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2024-04-17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精选8篇)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

在我看来,法律意见书是唯一能最完整显示律师的法律家素质的实用法律文件。一位律师,在诉讼上无往不利,不见得就因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顺利完成一件大型的收购,很可能是因为善于运作经营,但要完成一件无可挑剔的法律意见书,那可能就要求其具备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级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了。

同样是律师的执业文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区别在于,1)前者大多发往客户,为客户解决特定问题,后者发往客户的对方,让对方为客户解决问题;2)前者长于说理,偏于务虚,后者长于实际,着眼务实;3)前者多有特定格式,后者不拘格式;4)前者多为一项业务的终结或者段落,后者即将展开一项业务。

法律意见书制作的目的在于专门为具体的客户解决某一个或者一系列法律问题而量身定做,会花费律师大量的人力成本,并且律师还必定会为亲笔签署的书面的文件而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不单纯是法律咨询,它比法律咨询更加严谨和高端,它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口头法律咨询能够解决的。所以,法律咨询可以免费,法律意见书决不能免费,大型项目的法律意见书绝对要造价昂贵。西方的一句法谚请牢记:“免费的法律意见一钱不值。”

如何写作法律意见书

我曾经在书市中见到过一本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法的律师专著。我有幸拜读过,并用书中的一些原则去对照自己写过的法律意见书,让我学习到了很多方法技巧。

这些不是我今天想说的,我估计还没有哪个老师愿意让助理们独立去完成一件法律意见书并署名交给客户,除非他想丢掉自己的业务或者这个助理的能力已经让他觉得完全胜任了。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老师会将一叠资料交给助理,然后让助理们整理出一个线索,起草一个初步的轮廓就行。我还没有足够的本钱向你卖弄写作这份至关重要的文件的技巧,我大致向你描述下这个文件的写作方法就行,至于更高级的修炼,不是我这个文章能够解决得了的。

第一步:收集整理文件。

我收到的最多的一个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案卷材料有将近七百页,时间跨度有4年。你要在这样一堆文件中先理清头绪,整理出最初和最末的文件并将不同类别的文件归类。这个工作的方法,我记得曾经说到过。那就是运用工作底稿和索引。

你可以要求你的老师随时的向客户提出文件方面的缺陷,比如,复印不清,短缺页码、缺少某个类别的文件、缺少某个时间段的文件等等。文件的缺陷,将直接导致无法作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这需要不断的整理和补充。

同时,你应该将和出具法律意见无关的文件暂时放在一边,或者将它们作为参考或者退回客户。

第二步:罗列并研究文件。

法律意见书中,应该论述并详细罗列你收到的文件,这有点象判决文书中对证据的认证。这个段落可以为你减少风险,因为你仅仅对你掌握的事实进行分析并出具意见,你无法对没有掌握的情况负责任。

每一份文件,你都应该仔细阅读并详尽的研究。标识出该文件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它的后续文件或者引申文件。

第三步:寻找法律依据并指出法律后果。

在研究事实的基础上,你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并详细阐述该项目的法律后果。这其实就是法律意见书的最后一步,也是逻辑结构中最关键的环节。你收集并固定了事实,围绕这些事实又收集了相关法律规范,你最终的结论也只是一个推导过程的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的固定格式有,对项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是对项目的可操作性作出规划和分析,还有的是为了论述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而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步:提笔写作。

成竹在胸方能笔下滔滔,你最好在弄好前三步后,再提笔。非法定用途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一般是:1)首部。说明意见书的标题和交付的对象。比如,关于xxx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编号(xx)字xx号。2)罗列文件材料,并指出“贵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这个陈述可以为你规避责任。3)主文。你的论述过程。4)结论。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2

辩护律师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运行良好是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反映。“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和信誉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质量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刑事辩护的职责。”(1)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均强调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反映出执政者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

自《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理念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最高检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也以出台内部规定、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特别是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意味着我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其不仅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更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主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无视、侵犯律师权利的情况,辩护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未得到进一步扭转。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有提出意见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人员却对此不够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主观意愿不强,因此检察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转变陈旧观念,在作出重大决定时积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保障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

二、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及必要性

(一)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

听取律师意见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意见权是辩护律师拥有的一种重要的执业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作出安排或者移交的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诉讼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该程序制度的主体涉及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二)听取律师意见的必要性

1.保障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是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意见的有效表达,有利于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实施法律,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保持客观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刑事诉讼应遵循抗辩和多方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了事实真相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运用,进而确保所作决定的公正性。检察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在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下,更多的是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关注不足甚至故意无视,若办案时能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采纳其合理观点,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加客观公正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有效减少冤假错案。

3.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实质、充分参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可以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行为的有力监督,可以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化、规范化,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乏全面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规定虽已初步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多种情形,但主要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主体、时间、期限、场所、提出意见的方式、意见的反馈以及未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及救济均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时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诉讼进程没有及时掌握的情况下,律师提出意见可能为时已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必须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检察人员故意拖延至最后期限才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提出意见时案件将被移至下一诉讼环节,实际上也是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检察人员对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不重视

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检察人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作为普通民众的律师抱有一种不尊重、轻视的态度。在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理念意识下,“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突出,加上控辩双方天然的对抗地位,造成部分检察人员在认识上出现偏差,认为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阻挠和破坏,从而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此外,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听取意见的案件类型不多,造成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各环节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较少;而律师要求陈述意见时检察人员也经常不依法听取,无故拖延、推诿,或谎称“承办人出差”而搪塞律师。(3)有的听取了律师意见也不进行反馈,打击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积极性。

(三)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听取律师意见效果不好

实践中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仍存在缺陷,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很多办案机关不履行案件移送情况的告知义务(4),试问辩护律师在对基本案情缺乏了解或者对案件诉讼进程、移送情况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又怎么能适时、有效地提出辩护意见呢?对于侦查阶段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有时并未附上委托辩护情况或者辩护律师的联系方式,承办检察官也往往难以和辩护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现在很多检察机关都由案管中心统一负责接待律师,业务部门往往见不到律师,或没有律师的联系方式,有意愿听取律师意见的承办人却找不到律师。

即使听取了律师意见,一些检察人员往往抱着“走形式”的态度,对律师意见置若罔闻,不认真进行审查、分析,听取意见效果不好。现在检察机关办案要求在统一业务软件上办理,但系统内没有记录律师意见的文书,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往往很难得到反映。

四、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对策

2015年9月20日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提出“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针对现阶段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情况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规则

对于听取意见的主体,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是案管中心负责听取再转达办案部门,有的检察机关是具体办案人员听取。建议明确应由案管中心统一负责对外联系、作出安排,律师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听取,承办检察官更加了解案情细节,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也免去了转达意见容易遗漏细节的麻烦。对于听取意见的时间和场所,如果律师当面反映意见,应选择办公时间、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建议在检察机关的律师接待室进行,既方便沟通,又避免影响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对听取意见的方式的规定应考虑控辩双方的时间、所在地点等实际情况,不能限制过死,比如对外地律师,一律要求口头反映意见则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听取意见的期限,建议法律应明确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如果时间过短律师难以拿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效果不理想;时间过长又会导致诉讼进程拖延。对于听取意见的反馈,建议严格落实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察文书中体现不同诉讼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内容,促进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律师意见,提高律师提出意见的积极性。另外,建议增加规定未听取律师意见的制裁机制,加强对律师表达意见权的保障。

(二)更新观念,树立控辩平等理念,重视律师意见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是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往往视律师为对立方,对律师行使执业权利进行阻碍或刁难,不尊重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应切实转变错误观念,强化办案中的人权意识和客观公正的观念、态度,重视律师的作用,以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应客服对辩护律师的抵触情绪,树立控辩双方由对立向对等转变的理念,正确认识到辩护律师的介入虽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控诉的难度,但对检察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其作用极其明显。积极倡导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学会倾听、善于倾听律师意见,对律师反映的意见要进行全面、仔细审查,防止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的瑕疵。只有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转变了观念,正视律师作用,才能使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三)提高律师自身的综合素质,积极行使提出意见权

检察机关虽然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辩护律师却是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听取意见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辩护律师对权利的积极行使。虽然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职业队伍良莠不齐,律师的法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难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之所以检察机关不重视律师意见,确实也有很多是因为律师自身水平不高、提出的法律意见经不起推敲的原因。当前应加强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造就一支“道德过硬、理想崇高、信念坚定”(5)的律师队伍。辩护律师应本着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行使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主动与检察机关合法、有效地沟通,依法、全面提出有水平的、经得起推敲的法律意见,帮助检察人员更好地全面审视案件,作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决定。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律检关系的良性互动发展

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治水平的必然要求。为使听取律师意见渠道更加通畅,检察机关有必要完善与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保障律师适时、有效地提出意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附卷移送,确保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时能联系到律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丰富告知辩护律师案件进展情况的渠道,由检察机关告知律师案件情况并主动询问律师是否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应构建并完善网上案件查询、预约平台,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的诉讼进程,预约听取意见的时间,切实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增进两者之间的认可度。

检察机关还可以定期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座谈会,召开检察院、律协、律师代表联席会议等,听取律师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律师协会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丰富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联系,增进双方的相互尊重和理解。

五、结语

律师提出意见权贯穿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保障律师有效表达辩护意见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通过行使执业权利、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参与到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之中,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前提,也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作用,在主观上重视律师作用,客观上办案过程中注重保障律师权利,构建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新型检律关系。

参考文献

[1]甄贞.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刑事辩护权利机制研究[J].人民检察,2015(4).

[2]韩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难问题实证研究—以S省为例的分析[J].法学论坛,2015,5(3).

[3]邵玉婷.法治社会视野下律师职业权利保障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司法,2014(9).

[4]林琳.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5(11).

[5]孙靖.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角下看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J].法制与社会,2012,06.

[6]陈思民.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设想[J].中国检察官,2015(09).

[7]木红伟.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构建[J].法制博览,2012(11).

[8]赵珺.对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设计的一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13).

[9]赵蕊萍.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0]李远亭.听取律师意见的事实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 篇3

关键词:刑事律师;辩护;意见权;解释学原理

一、问题提出

目前,国内很多刑诉法学者对于条文的解释还很局限于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的解释,条款明确规定了你享有什么权利,你才能行使什么权利;其相对应的就是做反对解释,即条文没有规定的,你就不可能享有此项权利。对于这样的解释我有疑惑,因为这不符合人们的逻辑思维——对于义务的规定采用罗列法、对于权力的规定是法无禁止皆自由。也如孙远老师在其文章中所说:“然而,上述看法不无值得商榷之处,其所采用的是法律解释论上的反对解释之方法,然而反对解释仅为诸多解释方法之一种,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很容易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①。”

下面,我就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相关配套规定为蓝本,就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二、法条依据

纵观《刑事诉讼法》全文,并没有提及“意见权”三个字,这里的“意见权”充其量就是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可以?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几种情形。具体可以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59条、第170条、第182条、第240条和第269条。这些条文表面上涵盖了侦查、逮捕、起诉、审判以及死刑复核的全方面;然而,一个案件的案情往往是无比复杂的,由立案到审判乃至死刑复核的过程中涉及保障被告人实质性权利的程序事项也绝不是简简单单如上述的几个步骤,所以,从整体上,国家公权力赋予辩护人的“意见权”的量还是少之又少,且如果你要细心去读法条,你就会发现,即使在辩护律师的这种极少的能够发表意见的情境下,立法者又罗列了特殊的背景,且只有在这样或那样的条件都完全符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见权”。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各法条规定的具体环节及其相应解读。

三、具体环节及解读

我们来看第36条的规定。你会惊奇的发现此处的“提出意见”被立法者加了限制性款项的约束:“在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首先,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是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本条的核心问题就变成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得否为嫌疑人关于本条的前两款事项发表意见,即能否为犯罪人提供法律帮助意见?能否为犯罪人申诉、控告发表意见?能否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发表意见?

在我看来,为上述行为,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申诉控告乃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通常不会涉及案件的进一步侦查活动的开展;而且从专业和国情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的法律素养并不十分高,因此,专业的辩护律师运用《刑事诉讼法》去侦查机关发表案件意见也不会对案件侦查造成破坏性影响。

对于159条的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要注意两点。首先,从文义解释上来说,侦查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的任何一时间,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听取意见是应辩护律师的请求,但在辩护律师没有提出请求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某一问题听取律师意见的,也可以听取律师的意见,法律并不禁止这样的行为。其次,侦查终结是审查起诉的前一个环节,此时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可能追诉的风险,而这种风险一旦发生错误,又没有辩护律师来纠正这种错误,拖延到审查起诉环节或者是审判环节,那么一方面会造成被告人无辜受羁押时间的增涨,另一方面势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立法者在此环节给予了辩护律师就所侦查事实和案件真相发表意见的权利来规制这种风险,使其造成的破坏降至最低。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辩护律师的发表“意见权”。这规定在了审查起诉阶段,初步显示了对审查起诉的重视,而且这是辩护律师保护被告人免受无辜裁判的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案件审查阶段的控辩双方的沟通最能够影响或决定将来审判案件的走势,如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若掌握有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法定刑事年龄或具有精神病等不负刑事责任事由就可以和控方进行审判前最后交涉,当然辩护律师也可以就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自己掌握的案件真相发表意见。对于辩护律师这样的一种发表权,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听取,这是一种强制性程序事项,辩护律师想发表书面意见的还必须附卷一并上交;若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总之,应从实质上保障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阶段能够发表意见。

182条规定的是庭前准备程序;其中第二段规定了审判人员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很明显,这里的发表意见只能是就审判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再像以前的案件终结、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之前可以就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发表意见,这也就表明了案件已经在程序上开始为庭审做准备了。除了182条罗列的回避、证人名单及非法证据排除外,刑诉解释184条对此作了更为细致的补充规定;其中还规定了: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查起诉期间公安、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但是,如前所述,所有的这些都是审判人员庭审前可以准备的工作,法律并未强制其必须走这些程序,这是因为一来不同案件审理可能适用不同的程序(有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二来这部分的内容其实也可以完全放在庭审中解决,除了会降低庭审效率外,似乎也不会造成其他致命性伤害。

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和死刑复核的本质一样,都是显得慎重,给被告人以说话的权利。鉴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完备的国情,无论是在保障被告人权益还是律师权益方面都尚有欠缺,那么就很容易发生一些错判。那么,尤其是对于死刑,这个最严厉的刑罚就应该用最严肃的态度去处理之。我认为这里“取律师的意见”既要包括对于一二审庭审的意见还要包括对于案件的事实和量刑方面的意见;总之,就是要真正做到“死刑复核全面审”。

最后一条即269条是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严格适用逮捕措施时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逮捕是最容易侵犯公民基本人格权利的环节,因此,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实施也符合国际人权发展潮流;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犯罪团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热门的学科,这就说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性,他不能和成年人的犯罪一视同仁。也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可能在认知程度上明显弱于成年人罪犯,所以国家有必要也必须在一些刑事措施的适用上更多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切实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我们说《刑事诉讼法》是一份保障人权法,就在于其在程序设计上更多的通过法定程序来防止公民免受国家公权力的迫害;要想真正实现权利保障机能,仅仅规定复杂繁琐的程序往往是不够的,因此还要求立法者能够在现有程序法基础上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实质性解释而不局限于文字本身。实践证明,如果仅仅按照立法条文按部就班的去执行而不能做到灵活变通,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常常无法得到解决;如果不能准确的去解释条文,甚至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我们说“法律的精髓在于运用”,运用的前提在于解释。(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注解: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4

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发行人依据《股票条例》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律师工作报告随申报材料上报,存证监会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按照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只表述结论性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000字)。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就律师的工作过程、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本准则要求的内容做出全面说明。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应当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作出某项修改或者增加内容的原因作出特别说明。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适用作出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一类措辞;但是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

(七)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是,无论有无发行人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八)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师的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其反映在工作报告中。

(九)如果发行人取得发行、上市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及发行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事项,应当就此发表法律意见,同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一起上报证监会。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律师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工作报告;只有等到全部工作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根据《股票条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发行人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前完成;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认可,承办律师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草稿,待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二)本准则供发行人律师使用,供主承销商律师参考。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与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主承销商律师应当对主承销商负责,主要就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作出充分说明。

(十三)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或者主发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前期股份制改造及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3)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说明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对审查过的事项作概括引述。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申请是否获得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3)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4)说明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引起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对发行人的行为或者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发行人为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说明涉及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是否获得了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批准或者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单独就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作出具体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3、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类别(1)设立新公司发行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3)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4)发行、上市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股票条例》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1、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股票条例》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2、说明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是否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关联企业。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2)这种关系是否合法;(3)子公司是否依法定程序设立;

(4)是否有由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而影响发行人重大合同条款及其履行的可能性。

六、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1、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2、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2、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3、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4、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5、其他应收、应付帐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技术标准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十、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1、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

2、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3、是否有被国家税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究以前欠税的可能性。

十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批准或授权。

2、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股资金的用途,还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得到有关授权或者批准。

十二、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四、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如果不能作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印刷体)(签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

××××年××月××日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报告 致:××公司(发行人)

××公司,现将本律师事务所为贵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1、说明以何种身份参与工作 2、本次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业务概述

二、律师应当对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作详细说明(包括与发行人的相互沟通、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以及工作小时等)。

三、律师应当对下列事实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一)发行人简况

1、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

2、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及其运作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关于股份制改造规定的情况

3、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前后的组织结构 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其形成过程

5、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或者章程草案)内容的审查情况 6、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7、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或者经营、使用权

8、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中兼职情况 9、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及其合同之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0、与发行人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二)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情况 1、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及批准 2、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有关承销协议的内容及承销的其他事宜 4、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 5、募股资金的运用 6、专业机构的证券业务资格(1)律师事务所(2)会计师事务所(3)资产评估机构(4)证券经营机构(5)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疑难问题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所审查的文件清单 1、政府批文 2、公司文件 3、权益证书 4、合同文件

5、有关信函 6、其他文件(印刷体)(签字)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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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今年2月27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近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推进民生领域建设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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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明确将“制定推进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作为一项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请问在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应该说这些成绩是与广大律师的奉献付出密不可分的。广大律师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热心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见在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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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着眼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组织律师围绕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三是广泛开展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利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传播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法诉求。四是发挥律师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作用。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无论是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还是开展申诉案件代理工作、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和死刑复核程序,都为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空间。五是推动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律师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此外,意见提出要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倡导律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收费。

记者: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越来越关注,请问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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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效果如何,要通过服务质量来体现。我们一直高度重视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这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意见在总结工作实践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规范组织实施工作。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规范各环节办理流程。由于无期徒刑、死刑等案件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意见要求对此类案件严格律师资质要求,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服务标准建设。着眼于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意见要求完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工作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操作依据。三是加强办案质量监管。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是促进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方面。意见对近年来各地开展质量监管的工作措施进行了总结,提出要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旁听庭审、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有条件的地方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实行动态监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投诉,规范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四是明确了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职责。意见着眼于发挥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办案质量中的作用,对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办案质量。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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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严格工作流程,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

记者:我们注意到,各地在推动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有很多探索和创新,您能就此作一些介绍吗?

答:创新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为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意见就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形成有关工作机制。一是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意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的要求,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引入优质律师资源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律师办案能力要求较高,为此,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职业操守,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为方便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降低办案成本,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积极开展协作。四是积极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为促进相关工作的均衡开展,意见提出根据律师资源分布和案件工作量等情况,采取对口支援、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服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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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五是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健全完善的沟通机制是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此,意见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服务质量、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献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记者:为了使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措施收到实效,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保障?

答:为保障律师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见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积极协调公检法机关落实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同时完善对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的维护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等。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值班律师工作中,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拓宽经费渠道,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同时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加大办案支持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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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免收缓收相关规定,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四是加强政策引导。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地市、县区加大这项工作推进力度。同时,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在律师业务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有关内容,在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的同时,积极组织律师参加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促进提高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律师行业和法律援助行业先进评选中加大表彰力度,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提高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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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6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集团”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平安集团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平安集团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平安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平安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于2009年4月17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9年5月14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4.平安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9年4月1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于2009年5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k)公告了股东周年大会的补充通告和通函,上述补充通知及补充通告和通函公告了关于推荐彭志坚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由股东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占平安集团总股本的4.51%)提出并经平安集团监事会审议通过。

2.上述公告、通告及通函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2009年6月3日上午10点,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观澜镇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告、通告及通函的内容一致。2.本次股东大会由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综上,本所认为,平安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证明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出席平安集团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0家,所持股份为4,400,168,065股,占平安集团股份总数的59.9066%。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金杜律师、欧华律师行律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员。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平安集团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9,841,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8,861,99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4,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77%。

2.审议通过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9,841,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8,861,99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4,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77%。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9,841,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8,841,79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4,7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772%。

4.审议通过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21,996,1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20,996,389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4,707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69%。

5.审议通过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9,849,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5,257,063股,反对票股份数为3,586,933股,弃权票股份数为1,00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895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952,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7,400,88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563,11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88,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499.9647%。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马明哲先生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7,656,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4,576,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2,104,9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7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建一先生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7,656,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4,351,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2,329,9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6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子欣先生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7,391,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0,130,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99.5191%。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利平女士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7,401,5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0,120,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5193%。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姚波先生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7,401,5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0,120,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51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林丽君女士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6,111,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1,027,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1,358,369 5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899%。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爱民先生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6,111,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1,027,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1,358,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899%。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洪博先生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6,111,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1,027,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1,358,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899%。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冬胜先生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8,49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6,494,5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1,027,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98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伍成业先生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7,656,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58,239,084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8,442,412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329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白乐达先生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8,307,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59,897,514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7,434,482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352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黎哲女士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497,065 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6,121,28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21,017,41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1,358,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4901%。

6(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永健先生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7,935,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71,783,051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5,177,407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31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鸿义先生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7,935,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71,782,851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5,177,407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319%。

(1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 先生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7,935,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71,419,951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5,177,407股,弃权票股份数为1,338,1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236%。

(1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夏立平先生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7,935,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71,783,051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5,177,407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319%。

(1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汤云为先生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99,348,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2,086,258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6,267,0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076%。(1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嘉士先生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7,935,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70,591,89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6,348,362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047%。

(1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锺煦和先生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7(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99,348,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2,828,258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5,525,0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624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456,31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6,789,04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679,2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88,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620%。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顾立基先生新任本公司外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078,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7,077,758股,反对票股份数为5,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72%。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福信先生连任本公司外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8,078,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7,077,758股,反对票股份数为5,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72%。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志江先生新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388,078,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2,267,190股,反对票股份数为4,816,068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2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867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89,430,527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88,276,458股,反对票股份数为179,0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737%。

8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91,104,5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390,077,49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52,0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0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6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H股20%的新增H股的议案》(特别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400,168,065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066,746,401股,反对票股份数为332,446,295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75,3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2.4225%。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彭志坚先生新任本公司外部监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4,366,335,565 股,赞成票股份数为4,365,288,896股,反对票股份数为51,1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995,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976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平安集团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所认为,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平安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9(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 萍 萍

冯 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律师法律援助中的强制与自愿 篇7

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首先, 我们应明确律师的概念:《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 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律师是指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 或者法院的指定, 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美国《国际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律师, 或者可称为辩护人, 是指受过法律素质专业训练的人, 他们有权为其委托人于法律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委托人行利益之事。”我国律师学权威徐静村先生曾经对律师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 并对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或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 依法经过考核, 在法律上有资格充当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并受法律保护的专业人员。”

我国学界有四种观点来描述律师的特性:一是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二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三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四是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执业证书, 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正是这些有差异的描述、概括, 折射出的正是人们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的不同认识, 在这些不同认识的基础上, 发展出对律师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考和效应。

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看, 更多人习惯把律师看作是为提供法律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笔者认为对律师的这种定位是不太准确的。通过比照我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虽然在现行法律的法条中将律师划为社会服务人员, 但是这种描述非常浅显, 并不能给律师一个全面的定位。通观世界各国的律师行业, 律师除了是“经济人”外, 更重要的还是个“法律人”。在我国, 比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几种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执业者之后, 我们发现, 通常人们将法官、检察官列为国家司法人员, 认为其作出的有关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 更具法律权威, 而律师不同, 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 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 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 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 这有点太过利益化, 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 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 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 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

综上, 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 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 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 二者兼顾, 相辅相成。

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

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 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 更是一项“权利”, 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 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 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 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 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 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 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

在笔者看来, 律师义务, 是一种复合型义务, 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 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 必须合理兼顾, 适度推进, 才能达到相辅相成, 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 也是“法律人”, 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 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 既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务、争取更多权益, 而不是承担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义务;当然, 也有人认为律师承担法律义务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 这两种观点都稍有偏颇:与政府责任相比, 律师义务只是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 因此, 律师承担的义务不能混同一般公民, 但也绝不能无限制的放大。

在《法律职业主义》这篇文章中, 作者李学尧指出“有些律师认为维护公正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 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等”。笔者认为, 这些认识都是非常片面的, 且对于律师来说, 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实, 律师就是一种职业而已, 只不过它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巧, 不能用评判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邪恶来评判律师。尽管, 现实中有很多主动承担起更多道德义务, 为弱者维权的律师, 但通过前面的论述, 我们或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 律师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工程师, 也就不难理解这项职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谋生, 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 律师也就不能为公众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 我国的律师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地位和保障, 又有像铁路、邮政行业一样的市场垄断与独立状态, 同时还有理想化社会的经济自由与无道德责任感。这就是中国律师典型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观。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 在法制发展尚待完善的社会主义转型中的中国, 律师业的发展还非常混乱, 律师作为“法律人”和“经济人”的角色矛盾突出, 一边是自身的生存需要, 一边是法治环境下的道德承担, 律师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我们确实难以去单纯地判断法律援助是不是强制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行法治环境下, 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亟待明确, 律师作为这一制度最强有力的执行者, 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又不得不发行, 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

服务是律师的天职, 但服务的背后是帮助;法律是律师的灵魂, 而律师的背后永远是法律;正义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 而正义的背后则是真理;律师是一个“看上去挺美”的职业, 但美丽的背后则是责任和使命。

参考文献

[1]司莉.律师职业属性论[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10.

[2]崔卓兰主编.律师制度[M].1版.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3.

[3]&lt;法律援助规定&gt;[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8.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望制度化 篇8

中国司法改革又一次指向律师辩护权改革。

倘若说,此前《律师法》修改,旨在解决刑辩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意在从证据领域交予律师排除冤假错案的利器,此次律师辩护权改革,则指向了最为暧昧不清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

这远比前二者改起来艰难:一是,在无具体制度铺垫的前提下,忽然要检察官、法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谈何容易;二是,是否听取,完全是主观心证之事,嘴里说是“听了”,心里却大有可能依旧“辩归辩、审归审”。

但类似云南省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北聂树斌案,以及发生不久的河南赵作海案,强烈刺激社会和民众神经,又让律师辩护权改革成为不得不为之举。

改革势在必行。“我们正在研究下一步具体的制度操作上,审查报告将来要单独有一块关于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意见中,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在8月29日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建设”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副处长张寒玉透露说。

本刊记者还进一步获悉,目前高检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这个规范性文件,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律师起的作用还不充分”

中央一再表态要重视辩护律师意见,与律师作用未能得到较好发挥有关。

据张寒玉介绍,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1条、252条实际上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其中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是否需要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来进行。

这样的规定,无疑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配套制度的缺位,这两条执行起来并不理想。

长期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研究发现,现阶段,律师不能说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也不能说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只能说,“律师起的作用还不充分”。

这直接指向完全以“公检法”为主导的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公检法’是主线,公检法的活动,也基本上都有详细的、完整的记载。但是,对于辩护律师的活动,就没有这样的记录。”

坐牢11年之久的赵作海,即是典型。该案中,当年的辩护律师实际上只是一名实习生,因案件疑点重重,欲做无罪辩护,遭遇到的却是检察机关、法院部门中无人理会。

“辩护律师的声音在冤案中缺位,或者未得到足够重视,直接促成了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张寒玉认为,这与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要听取律师意见,却无相关配套制度直接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樊崇义亦认为,这表明我们的司法理念在律师辩护制度认识上尚有偏差。他说,现代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三大诉讼职能政策: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缺少任何一种职能的诉讼都不是健康的诉讼,是不发达的诉讼,但我国的辩护权与另外两大权利的差距还很大。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表示,之前的刑事司法改革走向了误区,错误地认为,不需依赖律师,仅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就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赵作海式冤假错案的陆续发生,已经宣告了仅以‘公检法’为主导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失败,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无法从根本上打破。”

为此,唐红新呼吁尽快建立一套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刚性制度”,从程序上确保司法机关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对不履行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和个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口号性规则无法解决问题

对于这套“刚性制度”,熊秋红认为,原则上应该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尤其是在涉及被追诉对象的重大权利上,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介绍,在侦查阶段,律师除了向当事人提供些咨询建议,法律上基本是空白。“我觉得有一点可做,就是向侦查机关反映意见,反映意见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根本不能成立,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

至于审判阶段,李贵方表示,问题出在法官、检察官对法庭调查的理解有偏差。“法庭审判,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庭调查,而不是法庭辩论,因为法庭调查时,如果控辩双方对关键证据、有争议的事实都争论清楚,法官的判断就容易做出了。但司法实践偏偏是反着来。”

而诟病最多之处,无疑是死刑复核。尽管最高院明确表态,会听取律师意见,律师甚至还可以主动约见承办法官谈话,但实际效果极差。

“律师根本就不知道案件是哪个法官承办的,打电话联系不上,有时候,甚至在哪个厅都不知道,你说这个意见提给谁?要听取意见是最高院同意的,但是怎样能把这个政策落实,很关键。”李贵方表示。

审查起诉阶段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系改革难点所在。张寒玉表示,在这个阶段,律师提意见,检察机关听取律师的意见,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比如听完意见后,检察院可能就不起诉了,也可能就此变更强制措施。

但真要改革,却又并不如此简单。众所周知的司法实践是,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意见,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律师意见,但实践中,意见沟通依旧很差。

李贵方介绍说,根本原因,是因为有补充侦查制度存在。“如果律师此时提意见,把疑点一说,侦查、检察机关据此去补充侦查,补充完整了证据链条,律师会将自己陷入被动。搞了半天,律师越提意见,最后补充得越完善,到法庭上辩护也越困难。”

由此,改革亦明显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仅仅在制度里规定口号性、抽象性话语,无法撼动辩护难现状。

有望纳入刑诉法修改

预计今年底出台的这份规范性文件到底有何具体条文,这吊足了业界人士的胃口。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希望新规能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律师意见,‘律师的意见表达到公诉部门以后,公诉部门怎么处理这个意见,这很重要。我现在不太清楚,我们公诉部门讨论的时候,会不会谈到这个问题?上检委会的时候,会不会把律师意见谈出来?”

杨矿生建议检察机关考虑在新规里纳入以下内容:听取律师意见的渠道;公诉机关重视律师意见义务法定化;如果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能不能给律师一个反馈,比如,适用专门的通知文书。

李贵方则表示,一个很好的办法是判决书中充分反映律师意见,只有如此,审判人员才会认真考虑。

本刊记者了解到,类似的制度,在北京法院系统有过尝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北京法院系统对案件有个评查制度,法院每季度都要抽取法官审理的一个案子进行评查,对于律师提出意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如果没有反映,或者对于很关键的律师意见,法官没有理会,导致案件审理最终出现问题,都要被拿到案件评查委员会进行评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鲜铁可认为,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系统化地建立一套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表示赞同。

他表示,新规出台后,可以考虑纳入随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的考虑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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