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2024-04-19

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共6篇)

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篇1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一切以合同为准、一切依据合同”的原则,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开展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及履行质量。

1.合同交底的管理 1.1职责

1.1.1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分析、交底和分解工作。

1.1.2集团和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按合同规定和交底要求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条款的具体执行和合同风险的防范和监控工作。

1.1.3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合同的履行情况。

1.2流程

1.2.1合同签订后,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

1.2.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根据部门分析结果负责对合同进行全面交底,签订“合同交底记录单”(附表2),向相关部门、人员介绍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风险防范,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1.2.3金额较小的合同子公司合约预算部可只填写“工程概况表”(附表1)发送到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便执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不仅要进行工程交底,签订“合同交底记录单”(附表2),还要研究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填写“合同风险监控分解表”(附表3),结合合同约定进行合同风险防范交底,将风险要素进行分解,并向各风险监控部门发出重要风险提示,各风险监控部门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将风险要素进行细化并根据要求做好分工及职能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及监控工作。

2.合同工期的管理 2.1职责 2.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进度的控制。2.1.2集团总工办负责对工程进度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2流程

2.2.1子公司工程部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工期目标和重要节点工期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合同签订后,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细化《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子公司工程部工程经理审核和主管领导审批。审核时重点关注总工期是否合理,各工序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同材料、劳动力、施工场地等资源的供应相适宜。批准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将成为控制施工进度和处理工期索赔的直接依据,对子公司项目部、监理公司、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工作均具有约束力。

2.2.2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每月编制《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认可后报子公司工程部,月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并对之前发生的进度滞后情况制订有效的补救措施,还应有必要的劳动力计划和机具设备配置计划。子公司工程部应对《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审批,并提出实质性意见,确保落实。

2.2.3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应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关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发现问题及进度偏差,应在监理例会上通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确定对策,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发各相关单位,并上报集团总工办。

2.2.4集团总工办定期或不定期去项目巡查,指导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上报集团领导。

3、工程质量的管理 3.1职责

3.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控制,并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3.1.2集团总工办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子公司工程营造工作,参与重大方案的评审,组织各节点的工程质量检查、督导工作。

3.1.3子公司相关部门如工程合约预算部参与施工方案评审工作、参与节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3.2流程

3.2.1事前控制---子公司工程部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及进场的施工要素进行审核并持续控制;应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评审,重大方案须有总工办参加;大面积施工前,应组织样板评审和验收,保证施工工艺和施工效果满足规范要求;各分项工程完工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对隐蔽工程要特别关注。

3.2.2事中控制---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要加强现场巡视,密切关注材料质量、混合料的配合比、施工机械运转情况、计量设备的准确性、上岗人员的组成及变化等,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受控;应每月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形成报告上报项目公司和集团领导,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下达停工指令。

3.2.3事后控制---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按国家规范要求,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竣工预验收及正式验收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验证。

4.合同付款的管理 4.1职责

4.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核实工程的形象进度及验收情况;负责资金的支付。4.1.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合同付款的计算和核对工作,完善成本动态管理的数据。

4.1.3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将每月实际付款情况书面告知子公司工程部相关人员。4.1.4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上报的合同付款资料的二次审核。4.2流程

4.2.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于当月25日前,将《工程付款申请表》(附当月完成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报送监理公司,经初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工程部。

4.2.2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须严格按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当月水电用量及其他应扣款项等内容,经工程部工程经理及分管领导确认后,送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在有效资料齐全后7天内完成合同付款的审核工作。

4.2.3合同付款审批完成后,项目工程部填写《资金支付联审单》,经子公司工程部预算经理会签及分管领导确认,按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支付。并负责登记资金台帐。

4.2.4子公司财务部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实际付款金额和对应单位等数据交子公司工程部相关人员完善进度款台帐和成本动态管理数据。

4.2.5合同外付款(包括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前、超额5%以上和无合同支付等),无论由何单位和部门提出,都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其原因和必要性,先报集团领导审批再走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5.工程变更的管理 5.1职责

5.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核实工程变更的现场实际情况,发起变更审批流程;负责全过程跟踪工程变更的发生、执行和验收工作。

5.1.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计算工程变更的费用,完善成本动态管理数据。5.1.3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二次审核,并从成本动态管理目标角度提出应对建议及措施。

5.2流程

5.2.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描述变更实际情况,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部工程经理审核变更的必要性,并签署意见,送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其中需设计单位确认的变更,先由设计人员签字认可,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

5.2.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根据合同规定计算变更费用与施工单位核对确认,完善成本动态管理数据,并在《工程变更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定。

5.2.3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根据签字完毕的《工程变更审批单》上的最终意见,录入联系单,签字盖章后下发施工单位,并抄送监理公司。

5.2.4无论由何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必须同时填制《 变更联系单》 和《 工程变更审批单》,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情况,以及变更所造成费用的增减。

5.2.5所有的《工程变更审批单》必须经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签署意见,并计算其变更金额。《变更联系单》和《工程变更审批单》原件交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留底存档。

5.2.6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二次审核,根据成本动态管理的目标对超目标或即将超目标的变更提出应对建议和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工程变更流程的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集团领导。

6.材料验收的管理 6.1职责 6.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对验收过的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管。

6.1.2子公司合约预算部负责材料、设备的询价认价工作,完善成本动态管理数据;参与材料、设备的验收和过程的监管工作。

6.1.3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规范项目材料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制度、流程工作。6.2流程

6.2.1材料、设备抵达现场时,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组织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验收标准(如有供货样板则参照样板)验收到货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并验证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文件以及随附技术文件后,填写《设备进场验收单》、或《材料进场验收单》。

6.2.2 若验收时发现不合格材料,子公司工程部验收人员出具《不合格材料、设备通知单》、、报项目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审批,确定须做退货处理,子公司工程部招采人员负责通知供应单位立即办理材料、设备退货;暂时无法办理退货的材料、设备,子公司工程部招采人员须在材料、设备外包装显眼处,贴不合格标签,做好标识处理,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6.2.3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场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并填写《材料、设备抽查表》。如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更换品牌、型号等情况,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即时整改。

7.合同结算的管理 7.1职责

7.1.1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组织审核结算书,发起结算审批流程。

7.1.2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审核施工方上报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填写填写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7.1.3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实已付工程款、扣罚款、违约金。

7.1.4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子公司上报结算书的二次审核,负责集团内部的审批进程。7.2流程

7.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按照合同中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方提交结算相关资料,并负责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的审查,同时致函与结算工程相关的其他施工方,以明确是否有交叉索赔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待各项内容均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评估报告》,并由子公司工程部工程经理及主管工程副总签字确认后交予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

7.2.2子公司财务部对提交结算施工方的付款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实有无扣罚款、违约金、借款、水电费、检测费等,审核完后书面资料交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

7.2.3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根据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和财务部提供的《工程竣工评估报告》、《付款情况核对表》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与集团合约预算部形成初步意见后,组织施工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后编制结算书终稿,按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篇2

一、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化观念

体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合同, 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 都有权力在起作用。如何运用好权力, 固然在于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法制意识的强弱, 道德水平的高低, 执行规章的态度, 但最重要的, 是各级领导对权力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及他们应具备的现代法制观念。各级领导首先要有法制权威观念, 也就是必须破除“人治”观点, 淡化权力意识, 摒除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以权压法的权本位思想。在权力与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循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权力源自于法律, 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法律服务, 而不能有任何与法律抵触的情况存在。同时, 各级领导要有权力受制观念。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 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 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就权力本身而言, 它总是要显示出它不愿受到限制的无拘无束的一面。但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 权力只有受到限制和监督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 而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主体对权力的滥用而滋生腐败。因此, 各级领导应该挤出一定的时间, 腾出一定的空间, 分出一定的精力来容纳对权力监督工作的调研、注视、跟踪, 切切实实地在教育的强化、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落实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推进企业法制化进程中, 真正地使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工作获得企业全体员工的满意和信赖, 这样, 合同履行监督工作将会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的双赢。

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 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 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 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 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 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 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 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此是“硬件”。不失时机地从不同层面, 通过不同的形式抓好合同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 促使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则是企业需要不断开发的“软件”范畴。实在而适时的思想教育对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 顺利地履行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合同履行监督的过程中, 往往会有不同的思想偏差以不同的形式表露出来。其一, 对法规、制度不完全清楚, 但又不去或不愿意去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发了, 制度订了, 有的人就是不看不学不贯彻, 理由无非是时间紧、工作忙, 一旦出了差错他们便顺理成章地推说对某规定不知道、不了解, 显然, 以此作为托词是底气不足的。岗位是与责任并存的, 不按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怎么能上这个岗干这份差呢?至于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心存混水摸鱼的念头, 出了问题, 那将是亡羊补牢, 为时晚矣。因此, 对合同相关人员除取得上岗的资质证书外, 不失时机地思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其二, 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心中有数, 可就是不严格执行。他们把自己或部门的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 主观上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 对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要求不置可否, 工作中往往我行我素, 循陈规, 走老路, 如果被指出有做得不妥或不够的地方, 就认为是跟他过不去, 这是道德和责任意识低下的表现, 其结果是容易脱离监督网, 扰乱经营秩序, 破坏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其三, 工作中责任心不强, 对不合规定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总怕得罪人, 认为反正问题不在我, 何必多操那份心。有的对自己该认真把关的却草率行事, 不认真审查、核实, 盲目附和, 认为有那么多人签字把关, 不会出什么问题, 即使有了什么差错, 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 思想上对监督工作认识不足, 其结果易导致齐抓共管齐不管, 使监督工作名存实亡。以上思想偏差的产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相当有害的, 归根结底是少数人缺乏对企业的情感和主人翁精神,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他们而言, 企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并没那么重要, 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保护, 只把企业当成衣食父母, 不愿对企业承担责任, 只知向企业索取, 不谈为企业奉献。这就要求企业在抓合同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认真抓好思想教育, 以充分发挥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思想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对难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 多样化、多渠道地弘扬企业精神, 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 使企业合同履行监督网络健康有序地运作, 让合同责任追究率降至最低。

三、完善监督体制, 加强综合监督力度

切实有效的监督对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弱化或抵消来自激烈竞争中的利益诱惑和腐蚀。如何强化监督力度呢?首先,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续, 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 不断地修订、补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减少死角, 在客观上为顺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当然, 立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文, 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提高刚性和可操作性, 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 避免矛盾、模糊、弹性过大等条款。其次, 监督体制的设置要具有权威性, 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以身作则, 带头执行监督纪律和规章制度, 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 否则, 监督将失去强有力的后盾, 无法树起监督权威的大旗, 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另外, 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对监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头, 不重实际, 只重形式, 不重效果, 要切实营造一个强化监督的氛围和有效的监督网络, 该表扬激励或曝光处罚的, 要一步到位, 步步到位。第三, 要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 部门之间要做到完全的配合, 使之产生强大的监督合力, 促使监督程序闭环, 提高监督效率。另外, 还要从制度上保证监督客体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 而且要与监督主体一道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督的条件, 改变因关系不太明确而造成的监督主体缩手缩脚, 只做表面文章的状况, 让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开展。第四, 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通过厂务公开制度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 把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等结合起来, 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重点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 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第五,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廉政协议, 敦请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 共同维护好双方形象, 把好廉政建设关。向对方强调只能用优良的服务、过硬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取胜, 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 以任何理由, 采取任何手段贿赂、腐蚀本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醒他们牢记党纪国法、廉政规定, 设身处地的考虑本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轨行为, 则可按照协议的规定, 使其从合同的中标单位中出局。

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而防范是重点。将监督的“关口前移”, 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 这样, 既杜绝或减少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 保护了可能犯罪或犯错的企业员工, 也免除了发生问题后严格追究、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处置成本, 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 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需要企业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与爱护。但更主要的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要自觉地依法履行合同, 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 任何环节都要做到行为端正, 心怀坦荡, 这样才能让企业放心, 自己放心, 家庭放心, 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2].王利明.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篇3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司监督机制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及所属三产公司所订立合同的履行。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已实际设立的协议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纪委监察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进行登记和统计;

(二)每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例行报表;

(三)对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承办部门或二级合同管理部门所报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及时做出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

(五)适时参与合同的履行验收;

(六)对已办理公正合同,实施全面监督,保证缔约方的权益;

(七)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五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依合同签订权限范围每季末月5日前将已履行完结的合同统计后报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台帐统计、报表工作由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及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九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多重履行报表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为:

(一)采用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单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通过合同承办部门和二级管理部门的季度报表进行综合性评定。

第十条 公司每年将对各单位和三产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和评比。

第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因合同承办人或合同承办部门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除小指标考核1—2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件,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单位双文明评比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合同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商磋过程中未履行职责,使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以至引起合同争议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承办部门未及时协调、纠正,以至引起合同纠纷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侵权行为,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隐瞒不报或不实施维权追究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责任给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的;

(六)经检查发现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缺乏真实性的;

(七)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疏于管理的;

(八)其他情况造成合同履行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经检查、评比,成绩突出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具体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方法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供电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篇4

稿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各位在施工方面都是专家,我们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我从律师的角度,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谈一谈我的体会。

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有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签证、索赔、工程转包、分包、工期、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工程价款以及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处于主动地位,签订合同后,受制于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控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项重要课题。

我们接触的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2、不重视合同交底;

3、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与反索赔;

4、没有做到“文书化往来”或者法律文书不严谨,产生纠纷。

5、资料、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收集,用的时候处于被动。关于第一个问题。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人体免疫系统。法律风险管理是其中的一部分,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中。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是有一系列管理

制度组成,针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的制度体系,它的重点在制度设计要完善,制度执行不打折扣。这个问题讲起来很复杂,今天就不讲了,我们重点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合同交底

通常,双方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企业内部一般也会进行技术交底,但很少有制度化的“合同交底”。

1、交底的作用:

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

2、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

有关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什么时候该付款,满足什么条件,对方要有什么证据才可以付款。对方提出签证,在什么时间提,需要什么证据,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用什么方式。对方违约,工程质量或者工期违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以什么形式提出,需要对方怎么做等等。

3、合同交底的方式

1)有关人员(涉及到财务、程控、工程等部门)人手一份合同,或电子合同;

2)签订合同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有专业人员进行讲解;

3)有关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要求,制定工作要点和工作文件模板。经过公司内部审查机制确认。

4、怎样理解合同 合同解释的顺序

在合同条款中,都有以下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施工项目分界点

3、本合同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投标书、中标确认书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包括联审时的设计更改及解答)

9、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及承包人书面承诺

10、材料定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顺序,是确定合同条款优先的依据,以排序靠前的合同规定为准。

可能对方违约的条款、默认条款要特别注意。看其他文件中,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中有没有特别规定,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履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

对方违约的条款要注意,这是我们在履行过程中的落脚点,是有利的工具。主要包括工期违约的规定、质量违约的规定。

第二、索赔与反索赔

建筑业竞争比较激烈,为了能够拿到工程,一般采用“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策略。如何应对承包方的签证和索赔,如何进行反索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成本的一大课题。下面谈谈我在这方面的感受。

(一)讲一个反索赔成功的案例

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最后分别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

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最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

(二)应对承包方签证,防止索赔

1、主动规避索赔事件发生

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在工程实施阶段,要主动规避可能成为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事件:要切实履行提供正常施工条件的职责;认真研究和评估承包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再进行审批同意,避免以后再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法或者加速施工进度,从而造成索赔事件;严格甲供材料设备的检查检验工作,避免向承包商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不仅造成自己的损失,还要被承包商索赔;合理选择分包商,避免由于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成为总承包商索赔的事件等等。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商要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正常进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因此被承包商索赔是十分不划算的。

(1)下面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成都某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发包

方迟延提供场地造成的。承包人计划使用以挖补填的做法,将挖出的松土倒在需要修建停车场的地方。双方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08年2月底,但因发包人原因,直到7月才将施工场地交给承包方。此时正赶上南方梅雨季节的尾巴,连月的大雨造成土质非常的潮湿,无法用于填筑停车场,需要将挖出的土运走,再把干土运进来填停车场,为此增加了三十多万元的费用,承包方提出了索赔,工期也因此延长。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是有道理的:因为迟延提供场地,赶上了雨季,被迫使用成本较高的施工方法,增加了成本。这一事件,实际上是发包方没有尽到提供施工条件的义务造成的。

避免的方法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有充分的预见性,对自己何时提供场地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积极排除障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提供施工场地义务。

(2)加强指定分包商管理

某总包合同中,发包人指定了乙公司为门窗供应商。同时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合同规定总承包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门窗供应合同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乙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交货,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给与补偿或延长工期。后来,由于乙公司迟延、中断供应,造成了工程延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大量索赔。

2、加强施工索赔管理

加强施工索赔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是要加强开发商自身的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确立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管理的概念,在工程实施阶段引入专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处理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2)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增强重视工程索赔工作的意识。开发商要明确业主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技术、预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只有责权利明了,奖惩严格,才能促使各级工程管理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合同及施工图并经常深入现场,主动采取措施规避索赔事件,主动发现可反索赔的事件,即使发生索赔事件,在处理索赔事件的过程中也能做到及时办理,有理有据,把损失降到最低。

(3)积极应对签证和索赔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有利于承包方的,对于工期、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确认、试车记录的认可、款项调整等等,一般采用了不处理即默认的方式。例如13.2关于延误工期的处理: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因此,在承包方提出签证或索赔后,应当立即启动应对机制,根据合同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因此,对于发包方我们提出如下要求:首先,要明确签证及索赔处理的程序,逐级审核上报,最终盖章确认;其次有关人员要审查签证、索赔是否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签证或索赔事项,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

(4)索赔转嫁

案例: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本来合同标明存在大量坚硬岩石的没有出现,却出现在了没有标明的地方,而且岩石量更多,开挖工作变得更加艰难,为此额外增加了近百万元的费用,工期也拖了近六个月。承包人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追究其原因,是因为地质勘探没有做好,发包方依据勘探合同,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成功将损失转嫁。

也就是说,在遇到承包人索赔时,一定要分析原因,找到相应的责任承担者,尽可能的分散风险。

(三)加强反索赔

反索赔是开发商向设计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策略,要着眼于对损失的防止和挽回,是为了取得项目实施管理的主动权采取的措施。当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赔时,业主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反驳,推卸自己对该事件的合同责任,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要求,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另一方面,要就承包商应负的违约责任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获取应得的补偿。

1、开发商可以就以下几点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首先,工程质量索赔。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商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其次,工程进度索赔。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日期,除在合同执行中业主代表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外,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否则,业主可以提出索赔。

第三,承包商未能如约递交履约保函,未能按合同中的规定对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保险,未能履行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承诺,未能对已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指其它承包商或甲供材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等,也是开发商可根据合同向相关的违约单位提出索赔的事件。

最后,工程保修款。工程保修款是工程竣工阶段后的保修制约,当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有问题时,业主通知承包商限期内修理。否则,业主可以请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补,并预扣承包商的保修款支付外请人员进行修补的一切费用。

2、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的特点

(1)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2)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合同时,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而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时,则须经过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补偿,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3、索赔程序 参见通用条款36条。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方提出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方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方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反索赔的具体要求

对反索赔要有足够的重视,一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要做到书面形式,手续齐全,内容要明确,项目要清楚,索赔金额要清楚。同时还应做到一事一签,一次一签。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索赔的一方应向对方书面提出经济损失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主要有:索赔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弄清干扰事件的原因及责任范围;对照合同,确定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收集索赔证据,包括有关文件、记录、来往函件、签证、通知单及计算依据;计算损失,确定索赔价值;起草索赔报告,认真审查、定稿。 第三、竣工和结算

确定合同应当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当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当竣工日期。

在实践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

建设工程的施工基本完成,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承包人因此发出验收通知,但发包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呢?《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发包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到底多长时间算“合理验收”的时间?对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中有如下表述: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一规定体现在《通用条款》第32条,如果没有专用条款或其他的变更,双方应遵守这一约定。

对于发包方而言,防止出现被默认的情况,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后,要积极的采取措施。如果离交房时间还早,那就给他多提宝贵意见,这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方,承包方要签字确认收到。承发包方修改之后,发包方还可以再提处修改意见。工程竣工时间违约,可以要求索赔。如果时间不充裕了,那就采用其他的策略,毕竟交房是大事,拖不起,否则名誉受损。工程款结算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进行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此条内容,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期限,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结算就视为认可承包人

提交的决算报告”,则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递交的结算文件结算的主张成立。但如果只约定前者而未约定后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因此,承包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期限,并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计算则视为发包方认可该提交的角色报告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结算 “黑白合同”?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例如:一份建设工程中标合同,提交备案的合同造价是每平方米1000余元,然而双方私下签订了另一合同,这份实际履行的合同每平方米造价却只有几百元,这就是涉及到当前建筑领域所谓的“黑白合同”问题,也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前者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签订的时间问题

两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情况,即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以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或与中标合同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黑合同”的特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可见,两份合同的不一致必须是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到底哪方面的内容为“实质性内容”呢?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学界通常认为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如果这些内容违背招标合同中的相应内容时将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而其他方面的变更都不会涉及双方利益的重大调整。“黑白合同”的变更幅度问题

是否只要是对上述几方面内容的变更,以致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就是“黑白合同”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变更的幅度问题。比如只是工程期限稍有变化或者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这都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不宜一概认定为“黑合同”。上述几方面内容到底变更到何种程度才是“黑合同”呢?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变更的幅度达到“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属于“黑白合同”问题,则根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即以“白合同”为准;若法官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不属于“黑白合同”问题,则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实现文书化往来,使用规范的语言

(一)先给大家讲一个我自己做的案例,是一个因为法律文书不严谨造成争议的案例。

2006年4月,中铁A局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住宅项目交由A施工,其中包括小高层11栋,多层9栋,公建2栋,总面积约20万平米,合同价款约2.2亿元。2007年3月9日,因为工程款问题,A擅自全面停工。2007年5月14日,B致函A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7月,A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支付工程款4600余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余万元。A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要求A支付违约金570万元并赔偿损失130万元。

本案一个主要焦点是谁违约的问题。如果A违约,应当赔偿B的损失,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如果B违约,要承担A的损失。

我们回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是这样描述的:“工程形象进度款须达到3200万元,单体工程达到地上三层以上。”这里出现了一个概念“形象进度款”。这个工程在停工后,法院进行了鉴定。工程形象进度款如果理解为“已完工程量”,也就是包括所有的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零星费用及签证费用,进度款达到了3500万元,超过了付款节点而B没有付款,属于B违约。如果工程形象进度款理解为只包括直接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费、零星

费用及签证费用等,则形象进度款只有3000万元,达不到付款条件,此时A擅自停工,属A违约。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形象进度款”这个词,查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形象进度款的定义。查词典,可以查到“形象进度”,它是建筑施工领域业内通用的名词,是表明工程活动进度的主要指标之一,它用文字或结合数字,简明扼要地反映工程实际达到的形象部位,借以表明该工程的总进度。“形象进度款”这个词我们也在用,但是却没有查到任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包括哪些款项。这个时候,就需要法院进行解释,这个时候,法院一般是倾向于承包方的。

这个案子最后双方和解。因为工程竣工报验时,需要承包方出具工程资料、各种合格证、实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等等,如果发包方拿不到这些东西,即使法院判了,也很难强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不能备案,发包方的损失就大了去了。在这种情况下,B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实际上就是多掏了一部分钱。

后来经了解,这个合同是老板自己签的,让工程部的看了看,没有认真细致的研究就盖章了,结果出了大问题。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如果B公司合同审查机制运行正常,如果使用规范的语言,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避免。

下面一个例子是表达意思不清造成的,是我在上海的一个案子。也是一个工程款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承包方提供了这样一张签证:16毫米以上的钢筋接头用电扎压力焊。这个“16毫米以上”大

家说表述的清楚吗?包不包括16毫米?说不清了。这个工程16毫米的钢筋接头有十万只之多,比其他焊接方式多花费九十余万元。我们成功找到了依据,就是上海市的93定额解释中规定,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成功为发包方节省了90万。

(二)建立文书化往来制度

1、与承包方的往来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的要求

文书一定要使用规范语言,文意表达要清楚,不能出现歧义。大概、可能、可以、相关、力争等等字眼尽量不要出现,不要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有的补充协议写“如遇恶劣天气,工期顺延”。恶劣天气就是难以界定的,大风大到几级、大雨、雪下到多少毫米才算是天气恶劣呢?使用这样的字眼,会给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一定要避免。

3、要送达给承包方 送达有很多种方式: 直接送,对方签收;

邮寄送达,留下相同的文件和邮寄的回执;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 传真; 公证送达。

采用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最好是在事前双方以协议形式,确认电邮等电子方式,确定一个邮箱、qq号码等,同时在发送文件后

要留有证据。

公证送达是在确实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采用公证送达。也就是在公证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直接送交、邮寄等。

注意平时资料、证据的收集

(一)建立严格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

首先要建立制度;其次双方往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文件要进行记录,做到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专人保管。

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双方会议纪要、信函往来、交接签收记录等等

我们做着一些,都是为了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法庭上,需要用证据说话,我们叫他证据事实。很所时候,证据事实和真实情况相去甚远,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发现了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推迟支付进度款的抗辩材料,一旦诉讼到法院,发包方为什么没有付款?理由就是对方违约在先,我们根据合同有理由拒付,发包方得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质量违约,要现场取证,拍照、要求监理工程师出具报告,发函要求承包方确认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要求承包方出具整改报告,三方进行验收确认,形成文件,各方签字、盖章。

如工期违约,要收集承包方向我们要求确认的总体进度计划、月度计划等。达不到计划要求的,就应当向其发函催促其整改,此时还可以暂停进度款的拨付。

收集相应的违约资料;

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

5.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6.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

7.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8.各种会计付款资料。

9、往来文件交接记录。

合同分包、转包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涉及众多的专业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备实施全部工程业务的能力,因此,分包与转包事实上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就其实质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分包后,承包人仍应对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说,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相对人的关系。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义务转让的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一般合同义务的移转应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但《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及《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转包的行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应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是避免承包人在转包的过程中逃避责任,造成合同实际履行人收取的价款远远低于最初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以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的大量存在。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建筑法》第29条第1、3款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概括起来,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对于非法转包,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建筑法》第28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78条第3款都有相关的规定。总的说来,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无效合同如何请求支

付工程款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篇5

2011年,公司严格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要求,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文化利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2011年《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

公司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各项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各方面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履行,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员工敬业乐业,积极为公司发展和港口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今年,在公司生产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各单位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同时,基本保证了一线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切实维护了广大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了员工的福利。

二、加强各级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共举办培训3期,参培职工达150多人次。对公司全体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素质能力提升的系统培训,对车间一线员进岗位技能培训。

三、认真履行职能,维护员工权益

公司坚持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今年来,公司继续为一线员工调整薪资。探望慰问职工10多人次,补助困难员工4人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公司积极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了员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公司工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职工谋福利,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同时,在节日供应方面,公司工会每次都召开生活委员会,征求意见,真正为员工利益着想,为公司发展营造了稳定和谐的氛围

公司第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听取了陈荣山同志所作的《关于集体合同履行及续签情况的报告》。大会强调,集体合同制度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内部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守法履约的意识,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尤其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中,涉及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等条款的履行,确保集体合同约定的员工上岗率、工资增长率等重要指标的全面实现。

谈如何履行合同付款法律审查手续 篇6

一、合同付款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批次签订的合同, 不按合同约定申请付款, 而是根据收据、送货清单等申请支付, 易出现合同与送货不符的情况。如在某类材料采购业务中, 甲方根据生产计划与乙方签订了若干份不同批次的采购合同,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乙方将不同批次的材料混在一起送货。每送一批货物让甲方签收一张收据, 乙方再根据收据提供发票进行挂账或结算货款。实际操作中, 对不能及时结清货款的业务, 甲方财务部门一般是按不同厂商划分明细科目挂在“应付账款”科目, 同一厂家的应付账款余额往往对应于一份或数份合同。结算时乙方主张按收据结算货款, 甲方主办部门按照收据和挂账余额到财务部门申请付款。此时, 一张付款申请单常常包含了同一厂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 通过合同管理人员逐份对照合同审核, 发现收据与合同约定不符, 存在多送货多收钱的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 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常见的是合同签订和付款的主体不一致,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范围或工作量增减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异常或出现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的“情势变更”等客观情况。如有些合同签约主体是公司总部, 收款人却是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其开户行、账号、税号与合同记录不一致;再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某项设备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更名为丙公司, 但在付款时直接按丙公司申请, 使得收款单位与签约单位不符;再比如某项工程建设合同实施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使工作量增加、工程结算价款大大增加, 结算时未提供变更手续, 仅凭甲方现场代表的签字办理结算;再比如, 某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后, 发生价格暴涨, 合同主办部门仅仅口头解释材料涨价为众所周知的情况, 未履行合同变更手续就以新商定的价款申请付款。

3.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存在超前或多付合同价款的情况, 容易造成多支付合同款项难以收回。如在工程建设合同和物探施工合同结算中, 合同主办部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按工程进度付款, 而是超过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从而造成实际支付的合同款项远远超出合同的约定, 或者工程结算中没有扣除甲供材料, 造成预留的工程尾款尚不足扣除甲供材料金额;再比如,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 造价部门已经审减费用, 由于经办人缺乏工作经验, 没有仔细审阅结算书, 申请付款时仍然按审核前的金额支付, 造成多付;还有的合同前期已预付了部分款项, 由于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付款台账不健全, 发生重复申请付款的情况。

4.实际付款时合同主办部门不能及时提供验收单据等基础资料作为付款依据。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结算时, 有的合同主办部门仅口头解释材料已投入使用而未出具材料入库单、质检报告等资料就申请支付合同款;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 有的合同主办部门提供的乙方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报告》缺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的签字等。

5.合同主办部门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 存在违约付款的索赔风险。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若付出劳务或提供服务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条件时, 接受劳务的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实际执行中, 甲方在较为强势的情况下, 往往更容易忽视合同条款关于付款的约定而自行其是, 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 从而埋下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 发生付出劳务方请求索赔的情况。

6.在合同履行不畅通时, 若不能及时进行书面确认, 很可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其中以履行延迟最为常见。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某项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发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已过但对方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当向合同主办部门询问才知悉对方软件调试工作遇到技术难题尚未交付。由于双方有长期的合作关系, 经办人认为如果此时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将会造成我方更大的损失, 为防范结算存在的潜在纠纷, 法律事务部门要求合同双方应及时书面确认工期延误这一事实, 便于合同结算环节再行处理。

7.未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 出现质量问题时发生维权无力的情况。如工程施工和设备买卖类合同, 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往往对质量保证有相应的约定, 并承诺质量保证期限和预留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付款时, 合同主办部门忽略了质保条款, 有的未预留质保金, 有的提前支付质保金或有的虽然预留了质保金却在申请付款时要求全额支付合同款, 而财务部门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合同付款手续的完备性、签章和付款凭证的齐全性, 忽略质保条款直接支付款项, 使质保条款形同虚设, 真正出现质量问题时必须通过繁琐的法律手续才能维权。

二、如何履行合同付款前的法律审查

目前, 付款类合同主要有采购合同、修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劳务合同、供用水 (电) 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通过建立合同主办部门、法律部门和财务部门付款审查联动机制, 履行合同付款前的法律审查, 不仅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使法律事务人员提早介入并关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以及结算时的法律风险, 而且还可以使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 提早关注结算时的法律风险, 排除合同无法“关闭”的隐患, 使合同付款环节的法律审查和合同签订环节的会签首尾呼应, 把住了“入口关”与“出口关”, 更好地发挥法律结算审查的作用, 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总体来说, 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手续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明确审查主体, 认真履行合同付款法律审查程序, 实行合同付款分责审查制。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主体是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 审查程序应严格按照内控流程进行 (见下表) 。首先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履行法律和财务审查手续, 按内控审批权限报请领导审批后, 财务部门方可支付合同款项。分批次执行的合同, 由合同主办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分次申请付款, 如此反复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办理合同关闭手续。

在合同付款审查中, 按照“各负其责, 分责审查”的原则, 明确合同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合同付款审查中担负的职责, 共同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合同主办部门作为合同签订、履行和终结等相关事项的直接承办部门, 应全过程参与到合同管理的生命周期之中, 跟踪合同的履行动态, 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约定事项, 提出合同的付款申请。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应重点从法律角度做好合同付款的合法性审查, 审查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有效的履行, 使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以提前预防和有效控制。财务部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重点从财务角度审查付款手续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备性。

2.把握审查方法, 严格执行合同付款环节的实质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确保合同付款手续合规合法。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是对已经签约合同履行的法律审查, 应采用实质性和符合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法律审查。

(1) 重点审查申请付款合同的形式 (合同结算依据) 与实质 (结算内容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 是否一致, 具体方法是将合同付款申请单与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文本对照, 核对合同的签约单位与申请付款单位主体的一致性, 以及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否齐备、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核内部程序审查手续 (看复核、验收环节的完备性并做出合规性判断) 与外部实体审查程序 (看申请支付款项所对应的合同义务和对方履约情况并做出外部法律风险判断) 是否相符, 具体方法是查看对方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期限履行义务, 合同主办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类别查验相关验收资料和要件是否齐全。

不同类别的合同应当有不同的验收记录。如物资买卖合同, 需查验物资入库单和质检报告, 审查其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所交付的货物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建设合同申请支付进度款时, 查验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字情况和甲方现场代表会签的《施工进度报告》, 审查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是否和合同规定是否一致, 工程完工、支付工程款时查验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审查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施工、达到质量要求, 是否取得地方建设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对于有质保约定、留有质保金的合同, 质保期满支付质保金时, 需查验合同主办部门提供的《质保金支付说明》, 审查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情况说明、使用单位的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齐全;设备采购合同申请支付设备款时, 查验由设备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等会签的《设备验收记录》, 审查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 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钻井、物探等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付款时查验甲乙双方共同签章认可的《工程费用结算单》, 审查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约定工作量是否一致, 如存有差异是否有相关说明和依据。

(3) 在实行符合性和实质性审查时, 还应注意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对方违约、不能履约等异常情况, 合同对方单位是否与我方发生过不良债务, 通过审查建立完善供应商信息库和资信级别档案, 详细记录供应商的资质和资信情况, 以供日后查阅。

3.加强审查监督, 建立合同付款审查信息反馈和牵制机制, 不断完善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制度。在合同审查过程中, 通过改变原来的主办部门提出、领导审批、财务支付的程序, 建立合同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动的流程化审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见附表《××公司合同付款申请单》) , 充分发挥合同内部控制管理不相容岗位的牵制和制约作用, 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效果。这就要求合同付款审查时, 合同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立《合同付款台账》、《合同付款法律审查台账》 (见附表) 和《合同付款明细账》, 主办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及时记录、适时更新合同款项支付情况。通过对账可以审查已审签完毕的付款申请单是否足额支付, 使财务付款和法律审查付款保持一致, 避免重复审签。

在合同付款法律审查过程中, 为了总结经验、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事务部门还应根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详尽识别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 书面记录合同付款法律审查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管理建议, 及时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 直至问题得以解决。

附表:

备注:合同付款申请单由主办部门填写, 报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 交财务部门付款会计统一办理付款手续, 付款会计办理完毕付款手续3日内将存根联转交法律事务部门留存。

摘要:本文着眼于合同付款环节的规范化, 分析了目前合同付款审查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并从合同付款法律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审查的方法及审查监督等三个方面对如何履行合同付款前的法律审查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合同付款,法律审查,必要性,建议

参考文献

[1].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编著.王勇等译.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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