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事故责任书

2024-04-23

安全防事故责任书(共10篇)

安全防事故责任书 篇1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特制定如下条款:

一、 凡参加本工程施工的责任人,聘用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未满18岁的人员不准录用 。

二、 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安全生产法》,对上岗人员必须做好技术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员、施工员要在上班前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

四、 对不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上岗人员,甲方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令违章人员退场,并处500~1000元罚款;对因违章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重伤、死亡)的处50000~100000元罚款,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 上岗工人必须熟练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或酒后上岗 。

六、 所有上岗人员必须熟练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严禁穿高跟鞋 、硬底鞋或光脚丫上岗 。

七、 上下交叉作业区域有危险的出入口、楼梯口、电梯口要设防护栏,出入口要搭设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安全员应定期对防护栏、脚手架、安全帽 、安全带 、施工机械 、设施定期检查,并认真填报检查记录 。

八、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 。如需要拆动,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拆除 。

九、 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电线上不得晾晒衣服等,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一机一闸,遇有临时停电或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各工种使用的电器线路不经过工地主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

十、 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

十一、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 、心脏病 、贫血病 、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

十二、 安全生产及责任事故处理:

1 、责任人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及建设部颁发的规定 。

2 、责任人使用各类机械 、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报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报验记录 。

3 、甲方、责任人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已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属责任人人员违章操作或机械 、设备 、设施及其它因素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责任人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 、责任人应根据青海省建设厅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有关文件,对参加施工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人身保险,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

5 、对责任人在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按第四条第二款处罚,违章作业按第四条第一款处罚 。

6 、在施工中经甲方人员或监理人员发现违章操作或不符合安全施工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经指出不进行整改的罚款1000元,抗拒指令的罚款1000~5000元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 。

安全事故责任人:

安全防事故责任书 篇2

1. 用户应根据大棚长度、宽

度、拱度及草帘质量大小, 按标准选用合适的主机, 注意要留有载荷余量, 禁止满载荷和超载运

行, 并对电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盗措施。

2. 根据卷帘质量大小, 按标准配用支杆、推杆、卷杆、螺栓, 避免杆件配备不合理造成折杆、拧杆。

主机在启动和运行中, 严禁在主机和卷杆前站人, 以防万一卷帘机失控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3.

用户自行购买的电机、电缆及其他配电器材, 应为达到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以确保用电安全和主机安全运行。

4. 禁止将倒顺开关固定在主机和支杆上, 要远离主机, 在后墙或两山上边观察边操作。

并在倒顺开关前面另加控制刀闸, 以确保在倒顺开关失灵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5.

主机在首次使用时一定要加入足量合格的重载荷齿轮油, 以后应定期检查并每年更换一次。

6. 卷帘机作业时须有2人以上进行操作, 卷放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严禁在工作状态下调整和维修保养;

严禁酒后和未成年人操作卷帘机。

7.

使用转向开关或按钮式电源开关, 应安装在明显、易于操作的位置, 严禁私自改动。

8. 必须安装漏电、过载保护装置, 电源线安装须进行绝缘处理, 并保持良好舒畅状态。

9.

卷帘机卷轴工作范围附近、主机部位和支承架下严禁站人,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1 0. 直齿卷帘机遇停电时, 严禁用户挑起刹车块让卷帘机自行下滑, 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上拉式卷帘机要配备遥控器, 以便在身体或衣服被“咬住”时马上停机。

1 1.

雨雪天气要盖好防雨膜, 防止草帘淋湿超重导致主机及电机损坏。

1 2.

卷帘机卷放时禁止触及三角带, 卷帘机上卷到位后要及时关机, 防止草帘越位翻入棚后。

1 3.

在湿滑条件下 (雨雪雾冰冻天气) , 严禁无安全措施攀爬棚顶进行各项作业及调整保养, 防止人员跌落摔伤。

1 4. 用户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 立杆、卷杆出现偏差时,

应及时调整、调直, 紧固螺栓, 以确保主机及杆件正常运行, 延长使用寿命。

1 5. 严禁使用私自雨雪天气要盖好防雨膜, 防止草帘淋湿超重导致主机及电机损坏。

或由非正规厂家制造、拼装、改型的不合格产品。

16.

从鞭炮“禁改限”谈安全防事故 篇3

一是要落实责任。“开禁”需要勇气。胆小怕事,畏首畏尾,不敢承担责任,肯定做不出这样的决策。落实好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从机关到基层、企业、岗位,都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使每一个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职工,都清楚自己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地抓好分管范围和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要讲究科学。“禁改限”的安全,来自组织的严密、管理的周密和工作的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讲究科学,精心组织,切合实际,循序渐进,不能只凭感觉和经验行事,更不能盲目蛮干。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多多借助科技的力量,从技术支撑上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推进法制。要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引导大家自觉依法抓好安全生产,切实改变安全生产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防溺水事故责任状 篇4

我郑重向四股桥中心小学承诺,教育本班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规范学生的行为,时时处处谨慎小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自己生命安全”。在预防溺水工作方面做到:

一 、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如实填写“三检”登记表,做到有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二、加强教育,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及时告知学生预防溺水的措施:

1、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溏、池、沼、沟渠、水库等地玩耍和游泳。

2、不准擅自与同伴下水游泳、嬉水、玩耍;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

3、若去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应该到合格的、安全设施齐全的游泳场馆活动。

4、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或打110、119报警,让成年人来抢救。

5、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游泳,下水前要做适当的准备活动,以防抽筋。

三、利用板报、广播站、主题班队会、电教设备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深入开展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经常化,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四、加强与社会联系,发挥社区、家长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要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及时消除学生下水游泳、嬉水、玩耍的念头,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五、本人保证认真遵守如上承诺。

六、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签状人(班主任签字):

四股桥中心小学

防踩踏事故安全教育 篇5

(请各班班主任今日放学前进行专题教育)案例一:

中新网2013年2月27日消息,当日上午6时15分左右,湖北省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引起的踩踏事件。事件造成11名学生受伤,其中4名重伤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正在救治。案例二:

2013年3月28日13时许,西工大附小组织学生到曲江海洋极地馆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由于正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站立者稠密,导致小学生发生踩踏,致16人伤。点评:

教育部三令五申要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对避免学生踩踏事故更是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踩踏事故应该引起教育部门与教育者的反思。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条重要原则就是预防为主。事实上,如果学生平常接受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与演练,如果学校安全负责落实到人,实现精细管理,踩踏事故应该可以避免。学校一方面要对不喑世事的孩子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孩子掌握自护自救、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本领;另一方面更要实现科学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

中小学生不同于成年人,对于出行举止不是很注意,尤其是在完成了一天的紧张学习后,往往就隐含着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上下楼注意秩序,深入地进行安全教育,保持理智而不惊讶,进而避免盲目逃脱的错误判断,不至于因为蜂拥欲逃,加剧拥挤,最终酿成人祸。还要对学生进行公共场所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建筑事关学生生命安全。其建筑标准的安全系数应该更大一些,才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如果不是教学楼楼梯过于狭窄,楼道光线过于阴暗,怎么会轻易就发生踩踏事故呢?彻查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任何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学校建筑标准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亡羊补牢,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防踩踏尝试与防范应急措施

拥挤是指一种在很短的时间内,因为某种突发的原因,在人员集中的场所内引起的情绪亢奋、行动过激、人群大量聚集的失控现象。在行进的人群中,如果前面有人摔倒,而后面不知情的人若继续向前行进的话,那么人群中极易出现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连锁倒地的拥挤踩踏现象。

1、造成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的原因:

(1)时间多在放学或集会、就餐之时,学生相对集中,且心情急迫。

(2)事故发生地点多在教学楼一、二层之间的楼梯拐弯处。上面几层的学生下到此处相对集中,形成拥挤。

(3)学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慌乱,常常出现拥挤并大喊大叫的现象,使场面失控。

(4)学生不善于自我保护,在拥挤时或弯腰拾物被挤倒,或被滑倒、绊倒,造成挤压事故。

(5)平时缺乏对事故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训练,无应急措施。

(6)有个别学生搞恶作剧,遇有混乱情况时趋势狂呼乱叫,推搡拥挤,以此发泄情绪或恶意取乐,致使惨剧发生。(7)晚上突然停电或楼道灯光昏暗,造成拥挤事故。(8)楼梯较窄,不能满足人员集中一下需要。

2、防拥挤踩踏常识:

(1)上下楼梯要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注意安全。(2)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活动中,不求快,要求稳。(3)不准在楼梯间打闹、搞恶作剧等。

(4)各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防止踩踏积压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上下楼梯的教师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挤堵塞现象的发生。

(6)上课期间,教学大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一旦发生拥挤踩踏或者火灾等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地疏散。(7)楼梯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8)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在现场的教师要马上报告学校领导。

(9)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特别是上下楼道应该注意安全的问题要经常讲,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3、公共场所发生人群拥挤踩踏事件如何预防:

(1)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己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以免摔倒。

(2)如果到达楼层时有可以暂时躲避的宿舍、水房等空间,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3)若身不由己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4)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一定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5)如有可能,抓住一样坚固牢靠的东西,待人群过去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6)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就要做好准备,保护自己和他人。

(7)在拥挤的人群中,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8)在拥挤的人群中,一定要时时保持警惕,不要总是被好奇心理所驱使。当面对惊慌失措的人群时,要保持自己情绪稳定,不要被别人感染,惊慌只会使情况更糟。惊慌可以,万万不可失措。

(9)已被裹挟至人群中时,要切记和大多数人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不要试图超过别人,更不能逆行,要听从指挥人员口令。同时发扬团队精神,因为组织纪律性在灾难面前非常重要,专家指出,心理镇静是个人逃生的前提,服从大局是集体逃生的关键。

(10)如果出现拥挤踩踏的现象,应及时联系外援,寻求帮助。赶快拨打110或120等。

(11)在出现火情、地震等紧急情况时,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12)举止文明,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13)发现不文明的行为要敢于劝阻和制止。(14)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15)应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前进,否则,很容易补人流推倒。(16)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倒。

(17)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时,要马上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喊,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18)若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面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19)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赶快报警,等待救援;另一方面,在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要抓紧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自救和互救。

(20)在救治中,要遵循先救重伤者的原则。判断伤势的依据有: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者伤势较重;脉搏急促而乏力者伤势较重;血压下降、瞳孔放大者伤势较重;有明显外伤,血流不止者伤势较重。

防交通事故安全教案 篇6

二(2)班 周丽莎

教学目的:

1、初步认识各种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的作用。

2、懂得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教学过程:

一、导入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不断提高交通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公德意识。

二、新课

1、认识交通警察。(1)学生自读书。(2)出示图片。

(3)学生看图说说:谁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你心目中的交通警察是什麽样的形象? 教师补充:

交通警察是国家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武装力量,他们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不论严寒酷暑,他们都坚守岗位,指挥着来往的车辆和行人。只有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才会有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2、认识交通标志。(1)课前,老师让同学们在出行中观察道路边的各种交通标志,能说说你们观察到了什么吗?

(2)出示挂图,请学生指出图中的各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并说出它的作用。

(3)在我们日常的出行中,当看到这些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时,应该怎样做?(4)教师归纳

其实,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共有100多种,今天我们认识的只是其中几种常见的交通标志。

3、过渡:为了保证交通安全,除了以上这些必要的交通措施外。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出示图片

说出图片上行为的对与错,为什么?

(2)说说你在出行中,看到人们是怎样遵守交通法规的?

(用具体事例、自画画或图片说明,可以把图片、自画画粘贴在黑板上)(3)请你对着图上的内容,说一句赞扬或警示的话。

(4)怎样把我们今天认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法规让更多的人都知道? 老师提意:用我们搜集的材料制作一期《注意交通安全》的黑板报,向更多的老师和同学宣传有关交通安全的知识。

三、课堂小结

1、说说你记住了哪几种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2、学习了交通法规和各种交通信号、标志后,检查自己,并写一条警示句。

教学目标:让学生认识简单的交通标志,初步了解一些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规则,懂得自觉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及不懂交通规则所带来的危害性,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人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

1.各种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的作用。2.有关的交通法规。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怎样注意交通安全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

二、认识交通标志

1、提问:你知道各种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吗?它们有什么作用?

2、出示交通标志图片学生分小组讨论。

讨论内容:说一说这些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各自的作用。

“红绿灯”:是指设在交通道口的交通管制信号。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停止,都由红绿灯的变换来指挥,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效力。无论车辆和行人都要绝对遵守。我们常说:红灯停、绿灯行,就指出了它的作用。

“禁止鸣笛标志”:一般设在医院附近,表示这里需要安静,提醒司机在有这个标志 的地方,禁止鸣笛。

“道路转弯标志”:一般设在道路的急转弯处,提醒司机,见到这一标志,车辆慢行,前面有弯道。

“指路标志”:一般设在道路旁,表示该地的地名。也有的表示道路前方所到达的地 点名称和距离。

“标线”:一般设置(画在公路路面上)在公路路面的必要处。如:道路地面上的白色和*纵线或横线,道路中央的*纵线,表示把对向行驶的车流分开,防止相撞。道路上白色的斑马状横线是人行横道。为行人穿越公路开辟的安全地带。在此标线内行走,保证人身安全。司机见到人行横道标志,应慢行和避让。

师:常见交通标志,可分以下四种:(投影出示)

(1)“警告标志”:通常为等边三角形(或菱形),黄或(白)底,黑色或红边,黑色或深蓝色图案。这种标志表示,注意危险。如铁路道口标志。

(2)“禁令标志”:通常为圆形,白底红边,红斜杠黑色图案,如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

(3)“指示标志”:通常为圆形和短形,蓝底白色图案,如步行街标志、机动车道标志。

(4)“指路标志”:通常为矩形,蓝(绿)底白字和白色图案,如地名标志,方向地点距离标志。

三、认识交通规则

1、介绍乘车、乘船的有关知识。①乘车、乘船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②要求学生要文明乘车、乘船。

2、行走时应怎样注意交通安全,并联系实际当前学生行走时存在问题。①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靠路右边走。② 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列队行走。③ 穿越马路,要走斑马线。

④ 遇到“红灯”要停止,做到“红停绿过”。⑤ 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

⑥ 不能在马路上逗留,玩耍、打闹、追逐。

3、骑自行车安全常识,并指出学生骑自行车存在的问题。①不在人行道上骑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行驶。②横穿马路减速、观察或下车推车过路。③弯时减速,观察并打手势。④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并肩行驶。⑤骑车不打闹,不追逐。⑥骑车不要攀扶机动车辆。

四、列举一两个重大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已经连续3年每年死亡人数突破10万大关,这个数字相当于一年消失一个小城镇,如果以每一位死者直系亲属3人计,一年中有30万个家庭遭到家破人亡的灭顶之灾,一年经济损失高达33亿之多!10万鲜活生命葬于滚滚车轮之下,如此触目惊心的人间惨剧,留给世人的该是多么沉重的警示和思索。师举例后学生谈谈身边的例子。

五、总结。

安全防事故责任书 篇7

国家赔偿的含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因自身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果的, 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 首先, 国家侵权具有不可避免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 从认识论角度而言, 必然存在主客观矛盾, 加之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 其必然代表一定利益团体,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地会有故意或过失;其次, “风险责任”理论认为任何行为的受益者必须对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故此, 行政活动所带来的风险也应由政府来承担, 这在归责原则上表现为严格责任原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一方面政府为应对自然和社会风险而不断提升技术和制度手段;另一方面, 这些技术和制度也在不断衍生出新的风险, 从风险分散角度而言, 当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时, 政府理应补充承担, 实现救济。

食品安全事故中适用国家赔偿的合理性

近年来我国接连爆发多起食品安全事故, 对国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而解决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则是重要的补救措施。国家赔偿引入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中具有合理性。

首先, 政府在经营者准入中负有监管职责。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负有对食品安全的事先审查职责, 应做到严格把关,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保证获得行政许可证的申请人各项申请条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 政府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该责任可称之为“事中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从田间到餐桌”的过程, 政府应在准入阶段以及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都要严把质量安全关。行政机关有监管市场的义务, 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三鹿”牌奶粉曾经获得政府颁发的“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荣誉称号, 事件发生时食品监管中的免检制度还未取消, 政府存在着对市场监管不力的过错,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理应严格管制市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种种违法现象。在此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 含三聚氰胺的各种品牌奶粉竟然能够最终冲破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设置的种种障碍, 流向消费市场, 进入婴幼儿的体内, 正是因为政府对食品检测监管中失职。

第三, 从职能角度而言, 政府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从操作层面而言, 《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在其破产无力偿还受害者损失时, 对于受害人的救济也就没有实际意义, 若国家不予以赔偿, 则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在该情况下将国家赔偿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引入, 既符合国家职能又能够弥补受害人损失。

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及法理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补充责任, 是指对他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责任, 即在加害人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 补充责任人承担剩余部分责任, 如果加害人下落不明时, 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 补充责任人获得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即对加害人的追偿权。[2]在食品安全事故中, 国家赔偿应作为补充救济手段, 在受害人对经营者求赔偿得不到时而适用, 性质上属于安全补充责任。将其定性为安全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

首先, 政府在经营者准入及其存续期间负有监管职责, 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义务, 是法定义务。其次, 国家相关质量监督及食品安全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但由于其不作为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虽然侵权行为并非相关部门直接作为产生, 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次, 虽然政府和侵权人都负有责任, 但其中存在区别, 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侵权人直接造成而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虽然是导致和加重损害的一方面, 但在原因力上弱于侵权人。因此为了让受害者得到充分而合理的足额赔偿, 应区分责任承担的先后, 先由侵权者进行民事赔偿, 当侵权者民事赔偿不足时, 引入国家赔偿补充不足的部分。这样既能保证受害者的利益, 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构建

1.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赔偿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使得实践中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在经营者不承担或无法承担时难以得到救济。

国外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都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这也可以说明将行政不作为的侵权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例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第1346条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之内。”联邦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 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3]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通常由“经营者”的作为侵权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侵权相结合, 因此将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到《国家赔偿法》中实属必要。

2.归责原则

既然将安全事故中的国家赔偿定性为补充责任, 则涉及到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从之前的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原则和结果原则并行的二元归责原则已经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中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违法, 只要出现损害结果并且且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即可申请国家赔偿是合理且合法的。此种归责原则有利于对该类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 相对加重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有利于对其行政行为进行一定监督, 使其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行为上更加谨慎守法。

3.责任当事人

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当事人的确定可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确定。赔偿请求人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若受害人死亡或终止的, 则为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终止的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赔偿义务机关则为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

4.赔偿程序

对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或者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若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申请赔偿程序中, 可以适当引入和解等方式参照侵权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程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 对于国家赔偿的案件纠纷, 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适用民事程序进行处理。国家赔偿在根本上还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赔偿其损失, 在得到政府、侵权者赔偿后, 可以与政府、侵权者协商, 如果对调解方案满意, 可以选择与政府、侵权者和解。如同“三鹿奶粉”事件后, 大部分受害者选择接受了赔偿方案。若受害人对和解方案不满还有权利选择通过诉讼获得救济。[2]这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更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此外,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追偿。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对直接侵权的“经营者”的责任追偿。作为补充责任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从逻辑思路上来说, 受害人可以与直接侵权人及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和解, 若和解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受害人无法在直接侵权的“经营者”处获得充分赔偿时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此时也应赋予行政机关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 否则就成为行政机关代替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5.举证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 在国家赔偿方面除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也即是说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中由申请赔偿方就其申请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在此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就字面意思而言是指原来由某方当事人举证,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发生对换。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受害人相对于国家机关本身已处于弱势地位, 加之个人能力有限, 难以从行政机关获得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行政侵权行为, 因此, 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极为不公平合理的, 不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无法达到程序公正。

参考文献

[1]田春苗.公共安全事件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以三鹿奶粉赔偿事件为视角[J].消费导刊·消费研究, 2009 (12) .

[2]姚仕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D].暨南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6-6.

安全防事故责任书 篇8

摘要: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的关键是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本文分析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进而讨论了完善这个机制的措施,以期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置甚至预防做出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行政问责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死亡人数来论把生产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定性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此,笔者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10以上死亡的事故统称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0—2012年间我国公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110起,造成21708人在事故中遇难。笔者认为,多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缘由更多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责任缺失而事后处置过程中又缺少对责任主体的有力问责。所以,处置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2008年,国务院首次将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这说明,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得以确定。所谓行政问责,是关于法定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绩效等方面实施监督、质疑与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姜晓萍,2007)。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加强行政问责制,既可以稳定受害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可以打击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更有利于推进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推行行政问责的必然性

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引起事故的最重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所以在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及时地对相关党政干部进行行政问责是必要的。下面笔者将具体从人民群众、生产管理者和行政官员三个群体阐述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推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

1.普通群众缺少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客观条件。可以说,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直接从事生产者。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既能保障生产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可以提高他们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所以,普通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主观需求度是最高。但是,由于知识、技术、地位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产管理者相对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主观积极性。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者是生产管理者,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却使得他们容易注重直接利益,而相较忽视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效益,生产管理者往往可能会无视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想法设法地向监管机关隐瞒实情。因为主观上消极,仅凭生产管理者很难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3.行政官员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主观上来讲,我国的行政官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观意愿。

客观上来看,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是科层制,较高级可以要求下级官员按时完成任务并对其成效进行质询,所以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必然会对下级进行追责;行政官员对生产活动负有安全方面的监督职责,也掌握着能够对生产活动安全与否监测的技术条件。所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行政官员都应该对安全生产活动负主要责任。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必须及时进行行政问责。

二、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议

不论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方面,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都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明晰问责主体和重视问责效力两个方面提出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如何推进行政问责,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

1.明确问责主体。有职当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当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应当进一步理顺并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乃至各职位之间在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使各行政主体的职责通过法律或文件得以规范化。

2.重視问责效力。有令不行挑战了上级的权威,也不能让群众对处置结果悦服,它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问责的效力,就是应该实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中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结语

对行政官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是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推行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敢于积极地回应民众的基本需求并勇于承担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关注是我党和政府重视人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体现。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中推进行政问责,意味着强化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部队安全防事故教育学习 篇9

教育目的:通过学习,使同志们增强纪律观念、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自觉做遵纪守法的革命军人。

同志们,两防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它不是中心工作,但是它影响中心工作。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如何,直接影响本单位的年度建设。所以说,我们每个同志必须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为连队的建

设增砖添瓦而不能为其抹黑。经常听到许多同志唱起《严守纪律》这首歌,每当唱起这首歌,就会给人一种高昂有力催人向上的精神鼓舞。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此歌被选为八首军人道德组歌之一,充分体现了纪律在我军建设中的重要性。那是因为纪律与部队的安全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能有些人认为,安全两防就是常说的防淹亡、防触电、防雷击、防案件等等之类的工作。的确,我们平时所进行的教育也是以这方面的教育为主,其实这只是教会我们平时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做。其实两防预防工作关键在于什么呢?不知同志们思考过没有,两防工作的关键点还在于这个单位的人员纪委观念如何,这也是两防的根本所在。我们在座的每位军人踏着时代的节拍,步入火热的军营,肩挑万里江山,心系祖国安危,以奉献为伴,与生死拼搏,生活在艰苦紧张之中。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我们的安危牵动着无数慈母的心,她们把我们送入军营,热切希望能注入理想的血液,知识的琼浆,插上成才的翅膀。但是更是盼望我们能岁岁平安,哪个母亲不希望能听到自己的子女在部队成长进步的好消息,又有哪个母亲愿意听到自己的子女在部队有个三长两短的不幸消息。所以说,部队的安全稳定牵系着众人的心。那么部队的纪律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重要呢?不遵守行不行呢?

一、纪律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1、部队的纪律就是部队的条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作为武装集团的军队,更有着严明的纪律,部队的纪律,有其本身性质的特点。内容就是中央军委颁发的条令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那为什么要以此为法规纪律呢?这是因为这些规定符合我军的特点,部队的条令条例,有四个性质,即系统性,严密性,科学性,规范性。

2、部队的纪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健全起来的我军的条令条例不是生来就有的,早在建军初期,我军并没有条令条例,只有一些不成文或很少成文的一些规定,所以对部队的管理,教育力度很不够,导致当时某些部队纪律涣散,不良习性时有发生,军阀土匪作风在某些地方还非常盛行,其结果也就是一部分军队战斗力衰弱,损失惨重,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军委及时进行了各项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定了符合当时情况的条令条例,这也是我军的最早的一部条令条例,对我军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克服了军队的一些不良习气。建国后,五一年二月我军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条令条例,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条令是九七年颁布的,可以说,这些条令的颁发,对提高我军的战斗力,起到了很强的保障作用,因为有了这些规定,军队的军人才能自觉地遵守条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对军队的安全起到强大的安全保证。

3、执行条令条例是符合部队实际情况的那么条令条例是否可以随意制定颁发呢?还是军委哪个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些条令都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的,不是哪个人能任意改写的,就拿其中的不准打骂体罚来讲,它就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当时红军初期某些部队长官打骂下属成风,导致出现逃兵的现象增多,长官被杀屡有发生,部队很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就把不准打骂体罚写入条令,实践证明,这条要求在现在也是适行的。现在我军进行的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全军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及条令条例彻头彻尾地统一起来,并把这些制成条例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实践证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本文出自-http:///]

二、离开了纪律,部队就没有安全保证

一是不守纪律容易出事。条令是军队的法规,是全体军人行动的准绳。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军有军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说:凡兵,制必先定;师出于律,否藏凶。三国时期的曹操割发代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古人尚能如此,何况我们呢。也许有人认为当今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很强,但是他们对条令条例规定要求不是很严,其实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当今,美、俄、欧州等发达国家的军队,也非常强调制定条令条例来约束军人的行动,以美军为例,他们除了国防部颁发的适用于全军的条令条例规定外,各军兵种还根据各自的特点颁发了数百种条令、勤务通报、技术通报、技术说明书。我军更是一支纪律严明的军队,并以此著称

于世,所以对条令条例的要求就更具体,执行的力度就更严格。军队内,事无巨细,都可以找到有关条文。可以设想:江河之水如果没有大堤的约束就会泛滥成灾,列车如果没有轨道的约束就无法行驶。军队如果没有条条框框的约束,也就成了一盘散沙。

二是另搞一套也容易出事。假如违反条令条例,自己另搞一套土政策,那肯定会出事的,这样的经验教训在我们身边很多。如去年的新疆特大爆炸事故,就是违反了武器弹药的运输销毁的有关规定而另搞一套,酿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司机违章开快车、酒后开车都是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重要苗头。据有关资料表明,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60--70,这也是纪律松懈的后果,也许作为一名驾驶员来讲,一次违章开车可能不会出事,二次也可能不会出事,但次数多了迟早可能会出事,作为司机来讲,可以说是手握方向盘,脚踩生死关,所以切不可大意。还有些同志明明知道有些事该怎么办而为了方便,不按要求去办而出了事故,如打雷天有些战士喜欢躲在大树下避雨,天气热了而私自去河里游泳,私拉电线等等,都有酿成重大事故的例子。这些都是与纪律观念淡泊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说,没有严格的纪律就没有安全的保证,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三、强法纪观念,争当遵纪守法的革命军人

那么既然部队的纪律对于部队的建设有着这么大的作用,尤其对安全工作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作为一名军人该怎么做呢?

一是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及纪律的内容。因为只有学而后才知不足,只有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才能把握住正确的方向。我们应该重点学习部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牢牢掌握住它,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区分管理者的管理是对还是错,要不然只能凭想当然,对管理者有抵触的情绪,当我们知道了其内容,就能正确理解管理者,并主动配合好,尽量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能及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规范到条令条例之中去,少挨批评,少犯错误,心情也就会舒畅,干什么事也就顺利,才能有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我们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才能始终掌握安全的主动权。

二是自觉接受条令条例的约束,加强自我管理。俗话说得好: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小事不干何以干大事。部队的和令条例是基础,严格执行才是关键。地方某些人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近些年来也比较多,上至成克杰、胡长清之流下至普通的老百姓违法犯罪,都是没有严格的遵守法纪,他们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有关内容,而是没有严格的遵守。作为军队的纪律是非常严明的,我军更是一支文明之师,作为其中一员,我们有义务为其争光,而没有权利为其抹黑。但近些年来,我们的部队也有令人痛心的案例发生,我们有些同志也许会认为,我又不犯大错误,肯定不会犯罪。仿佛这些都与自己很遥远,但我们也应该知道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犯罪之人也想不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他们也是从一点点不良习性积累而成的,由量变到质变。所以,我们切不可小视一般的不良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有些同志平时经常军容不整,还自我感觉良好,自认为扣子不扣,显不出自己是老资格,袖子不卷,显不出自己是老兵,手不插口袋,显不出自己是老革命,头发不长显不出自己是老大,讲话不粗鲁,显不出自己有多牛皮,不讲歪道理显不出自己标新立异。这些观念其实是很要害的,小事可以折射出一个人的修养品性,久而久之会使自己堕落,走向犯罪的深渊。所以我们应该从平时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在低标准上徘徊,这样自己迟早会出事,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如果等到自己犯罪时,后悔已晚矣,不信我们可以看一看犯人的后悔自白。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三是正确对待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上中学的时候,我们就学习过纪律与自由的辨证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许多人却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我前面所讲的那样,飞机离开了飞行规则就会撞机,轮船离开了航标就会触礁,踢足球时离开了规则及裁判的约束就会成为打架斗殴。不要纪委律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也无论是部队还是地方,都是同样的。我们要时刻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享受自由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否则必受法律的惩处。日行月移,自然界周而复始,形成了积极性的变化规律,在浪漫人眼里,世纪都是美好的。春天万物复苏,和风轻柔,鸟语花香;夏天,海滨之夜星河闪闪,灯火点点;秋天,硕果高缀,丰歌频传,大地流金;冬天,瑞雪飘舞,山川素裹,分外娇娆。大自然的规律排列出一幅幅迷人的画廊,令人神往。这是遵守自然规律的感觉,而不遵守这个规律,冬天穿背心,夏天穿棉袄,那就不会有这种感觉了。[本文出自-http:///]

亲爱的战友们,人生好比一本书,要用自己的行动去书写,有的光彩夺目,有的苍白无力;人生又好比舞台,各种各样的人都在舞台上表演,有的演员是可歌可泣的正剧,有的则演的是卑劣的丑剧;人生好比一叶小舟,有的乘风破浪永往直前,有的则经不起风浪的颠簸,被远远抛下,甚至翻船沉舟。前者,人生的航向正确;后者,人生的航向有误。正如老作家柳青讲过的一句话“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我们怎能样才能把握住人生的航向,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路。我想通过今天的学***们该有所感悟吧

如何做好基层安全防事故工 篇10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受改革中利益关系调整的影响,旧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强烈冲击,新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同时,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部队内部的精简改革、军地收入反差的增大、军人及家庭涉法问题的增多等一系列问题,都对基层官兵的思想稳定、案件事故的预防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研究影响官兵思想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有效地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保持基层的安全稳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对重点部位人员的管理,也是基层经常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这部分人员有:①流动人员。基层官兵休假、住院、到外地学习、出公差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员在时间和空间上暂时脱离了部队管理,容易发生超假、经商、参与地方不法活动及乱拉关系等违纪违法行为,成为基层人员管理上的薄弱环节。②士官群体。士官制度改革后,比例将占到兵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对其管理也要相应加强,否则,部队将无法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稳定的局面。③管钱管物人员。如果管理失控,这部分人员将发生贪污、挪用公款和侵占公物等违法行为。④站岗执勤人员。这类人员容易发生盗窃、私藏子弹、报复、凶杀等犯罪案件。⑤涉密人员。这类人员容易发生失密、泄密等问题。⑥刚下连新兵。这部分人员容易发生逃跑、盗窃、自杀等案件。⑦小、散、远单位的零散人员。这类人员很少参加集体活动,思想状况难以把握,管理难度大,容易发生伤害、偷盗、奸情等案件。

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筑牢官兵思想上的堤坝。组织他们学习国家、军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让大家明确什么是合法的和什么是违法的,增强官兵的章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尤其要加强对士官的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 “兵”的观念,严格落实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涉密人员,要教育他们在日常通信、通话、交往中加强保密观念,不要涉及部队的秘密问题。二是要严格组织管理,严防人员失控。对外出的流动人员,要严格 “四个不准” “一个保证”,即:不准超假或逾假不归,不准经商打工,不准进舞厅等地方娱乐场所,不准购买和传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并保证外出不违法犯罪、按时归队。并且要做到走前有交待,归队有检查有讲评。对公务员、卫生员、给养员、修理工等零散人员实行 “四统一”制度:生活统一居住、外出统一带队、归队统一检查、工作统一讲评。对士官,要进行消费引导,防止他们因 “腰包膨胀”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对那些处在油料、物资、装备和钱物管理岗位上的士官尤其要进行重点管理,防止其因私欲膨胀而导致贪污、挪用公款、盗卖军用物资等犯罪案件的发生。对刚下连的新兵,要实行 “一帮一”制度,由干部或思想骨干与新兵结成对子,对新兵进行具体帮带。三是要实施检查监督。主要领导每周要对管钱管物人员的帐目和登记进行一次检查,一项一项地清查,一件一件地核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还要在官兵中设立监督员,对管钱管物人员进行监督,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对站岗执勤人员,要始终坚持干部带班、查岗查哨等制度,使用的弹药由单位统一保管,专人负责,还要定期对站岗执勤人员进行政审和考察,发现有不良苗头的,要及时进行调换,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要物品的管理。对基层的有形资产,如果领导重视,管理难度并不大。那么缘何有些单位的物品常常不翼而飞?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领导责任心不强,看到有人侵占公共财产,不仅不管不问,还作顺水人情。二是贵重物品不能责任到人,失踪失窃不能追究相应责任。三是保管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外借物品不能及时催缴。四是交接不清,特别是老兵离队新兵下连,进行物品移交时,如果没有干部监督,很容易造成 “漏交少交”。这个问题,是基层部队的老问题,如果完善相应制度,不难解决。另一个值得我们警惕的隐患是物品的失窃。近年来,随着社会流动人员的增多,社会治安的难度加大,不少犯罪份子把眼光盯到了军营,而且采取的盗窃手段也日益高科技化。这就需要我们保持更加清醒的头脑,认真查找安全漏洞,确保人员物品的安全。要完善四查制度,认真抓好落实。一是主管领导每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贵重及特殊物品的存放地。二是分管干部每日检查制度。主要查找事故和案件的隐患,堵塞漏洞。三是业务人员巡查制度。担任物品和器材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普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是值班小分队日查夜巡制度。加强对贵重物品和重点部位的防范,以杜绝案件事故的发生。

三、妥善处理敏感问题,消除案件、事故隐患。对基层而言,每年都有若干敏感期,涉及一些 “热点”问题,比如干部调整使用战士入党、考学、选改志愿兵、新兵入老兵复员以及志愿兵提干等重大问题,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出台和一些重要传达,国家和地方的一些重大活动和主要举措,都是官兵比较关注的 “敏感”问题。这期间,如果思想工作跟不上,预防措施不得力,就有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要注意掌握各个时期 “热点”问题上官兵的思想动态,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一是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干部和战士的入党、考学、选改志愿兵等官兵关注的 “热点”问题上,基层党委、支部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坚持组织原则,做到秉公办事,把一碗水端平,防止矛盾激化。二是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对个人利益考虑较多、思想问题较重的个别人,各级领导要采取疏导方式及时找他们谈心,交流思想、征求意见、讲清道理,使他们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放下思想包袱。三是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国家、地方、军队一些主要法远见出台和重大活动开始之际,及时组织官兵传达学习上级的指示精神,引导他们正确理解这些重要举措和意义。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及时学,具体的要求和时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进。

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加强工作任务间隙点的防范。基层工作的阶段性较强,一个阶段性工作结束之后到另一个阶段性工作开始之前,都有一个过渡时期。这期间,干部容易产生松口气的思想,战士也随之产生放松情绪,容易给一些思想基础薄弱、法纪观念淡漠的人造成可乘之机。因此,要注意加强预防工作。一是要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在工作转换的间隙,要重点抓好干部的管理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使干部明确部队的预防工作是一件头等大事,不能有丝毫马虎,稍有 “间隙”就会发生问题,给部队建设带来严重后果。基层干部要始终保持三分之二的在位率,每个干部都要始终绷紧预防犯罪工作这根弦,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二是要加强行管工作。严格抓好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注意控制人员外出,加强对官兵的日常管理,使人人都在组织视线之中、人人都在组织管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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