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2024-05-04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共11篇)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1

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照分析,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具体和完备。本文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十多年来办案的经验和体会,谈谈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的代理。

一、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概括地讲,一是法定职权,二是当事

人授权。

律师的法定职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赋予,如调查权,阅卷权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权利,一经当事人委托,即自动依法享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

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当事人授权,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三项程序方面的权利,一经委托即自动享有,这种一般授权也是程序方面的权利。至于实体权利,就需当事人特别授权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实践中,《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请求

调解、申请执行等三项权利,律师亦需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方可行使。

二、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

零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以我体会,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解答委托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委托人代写诉讼文书,如民事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执行申请书等。

3.帮助委托人搜集整理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后,向法庭提交。

4.出庭诉讼,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口头发表代理

意见,并按法官要求提供书面代理词。

5.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三、律师进行民事案件代理应注意的事项

在民事案件诉讼中,各方律师和当事人都想胜诉,至少不败诉。然而,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总有胜诉者和败诉者,打个平手、分不出胜败的案件少之又少。当事人诉讼胜败由事实和法律决定,由法官判决,律师虽然打不得包票,但并不意味着律师无所作为。律师在他的当事人胜诉、败诉、因错判而败诉三者中,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呢?

首先,在当事人面临胜诉的时候,律师应侧重于帮助当事人把胜诉变成现实,而不是胜诉本身。例如,某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胜诉已成定局,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诉讼时,侧重点应通过做工作包括适当让步调解促进债务人尽快主动履行偿债义务;若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或可能赖债,则应与债权人共同查找债务人帐户资金及实物财产的下落,及时申请法院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确保债权人胜诉后,能迅速执行判决。

其次,在当事人面临败诉的结局时,律师应侧重于帮助当事人减少赔款损失。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高息借了乙公司的钱,被乙公司告上法庭。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就应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企业之间的借贷违背金融法规,借款合同无效,若官司打下去,甲公司应偿还乙公司本金,乙公司约定取得或已经取得的高息部分将面临被追缴没收,收款时间亦因一审二审而延长,那么就可以提出甲公司迅速归还乙公司欠款本金、利息不算或象征性计算,以换取乙公司撤诉,案外和解,或法院调解结案。这样做,甲公司可减少利息损失,乙公司可迅速收回欠款,双方则皆可避免长期讼累,避免追缴高息损失。又如在著名相声演员奇志、大兵诉查某某、欧某某表演相声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中,我作为被告查某某代理人,据理力争,力促以最小的赔偿达成和解。当时原告诉状索赔

2.2万元,法官调解时亦表示赔偿1万元应可以接受,但我还是主动找两原告长谈,陈述被告困难,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最后以赔偿5000元调解结案。被告在结案后主动修复

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后来也给了被告一些帮助,达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效果。再次,在出现因错判而造成当事人败诉时,律师为败诉当事人代理的侧重点是帮助当事人依法上诉或申诉(包括申请再审)。造成完全错判的常见原因有:合同是否有效判反了,当事人是否违约判错了,是哪方当事人违约判颠倒了等等。造成部分错判的常见原因

有:损失额或债权额多算或少算了,过错责任比例划得偏高或划得畸低了„„等等。律师代理这类案件时,应准确地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具体错在何处,采信证据错在何处,定性

错在何处,适用法律错在何处,毫不含糊地提出具体改判要求。

四、办理复杂疑难民事案件应掌握的技巧

律师办理复杂疑难案件有什么决窍?是走后门打“关系”,还是搞伪证投机取巧?显

然这些都不可为。

尽管案件复杂原因各有不同,难度也大小有别,但办好这些案件,仍有一些共性可循。第一,帮委托人举证和审查对方证据,是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一方面,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将证据整理成册,并按证明对象、证据名称编制证据目录,再交给承办法官,让法官简单看证据目录就对你要证明的对象一清二楚,再稍微看证据内容就差不多可拍板定案,增加你的证据被法官采信的概率。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时,今天一份,明天一份,或者书证纸张大的大,小的小,这样给法官留下办事马虎的印象,有时因证据零散而遗失的也不在少数,给诉讼带来被动乃至不能限时举证的败诉后果。另一方面,律师审查对方的证据后要说“不”,就必须讲明理由。我将否定对方证据的理由归纳为:①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②证据的形式不适格;③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④证据的内容不真实或存有疑点;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⑥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⑦该证据要等待某案的处理结果证实;⑧该证据还需其他证据印证。这些理由可以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中找到对号入座的条款。例如,在历丰公司诉六处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历丰公司赔偿六处被扣设备和材料款4527417.91元,六处在二审中又向法院提供了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凭据,历丰公司尽管现场清理被“扣”设备材料只有20多万元,但苦于没有证据,无法推翻一审错判。然而,我审查六处提供的购买设备材料凭证,发现了三处疑点:一是所有凭据都是收款收据,而非正式发票;二是收据上货品、价款虽不一致,但许多编号连在一起,收据制式也完全相同,55张收据来自7本不同收据上;三是继续调查,发现7本收据上的售货单位4个不存在,2个早已歇业,1个早已更名。我随即向二审法院写了一个《关于六处伪造设备材料证据的分析报告》,附上设备材料购货一览表及相关证据,法官一看我提供的报告和证据,再问六处是怎么回事,六处负责人只好承认是伪证。结果,有关历丰公司应赔六处被扣设备材料款4527417.91元的一审判决就被撤销,六处一分钱赔偿也未

获得,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第二,对个别新型、疑难案件,律师应尽量将对案件判决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理论资料,汇编成册交给承办法官。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一部分专业性强的案件审判起来,往往出现无法可依、可依之法相互抵触或不一致、或法律规范有歧义等现象,这就需要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时,不仅要举证,而且还要“举法”。编入《吴律师名案名篇精选》的三例金融票据纠纷案都存在这种情况。例如,我代理特丰公司押汇一案时,由于法律对“押汇”无解释、无规定,我便整理了有关押汇内容的二份内部文件和三份权威学理解释交给法官,并对“押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作出书面专题说明,加深法官对“押汇”这一陌生领域的认识,赢得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我代理一宗(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纠纷案件时,将《票据法》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十年间发布的6部规章文件汇编整理给法官,使法官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求事宜的阶段性、历史性有全面了解,以便我提出的代理意见能为法官考虑直至采纳。

第三,对个别认识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律师可将案件争议的焦点整理成案例报告交法官。在民事案件中,法官要对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争讼的问题特别是争议焦点作出评判,最终决定采纳谁的意见,不采纳谁的意见,胜败即见分晓。这时候如果律师能写出一个案例报告,将各方争讼的焦点摆出来,并讲明采信哪方或不采信哪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何在,既有利于帮助法官评判争讼焦点,找到采信一方或否定一方的理据,也使律师代理一方意见被法官采纳的概率增加。例如,在华山公司诉韶山建行票据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以韶山建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为由,认定韶山建行办理汇票贴现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韶山建行所持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即面临变成一张废纸。我写了一个案例报告给二审法院,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日废止,它没有规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需要有增值税发票;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5月22日发布实施,它确实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要有增值税发票。但是,在1997年5月22日至1997年12月1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两个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同时有效实施,韶山建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时间恰好是1997年8月12日,依《银行结算办法》及十年来形成的行

业惯例办理汇票贴现时没有增值税发票,应属合法有效,享有票据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2

关键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信访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创新之举、长效之策, 必须创新机制, 不断完善制度, 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 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 相比过去单独由政法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案件处理主体而言, 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 能够在信访人与政法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 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当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 来访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

从宏观层面看, 律师接访在数量上难以满足来访群众的需求, 由于指派到政法部门的律师人数太少, 上访群众得不到满足, 甚至得不到律师的咨询帮助。从微观层面看, 律师接访在深度和广度上难以满足来访群众的需求。由于涉法信访事项牵涉面广, 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 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一个案件, 及把相关的政策, 法律解释清楚, 给来访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 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一方面,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低偿服务性质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难以持续保征接待涉法信访时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 临时轮流值班的做法导致服务缺乏连贯性, 接访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对信访事项作出全面的审查, 思考, 刚刚理清头绪却面临值班交接的问题, 从而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

(三) 律师的法律意见采信率低, 影响了涉法信访的有效处理。

二、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机制

第一, 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 (县) 两级政府政法委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和处理的委托单位。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 又能更具有公信力。

第二, 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 及时沟通信访化解处理工作新情况, 例如在信访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 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 需要调查取证, 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 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 因此, 建议由政法委负责协调, 具体由政法委和被信访单位各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 信访处理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 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 通过律师协会, 邀请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加, 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 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另外, 根据信访工作实际情况需要, 政法部门可以邀请律师参与政法部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及案件终结工作, 参与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提出有关处置意见及建议, 政法部门应当采纳律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 可以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 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 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毫无疑问, 信访案件律师参与制度的价值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的肯定, 支持依法信访和合法诉求, 同时坚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说不, 体现法律的尊严,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彻底解决重信重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处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价值, 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从信访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上来看, 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王伟, 刘鹏等.涉检上访原因实证分析及源头治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 (6) .

[2]关宝英, 陈书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效力[J].法治论丛, 2006 (2) .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3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就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给予史某钱物的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犯罪。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法律事务的代理权,排挤其他律师代理权的实现,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其利用该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为不正当利益,该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不能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理由是张某从民事契约角度已经享有优先代理法律事务的权利,代理法律事务产生的利益已经确定归其所有。其行贿给银行主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其利益实现不受干扰,从而顺利实现经济收益,因而张某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速解]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的行为应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

一是张某所谋取的是并非确定由其归属的利益。张某虽然持有约定优先代理权的合作协议,但事实上这只是概括的利益,并非确定的、现实的利益,且双方并无任何约束机制保障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可见,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张某均知晓优先代理权对其而言只是可见不可及之利益,单凭这份协议实际上无法带给其现实利益。张某明知要想获得实际利益,途径之一就是能够在银行的案件代理权上分得更多的份额,获取更多的代理费用。该省商业银行虽然是A市商业银行的上级部门,但具体法律事务由谁代理、代理费用如何确定等关键事项仍由A市分行负责。史某作为A市分行法律部经理,在确定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获得代理权及在代理费用确定支付等方面得到关心,将原本“缥缈不定”的利益转化为“触手可及”的利益,张某才给予史某巨额贿赂。因此,我们认为张某行为的目是为获得案件代理权这一原本并非确定由其归属的利益。

二是张某所谋取的系商业活动中的竞争优势。承接法律事务代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商业活动,张某为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分得更多的代理权份额,通过对史某的拉拢,使其在违反市场经济平等、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将该行的法律事务绝大部分交张某代理。与其他律师相比,张某在此方面获得了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谋取了竞争优势。而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的基石便是平等和公平,没有平等和公平的竞争不仅不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商业主体的正当利益。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张某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张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归责于个人。张某在案件代理权一事上虽以所在律师事务所与A市银行签订协议,但事实上张某并非为其所在律所谋取利益。本案中,该所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行为,且40余万元贿赂均系张某个人资金。从最终结果看,因张某贿赂史某的行为而使得该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法律事务代理业务最终均由张某担任代理人,张某除按规定上缴少部分费用外,绝大部分代理费用均归张某个人所有。2008年至2010年间,张某个人因此先后获利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据此,张某贿赂史某的行为完全出于其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亦已实现,张某个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2018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 篇4

本接案笔录与委托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请委托人认真阅读,如有疑问及时提出;本接案笔录自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接案时间: 年 月 日

接案地点: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案 由:

接案律师:、记录人:

委 托 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户籍地:

委托人的现住址: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电话:

地址:

律师: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证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所的指派,接受您的委托,担任 与 一案的 代理人,您是否同意?

委托人:

律师:根据《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双方协商,本案的律师费为.元,该费用需在《委托合同》签订时交付我所(或委托人已经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办案时所需交通费、打车费、差旅费、查档费、复印费等预计 元,由委托人承担,您是否同意?

委托人:

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不得就承办案件的结果向当事人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陈述对案件做出的预测性分析,不是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诉讼(辩护)有败诉风险,案件的结果只能由委托人承担,已交付的律师费不退,您是否明白?

委托人:

律师:如果委托方擅自解除委托,已交付本所的律师费不退,同意吗? 委托人:

第1页

律师: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后果自行承担。现请您简要陈述案情。

委托人:

律师:请您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如有人证,请提供其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有其它证据,请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向法庭提供,请您开庭时携带,请委托人自行妥善保存。

委托人:

律师:您提供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且由此引发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委托人:上述风险我自行承担。

律师: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

1、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

2、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行贿;

3、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不承诺胜诉;

4、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

5、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如果你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你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另外,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需要委托办理的法律业务还有可能存在如下法律服务风险:

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

委托人:

第2页

律师:您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答辩理由是什么?

委托人:我的 是

律师:您的 存在以下问题,且由此引发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委托人:我听明白了,上述风险我自行承担。

律师:您是否要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如提出上述要求,须向法院交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同时须交纳相关费用(进行说明)。

委托人:我 进行证据保全;

我 进行财产保全;

我 进行先予执行。

律师:请您在 日内准备好诉讼费 元(此数额为大约数额,具体数额以法院要求交付的数额为准),如您未及时备齐诉讼费而延误诉讼,其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委托人:我会尽快备齐诉讼费的。

律师:我所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诉讼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委托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律师工作启动之日,出现以下何种情况,代理费均不予退回:

1、对方或您方撤诉(包括在立案前就决定不起诉);

2、调解结案或与相关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包括律师未参与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或达成和解协议结案)的;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或单位注销);

4、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后,又与本所解除合同的;

5、委托人:我清楚,如出现上述情况,我不要求退回代理费。

律师:如遇承办律师撞庭(两个案件同时开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委托人允许受托人临时更换承办律师代理,您同意吗?

委托人: 律师:请您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名确认。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5

[]粤民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涉及标的:。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

3、代理再审诉讼 □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注解:关于行政复议、诉讼、被执行人等事务在第6项中自行填写]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

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

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

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4、其他约定:(注:具体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

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

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

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

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方式收

取律师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费

共计元。

2、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每小时元人民

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具体由双方

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4、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元,共件,律师费共计元。

5、在上述四种收费方式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

费方式,具体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

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

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元。事后乙方依据有效票据

与甲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

完毕。

乙方盖章开具的票据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法定结算凭证,任

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应立即将解除委托的书面

通知送达给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经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务,达到甲方委

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在解除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乙

方支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但因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

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事项导致乙方的工作量明显增多时,乙方有权

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义务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

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证据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

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非因乙方

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

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

理事项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

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

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劳动争议案件民事代理词 篇6

审判长:

我受原告XX的委托,参加原告与北京恒润世嘉科技有限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的焦点在于《培训协议》能不能规定劳动合同期限问题。我的观点是不能,《培训协议》只能规定培训协议的内容,不能超出范围使用,超出范围的部分应属无效条款,其二,《培训协议》根本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在这期间发生工伤,单位不配合做工伤鉴定,自己做的话,工伤部门肯定会让你先确认劳动关系,从而耽误工伤鉴定时机,浪费劳动者的钱财和时机,这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其三,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法律之所以要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为了规范用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该法律也强调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北京市也有统一劳动合同范本,并不是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都能代替劳动合同的。其四,法院的每一项判决都对用人单位起导向作用,如果任何书面文件都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者视为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还会像往常一样不签劳动合同,等发生纠纷,随便找个书面文件顶替,这就失去了立法的初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培训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效,它不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篇7

根据《律师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1)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实于国家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人后应依法在委托的权限内,认真履行义务,没有特殊情况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3)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在出庭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庭的各项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5)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取费用,不准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6)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恪守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7)律师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损害国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9)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0)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总之,凡是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履行的,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相关的义务,律师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于: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然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李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应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认为双方本属于再婚,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经过多次争吵和对小孩教育方法的分歧及生活方式的不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已经于2011年5月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此次诉讼为第二次起诉离婚,该次诉讼充分证明原被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河北大街西段12号的商品房是原告用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被告没有任何出资,是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在河北大街西段25号有一套住房,2008年10月该房屋拆迁,根据《秦皇岛国际博览中心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河北大街西段25号原有住房拆迁补偿款为214784元,根据拆迁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2009年4月23日,原告与河北大街西段12号住宅开发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地址位于:位于河北大街西段12号A区一栋二单元1302(原、被告现居住地址),房屋总价款为202070元。原告是用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次购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是原告个人婚前所有,因此拆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事务部

迁补偿款虽是婚后取得,但也应该是婚前财产。原告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也应该个人财产。

三、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房屋装修及家电的购买全部是原告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

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表述的十分清楚,其从2002年起原单位每月工资只有一百多元。被告另在外一直打工,直到2008年资月收入才有一千二百元左右,另被告又有赌博的恶习,因此被告的工资除去生活费和赌博开销后就所剩无几,被告根本无力承担房屋装修的费用及家电的购买原告在购买完经济适用房后,用剩余的房款和单位买断工龄的2万余元及婚前的个人存款共计7万余元用于家庭的装修及电器的购买。原告出资装修及购买家电虽发生在婚后,但是用婚前财产购买,因此该部分也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房屋、装修及家电属于原告用个人财产出资,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分割,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陈立峰 律师 2012年5月12日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9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XX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XX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XX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篇10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结案形式】判决结案

【案情介绍】2011年6月份,经人介绍,原告李**将从第三人处抵账得来的单冻机出卖给被告荣成市**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价格为140000元。后被告到原告处进行查验货物于2011年6月22日将单冻机拉回荣成市,后被告付款30000元。同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110000元(此款在一周内付清20000元,余款在2011年12月底之前付清)**水产王强”。同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被告同年9月将单冻机安装。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000元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于是,原告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该案件经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单冻机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予以适当减少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且一审法院认为,安装该单冻机的义务应由原告承担,因而被告在安装单冻机过程中自行购买零部件支付的价款也应由原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49340元。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原告在二审过程中委托山东威海的梁清华律师代理该案件的二审程序。梁清华律师接手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并在第一时间与中院取得联系,要求对一审案卷进行阅卷。通过前期

案卷资料的查看,梁清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且律师提出,买受人荣成市**水产在购买设备的时候,已经认可该设备系二手设备,且零部件散落,表明买受人对其购买的设备状况是知晓的,因此,买受人无权就设备系二手设备并需要购买零部件继续拧修复的费用项出卖人即本案的上诉人进行主张。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将上述观点整理成书面代理意见递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法官进行了前期沟通。另,在研究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证人,其证言可能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该证人却因犯有刑事案件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潍坊监狱。律师向法院阐明了该证人证言对该案件的意义,请求法院能前去调查取证。虽然该请求未能得到中院的支持,但律师并不气馁,又从一审案卷中包括所有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中查找蛛丝马迹,形成整整3页A4纸的书面意见,向中院提交。经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挥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律师收到该裁定后,意识到,真正的战役才刚刚开始。如何在重审阶段掌握主动权,并最终打赢该场战役,律师需要比之前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为了能更进一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更全面的了解,律师利用晚上安静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看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发现这一疑点后,律师在第二天就直接去工商局进行调查,果然,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安装单冻机自行购买零部件)

上面加盖公章的该单位是不存在的。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该抗辩理由。另外,在重审阶段,律师结合二审时向法院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阐述,最终,该案件在荣成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时候获得全面的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100000元,被告的抗辩理由完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篇11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诉讼程序简单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正是科学地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简易……

现代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最终落实到审判质量上。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可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左右着人民法院的整体质量,因此,对如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探讨,不无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比较复杂,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或者重大分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来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三个条件必顺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如果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视为简单民事案件,就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影响办案质量。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上三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绝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此外,院长、庭长、审判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各界关注且又认识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滞后、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无法律规定的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在一个“简”字。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起、应诉立案手续要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规定一般应是书面的,仅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例外,允许口头起诉。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只要是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且是决定当即审理,只要被告不要求书面答辩,就无须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口头控辩。这样可以减少法院转送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要点)、答辩状副本的时间。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时到法庭解决纠纷,或者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答辩期内解决纠纷的,才存在通知被告应诉并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给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可因案而异,不搞一刀切。

传唤当事人的方式要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一方当事人代通知回去转干部交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或请基层干部、群众捎口信的方法传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但遇到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时,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有关送达的规定,用传票传唤,否则不能适用拘传、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有的同志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决,理由是缺席判决规定在普通程序的`有关条款中。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从整部民事诉讼法序列上看,简易程序虽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审程序。它的规定简单、原则和很不完整。如对起诉的条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等都无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简易程序章节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则应本着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条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条款限制)受总则和普通程序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庭审的方法要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从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评议宣判,

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保证执法的公正严肃。那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可以随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来说,也应在总体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顺序进行。那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又如何简化庭审的方法呢?笔者认为,重点应当放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上。笔者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公开审理的,可以张贴公告,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应视个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有的人认为公告是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标志,不张贴公告就不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对法律的误解。适用简程序审理的都是事实比较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经济案件,无须过多调查即可认定。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陈述后,即可由审理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后又可恢复法庭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辩、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效率。

四、理顺关系、走出适用简易程序认识的误区

当前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要受两种倾向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太宽,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认为应当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则认为审判方式改革,还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老百姓的告状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究竟是宽了窄了,笔者认为,只在理顺以下几个关系,就可以宽窄相宜。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案件质量和效率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导致案件质量高。而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虽有点势单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质量低。审判质量的高低,从内部因素来说,关键在于审判人员素质以及执法的监督体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与运用什么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有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联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同样要有质量和效率。那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质量应该高,效率低点没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效率应当高。质量低一点也可以的认为是错误的。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都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证了质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多、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难易情况作为客观标准,决不能因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就无限制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否则,欲速不达,损害执法的严肃性。

再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调解和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与适用什么程序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当事人自愿,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要依法调解,在调解不成立时,无论运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无例外地适用判决。那种把结案的方式与适用何种程序乱加联系,或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同样都是错误的。

第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方式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

最后,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运用简易程序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讨论和解决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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