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2024-04-18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精选10篇)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1

1,竣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3,报告内容必须

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签字,建设单位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竣工项目审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层数

勘察单位

建筑面积

造价

设计单位

报建日期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情况

审查项目及内容

审查结论

完成设计项目情况

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

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

(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

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总包合同约定

分包合同约定

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填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进场试验报告

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

设备

(填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填写有或无)

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0年月日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验收机构:

领导层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各专业组

验收专业组

成员

建筑工程

给排水,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室外工程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必须参加验收.验收组织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三,工程质量情况

分部工程名称

评定情况

质量保证资料情况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工程

地面与楼面工程

门窗工程

装饰工程

屋面工程

给排水,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情况:

存在问题:

竣工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

20年月日

设计单位

20年月日

监理单位

20年月日

施工单位

20年月日

其他单位

20年月日

注:备案时,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一份竣工验收签到单,作为竣工的附件.2011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1,竣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3,报告内容必须

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签字,建设单位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竣工项目审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层数

勘察单位

建筑面积

造价

设计单位

报建日期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情况

审查项目及内容

审查结论

完成设计项目情况

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

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

(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

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总包合同约定

分包合同约定

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填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进场试验报告

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

设备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2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提出

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首次提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性质、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均发生了变化。提出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应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性监督;主要内容是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实行的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规定, 这些都为我们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奠定了基础。

2实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的监督程序及工作职责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与行为, 明确了责任, 提出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层次, 同时也改变了过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模式, 这种改变表现在:

(1) 由受权执法, 转变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 委托的机关要承担执法的后果, 监督部门必须要对委托的机关负责任。

(2) 由监督工程实体质量为主, 转变为监督工程建设有关各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和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 对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达到的条件提出了十一条要求, 这些要求中, 除了对工程实体的要求这外, 多数是对工程建设有关各责任方面的行为要求,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为, 同时这些单位也就构成了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今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重点就是监督和规范这些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行为, 通过他们规范的工作, 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从而改变了过去只注重单纯抓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 而忽视那些对施工现场负有重要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 提高了监督部门的工作层次。

(3) 由对单位工程全过程或几到位的工程质量监督, 转变为对重要隐蔽工程 (主要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和环境质量的监督与随机抽查监督。过去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并规定了几到位, 这些本应是工程监理做的事情, 监督部门取而代之或做着同样的重复劳动, 甚至有时变成了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检查员, 造成了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和施工现场过多的依赖性, 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现将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监督, 转变为对重要隐蔽工程和环境质量的监督与随机抽查监督, 这种监督包含:一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不能放松, 并突出其重要部位, 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对工程结构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部位;二是对这些重要隐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过程中, 不能忽视其工程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三是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人们生产、生活和健康的环境质量实施监督;四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具有随机性;五是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必须改变, 过去传统的“看、问、听”的卷尺、小锤等原始的检查工具等, 已落后于当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 要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出个准确、具有说服力的数据, 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4) 由核验工程等级, 出具工程质量核验报告, 转变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这些带有根本性的转变, 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由责任主体转向为管理机构, 明确了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主体。

摘要:2000年10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通过十三年的运行,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与要求基本形成。我仅就日常工作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格式及内容 篇3

第一章 工程概述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设单位

(四)(五)

(六)第二章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第三章

(一)(二)建设依据 建设内容及规模 工程概况 工程设计设计单位 设计内容、设计规模、设计进度 设计条件 设计原则 工程用地及平面布置 劳动定员 重大设计修改 设计质量评价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情况(简要说明工程建设的内容,建设目标、建设管理、开工日期等)。工程建设组织及统筹计划安排(简要说明工程组

织机构和工程实施的网络计划)

(三)施工单位的选择和分工

(四)监理单位

(五)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六)工程进度控制

(七)工程质量控制

(八)(九)

(十)第四章

(一)(二)

(三)(四)

(五)第五章

(一)(二)

(三)工程安全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 工程建设的评价及体会 物质供应 物质供应的组织和管理 物质供应情况(简要说明物质采购供应单位,物质品种、数量及采购的总价值)重要设备监造情况 节余物质的处理(简要说明节余物质的品种、数量、价值及处理结果)物质供应的评价(简要说明物质采购是否满足设计和生产需要,有无伪劣和索赔情况)生产准备及生产运行考核 试生产组织机构 人员准备及培训 技术准备(简要说明试生产运行方案编制和操作

守册)

(四)资金准备

(五)外部条件准备(简要说明公用工程及储运条件准

备)

(六)营销准备

(七)试生产运行情况(简要说明投产日期,设备运转

(八)(九)

第六章

(一)(二)

(三)(四)

(五)(六)

第七章

(一)情况,打通工艺流程情况,公用工程是否满足试运行需要等)考核情况(简要说明考核方案,考核日期,考核起止时间和考核总时数,考核时产量、质量、能耗情况等)试生产运行评价及效益 竣工决算及审计 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概算与计划执行情况 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交付资产和经济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中包括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及环境效益等)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整改情况 财务经济纪律执行情况及财务管理经验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概况[简要说明环保管理机构、环境保护

评价、环境监测及管理、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

保设计报批情况(审批单位、审批日期、审批文号)环保设施投用情况]

(二)“三废”治理情况(简要说明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的治理情况)

(三)绿化情况

(四)第八章

(一)(二)

(三)(四)

第九章

(一)(二)

(三)(四)

(五)环境影响评价及专业验收情况[环保验收情况(含验收单位、日期、验收证书号)] 劳动安全 劳动安全的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安全设施设计报批情况(审批单位、审批日期、审批文号)安全设施投用情况] 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设施评价及验收情况[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含验收单位、日期、验收证书号)] 工业卫生 工业卫生组织机构及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及种类 职业卫生保护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设计报批情况(含批准单位、日期、批准号)] 岗位人员卫生培训及体检情况 工业卫生评价及专业验收意见[[职业卫生设施验

收情况(含验收单位、日期、验收证书号)]

第十章 消防

(一)消防组织机构、管理及规章制度

(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计报批情况(含批准单位、日期、批准号)]

(三)消防设施投用情况[含消防人员培训、操作演习]

(四)消防评价及专业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验收(含验收

单位、日期、合格证书号)]

第十一章规划用地

(一)建设用地[简要说明建设用地区域位置,占地面

积、建筑面积、规划用地设计报批情况(含批准单位、日期、批准号)]

(二)规划用地验收(简要说明规划用地验收单位、日

期和验收合格证书号)

第十二章工程档案

(一)档案的组织和管理

(二)档案的形成、收集、积累、整理及归档情况[简

要说明归档资料的形成经过和立卷情况(含归档资料的分类、套数和册数)]

(三)工程档案的评价及验收意见

第十三章工程综合评价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4

为服务指导广大企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相关手续,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本指南。具体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服务内容(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 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二 环保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并 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 公安消防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 自来水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五 供热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六 燃气公司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燃气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 具同意接收文件。(七 供电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 合格证明。

(八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箱、绿化、挡土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进行质量监 督,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 有线电视网络 管理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十 电信基础设施管理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十一 邮政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 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已经连接市 政道路的红线内道路(含市政道路 ,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十三 教育主管部门

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幼儿园, 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十四 民政主管部门

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社区管理 用房,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五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

1、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 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接收建设单位移交 的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信报箱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的公 共停车泊位等设施,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六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后,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

(十七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服务电话及负责人员 等相关信息

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内三区(中 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建委所属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他区、市、县(先导区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5

武建质字[2010]8号

各区(开发区)质监站、东风质监站,市站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站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发出的《关于印发<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须提交的资料清单>和<监督档案归档内容>的通知》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的部分内容及形式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站(科)应及时修订有关备案资料的公示内容,做好告知工作。

二、工程开工前监督交底及竣工验收监督时,质量监督人员要将相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各方。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人员要指导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派人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申办工作,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交的资料详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中部分内容已制定成表格形式(详见附件),可登陆武汉建筑质监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内容及形式不得删减或更改。

七、备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备案资料,要在工作中不断研究总结备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改进备案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二0一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7、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9、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10、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证明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6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根据当地政策性文件,会有所增减:

建设工程报送城建档案目录

请××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到××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以下竣工档案。档案验收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及《××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4.建设项目列入计划的申报文件

5.建设项目列入计划的批复文件和计划项目表

6.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

7.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8.规划定点文件(包括建筑红线图和道路红线图)

9.工程方案审批(附方案图)文件

10.建筑设计的环保、消防、防疫、人防、市政等审批文件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5.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决标、中标等文件

16.设计合同、勘察合同

17.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

1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

19.与工程有关的会议文件(贯穿全过程)

20.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

7.无使用功能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目标责任书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各专项(环保、消防、防疫等)验收认可文件及空气监测、结构抽检等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1)

12.决算书及审计文件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

一、建筑与结构工程

1.图纸会审

2.设计变更

3.施工组织设计

4.开工报告

5.技术交底

6.施工日志

7.原材料(成品)合格证、备案证、试(检)验报告(包括汇总表)原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汇总表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2)焊条(剂)合格证

(3)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4)砖(砌块)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5)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6)构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7)骨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8)外加剂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9)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10)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8.施工试验记录

(1)土壤试验

(2)砂浆试验

(3)混凝土试验

(4)钢筋焊接试验、焊工操作证

(5)现场预应力混凝土试验

(6)钢筋机械连接试验

9.施工记录

(1)定位放线

(2)施工测量记录

(3)地基钎探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6)混凝土工程测温记录

(7)结构吊装、预制砼楼板安装记录

(8)现场预应力施工记录

(9)沉降观测记录

(10)通风(烟)道、垃圾道畅通记录

(11)防水工程试验记录

(12)楼地面、坡度检查记录

(13)样板间(墙、分项)工程检查记录

(14)创建无质量通病工程检查记录

(1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6)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7)工程分项使用功能检测记录

a.墙体裂缝情况检查记录

b.抽气道、烟道、吸排烟道记录

c.屋面蓄水试验记录

d.地漏安装、卫生间、阳台地面坡向检查记录

e.浴间、卫生间蓄水试验记录

f.顶棚、楼地面裂缝情况检查记录

g.管内穿线质量检查记录

h.给水(采暖)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i.给水(采暖)管道系统清洗记录

j.管道通球检验记录

k.散热器组装后压力试验记录

l.(排水)管道灌水(雨水)静压试验记录

m.卫生器具盛水试验记录

n.普通电气设备安装动态检查记录

o.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p.防雷及电器设备接地电阻测试验收记录

q.漏电保护开关动态检查表

r.电器照明试运行记录

10.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土方工程

(2)地基验槽

(3)砖石工程

(4)钢筋混凝土工程

(5)地下防水工程

(6)木结构工程

(7)屋面工程

(8)地面工程

(9)装饰、装修工程

(10)其他

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及抽样检测资料

(1)抽样见证、检测资料

(2)实体工程结构检验资料

(3)基础结构验收记录

(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报告(监—1)

(5)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6)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报告(监—2)

12.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装饰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1)桩基础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文件

(2)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文件

(3)幕墙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文件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文件

(5)其他(如有支护土方工程、预应力工程、木结构工程等)施工技术文件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

3.设计变更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开工报告

6.技术交底

7.施工日志

8.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包括汇总表)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施工试验记录

11.施工记录

12.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三、建筑电气工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

3.设计变更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开工报告

6.技术交底

7.施工日志

8.电气设备、材料、产品和半成品质量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包括汇总表)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施工试验记录

11.施工记录

12.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四、智能建筑工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

3.设计变更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开工报告

6.技术交底

7.施工日志

8.设备、材料、产品和半成品质量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包括汇总表)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施工试验记录

11.施工记录

12.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

3.设计变更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开工报告

6.技术交底

7.施工日志

8.设备、材料、产品和半成品质量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包括汇总表)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施工试验记录

(1)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2)制冷系统的工作性能检测

(3)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11.施工记录

12.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六、电梯工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

3.设计变更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开工报告

6.技术交底

7.施工日志

8.设备、材料、产品和半成品质量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包括汇总表)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施工试验记录

11.施工记录

12.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一、建筑竣工图

二、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图

四、采暖竣工图

五、电气竣工图

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及其他材料

资料员,主要是收集、整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资料,包括检验批、隐蔽及验收记录、材料及产品合格证备案证和检验报告等,最终要做到工程资料交档案馆存档工作。

我不知你是否还兼做工地实验员,反正我是又做资料整理又跑着实验室,做各种材料检测及试块试压检测等,好累!

至于隐蔽资料,有专门的表格,可下载用电子版打印,一般的资料软件都含有统一表格),当一道工序施工完毕后,需施工单位填写验收记录表格,报监理单位验收,就形成施工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检验批资料。其实资料员工作也并不复杂,你可以买本规程表格填写及其他资料整理书看看就明白了。也可以跟现场施工人员多学习一下。现在也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释疑等资料规范。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7

行)》的通知

浙建建〔2000〕134号

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

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六、《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为17位,前六位为备案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第7位至第14位为备案机关收讫备案资料的日期,第15位为工程类别,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为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2,其它工程为3,第16位至第17位为同一天备案工程的顺序。

附:

1、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略)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略)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四条

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验收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

(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名称、资质和审查结论;

(五)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

(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情况和结论;

(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基本情况和结论;

(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五)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十)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证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收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讫。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监督受理时间和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次数、时间、内容、检查人员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四)对工程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工程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在备案表中说明理由,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并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表》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经备案机关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城区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现阶段XX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XX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类办理区XX号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最终将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一)在XX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级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X府发〔20XX〕X号)牵头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三)涉及竣工验收阶段业务的单位有自然资源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城建档案馆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其中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为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市政园林部门,参与并行办理的部门为水利部门、气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三、联合验收及并行办理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为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验收)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防雷、项目配套设施核验(含配套教育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临时用房、白蚁防治备案、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环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规划(验收)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防雷、园林绿化、海绵城市、路灯照明、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弱电通信配套等。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流程图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统筹将联合验收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信息按规定与“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及并行办理事项通过后,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确认书》。市、县(或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对应的市、县(或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参与联合验收或负责并行办理事项的部门或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的,牵头部门将下发督办函,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仍未按时办结的,牵头部门将上报城区纪委监委及上级部门。

(二)参与联合验收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城建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统一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各专项的办事指南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按职责分工审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中各专项验收(备案)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联合验收初步审查意见。对已取得《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导开展各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

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城区、开发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城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并行办理事项部门或企业

防雷、水土保持、白蚁防治、电力、给水、燃气、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行办理事项工作。

(四)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统一的“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业主完成“多测合一”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及时出具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竣工验收联合测绘报告,作为联合验收依据。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总平范围内地下管网测绘等;联合检测事项包括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环境保护设施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和专业设备检测等。

(二)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含配套教育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临时用房、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环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已通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或已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四)消防设施及系统已按施工图及审批条件建成,已验收合格或具备验收条件。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通过人防验收或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已具备验收条件。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块的范围内道路、园林绿化、给水(含二次给水)、电力、燃气、排水、有线电视、通信、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环卫、照明、交通设施、停车位(库)、智能监控等配套设施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经预验收合格。

(七)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八)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九)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XX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需提供“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联合验收窗口”予以受理,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二)资料审核

1.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出具《建设过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审核意见书》。

2.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应主动提前联系建设单位提出需对接的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向建设单位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再补充报送,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报送。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含各专项部门结果文书复印件)。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

XX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对应窗口申请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登记验收意见。

4.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并同步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备案核准等材料及时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意见书报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并与水利、环保、应急、市政园林、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电力、通信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过“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刻制工作用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加盖“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二)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时间以《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上盖章时间为准。

建设单位凭《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三)1.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各专项主管部门必须按约定时间派员参加,无故不应自行约定时间进行专项验收。

(四)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6月30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五)鉴于各专项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建设单位如果选择联合验收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先行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备案)手续,最终统一申请联合验收。

(六)鉴于部分涉及民生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因客观原因,在竣工验收阶段无法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手续,此类项目可先行组织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先行通车试验,后续再进行联合验收。

(七)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篇9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竣工工程的备案由市建设局设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竣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机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四)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已经通过单项验收的证明文件;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定其组织的竣工验收无效。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自评是否合格,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竣工报告由工程项目经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进场复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情况进行检查,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监理单位核查施工竣工报告,并由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的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四)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通过验收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建设单位在取得上述文件并审查施工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评估报告后,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简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使用苏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报告一式两份,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各留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标准和验收规范的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竣工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二)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工程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局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建设局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局留存,一份城建档案馆留存。

(三)建设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须将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并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附件三);

(四)建设局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于1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见附件四),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同时,发还建设单位提交的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于1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的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未通过备案的工程,备案机关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商品房销售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 篇10

该工程许可证齐全,招标程序及报告程序完全,勘察设计报告符合要求,设计经审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人员能及时到位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施工单位能认真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企业标准组织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单位能按照管理规范和设计文件及验收规范劲力控制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服务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质量所含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结果符合要求,经验收组一致评定本工程为“合格”

该工程经验收组对工程竣工资料的检查和实体的检查,认可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该工程许可证齐全,招标程序及报告程序完全,勘察设计报告符合要求,设计经审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人员能及时到位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施工单位能认真按照设计文件及验收规范。企业标准组织施工,质量达到公司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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