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2024-04-19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共4篇)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1

浙卫发〔2011〕108号

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

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旅店、- 1 -

招待所。

(二)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三)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

(四)理发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美容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瘦身馆等。

(六)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茶楼、茶室等)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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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公共场所

(一)体育场(馆):室内观众座位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不包括农贸市场。

(四)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

(五)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六)公共交通工具: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列车、船、飞机等。包括旅客列车(含地铁、高铁等)乘客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七)饭馆:就餐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八)公园:包括公园内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上述各类场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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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 范围 通知

抄送:卫生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及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浙江铁路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2

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的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是指对因肿瘤、炎症或损伤等原因所致的口腔颌面部骨缺损(主要指上、下颌骨缺损),采用自体游离骨组织瓣(包括骨肌瓣、骨肌皮瓣等复合组织瓣)移植修复,以恢复颌面形态和口腔功能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口腔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综合性医院)或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专科医院)诊疗科目。

(三)口腔科或口腔颌面外科

1、开设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15张。

2、具有在本院执业注册的从事口腔颌面外科的医师团队,具有熟练应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的工作经历,并掌握游离骨瓣制备术、显微外科血管吻合术、坚强内固定技术、口腔颌面部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等。具备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

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1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的手术量不少于10例。

(四)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合理,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具备口腔颌面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所需要的手术显微镜和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五)具有检验科、影像诊断、病理与麻醉科等专业科室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常规化验检查,具备影像学诊断,以及术中快速冰冻和常规病理诊断的设备、技术和能力。具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二)从事口腔颌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口腔颌面外科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创伤诊治工作经历及口腔颌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基础,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10例以上。

(四)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本院已有2年以上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的工作经历,具备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防止过度医疗。

(二)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有明确的手术指征。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术前讨论,制定合理、周密的手术方案及围手术期治疗管理方案。术者应由具有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三)实施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手术涉及多种内固定植入材料可供患者选择时,术者或第一助手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植入材料的选择必须获得患者的签名认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必须使用经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手术显微镜、显微外科器械、材料及药品。所使用的体内植入内固定材料须建立植入物来源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植入物来源可追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植入物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粘贴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

(五)按规定及时书写相关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随访情况等。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不少于5例。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床位50张以上,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颌面外科重点专科要求。

2、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各类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术(包括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70例以上。口腔颌面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技术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3、有至少6名具备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少于3名。

4、有与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

5、举办过省级以上与口腔颌面部缺损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或相关专著发表。

(二)对培训医师的要求

1、拟从事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进修)培训。

2、培训期间,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跨学科会诊、术前设计、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点是骨瓣血运监测)和手术后随访等。参与完成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1—2例。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相应的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工作。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口腔专科医院从事口腔颌面外科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2年累计完成口腔颌面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术10例以上(其中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至少2例),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3

浙卫发[2009]1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明确要求“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就本省卫生系统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承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承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二、做好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卫生许可等资料的移交工作 依照《食品安全法》,自今年6月1日起,停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资料和已受理的卫生许可、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材料,分别移交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解决。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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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人才考评来源:发布时间:2011-4-14 9:27:40阅读次数:1090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1〕14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0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0〕15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受聘岗位、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从2012年起,参加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核的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应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与报考专业一致。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须在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除外)前,另附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cn)“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单位或市(县、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相应的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凡在网上申报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8日;送审材料上报: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20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24日前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另行通知补充材料。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doc

附件2: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资格有关专题报告的写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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