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2024-04-23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精选8篇)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篇1

为完善高等教育体系,鼓励自学成才,国家特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必要补充。现今,自考已从一种考试转变成了一种教育形式,不断发挥着高等教育的作用,在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也贡献了许多力量。但是,我国的自考也还有若干方面的问题需要改善。在法学专业方面,比较典型的是“重考轻学”的现象,因为在自考的各个环节中,国家考试的地位无疑是最重要的,各级考试部门都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但这往往导致考什么,就学什么,使得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得不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结合目前自考的实际情况,要解决“重考轻学”的问题,可以从加强自考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入手。

一、选题阶段:选题新、论点明

论文的撰写首先遇到的就是选题问题,这是应把握好的第一关。论文选题的好坏会有很多的评判标准,比如研究价值、新颖程度、实践效用等,对于自考毕业论文而言,其要求自然不同于开展综合性基础医学实验 提高中医药专业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政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的创浅议发挥开放性实验室在医学研究生实验教学中浅谈研究生科技论文英语写作能力培养的方法浅谈打造自主探究式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程试论我国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研究研究生统计学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实践与思考探析研究生文献阅读研讨课教学评价体系浅谈以发展的视角看研究生教材出版研究生英文文献导读课程教学探析强调研究性,它更应注重培养学生规范的论文写作方法,这是学生以后进一步深造的基础。而部分学生恰是在这第一步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态度不认真进行抄袭,或者选题不认真应付了事,或者重视选题但不知方法,选题不适合自己致使写出的论文质量较差。法学自考毕业论文应该如何把好选题这一关,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选择感兴趣的题目,二是选择可驾驭的题目,三是选择能创新的题目。

二、备写阶段:广搜集、细甄别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之于写作如同“为炊之米”,是论文写作的基础,所以搜集整理资料是在论文写作之前必做的一项重要基本功。首先,资料的搜集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尽可能收集与选题有关的所有材料,既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既包括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也包括无法律效力的学术性资料。应特别注意避免片面性,防止只收集与自己观点一致的资料。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包括法律文本、司法文本、法学文本等。二是尽可能收集和利用原始第一手资料。因为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比第二手资料强得多。只有在收集不到原始资料时,才利用可靠的有权威性的第二手资料。三是除了收集书面材料以外,应注意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实际工作部门等途径收集整理原始资料。

其次,对资料的整理和运用应当本着认真消化、谨慎引用的态度。对搜集来的资料不能一堆了之,而应通过浏览将资料区分出可进行通读、选读和研读的不同层次,再把资料按写作的需要分项归类,这便是对资料的梳理过程,这一过程为作者在写作中更好地运用资料或使资料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注重所用资料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写作中不管所用是第一手资料还是第二手资料,都要有根有据,要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否则不仅文章没有说服力,还会导致写作的失败;写作中所用资料的适用性是指资料在文章中确能说明问题且有一定的支撑力。若将一些与选题、中心论点关系不大甚至不具支撑力的资料堆积在文章中,其结果只是增加字数、扩大篇幅而冲淡了主题,直接影响论文质量。

三、写作阶段:善思考、勤修改

自学能力是在自学中培养出来的,包括独立的阅读、思考、研究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能力,自学能力的培养对于自学生来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很重要。而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既是对学生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锻炼,又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检验。在自考学生中不是都对此问题有一定的认知,大多人习惯于对知识的被动记忆,缺乏独立认真的思考,特别是过分依赖考前突击复习。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的准备上,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均欠缺,加之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找“捷径”走和侥幸心理并存,没有将自学能力放在应有的位置来重视和对待。

首先,不论是日常学习还是撰写论文,都应养成善于思考的习惯,因为独立思考是自学能力的核心。爱因斯坦曾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数量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思考多源于疑问,发现问题是思考的开始。

其次,要重视提纲的拟定与完善。提纲是论文写作的框架,作者在确定题目后,要根据题意拟定写作提纲,就论文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进行设计、安排,从而设计出论文的写作蓝图。论文提纲的拟定对于初学写作者尤为必要。提纲的拟定有简单与详细之分,作者应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无论提纲的简与详都应就全文布局、整体结构以及各部分材料的使用进行总体设计。提纲的拟定一般都伴随多次修改完善的过程,即便是成熟的作者也难以一次成功。

再次,对于自考本科学生而言,要注重论文写作的规范格式要求,这是学生养成规范写作的基础。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规范格式一般由文章标题、内容提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部分构成。笔者在论文指导中发现,学生多对自己的作品难以割舍,明知是多余的内容却不想删去,结果是(下转第95页)(上接第93页)使文章的质量大打折扣。殊不知论证的更为有力、文字的更为精炼,是在不断的推敲修改后得来的。当文章定稿后对参考文献部分也不能疏漏。有的学生不重视随便写上两种杂志了事,有的干脆将该部分略去。参考文献作为自考毕业论文规范格式要求的一部分,是让指导老师及读者了解作者在该文的撰写过程中所查阅的有关资料,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同时也避免了抄袭、剽窃的嫌疑,体现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因此学生应认真对待且注意所列参考文献的准确性和格式的规范性。

四、答辩阶段:早准备、明答辩

论文答辩是老师对学生论文的论题、论据、论证及基本法学原理的综合考核,也是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综合考察。论文答辩一次达不到优或良成绩的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所以论文的答辩与写作都应当得到重视。学生在提交论文后稍稍调整就应做答辩的.准备,诸如论文中涉及的概念是否理解、是否能释解?论文中涉及的问题以及问题间的关系是否明了、是否能清楚地阐述?论文中研究论述的问题对实践的意义与价值何在、是否能够明晰等等,总之与论文有关的问题都是学生应认真考虑的。

就论文答辩的程序而言,一般是学生到位后先简介自己的基本情况,然后用5~10分钟的时间,就论文的选题、写作、观点、结构等进行概括性阐述,然后由答辩教师提问。一般情况下每个答辩组有三位以上教师组成,且每位教师均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答辩中每位教师一般提两个问题,学生针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为使答辩顺利通过,学生在准备时应有一个较细致的答辩提纲,以便在答辩中起提示思路的作用。涉及个人情况简介提纲中可以免去,对于选题的目的、文章的构思、结构以及所阅参考资料等部分的答辩准备是否写入提纲中,应据学生的心理素质而定,这些本属于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就已牢记的内容,即便不拟提纲也应能清楚表达,但如学生为防因紧张而导致不能流利表达的情况出现,也可将其列入提纲中。对于文章中所涉及的概念和问题学生应酌情列入答辩提纲。所谓答辩提纲,即是学生列出的回答答辩老师有可能提问的问题要点,应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但在答辩时见有的学生将提纲写得很长,甚至不亚于其文章的篇幅,由于对问题没有真正的理解和掌握,心里没底,所以当听到提问后就心急如焚地在提纲上“找”然后就是“念”,而不是回答问题,当听到答辩老师否定这样的回答方式时,就紧张得不知所措。应提醒学生的是答辩提纲应在对问题理解的基础上,经过学生独立的思考而整理归纳出来,这样准备的答辩提纲在答辩时才能起到提纲的作用。另外就文章所论述的问题目前在学术界的研究程度如何,有哪些代表性的观点等都应有个大致的了解和掌握以备回答问题。

参考文献:

[1]代静亚,王中华.近30年我国高教自考的问题、成绩与对策[J].继续教育研究,(10).

[2]肖永平.谈谈法学研究的实质性规范[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6).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篇2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改革

一、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为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和后备力量。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竭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 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而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面临找不到工作的尴尬局面, 供需之间出现严重脱节, 归根结底, 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出现了严重脱节, 表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四年的学习, 绝大部分学生尚没有培养起缜密的法律思维, 对司法实践缺乏应有的认知, 毕业之后, 面对司法案件依然无所适从。.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 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 这决定了只有在专业实习中才能真正消化和吸收知识。以国际经济法为例, 学生普遍觉得这门课程难懂难学, 不好理解, 甚至觉得学了也没有多大的用处, 原因在于课本文字与社会现实离得太远, 用僵硬的文字去解释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 永远都是晦涩难懂的, 包括教师本身在内, 如果没有从业经验或者切身体会, 他的讲解也仅仅只能停留在照本宣科的层面, 他的知识也是死的, 是不自信的, 是接受不了实际检验的。相反, 用笔者已经毕业的一位学生的话来讲:“只有当我真正地看到大海, 看到汽笛鸣响的货轮, 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职员时, 我才真正了解到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这句话让笔者和很多同行深感震动, 法学教育的失败不能简单的归结于老师能力或学生素质的问题, 我们已经竭力去探求课堂教学如何生动、全面, 如何适应职业需要, 但是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即专业实习, 这一环节是法学教育的关键, 书面的知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生气,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现状

(一) 专业实习时间过短, 达不到培养法律技能的目的

目前, 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都安排在第七学期, 为期一个月到二个月, 这一实习期显然过短, 一件民事案件的处理少则需要三个月, 多则半年;而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学生在一到二个月实习过程中, 根本无法全过程处理一宗案件, 实习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 专业实习不受重视, 往往流于形式

很多高校都并不从思想上重视法学的专业实习, 因为, 从浅表层面上看,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和实习有所联系, 相反, 考研率、司法考试通过率更多的能够体现教学效果, 由于, 现阶段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 因此, 书本上的东西成为学生能否通过的关键, 学校、教师和学生都把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上, 专业实习则成了流于形式的东西。再加上很多高校将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 这一安排本来无可厚非, 因为参与实习的前提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冲突的是, 这一时间段恰逢学生毕业找工作、复习考研和复习司法考试的关键时期, 很多学生的注意力无法放在实习上, 对于实习, 只是敷衍了事。

(三)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之所以不高,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习单位从接受实习生上得不到足够的收益, 一方面, 学校实习经费紧张, 无法给实习单位支付足够的费用;另一方面, 也是更重要的, 学生实践能力差, 知识不牢靠, 在实习期间不能够很好的独立胜任分配的实习任务, 甚至由于实践经验的和处事能力的不足, 会给实习单位“越帮越忙”, 因此, 实习单位接待的热情不高, 指导老师怠于提供有效的积极地指导, 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实习热情,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四) 学生无法全过程的参与案件的处理, 实习效果不佳

法学专业的实习单位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 实习单位往往采取把学生分配下去, 一位指导老师带一到多名学生的模式, 这样的实习模式会带来一个严重的不足, 就在于学生没有机会全过程的参与到一宗案件的完整处理, 无法全面地了解实践社会, 更无法深刻体会到课堂理论与实践社会所存在的差别。学生对其他部门的办案程序毫不了解, 对本部门的司法程序运作, 由于前述的时间有限, 往往也只是一知半解, 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实习目的无法实现。以检察院实习为例, 学生分别分配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监督检察等等各个部门,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 并不变换岗位, 那么分在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学生只能对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而对于审查、批捕、起诉等司法程序无所认知, 分在各个部门的实习学生都是如此。更有甚者, 有学生被分在非业务岗位, 专门负责捆扎案卷, 整理案卷, 这样就更是与实习初衷有所背离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改革

法学专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比如学生实习兴趣不高, 懈怠应付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 指导老师不愿意带, 实习效果不佳, 实习目的难以实现, 从而又使得学生能力得不到培养, 学生从实习过程中无所收获, 学校和学生都不重视, 如此下去, 就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而无法自拔, 笔者认为, 要从这一怪圈中跳出来, 就必须对专业实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建立起“全程式”的是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所谓“全程式”的法学专业实习模式, 是指让学生在充分有效的时间内, 全过程的了解实习单位各个职权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司法运作程序, 能够切身地认识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联系和差距的一套实习模式。笔者认为建立这套模式的关键有以下几个:

1.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

笔者在这里不提学生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 而是强调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综合素养, 是因为这才是学生在实践当中最缺乏的东西。很多大学生具备不少知识, 却不具备与人相处和沟通的能力, 不具备遇到问题沉着应对, 合理解决的能力, 不具备面对社会问题足够的兴趣、热心和洞察力。这样的学生在实习单位中, 不能准确领会指导老师、单位领导的意图, 不会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 创造最为有利的学习空间, 不能和其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甚至有的学生不能够独立的书写司法文书, 错别字、病句满篇。因此, 应该从学生入校起, 就抓学生的素质教育, 不能功利仅仅开设和专业有关的课程, 应当增加选修课的种类和门次, 比如艺术赏析、心理学、伦理学、史学、哲学等等, 建议把大学语文作为必修课。

另外, 应当丰富化、合理化学生的评价标准, 鼓励有健康心态、创新思维的学生, 而不只是以单一的卷面成绩衡量学生, 要重视和尊重学生的差异和个性。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脱离了社会就失去了生机, 法律人应当具备广博丰富的知识、热情强大的内心、建立起博雅的人格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要靠积累的, 但也是最为重要的, 模式是死的, 人才是活的, 模式总有弊端和缺陷, 优秀全面的学生却能够扬长避短, 得到最大的收益。

2.变一次性终结性实习为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实习时间的有限性是实习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在临近毕业时期安排长时间的实习又不现实, 笔者建议把实习过程分散开来, 改变大多数院校的一次性终结性实习模式, 开展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这里的全过程指的是让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 贯穿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学习时间,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观察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一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到法律, 在学习一些基础课程的同时, 可以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观察、体会, 与法律从业人员交流、座谈, 书写心得笔记, 时间可以分散于课余时间或固定在每周一两天, 可以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联系, 也可以进行统一安排。

第二阶段:体会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二、三年级, 这个阶段主要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完整的司法程序, 了解实习单位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运作, 体会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的联系和差距。这一阶段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 使学生能够尽可能的到各个职权职能部门工作体会一定的时间。

第三阶段:针对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四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临近毕业, 有了一定的就业意向, 同时也完成了基本课程, 由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实习部门, 学校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一阶段学生有针对性地接受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 完成实习任务, 书写具有一定水准的实习报告。

以上三个阶段, 随着学生认知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而一步一步加强实习深度, 第一阶段重在观察了解, 第二阶段重在体会认知, 第三阶段重在实际演练。

3.全程式式实习要还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至少全面完整地处理或协助处理过一件案件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篇3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

一、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在本科教育阶段,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确立怎样的教育目标是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式的前提和关键。关于法学教育目标问题,就目前有影响的学说综合而论主要有:“精英说”、“通识说”、“职业教育说”、“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二元结构说”等等。应该说近20多年来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一方面,缺乏高端的法律人才,如缺乏国际国内经济事务上的法律人才。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有关国家经济问题的立法,扮演主要角色的往往是一些经济学家,却较少看到法学家的影子。在未来,很可能还会欠缺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另一面,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中国是一个大国,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追求法律统一的条件下,司法者必须尽可能使法律适应当地的情况,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是现在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现有的教学方式从法学院获得的知识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与此同时,在中国东部,特别是沿海城市,已经出现了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法学院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其中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而被一些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状况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在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即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理由是:

第一,社会需要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客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应用型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学术型人才。在任何一个国家,学术型人才终究都是少数人。法律职业多种多样,可以简单地划分为法律实务职业工作和法律理论职业工作,但从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要情况看,对法律实务职业人员的需求比对法律理论职业人员的需求数量要大得多。从现有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总量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数量远大于从事法律理论工作人员的数量。毕竟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

第二,学习者的个体需要是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内在准则。应当看到,大部分学生选择法律作为学习专业,还是以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理想的。事实上大批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的确把选择去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主要去向。

在法学教育极其发达的美国,其法律教育理念就是把法学院看作是造就律师的作坊,而不是法学家的摇篮。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对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灵活运用和操作能力。目前,从客观上看,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围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目的,法学教育将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合司法实践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角度上看,在大学法学本科教学中就应始终贯穿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有缺陷,相应的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到其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曾撰文指出法學专业传统教学方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应该在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下运用实践教学方式以达到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对于实践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进一步重视:

(一)强化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是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对案件审判的模仿,是将学生控制在既有的事实框架下,在特定的教学环境中,以模仿的身份扮演特定的角色,完成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性教学较有成效的方法之一而为各学校普遍采用。目前模拟法庭训练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学校并没有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课程予以开设。在实践中,不少教师与学生仅将其视为是一项课外活动,而且活动开展的频率极低,参加学生人数极为有限,学生为了达到表面上好的效果,庭审开始前已经有过几次排练,模拟法庭只不过是学生穿上各种制服演戏。这些作法实际上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训练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对学生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的重要意义。

模拟法庭应当作为教学任务以一门课程的形式开设,要有详细的课程计划,在每学期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也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程序演练,而是对案件进行系统、全过程的训练。学生必须从教师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完成相关角色的法律文书。学生应该参与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整个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每一位学生均有机会参与并实现相应角色的体验,完整地完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的全部工作,这对学生法律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无疑是有效的。事后,再结合庭审录像,可以由教师或聘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将庭审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疏漏进行讲评,以加深学生的印象。

(二)法律诊所教育

中国一些高等院校实施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一种较好的实践教学方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在法学院开设的、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由于学生在学校里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又有客户来咨询,像个诊所一样,故得此名。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有这种教育,开设了这门课程。2000年中国引进了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取得一些成效。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

来教学的教育方式。作为一门课程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它是以办案为主。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学生要把理论知识運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就像一个律师。其教育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在诊所里、在办案中,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法律职业素质。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法律诊所课上,活动的主体始终是学生,而正是这些以学生为主的实战性质的教学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除诊所式教育外,实践课程还可以延伸至国家司法机关,甚至延伸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应法律工作部门,但必须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而不像传统的毕业实习那样流于形式。例如,可以设计这类课程的检验和评分制度,将学生实践成绩的最终检测权交给法官、检察官。实践的方式应该是在相应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实际工作。例如,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裁定,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检察院,学生可以练习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参加诸如起草、审议法律议案,执法检查活动等等。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N].法制日报,2001—9—2(2).

[2]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J].中国法学,1996,(5).

[3]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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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杨海坤.造作法律工匠的作坊——耶鲁法学教育观感[DB/OL].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l.asp?id=3197.2005-06—10.

[8]陈露.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

[9]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自考本科会计专业 财务报表分析 篇4

课本思路:通用的方法、依据程序-----分块进行分析(利润、成本、资产与负债、融资与偿债、结构与效果、资金掌控、综合分析)

第一章概论

信息.财务信息.财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含义、目标和基本方法、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依据、程序和资料

第二章企业的收益性和获利能力分析

企业的收益性和收益结构分析、企业利润增减变动和利润差异的分析、企业获利能力的比率分析

第三章企业成本费用分析

企业成本费用分析的意义、产品成本分析、期间费用分析

第四章资产的流动性和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资产的流动性和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项目分析、短期偿债能力的比率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

第五章融资结构与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融资结构分析、长期偿债能力的比率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

第六章资产结构与资产管理效果分析

资产结构与资产管理效果分析的意义、资产结构分析、资产管理效果分析

第七章现金流量分析

概述、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分析、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的比率分析

第八章财务报表综合分析

上海自考本科有哪些学校和专业 篇5

上海自考本科学校有上海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

上海自考本科专业有小学教育(B040112)、行政管理(120402)、护理学(101101)、计算机网络(B080709)、计算机信息管理(B082208)、新闻学(050301)、中英合作商务管理(C020226)、电子商务(120801)、公共关系学(120409T)、汉语言文学(050101)、经济学(01)、会计学(13K)、动画(13031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金融学(020301K)、国际经济与贸易(020401)、商务英语(050262)、工商管理(120201K)、市场营销(原销售管理)(120202)、物流管理(12060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投资学(020304)、广告学(B050302)、旅游管理(B00)、人力资源管理(B020218)、艺术设计(B050437)、日语(050207)、英语(050201)、环境设计(130503)、会展经济与管理(120903)、中药学(100801)、工程管理(120103)。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篇6

广州自考人力资源管理本科、广州人力资源管理自考招生 广州人力资源管理自考招生:相关介绍、就业前景、学习特色等。

■ 适合于为大中型中外资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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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其中4月和10月为大考,1月和7月为小考。

2、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课程自2005年11月起开考,每年考试两次,分别为5月份的第三个星期

六、星期日和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

六、星期日。

教学形式

业余制:周六日全天上课,早上九点半至下午17点

全日制:普通高校管理模式,住宿、上课环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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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篇7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根据教育部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可知, 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2007年教育部在相关文件中又强调:“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据此, 一般说来, 各高等学校一般以法律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形式实施实践教学。近些年来, 随着法学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 法学实践教育的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但是,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 特别是大学教育制度的不断变革, 法学实践教学中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和矛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任务繁重, 挤占了实践性教学时间。

这一特征在各个高校中体现的都非常明显。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 根据其培养方案的规定,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时为140个学分, 其中必修课占91个学分, 约占65%, 选修课39个学分, 约占28%。而实习仅仅占到了2个学分, 占总学时的1.4%。从中可见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微弱地位。

(二) 法学实践教学往往难以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

例如, 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的过程中,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他们往往无法接触到提高法学理论应用能力的案件。而大部分学生反映他们只是做一些书记员或者勤杂工作, 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的实践教学目的。再如, 尽管各高校几乎都设立了模拟法庭, 也试图通过它锻炼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但是, 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致命的缺陷,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当前血多学校的模拟法律听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不仅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角度事先已经定位, 而且各方将在法庭上作出的言论与动作、情感表达都是事先反复演练的。”

(三) 法学实践教学的教材与教师队伍建设严重落后。

从理论上讲, 法学教育是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必须兼顾的一门学科,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现有的法学教材中关于实践教学的内容微乎其微。另外, 由于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多毕业于各大著名法学院校, 理论性知识功底较为深厚, 但对法学的实践时间相对较少, 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学实践理论。简言之, 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 但同时兼备上述能力的教师寥寥无几。

二、国外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模式简介

(一) 案例教学模式

美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教学模式, 它要求学生课前必须阅读相关案例, 学生通过阅读案例不断寻找规律, 由此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与依据。在这一过程中, 不仅培养学生查询先例的能力以及法律思维的能力, 而且也逐渐积淀了社会所需的法律知识, 可谓一举两得。其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美国律师界输送人才, 案例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二) 实务培训模式

以德国为例进行阐述。在德国, 法律教育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阶段。在4-5年的时间里, 学生将集中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 为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与法律思维能力。第二阶段是实务训练阶段。这一阶段所占用的时间一般为2-3年, 主要在各个专门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根据德国的基本经验, 每个学生可以再5-6个不同的部门实习, 这些部门涵盖民事审判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并且, 在每一个部门的实习时间至少要3个月,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熟悉法律实践的诸多环节与领域, 是的学生具备成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基本素质与能力。

三、对完善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的思考

如上所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教育, 对此, 人们并没有异议。因此, 对于一名法科学生来讲, 借助完善、科学的本科实践性教学体系, 掌握基本的司法操作、了解司法过程的运作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反思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弊病的同时, 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进行改革, 培养全面发展的法科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一) 转变观念, 坚决改正“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的观点。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重视法学理论的仔细钻研, 而忽视或轻视实践教学的思想在法学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 甚至一度非常盛行。这一错误观念是没有发现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巨大价值。其实,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价值, 概括地说, 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二是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可以促使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就前者来说, 它可以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例以及实际纠纷的能力。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法学逻辑思维的课堂训练固然非常重要而不可忽视, 但是法学教育并不会就此止步。它还包括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那就是必须将这些理论性的知识与社会实践不断进行结合, 通过大量的实践与试错, 达致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对后者而言, 其功能重在培养法律人的基本道德素养。在法学理论教育过程中, 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法科学生维护公平、正义的浩然正气, 但是毕竟没有与社会实践进行对接。我们知道, 法律职业道德既不能靠直接灌输而获得, 也不能靠说教而形成。相反, 只有在现实实践中, 思想观念才能深刻地扎根于头脑意识中。

(二) 加大对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投资力度。

转变观念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没有观念的转变, 所做的一切都是“南辕北辙”。当然, 在一定程度上, 我们可以说现如今法学实践性教学之所以发展不畅,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力度不足, 这种投资既包括人力也包括财力方面。加大对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投资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人力的投入, 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重视培养理论与实践俱佳的“双师型”人才。当然, 这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激发教师从事实践性教学的热情与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购置一些设备以及资料文件也是使实践性教学走向形象化、生动化的重要举措。例如, 强化教学实践基础建设、模拟法庭建设以及其他诸如知识产权实验室之类的建设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

(三) 加强学校与司法部门的深度合作。

司法部门是法律实践的主要基础, 要实现实践性教学目标的实现, 达到良好的成效, 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深度合作必不可少。在合作过程中, 要破解可能阻碍深度的各种因素, 有效地促进合作目标的实现。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鼓励高校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 在提升司法部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同时, 也积极地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只有达到一种“双赢”的平衡状态, 所谓的深度合作才具有可能性。正如有学者说的一样:“要真正实现法学院的教学从理论性教学向实践性教学转变, 应该要求法学院与当地的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各个法律实践部门共同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法学院提供图书馆、理论及技能培训, 而法律实践部门提供实践的机会。两者相辅相成, 法学院学生在学校学到的技能和知识能在实践中具体运用, 而学生在实践中碰到的难题也可以带回法学院进一步研究。”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 篇8

现行考试录用制度的状况

受传统的“精英教育说”影响,许多高等院校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为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确,我国的司法系统需要大量的法学专门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岗位当中,改变了公检法系统由大量转业军人担任警察、法官、检察官的局面,使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然而,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行业的就业门槛要求首先必须具有本科文凭的同时,国家整合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建立了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将大量法学专业学子拦在就业门槛之外的“拦路虎”,就业难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学教育尤其是处于法学教育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问题日益凸现。

首先,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其主要就业去向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那么,作为法官、检察官的“第一道门槛”就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选拔优秀人才所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其考试科目的设定、考试方式、程序的选择是否科学?是否公正?笔者认为是有待于进一步考查的。

其次,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第二道门槛”就是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许多招考单位在报名条件中就明确表明只招收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或者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但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当年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屈指可数,甚至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很“正常”。许多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走进法院、检察院大门的同时,又开始进行不懈的努力了――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奋斗!

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矛盾

两道门槛将大量的学子拒之门外,我们不仅要思考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经过四年高等教育的大学本科生却不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呢?是我们的考试存在问题还是我们的高等教育存在问题?

首先,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全国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在必修课的设置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国家教育部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学、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他的选修课则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开设。除此之外,还开设了全校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应当说各高校在课程设置方面既考虑到了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又考虑到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对于人才培养是有利的。

其次,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情况看,目前关于公务员的考试有国家招考和地方招考两种。包括第一轮的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和第二轮的专业知识笔试及面试。其中第一轮考试的科目主要是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而职业能力测试包含了多方面的知识,如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学、行政管理学、逻辑学等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知识;申论主要检查考生的写作能力。

这些考试内容对于在校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并不难,因为大部分课程在校期间学习过,即使没有专门的学习过,通过自学也是可以掌握的。然而关键是第二轮的专业知识考核和面试,通过率就不容乐观了。笔者所在的高校法学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第一轮通过率能达到80%以上;而到了第二轮之后能够真正被录取的寥寥无几。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果呢?除了客观存在的不公正等因素之外,确实存在着我们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缺失。一方面,专业知识的考核不仅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更多的是实际的应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很难把握,在这方面,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很难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另一方面,多数学生没有受过面试的培养和训练,不知该如何应对面试所提出的问题,高校中的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就业方面的指导还是限于纸上谈兵,缺乏可操作性,真正到了面试的考场,学生不能自如的应对。因此,真正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的人数可想而知了。

第三,从司法考试的情况看,长期以来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备受关注,在法学界也不断的争论和探讨。但是,司法实践部门与高等法学教育部门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各自都想以己为主。从表面上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科目是一致的,并不矛盾。但为什么会存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通过率竟然低于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呢?这不能说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悲哀”和“困境”。 学术界认为,有“中国第一考”之实的司法考试,在对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其一,有可能形成所谓“双学校现象”,各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其二,极低的过关率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律专业由“热门”走向“冷门”,不利于法学教育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三,国家司法考试将可能使法学教育“空洞化”,走向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缺乏特色,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其四,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法学教育可能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于探讨和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并不是供需数量方面的矛盾,法学专业的人才不是供过于求,而仍然是供不应求,而用人制度方面的限制才是制约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现行的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解决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矛盾的设想

针对目前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时所受到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培养目标的确立,即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有人认为:我国的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属于学历教育或通识教育,本科毕业后并不能直接就业,而需要在选择就业方向后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教育)。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好的,但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经济、文化尚不够发达,将本科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超出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应当看到,在目前进行高等教育需要家庭大量投资的形势下,许多家长和学生希望通过高等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谋求一份理想的职业。如果将高等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许多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就意味着失业”,这不能满足广大民众的普遍愿望,人们的投资总是希望有所回报,如果投资看不到收益的话,那么势必影响本科教育的发展。因此,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多元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公司企业乃至各行各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

其次,教育模式的选择及课程设置更加科学。综观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及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应用能力培养的既有模式不难看出,其制度的设计包括公共基础课、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五个方面的内容,学制4年。该模式从形式上看理论与实践俱备,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全国统一进行的司法考试的带动,各高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加强了实物教学的份量和实践环节,有些高校甚至以司法考试用书代替了统编教材,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学教育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系统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是否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从用人单位的反馈情况看,普遍认为刚毕业的学生缺乏将理论知识加以应用的能力、缺乏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大学生在本科阶段除以14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外,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就业方向,尽量在校期间通过选修课程、补修课程充实多方面知识,培养各方面的能力,以适应就业的需要。如确立考公务员的方向,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考试的科目、环节进行学习和训练;如确立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向,一方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如确立其他就业方向,做好就业前的准备工作等。

作为高等院校应当为学生的多种选择提供条件,主要体现在教育模式的选择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上。法学专业应当以14门核心课程为基础,通过开设选修课、实践课、职业培训课等方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就业方向学生的需要,为学生能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打下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三,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途径。作为大学生首先应当对自我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准确的定位,避免好高骛远,确立新型的就业观念——“先就业、后择业”,在实践中充实头脑、丰富知识、提高能力、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在实践中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工作,转变“一步到位”的观念。同时也应当拓宽就业的渠道,据对我校法学专业已经毕业的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真正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所占比例并不大,而更多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与法律有关的非法律专业部门,如银监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电视台等。可见,许多非法学专业部门对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这些部门同样可以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取得优秀的工作成绩,因而就业时应突破过去单一的专业局限,到诸如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如工商、税务、城市监管、土地管理以及市政规划、公安司法等部门)、生产经营型企业(如企业的文秘部门、人事部门、营销部门、法律顾问等)、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如房屋中介、职业介绍、保险经纪、演出经纪、税务代理及其他各种民事活动的代理等)。拓宽了就业的渠道,避免了“挤独木桥”现象,势必会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发挥其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开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制约。

第四,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考试录用制度对于人才选拔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但其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科目的确定、考试方式的选择、考试程序的设置还需要不断的改革,尤其是在专业知识考核和面试考核阶段其透明度应当增强,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才能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司法考试应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法律知识储备与非法律知识素养的状况、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等。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的考查应当是司法考试关键中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应采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这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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