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2024-05-0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精选4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参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决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4.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4.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6.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6.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6.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决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7.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申请企业直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4、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8、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8.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2、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4、企业(公司)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核准批复。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办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 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查转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公司)章程;

8、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5、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6、企业(公司)章程;

7、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由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2、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3、零售企业在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办理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核准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检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有关授权,由省经贸委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核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检查结束后,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十三、监督管理

(一)限期整改

1、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审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经营企业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三)撤销经营资格

1、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报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意见;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工作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决定,对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出具相应的同意申请人参加投标或竞买的确认文件。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改扩建加油站的预核准申请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由其主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其日常监管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十四、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时限

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努力缩短受理、审查、审批时间。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受理机关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下一级机关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分工要求,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作出许可批复。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受理机关不得上报或许可,并将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下级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篇2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确保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有力保障。通过学习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内容,我越发体会到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我们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还要有高尚的师德。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如何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不因为已经上了很多年的班就不再仔细备课,也不因为学生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踏踏实实地教书,认认真真地育人。用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谨治学,精心设计每一节课,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根据学情做出调整反馈,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在自己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提升。

其次,我们要严格规范使用教辅用书和教学资料。在学生的教辅资料选择上,不随意给学生做推荐,只选用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辅材料,不给家长增添经济负担。学习知识肯定是需要反复练习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精心设计教学流程来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的目的,而不是仅仅采取题海战术的方法,让学生在大量练习题中沉浮,既劳神又伤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业自律,规范出租车经营者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为打造文明县城服务。寿县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组织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到山东青岛、安徽金寨进行实地调研,学习了解当地出租车行业管理、价格建立、车辆动态监管等经验,现将具体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金寨县出租车管理模式及青岛出租车专用设备

金寨现有“金瑞”“金亚夏”两家出租车公司,车辆260台,采取“公管公营”模式,即“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所有车辆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对于原持有有效营运证的车辆由车主自由选择加入任意一家公司继续经营,经营期限满后,政府收回其经营权,统一纳入“公管公营”模式)。政策扶持方面,金寨县政府行文,拿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前预支出租汽车燃油补贴(1400元/每车每月)。交通、物价部门协同,举行听证会,合理调整运价,保护出租车经营者权益,另有一个燃气站正在建设之中。对于出租车车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利用,政府同样采取“推向市场”的经营模式,利用车辆广告权进行招投标,选择有实力的广告公司投资,为每台出租车安装顶灯、计价器、GPS定位、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十二五”期间,金寨县预计投入出租汽车总量为500辆,其中2013年投放300辆,2014至2015年各投放100辆,以满足城市建设需要。

青岛的考察,主要针对出租车专用设备,经过实地查看

包括:语音提示税控计价器、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字幕显示平台、车载视频监控、监听、防盗报警、语音通话、车辆调度、远程控制、数据采集平台等一系列最新型出租车专用设备。厂家就各种设备的性能,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可按照车辆所在地要求,加入语音提示内容,达到宣传城市,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通过对金寨及青岛两地实地走访和调研,为下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我县出租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走访和实地调查,可以看出目前我县出租车经营存在的几点问题:

1、车辆属于挂靠经营模式,由车主自行经营,驾驶员服务意识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一辆车多人驾驶的局面(上午我开、下午你开、晚上租给别人开),不利于交通部门及企业管理,安全隐患较大;

2、由于寿县特有的地理环境,老城区集中,人口密集,因此出租车拒载(上下班时间不进城)、不打表(乘客上车直接谈价)情况较为普遍;

3、目前我县220辆出租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为103台,而且该监管平台目前属于搁置状态,无法使用,不利于交通部门及客运企业监管;车内设备不统一,计价器老旧,性能差;车辆没有安装视频音频监控,时常发生乘客财物丢失,容易造成驾乘矛盾;同时因缺少视频图像,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缺少必要证据;客运企业无法与车辆进行实时通话,导致信息传达不及时;

4、出租车顶灯、计价器、GPS经营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经营管理的模式,因缺乏竞争机制,设备提供方服务不到位;

5、目前我县出租车运价仍执行2009年物价部门规定的起步价4元/2公里,2公里(不含)后1元/公里的标准,由于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车辆运营成本增加,该价格以不适应当前出租车经营要求。

三、针对我县出租车运营现状的几点建议

1、借鉴金寨管理模式,争取政府支持,按照“尊重历史、广泛宣传、细化措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逐步推进“公管公营”

2、依照《安徽省出租车管理办法》21条第2款规定,为出租车安装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建立健全车辆信息监管平台;请求青岛厂家技术支持,为现有计价器进行更新、升级;

3、协同物价部门进行运价听证,调整现行出租车运价(建议参照我市金寨标准)

4、借鉴金寨出租车经营模式,利用车身广告权对车载设备统一招投标(由广告公司一次性投入安装),统一经营、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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