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员岗位职责

2024-04-21

权证员岗位职责(共12篇)

权证员岗位职责 篇1

1、负责制定客户服务细则;

2、配合客户办理银行按揭、过户及改合同等相关手续;

3、负责策划、组织客户联谊活动,密切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制定相关活动细则,上报运营总监;

4、负责协助经纪人接待、处理客户投诉,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5、协助店面妥善处理客户索赔事宜,必要时可结合公司法律部门;

6、及时向销售人员反馈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调控政策;

7、加强与店面销售人员的沟通与合作,定期向店面销售人员培训相关权证知识;

8、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完成公司安排及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权证员岗位职责 篇2

服装外贸一向是我国的老牌外贸项目,其出口额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占有很高的比重。近年来,服装外贸竞争加剧,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对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也对我国的纺织商品订单的完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外贸跟单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取得客户订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客户订单是服装外贸的核心,而跟单环节就是服装企业出口组织工作的中心。

1 外贸跟单员岗位概述

外贸跟单员的工作较繁琐,在贸易各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在贸易合同磋商阶段,要备好洽谈样品,提供各种技术与材料的说明书及价格表;贸易合同订立阶段,跟单员协助外贸业务员对草拟的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在贸易合同订立阶段,负责加工合同的签订,物料采购跟单,生产品质跟单,交货期跟单等等;贸易合同履行后阶段,还需跟踪销售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因此外贸跟单员岗位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某种程度上,跟单员职业能力决定了订单盈亏与企业得失,构成企业隐形竞争力。

目前外贸跟单从业人员来源多样,既有生产和质检一线人员选拔的,也有受过专业教育的大学生。但从所学专业看,也是五花八门,有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的,有工科类专业毕业的,也有外语和计算机专业等等。据了解目前大学还没有开设专门的跟单专业,个别专业(比如国际贸易专业)开设了外贸跟单这门课,这容易让人觉得这个岗位专业性不强,进入门槛低,行业价值被低估。事实上外贸跟单员是个综合性很强的岗位,而且外贸跟单员的工作节奏快,工作强度高,责任心强,因此也加剧了外贸跟单员这个岗位的流动性,素质良好、技能全面的优秀外贸跟单员常常供不应求。

2 服装外贸跟单员的工作与能力要求

服装外贸跟单是门综合性的学科,它要求跟单从业人员不仅要了解服装生产工艺和面辅材料的知识,还要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外语及计算机应用等多方面的知识。总体而言,外贸专业知识主要在跟单员的订单准备、交付以及和客户的沟通中发挥作用。服装和面辅材料知识对在加工厂家的跟单中提供帮助,其一体现在将国外客户生产工艺单和要求转化和传达给国内生产厂家的过程中;其二则体现在原辅材料以及成品检验中以及成品在生产过程的预防和监控。此外,懂得面辅材料和服装工艺知识,在与供应商和加工厂的管理人员进行交涉时也大有裨益。

作为一名合格的服装外贸跟单员,要对订单的要求了如指掌,比如交货期、质量、数量和检验等方面的要求,并清楚转化为对生产工厂的要求,这是外贸跟单员的工作重点;外贸跟单员在选择生产企业和签订加工合同时要注意原辅材料供应商的信誉和生产技术条件以及内部管理情况。优质的供应商会让跟单员的工作顺利开展,圆满结束;如果遇到管理混乱,资信较差的供应商,跟单员是劳心劳力、事倍功半。同时跟单员要注意了解服装面辅材料的行情波动,掌握采购成本,方便签订加工合同,并为外贸业务员的报价提供参考。

优秀的跟单员还需拥有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跟单员的工作不是每次都会顺风顺水、有惊无险的。突发事故和状况往往会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导致订单无法完成,这样可能会遭受外商的索赔,并且影响和客户的以后合作。例如生产商突发设备毁损、人员罢工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更改生产计划,若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加班加点无法完成,应积极寻找合格的外包加工厂,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一起商讨补救措施,以损失最小化为目的尽快展开。还有在订单确定无法完成的时候,也要积极和客户沟通,不能隐报、瞒报,态度要诚恳积极,向客户说明情况以及本公司所做的努力,对达成一致的合理索赔尽量不要回避,以尽量不影响下次合作为前提。还有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客户会对合同做些临时的修改,比如交货期提前、交货数量变更等,跟单员不能贸然答应,一定要严格审核生产能力和成本增加情况,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给客户做些个性化的定制,如果增加了自身成本,可以适当向客户提出一些补偿。

最后货物交付,跟单员收到货款后,不要以为跟单就到此结束了,还要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并及时把客户反馈信息上报给相关领导。这样不仅增加了客户的满意度,事实上很多客户的反馈信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生产改进有很大帮助,同时对自己以后的跟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职务晋升也有积极影响。

跟单员还是外贸公司内部、生产企业、客户、相关政府机构、物流公司等之间沟通的桥梁,因此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对于一名优秀的服装外贸跟单员而言非常重要。跟单员是个责任大,权力小的岗位,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很多时候要靠沟通协调解决,面对不同层次、不同素质、不同身份的对象,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条件下,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必将对自身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服装外贸跟单员的现状剖析

服装外贸跟单员相对于外贸业务员、外贸单证员和报关员等工作岗位而言,岗位形成历史尚短。但其复杂的工作环节、多方面的技能要求等特点必然体现出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现阶段纺织服装外贸跟单人才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纺织服装类专业的毕业生,他们具备纺织服装专业知识,但对外贸知识和具体业务流程知之甚少;二是国际贸易类专业的毕业生,这类专业一般注重国际贸易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缺乏产业特色,毕业生对相关服装生产和工艺知识了解甚少;三是纺织服装企业内部的技术人员转岗。有些跟单员是企业从内部挑选技术人员培养的,这些人员生产技术熟练、纺织服装知识相对全面,但外贸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所欠缺,比如不熟悉外贸业务流程,业务操作和单证填写不熟练等,这样大大影响了企业的订单履行能力。总之当前纺织服装外贸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跟单从业人员的岗位能力不全面,懂外语、国际贸易知识的缺少纺织服装面料知识和技能;懂纺织服装专业知识的,又受外语水平、国际贸易知识的制约。

外贸跟单员这个岗位责任大,工作强度高,而目前很多企业对这个岗位在待遇和地位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事实上这个岗位并不是很多求职者的第一目标,而在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今天,它成为很多求职者通向其它外贸岗位的跳板,因此这个岗位流动性比较大,有些优秀的外贸跟单员在时机成熟后转型去做外销员或者做管理等其他岗位,还有些是怕苦怕累不想坚持下去而退出的。岗位流动性过大难以培养本行业高精尖的外贸跟单能手。

4 结语

服装外贸跟单员这个岗位是个复合型人才岗位,目前高校的培养模式难于在学生毕业时就能向用人单位交出合格的服装外贸跟单员。在校生或者其他从业者有意识地向这个岗位发展,应拓宽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尽快适应这个岗位,企业也要提供机会给新手锻炼,健全他们的知识结构体系,等他们合格之后也要在待遇和地位上给予应有的重视,培养他们的行业认同感、工作成就感以及自豪感,这样不仅降低优秀外贸跟单员的流动性,而且容易培养优秀的外贸跟单员,对外贸跟单员这个岗位的行业的发展大有好处。

摘要:先对外贸跟单员岗位进行概述,然后对服装外贸跟单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以及工作岗位现状进行剖析,最后对服装外贸跟单员的行业培养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外贸跟单,服装外贸跟单,岗位要求,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海燕.外贸跟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3,(20).

[2]符小聪.服装外贸企业跟单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山东纺织经济,2012,(6).

单证员序列岗位教学初探 篇3

关键词:模块化教学;单证员岗位;序列岗位

惠州市惠城职业技术学校国际商务专业和物流管理专业在学校教研办的统一指导下,承担了市级课题“模块化创新研究(岗位需求教学法)”的研究,就如何开展岗位教学进行实践。经过两年的研究实践,对于国际商务专业和物流专业的核心岗位单证及跟单岗位,对这些岗位应该具备哪些技能才能上岗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将之总结为不同的技能教学项目,形成了相应的校本资料,同时使用单证员的岗位模拟软件进行辅助,在连续三届的学生中进行实践教学,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岗位序列以及岗位技能项目的教学顺序。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1.职业岗位课程体系

在“模块化创新研究(岗位需求教学法)”课题研究中,课题组以国际物流企业(部门)对技能人才需求的调查研究为依据,从产学结合角度出发,突破传统的学科模块化课程体系,设计出职业岗位特色明显的职业岗位课程体系。在具体的教学实施过程中,注重实践运用,使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能有效地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就业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

2.单证员序列岗位

在外贸和物流企业中,单证员不是一个岗位,而是一个岗位的序列,由低级向高级的岗位序列,不同的岗位有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岗位素质要求,从基层的操作岗位一直到高层的管理工作岗位。在大的涉外企业中有专门的单证部门,在部门中,岗位从低到高有完整的分工,而在中小涉外企业中一般业务部门就兼有单证部门的功能,一般会有单证员的岗位,但不会有完整的岗位序列,一般员工身兼数职,而单证员的管理岗位与业务部门的管理岗位是融合的。

二、单证员序列岗位教学说明

1.单证文员(单证员助理)

(1)工作岗位说明。此岗位本身是单证员系列岗位的最基础的工作的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的国际物流和国际商务专业刚毕业的学生一旦接触到单证员的工作时,一般都从此岗位开始。单证员助理是单证员的助手,一般从事基本的填单工作,但不能独立正式出单,所做的单据必须经由正式的单证员的复核,确认正确后才能正式出单。

(2)岗位素质要求。单证员助理必须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的理论知识,进出口贸易的每一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单据以及单据之间的业务关系。熟练填写单据是单证员助理最基本的工作技能,一般的公司在招聘单证员助理时,也会要求其能填写常见的支付方式下的核心单据。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里以信用证结算方式最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单证员助理一开始工作接触最多却是以合同为中心的汇付结算方式,在很多目前的教材上一开始就讲信用证和信用证的制单,是不符合实际工作惯例的。

(3)具体技能要求。一是核心单据的学习和实训。一般就是出口业务流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不可以缺少的一部分单据,一般包括托运单、投保单、发票、汇票、保险单、提单、产地证明书、报检单、报关单等。学生在缮制这些单据之前,必须将与这些单据相关的贸易业务有明确的理解并掌握这些业务,才能准确地缮制上述的单据。二是涉外贸易合同的解析和运用。涉外贸易合同是所有对外贸易中最基础的文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双方履行业务和纠纷处理的依据。因而,学生必须掌握如何读懂、解析、运用涉外贸易合同,处理业务和缮制上述核心单据。在对上述所学的技能进行综合的岗位实训后,学生就基本掌握了单证员助理的工作技能。

2.单证员

(1)工作岗位说明。本岗位为正式的单证员岗位,是在单证员助理的基础上的提升。单证员工作的成果与单证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体现了一个涉外公司的实力和管理的水平。

(2)岗位素质要求。①对于单证员,外贸企业是要求其在业务上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单证员要能根据外贸合同缮制所有的相关单据,无论该单据是否核心,甚至该单据单证员以前未见到,单证员也可以根据业务相近原则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正确填写。②能独立正确地缮制完整的信用证项下结汇的单据,是单证员另一个基本的技能。对于单证员的教学实训,信用证的解析和使用就是一个教学上的重点难点。单证员应该能正确解析信用证的关键词和信息点,并正确使用关键词和信息点缮制结汇单据。③在缮制不同结汇单据的基础上,单证员应逐步将信用证和合同进行对比和联系,在关键词和信息点上信用证和合同是有着深刻的联系的,在关键词和信息点上两者是相同的,这也是审核信用证的基础。④单证员的业务范围不应只是出口业务,也应包括进口业务,缮制进口业务的全套单据。进口业务的单据缮制,实际上比较简单,一般只是进口的报检报关,其中最复杂的是缮制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书。

(3)具体技能要求。①正确缮制在合同项下的全套出口结汇单据,不只是核心单据,而且包括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航空运单、铁路货运单据、集装箱运输单据、商检证书、受益人证明书、装船通知书、船公司证明、出口许可证、快递单等。②正确判断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正确缮制在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出口结汇单据。③正确以合同开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书,明白在进口方的条件下,作为单证员应如何准确完成进口业务和相关单据的缮制。

3.审单员

(1)工作岗位说明。本岗位为正式的单证员岗位之后进一步的管理岗位,是在单证员基础上的工作技能的提升,对于审单员涉外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基层管理岗位。

(2)岗位素质要求。①审单员能完成单证员的所有工作,能独立正确地缮制完整的合同和信用证项下所有结汇的单据。②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的,以合同为基础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合同,所以在关键词和信息点上两者是相同的,这也是审核信用证的基础。具备审证审单的能力,是审单员基本的工作技能。以合同来审核并修改信用证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是公司避免信用证诈骗的第一道防线,或者是避免公司由于在信用证上的疏忽而蒙受损失。③审单员的另外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核单证员的工作,也就是审单工作,对单证员缮制的全套的单据进行质量监督,所以说审单员岗位是单证员岗位的提升,有对单证员管理的功能。

(3)具体技能要求。①能完成普通单证员的一切工作,包括进出口贸易的所有单据缮制及其相关的外贸业务。②根据涉外贸易合。同审核并修改信用证,能明了一般的贸易诈骗手法并能有效地防范。③以涉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审核单证员缮制的全套单据,对单证员的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4.单证主管(单证经理)

单证主管这个岗位,就不是纯粹的单证员的工作了,其实是一个公司的中高层管理岗位,在很多公司就是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当然有能力完成部门里一般的业务,包括单证员和审单员的业务工作。但对于单证主管来讲,更重要的工作应该是管理工作,是制订和执行部门工作计划,对部门人力资源的管理和配置等。所以,在精通一般业务的基础上,其岗位素质要求具备经济学知识、公司管理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等。对于岗位教学来讲,除了单证员岗位技能之外,还应包含上述的管理知识的教学。

三、单证员序列岗位教学应注意的事项

经过多年的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的实践,在进行单证员序列岗位教学教学时,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要在教学过程中积累大量的实训材料,最好考察涉外企业并从他们那里获取实际的案列实训材料作为岗位教学准备一线的素材。在对于材料的处理上,要根据岗位的序列安排,难度要由浅及深、循序渐进,分成若干阶段的实训项目,形成岗位实训指导书,从而让学生掌握从单证员助理到单证主管的岗位职业素养和岗位技能要求。

二是在岗位实训教学中,不能忽视技能水平后所蕴含的理论知识。在单证员系列岗位上,其理论知识并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而是实务,也就是说是与实际的工作有紧密联系,是很多工作的流程要求。因此,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一再向学生强调,进出口贸易和货代企业中细节是最重要的,是经验和理论素质的体现。

材料员岗位职责材料员工作内容 篇4

二、材料员采购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必须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依据图纸、设计及变更的规格型号进行采购。

三、材料员采购进场的材料,必须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应配合有关人员做好材料的取样复试工作,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材料负责退换。

四、材料员采购建筑材料除必须保证质量外,还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质保证明和合格证。

权证员岗位职责 篇5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编制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二、对施工资料进行系统管理。

三、建立项目施工文件、资料收发台帐,进行分类、编号、标识管理。

四、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施工技术资料。

五、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组卷、装订。

材料员工作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编制采购计划,负责现场的标识保护工作及出入库物资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我公司<物资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对需进行试验的进场物资取样送检(包括见证取样送检)并填写委托试验单。

四、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解决。

预算员工作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部工程的预算书编制工作。按项目部要求的时间完成算量、报量工作。

二、负责本工程的测算工作,将详细数据提供给领导,以保证测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根据工程特点,开工之前编制工程施工预算书,施工当中核实实际工程量,做好实际工程量的记录,工程竣工后完成本工程结算书的编制。

材料员的岗位职责材料员工作内容 篇6

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掌握工程装饰材料市场信息,了解工程材料采购价格;

2、定期进行工程装饰材料的供应商开发、维护、考察、评估工作;

3、在保障工程材料质量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做到采购及时、直达供应,减少周转环节, 降低材料成本;

4、对采购的工程材料进行进场质量验收,检查是否附有相应的质保书或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并保存资料;

5、做好资源台帐及耗用台帐,按材料类别与财务科目口径统一建立台帐,做好材料进出的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权证投资的风险因素分析 篇7

一、交易制度风险

权证交易和股票交易制度上最大的区别是, 权证施行的是T+0交易 (即当日买入可以当日卖出) , 而股票施行的是T+1交易 (即当日买入只能在下个交易日卖出) 。我国沪深股市建立之初施行的也是T+0交易制度, 这种交易制度使得当时的股市动荡不定, 为一些投机者及操纵股市者提供了方便。为抑制投机, 自1996年12月16日起, 证监会做出了施行T+1交易制度的决定 (即当日买入只能在下个交易日卖出) 。而权证施行的是T+0交易制度, 这就为一些庄家、机构操纵价格, 拉升或打压股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由于多方可在当日反手做空, 使得其波动幅度巨大, 换手率极高, (目前权证板块日换手率平均高达1.5倍, 个别交易日的个别权证日换手率甚至高达十几倍, ) 由于庄家、机构在操纵价格过程中占据主动, 中小散户很难踏上机构的节拍, 其结果必然成为机构分食的对象。

二、杠杆作用风险

杠杆原理广大投资者并不陌生, 反映在权证投资上, 即相同的投资额承受的风险与机遇, 要大于投资相对应的股票。权证交易规则规定, 权证涨跌幅不同于股票, 不是对应权证价格上下10%的比例, 而是对应股票价格涨跌幅的1.25倍, 具体的计算公式:

权证涨跌幅度=±标的证券前日价格×10%×1.25×行权比例

例如, 2008年1月18日, 600808马钢股份收盘价为9.19元, 其对应的马钢权证1月19日的涨跌幅为:

±9.19×10%×1.25×1=±1.149

08年1月18日马钢权证收盘价为5.414元, 由此可计算出1月19日马钢权证的涨跌幅为:

±1.149/5.414×100%=±21.22%

是对应股票涨跌幅的一倍, 其风险可见一斑。

三、分红风险

权证没有分红权, 分红风险是指权证所对应的股票实施分红时, 摊高行权价格, 使得权证投资者蒙受损失而导致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当权证所对应的股票除权、除息时, 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按以下规则予以调整:

1. 标的证券除权时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 (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 (除权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

2. 标的证券除息时, 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 (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

上述计算办法如遇股票除权除息, 权证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而且比例越大, 填权越多, 损失越重。例如:伊利股份2007年7月3日对2006年度的利润进行了分配, 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该股票7月2日收盘价为31.97元, 7月3日收盘价为31.87元, 伊利权证原行权价为8.00, 按上述公式计算新行权价格为:

8.00* (31.87/31.97) =7.97元,

权证投资者无形中每份权证损失0.06元。假设伊利股份200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不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而是0.50元, 7月3日收盘价为31.47元, 则新行权价格为8.00* (31.47/31.97) =7.87元, 权证投资者每份权证将损失0.37元。

四、创设制度风险

创设和注销权证是从2005年11月15日武钢碟式权证推出之后开始实施的, 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可以对上海的备兑权证进行创设, 股本权证和深圳的权证暂都不执行创设业务。券商创设认购权证需等比例全额质押对应数量的正股, 成本就是所冻结正股的资金成本;券商创设认沽权证需按权证行权价等比例质押对应数额的资金, 成本就是所冻结资金的机会成本。这一制度无疑给创新类券商提供了良机, 但中小散户却只能望洋兴叹。比如, 发行量只有14亿份的南航认沽权证, 经过不断创设目前的流通规模超过了100亿!它给创新类券商带来了非常可观的暴利!认沽权证的创设就像提款机一样从权证市场上抽走了大量的资金, 因为券商的创设并在高价位变现派发给了散户, 到期后散户手中的权证却成了废纸一张, 从权证市场中消失了, 因此对于散户来说, 创设的风险是无法控制的, 风险远大于受益。

五、时间价值风险

权证的理论价格通常是根据Black-Scholes股票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的。Black-Scholes模型中总共涉及5个参数, 股票的初始价格、执行价格、无风收益率、执行期限和股价波动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权证的价值受到执行期限的影响而不断下降, 换言之, 行权时间越长的权证, 想像空间越大, 这就是权证的时间价值。例如经过计算, 深高速认购权证上市开盘参考价为3.341元, 上市三天就涨升到8.03元, 深高速认购权证是以13.85元购买一股深高速股票, 加之现在本身的价格8.03元, 深高速认购权证和正股价格相比溢价超过75%, 即 (13.85+8.03) /12.70-1=75.46%。, 这个溢价, 即使考虑到权证的时间价值和杠杆价值, 所承受的风险也实在太高, 即使市场持续走好, 权证已处价内。另外, 遇节假日, 时间值损耗也会加剧。但是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往往忽略时间的因素, 从而造成预想不到的损失。

六、行权风险

权证、可转债等金融衍生产品有不同于股票的交易条款和投资规律, 投资风险不仅可能来自买卖的差价, 也可能由于投资者没有深入了解这些衍生产品的特点而造成。权证本质上是赋予投资者以某个价格买入或卖出正股的权利, 对于认购权证来说, 权证到期时, 如果正股价格高于行权价, 持有权证的投资者最优的选择还是行权, 除非投资者预期正股价格在短期内急剧下跌至行权价以下。同理, 对于认沽权证, 如果到期时正股价格低于行权价, 则投资者一般来说选择行权是有利的。以2007年9月5日到期的国电JTB1为例, 其行权价为4.77元, 也即是说, 持有该权证的投资者有权在行权期内以4.77的价格买入国电电力, 而国电电力的股价从八月底至九月初都在15元以上, 正股价格远高于行权价, 投资者行权是绝对有利的。假设投资者9月4日行权获得国电电力股份, 9月5日以当天的收盘价16.43元卖出去, 每份权证行权的收益可以达到11.66元 (16.43-4.77) 。以此计算没行权的96万多份国电认购证, 投资者总共错过了1128万元的潜在收益。而这些损失几乎全部来自中小散户股民。由此可见, 了解一些权证知识, 认识权证的行权价值, 避免操作失误, 是保障投资成果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发现权证财富基因 篇8

近日,最神奇的创富故事无疑当属南京的一位股民。

2月28日,南京的这位股民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了收盘价近0.70元的82万份海尔认沽权证。也就是说,他投资的

820元转眼之间变成了56万元,一天炒出了700倍的收益!

认沽权证的财富寓言

联合证券的分析师杨戈说,权证是一种普通的金融衍生品,是一种权利凭证。实际上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是指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行权价)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股票,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据悉,早在1992年,国内资本市场也曾推出权证,当时是为了解决国有股股东配股资金到位问题。阔别十几年之后,为了解决非流通股流通的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权证再次出现在中国资本市场。2005年6月28日,宝钢股份宣布以派发权证作为支付对价的一部分,宝钢股份打开了股改公司发行权证的闸门。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一部分,权证重出江湖曾让投资者兴奋不已。但从有关数据分析来看,在目前权证的中小投资者中,权证交易过程中多数普通投资者大幅亏损。不过,也出现了像南京的股民这样日进斗金的个案。

神奇故事的发生源自于权证市价委托的交易规则。南京的这位股民说,市价委托就是当天必须要成交的,按市价交易,只要有人挂出了按市价委托的卖单,而大家恰恰都不买、没有什么买单,理论上就有可能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权证。

据南京的这位股民介绍,自从2005年权证市场推出市价委托规则以后,他每个交易日都会挂出1厘钱的买单,就这般的守株待兔还真让他逮着了。他认为,2月28日这一天会有10个认沽权证有可能挂到1厘钱,所以他动用了1万元钱,挂出了海尔等10个认沽权证品种的买单。

这样一笔奇特的交易当天就反应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盘面上,谨慎的工作人员在向南京华泰证券大桥南路营业部询问客户情况之余,不得不佩服这位股民对规则的把握如此玲珑剔透。

然而,权证推出一年多来,又有多少人理解了多少规则呢?对规则的理解不同,财富故事也可能是恰好相反的版本。

上海的陈姓股民则经历了截然相反的财富之旅。据介绍,2006年12月15日下午开盘不久,陈姓股民以0.5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部分机场JTP1权证,但是该权证却一路走跌,在距离收盘前15分钟时,已经跌至0.30元左右。陈只好低位补仓,准备在下一周再抢反弹。然而,陈没想到的是,12月18日开市后,当他来到证券营业部时,发现自己买入的机场JTP1权证已经停牌了。

而根据广州白云机场关于该人沽权证的公告,“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期限为2006年3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的任何交易日,行权终止日尚未行权的“机场JT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不再具有任何价值。这意味着,陈前后投入的15万元资金购买的权证,如果不行权将成为一堆废纸。

但是行权的结果又是什么呢?江苏天鼎分析师甘丹说,认沽权证的含义就是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行权卖出股票。以机场JTP1为例,就是相当于在12月22日之前,以6.90元的协议价格向白云机场集团卖出白云机场股票。也就是说,投资者如果行权,就需要到二级市场以7.72元的价格买入白云机场,然后再以6.90元的价格卖给白云机场集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

无独有偶,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了湖北武汉杨姓股民身上,同样是机场JTP1权证,同样是2006年12月15日下午,杨投入3万元准备抢尾市反弹,但是尾市一路下跌,杨不得不坚决止损,当天损失3000元左右,还剩近8000多元的买单未能抛出,只好等待下周再抛。12月18日开盘,杨发现机场权证已经终止交易,8000多元的投资旋即打了水漂。

两位抢入机场JTP1的投资者出手犹豫且不熟悉规则,投资转眼成了废纸。上海陈姓股民的损失令其欲哭无泪,他说,12月15日为什么不见提示公告,早知道要停止交易,自己不会全仓杀入,当初武钢JTP1权证在临近停止交易那几天,天天都提醒投资者要停止交易了。武汉的杨姓股民说,之所以会弄错,是因为行情软件提示的机场JTP1基本信息中,都只是写明了行权终止日为2006年12月22日,权证到期日为2006年12月22日,存续期间为365天(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对于终止交易日为12月15日都没写明。

据悉,两人都试图找寻获得赔偿的理由,得到的答复都是投机者自身不了解游戏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也就是说,“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则停止交易。

有关专家介绍说,认沽权证是投机的绝佳品种,特别是权证到期日前,可能会出现100%以上的震幅。但是,如果投资者不了解“最后交易日”这一条款,在收盘前抱着博一把的心情买进权证,希望能够一本万利,那么他就会成为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第二天权证停止交易后,投资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不赔钱行权,要不任其变为一堆废纸。

认购权证的理论机会

市场上的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两种。

南京华泰证券大桥南路营业部的奚姓经理对本刊记者说,在目前牛市中也只有认沽权证才有可能跌到1厘钱。她表示,类似南京股民的投资神话的出现目前还未改变权证的交易规则。

市场人士分析说,权证T+0(当天交易)的优势,也是成全820元变56万元的“仙器”。当天挂出1厘钱的买单,再挂出高于此价格的卖单,一天内便可有进账,只要成交就只赚不赔。

在专家们看来,抛开溢价等因素不谈,无论市场是涨是跌,权证市场都应该存在套利机会,而且震荡越大越频繁。然而,上海德鼎投资研究所所长兼首席策略分析师胡嘉却告诫投资者说,那些对后市持下跌预期的投资者,原则上可考虑买入认沽权证,但目前市场上的认沽权证普遍溢价率较高,不存在行权价值。

实际上,胡嘉告诉了人们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认购权证走势与正股走势趋向一致,正股上涨,认购权证则上涨。认沽权证则相反,正股下跌则认沽权证放量上涨。也就是说,在目前大盘处于牛市的背景下,一些认沽权证到期价值为0的可能性很大,而且离到期日越来越近,风险也自然越来越大,譬如万科HRP1、原水CTP1、包钢JTP1、沪场JTP1等认沽权证。

相反,从相关统计的情况来看,很多认购权证的溢价率还很低,在目前的十几只认购权证中,有近半数呈现负溢价,像烟台万华、伊利股份、五粮液、华侨城、雅戈尔的认购权证。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如看好公司前景,买正股不如买其认购权证,因为它们的溢价率更低、上涨潜力更大、杠杆水平更高。

上海德鼎投资研究所所长胡嘉解释说,投资者为保障获得跟随正股的利润,持有权证的实际投资金额比直接买入股票要低得多,除了可以节约总的投入资金之外,万一股价下跌了,即使没有立即卖出权证,在认购权证上的直接损失也将比投资正股损失要少。胡嘉认为,今年正是激战权证市场的大好时机,目前市场上的长江电力、包钢股份等股票对应的认购权证有效杠杆接近2倍。

据透露,基于权证的杠杆原理,通过推动正股上涨,又利用权证的杠杆交易制度快速放大盈利,已成为各路投资机构在牛市中迅速获利的捷径。

一证券人士对本刊记者分析说,譬如五粮液YGC1,在2006年4月3日上市时,开盘参考价是0.889元,开盘当天最低价到1.2元,而近期该权证一度达到21.3元,仅用了9个月时间,上涨了1675%。而2006年4月3日,五粮液的正股价格最低是6.53元,9个月涨到32.85元高价,上涨403%。

看来,五粮液的正股上涨潜力对比其权证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然而,权证是把双刃剑,发行权证者绝不愿意看到权证被行权,除了在权证行权价上做文章以外,也会设法使股票偏离权证持有人愿意行权的区间。一位基金经理分析说,如果万科股价跌破认沽权证的行权价,其大股东华润有可能要花80亿元来回购万科股票。

以小博大中的风险

2005年11月28日,上证所开始推出权证创设制度。根据规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作为“创设人”,在市场上创设和注销权证,就是说券商可以在交易时间内创设权证,而不需要事先申请批准。

这就是说,券商创设权证的风险和资金成本大幅下降,其创设和注销热情空前高涨,权证的供应量被无限放大。

申银万国证券的一位分析师透露,创设制度使得创新券商已基本处于稳赚不赔的状态,创设权证甚至可以认为是管理层送钱给创新类券商。更有业内人士透露,权证的走势实际上被数家大型机构掌控,权证交易火爆场面的背后,折射出中国股市举步维艰的困境和各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

据透露,权证将成为券商独赢的工具,算上巨额交易量带来的每月上亿元的佣金收入,以及因频繁创设权证而收入囊中的可观收益,券商特别是创新类券商无不赚得盆满钵溢。

材料员岗位职责 篇9

材料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防火规定。

2、根据施工组识设计和材料预算制度实施采购计划,确保工程进度。

3、熟悉图纸,对建筑材料做到心中有数,必须熟知各种材料的性能、价格、产地、用途、按照项目部提出的材料计划单在2日内及时采购回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4、对须复检的材料应及时送检,并与进场材料相对应。对现场材料损耗情况及时统计上报。保证零库存,对积压材料合理应用。

5、做好材料成本核算工作,核算预算量与实际用量的差额,核算预算价与实际价的差额,核查工地材料的用量及消耗、损耗情况,建立材料分析档案(价格、货源)及时反馈决策层。

6、必须服从项目经理的安排,服从材料科长监督,配合好各施工班组及保管员的工作。

7、积极督促、检查收料员、库管员、门卫三人的工作内容。

8、负责建立材料管理制度,做到分类保管,对易燃易爆物品专地隔离存放,严格进出料管理,建立材料帐册。负责按规定及时采购发放劳保用品。

环保员岗位职责 篇10

1、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培训员工的环保思想、健康技术知识,使全体员工都养成讲环保好习惯。

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落实环保措施,负责各项施工不同工种的环保交底。

3、按时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做到路净、沟通、场地平整无积水,人离场清,办公室清洁、整齐、窗明地净。

4、按时检查生活区。不得随便倒污水、剩菜剩饭,不准随地大小便。现场用水设施无跑、冒、滴、漏情况,节约用水用电用纸。

5、发生环保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当场拍照,及时上报,并积极参加调查处理。

环保员岗位职责

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浅谈权证创设制度 篇11

摘要:权证创设制度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市场的非议。尤其是招行认沽权证与南航认沽权证的超规模创设,更是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本文试图从权证创设制度实施的作用以及其对市场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来研究权证创设制度。

关键词:权证;创设制度

权证创设制度是指在权证上市交易后,部分有资格的机构可通过申请来增加与原来条款一致的权证的供应量的机制。权证创设的目的是通过增加权证供应量,以平抑权证的过度需求所导致的权证价格过高,推动权证价格向合理价格回归,抑制过度的市场投机行为。然而权证创设制度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市场的非议。尤其是招行认沽权证与南航认沽权证的超规模创设,更是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本文试图从权证创设制度实施的作用以及其

对市场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来研究权证创设制度。

一、权证创设制度引入后市场的表现

交易所从武钢权证开始及时推出了创设机制。2005年11月28日,首批10家券商创设的11.27亿份武钢认沽权证上市,市场扩容使得该权证开盘即告跌停,其余几只权证也同步走弱,权证溢价率显著下降,监管层对抑制权证过度投机的目的初步达到。虽然之后部分权证品种爆炒的情况仍时常出现,但权证创设的作用已充分体现。

实证表明,创设机制降低了异常波动,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提高了权证的定价效率,是抑制权证炒作的重要机制;此外,创设机制还能有效地降低标的股票的波动率,扩大市场容量,提高市场流动性。但是随着券商毫无节制的创设,权证由当初的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权证价格持续走低。而且权证的创设似乎已经成了创设券商攫取最大利润的工具。券商赚了多少钱,就意味着投资者损失了多少钱,那么仅反应在南航这一只认沽权证上,26家创设商就从投资者手中赚得了将近201亿的财富。这其中还不包括权证交易而投资者交易收取的手续费。权证创设制度完全成为了券商的盈利机器。在创设南航权证以后,上证所再也没有发出任何有关创设权证的通知。在香港市场取得很大成功的创设机制,在内地权证市场为何会失效,这值得我们深思。

二、创设制度表现不佳的原因分析

权证创设制度是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里常见的一种制度,它是用来抑制权证投机行为的。国际上的权证再发行机制和上证所的创设机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为及时增加权证的供应量,区别在于权证供应增量的提供者不同,这与在上证所交易的权证特殊性有关。

目前所交易的权证是在特定的股权分置背景下产生的,发行主体为非流通股股东,与国际上通常由券商等金融机构作为权证发行主体存在较大差别。股改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权证形式,它与成熟股市里的那种交易型权证不同,它是股改公司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一种“对价”,其发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这种股改权证的发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其发行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根据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约定来发行,发行的品种与数量必须严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约定。而且,股改方案的实施必须获得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股东发放股改权证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显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

而股改权证作为具有一般属性的权证,它在二级市场的涨跌及引起的收益或损失,都是获得对价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自己的事。允许券商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扩大了股改权证的数量,使股改权证的价值遭受贬值,使二级市场上的涨幅受到限制和压制,则是损害了持有股改权证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是对股改权证持有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股改权证作为一种对价形式,投资者拥有获益的权利,而券商创设权证损害了投资者对股改权证最大利益的获取。

三、我国权证创设制度尚需完善

1.将股改权证与创设权证区分开来

在这方面可以参考香港衍生权证制度的有关条款,不同机构创设的权证允许有所不同,与原有权证也有区别。创设权证的条款均由发行商自行决定,不同的发行商根据自己的预期发行不同条款的权证,由条款制定带来的风险也均由他们自己负责。与此同时,交易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选择最契合自身要求的权证。

2.加强创设过程中创设人的透明度

加强创设过程中创设人的透明度,就是及时公布创设人未发行出去的权证数量及在市场上回购权证的数量等相关信息可以采取单独一板行情的方式,将创设人创设的额度,每日买卖数量,剩余未发行权证数量予以清晰的列示。也可以让创设人在自己网站上公布这些资料供交易者查询。

3.在适当的时候引进现金结算方式

权证采取股票结算方式是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行使权但也有不足的地方。足额的担保不仅给创设人带来沉重的负担,降低了创设人的资产流动性,更严重的是创设认购权证的过程中使大量流通股被冻结,导致标的证券流动性下降,价格上涨,反过来又影响了权证价格。而认沽权证持有者行权必须持有标的证券,这又会导致投资者为行权而哄抢标的证券,使标的证券价格上涨,反过来又使认沽权证价格下跌,甚至从价内变成价外。

最严重的一点是同时创设认购认沽权证,有可能出现大量流通股被创设冻结,没有足够的流通股用于认沽权证的行权。因此加强对创设人的资格认定,引入其他方式的担保,在适当的时候将股票结算方式改为现金结算方式,或者允许投资者和创设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报,再谈权证创设制度. 2007年12月10日.

[2]孙 妩 王雪青:创设权证中的矛盾与解决, 现代商业.2008年.

有关逾期办理产权证问题的探析 篇12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约定由甲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公寓B座1604号房屋, 房款总计952575元, 付款方式为首付192575元, 余款760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 甲某依约支付了房款, 应付乙公司的952575元房款于2000年10月16日全部付清, 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发票。双方另约定,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2000年9月20日, 甲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 甲某于2004年1月8日结清了个人购房贷款, 并于同年4月15日向乙公司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乙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 致使甲某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甲某诉至法院, 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并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 2001年8月24日, 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区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 证明乙公司开发该楼盘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已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 乙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又查, 乙公司于2003年9月向该公寓业主发放了通告, 该通告载明, 乙公司于2003年底前协助公寓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同时要求办理产权手续的业主交纳契税、维修基金, 并需准备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资料。再查, 乙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始取得了诉争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号楼、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甲某与乙公司所签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 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已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并已登记备案。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 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 故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甲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由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乙公司迟至2005年1月才办理了所开发房屋的初始登记 (取得大产权证) , 据此导致甲某在4年的时间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迟延办证的责任。

乙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甲某购买了诉争房屋后, 之所以办证迟延, 系因甲某未及时提供应缴纳的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及相关资料所致。甲某的契税直至2004年4月才缴纳, 相关资料至今未提交。另外, 预售商品房的办证义务属于甲某, 我公司承担的只是协助义务。甲某未提交委托我公司办理产权证的手续, 未与我公司共同办理产权证, 亦未及时缴费及提交手续。我公司应提交的资料已经提交房管部门, 在办理手续上已无瑕疵。故不同意甲某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鉴于乙公司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诉争房屋2005年1月7日才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 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 进一步查清开发商乙公司是否存有逾期办证的事实, 二审法院依职权于2005年6月13日赴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相关档案部门调取了该楼盘1、2号楼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 包括:证据1: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座落是该楼盘1、2号楼, 申请人是乙公司, 申请日期是2004年12月13日;证据2:乙公司承诺书;证据3:编号 (2004) 年第475号, 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 项目名称是乙公司开发的该楼盘1、2号楼房, 出具人是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出具日期2004年12月9日;证据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日期2004年10月8日;证据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某分局监督检查科向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出具的回复函, 主要内容是已对乙公司进行了处罚, 同意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出具日期2004年10月8日;证据6:案例编号2004006779号业务受理单, 受理时间2004年12月13日, 业务类别为初始登记, 申请人为乙公司, 座落是该楼盘1、2号楼房, 出具单位为某区国土房管局服务大厅;证据7:收缴证件附页。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 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 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内 (即2000年11月8日前) , 甲某由于乙公司 (出卖人) 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 因此乙公司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 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不予采信。乙公司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甲某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乙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 即使乙公司构成逾期办证违约, 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甲某起诉时已长达4年之久, 其中有两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从2000年11月9日起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而甲某却迟至2004年12月15日才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由于甲某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 (2004年12月15日) 前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持, 对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原审法院关于乙公司没有逾期办证的事实认定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 判决结果失当, 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解释》第18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2005) 某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某支付违约金 (以房款总计952575元为本金, 自2002年12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04年12月13日止) 。

五、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解析

1.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主体问题

《合同法》第130条、《解释》第18条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不一致, 导致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主体的理解不同, 审判主要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开发商应承担协助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义务, 直至权属证书办理完毕。第二种意见认为, 在法律规定情形下, 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 买受人承担主办义务, 如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申办手续, 开发商可以抗辩免责。第三种意见认为, 开发商承担办证的具体义务, 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司法实践通常采纳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办证义务并非简单的主办与协办之分, 两者并无必然的主次关系或因果关系, 实务中, 两者甚至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 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移转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 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 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 (如单元测绘图纸等) 的, 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因此, 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第二, 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 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 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第三,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约定办证义务的, 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 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 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 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 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门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此后, 应由买受人提出申请, 办理移转登记。对于在开发商提交了完备的手续后, 买受人也提出办理权属移转的申请, 由于政府原因未办证或迟延办证的, 属于政府不作为, 买受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这与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应混同。此外, 开发商履行了其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义务后, 由于买受人没有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移转时, 不属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 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乙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问题

一审法院据以判定乙公司没有逾期办证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 证明该楼盘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已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 该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甲某诉称,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乙公司应该首先办理所建房屋的初始登记而后才可以办理业主的分户转移登记。而乙公司所提交的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1月7日。

鉴于乙公司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2005年1月7日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 2005年1月7日所办理的初始登记作为国家专门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制作的权属证书, 在证据的效力上应该大于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所出具的证明。从先办理初始登记再办理分户移转登记的权属登记的逻辑出发, 在没有办理诉争房屋所在楼宇的初始登记的前提下, 该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分户移转登记) , 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一审、二审的相关证据, 查明乙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3日才向某区国土房管局服务大厅报送了其开发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2号楼房的初始登记所需的完备材料, 至此, 乙公司才完成了报送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作为诉争房屋的出售人负有向作为买受人的甲某交付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 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 自合同订立日2000年8月10日起90日内 (即2000年11月8日前) 甲某由于乙公司 (出卖人) 的原因, 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 因此乙公司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 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仅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 认定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已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 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 属认定事实不清, 应予纠正。故, 甲某关于乙公司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乙公司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甲某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关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 乙公司对甲某负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对甲某充分行使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 造成甲某一定损失, 甲某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于法有据, 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乙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 即使乙公司构成逾期办证违约, 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甲某起诉时已长达4年之久, 其中有两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丧失了胜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 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0年11月9日, 违约行为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故, 违约金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计算到2004年12月13日止。而甲某却迟至2004年12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甲某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 (2004年12月15日) 前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又由于乙公司违约责任期间为: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 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持。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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