?这得从2008年金融危机说起。

金融危机过后, 经济企稳回暖, 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因为资本习惯了“一言堂”, 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 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 还有一些职工的劳动所得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缺少透明度, 造成员工没有归属感, 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低, 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高, 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收入, 辞职率高……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 无益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最低工资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 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 看似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 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 劳动力供大于求, 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 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改革开放30年来,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 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 员工也不善于或怯于协商。所以要逐步培养法制素养, 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 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 需要法律有力保障。

1996年,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 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7年,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 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但表述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 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 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都急需明确规范。

中山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用工荒”, 以及工人利益诉求的不断提高, 从2011年开始推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已经在中山市的许多企业悄然实施。

如何协商?

早在2011年, 中山市总工会制定了《中山市总工会201l-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的名义, 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该市工资集体协商三年目标任务, 并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参与本市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 实行一票否决。建立了一支由各级工会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等340人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中山市目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达7032家, 覆盖职工60余万人, 其中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54份,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13份, 覆盖企业3464家。

2013年3月, 中山市总工会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研讨会, 总结全市各级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经验, 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措施。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坚持开展集体合同检查月活动, 加强监督检查, 同时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工资协议履约情况纳入劳动监察, 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履约率。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制度, 进一步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据统计, 2012年, 中山市已建立工会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0867家, 覆盖职工836345人;其中, 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9864家, 覆盖职工706132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 使中山市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据介绍,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3年, 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呈“井喷式”增加。中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案件数量在珠三角城市中排在中上位置。2011年, 中山市法院系统共办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98宗, 二审案件1234件;2012年共办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同比下降1000宗左右, 但二审案件数基本持平, 而且二审调解、撤诉结案率从2011年的60%以上大幅下降到40%左右。上述数据说明,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的确使中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这意味着大量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被成功化解在源头。

下一步的着力点

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 刚性约束力不强。必须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处罚措施, 明确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如果能出台《工资法》, 企业不谈也得谈, 否则就将受到处罚, 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要使行业工会的组织力量尽快强大起来。我们的工会组织, 尤其是非国企的工会组织, 无论其应有的职能还是存在形态, 始终都处在“破”多“立”少的状态, 生存空间压小, 处境比较尴尬, 与劳动者亟须维权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很大反差。其次, 要增强工会及工会人员的独立性, 工会人员要由职工选举产生, 且不得在企业兼任其他行政职务。这样使得工会和工会人员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无后顾之忧。

要合理界定行业协会的作为空间。为劳动者说话, 替劳动者代言, 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步。这就要求行业工会以极高的责任感, 既以相关法律为准绳, 衡量企业是否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 更要调查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 对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心中有数, 在“敢谈”与“会谈”的底气支撑下, 为劳动者把好维权关。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8

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做好这项工作,要牢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运行、科学发展”的发展原则,把握“掌握政策、贴近实际、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调”的指导思想,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要通过不断完善薪酬分配制度,有效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问题,为顺利开展好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做好沟通、协商和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抓规范、抓落实上下功夫,求实效。

二、加强沟通,积极协商,强化监督,打造和谐发展平台

(一)加强沟通。工资集体协商前,双方代表应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就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达成共识,形成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的协议约定内容。协议履行中,双方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实施管理和协作履行机制,提高履约率,使职工群众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规范协商。一是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充分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就涉及职工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与行政平等协商,把好超前参与关、审议关。二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就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人均收入水平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三)强化监督落实。为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使集体协商内容落到实处,让职工群众得到具体实惠,一是对《集体合同》中的工资集体协议,经职代会票决通过后,交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并执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半年自查和年底职代会报告等形式向职工公布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二是通过开展职工代表巡查的形式,完善自我监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扎实地开展。三是《集体合同》要与时俱进,明确双方相互承担的责任、义务,把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当事双方的共同目标,使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的改善同企业的发展、效益的提高紧密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四是把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融入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之中,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指标内容来抓紧抓实,工作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督查考核,落实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立足工资集体协商,用足用活相关政策,稳步提升职工收入

稳步提升职工收入,让职工充分享受企业发展成果,是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此,企业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加强调研,充分协商,在企业阶段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和《集体合同》中,要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其中,努力保证“稳步提高职工收入”在思想上不动摇,在工作上不放松,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抓阶段发展规划的落实,抓年度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兑现和抓《集体合同》的履行上来。

一是参照省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要求,尽最大可能逐步提高全员工资收入。要积极创造条件,就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薪酬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结合同行业人均收入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确定职工合理的薪酬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了人均工资增长幅度,稳步提高职工收入。二是改制企业要依托工会职工持股会,努力增加广大职工的投资收益。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法人股东之一,持股会与股东会共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每年要就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重要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等进行沟通协商,合理确定年度奋斗目标,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效益。

四、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惠及职工

企业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在发展。企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惠及职工”的指导思想,努力践行企业发展愿景目标,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及时调整阶段发展规划,立足技术进步和创新,不断加大投入,推动企业盈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逐步增强。企业发展成果惠及到了广大职工,由此也就换来了职工为企业履职尽责的责任心,广大职工认知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有了强烈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就会焕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和干劲,上下拧成一股劲,与企业同舟共济,为企业发展,为经济效益增长而共谋、共创、共赢。只有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保障机制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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