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24-04-15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精选7篇)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篇1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

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

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4.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ˊ――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ˊ(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 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篇2

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其首要任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里,明确了要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当前对船舶污染的防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应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已经实施了30多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该标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已将该标准列入标准修订计划中。

2 现行标准的概况

1983年4月由原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定。标准包括: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涉及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大肠菌群3个指标);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1]。该标准主要借鉴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前颁布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为MARPOL公约)及其附则I、IV和V。

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本标准已施行33年,是我国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最陈旧的。标准应适时修订,一般情况下国外标准2~3年进行一次修订,国内标准5年进行一次修订。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早在2006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就着手开展本标准的修订工作,列为国标委计划[2006]48号,原定于2008年完成。但由于对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进展情况不明,同时对我国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数量和港口接收设施能力是否足够情况不明,诸多原因导致了本标准修订工作的滞后[2]。2014年,GB3552标准修订再次立项。

3.1 MARPOL公约的相关要求

针对MARPOL公约,IMO通过发布公约附则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多次修正。

按MARPOL公约附则I的1992年修正案和2004年修正案,船舶油污水浓度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排放浓度,不大于15毫克/升,排放区域,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修改为12海里以外海域,并在“航行中”才能排放。b.“排放浓度不大于100毫克/升”标准已被删除[2]。

附则II修正案对化学品的污染分类体系进行了较大修正,由原来的A、B、C、D分类体系修改为X、Y、Z、OS分类体系,并对每种化学品污染类别进行重新评估[3]。

附则IV修正案对生活污水的排放规定,由原来船舶使用粉碎消毒方式可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修正为可在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粉碎消毒方式排放生活污水[4]。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01(62)决议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MARPOL附则V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增加了“动物的尸体”“食用油”等,将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和货舱的洗舱水包括在内;并对垃圾的排放作出了新规定。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来的“原则性许可”改变为现在的“原则性禁止”。同时,修正案对《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垃圾公告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5]。

3.2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而作为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之一是船舶与港口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必须加快《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3.3 解决船舶水污染的需求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状况公报(2009年度)》显示,全年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量153万吨;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20万吨;船舶垃圾接收量4.56万吨;船舶危化品废水接收量18万吨[6]。根据《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0万艘,其中内河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和远洋运输船舶分别占92.1%、6.4%和1.5%。近年来尽管交通运输部也在加大港口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与投入,但是现有的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以消纳船舶产生的、一定规模的各类污染物,同时船舶也存在非法排放的行为。

4 我国现行标准的修订建议

4.1 标准的名称

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货物过程中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的污染。有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正在制定中,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水污染[7]是指进入水中的污染物超过了水体自净能力而导致天然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使水质下降,并影响到水的用途,以及水生生物生长的现象。本标准名称应定位为“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和垃圾”。

排放的英文释义有用discharge,有用effluent,也有用emission。船舶防污染学科中非法排放[8]译作“discharge in violation of regulations”,其定义为未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的排污地点和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海上排放油类、生活污水、垃圾等。建议使用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审定的英文释义discharge,从而能更好地体现标准的严密性。标准名称对应的英文应为Discharge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s(water pollutants and garbage)。

4.2 标准修订的原则

4.2.1 衔接性

以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指导,以保护人体健康、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目标。

4.2.2 先进性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为基础,要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

4.2.3 前瞻性

标准的修订也要具有一定前瞻性。《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将于2016年11月24日生效,其强制实施已箭在弦上。本标准还应对压载舱沉积物的排放做出相应规定。

4.3 标准的控制对象

根据船舶通用术语,船舶按照航行区域划分,有海[洋]船、极区船、远洋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内河船[9]7类。这7类按是否受IMO管理,船舶分为两部分,即海[洋]船、极区船、远洋船;以及在领海水域和内水航行的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内河船。我国是MARPOL公约缔约国,而MARPOL公约相关附则一直在不断修订,海[洋]船、极区船、远洋船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随公约内容的修正或更新以通函、公告通知等形式适时发布,不应受本标准所限制。

本标准的控制对象应是在领海水域和内水航行的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内河船。需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内各大流域和沿海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一个与远洋船等不同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标准的适用范围

现行标准只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要求,某些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仍然处于缺失状态。

相对于现有标准,应增加对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和压载舱沉积物的排放要求及监测要求,使得标准适用于含油混合物、生活污水、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垃圾、压载舱沉积物等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5 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船舶的定义。船舶按用途分,还可以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两个大类;其中,民用船又可以分为商船、渔船两类。可直接引用并修改MARPOL公约的定义,船舶系指在水域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

修改生活污水的定义。针对我国内河餐饮船舶增多的情况,需考虑餐饮船舶生活污水的环境管理。

修改垃圾的定义。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MARPOL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增加排放的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第95条,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增加残油、含油混合物、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海洋环境有害(HME)的固体散装货物、压载舱沉积物、接收设施的定义。

4.6 标准的排放限值

《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重点监测的44个海湾中,20个海湾春季、夏季和秋季均出现劣于第4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主要污染要素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201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国控断面中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全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农业源、生活源和工业源的占比依次递减,氨氮排放总量生活源、农业源和工业源的占比依次递减。船舶不是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应该做相应的调研,确定船舶污染物排放对水污染的贡献,据此确定氮、磷、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的控制指标。

目前世界各国(地区)许多海域和港口都制定了类似于(甚至高于)公约的排放指标,如地中海、马六甲海峡、澳大利亚的广大海域、美国阿拉斯加海域和我国香港维多利亚港均制定了比公约略高的排放指标、标准;还有许多国家的港口及部分特殊海域对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垃圾已制定并实行了“零排放”的要求[10]。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2003年原交通部发布了《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制定了船舶污染“零排放”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的实施对象仅限制于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难以从根本上防治渤海的船舶污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不能一味地追求“高标准”,需要考虑现有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排放限值制定得过严,就破坏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球普遍适用性,脱离了实际,难以实施[2]。反之,排放限值制定得过宽,也会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4.7 完善污染物监测分析体系

《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应适时更新。随着科技进步,分析化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分析方法,规范监测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及分析化验操作规程。

4.8 标准执行的保障

尽管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求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但是如果港口的接收能力不足,本标准就无法实施。

MEPC.201(62)决议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分为若干类;而目前我国的市政垃圾分为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4类。港口码头建设了垃圾接收设施,然而船上垃圾回收和市政垃圾回收不同的分类如何对应尚不明确。这涉及到接收的垃圾的最终处理,如果无法分类处理,垃圾都混在一起,那在船上进行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也没有意义,需要考虑垃圾上岸后接收处理的衔接。

5 结语

面对船舶日常运营的水污染物排放问题,现行GB3552标准的不足之处也愈加明显,因此现行标准亟待修订。应从我国的环境现状以及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对现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做出相应的修订与完善。

摘要:从我国现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状况及存在问题出发,结合MARPOL公约的变化,从标准名称、制定的原则、控制对象、适用范围、内容及执行的保障等角度出发,提出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建议。目的在于引起广泛的讨论,以促进现行标准的尽快修订。

关键词: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S].1983.

[2]劳辉.欲善其事先利其器--MARPOL73/78附则全部生效,我们该如何应对?(续)[J].中国海事,2008,(8):4-8.

[3]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6])[Z].2006.

[4]陈二员.MARPOL73/78附则IV的历届修正及其相关PSC检查[J].中国海事,2008,(5):40-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2]798号)[Z].2012.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状况公报(2009年度),2010年10月.

[7]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生态学名词[M].科学出版社,2007.

[8]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船舶工程名词(定义版)[M].科学出版社,1998.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7727.1-2008船舶通用术语.第1部分:综合[S].2008.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篇3

【关键词】电镀;废水处理

1.新标准实施背景

根据粤环【2012】83号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从2012年12月31日起深圳市龙岗区电镀行业实施(GB21900-2008)表3标准。新标准与旧标准对比见表《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

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

2.深圳市电镀废水处理现状

根据调查深圳市电镀行业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有PH值、CODcr、SS、Cu2+、Zn2+、Ni2+、CN-、Cr6+、Ag+、总磷、氨氮等,深圳市大部分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仍停留在前标准水平,普片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根据生产工艺把废水分为:有机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

2.1有机废水

有机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进入有机废水调节池,充分调节水质水量后,流入氧化反应池,加入漂白水进行氧化反应,经过氧化反应去除部分有机物后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2含铬废水

排至含铬废水调节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在pH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稀硫酸,调节pH值在2-3范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还原剂亚硫酸钠溶液,反应约3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3含氰废水

排至含氰废水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用泵抽至一级破氰反应池,在pH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碱液,调废水的pH值在11.5左右,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约6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二、三级破氰反应池,投加稀硫酸溶液,调节废水的pH值在7~8之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完全后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4综合废水

预处理后的含氰废水、含铬废水、有机废水与车间产生的酸碱废水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充分调节水质水量后,泵入中和反应池中加入石灰、PAM进行混凝反应,反应完全后进入竖流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沉淀池上清液流入中间池进行水量调节,然后进入混凝反应池,加入PAC、PAM进行混凝反应,再进入斜管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沉淀池上清液自流至PH回调池,调节PH值至7-8后进入水解酸化池。废水通过水解酸化的兼性厌氧微生物的酸化水解作用对废水中的部分有机物进行分解和去除,将长链的难生物降解的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确保后续工序的正常运行。水解酸化池出水自流至接触氧化池,接解氧化池对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去除,将其分解为CO2和H2O,少量代谢物经二沉池分离后出水自流至清水池,清水池出水部分流至计量排放池排放。部分进入回用水处理系统。

2.5污泥

沉淀池的污泥则定期排至污泥池,再用泵抽至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干泥人工清理装袋,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滤液流回综合废水池。

根据企业反映现有工艺很难满足(GB21900-2008)表3标准排放要求。

3.存在问题

(1)原废水处理工艺未将酸镍废水、含银废水、含铬废水单独分开处理,不能确保再与其它含2类污染物废水混合前达标。

(2)原废水处理工艺对含银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处理过于简单,达不到表3处理标准。

(3)新标准下对氨氮、总磷、总铜等污染要求更为严格,原废水处理工艺难以确保稳定达标。

4.新标准下电镀企业废水处理对策

(1)生产车间推行清洁生产:更换先进高效率电镀自动线设备,安装镍、铬、铜、银等重金属回收设备,减少废水中金属污染物浓度。

(2)细分各类废水。

①重金属方面:将含镍废水、含铬废水、含银废水单独收集,经过单独反应、沉淀、离子交换预处理后与综合废水混合再处理。

②氨氮、总磷、COD方面:浓废液单独收集交有资质公司回收处理,除油、除蜡等废水单独收集,经过强氧化等预处理后,再经过生化处理。

(3)改造废水处理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新处理工艺:

①增加MBR池。

MBR反应池是集活性污泥与过滤膜合成集体。池内装有膜组件,通过膜的截留作用,将反应池内的微生物截留在膜表面,使反应池中的活性污泥浓度大大增加,增加生化反应速度;另一方面,由于膜的过滤精度高,可以过滤部分污染物。

②增加电絮凝反应池。

利用高脉冲电凝设备采用高电压小电流,借助外加高压作用产生电化学反应,把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在特定的电絮凝设备中,对废水中的有机或无机污染物质进行氧化及还原反应,进而凝聚、浮除将污染物从水体中分离,可以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氰化物、油、硫酸盐、COD等污染物。

③增加超滤、反渗透处理设备。

利用高分子膜过滤去除水中污染物。

石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结 篇4

石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1.所有行业需遵循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上述GB3095标准,而对于地方标准和GB3095都未包含的污染物,执行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是参照美国、欧洲标准 2.由于石化行业大气排放特征污染物往往不在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之列,且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列出33种常见大气污染物。3.石化行业主要污染物:

SO2、NOx、粉尘、非甲烷总烃、VOCs、苯、甲苯、二甲苯、H2S、NH3 其中一些地方标准有对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有限制标准,则参考地方法规;VOCs参照GB/T18883标准。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篇5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不同行业或公用设备(如汽车、锅炉等)制订的`通用排放标准,各地区原则上都应执行这一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于当地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当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尚不能满足地方环境质量要求而制订的地方控制污染源的标准。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篇6

香港特区与广东省政府联合成立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并发表<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的`联合声明>(简称“减排联合声明”).同意制定合理的减排方案,共同执行管理计划.总结分析了粤、港地区在治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方面的控制政策,并时大陆与香港特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比较.

作 者:李文颀 朱林 郭玉芳 LI Wen-qi ZHU Lin GUO Yu-fang  作者单位:李文颀,LI Wen-qi(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江苏,南京,210044)

朱林,ZHU Lin(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31)

解读《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篇7

有专家认为, 新发布的《标准》对于我国履行环保国际公约、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出台背景如何, 对遏制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就这些问题,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项目官员艾浩给出了解答。

背景:事故频发、标准不健全加速新规出台

“近几年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和现有法规标准不健全等原因, 催生了新《标准》的出台。”谈及《标准》出台背景, 艾浩一语中的。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 其中, 锌锰电池出口量超过60%、二次电池出口量超过65%、太阳能电池出口量超过90%。 同时, 随着汽车、电动车、通信等行业的快速发展, 电池行业在我国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然而, 电池行业也是重金属消耗和排放重点行业。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中可以看到, 锌锰电池的主要水污染物为汞、锌、锰、化学需氧量 (COD) , 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汞、沥青烟;铅酸蓄电池的主要水污染物为铅、镉、COD, 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铅、硫酸雾;镉镍、氢镍电池的主要水污染物为镉、镍、COD, 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镉、镍等。 “在这些污染物中, 铅污染问题最为突出, 造成近年来多地发生血铅超标事件。 ”艾浩说。

由于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故频发, 国家印发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 全面强化对铅蓄电池生产等涉重金属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目前, 我国电池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

然而, 在艾浩看来, 这些标准存在准入门槛低、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依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中所说, 目前的电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并没有明确电池行业应该执行哪些排放限值。 因此, 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会出现只监测部分指标的情况。同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放限值未能有效地反映电池行业特点, 有些指标过于宽松, 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一般情况下, 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要求, 一些铅酸蓄电池企业由于部分环节 (如熔铅) 铅排放浓度高, 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 造成标准执行混乱。

亮点:提高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要求

从污染地图违规记录看, 铅电池生产和回收企业被报告的违规记录大部分是废水污染。大多数违规生产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备或长期停运, 废水和污水直排入淡水中, 造成了河流、湖泊和地表水中的铅含量超标。这给居住在污染企业周围居民的饮用水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威胁。

第二种最常见的违规类型是废气排放违规, 很多企业没有收集和过滤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气体, 而是直接将其排放到空气中。在熔铅、碾磨、焊接等工段产生的铅烟、粉尘和硫酸雾都是污染环境、毒害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废气排放违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很有可能比其他违规种类大很多。

固体废物违规是第三种常见的违规类型, 主要表现在铅电池企业无相应的许可证, 将含铅固体废物外运出工厂处置不当, 没有根据标准储存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由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具有以上特点,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标准》主要从3 个方面提高了要求:一是总体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包括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铅、汞、镉、镍、锌、锰、银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二是增强《标准》可操作性, 明确了不同类型电池企业应重点控制的污染因子;三是体现总量控制原则, 设置不同类型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适用于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的电池企业。

变化:新增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

与以往相比, 《标准》还增加了关于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对此, 艾浩指出, 重金属污染物能在企业周边的人群、土壤、水体中富集, 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等特点。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 长期累积也会对周围土壤、植物、人群造成一定的污染, 从而引发污染事故。

“加强环境监测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此外, 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也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 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执行。 ”艾浩特别强调。对比发现, 新《标准》设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现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比如汞、铬、镍、硫酸雾等的所设定的排放限值较为严格, 相当于发达国家平均控制水平。

史上最严标准将会对电池工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对此, 艾浩认为, 预期将带动电池工业整体污染物排放治理水平的提升, 控制重金属污染。 优化产业结构, 有利于淘汰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老旧电池企业。

建议:4 项措施降低电池工业污染

就如何降低电池工业污染, 艾浩认为应从以下4 方面着手:首先, 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最新的《标准》, 电池企业密集的地区, 建议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其次, 针对大规模的有效的收集和回收废旧铅电池制定指导准则。 尽管现在政府要求电池生产商必需回收废旧电池, 但是并没有具体指导该如何回收。 在我国, 只有很少一部分废旧电池是由铅电池生产商直接回收的。 如果电池是由生产商大规模回收, 就能够实施一套控制污染的更高效的系统, 从运输一直追踪到授权回收商。

“为了便于生产商收集废旧电池, 必须通过规范的过程建立统一的激励机制以鼓励个人和企业将回收的废旧电池送到有授权的回收站。 这种激励可以采取存放费或购买折扣的形式 (例如, 如果交回旧电池, 买新电池时就可以从价格中减掉一部分事先规定的金额) 。 该费用必须设置在足够高的水平, 从而使经销商和未经授权的回收商的收集业务都无利可图。 ”

再次, 提高行业透明度。 以铅电池为例, 如果大宗消费者了解到铅电池供应商违反监管规定或导致铅中毒和污染, 他们可以迫使这些公司做出改善。 铅电池的制造商和回收商应披露其环境政策和所有减少废气、废弃物排放, 提高废旧电池收集的行为。 公司还必须披露他们每年在空气、水和废弃物中的铅排放量。

最后, 建议供应商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比如BEST标准 (美好可持续环境标准) 等, 并在该标准下得到认证。 如果购买商都选择购买那些达到环境行为标准的供应商的产品, 就会促使电池生产商做出改进。艾浩指出, BEST标准是一套针对铅电池生产企业的全面的自愿的环保认证标准, 包括排放、废物处理、能源和水消耗, 以及回收废旧电池等规定。 铅电池生产企业采用这些标准将会使我国在环境绩效指标上更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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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德国, 为了提高废旧电池的回收率, 政府早在1998 年就立下法规:按照“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 对电池生产商征收环境税。

此外德国法律还规定, 消费者要将用完的干电池、钮扣电池等送交商店或废品回收站, 这两个场所也必须无条件接收废旧电池, 并转送处理厂家。对于具有毒性的镍镉电池和含汞电池, 上面需要有特殊标记, 消费者购买这类电池时, 押金是包含在价格里面的, 把废旧电池送到废品站时, 押金就能得到返还。

瑞士在瑞士, 不同类型的电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中包括深层填埋、热处理 (包括真空热处理和高温热处理) 、溶液“湿处理”等。 高温热处理需要先将废弃电池碾碎, 然后送往炉内加热, 电池中所含的汞、锌等可以通过挥发回收;其他诸如铁、锰等金属元素会被熔炼成锰铁合金。 采取温度不同的热处理, 还可以获取诸如氧化铜、氧化锰、氧化镍等混合金属。 尽管热处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能源, 处理成本相对较高, 但对环境影响最小, 所以目前瑞士主要依靠此方法处理废旧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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