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合同

2024-04-15

房地产合作合同(精选8篇)

房地产合作合同 篇1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简称门店)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内容、范围、营业地址和规模

1、投资合作经营位于 省 市(县) 路(巷) 号“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

2、营业范围:甲方享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罗氏沼虾特色餐饮店

3、营业规模:营业场地约平方米(详见合同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开始至20 年 月 日止,同合作经营项目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年)。

第五条 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其中,乙方为现金投资人,投资款为1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台海岸活虾的商标、商誉、配料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合作项目投资中乙方现金投资不足部分的现金,进行投资。

2、由甲方全权管理经营合作经营项目,乙方不参与管理,但可委派一名财务收银人员参与项目管理。

3、利润分配方式为,

(1)乙方按年度(以每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固定分配利润,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计算方式以合作经营项目独立经济核算,乙方每年保底固定利润分配(无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盈亏状况)为乙方现金实际投资总额的25%,并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

(2)合作经营项目当年度税后纯利润高于5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按照50%的比率分取定额红利。

(3)除乙方固定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归甲方所有。合作经营期满,门店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年利润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项目的年总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报表为准。如有疑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财务数据做出解释。

(5)不足一年的合作经营期,以该年度实际合作经营期除以12个月计算乙方的定额分利。

(6)乙方享有固定分利的起始日期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开业之日的次月首日为起始日。

(7)甲方为合作项目唯一管理经营方,无论经营年度实际风险和损失均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保底固定分利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一次性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专项用于:

1. 门店设计费和装修费;

2.门店租金;

3.门店筹建费;

4.门店开业筹备费;

5.门店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6.门店各类经营所需设备;

7.门店的其他经营费用。

如实际用款总额超出乙方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并出资;如实际用款总额低于乙方的投资额,则多余部分由甲方用于门店备用金或广告宣传开支。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许可门店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配料配方等技术诀窍;委派店长和其他主管职员,并对门店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负责门店的装修设计审核、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广告、营业手续的办理、设备设施的购置、以及其他采购,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广告管理以及营销政策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合同范本《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2、乙方应分两次将其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一次出资应于本合同签定之后三日内交付50%投资资本,计50万元;第二次应于第一次资金交付后15天内交付50%的投资资本,计50万元。

3.乙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每日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延误违约金。如超过期限壹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比例处理乙方的已出资额。

第八条 本合作项目的.乙方投资权,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合作抽回资金,如乙方确需退出项目并抽回投资金,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由甲方退还;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60%由甲方退还;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50%由甲方退还;

4.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四年(含)以上不予以退还。

乙方在收到以上退还金额之日起,停止当年保底红利及享受利润分配,本合同自然终止,同时该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条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内,单方提出取消合作关系,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投资额,还须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30%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40%赔偿;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50%赔偿;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含),甲方不得终止合同。

甲方按以上方式赔偿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当年的红利及利润分配,同时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后,合作项目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资产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如乙方转让,甲方享有优先权。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延长,在征得甲方认可后,双方可延续合作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改造。

2.负责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并由甲方出面注册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3.人员培训及上岗。

4.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场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对门店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标准化管理。

5.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支出、收入和其他财务事项。

6.与项目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将合作经营项目的年度总营业收入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于次年 月前交与乙方备案。

8.协助乙方寻找适合的营业用房。

9.对双方有意向的营业用房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收取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并查账质询。

2.不参与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3.于年报表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收取当年保本红利或利润。

4.在经营合作项目中消费可享受8.8折优惠。

5.负责在合作项目当地或异地寻找经营活动场地。

6.须协助甲方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

7.负责处理甲方在当地经营中与有关部门的一切协商工作。

8.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任何但尚未投入装修的经营用房的合作投资。

第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争议。在发生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件二:甲乙双方有关证照或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法律规定

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房地产合作合同 篇2

1 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特点

第一, 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具有长期性。房地产在开发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较高的技术要求与巨额资金的投入决定了房产开发建设周期长必定很长。一般而言, 小型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周期为一两年, 大型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周期可能为几年甚至更长。因此, 长期性与连续性也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 这也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履行时间跨度长, 涵盖到整个项目开发周期, 从一开始获取土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到进入建设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项目贷款合同等等, 合同管理始终贯穿其中。

第二, 房地产项目合同主体具有多样性和限制性。一方面, 房地产项目合同主体具有多样性, 一个正规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到的合同包括土地出让、资金借贷、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监理与销售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和不同的主体进行合同的谈判和商洽, 而每个合同又需要涉及到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 各具特点。另一方面, 房地产项目合同主体具有限制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商、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取得资质证书以后, 才能够在其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活动。所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必须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 房地产项目合同执行标准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对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都制定了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求严格执行, 这些强制性标准必须直接落实到有关合同的相关条款中, 成为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定责任, 不容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或修改。

第四, 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存在风险。房地产项目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面对诸多的风险, 如果在房地产合同签订前不进行事先防范、在合同履行中不进行事中控制, 那就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与相关的承建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2 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现状的分析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还远未受到普遍的重视, 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强调要按合同来管理项目, 但实际情况仍差强人意。

第一,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机制和法制建设有待完善。比如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经常发生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签订的“阴阳合同”问题, 招标人将中标合同即“阳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签订一份“阴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以“阴合同”为准。大部分情况下“阴合同”是对施工企业不利的, 不仅会造成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下降, 而且当施工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时, 不按合同履行的情况就必然要发生, 项目管理也会失控。许多阴合同的制定主要原因是阴合同的一些条款见不得阳光, 不能够顺利通过招投标程序并得到备案、登记,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完善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机制, 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调整有关合同样本, 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 适应房地产开发的需要。

第二, 全面履约意识不到位, 合同作用难以发挥。比如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 发包方常常表现为不按合同拨付款项, 经常提出超出合同之外的要求, 随意凌驾于合同之上;承包商方面则表现在项目实施中遇到利益纠纷问题后, 往往不是按照合同条款去依法寻求问题的解决, 而是希望借助各种私下关系, 甚至委曲求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等等, 这些不严肃认真对待合同的行为都为全面履行合同埋下隐患, 一旦矛盾触发, 双方俱损。

第三,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全过程管控意识不强。没有规矩, 无以成方圆。一方面, 房地产企业普遍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不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另一方面, 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 从准备阶段到履行终结, 合同管理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 以至没能将风险控制贯穿到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没能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 从而造成合同风险事故的频繁发生。

第四, 缺少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需要有高素质、能把握全局的人担当此任。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 还要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然而, 现实中房地产管理专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技术工程部门与施工部门, 而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的比重比较低, 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与专业实践, 从而难以对合同进行有效严谨的管理。

3 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要面对的法律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如何防范、减少风险的发生就成为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的出发点。从房地产企业内部项目管理的角度而言, 房地产企业应重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健全机构, 配备人员, 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 (事前预防) 、合同履行 (事中控制) 、合同纠纷处理 (事后补救) 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提升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3.1 健全机构, 配备人员

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合同数量多寡、法律风险大小等实际情况, 科学设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 明确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 明确部门职责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并有效实施。

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和组织架构要形成互相制约、层层把关的监督模式。针对企业下属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要由企业总部进行监控, 项目公司签订某些重大合同时, 应上报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把关审核, 形成整体的合同管理和闭环管理模式。

企业应为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鼓励合同管理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为其学习培训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既要注重专业技术培训, 还要加强与房地产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学习。

3.2 建章立制, 有据可依

健全的制度能够使企业在规范化管理中有据可依, 提高管理效率, 降低经营风险。建立完备的项目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是其重要内容。项目合同管理的制度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 主要涉及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作对方履约能力及信用的审查制度、招投标审核制度、合同审批流程与权限、合同签订与执行、合同监督与检查、合同印章管理、合同档案管理等等。

3.3 全程管理, 整体把握

(1) 合同签订。一是合同主体管理, 必须严格审核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资质、信誉度、经济状况等。就签约主体资格而言, 合同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签订合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 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经济合同;就相应资质和能力而言, 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都需要相应的资质证书, 应对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合同文本管理。工程合同是房地产企业非常重视的一环, 合同文本的完备性和适用性至关重要。目前工程合同文本主要有以下三类:政府主导下的标准文本,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3-0201) ;第三方提供的标准文本, 如FIDIC、AIA、JCT等国际工程合同条件;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文本。在国内, 较为通用的合同是国标合同和FIDIC合同。这些合同各有优劣, 企业应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工程合同的特点和差异性, 寻找到适合本企业管理要求的文本和方法。三是合同会审管理。一般合同的审批流程是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领导, 重要合同签订之前, 还应当经规划、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会签, 涉外、证券、金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 必要时应借助外部法律服务力量进行合同法律审核。四是合同公章管理。对外签订合同, 应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章要由专人管理,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在批准范围内用印并进行登记。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签订, 非经授权,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人签署的合同上用章。

(2) 合同履行。一是合同的交底。合同签订后, 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对所有的合同均应进行全面交底, 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参与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合同的范围、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 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和个人。二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执行部门要严格根据合同条款来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要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各种往来文件进行有效签收并妥善保管好原件, 同时, 做好各项记录, 如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施工中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支付凭证等, 保管好各种相关证据;通过建立合同台帐, 追踪合同执行情况, 及时掌握合同的动态及潜在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 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 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应依法及时提出;在合同履行中还应做好合同的档案管理, 合同档案包括有合同正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合同审批表等, 合同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及时归档、科学分类、完整保管的原则。

(3) 合同纠纷处理。发生合同纠纷,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及承办人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并本着平等互利、实事求是的原则, 确定应对措施, 而不能简单置之不理, 情况复杂的应及时咨询法律人员, 力求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协商未果, 应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 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结语

总之, 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项目合同的风险是十分巨大的, 大量的专业性业务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了很高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发, 房地产企业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 为项目合同的顺利开发保驾护航。

摘要: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是个资金密集、开发建设周期长、复杂化的系统工程。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标的金额大、涉及法律面广,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大量法律风险都和合同管理的不规范、不严谨、不合法有关。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 因此加强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房地产经济效益的法律保障与重要工具。

关键词:房地产,合同管理,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万来龙.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论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15) .

[2]杨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浅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31) .

[3]于洪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风险分析[J].山东经济学院, 2011.

[4]何宏.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的风险管理[J].当代经济, 2009 (7)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 篇4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平方米,。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 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平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平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 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 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 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房屋的维修及管理: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5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篇5

第一章 协议主体

第一条 本协议在下述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条 双方确认各方所提供的地址、传真等信息真实准确,保证与本协议相关的履约资料、履约信息等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地传递或通知。

第二章 项目的宗旨和目标

第三条 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宗旨是,通过对甲方 号宗地的开发,加快甲方城市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实现双方互惠共赢。

第四条 本项目的目标是,在甲方 号宗地上建成一个高尚大型商住区,彻底改善经商及居住环境。

第三章 项目合作概述

第五条 本项目位于瑞丽市瑞江路处,宗地号为 号,面积约 30.61 亩。甲方保证对 号宗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租用40年使用权。

第六条 本项目由甲方以享有租用土地使用权的 号宗地作为出资,乙方投入各项建设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开发,共享开发收益,共担开发风险。

第七条 本项目计划开发商住楼总计面积 m2,项目根据政府规划的容积率具体实施。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万元,乙方应保证资金到位,确保项目资金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甲方承诺,在2011年 月 日前将符合开发条件的相应土地交乙方开发建设,若有变化,双方及时通知。

第九条 乙方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第十条 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双方的关系和对外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甲方应负责办理乙方名下的立项、规划、报建、建筑许可等手续和证件,相关费用由甲、乙方合作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建设的商住楼为框架结构。

商住楼具体位置、分布、结构根据政府规划双方协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好规划、设计、建设等事宜。有关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等,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

楼房配套应具备水、电、气、通讯等各项设施。具体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安装等各项事宜由乙方负责选任相关单位,经甲方认可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作为甲方收益分配给甲方的房屋的设计、施工等,甲方有权委托监理机构监理。

对上述房屋建设施工、装修、安装材料的选购和使用,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乙方拒绝听取甲方合理化建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项目建设期限为为24个月,自项目规划许可办理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双方对所建设的房屋都有收益分配权,对分配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规划,双方拟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为 m2,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所建房屋总面积的 %。为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不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即不再增加或减少,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也应当增加或减少,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交付乙方房屋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除甲方收益分配以外的房屋,全部归乙方作为收益分配。甲方不得再上述要求之外对收益分配再行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 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收益分配的房屋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七章 声明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此项目的合作事宜已经经过本集体民主议定,并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集体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见或采取任何干扰项目实施的措施。

甲方本集体任何人或单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种理由干涉项目建设的,甲方均有排除妨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保证具有合作开发本项目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合作诚意,保障协议正常履行,乙方应在2011年 月 日前将不少于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负责到位。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乙方是本项目的唯一合作开发方,保证不再与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本协议乙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履行进展、项目进度、情势的变化等情况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时全面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交付开发建设的,或者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建设迟延批准影响项目进度的,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顺延,同时,按照逾期期限,甲方应承担项目建设总投资的相应银行利息;

2、甲方村民或其他任何人扰乱项目建设造成工程停工的,甲方应赔偿因窝工、停工的损失;

3、因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不能实现开发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擅自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建设期限逾期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5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因乙方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资金等原因足以导致项目建设期限逾期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条 双方未按照约定的标准出资或承担费用的,除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外,还应按未到位部分的日万分之三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对其他违约情形规定具体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该违约方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项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制作《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书记录履约情况,及时传递履约信息,及时发现和化解双方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章 附件及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书、颁发的证件及附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授权代表签署的《承诺函》、《确认书》、《备忘录》、《催告函》等;

4、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5、其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有关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由双方及时协商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予以仲裁解决,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书共计7页、41条,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备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20 年 月 日 日 期:20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 篇6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开发位于,拟名为工程,开发面积约平方米的项目开发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出资及分红

1.1初期开始运作,每方暂出资万元,并与年月日前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2 项目运作完毕后,委托专业事务所对项目盈利情况进行审计,三方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部、财务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 1

致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5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第三章、支出的管理

3.1 所有资金支出保险有本合同两方以上签字方可支出。

3.2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收支情况。

第五章 工程营造

5.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

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5.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5.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5.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5.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5.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六章、房屋销售:

6.1 本项目房屋销售由协议三方共同协商委托房屋销售中介销售。

6.2 具体销售价格、销售政策由三方协商书面确定

第七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7.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7.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7.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7.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8.2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管理

9.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9.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9.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9.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9.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9.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9.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章、其他约定事项

10.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0.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0.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6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浅议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合作开发 篇7

一、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的必要性

(一) 宏观调控下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更难

1、宏观调控下房地产企业储备的土地出手难

(1) 开发商囤积大量土地。房地产行业的高额利润吸引了众多资金进入到房地产市场, 这必然使得土地供给的竞争更加剧烈。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2005年前11个月, 我国购置土地面积中, 未完成开发土地面积近1.7亿平方;2005年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共储备土地面积4亿平方。

(2) 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在2008年里, 整顿闲置土地毫无疑问成为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在重头戏。2008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 通知指出:一是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二是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 坚决无偿收回, 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囤积土地的开发商而言, 往往采取三种方式处理手中的土地:筹集资金自主开发;转让土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

2、获得房地产开发土地的门槛提高

2 006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规范实施, 明确了必须纳入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的六类情形, 进一步完善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 严格控制了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2007年12月,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此办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储备制度, 使得土地供给更加规范和严格。一系列土地调控政策的出台, 提高了征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的门槛。

(二) 国内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

房地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 土地和资金是企业的生命, 无论是土地的购买还是项目的开发都离不开高额资金的支持。而且, 国内房地产企业以中小房地产企业居多, 它们存在自身开发资质低、自有资金少、负债率高, 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房地产企业。

此外, 国内房地产行业达到10%的净利润 (家电业2%, IT业2%-3%) 吸引了其他行业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加入房地产开发的大军中, 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更加剧烈, 同时也让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子更难过。因此, 在种种不利条件之下, 合作开发无疑会成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的定义及类型

(一) 合作开发的定义

合作开发, 分为狭义的合作开发和广义的合作开发。狭义的合作开发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项目等, 共担风险, 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而广义上的合作开发, 则是指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都可以纳入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范畴。本文只讨论广义的合作开发。

(二) 合作开发的类型

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类型主要有两种:紧密型合作和松散型合作。

1、紧密型合作

紧密型合作, 指合作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特点是:参加合作的方式是出资;组成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仅以自己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但是, 紧密型合作案例比较少见, 因为这种类型的合作开发方式周期长、风险大, 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 如股权转让、股权之争、份额之争等。

2、松散型合作

松散型合作, 指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组织。目前最常见的合作开发方式多采用松散型合作, 因为该模式相互之间约束性较小, 风险亦较小, 但是也会存在各类法律风险。

(三) 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存在的问题

目前, 很多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认识到合作开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且去开始实践, 但在合作中却经常出现一些必要或不必要的纠纷, 出现纠纷的原因很多, 其分析如下:

1、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自身问题

(1) 由于各个中小企业本身开发资质低、自有资金少、负债率高等原因, 造成企业信用度不高, 使得企业之间缺乏信任, 也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

(2) 一些中小企业对自己所拥有优势资源缺乏客观、理性的评估。不能充分认识和评估自己的优势资源, 对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合作对象缺乏理性分析和清醒的认识。造成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 往往只看对方的资金实力, 而不从是否与自身企业能否相容、匹配、互补等综合条件来做决策。

(3)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房地产开发投入资金巨大, 开发周期长,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两方或多方承担的风险大, 一旦出现问题,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就是巨大的, 因此严谨、规范、合法的合作开发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重要依据。然而,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法律观念淡薄, 对合作开发合同的认识不够。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对于房地产合作开发亦如此。不论是采取松散型合作方式, 抑或是紧密型合作方式, 都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持与约束。但是当前, 在合作开发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约束。

此外, 由于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 在房地产合作过程中, 中小房地产企业必然需要咨询一些法律、会计等顾问机构, 但目前国家对这些机构的规范少, 导致这些机构不足够中立。

三、对合作开发的一些建议

(一)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清形势, 转变思维, 积极推进相互间的合作开发

第一, 面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 中小房地产企业要及时转变思维, 认真分析自身企业及本行业面临的情况, 在清楚把握自身优势和劣势基础上积极推进与其他企业的合作。

第二, 在选择合作对象, 特别是战略合作企业时候, 不能仅看对方的实力, 更要考虑对方与自身是否相容、匹配、互补。选择合作者需要考虑双方战略目标的一致性、企业优势互补性、企业文化的兼容性、企业合作及资源整合的控制性。

第三, 签订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 履行期限长, 双方利益针锋相对, 极易引发纠纷, 而一旦产生纠纷, 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 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 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 后果难以预测, 因此, 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在合同中, 要明确双方的责任, 对每一项义务和权益做详细约定, 重视违约约定。

(二)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行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行业监督机制, 促进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小型房地产要想发展, 必须有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的保障, 特别是在合作开发问题上, 更需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同时, 要加强行业内部监督, 提高行业自身的自律性。

摘要:面对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大型房地产企业的竞争, 合作开发无疑成为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研究较少, 且集中在对法律方面的研究。文章根据企业实际问题, 对房地产的合作开发问题从企业自身和国家法律两个方面分析。

关键词: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房地产融资,合作开发

参考文献

[1]、陈珂, 贾秀磊.基于多属性综合评价法的房地产企业合作伙伴选择[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 (4) .

[2]、姚强.房地产企业在合作开发项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西建筑, 2008 (5) .

房地产合作合同 篇8

摘要: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中涉及置换业务时,置换双方会计业务的处理。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合作项目 置换 会计处理

0 引言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尤其是在对资金需求上往往使得该行业无力周转,因此合作建房业务油然而生;但合作建房大多涉及置换业务,对于非房地产公司来说,属于特殊业务,没有置换的经验和成熟的操作模式,经常会出现合作方式变动的情况,因此要求会计人员需要随着角度的不同掌握好会计主体不同感觉。

1 置换业务

1.1 置换业务介绍 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业务,通俗地称为置换业务,本身应当属于合作建房中的一种,通常是一方有土地资源,另一方有开发的资质和能力,双方进行合作,有的时候也用在拆迁改造的方面,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复杂性,具体操作起来也是多种多样,从土地拥有方的角度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即最基本的以地换房(对方是以房换地);②土地使用权的互换:即土地置换;③房屋所有权的互换:即房屋置换;④土地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如用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换取到期后房屋的所有权;⑤土地使用权入股,包括: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分配方式;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分配方式。

1.2 合作建房的优点 ①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合作建房可以使开发单位的开发资金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双方各取所需。②专业化分工:由于社会化分工越来越专业,房地产开发又具有占用资金量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不可预见性多等因素,因此合作建房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理性的选择。③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开发单位来说,合作建房通常是相当于把土地成本的大部分延期支付,对于资金占用量大为减少,节约了资金成本。④节省时间和环节:对于开发单位来说可以节约土地购买方面的时间和环节,对于崇尚“时间至上、现金流至上”的企业来说,也就相当于节约了成本。

1.3 合作建房的复杂性:①各方的法律地位不完全对等:由于在各种置换业务中,房地产公司都处于主导的位置,在开发、归还、手续等方面,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双方位置不对等的局面,通常表现在:归还房屋的质量、手续、置换土地的过户、利润的计算分配、房屋的分配等问题。②业务周期长:由于大部分的置换业务,涉及到的周期都比较长,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经常会出现延误时间的情况,这时候对于违约的损失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在此期间房屋价值的上涨与下跌等问题,都是置换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③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不完全统一:由于在合作业务过程中,法律主体各不相同,很多的时候需要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属于自己的房屋,因此形成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由此带来的各种税务、法律、资金纠纷等层出不穷。

2 会计规定

2.1 适用的会计准则:①在不涉及到补价或者少量补价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②对于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不单独成立被投资单位,而通过共同控制经营的,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基础上,额外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③对于土地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的形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基础上,土地租赁方额外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2 换出方(非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处理:

2.2.1 投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四)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相对来说,换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公允价值要比换入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更容易取得,因此通常以换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其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股权)的成本,其与换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2 资产直接置换(非投资,无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对于以地换地、以房换房等非投资性业务,在无时间差异,即在换出的同时可以取得换入的资产,业务相对简单一些。同样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分别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和当期的损益即可。

2.2.3 资产置换(有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对于有时间差异的资产置换,是最复杂的一种,因为这种业务的本质是在当期换出一种资产,在若干期以后才能取得另一种资产,对于何时确认资产的置换、置换损益何时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①资产需要过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例如土地使用权需要过户给开发单位,这时土地使用权及原有的地上建筑物从法律登记到实际控制都已经完全不属于原会计主体(原单位),因此应当扣除这项资产;同时由于未来将换入资产价值、时间的不确定性,同时该资产目前可能仍未建成,所以只能设置过渡性科目,同时确认换出资产的损益。在换入资产建成并过户到原会计主体(原单位)时,再从过户性科目转入新的资产类科目。该处置方法相当于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予以分解,分别在两个会计期间进行处理。②资产不需要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例如土地使用权不需要过户给开发单位,这时土地使用权在法律登记上仍然属于原会计主体(原单位),虽然原有的地上建筑物可能已经被拆除,新的地上建筑物正在建设当中,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因此可以认为该项资产仍然存在,因此暂不用作会计处理。在取得应得的分配资产时,再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分别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和当期的损益。

2.3 换入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处理

2.3.1 接受投资入股的会计处理: 在办理正式的投资入股的情况下,与接受其他方式入股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但是,这种投资入股经常是对某个单一项目的投资入股,因此有很多情况是不办理正式的入股手续的。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将这部分投资增加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中,通常将其作为往来,在项目分配时或项目利润分配时将往来的余额作为投资本金归还,超过本金支付的部分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当然,也有的会计喜欢在土地投入时不作任何会计处理,这样子的后果是企业的资产和成本不准,在分配时偿还的本金无法处理。此外,在分配的时候,虽然合作的单一项目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但由于涉及到计算利润并分配的问题,因此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编制该项目的会计报告。

2.3.2 资产直接置换(无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基本同换出方的会计处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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