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2024-04-24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精选4篇)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篇1

2004年5月25日17:1

3桂发[2004]1 7号2004年4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工业化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积极推行股份制等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各类投资者都可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

二、主要目标

到2005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程序

(一)方案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原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

制订产权改革方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产权改革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所辖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经委备案。

(二)清产核资。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企业国有产权改革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审计。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

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业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人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

(五)产权转让。向区内外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用划拨方式进行。采用划拨方式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少于两个购买者参与竞拍,不足两个购买者参与竞拍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或其它方式转让。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市场决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监缴管理。产权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障费用、欠发工资、医药费等。剩余收益用于投资其它优势企业和重点产业。

五、做好职工安置

在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快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

后即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纳入再就业工程管理;对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职工安置资金主要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变现后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年收取的利润和红利以及财政安排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建立产权交易市场

2004年内建立起自治区级和若干市级统一、开放、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与上海、北京、广东等发达省市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作。

七、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依法化解历史债务,又要严格防止逃废金融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直有关部门要起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帮助所属企业按期完成改制任务。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区直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当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并于2004年6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步伐。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篇2

自治区人民政府:

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生态、经济、文化等三大功能和生态、经济、社会等三大效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2007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以林计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2007年8月10日)下发执行。

—1— 我区属全国重要的南方林区。改革开放以来,在大力建设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林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步入又好又快发展新阶段。但是,我区林地产出率低,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林业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自治区科学发展三年计划有关林业的新目标,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广西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实现由林业大省(区)向林业强省(区)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编制了加快我区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由于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才能强力推进。为了贯彻《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精神,更有力地推动我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尽快扭转当前我区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我局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我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此,我局代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在起草该《意见》过程中,借鉴了外省经验,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征求了区林业局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市林业局负责人的意见和全区各类林业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请予审议。如无不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下发。

—2 —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

2、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的说明

3、《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林计发„2007‟173号)

二○○八年十月 日

(联系人:蒋迎红,自治区林业局利用处副处长,电话:***)

—3—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送审稿)

改革开放以来,广西林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步入了又好又快发展新阶段。但林地产出率低,林业产业化程度不高,林业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全面建设现代林业,实现由林业大省区向林业强省区转变,现就加快广西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瓶颈制约效应日益凸显,发展循环经济,以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已成为重大战略取向。林业产业是规模最大的循环经济体。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维护能源安全,发展生物质能源,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改变广西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状况的需要。广西林业产业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与林业产业较发达的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林业产—4 — 业总量不大,结构不优,质量不高,竞争力不强。只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才能使林业产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与优越的自然条件、丰富的林业资源和良好的区位优势相适应,才能彻底改变我区林业产业的落后状况。

(三)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满足林产品市场供给的需要。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对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林产品以种类丰富、可再生、绿色环保的特点,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通过大力发展木竹加工业,满足人们对天然绿色林产品的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木本粮油和森林食品,满足人们对改善膳食、营养保健的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森林游憩业,满足人们对回归自然、休闲娱乐的需要。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兴林富民的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挖掘林地、林产品市场、物种资源等方面的经济潜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让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分享到林业发展的成果,以有效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五)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林业产业强省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保障,以科技为支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龙头企业为带动,以大基地

—5— 带动大产业,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第一产业,全面提升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全力拓展新兴产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构建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特色明显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极大地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六)奋斗目标。到2010年,速丰林总面积达到3000万亩,林业产业资源基础进一步巩固;商品材年产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年产木竹浆180万吨、以木竹浆生产的纸品220万吨;人造板年产量1000万立方米;林业总产值900亿元以上;优势产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十大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培育出3~5家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大型龙头企业;市场配臵资源的林业产业发展机制初步形成。

到2020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林产品出口额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可利用森林资源基本得到高效利用,满足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林业产业经济结构基本合理,高效合理利用各种林业资源的产业集群基本成型;培育出一批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有相当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林业企业集团;市场配臵资源的林业产业发展机制基本完善。

到本世纪中叶,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森林资源有保障;林业产业规模与素质并重,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6 — 产业组织规范,对内、对外高度开放;产品和服务门类多样,比较发达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林业产业极大满足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七)区域布局。抓好全区林业产业布局优化,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区“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做大做强已初步形成的以南宁为中心的人造板业、物流业,以梧州为中心的松香、松节油深加工业,以柳州为中心的细木工板业、家具制造业,以贵港为中心的旋切单板、桉木胶合板业,以容县为中心的异型胶合板业,以荔浦为中心的木衣架业,以兴安为中心的竹材加工业,以博白、浦北为中心的竹藤芒编业,以防城、灵山为中心的香料香精业和以钦州、北海、梧州为基地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等产业集群,培育和打造特色鲜明的大型林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好产业集群效应。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

(八)鼓励发展重点产业及产品,促进林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巩固提高以营造林为主的第一产业,不断培育壮大以林浆纸、林板和家具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积极发展以林产品流通、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利用等为主的第三产业,促使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在做大做强传统林业产业的同时,抓住产业升级和更新换代契机,大力培育新兴优势产业和新型产业。鼓励发展桉树、松树、杉木等木材精

—7— 深加工、终端产品;以人造板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终端产品;以松木和速生树种为主的“三剩物”、废弃物的综合高效利用。

1、加快两大基地建设,构建比较稳固的林业产业基础。——加快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体的商品林基地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定向培育、集约经营、市场运作原则,在桂东、桂南和桂中大面积营造速丰桉、良种松、竹子等速生丰产用材林,在桂北、桂西大力营造良种松、竹子和速生阔叶林,满足区内发展林浆纸、林板和林化对原料的大量需求,形成以大基地带动大企业,大企业推进大产业的新格局。鼓励、扶持发展红椎、格木、桦木等珍贵稀有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逐步缓解木材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坚持发展乡土树种与引进外来树种相结合,努力提高速丰林集约经营水平和产量。加强森林经营,逐步实现商品林建设基地化。

——经济林基地建设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特色鲜明、经济效益好、能够实现财政和农户双增收的经济林。在抓好现有经济林品种结构调整的同时,突出抓好良种选育、改良、繁殖和优良品种的引进,加快实现经济林木良种化,不断提高经济林产品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林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品牌型转变。在品种选择上,应将八角、肉桂、木本油料等作为重中之重做大做强。桂东、桂南和桂中以八角、玉桂、木本油料等为主;桂西、桂北以—8 — 银杏、油料林和林下药材等为主。

2、打造八大支柱产业,构建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木竹浆纸业。加快钦州、北海和梧州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步伐,推动以林促纸、以纸养林、林纸结合产业化新格局的发展,力争使我区到2010年步入全国制浆造纸大省区行列。

——人造板制造业。大力推进林板一体化,以品牌产品、龙头企业为核心,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扶持上档次、上规模的人造板企业,改造、扩大现有人造板骨干企业的生产规模,引导和促进小企业的联合与重组,逐步培植一批大型人造板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

——林产化工业。继续巩固松香、松节油以及茴油、桂油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大力发展松香、松节油及香精香料精深加工,拓展松香、松节油应用领域,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竞争能力强的大型林产化工企业。鼓励国有、民营大中型林化企业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化一体化发展。

——家具制造及竹藤芒编产业。创造条件,优化环境,大力发展家具制造及与家具配套的五金固件业,配套建设以若干个大型家具制造企业为龙头的人造板深加工生产企业,创建家具产品物流中心,促进家具业发展。鼓励支持竹藤芒编产业发展,推动竹藤芒编工艺品国际化。

——森林食品、林下药材等林副产品加工业。高度重视

—9— 发展木本油料、木本果品、森林蔬菜、林下药材、食用菌等林副产品加工业,运用现代新技术大力开发以绿色食品、保健食品、长寿食品为主体的森林食品,满足人们对林副产品的消费需求。

——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充分利用广西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合理利用野生花卉、林木种质资源,选育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品种,基地化生产,打造我区花卉品牌。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繁荣花卉市场。重点发展鲜切花、高档盆花、食品花卉、化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和高标准绿化种苗。

——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强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体、其他景观为辅助的特色生态旅游品牌。把森林生态旅游与民族风情游、名胜古迹游、田园山水风光游、休闲探险游等各种旅游活动结合起来。加强与旅游等部门的协作,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大发展。

——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大力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繁育利用业,促使由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资源为主转变。引导、扶持一批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示范产业和产业群。大力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和以野生动植物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制品,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

— —103、加快创建类型和功能各具特色的九大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积极推进区内流通企业与区外、国外流通企业的合作,组建大型林产品流通企业集团,构建以民营流通组织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服务功能齐全的林产品流通体系,促进林产品流通,打造中国西南地区林产品加工和流通重要集散地。

——南宁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发挥南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城市的区位优势,集中发展规模大、水平高、辐射带动功能强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将南宁建设成为西南地区乃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最大的综合性林产品加工中心和流通中心。加工中心以中、高档出口家具和松香、松节油及天然香料、香精加工为主;流通中心以采购、运输、仓储和大型家具展示为主。

——南宁花卉产业展销中心。充分发挥南宁市区位、交通和经济优势,建成集花卉展销、生产、科研等多功能于一体,实现花卉品种多样化、基地建设产业化、配套设施现代化、综合服务优质化的综合性花卉展销中心,辐射和带动全区花卉产业向高科技、大市场、大流通方向发展,提升广西花卉业档次。

——柳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实行发展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建设专业市场并举,在进一步扩大原有林浆纸生产规模的同时,建设若干个不同类型的大型林产品专业市场,依

—11— 托发达的铁路和公路交通条件,构建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钦州、北海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依托临海工业园,发展大型林浆纸和林板加工企业,构建以林浆纸和家具制造为主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梧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松香、松节油精深加工为主,开发林化新产品,拓展国外市场,加强对外贸易。加快梧州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项目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梧州的区位优势,构建以林化、人造板、林浆纸为主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玉林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林板加工和松香精深加工企业为主,发展家具、竹藤加工和林化产品。依托广东市场,构建林产品和中成药材加工和流通中心。

——贵港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刨切单板和胶合板为重点,建设人造板和装饰材料大型流通市场。

——贺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发展林板加工为主,依托广东市场,建设大型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九)限制和淘汰不符合环保、节能减排、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林产品质量。限制以优质木材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产品。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初级加工产品以及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 — —12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加工项目、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

1.限制新建以下项目:

——单线规模在5万m/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 ——单线规模在3万m/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 ——规模在3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 ——一次性木筷、木碗生产。2.淘汰原有以下项目: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3万m/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 ——1万m/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 ——1万m/年以下的阔叶材胶合板; ——0.5万m/年以下的竹胶合板; ——0.5万m/年的混凝土模板胶合板; ——0.5万m/年的细木工板; ——0.1万m/年的异型胶合板; ——低档次的木质地板和家具生产;

——利用珍稀树种或大量消耗天然阔叶树资源的产品生产;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造纸; 333333

333

—13— ——5万吨/年以下的木浆造纸;

——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改革和调整有关政策,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快林权制度、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消除影响林业产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障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完善配套政策,促进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流转,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的要求,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放活商品林采伐,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进一步依法放活。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林业税费减免政策,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和贴息力度,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和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以及驰名商标的企业;扶持重点地区名、特、优、稀、新经济林和珍贵优良树种种苗的推广及基地建设。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苗圃贷款项目,一定规模的珍贵用材林、生物质能源 — —14和材料基地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贴息。

(十二)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贸工林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加大对市场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面广的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以工业园区建设为平台,引导分散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结,形成产业集群,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拳头产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鼓励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十三)创新机制,增强林业产业发展动力。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共同开发森林资源。要充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吸引各种投资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景区景点和各类服务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加快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步伐。

(十四)支持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发展。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联合、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参与林业产业开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林产企业之间实行强强联合,或有实力的大、中型非公有制林产企业兼并、收购小型林产企业

—15— 等多种发展模式,把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包括市场准入、资源供给、税费、投融资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五)扩大林业产业的开放合作。要“跳出林业产业看林业产业”,完善林业产业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林业产业开放合作的良好环境。要抢抓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东部林业产业转移等机遇,主动承接东部地区林业产业的转移,加快、加强林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区林业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快建立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林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林业科技应用激励机制,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按照市场需求,重视对林业产业带动力强的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通过提升木材加工技术,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木材的合理、高效利用,降低森林资源的使用成本。

(十七)加强林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测。加大对涉及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质量监督力度。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具有地方特色、消费者认可的林产品,要加大开发力度,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新品 — —16牌。加强与国际、国内认证机构的合作,构建我区森林认证体系和林产品认证体系。

(十八)注重培育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企业要通力合作,多渠道培养林业产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自治区级林业产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五、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

(十九)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正确处理好林业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实现产业发展与林业生态建设的良性互动。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行效力。禁止各地搞条块分割、实行地方保护、非法限制林产品的流通。

(二十)发展壮大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组织。发挥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在产品生产、市场营销、咨询评估、技术培训等方面服务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间的联系沟通。引导林业产业市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成林业专业经济组织。建立林业产业数据库,全面反映并及时发布林业产业最新产品信息,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和公众需求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17—

— —18附件2:

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意见》的背景和依据

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生态、经济、文化等三大功能和生态、经济、社会等三大效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2006年4月29日上午,温家宝总理专门听取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关于2006年春沙尘暴情况及

—19— 林业工作的汇报后,对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一定要处理好兴林与富民的关系,处理好生态与产业的关系,把发展林业和林农致富紧密结合起来,把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在改善生态的同时,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总之,要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林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潜力和作用,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为社会创造多种福祉。”2007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以林计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2007年8月10日)下发执行。

我区属全国重要的南方林区。改革开放以来,在大力建设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林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 — —20完善,步入又好又快发展新阶段。但是,我区林地产出率低,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林业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广西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大力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由林业大省(区)向林业强省(区)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提出加快我区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由于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动员和部署,才能强力地推进。为了贯彻《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精神,更有力地推动我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尽快扭转当前我区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我局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我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此,我局代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在起草该《意见》过程中,借鉴了外省经验,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征求了

—21— 区林业局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市林业局负责人的意见和全区各类林业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意见》的过程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整理材料。2006年,我局为加快林业产业化建设进程,曾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市、县开展林业产业现状调查,编制广西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材料(未下发)。为草拟《意见》奠定了基础。

二是成立起草小组,落实相关责任。2008年4月,我局责成森林利用处起草《意见》,此后相继成立起草小组,组织收集材料,确定《意见》框架,开始编写《意见》。《意见》几易其稿,形成讨论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文件。2008年5~9月,分别征求了自治区林业局各有关处室意见,分别召开了各地市林业局负责人会议和各类林业企业负责人会议讨论《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的起草工作。

三、反馈意见的采纳及修改情况 各方面意见采用情况如下:

(一)《意见》完全采纳了我局各处室和地市林业局所提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如取消了原则部分,删去了育林基金等扶持政策,增加了南宁市花卉产业展销中心,将梧州市 — —22林浆纸一体化建设项目纳入木竹浆纸业和梧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部分等。

(二)对有些意见,我们未予采纳:

对企业提出的限制和淘汰(禁止)项目门槛太高的意见,我们未进行修改。一是在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意见中就已基本成型,只是增加了内容;二是我区为发展滞后地区,起点应高;三是与《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限制和淘汰(禁止)标准一致。

四、《意见》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意见》由充分认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共5部分组成。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包括前言、目标和原则、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与领域、区域发展政策、组织政策、技术政策、扶持政策、服务政策等8部分55条,完善了林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

《意见》的框架及主要内容与《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基本相对应,只是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中的区域发展政策改为区域布局,调整到第二部分;将组织政策、技术政策、扶持政策融合一起为第四部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

—23— 施;在一些标题上作了文字处理,基本意思不变。具体文字表述,结合广西实际,有的地方作了补充完善和调整。《意见》具体内容构成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主要由4个部分组成: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变广西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状况的需要;是满足林产品市场供给的需要;是兴林富民的需要。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此部分也讲意义,由5个部分组成:林业产业的特征;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意见》在表述时结合了实际,体现了广西特色。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此部分由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区域布局3大内容组成。《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此部分由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两部分组成。《意见》在表述时与《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精神基本一致。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

— —24此部分根据林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林业产业发展类别划分为鼓励(扶持)类、限制类、淘汰(禁止)类3大类别。

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有建设两大基地、打造八大支柱产业和创建九大林产品加工与流通中心。两大基地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体的商品林基地和经济林基地。八大支柱产业为木竹浆纸业、人造板制造业、林产化工业、家具制造及竹藤芒编业、森林食品和林下药材等林副产品加工业、花卉和林木种苗业、森林生态旅游业、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业。九大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为南宁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南宁花卉产业展销中心、柳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钦州和北海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梧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玉林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贵港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贺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等。

限制类主要为4方面:单线规模在5万m/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单线规模在3万m/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规模在3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一次性木筷、木碗生产。

淘汰类主要为小规模的木材加工、竹材加工、松香加工、木竹浆造纸、低档次的木质地板和家具生产、利用珍稀树种或大量消耗天然阔叶树资源的产品生产和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严格禁止新

3—25— 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加工项目、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有21条。限制类项目有5个,淘汰(禁止)类项目包括: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主要有9大内容:改革和调整有关政策,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加大财政投入和贴息力度,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优势产业发展;创新机制,增强林业产业发展动力;支持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发展;扩大林业产业的开放合作;加快建立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林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测;注重培育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明确了9大主要扶持政策,针对林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在财政、金融、税收、信贷担保和保险等方面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

— —26

(五)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

主要为两大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发展壮大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组织。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服务政策有7个方面。

—27—

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 — —28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我们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见附件),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9—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

前 言

1.林业产业是涉及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复合产业群体,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生态性、战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林业产业基础薄弱、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素质不高、效益不好、市场发育不全等问题还相当突出,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的需求。为了加快和规范林业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潜力,发展现代林业,推动生态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要求,特制定本政策要点。

2.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瓶颈约束效应日益凸显,发展循环经济,以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已成为重大战略取向。林业产业是规模最大的循环经济体,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和林产品的可降解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展示了光明前景。加快发展林业产业,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3.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途径。森林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木材是国际公认的四大原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塑料)之一。我国木材和林产品需求 — —30急剧增长,目前每年进口木材类产品折合原木达1亿多立方米,进口额高达200多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对木材和林产品的需求量越大。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又对保护森林资源提出了强烈要求。森林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的刚性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立足国内解决木材和林产品供应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4.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我国现有林地42亿多亩、可利用沙地8亿多亩、湿地近6亿亩;有木本植物80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2400多种、野生植物3万多种,发展林业产业潜力巨大。林业产业内容丰富,产业链条长,就业空间广。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最适应、最直接、最可靠的就业机会,充分释放林地、沙地、湿地资源和物种资源及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潜力,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5.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主要内容。林业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现代林业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是运用现代技术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多样化需求的林业。只有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为建立完善的生态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提供重要保障。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不仅将产生巨大的生态、社会效益,而

—31— 且将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

一、目标和原则

6.政策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大力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7.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引导。以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逐步缓解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总需求与总供给、消费结构与产品结构之间的矛盾。

——坚持生态优先。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

——坚持因地制宜。既坚持产业规划布局的统一性,又发挥各区域比较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臵。

——坚持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打破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共同发展林业产业的新格局。

— —32——坚持科教兴林。鼓励自主创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林业产业技术含量和整体素质。

——坚持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二、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与领域

8.鼓励扶持促进林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林业产业。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林木种质资源采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利用;林业基因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按照国家批复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支持国有、集体、民营单位和个人参与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鼓励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以外的具有规模、集中连片的定向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鼓励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

——珍贵用材树种和珍稀树种的培育。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大径级珍贵用材林和珍稀树种的培育。

——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以木本粮油、干果为重点,以调整鲜果品种结构和提高产品质量为主攻方向,推进经济林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品牌型、外向型转变。重视野生经济林(灌木)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鼓励

—33— 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参与野生经济林(灌木)树种的保护,并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选育、改良和开发利用。

——经济林果品储运、保鲜、分选、包装、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现代物流配送产业。鼓励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干鲜果品、木本油料、调料、香料、药材等资源的开发。

——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合理利用野生花卉、林木种质资源,选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品种,发展基地生产,提高品质和生产力水平。重点发展鲜切花、高档盆花、食品花卉、化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和高标准绿化种苗。

——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大力培育和开发我国优良乡土能源树种,积极引种国外优良能源树种,建设速生高产和高热值、高含油的能源林示范基地。积极发展生物柴油、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生物质发电和供热、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源产品的开发利用技术,引导、扶持一批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企业,提高生物质能源的产业化水平。

——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剂生产技术及产业化。根据南北方人工造林和林分经营管理目标,开发专用生物肥料;重点开发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枯梢病和蛀干性害虫等广谱高效生物农药,加紧对高效高毒毒株的筛选,研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重组构建工程菌,提高杀虫生物农药的质量和产量;开发广谱和高效植物生长调节剂,逐步实现林业生产绿色、有机、无公害目标。

— —34——制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药材基地。加强植物活性提取物及植物源新药的开发,促进紫杉醇、青蒿素、喜树碱、印楝素、石斛碱、银杏黄酮和银杏内酯等特色资源加工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研发。发展竹浆造纸、竹胶板、竹地板、竹装饰材、竹集成材、竹家具、包装箱、建筑模板与竹木复合材料及竹炭、竹醋等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利用竹笋等竹副产品。

——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推进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狩猎场为主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加强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特色生态旅游品牌。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条件,发展与壮大第三产业。

——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在严格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鼓励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种源繁育和基地建设,促进由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资源为主转变。建立规范的驯养繁殖(培植)及利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对经济利用度大的物种,推行资源论证、拍卖和限额制度。引导、扶持一批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示范产业和产业群。

——木浆造纸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造纸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林纸一体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林纸一体化工

—35— 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的实施,形成以纸养林、以林促纸、林纸结合的产业化新格局。鼓励发展商品木浆项目,依靠国内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造纸林基地或者先行核准其中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不得以未经核准的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名义单独建设或圈占造纸林基地,承诺依靠国外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要严格履行承诺。鼓励现有林场及林业公司与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共同建设造纸原料林基地。

——人造板制造业。以品牌产品、龙头企业为核心,重点改造、扩大现有人造板骨干企业的生产规模,引导和促进小企业的联合与重组,逐步培植一批大型人造板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国有、民营大中型人造板企业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板一体化发展。

——林产化工产品精深加工。在巩固松香、松节油等传统主导出口产品的同时,大力发展松香、松节油和以松香为原料的香料产品、药品、五倍子单宁酸、紫胶等其它林化产品的精深加工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木材水解、木材热解系列产品的档次。鼓励国有、民营大中型林化企业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化一体化发展。

——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复合材料和非木质材料林产品开发及综合利用。不断完善人工木材的改性技术,提高木材的硬度、强度、密度、环保、耐腐、抗虫及阻燃等性能,替代优质木材。

— —36——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综合利用和废旧木质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的有关规定。

——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鼓励原始和集成创新,高起点引进林产品深加工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提高生产能力、监控检测、自动化控制水平为重点,提高设备装备水平。

——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到境外设厂、开发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林业领域。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示范区及其配套项目建设。鼓励发展草原围栏及舍饲圈养、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产业。

——山区基础设施和林业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和开发山区优势资源,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促进低效林改造和山区特色产业化。

9.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限制新建单线规模在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以及1000吨/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

—37— 10.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政策、法规,淘汰现有林业生产能力中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等。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三、区域发展政策

11.逐步形成以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黄淮海平原地区等为主导的用材林产业带;以华北平原、西北、东南沿海地区为主导的重点干鲜果品经济林产业带;以南方和西南地区竹资源集中分布区为依托的竹产业带。

12.发展以东南沿海和西南等地区为重点、大中城市为依托的花卉产业。

13.促进各区域依法开发特色生态旅游产业。

14.促进以华北平原、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东北林区的林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15.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

16.重点扶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工程以及国有林场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相关木本粮 — —38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等森林种植业,森林养殖业和森林采集业。

17.积极支持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优化林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加快现有人造板、家具、木制品生产企业重组整合,鼓励上规模、低消耗、高效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

18.因地制宜发展沙产业。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沙区多种生物资源发展特色生态产业。

19.结合各地实际发展生物质能源,建立林业生物质能源林生产基地,推进产业化和规模化。

四、组织政策

20.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采取扶持、改造、组建等多种形式培植林业龙头企业,定期发布林业龙头企业目录,提高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带动相关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格局。

21.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通过股份出售、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推进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9— 22.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3.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尤其是具有原产地特色的产品企业和品牌,进一步加大保护和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24.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消除地方保护政策,促进区域性林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林产品与服务市场体系。

25.扶持培育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林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整合和完善现有林业专业协会,建立区域和全国性林业产业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支持发展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种类型的农村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新农村林业经营体制。

26.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消除束缚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资源利用、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负担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投资或参与林业产业发展,引入国际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林业产业质量。

27.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 —4028.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加快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改造和重组。

29.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业产业实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五、技术政策

30.按照产业化、集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提升林业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31.重视全局性、战略性和对林业产业带动力强的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产业化。

32.完善林业标准体系,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市场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3.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实施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加大对人造板、竹藤、林木种苗、花卉和森林食品等林产品,特别是涉及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及非木质林产品的监督力度,确保林产品质量安全。

—41— 34.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和ISO 14000环境质量等认证。积极推进森林认证体系和林产品认证体系建设。

35.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地、节水、节能、节材技术,积极发展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及装备,确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6.企业建设造纸林基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分类经营、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和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必须符合土地、生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扶持政策

37.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林业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在2008年底前,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 — —42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执行。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林业产业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38.完善并实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鼓励林业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鼓励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

39.国家对用于国内建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珍稀树种用材林等基地建设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给予积极扶持。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产业调整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予以政策倾斜。

40.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逐步将其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研究建立林业信托基金制度。

—43— 41.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南北方林木生长周期不同,贷款年限为12-20年;珍贵树种培育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贷款年限为10-1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考虑到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宽限期可适当延长,具体由银行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林业贷款具体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42.研究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

43.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贷款项目,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 —44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44.积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信贷担保机制,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林业担保工作。

45.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的试点工作,以降低林业保险成本,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46.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业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47.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的要求,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进一步依法放活,其采伐限额和采伐年龄依据经营者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以充分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臵权。

48.加强产业开发的科技支撑,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中试、推广。鼓励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45—

七、服务政策

49.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疏通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规避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法》所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木材、竹材经营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等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大中型林业加工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评估,利用外资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必须保持在一定比例之内。

50.鼓励为经营者提供市场和生产要素信息服务的平台建设,强化政府政策信息服务功能。

51.支持和引导林业咨询机构、规划评估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从原料、生产到销售、消费等的全过程服务。

52.探索研究建立木材资源多渠道供给的保障机制,降低国际贸易及自然灾害等风险对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影响。

53.建立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强化对林业产业从业人员和林农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进技能资质证书制度,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54.健全林业法律法规,提高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作用,强化科学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履行国际公约、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产品,依法进行管理与控制。

55.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 —46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篇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3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十五”期间,我区气象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气象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水平大幅提高,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是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尚不健全,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气象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公共气象服务体系不完善,气象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还不完全适应。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精神,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在防灾减灾、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区地域广阔,气候复杂多样,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每年由于干旱、暴风雪、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洪涝、雷电等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非常严重。同时,我区气候资源丰富,风能、太阳能、农牧业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等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从未来看,无论是应对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和资源压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迫切需要气象服务的有力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气象事业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气象事业的领导和支持,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二、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气象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向,以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为动力,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要求,强化观测基础,完善服务体系,依靠科技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气象业务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气象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具有内蒙古特色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和科技支撑保障系统,使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某些重点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到2020年,气象现代化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气象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气象整体实力走在全国前列。

三、加强公共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区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盟市、旗县要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分级实施,逐年完成。要特别加强重点区域的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在重点区域布设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天气雷达站、风廓线观测站、太阳辐射站、水汽遥感探测站、生态与农业气象观测站、公路交通气象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土壤墒情监测站等观测站网,形成现代化的气象综合观测体系,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保护纳入城镇建设与发展规划。各气象台站要依法划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向本级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划定“城市黄线”时,要将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纳入管理范围。

(二)推进气象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气象信息是国家公共基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自治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全区气象信息网络建设。要以推动气象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实现各种天气、气候、气象灾害及其相关信息的共享,提高全社会利用气象及相关信息的水平,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目标,依托自治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构建自治区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气象、民航、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合作,建立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实现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和灾情收集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气象部门牵头,与民政、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牧业、林业、卫生、交通、市政等涉灾部门建立联合监测体系,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联合监测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要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气象灾情收集队伍。各级气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免费报灾电话,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气象灾害灾情报告。

(四)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气象部门要加快预报预测预警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引进、开发、应用,建立多时效的气象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比较完善的气象灾害落区预报、短时预报和临近预报业务技术体系,提高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快预报预测的精细化进程。要加强对影响本地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为提高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播发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利用电视、广播、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传播技术和通信手段,建成多种形式互补、能够覆盖全区大部分地区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网络系统,逐步实现气象信息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电视、广播等有关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播发工作。与气象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防救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要利用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发布网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有条件的自然村或嘎查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气象灾害信息,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告农牧民。

(六)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灾害应急体系,同时要督促各行业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形成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和由政府启动、各有关部门高效运转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重点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功能,加强气象灾害调查和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及时做好灾前风险预估、灾中应急滚动评估和灾后损失评估,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提供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和应急能力。

四、发挥气象综合保障作用

(一)加强农村牧区气象服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以增强农牧业生产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和农村牧区气象预警能力,稳定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农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服务为重点,完善和拓展农牧业气象服务项目。要建设全区粮食和畜产品安全气象预警服务系统和主要产粮区、牧区的重大农牧业气象灾害、病虫害监测、预警和评价系统,进一步提高农牧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和粮食、畜产品产量预报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测与评估服务。气象部门要与环保、水利、林业、农牧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卫星遥感和台站长期定位监测优势,建立以卫星遥感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监测体系及自治区不同生态类型预测和分析评估业务系统。重点对自治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和生态重点项目建设区开展动态监测、预测,对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交通、城市和公共卫生气象服务。交通、铁路、航空、环保、水利、卫生、市政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建设各类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积极开展交通气象、航空气象、环境气象、水文气象和卫生气象服务。重点加强公路、铁路等专业气象监测网和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为运输、旅行等安全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加强航空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提高机场终端区探测和监控预报的能力;构建城市气象服务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和城市气象灾害信息的及时发布;建立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发生发展影响的业务服务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五、强化气候资源开发保护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为目的,以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改进更新技术装备,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体系、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人工影响天气科技创新体系和协调高效的人工影响天气组织管理体系。要加强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开放实验室建设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技水平,加大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力度,及时、安全、有效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气象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能,对全区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并开展评估工作,建立风能、太阳能资源数据库和监测、预测预报服务系统,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提供依据,为大型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勘察、选址提供技术支持,为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运行、调度提供实时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风能、太阳能等工程建设项目资源评价报告中使用气象探测数据时,要经气象部门审查,否则不予批准立项。

(三)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时,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部门出具论证报告。

六、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发展

(一)加强气象法规规章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将气象执法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检查计划,全面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为发展气象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的气象工作管理体制,在气象部门管理、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部署中,除中国气象局有明确要求的,其他事项均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之中。各地区要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气象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与农牧业气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等方面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设立兼职助理员,协助当地政府和气象部门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责任制,细化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落实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实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气象投入机制,把增强地区气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气象投入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按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加强气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推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气象高层次人才和一线高级专门人才引进、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有计划地选送气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到地方挂职锻炼。要加强自治区气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气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气象科技创新机制建设。要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深化气象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要将重大气象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计划,给予资金投入和支持。要加强自治区气象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和气象开放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建设,加强适合我区特点的气象及相关领域的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气象科技知识,将气象科普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和实践,依托气象台站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2006年11月1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篇4

2007年11月20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圳深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2746 次

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4〕16号 2004年5月2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现就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调整我省国有资本在中小企业中的比例。在2005年底以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中基本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确定,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总体上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革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将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先实行国有民营,待条件成熟后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对已改制但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五)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实行政策性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对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

(六)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出售给境内外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五、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有关定价和转让价款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对一次结清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对企业经营者或职工整体购买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对收购方自带项目增资的,在出让净资产时给予一定优惠。凡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安置50%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改革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支付的可用土地转让收入补足。各地要探索用市场化的手段筹集改革成本,可成立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盘活、出售企业资产,筹集资金,补充安置职工经费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

4.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改革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

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收取后,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企业债务处理

企业改革改制时,要对各类债务进行认真清理,重新核对,制定处理办法。

1.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改革改制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2.对于金融机构的债权,必须与金融机构协商落实,企业不得借重组、破产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产权持有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支持产权持有单位对所属多个改革改制企业的债务进行“打包”处理,集中与金融机构进行还款商谈。支持资产经营单位承担还债困难企业的银行债务,相应持有对等债务额度的改制企业股权。

3.对企业之间相互欠债,可协商债权转股权。省内国有企业之间难以偿还的债权,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其他企业的债权争取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

(三)职工安置

1.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企业改革改制必须转变国有职工身份,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妥善安置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劳动关系。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根据黔府发〔1998〕39号文件精神,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不得采取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改革重组后的企业可根据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原企业职工,但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金。

3.企业要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少缴的,改革时必须足额补缴。改革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保机构为原企业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离退休人员应实行属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六、严格制度,规范操作

各地和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进度和具体措施。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由产权持有单位和企业制订改革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需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银行债务处理,应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债权银行认可的依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革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暂未设立或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按企业隶属关系,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债权银行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批准后,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产权持有单位要组织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经审批的企业改革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七、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推进。

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企业的改革工作,研究本系统的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贸、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省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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