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

2024-04-18

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通用11篇)

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 篇1

摘要: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在不断研究和探索中。针对辽宁国有林场实际,本文初步提出浅显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国有林场 深化改革辽宁国有林场发展现状

全省现有国有林场182个,分布在14个市,57个县(市、区),其中辽东山区99个,辽西北地区69个,辽中南平原沿海地区14个。辽中南地区林场分布特点是一个县(市)只有一个林场。国有林场事权管理以县为主,县属林场164个,占90%,厅直5个,市直13个;副处级以上林场3个,副科级以上129个,股级50个。2007年,全省国有林场资产总额17.6亿元,林木资产6.2亿元;负债总计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2亿元;营业收入5.4 亿元;林场净利润5032万元;39处国有林场亏损,亏损面达22%,亏损额为1296万元。全省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1134万亩,蓄积量4866万立方米。商品林357万亩,公益林776万亩。“石头山”难以绿化的荒山面积33万亩,主要分布在辽西地区。职工总数23669人,其中在职17178人,离退休6491人。在职职工中,60%的职工在管理、技术、护林岗位上,40%的下岗职工承包、经营林场森林资源及自谋职业。大多数大中专生毕业于20年前左右,人数占8%。辽东山区平均每个林场人数139人,辽西北地区86人,辽中南地区73人。全省国有林场实行岗位工资,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额845元,退休职工1008元。162个林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88个林场参加了医疗保险,大多数林场没有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当前国有林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债务负担沉重,生产经营艰难。全省国有林场负债总额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2亿元,主要用于营造林、多种经营项目,每年负担2000余万元的银行利息。

2.2 社保压力巨大,保障体系不完善。全省162个林场欠缴金额10154万元,20个林场未参保需补缴“进门费”7448万元,共计1.7亿元,压力巨大,林场无法解决。同时,保障体系还有不完善方面。

2.3 基础设施落后,自我积累难以建设。集中表现在7个场部不通公路,15个场

部饮水困难;不通公路工区196个,不通电的188个,不通电话的196个,吃水困难的92个。

2.4 人员包袱沉重,职工分流困难。随着国有林场承担任务的转变,造林任务和木材采伐量不断减少,客观上造成人员过多,负担沉重。2007年全省国有林场在职职工17178人,其中在岗的10284人,下岗的6874 人。初步推算,全省林场在岗职工中将又有14%人员下岗分流,分流安置就业困难重重。相当部分家庭有两人甚至全家均为林场职工,他们一旦下岗,生活将难以保障。造成当前国有林场困境的原因

3.1 林场定性不准确,身份边缘化。在调研中,新宾县林业局领导说:“当前林场性质不明,是林场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是改革中首要解决的问题”。表现在,在人事、工资制度上按事业单位管理,但事业费供给无保障;在劳动用工制度上按企业对待,林场职工在加入养老保险、就业等方面都遭遇到重重困难,下岗职工难以纳入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地处农村的国有林场,其国有性质也限制了林场享受国家对农村的扶持政策。

3.2 自然环境条件差,投入严重不足。辽西北大多数林场位于生态脆弱的高山区和土地贫瘠地区,辽东山区部分林场地处地势险峻的远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加之各种冰冻雪压和山洪自然灾害的发生,破损严重,投入严重不足。

3.3 结构调整不到位,经营机制不活。近20年,尽管林场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兴办二、三产业,但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致使林场产业项目基本失败,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在经营机制创新等方面,虽然林场做了尝试和努力,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一直未能建立健康的经营机制。这种单一的经济结构也难以承担以生态建设为主的任务,更满足不了安置职工再就业的需求。

3.4 经营困难重重,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全省国有林场经营面积规模不等,最大的24万亩,最小的不足5000亩,设置不尽合理。如桓仁县城郊林场与库区林场的林地隔岭相望,却设置两个林场。城郊林场有林面积只有9千余亩,现有职工115人,与大林场一样有相同的管理机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造成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还有部分“无资源、无产业、无资产”的“三无”林场,即东部山区无可采伐森林的林场,西部地区无间种林下土地的林场,同时两个地区又都没有林业产业项目和可开发利用资产的林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对策

4.1 建立新型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核心与前提,不解决管理体制问题,林场改革谈不上深化,也就没有突破与进展。根据国有林场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对我省国有林场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

4.2 调整国有林场规模与布局。对同一地区国有林场数量较多、单个林场经营规模过小的,要减少机构设置,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管理效益。进行重新规划布局。

4.3 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富余职工安置是深化林场改革最大的难点,林场要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实现再就业,提供生活保障。根据我省国有林场实际,拟以下方式安置:一是利用现有林场经营性项目优先安排富余职工,二是林场可采取现金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或以产权流转多种经营项目和商品林的方式安置富余职工;三是各地制定解除分流人员的补偿标准,对“三无林场”,国家、省、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4.4 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应作为深化林场改革的突破口,存在的问题是欠缴费多、参保“进门费”高、政策不统一。应按照分级负责、政策扶持、区别对待、逐步完善的原则加以解决。一是商品经营型林场采取以资源换资金的办法解决入保问题,生态公益型林场的职工入保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地方三级财政解决。二是鉴于国有林场的特殊情况,省社保部门应统一规范全省国有林场入保的补缴形式和程序,降低入保门槛,实现应保尽保;三是规范养老金管理制度,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林场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4.5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债务问题。国有林场利用银行贷款造林,并已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贷款本息,建议由省政府按程序核销或暂停息挂帐;因林场木材加工等多种经营项目亏损而形成的债务,偿还贷款;二是拖欠工资问题。对改革后重新聘用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拖欠的岗位工资,应纳入林场的收支预算逐步加以解决。对未聘人员在职时拖欠岗位工资,可采取以各类资源资产作价抵顶等方

式加以解决;三是社会负担问题。按照属地化原则将林场代管的乡镇村以及林场自办的学校、医院等机构逐步移交当地政府。

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 篇2

铜川市耀州区国有柳林林场地处耀州区北部山区, 东临铜川市印台区焦坪林场, 南以文王山、高山槐林场为界, 西与高尔塬林场接壤, 北与咸阳市旬邑县接壤。全场施业区总面积55200hm2, 包括庙湾、瑶曲两乡镇的全部和石柱、演池、关庄3乡镇的部分, 区域内共有行政村39个, 各类煤矿11个, 常住人口7万余人。全场下设8个营林区, 共有职工148人, 其中在职职工119人, 退休职工29人。按学历分大专以上28人, 中专13人, 高中以下学历102人。全场现有副高级职称1人, 中级职称14人, 初级及以下职称29人。总经营面积40340hm2, 其中林业用地40120hm2, 非林业用地220hm2, 林业用地中有林地27193hm2, 灌木林地10820hm2, 疏林地320hm2, 未成林造林地1440hm2, 宜林地340hm2, 苗圃地4hm2。森林总蓄积122万m3, 森林覆盖率67.41%, 林木绿化率94.23%, 现有生态公益林36580hm2, 重点公益林21913hm2。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是铜川市政治经济核心区 (铜川新区) 的生态屏障, 在全区乃至全市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生态安全作用, 为铜川市的环境保障发挥着积极有效作用。

2 造成当前国有林场困境的原因

2.1 管理体制不顺

柳林林区分布在生态区位十分脆弱的地区, 主要承担着造林、林木管护、为生态林业建设提供造林苗木等任务, 从事的是公益性生产经营。由于多年来国有林场实行生产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 财政实行差额拨款, 致使原本收入有限的国有林场, 背负发展与生存的双重压力, 一度陷入生产停止、生存危机的局面, 致使管理经费和苗木生产资金始终存在缺口, 严重制约了林场的发展。

2.2 经营机制不活

国有林场分布在边远山区, 尽管近年来在土地承包、内部用工分配制度上进行了改革, 但由于其发展基础较差, 缺乏开发资金, 多种经营缺乏技术和资金, 加之事业单位进行企业管理, 使林场事企不分, 经营机制未完全放开、搞活。

2.3 人员超编严重

目前, 柳林林场职工按编办核定的事业编制102人, 而实有在职职工达148人。

2.4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国家投资不足, 林场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 致使目前全场仍有1200 m2危房得不到及时改造, 有7个营林区没有通上自来水或饮用水未达到安全饮水标准, 供电线路老化, 部分林区路面得不到维修。落后的基础条件严重阻碍了林场的发展, 亟需更新建设。

2.5 外部发展环境差

长期以来, 国有林场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国有林场所发挥的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没有引起社会和决策部门的重视, 赋予林场的社会地位不高。同时, 因为配套政策不健全, 林场本应享有的权益无法落实。

3 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思路

3.1 科学分类界定,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柳林林场地处耀州西北部山区, 干旱少雨, 生态脆弱, 国有林场都是以面向生态建设、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 增加碳汇为主要任务。因此, 改革中应科学定位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

3.2 深化人事改革, 加强队伍建设

国有林场作为公益事业单位, 要按照“因事设岗, 因岗定人”的原则, 实行定编定岗, 从严设置林场内设机构, 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对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深化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管理聘用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制等改革。加强职工科技教育, 鼓励职工自学, 以不断提高其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

3.3 创新经营机制, 发展多种经营

国有林场要在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 深化内部改革, 创新经营机制, 按照强化第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思路, 鼓励职工以林为主, 大力发展育苗、花卉、养殖等多种经营, 积极从事第三产业。通过发展多种经营, 实现强场富民, 形成多种经营反哺林业和林业建设支撑多种经营的良性循环。

3.4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对国有林场职工全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 将全场职工全部纳入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国有林场职工的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 按照自愿的原则进入社会统筹。

3.5 建立投资体制和持续发展政策

要根据国有林场森林培育发展规划目标和森林经营的长周期、连续性特点, 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 对林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的经营管护森林资源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林业建设投资, 列入同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 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由于国有林场处在农村或条件更艰苦的地区, 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 政府部门要把国有林场的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通过实施危房、电网、水利设施改造等政策, 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

(责任编辑张芝)

摘要:本文就铜川市耀州区国有柳林林场的困境原因, 对深化国有林场改革进行了分析。

再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 篇3

关键词: 国有林场;深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68-1

1 梨树县国有林场发展现状

全县现有国有林场4个,分布在南部半山区的四台子林场、三家子林场,北部的靠山林场、榆树台林场,还有一个国营梨树县梨树苗圃,职工总数近1800人左右。在职职工中,60%的职工在管理、技术、护林岗位上,40%的下岗职工承包、经营林场森林资源及自谋职业。大多数大中专生毕业于20年前左右,人数占8%。全县国有林场实行岗位工资,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额2000元,退休职工1800元。退休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大多数林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2 当前国有林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债务负担沉重,生产经营艰难

全县国有林场都存在负债,主要用于营造林、多种经营项目,每年都有沉重的负担。

2.2 社保压力巨大,保障体系不完善

全县4个林场1个苗圃欠缴金额12729万元,4个林场未参保,需补缴“进门费”12729万元,共计1.3亿元,压力巨大,林场无法解决。同时,保障体系还有不完善方面。

2.3 基础设施落后,自我积累难以建设

集中表现在1個场部不通公路,防火设施落后、造林设备落后,没有先进的仪器。

2.4 人员包袱沉重,职工分流困难

随着国有林场承担任务的转变,造林任务和木材采伐量不断减少,客观上造成人员过多,负担沉重。初步推算,全县林场在岗职工中将又有半数人员下岗分流,分流安置就业困难重重。相当部分家庭有两人甚至全家均为林场职工,他们一旦下岗,生活将难以保障。

3 造成当前国有林场困境的原因

3.1 林场定性不准确,身份边缘化

在人事、工资制度上按事业单位管理,但事业费供给无保障;在劳动用工制度上按企业对待,但林场职工在加入养老保险、就业等方面都遭遇到重重困难,下岗职工难以纳入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地处农村的国有林场,其国有性质也限制了林场享受国家对农村的扶持政策。

3.2 自然环境条件差,投资严重不足

大多数森林农场位于半山区和土地贫瘠、生态脆弱地区,森林的一部分位于崎岖的山脉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困难,加上各种冰冻雪灾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自然环境较差,投资严重不足。

3.3 结构调整不到位,管理机制不活

近年来,尽管林场进行了调整产业结构,建立了第二和第三产业,但没有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林业产业项目基本失败,同时也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尽管森林企业尝试和努力,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自身条件,一直未能建立健康的运行机制。单一经济结构也难以承担生态建设主要的任务,更不能满足就业和人力资源的需求。

3.4 管理困难,生存和发展艰难

县国有林场管理区域大小不一,设置不合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没有资源,没有工业,没有资产”的“三无”林场,即除东部山区森林砍伐森林农场之外,西部地区缺乏灌木丛间植林地,不是林业产业和森林资产的开发和利用的项目。

4 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对策

4.1 建立一种新型的国有林场管理系统

管理体系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核心和前提,林场要深化改革,管理系统不解决这一问题,就不会有突破和进步。根据国有林场承担的主要任务和作用不同,对梨树县国有林场,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场。

4.2 国有林场的大小和布局的调整

在同一地区的大小林场实行统一管理,减少机构设置,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管理效率。

4.3 妥善安排国有林场职工盈余

盈余职工安置是最大的困难之一,为深化森林林场的改革,实现再就业,帮助他们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在梨树县国有林场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方法:一是利用现有的林场经营性项目,优先安排剩余职工,二是林场可以采取现金支付经济补偿或产权转让的形式,补偿职工;三是国家、省,市财政安排资金,提高解除职工补偿标准。

4.4 解决国有林场工人社会保障工作

解决职工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问题。林场遗留历史问题多是欠缴费,参保标准高,没有一个统一的政策。政府应该负责,根据分级区分的原则逐步完善政策支持。森林资源是一种商品,解决这一问题也需要资本,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需要国家、省、地方的财政支持。其次,针对国有林场的特殊情况,省级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统一标准,简化程序,以确保林场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生效。

4.5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债务问题。国有林场使用银行贷款造林,并已列为生态公益林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建议由政府代为偿还;或用森林木材加工,及其他业务和形式的债务,偿还贷款;二是拖欠工资。应通过林业预算一步一步解决雇佣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没有正式雇佣的人员在岗时默认发放岗位工资,在企业被接管或进行资产评估后等其他办法之后予以彻底解决;三是社会的负担。按照相关原则将举办的林场自办学校,医院和其他机构逐步移交给当地政府。

国有林场改革 篇4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刘羊旸)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5日透露,继2008年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我国林业重大改革又出新举,国有林场改革2011年将在部分省启动试点,“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推开。

贾治邦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据介绍,目前我国共有国有林场4507处,分布在31个省区市的1600多个县,经营面积9.3亿亩,其中森林面积6.7亿亩,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亿亩,分别占全国森林面积和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23%和26%,是我国生态脆弱地区的主要生态屏障和重要后备森林资源基地。

由于多种原因,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发展后劲不足、政策体系不完善,不仅使林场发展陷入困境,林区民生问题突出,而且严重影响国家生态建设大局。贾治邦说,近年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改革思路基本形成。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是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从深化改革、根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入手。国有林场改革矛盾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先行先试,创新经营机制,重点解决好职工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分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

据介绍,过去5年,我国林业重大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全面推开以来,目前已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任务,解决林权纠纷80余万起,确权集体林地22.36亿亩,占总面积的81.69%。6825万农户拿到了林权证,3亿农民直接受益。配套改革正深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全国193个县展开。

贾治邦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1年要全力打好明晰产权攻坚战,确保年底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任务,2012年全面完成林权证发放任务。

资料图片:郁郁葱葱的洪田村毛竹林(2007年7月1日摄)。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村从1998年起,率先在省内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村9019亩商品林按人口平均分山到户,在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走出了一条林业经济发展的新路子。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刘羊旸)“十一五”期间,我国林业产业发展保持强劲势头,2010年全国林业产值已突破2万亿元。

这是记者从5日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获悉的。据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猛,成为世界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松香、人造板、木竹藤家具、木地板产量跃居世界第一,干鲜果品和花卉产量名列世界前茅。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由“十五”期末的400多亿美元增加到900亿美元。

“十一五”期间,我国林业产业结构调整迈出新步伐。林业一二三产业的比例由2005年的52∶41∶7调整为目前的38∶53∶9,林业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第三产业比重逐步加大。经济林产品产量突破1.27亿吨。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表示,未来5年,我国将依托林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业富民产业,着力提升林业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林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十大主导产业,力争到2015年全国林业总产值达到3.5万亿元。

林业十大主导产业是:木材及其他原料林培育产业、林产工业、木本粮油和特色经济林产业、森林旅游产业、林下经济产业、竹产业、花卉苗木产业、林业生物产业、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和沙产业。

“这十大主导产业,涵盖了林业一二三产业,是林业发展的潜力和优势所在,是农民增收的希望和出路所在。要通过培育林业主导产业,在全国建立起一大批布局科学合理、主导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用材林基地县、油茶县和林业产业集群等,真正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做出突出贡献。”贾治邦说。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刘羊旸)未来5年,我国将加快构建十大国土生态安全屏障,为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这是记者从5日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获悉的。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会上表示,力争到2015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森林蓄积量达到143亿立方米,林地保有量达到3.09亿公顷,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84亿吨。

这十大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包括:东北森林屏障、北方防风固沙屏障、东部沿海防护林屏障、西部高原生态屏障、长江流域生态屏障、黄河流域生态屏障、珠江流域生态屏障、中小河流及库区生态屏障、平原农区生态屏障和城市森林生态屏障。

十大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范围覆盖全国主要的生态重点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建设内容包括森林、湿地、荒漠、城市等主要生态系统,构成了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基本框架。“着力建设好这十大生态屏障,是全国生态建设的主要抓手和战略重点。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以防范和减轻风沙、山洪、泥石流等灾害为重点,加快构建十大国土生态安全屏障。”贾治邦说。贾治邦指出,实现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的“双增”目标,是“十二五”时期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主要任务。加快构建十大国土生态安全屏障,是实现“双增”目标的重要举措。

刚刚过去的“十一五”,我国林业紧紧围绕森林、湿地、荒漠三个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全面加强生态建设,基本形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框架。

全国人大代表刘志新谈国有林场改革

全国两会临近,我开始打电话联系河北有关林业方面的两会代表和委员,想知道他们有什么好的提案、议案带上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新的一份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提案让记者最感兴趣。

作为林业行业的老兵,刘志新在任何场合都从不掩饰他对林业的深厚感情。

“我一毕业就接触国有林场。我们的国有林场多少年来一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但在实际管理中却是非企非事,体制机制不顺,自身发展遇到许多困难,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没有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些林场水、电、路、讯四不通,发展举步维艰。这与新时期国家生态建设形势极不适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形成强烈反差,国有林场被边缘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今年就是想好好呼吁这件事。”

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财政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经过几代职工50多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国有林场已发展到4507处,现有职工总人数66万人,经营总面积

9.3亿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8.2亿亩,森林面积6.7亿亩,森林蓄积量23.4亿立方米,是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核心部分、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和科技兴林的中坚力量,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发挥着重大作用。

刘志新在提案中列举了国有林场今天陷入危困局面的主客观原因。

一是在地理位置上,先天不足。大多数国有林场,都处在高山远山、交通不便、偏僻荒凉或省、市(地、州)、县交界地段,远离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林场的发展。建场之初,只抓生产,不重视生活设施建设,造林面积不断扩大,木材产量不断攀升,居住条件、交通状况却没有随之改善;改革开放后,国家支持的人畜饮水、道路建设、网络通信、电网改造、电视工程等相关优惠政策,国有林场都享受不到。地理位置上的先天不足,后天发展的鞭长莫及,使林场成了国家政策“阳光照耀不到的盲区”。二是在单位定性上,出现错位。国有林场承担着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职责,林业特别是生态林业完全是社会公益性质。但是,一直以来,国家把以造林经营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定性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编制、不给事业费,职工也不享受国家事业单位的劳保福利待遇,林场的生产管理费用,也要由林场自己创收解决。

三是在资源产权上,主体不明。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法定为国家所有,实行省、市(地、州)、县三级政府分管,由林场管护和经营利用,生产的木材由计划部门统一调拨,所获利润上缴政府主管部门。但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一直不明确,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乃至林场都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国家,有权管理和处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因此,不断出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被划拨、撤并、占用、甚至破坏等事件,使国有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对于这些行为和现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由于不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法定出资人代表,无权干预;林场是当地政府隶属的单位,更是无能为力。国有林场资源产权管理混乱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发展。

四是在角色转换上,准备不足。在国家林业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战略新形势下,林场的经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各地对林场的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但在角色转换上,林场和各级政府都没有做好充分准备,表现为: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天然林的限伐、禁伐靠行政命令很容易就实现了,达到了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但禁伐后,林场的配套产业如何发展、富余人员如何分流、资源资产如何管理、企业办社会的压力如何减轻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林场和各级政府都没有认真思考,没有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林场如何实现转型,转型后内部的“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如何改革,还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议程,林场今后的路到底怎样走?大家茫然!

五是在财政投入上,严重不足。国有林场建设初期,实行以省为主,中央、省、市(地、州)、县分级管理的办法,林场的生产建设投资和管理费用,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承担。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后,原由中央掌握的国有林场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切块下放,改为省、市、县财政管理,逐步形成了现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随着森林分类经营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国有林场的绝大部分森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木材生产收入几乎为零,由于国有林场多数处在老少边穷地区,当地财政也无力为林场投入。林场处于基础设施建设无资金,造林经营无经费,职工工资无来源的“三无”状态,使林场处于无力发展的境地,且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此外,国有林场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除承担着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等基本任务外,很多林场还设有公安、卫生、学校等社会职能单位,林区管理具有部分行政事务职能,使林场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

刘志新说,国家将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他想就这一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是将国有林场明确为国家事业单位性质,职工享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待遇。资金来源以国家和省级财政为主,市、县配套为辅。在此项制度落实之前,可将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年100元/亩,并以此为基数视物价水平的变化而调整,以解燃眉之急。

二是完善相关政策,国有林场林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包括人畜饮水、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危旧改房造等由国家统一规划和建设,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所需费用纳入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国家要支持国有林场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度假、康复、文化创意等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汇报 篇5

一、基本情况

武宁县林业系统有3个国有林场(武宁县国营林场、武宁县生态林场、武宁县安乐林林场)和1个国有苗圃(武宁县桐林苗圃),参加本次林场改革的总人数为2247人(其中职工安臵的1302人、退休的787人、遗属抚恤的158人),截止2014年4月底止,职工安臵1287人,占应安臵的98%,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抚恤安臵154人,占应安臵的97%。

全县国有森林经营面积38.8万亩。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35.5万亩,占经营面积的92%。同时还有一处面积2万亩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九岭山国家森林公园”。我县国有林资产约在2.5亿元以上。

二、主要做法

我县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是在2003年全系统企业改制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与完善。

1、改革(制)的截止时间不变。

按照2003年《武宁县林业局企业改制方案》的规定即原定改革(制)时间截止定为2003年12月31日不变,凡因企业改制资金不足而推延兑付安臵费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企业不予支付利息。

12、原定的安臵标准不变

因企业改制从开始至今已近10年时间,少数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人员要求提高原定改制标准。我们坚持从稳定大局出发,确保不“翻烧饼”,认定维持原定标准延续推进。

3、争取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将国有土地全部进县土地储备中心,由政府统一组织拍卖,先后政府从土地拍卖金中注入企业改革(制)资金2200余万元;二是对2003年前企业欠社保的各项资金本金挂账(1200余万元)、利息缓交、滞纳金全免;三是化解债务。帮与相关银行协调由“江西长城资产公司”一次性按本、息总额的20%-30%清结。

4、拓宽筹资渠道。

一是采用住房臵换。职工原住公房统一组织人员估价出售原住户,以冲抵企业应付员工安臵资金(约抵400余万元);二是返聘缴交风险押金。对改后上岗人员不仅缓付安臵金,还要收取(股长以上人员1.5万元,其他1万元)上岗押金;三是收集单位其他资金。

三、完善和推进

启动林场改革后又新增了职工安臵237人、为职工解决两保186人、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32人,组建完成三个

公益型林场,安排返聘员工185人。

四、成效与建议

1、确保了大局稳定,由于领导重视、宣传到位、工作细致,企业改制与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得到了领导的赞许,员工的赞同,做到了“零上访”。

2、确保了“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国有林森林资源有了一定的增长,企业效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职工收入有了一定的增加,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更加完善。

3、给林业发展带来生机,不仅减人减支减员,资源管理和服务更加到位,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4、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实现企业与银行债务的完全剥离;加大项目倾斜力度,实现经营管理科学,森林资源优质高效,永续利用的现代林场;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全面落实职工权益,彻底化解债务,提高职工技能。

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圆满完成 篇6

文/ 湖南省林业厅厅长 邓三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为使改革不走弯路,2011 年1 月决定进行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我省通过积极争取,于2013 年8 月5 日获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批复为全国整体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试点以来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试点以来,湖南已有60 个县市区110 个国有林场先后开展了改革工作。据统计,全省场办义务教育学校已剥离98.8%,医疗单位已剥离93.6%。目前,全省已有80个国有林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重新确认或新增纳入财政供养的事业编制4255人。加上改革前其他林场已明确的800 多名编制数,全省国有林场纳入财政预算事业编制已达5100 人。试点过程中,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共同努力,全省共争取到中央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占全国7 个试点省补助资金总量的32.44%。省财政安排了改革配套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和支持的同时,林业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财政、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支持下,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民生工程,让国有林场面貌焕然一新。首先,住房进行了改善。至2013 年底,全省国有林场职工通过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基本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其中83.7% 的职工搬进县城新居。其次,道路进行了硬化。省财政从2013 年开始,新增预算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林区道路建设,去年安排到国有林场道路建设资金占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总量的60%。再次,电网进行了改造。2014 年2 月,省人民政府将国有林场纳入农村电网体制改革范围,大大减轻了林场和职工的用电负担。还有,饮水进行了解决。国有林场“十二五”安全饮水工程可望在今年全面完成,林场及周边群众17.8 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截至目前,全省国有林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达5.45 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4.79%;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达5.74 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9.9%,有效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基本实现了安居乐业。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铺开国有林场改革后,湖南迅速完成了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全国第一个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了《湖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此方案凝聚了各方共识,切合湖南实际。现在,省编办、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正按方案精神积极研究有关配套政策,将为湖南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供更强有力的操作细则。统筹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第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方向加快推进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林场改革是全国一盘棋,且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发6号文件明确了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目的就是避免以往曾有过的、由于各自为政导致改革成效打折扣的情况发生,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林场稳定发展。第二,根据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部署加快推进改革。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就国有林场改革的范围、时间、目标作出了十分明确的顶层部署。根据《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林业厅认定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均在改革范围之内。要求2015年6月底,全省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湖南的国有林场改革任务,以通过改革,最终实现“三增一稳”,即国有森林资源增加、林场职工增收、发展后劲增强,确保林场和谐稳定。第三,根据各地各林场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改革。各地改革办,各级林业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联络发改、财政、编办、人社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宣传动员要细。宣传要细而管用,各地改革办(林业部门)要联合宣传部门和当地媒体,让大家明白国有林场改革是大势所趋,早改革早受益、晚改革晚受益、不改革不受益;改革的目的是保生态、促民生,而不是甩包袱或者其他;特别是要注意不能将改革的期望值提得过高,努力做到解读改革要准确、舆论宣传改革要正面。二是方案制定要快。各地改革办(林业部门)要根据今年6月底完成改革任务的时间要求,倒排任务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既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又要加快进度、减少程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标准,就是“三保、四有”。“三保”即方案不能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生态、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向,“四有”即方案要有路线图、有工作量、有时间表、有责任人。三是具体实施要稳。具体实施中,要高度统一思想,把维护干部职工稳定、森林资源稳定和林场社会稳定贯穿改革始终。改革期间,省林业厅将暂停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审批,防止出现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地改革办(林业部门)要统筹全局,加强督导。所谓“督”,要定期或不定期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市、县进行督促检查,对已经落实的要查成效、对正在落实的要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要查原因、对影响落实的要查责任。所谓“导”,就是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纠正,对改革富有成效的要及时推广、加大宣传。国有林场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的事业,是湖南推进绿色化的生动实践。我们要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确保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圆满完成,让湖南的自然生态更加山清水秀!

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 篇7

(一)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政府的职能发生较大的转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下的结果, 面临市场竞争的趋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预算是反映政府的经济活动, 可以保证国家的职能, 现阶段的政府职能的转换要求国有企业也不断的进行职能转变而改进, 这样政府必然建立全面的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政府开始负责实施产权制约和引导, 能够及时准确的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依照国家的制度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合法的权益, 承担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同样的政府和企业才能有效的互助, 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二) 有利于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提高

通过经营预算管理的建立可以促进实行资本经营, 保障资产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和优化组合, 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运营的效率, 发挥国民经济的主干作用。通过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 有助于财政投资和实行分类管理, 改变原有的建设性预算管理的模式, 原有的公益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的相互混合, 导致基础性设施等投入不足, 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现阶段的预算管理可以进行宏观管理。

(三) 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权益

通过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的建立, 可以改变目前我国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完善, 改变国有企业中出现的“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导致的产权不确定, 产权交易资产流失、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等现象, 预算管理可以对资产收益和产权变动等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规范, 防止遏制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浪费的现象。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信誉度, 同样国家的资本受到严重的损害, 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可以完善体制的缺陷, 维护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权益。

(四) 可以保障公共财政预算框架体系

公共财政预算框架体系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过程的合理监控, 可以有效的进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升级, 能够保障国有资产合理利用, 国有资本的预算管理是通过人大监督, 有关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能够为社会搭建一个有效透明的信息平台。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管理, 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框架体系。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编制流程

首先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下属的企业比较以往的政府审计的财务报告, 进行合理的分析, 参考预算期的经营目标进行编制预算, 从而进行合理的汇总协调, 编制预算案, 最后由财政部和国资委下属的经营机构上报预算收支, 通过审核汇总的资料上报人大机构。从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核心角度出发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才能反映国有资本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 同时如果预算管理的编制公开才能有助于防范政府活动和国有企业的经营在合理的监管范围内, 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合理的资源浪费。

三、深化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一) 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的完善

组织、编制、执行, 一系列的过程监督是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成功的关键, 坚持职能权限、积极配合、效率公平的原则, 同时明确目标, 统筹兼顾资源优化, 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构建合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国资委、国有运营机构、国有企业三者为主体的运营体制形成三级编制模式, 坚持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构建合理的报告、评价和激励制度, 坚持监督权的内外相结合, 成本效益的匹配, 建设预案算监督体系, 才能保证取得合理的预期效果。

(二)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机构

政策性和专业性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特点, 建立必要的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 根据国有政策建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如何实施是关键:要求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专门的专职人员, 设立专门的国资委预算管理委员会, 建立财政管理预算部门、全国人大预算管理部门等, 充分发挥整个过程专业性监督, 严格程序化管理, 进行合理预算审核和审查, 充分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 才能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机构, 才能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

(三)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项目的审计和项目监督时必然的趋势, 同时建立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 实施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监控, 严格的监管和责任问责是关键。面对较大的项目投资决策等要严格程序监督检查, 如果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未达到预期的目标等现象时, 就要严格程序管理, 对相关部门进行追究责任, 增强机构部门的责任意识, 同时促进企业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增强责任意识, 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 这样可以杜绝腐败现象和舞弊行为。

(四) 编制长期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长期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有效的调节经济结构, 原有的经营预算体制是以收定支的模式, 编制的年度预算只能是当年的状况, 以当年的收入规模安排预算管理, 同样不能列赤字的数字, 但是相关的实施期限和影响效果都是长期的, 因此,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 面对复杂的宏观调控经济, 这只是片面的, 发挥的作用是相当的有限的。当前编制最少5~10年的中长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长远的发展趋势, 财政部和国资委应该充分考虑。同时考虑到国家的五年计划的特征, 可以结合国家的政策编制5年期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根据5年的预算支出, 财务报告, 汇总支出, 合理预算管理, 才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五)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变现预算

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是我国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占比例较高, 但随着国际市场经济的变换莫测, 国有企业的红利数额逐渐减少并且呈缓慢的趋势, 而且呈现利润增幅存在回落的现象, 长期以往下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将会下降。目前国有资产数额在20余万亿元的阶段下, 要保证稳定增长, 应该实现1000亿~3000亿元的规模, 所以就应该考虑5年期的财政预算管理, 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变现能力。

(六) 经营预算支出大部分控制在用于社会性支出

现阶段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范围比较局限, 宏观的调控和衍生职能受到限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应该充分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 充分考虑社会性的支出, 如关系到国济民生的行业例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民生问题。这样有利于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有关部门的制衡监督又可以降低运行成本, 防范公共风险,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宏观调控的作用。

四、总结

现阶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可以充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可以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 当前是国有企业的财政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 可以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能够推动国有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战略性发展方向, 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命脉, 有效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体系, 才能不断的屹立于世界强国之列。

参考文献

[1]吴郁生, 苑志杰, 李素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本性支出管理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 2010, 06

[2]徐晓松.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职责[J].政治与法律, 2009 (4) :18-22

[3]曲卫彬, 周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的若干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 2009 (11) :66-68

试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 篇8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产权 股份制

一、引言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在促进经济腾飞、增加就业机会以及科技创新进步等方面,国有企业发挥了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从2002年到2012年的十年间,国有企业资产从3.3万亿增加到22.5万亿,净利润从1622亿增加到9247亿,上缴税收也从2927亿增加到1.9万亿。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和严峻考验。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仍然是制约资源配置效率,整体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障碍。

股权分置改革虽然从形式上解决了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但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仍未合理解决,一股独大仍然严重制约着国企配置资源的效率。只有通过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实现产权混合所有制,继而实现企业的体制變革,才能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不是将国资这一部分挤出去,而是通过股权多元化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战略成果,使之在市场化体制下更有效地运行,发挥出积极作用。

除了部分自然垄断和公共服务型国企外,绝大部分国企,只有打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形成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相互有效制衡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经营目标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不断改革的历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产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既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虽然一些国企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立了国有独资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由于产权结构不是股东多元化,形式上仍是原国企的翻版,董事会基本上是原有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这样就无法避免这些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缺陷。

在这些公司中,董事会一般是直接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人事安排制度,往往使公司的负责人难于摆脱行政的干预,也很难做出真正科学的决策。

欧美国家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对弱化虽也普遍,但其最重要的职能始终切实地履行着,即选聘CEO并制定CEO的考核目标和薪酬计划,这是董事会的最重要的权力,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国企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的企业仍然占据非常大的比例。目前大多数国企由于产权主体单一,政企不分的现象严重,导致企业效率低下。董事会与经理层产生了叠加,将决策权与执行权都混合在一起。

(二)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力

在国企中,由于长期形成的平均主义理念,导致在激励手法上太过于单调,没有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很好地结合起来,忽视了企业文化建设和宽松的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生产效率低下。而企业经营者也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机制。在这种背景下,经营管理者的长远利益并没有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创新乏力

国企内部管理不完善、人员激励机制不健全,自主创新意识淡薄,以及研发经费占比严重不足,导致了许多国有企业在创新技术方面显得十分羸弱,效率低下。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金融等垄断央企,由于其垄断性质而缺乏市场竞争压力,也不会像其他企业那样凸显出较强的生存压力,但却拥有丰厚的资本回报。因此,国企更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的成熟技术和成熟产品,而对于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的创新则会采取回避。

(四)资产流失严重

目前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估、漏估、不评估,低价入股。比如,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按原价评估,没有将其市场增值部分纳入其中。这样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第二,在分配红利的时候,国家股与其他个人股、法人股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权,实行对国家股的歧视政策。第三,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第四,发生亏损由改制前的单位负担,让国家蒙受债务损失。

三、深化国企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深化国企改革,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都大有裨益,国企改革势在必行。

(一)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涉及的范围还不够广,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仍然非常显著,政企不分的现象比比皆是,并没有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身份。需要国家控股的,可以实行相对控股,来改善股权结构。极少数需保留国有独资的,可由多家国有投资公司共同持股,由此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机制。

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战略投资者以及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规范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的任命和解聘,应当由股东大会民主投票产生,另外,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数量应占到一半以上,在重大决策时可以客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是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司的经理人应该按市场机制选拔,用聘任制来取代原有的行政任命制。

(三)推进垄断行业改革

垄断行业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突破领域。对于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要完善改革措施,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实行多元持股等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尚未进行实质性体制改革的铁道、邮政、城市公用事业等,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另外,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加强监管,在安全、环保、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并且实行价格管制。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也就是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由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形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激励又相互制衡的新机制。同时,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能够促进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以及能进能出机制、竞争上岗机制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建立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企业外部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市场机制,如兼并、收购和接管等。二是建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出资者真正掌握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发生的,如果所有者没有到位,委托代理关系就很难确立。

(五)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国有资产立法体系,制定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法规,如《产权交易法》、《国有资产法》等等。通过监事会、审计、银行等部门多管齐下,进行监管。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库,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并对国有资产进行全程监控,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保证公开、公正、透明。

四、结语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能顺利完成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我们应该从明晰产权,推进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结构等方面,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更好地发挥自身价值和作用,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陈劲,郭娜.国企改革中的政企分开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4).

[2]傅子恒.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若干热点问题[J].中国市场,2012(16).

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篇9

自治区重点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根据新公益林便函[2014]2号《关于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调研活动的函》的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区域内国有林场进行了调研。**地区共有4个国有林场(站),即**市胡杨管理站、**县三塘湖胡杨林管理站、**县淖毛湖胡杨林管理站、**县河谷林管理站。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有林场林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1、企业的相继入驻加大了林木管护难度

如**县三塘湖资源丰富,近年来由于对三塘湖乡石油、煤炭、风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大中小型企业相继入驻**三塘湖乡,林木管护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我地区要求开工前,各企业的总体规划必须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能避开公益林的尽量避开,能少占的尽量少占。定期召开各大企业进展通报会,要求林业、国土、发改委、草原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及时掌握各大中小型企业的工程进展情况,规范企业施工行为,尽可能减小对地面植被的影响,督促其在开工前办理征占林地手续。

2、存在少征多用现象

当前,有些林地征用单位,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少征多用。将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地方产业的扶持等作为理由,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视而不见,很多林地在征用时往往没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就对其进行开发,甚至出现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给国有林场林地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进而导致管理效果低下。

因此要加强林地征用项目的审查,当有项目需要征用林场林地时,县市林业局应切实做好项目的立项、批复、规划、用途等审核,并选派专业的人员实地勘察所征用的林地,在审核达标之后上报地区、自治区林业厅进行审核,凡未审核合格的一律不得与征地方签订征地合同,以确保林地征用项目审查的有效性。

3、无禁止加工、运输、买卖胡杨制品的法律法规

因目前没有禁止加工、运输、买卖胡杨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损坏胡杨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出台禁止加工、运输、买卖胡杨制品的法律法规。

4、制度不够完善,职工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

不同岗位间、同岗位间工作的质量与职工的收益挂钩不直接,没有形成较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不能发挥职工劳动潜能,职工生产生活较困难。

因此要创**场体制机制管理,强化生态林保护责任制度,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管护人员。

二、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经营方案的编制质量不高

方案编制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在市场经济中应变力差,不能为经营单位排忧解难;与实际有脱节,对资金筹措及效益分析上过于理想化,致使一些规划项目无法实现,影响了方案实施的效果。如**县规划的抚育、封育面积太少,不切合实际。

建议增强森林经营方案的应变能力。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很难对经营期内不断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出完全准确的预测。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允许经营单位根据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市场的变化,通过生产计划对经营方案的计划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经营效果的检查、评估,适时地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才有活力。同时,修订方案要按照程序办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已审定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

2、森林经营方案缺少必要的保障机制 虽然《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但对不编案或不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行为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同时,也没有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使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得不到足够重视。

因此要加强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经营效果的评价。对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是保证其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经营部门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通过这项工作把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益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并把检查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三、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1、社会保险现状

**市南湖胡杨管理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人,已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人,已退休职工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2658.3元。三塘湖胡杨林管理站现有编制5名,临时聘用护林员65名。聘用护林员中有30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四险一金。编制人员中,2人工资由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出,其余3人和聘用人员工资由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中支出。**县淖毛湖胡杨林管理站现有职工43人,其中正式编制职工3人(事业拨款),聘用林木管护员40人(公益林管护经费),均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县河谷林管理站现有职工41人,其中正式编制职工2人(事业拨款),聘用林木管护员39人(公益林管护经费),均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存在问题

一是四险一金中有的只参加了一项,如**市南湖胡杨管理站解决了2名职工养老保险,其它五项保险一直没有落实。二是职工正式编制数少,聘用人员素质不高,缴纳的社保费用过高。如三塘湖胡杨林管理站职工正式编制数过少,聘用人员均为当地农民,文化水平以初、高中为主,工作积极性不高,素质有待于提高。聘用的林木管护员缴纳的社保费用过高,导致拿到手的工资过低,生活经济负担较重,住房困难,地处偏远,文化生活单调。

3、解决对策建议

一是建议将生态公益型林场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出台国有林场及职工合理权益保障政策。给予国有林场与乡镇同等待遇,在招商引资、农业综合开发、生产、养殖等方面给予国有林场与乡镇同等支持,允许在国有林场设置公益型岗位并有限安排富余职工及家属。三是通过科技培训,提高林场职工文化素质,建立一支过得硬的管护队伍。

四、国有林场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1、人事、财务管理现状

各管理站均是公益型林场,地处生态脆弱地区,主要是保护生态公益林,经费没有来源,人员工资、管理经费均由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中支出。各管理站地处偏远,土壤贫瘠,人口稀少,自然条件恶劣,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在编职工少,四个管理站仅有12名正式编制职工,其余均为聘用,生产、生活困难。

2、存在问题

一是资金缺乏。如**市胡杨管理站位于**市南部,处于库木塔格沙漠北缘,是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立地条件差,林地盐碱、沙化、低洼,水资源匮乏,生产力低下,发展门路窄,难以找到合适的经营项目,不能形成规模项目,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经济困难。电力设施不能配套,没有林区公路,没有通讯工具,交通极不便利,巡护工具得不到配备。严重制约着林场的发展,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二是国有林场属生态型林场,主要经营目的是保护生态公益林,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由于历史积累下来的问题多,贫困状况严重、贫困面大,缺乏资金扶持,职工行路难、饮水难、住房难问题亟待解决。

三是管护面积大,管护任务重,正式在编人员少。如三塘湖乡石油、煤炭、风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三塘湖胡杨林管理站不仅人均管护面积大,而且管护任务重,只有5名在编人员;**县两个管理站才有5名在编人员;**市胡杨管理站只有2名在编人员。

3、解决对策

一是建议设置护林员正式编制,稳定管护队伍,提高管护质量。

二是通过经营方案的实施,道路修建和旅游开发,拉动当地劳动力市场和旅游产品市场发展,促进旅游相关产业的联动开发,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步伐。增加职工收入。鼓励职工参与森林培育、森林旅游业、多种经营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的经济收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如南湖胡杨林管理站森林的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从而为地方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能解决职工子女、家属的就业工作问题。此外,森林旅游开发达到一定规模后,将带动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将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经理期内通过科技创新、引进技术、教育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科技进步。

五、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及扶贫工作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基础设施落后,有待加强。**市南湖胡杨管理站由于交通不便,人口稀少,自然形成的便道现有林区道路40公里,长期得不到维护,通行能力差,现办公设施陈旧,基础设施落后。进入林区尚无公路、无交通工具、无通讯设施。职工生活困难,存在行路难、饮水难、住房难、看病难、子女上学就业难、文化生活单调等问题。三塘湖胡杨林管理站供暖设施需要尽快给予解决。近年来三塘湖资源开发的力度加大,管护难度也进一步加大,管护任务重,管护人员的交通工具急待解决。**县胡杨林管理站和河谷林管理站目前有办公用房,但缺少物资储备库,配发的防火物资、没收的胡杨没地方存放,加之管护面积大,进入林区的道路崎岖,缺少交通工具,管理站各项工作开展困难。

2、解决对策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把管理站扶贫工作作为林业建设项目之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改善职工办公条件。从实际出发,逐步改善基层林场办公条件及环境。包括办公设施、林区道路建设、交通工具配置、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三是建议出台基础建设优惠政策。将国有林场基础建设纳入政府村村通工程、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和电网改造工程范围,确保林场在2015年前通公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电视。将国有林场贫困居民纳入政府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开发一批扶贫项目,使国有林场职工早日脱贫。四是建议对没有经济收益的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资金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内容,巩固和强化林场组织管理,保障林场全力投入森林资源的培育经营和保护管理工作。

六、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特色生态的机制和模式探讨

由于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目前多数国有林场没有进行旅游开发。如果开发国有林场的森林旅游,都是按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办理的,办理手续繁琐、复杂、需缴纳不少的费用,导致好多旅游项目无法立项建设。为搞活、发展国有林场经济,建议出台国有林场森林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优化国有林场外部环境,努力营造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周边环境。

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七坡样本” 篇10

国有林场如何实现保护生态和搞活经营和谐共进?广西国营七坡林场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尝试。

在今年广西两会会场,一盆盆造型别致、雍容绚丽的蝴蝶兰,吸引了众多代表委员的眼球。

赏花人中少有知道,这些花卉是来自广西国营七坡林场。去年开园的广西花卉产业示范园,七坡林场已与6家台资企业签约,签约用地面积470亩,引资5.2亿元,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销售额15亿—25亿元,成为广西目前最大规模的台商花卉合作项目。

发展花卉产业,是七坡林场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拥有近70万亩林木、1500多名职工的七坡林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建设为主轴,深化机制改革,全力“转方式”,勇于创新路,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森林资源和林场职工收入逐年增长的跨越式发展。

2010年,七坡林场超额完成经营收入、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十大考核指标,从一个生产基础薄弱、林场经济入不敷出、职工收入比低的“后进生”,一跃成为“全国国营林场百佳单位”和广西区直国营林场的领头羊。

来自这个林业“百佳单位”的数字越来越美丽了:“十一五”期间,七坡林场实现总收入6.57亿元,是“十五”的2倍;“十一五”期末,全场固定资产投资比“十五”期末增长近3倍;与此同时,全场森林经营面积增长到69.72万亩,造林更新面积33.17万亩,全场速生桉面积38.37万亩,分别比“十五”末增长87.42%、108.22%和157.17%。

一产方面,除花卉产业外,七坡林场1000亩林下低碳经营科技示范园、300亩林下养殖科技示范基地的规划建设全面启动,全力发展猪沼果、猪沼菜、猪沼鱼“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林下种—养—肥—种的循环经营模式,以种带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二、三产业方面,七坡林场大力发展林板一体化、林产化工(松香、松节油)、花卉、林下种养及生态旅游等林业产业项目。“十一五”期间,全场二、三产业产值72937万元,占全场林业总产值的61.20%,比“十五”增长131.53%。

曾获“全国十大国有林场管理奖”、“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的七坡林场场长李锋兴奋地说,“过去5年,是我场森林资源增长最快、林业产业发展规模最大、林场潜力全面迸发、林场地位不断提升的5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5年。”

林场广大职工也同李锋一样享有越来越多的幸福感。“十一五”期间,七坡林场通过鼓励职工参与自营经济桉树造林、林下养殖、合作造林等非公经济项目,实现全场非公经济总收入2.8亿元,比“十五”期间的2802万元增长9倍。2010年,实现人均经营收入35.2万元和人均可支配收入5.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23.9%和86.6%。

展望未来,七坡林场“八大产业”、“五大基地”、“九大重点项目”和“十大超亿元企业”将撑起一片蓝天。预计到2015年,七坡林场林业产业总产值将达36亿元而十倍于2010年,经营面积达100万亩、活立木蓄积总量达400万立方米、人造板产能达100万立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翻一番。

“七坡样本”启示人们:只要从观念到实践都能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又勇于创新,就能做强做活现代林业,同获生态与物质双文明。(奚敬辉 张红璐)

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 篇11

一、退休、退养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 1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第一条第6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6款“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4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5款“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 2

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二款“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款“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

(二)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文件中规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 “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三条第一款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09]97号)第三条“

(二)市属企业、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相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8、(《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第五条“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元/工龄年核定。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元/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 4

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元/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工龄年”

9、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06号第四条第3款:

“现正常经营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安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执行,并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第十八条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11、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5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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