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

2024-04-22

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精选7篇)

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 篇1

合同解释顺序

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201*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

(二)承包范围

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1*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四)质量标准

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566.8万元)

(六)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1年。

(七)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566.80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简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3)合同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竣工日期为201*年10月15日不妥,应调整为201*年10月9日。

②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③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④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⑤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预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预先付给乙方购置材料、设备及工程前期准备等工程借款,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故此,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处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一般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合同条款;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⑨其他文件。

一般来讲,各个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发生冲突时,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从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 篇2

三年前,我曾经参加过一次教学论坛活动,其中最吸引人的环节是由三位特级教师演绎的“同课异构”活动。记得很清楚,三位特级教师讲的都是《平行四边形的判定 (一)》,主要探索平行四边形的两个判定定理及利用该定理判定一个四边形是平行四边形。不知道是“不约而同”,还是“相约而同”,三位特级教师都把出彩点放在了判定定理的探索上。

第一位特级教师,给每个学生发了四根长短不一的木棒,让学生想办法把它们围成一个平行四边形,并详细讲解了活动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因为规则中几乎涉及了操作的主要步骤,学生很快就按照老师的意思把木棒围成了平行四边形。教师在对学生进行了表扬之后,便开始让学生说明自己拼接平行四边形的依据和理由。回答问题的学生,几乎每个人都能熟练地说出还没有推证出来的定理内容,以至于教师不得不一次次把学生“拽回”还没有学习定理的状态。

第二位特级教师,则是规定学生只使用直尺和圆规,在白纸上想法画一个平行四边形,并说明自己画的图形为什么是平行四边形。

第三位特级教师一上课就把一个平行四边形的硬纸板撕坏,让学生想办法把这个平行四边形还原出来。这两位教师都没有给学生做任何解释和约定,学生可以自由发挥。一时间,整个课堂变得热闹起来,学生按照学习小组围在一起,画的画,拼的拼,把自由发挥得淋漓尽致。这两位教师的课堂也有了同样的结果:学生在解释自己拼成的平行四边形时,使用的依据几乎都是已经学过的平行四边形的定义。两位老师不得不一遍遍追问:除了定义,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最终,几乎是在老师的“明示”下,学生才一点点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这三节课,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讲完定理的探索,更不要说定理的运用了。当然,我们不能根据一节课有没有完成预定的内容来衡量课的质量,但这三节课都给了我一种异样的感觉,让我更加弄不明白:什么样的课才是好课?直到有一天,我读到了下面的小故事。

1928年,梁思成应东北大学之邀去沈阳创办了建筑系。在东北大学建筑系草创之时,梁思成和林徽因既是组织者,又是仅有的两名授课老师。梁先生特别注重启蒙教育。开班第一课,他先在黑板上一笔画了一只小狗,问大家这是什么,大家齐声答“狗”;又在小狗的旁边画了一座与小狗大小差不多的小屋,问学生这是什么,学生回答是“狗窝”;他又在狗的旁边画一个大的屋子,再问学生是什么,学生说是“房子”。梁思成笑了,说“狗窝”和“房子”,一个是狗睡觉的地方,一个是人居住的地方,这就是“尺度”的含义。大师就是大师,一个难以用语言轻易讲通的抽象概念,就在谈笑间烙印在记忆深处了。

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 篇3

从上面的数字看,移民数量是有限制的,尤其是在职业移民的类别。但是请您注意,有一些例外的情况。美国国务院分配给每个优先类别一定的名额。然而,他们同时也依据每一个类别的实际需求量而重新分配这些配额。家庭移民和职业移民的名额按优先类别次序而调整,即一个优先类别上未用的移民配额可以调到低一个层次的优先类别。最低优先级中未用的移民配额又可以上传给第一个优先类别。对于家庭移民而言,第二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第一类别中未用的配额。第三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第一和第二类别中未被利用的配额。同样,第四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第一、第二和第三类别中未被利用的配额。第一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第四类别中未被利用的配额。对于职业移民而言,第二优先的申请者可以用第一优先未用的配额,第三优先的申请者可以用第一和第二优先未用的配额,第一优先的申请者可以用第四和五优先中未用的配额。第四和第五优先的职业移民不能再从第一、第二和第三优先的配额中获得额外的名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移民的第二类别中,百分之七十五的配偶和孩子是不计入百分之七的国别限制内的。进一步讲,在职业移民类别,按照INA202(a)(5)中规定,当某季度某个优先类别的需求量低于全世界可用的数量时,美国政府要取消对单个国家的7%限制。这种新法规允许将某国未用的移民配额拿出来给其他对移民名额需求很大的国家使用,而这些转让的配额数量也不会被计入到这些国家的百分之七的限额之中。因此,这些按INA202(a)(5)规定的重新分配的职业移民名额不会被计入到紧缺国家百分之七的限额中,而且提供了更多的配额给那些来自中国大陆和印度的申请者,使得他们可以用到超过百分之七配额以外的名额。因此,一个国家的职业移民申请者有可能获得多于25620个配额的名额。

当递交移民申请时(I-140或者PERM劳工证),申请人递交的日期为他/她的优先日。优先日对于签证名额属于“非当前”或者有“截止日”的申请人相当重要,因为它意味着有很多申请人,该外籍申请人要等待签证名额可用,如果签证排期表上有截止日期,那就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签证名额可供所有的申请人使用。如果某申请人的优先日早于截止日,就说明他/她有签证名额现在可用,可以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如果某申请人的优先日晚于列出的截止日,那么他/她就没有签证名额可用。如果排期表上某类别显示为C,意味着有签证名额当前可用,此类别的所有申请人可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

家庭移民

全世界每年的家庭移民签证名额大概226,000个。请注意,美国国务院可以重新分配各优先级别未用的签证名额到其他需要的优先级别。而且第二优先,即为配偶、儿童和永久居民未婚子女移民,获得的签证名额数量最多。在这种情形下,子女应为21岁以下未婚。另外,分配给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名额中的75%不计入每个国家7%的名额限制。这就意味着某个国家超过了7%的移民名额限制是可能的。

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优先类别与家庭移民优先类别相似,他们允许重新分配未用的签证到需要用的类别。这些未用的签证按照申请人的优先日分配,不会涉及到申请人的出生国。职业移民优先类别每年有大约140,000个签证名额。

第一优先包括特殊技能人才(EB-1(a))、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和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移民。特殊技能人才应具有特殊才能,而且其成果被国家或国际所认可,在美国特殊技能领域内继续工作并使美国受益。特殊技能人才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永久工作职位。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需要在某一领域内获得国际性认可,至少三年的相关教学经验或研究经验,需要提供永久性的工作承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优先类别要求申请受益人必须从事高级经理/管理工作,在过去的三年里,受益人在海外工作至少一年,进入美国为同一家美国机构或子公司工作。需要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所有国家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都是C,这说明申请人当前有移民名额可用。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包括拥有高等学位和杰出技能人才(EB-2),高等学位是指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杰出技能是指申请人在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有更出色的专长。通常情况下,第二优先申请人须有工作职位,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递交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要成功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和所从事领域与美国的国家利益有内在的实质的联系,并且会在美国全国范围内产生有益的影响,而且如果要求申请人先申请劳工证,会对美国的国家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就医学专业来说,一般外国医学专业毕业生不允许进入美国从事医学工作,除非他们符合美国的一些特殊需求。另外,美国移民局一般把注册护士归类为EB-3下的熟练工人或专业人士而不是高等学位拥有者,因为注册护士并不要求有高等学位。然而,一些护士是能够申请EB-2的。现在除了中国大陆和印度,其他国家地区的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均有签证名额。中国EB-2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8月22日,印度的EB-2截止日期是2005年2月1日。现在中国申请人的截止日期正在往前移动,而印度申请人的截止日期仍停滞不前。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包括专业人士,熟练工人和其他工人(EB-3)。这一类别广泛包括各类专业的学士学位持有者,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的熟练工人和其他能够胜任少于两年培训和工作经验的工作的工人。这一类别需要申请劳工证。大多数国家的EB-3类别下的专业人士和熟练工人都有排期,中国和菲律宾申请人的截止日期往前移动了大约两个月,现在是2003年2月1日。印度往前移到了2001年9月8日。然而,墨西哥申请人的截止日期仍保持在2001年7月1日。在EB-3类别的“其他工人”下,各国申请人的截止日期一直保持在2001年6月1日。

暗淡的解释是什么 篇4

不鲜艳;不明亮。 唐 元稹 《送孙胜》诗:“桐花暗淡柳惺愡,池带轻波柳带风。” 宋 欧阳修 《雁》诗:“水阔天低云暗澹,朔风吹起自成行。” 曹禺 《日出》第四幕:“屋内灯光暗淡,帘幕都深深垂下来。” 巴金 《杨林同志》:“廊上长条桌上烛光暗淡,摇晃得厉害。”比喻没希望或前景不光明。 鲁迅 《华盖集·“碰壁”之后》:“而许多媳妇儿,就如 中国 历来的大多数媳妇儿在苦节的婆婆脚下似的,都决定了暗淡的运命。” 老舍 《四世同堂》十六:“ 祁 家过了个顶暗淡的秋节。 祁老人 和 天佑 太太都病倒,没有起床。”如:资本主义国家前景暗淡。

法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篇5

法(拼音:fǎ)是汉语通用规范一级汉字(常用字)。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2014年12月19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等主办的“汉语盘点2014”年度字词今揭晓, “法”被列年度国内字。

论民事法律解释的标准 篇6

“法律解释”这一概念起源于“哲学解释”、“圣经解释。”“法律解释”是传统理论法学中的概念之一。“民事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分支, 则指在特定的标准与原则的基础上, 针对意思不明的民事法律词汇和立法旨意进行释明或者补充和修正存在缺陷和错误的民事法律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活动的统称。笔者认为, “民事法律解释”建立在对民事法律词汇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以及揣测立法者的初衷的基础上, 通过平衡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 , 进而明晰民事法律的涵义, 并修正民事法律的理解上的错误。不可否认的是, “民事法律解释”能够为民事执法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提供较为具体的行为指引, 是缓解成文法的抽象性与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之间冲突的桥梁;是治愈民事成文法滞后性, 保障民事法律不断发展并及时查缺补漏的良药;是联结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 并明确立法本意的重要手段;也是寻找民事裁判依据, 增强判决说服力的有效途径。

一个国家在制定民事法律时, 无法对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得规定, 再加上法律适用条件千差万别, 法律适用者对法律条文的认知也各有不同, 这就使得民事立法总是伴有相对滞后的特点, 也不可能做到详尽无遗, 没有任何漏洞;相反, 民事成文法律只能针对一部分已经广泛存在的民事关系作出原则性和概要性的规范。这时, 依照特定的标准和方法的法律解释变得十分必要。

二、“民事法律解释”遵循的标准

目前, 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民事法律解释”制度。然而, 对于“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仍十分模糊。结合“民事法律解释”法学理论以及略微粗放的体例界定, 笔者认为, 我国“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几点标准:

(一) “合法性”标准

在任何法治国家, 民事法律活动都应当合乎法律, “民事法律解释”同样并无例外。“民事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标准, 是指“民事法律解释”不应当与法治精神相背离, 在寻求法治本意的动因下, 做出符合民事法律条文本意的解释。在“合法性标准”的要求下, “民事法律解释”也应当遵循特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制约。“民事法律解释”既然作为创造法律释义的技术手段, 很难避免发生偏离条文本义的情形。因此, 严格遵照《宪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 “民事法律解释”才能尽量避免过分扩张、缩小或改变条文本义, 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二) “合理性”标准

合理性标准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也对合法性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合理性标准要求“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适应“情理”、“公理”或适应普遍的常识, 并符合人们公认的常理和常识的解释。此外, 合理性标准还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民事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具备“合法性”基础, 因为法是大众理性的凝聚, 而执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定的“理”是因个人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和人生经历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1) 也就是说, 合理性的存在也需要以合法性作为依托, 没有合法性, 合理性也将成为空谈。个人的“理”必须符合大众的“法”。其次, “社会公理”也对法律解释提出了要求, 也就是说, 法律的解释应该迎合普通民众所能够容忍的价值观。这是因为普通民众所崇尚的价值体系往往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观, 法律解释满足这种“形式层面”的公平正义, 也是十分难得和宝贵的 (虽然, 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公平正义”是否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这显然属于一个更加难以捉摸和需要反复论证的问题) ;再次, “民事法律解释”还应尊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这是由漫长历史沉淀所形成的, 在人们长时间共同生产生活的积淀过程中, 从而形成的秩序与习俗。最后, 民事法律解释还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作指导, 法律不是“独行客”, 也不是“救世主”, 它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共同承担起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三) “整体性”标准

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强大的内在逻辑性, 它是由一系列规则与原则构成的综合性系统。同样, 我们也不可以将“民事法律的解释”作为单一或孤立的行为, 否则民事法律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将被破坏。整体性标准对“民事法律解释”首要的要求便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在维护《宪法》的同时, 尽量维护法制的统一。而且,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 低位阶“民事法律解释”不应与高位阶的解释向违背。因为, 如果“民事法律解释”与民事法律位阶的规定存在差距或者相差甚远, 很显然, 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又将遭到威胁和破坏;此外, 对民事法律要素 (“概念”、“规则”和“原则”) 的解释也应当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 将这些要素置于民事法律系统中去理解和把握, 使解释的内容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这些元素经过深层次的处理和整合, 应当符合法律系统的要素要求。否则, 就会成为“边角废料”。而针对特殊的民事法律的解释, 则应放置于较高位阶的法律部门和整体法律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效力构成体系中, 仍以“由高到低”和“特殊服从一般”为准则。

(四) “文意与法意相统一”的标准

任何法律条文、国家政策亦或是行政法规都需要使用“文字”进行表达和记载的。“民事法律解释”的第一要务便是释义法条“文字”所蕴含的文字意思。但是, 仅仅揭示法条的文意是不够的, 还必须着重揭示法意, 即通过文字表达和传播的立法意旨。 (2) 比如:某民事法律条文做出“任何车辆均不得在公园内通行”的规定, 此时, 如何认定“车辆”这一概念呢?假若单纯得从“车辆”的字面意思理解, 那么一些小贩的手推车、儿童的玩具电动车或者具有动力系统的残疾人轮椅都有可能涵盖在其中, 此时, 我们就要从立法本意进行剖析, 该法律规范的设置是以保护公园内游览者的安全为出发点, 故而售货推车或是儿童用车便不应被包含在内。

(五)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标准

任何法律条文、国家政策亦或是行政法规都是立法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立法背景下制定和颁布。同样, “民事法律解释”也无法与具体的法律法规所紧密联系的立法背景、立法政策等诸多因素相分离。而且, “民事法律解释”在结合具体民事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审议记录”、“草案”、“国家政策”、“社会舆论”等等因素的时候, 还应与同类型现行或废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比对研究。“民事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重现历史, 还要与当代甚至将来的国情、社会相衔接, 其效力也会随之延展。因此, “民事法律解释”还应充分考量现实因素和情势的变化。

三、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维护

法官在对民事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 通常会利用“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用以把握其标准, 然而, “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需要以法律确定性和客观性为基础和前提。我们知道, 法律的确定性总是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 因此, 许多法律问题并不是通过三段论法律的推理就可以解决的。所以说“概念和逻辑构成是民法解释的工具, 亦是为使该解释正当化 (说服人) 而使用的逻辑手段。”近年来, 有许多研究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哲学的学者, 都指出过法律学在方法论上的落后性。 (3) 当代社会, 法律学渐渐得发展成一种经验科学。“民事法律解释”的诸多命题也都颇富“经验主义”色彩, 可见, 在运用“三段论”逻辑推演方法的同时, 也可以利用对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民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故此, 在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维护上, 应该以三段论的逻辑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补充。法官在充分尊重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基础上, 对民事法律作出解释, 以作出公平、实质的民事判决,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民事法律解释作为民事司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司法活动, 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重要研究领域, 也是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司法技术之一。民事法律解释一方面对民事法律的含义进行诠释, 另一方面也对研究民事法律发展提供了的重要方法论依据。民事法律解释的目的和作用决定了民事法律解释必须遵循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整体性标准、文意与法意相统一标准以及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标准。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标准

参考文献

[1]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

[2][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6.

[4]刘青峰.论审判解释[J].中国法学, 2003 (6) .

[5]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J].法学评论, 2005.

好学校的标准是什么 篇7

【关键词】好学校;标准;真正重视起对人的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12-0055-01

一位校长曾这样说过:“学生愿意来上学,就是好学校。”乍一听,似乎“好学校”的门槛也太低了。但仔细琢磨,这句浅显直白的话,却一语道破了“天机”。

好学校的标准是什么呢?我想应该是这样的吧:

首先,好学校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鲜明的办学特色。一所好学校应具前瞻性的教育理念,也应该是一所特色学校。特色学校不仅能出色地完成教育任务,又在整体上具有独特、稳定、优质的个性风貌。

其次,好学校应有一位有思想,善经营,懂管理,会科研,与时俱进的“职业”校长。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当今教育是多元化的,学校要想生存,校长就应具备面向市场经济需求的教育经营能力,实施动态调控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的教育科研能力。校长是新教育观念的先行者,是教育改革的排头兵,也应当永远是一位好教师、好公仆。只有这样的校长才能带领学校出现崭新的素质教育风貌,才能促进教师成才和学生成长。

第三、好学校应拥有一支“不当教书匠,要做教育家”的研究型教师队伍 。这应是一支高素质,有特长,结构合理,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有高度凝聚力的教师队伍;是一支充满生机与活力并深爱着他们事业的教师队伍。在这里教师都有爱的情感、爱的行为和爱的艺术。因为爱是一种信任,爱是一种尊重,爱是一种鞭策,爱是一种激情,爱更是一种能触及灵魂、动人心魄的教育过程。

她的教师不再是“教书匠”,而是“教育家”。一位好教师应当积极适应素质教育要求下的角色转换,不仅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还要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这是新时代为人师表的重要内容。21世纪的教师应当努力走在21世纪的学生前列,在更高的起点上,不断实现自我的创新和超越。

第四、好学校更是好的学园、家园、文化宫。一所好学校,一定是一个让学生感到温暖、舒适、自由、和谐的地方。让年轻人的心荡漾;让家长信任、放心。

她首先应是一座勇于探索求知的学园。她的魅力在于她有丰富的智力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一种学习、思考、探索、研究的教育人、吸引人的文化氛围,属于自己的校园文化。她应像家园那样充满亲情。有人说,学校应当是家庭的延伸,这道出了人们对学校所期盼的那份温馨和亲情。在亲情中,问题容易化解,教师和学生的精神世界才能够得以升华。

她应是文化宫,时时吸引家长和学生。21世纪的学校,办学格局必然更为开放和灵活,学校应是一个能承办各种教育,又能开展多种活动的场所。学校应当向社区开放学校的运动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以及电教馆等,提高对社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促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成为社区文化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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