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稿

2024-04-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稿(共4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稿 篇1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研究决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国税机关要紧紧围绕以下部署要求,全面深化税收风险管理,大力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思想,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全面深化税收风险管理,大力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更好地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原则

管理专业化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不同的管理导向形成不同的专业化管理格局。坚持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就是要将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征和类型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等职能进行合理配置,形成职责分工明确,资源优化配置,运行衔接顺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格局。

(二)坚持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目标的原则

税收管理的根本目标是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始终要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这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

(三)坚持基于信息化的原则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税收管理的体制、机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为实现税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提供了条件。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要自觉适应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给税收管理带来的深刻变化,加强征管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以信息化推动专业化,建立符合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新趋势、新特点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格局。

(四)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近年来,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建设、全面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等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税源管理专业化的要求,也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同时,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对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转变税收管理方式方法又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要继承发展各项有益成果,实现更高层次的跨越。

(五)坚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

深化税收风险管理,建立体现与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相适应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格局,是破解人少户多、征管效率低下等突出矛盾和问 题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同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要注重在机构设置基本稳定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调整职能,优化资源配置等途径稳步推进。

(六)坚持统一性兼顾差别化的原则

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层级、各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因此,必须遵循统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岗责体系、运行机制和信息平台,上下协同,整体推进。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以及征管机构人员状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局部的职责分工安排、税源分类和人力资源配置上,要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别和特点,因地制宜地探索和实践最佳的实现形式。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税源分类管理为重点,体现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格局。

具体目标:

(一)按照规模、行业等类别的风险发生规律,对税源科学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二)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程序要求,将税源管理专业化职能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建立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管理专业化岗责体系。

(三)在对税源科学分类和税源管理职能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

(四)支撑税源管理专业化的一体化信息平台更加完善,以流程管理系统、监控决策系统和基层管理平台为主要结构、贯通各级各部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全面应用到位。

(五)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全省国税系统从事税源专业管理人员增长30%以上,县(区)局税源专业管理人员占税源管理人员比例达60%以上。

(六)纳税遵从度显著提高。纳税遵从总体状况、税收征收成本等重要指标进一步改善,税源管理专业化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在5%以上。

四、主要内容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理顺划清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责和税收基础管理职责,明确省局、市局、县(区)局、基层分局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定位,健全完善税源管理专业化岗职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各项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

(一)税源管理职责的划分

按照风险管理导向要求,将税源管理职责分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基础管理两大类。

——税源专业化管理类,分为7大项,39小项。

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主要是基于税源科学分类实施风险管理的各项主要职能,以及基础管理中部分复杂程度高需要较强管理技能的事项处理。专业化管理职能相对于基础管理职能,一般采取由专业岗位、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实施专门管理的形式。

1、税源管理目标规划:指税务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税源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阶段重点、方针策略、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等做出的具有系统性、全局性的谋划。主要包括:

(1)中长期战略规划编制;(2)及各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2、税收信息情报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的采集、筛选、量化、归集以及加工、分析、共享、传递、交换等工作。主要包括:

(1)综合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与税收相关的区域、产业、行业等宏观经济部门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等;

(2)征管基础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纳税人身份、户籍、普通发票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3)增值税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4)消费税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应税行为)、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5)所得税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行业、地区分布、上市公司、总分机构、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6)大企业和国际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大企业集团架构、大企业和涉外企业经营、跨国交易、关联交易、居民企业对外支付、非居民企业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7)出口退税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进出口报关、外汇核销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8)税务稽查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包括举报、涉税违法违章、案件调查等方面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9)其他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3、风险分析识别:指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研究、开发风险分析数据模型、工具,开展项目化税收风险分析等措施,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主要包括:

(1)综合税收风险分析:根据经济与税收的相关关系,开展区域、产业、行业等经济税收指标偏离度的综合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开展收入与政策、征管相关的风险因素分析;开展跨税种、跨专业等综合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2)大企业(重点税源)风险分析:针对大企业(重点税源)的税收遵从行为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分析识别;

(3)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按照相同行业纳税人税收风险发生规律的趋同性或相似性等特点,开展分行业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4)税种风险分析: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特点,深入分析识别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管理中的风险领域、环节和风险纳税人群体;

(5)征管基础类风险分析:根据纳税人在户籍变化、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税收遵从行为特点,开展征管基础环节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6)出口退税风险分析:根据出口退税环节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识别出口退税管理中的风险领域、环节和风险纳税人群体;

(7)国际税收风险分析:根据跨国交易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跨国交易税收管理中的风险领域、环节和风险纳税人群体;

(8)稽查典型案例风险分析:根据一段时期税务稽查案例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样本典型分析,分析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发生的规律性和动态趋势;

(9)其他税收风险分析。

4、风险等级排序:指根据风险分析识别成果,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估值计算,综合考虑征管资源,评定纳税人风险等级的过程。主要包括:

(1)风险等级排序规则的制定和改进;(2)特殊情况下纳税人风险等级的调整;

(3)风险应对对象的优先级排序。

5、风险应对管理:指税务机关强化联动,做好风险应对的总体规划、分层级分部门风险应对的工作计划安排和任务分配,为各级有效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提供专业支持。主要包括:

(1)研究不同时期主要税收风险的应对工作规划;(2)探究设计特定风险应对的有效方法和针对性措施;(3)收集编制风险应对操作模版、指南;(4)风险应对任务分配、跟踪和反馈;(5)对基层遇到的复杂问题提供专家指导帮助。

6、风险应对实施:指税务机关在风险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征管资源,采取提示提醒、纳税评估、税收核定、反避税、税务稽查等各种应对措施,消除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主要开展包括:

(1)高风险纳税人的风险应对;(2)大企业(重点税源)的风险应对;(3)分行业风险应对;(4)分税种风险应对;(5)征管基础环节风险应对;(6)出口退税风险应对;(7)国际税收风险应对;(8)专项检查中的风险应对;

(9)其他特殊类型的风险应对。

7、过程监控与绩效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监控,指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每一个环节进行监控,及时纠正风险管理的具体运行与风险管理总体目标之间的偏差;风险绩效评估,指税务机关对风险过程的各主要环节做出的评价,并从税法遵从度和征管成本效益两方面对风险管理质量和效率做出评判,促进风险管理持续改进。主要包括:

(1)风险管理过程监控;(2)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税收基础管理类,分为6大项,24小项。

基础管理职能主要是指专业化管理职能之外的,税收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日常性管理工作。税收基础管理职能相对于专业化管理职能,一般采取由基层税务机关属地管理人员实施综合管理的形式。税收基础管理职能中的一些复杂事项也应通过集中上收等途径实行专业化管理,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局统一划分确定。

1、征管基础管理:

(1)户籍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核实,注销管理,非正常户管理,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情况等;

(2)发票管理: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督导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等;

(3)定额管理:依托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定额管理;

(4)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纳税人减、免、缓、抵、退税及核定、认定申请等涉税事项;

(5)欠税管理:掌握纳税人欠税及其资产处理等情况,依法实施欠税清理;

(6)任务执行:告知纳税人涉税相关事项,执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做出的处理、处罚等决定;

(7)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报送其他涉税资料和信息等;

(8)宣传辅导: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9)档案管理:整理、更新和存储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建立纳税人分户档案等。

2、税种基础管理:

(1)增值税日常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等;

(2)消费税日常管理:外购已税消费品税款抵扣管理,消费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等;

(3)所得税日常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税前扣除和减免税事项管理等(专业化管理以外的事项)、台账维护管理、预缴管理、汇算清缴基础事项审核、所得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核查。

3、税收法制基础管理:(1)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登记;(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3)执行税收保全措施;(4)执行税收强制措施等。

4、大企业、重点税源基础管理:(1)大企业、重点税源日常管理。

5、出口退税基础管理: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2)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3)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4)疑点处理、函调管理;(5)整理出口退(免)税资料等。

6、国际税收基础管理:(1)跨国税源日常管理;(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等。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科学分工

——省市局的职能定位

省、市局现行机构设置不变,各部门通过职能转变承担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市局可以成立专业化管理团队,从事具体的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等工作。

省、市局各管理部门、市局专业化管理团队在专业化管理中的职能主要有:

1、收入规划核算处:

(1)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具体工作计划;

(2)与税收相关的区域、产业、行业等宏观经济部门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3)经济税收偏离度风险特征指标,收入与政策、征管关联度风险特征指标,跨税种、跨专业管理的综合风险特征指标设置和维护;

(4)根据经济与税收的相关关系,开展区域、产业、行业等经济税收指标偏离度的综合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开展收入与政策、征管相关的风险因素分析;开展跨税种、跨专业等综合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5)重点税源风险预警分析;

(6)组织、协调、指导重点税源红色预警企业的风险应对工作;(7)对基层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重点税源风险预警分析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专家指导帮助。

2、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制定风险管理目标规划(联席会议秘书单位);

(2)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3)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综合管理以及征管基础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4)风险排序规则的制定和完善;(5)风险等级排序综合管理;

(6)风险应对对象的选择、确定和任务分配;(7)征管基础类风险特征指标设置和维护;(8)征管基础类风险分析;

(9)组织开展或直接开展征管基础类风险应对;(10)研究征管基础类税收风险应对的方法和措施;

(11)研究、开发征管基础类风险分析数据模型、工具;研究收集发布征管基础类风险应对操作模版、指南;

(12)对基层风险管理中遇到的征管基础类问题提供专家指导帮助;

(13)风险管理工作绩效评估。

3、货物和劳务税处(出口退税处):(1)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2)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类数据信息情报管理;(3)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类风险特征指标设置和维护(4)增值税、消费税分税种、分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以及出口退税风险分析识别;

(5)组织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类风险应对;直接开展重大和复杂事项的风险应对;

(6)研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类风险应对的方法和措施;(7)研究、开发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类风险分析数据模型、工具;研究收集发布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类风险应对操作模版、指南;

(8)对基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提供专家指导帮助。

4、所得税处:

(1)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计划;(2)企业所得税数据信息情报管理;(3)企业所得税风险特征指标设置和维护;(4)企业所得税税种、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5)组织开展所得税类风险应对;直接开展重大和复杂事项的风险应对;

(6)研究所得税类风险应对的方法和措施;

(7)研究、开发所得税类风险分析数据模型、工具,研究收集发布所得税类风险应对操作模版、指南;

(8)对基层开展所得税风险分析应对提供专家指导帮助。

5、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1)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2)大企业和国际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3)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类风险特征指标设置和维护;(4)大企业和国际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5)组织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的风险应对,包括纳税评估、计算机审计、特别纳税调整、重大和复杂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大企业税收风险的提示、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建立等;

(6)大企业跨国税源审计指南、模版的研究编制;

(7)对基层开展大企业和国际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等提供专家指导和组织协调。

6、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1)风险管理过程监控。

7、信息中心:

(1)税源管理专业化技术支撑。

8、稽查局:

(1)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计划;(2)税务稽查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3)稽查案件综合分析、典型案例微观风险分析;(4)开展专项检查;

(5)高风险纳税人的风险应对。

9、专业化管理团队。对涉及跨税种、跨部门等税收风险管理事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开展工作。

鉴于市局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与省局不完全对口,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市局各管理部门在专业化管理中的职能安排作适当调整。

——县(市、区)局的职能定位

县(市、区)局的职能定位有四种方案。县(市)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前三种方案的其中之一,区(分)局选择方案四:

方案一:县(市)局实体化。县(市)局机关通过转变各部门管理职能实现管理实体化;县局机关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需要,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税源管理科,承担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同时,适当减少基层分局设置数量。县局实体化后,主要履行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税收风险管理职能,包括: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专业纳税评估、中小企业行业性分类风险监控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风险管理职能。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征收管理科:

(1)根据省市局风险管理规划,制定本级实施方案;(2)组织本地税收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整合上级发布的数据信息,做好数据信息情报的应用管理工作;

(3)对上级发布的征管基础类风险分析结果进行整合筛选和细化分析;

(4)对上级发布的高风险纳税人实施风险应对任务的综合管理;(5)组织开展和直接承担部分征管基础类风险应对;

(6)对上级发布的风险分析模型和应对指南、模版等进行本地化;(7)对本地风险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

2、计划统计科(收入核算科、信息中心):

(1)与税收相关的本地区域、产业、行业等宏观经济部门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

(2)对上级发布的区域、产业、行业等经济税收指标偏离度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结果,收入与政策、征管相关风险因素分析结果,跨税种、跨专业等综合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结果等,进行整合筛选和细化分析;

(3)为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3、政策法规(税政)科:

(1)做好本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类数据信息采集工作;

(2)对上级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类风险分析结果进行整合筛选和细化分析;

(3)组织实施和直接承担分税种、分行业以及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的风险应对工作。

4、税源专业化管理科:

纳税人较少的县(市)局,可成立一个税源专业化管理科,内部设置若干个专业管理小组;纳税人较多的县(市)局可根据以下职能分类,设置若干个税源专业化管理科,其主要职能包括:

(1)具体实施大企业、重点税源、分行业、分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分类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2)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做好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

(3)基础管理中复杂税收事项的集中管理(如,注销管理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局确定)。

5、稽查局:

(1)根据风险应对任务管理要求,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风险应对;(2)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做好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工作;(3)稽查典型案例微观风险分析;(4)直接实施专项检查。

6、管理分局:

负责税源基础管理工作。

方案二:县(市)局部分实体化+部分专业化管理分局。原有县(市)局机关机构设置不变,赋予机关业务科室部分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调整基层分局的管理职能,将基层分局中的一个或几个转变为专业管理分局。专业管理分局不承担基础管理职能,不实行划片分户管理;其余分局扩大户管范围,承担所属范围内的基础管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征收管理科: 职能同“方案一”。

2、计划统计科(收入核算科、信息中心): 职能同“方案一”。

3、政策法规(税政)科: 职能同“方案一”。

4、稽查局: 职能同“方案一”。

5、管理分局(专业):

纳税人较少的县(市)局,可设一个专业管理分局,内部设置若干个专业管理股;纳税人较多的县(市)局可根据以下职能的分类,设立多个专业管理分局。其主要职能包括:

(1)具体实施大企业、重点税源、分行业、分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分类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2)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做好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工作;(3)基础管理中复杂税收事项的集中管理(如,注销管理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局确定)。

6、管理分局(属地): 负责税源基础管理工作。

方案三:县(市)局部分实体化+分局内部专业化。原有县(市)局机关机构设置不变,赋予机关业务科室部分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承担上收的复杂程度较高的风险应对事项。10人以上的基层管理分局内设立一个或多个税源专业化管理股,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实施税源 专业化管理工作,不承担户管任务;属地管理股扩大户管范围,承担基础管理职能。10人以下的基层管理分局只负责基础管理工作,专业化管理工作由县(市)局通过充实职能科室的力量上收直接实施。在县(市)域范围内,为了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可以对管理分局的纳税人管辖关系进行调整。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征收管理科:

(1)根据省市局风险管理规划,制定本级实施方案;(2)组织本地税收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整合上级发布的数据信息,做好数据信息情报的应用管理工作;

(3)对上级发布的征管基础类风险分析结果进行整合筛选和细化分析;

(4)对上级发布的高风险纳税人实施风险应对任务的综合管理;(5)组织开展或直接承担部分征管基础类风险应对;

(6)对上级发布的风险分析模型和应对指南、模版等进行本地化;(7)对本地风险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

(8)承担从10人以下分局集中上收的部分税源专业化管理事项。

2、计划统计科(收入核算科、信息中心): 职能同“方案一”。

3、政策法规(税政)科:

(1)做好本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类数据信息采集工作;

(2)对上级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类风险分析结果进行整合筛选和细化分析;

(3)组织、实施、指导或直接承担分税种、分行业以及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的风险应对工作;

(4)承担从10人以下分局集中上收的部分税源专业化管理事项。

4、稽查局: 职能同“方案一”。5、10人以上基层管理分局: ——专业化管理股:

(1)具体实施大企业、重点税源、分行业、分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分类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2)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做好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

(3)基础管理中复杂税收管理事项的集中管理(具体事项由县(市)局确定)。

——税源管理股(属地):

负责税源基础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承担分局分配的部分风险应对任务。6、10人以下基层管理分局: 负责税源基础管理工作。

方案四:省辖市局所属区(分)局专业化。省辖市局所属区(分)局,可保持原有机构设置不变,赋予业务科室部分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调整税源管理科的管理职能,由一个或几个税源管理科转变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科,其原有属地管理职能由非税源专业化管理科承担。有条件的省辖市局,可以在市区范围内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管理分局的纳税人管辖关系进行调整;也可以在所属分局之间进行专业化管理与基础管理的职能分工调整。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征收管理部门: 职能同“方案一”。

未设立征收管理部门的,上述职能可由综合业务部门承担,具体形式由省辖市局确定。

2、计划统计(收入核算)部门: 职能同“方案一”。

3、综合业务(政策法规、税政)部门: 职能同“方案一”。

4、税源专业化管理科:

纳税人较少的区(分)局,可设一个税源专业化管理科,内部设置若干个专业化管理团队;纳税人较多的区(分)局,根据以下职能的分类,可以设立若干个税源专业化管理科。其主要职能包括:

(1)具体实施大企业、重点税源、分行业、分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分类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2)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做好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

(3)基础管理中复杂税收管理事项的集中管理(如,注销管理等,具体事项由区(分)局确定)。

5、税源管理科(属地):

负责税源基础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承担区(分)局分配的部分风险应对任务。

(三)建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 要充分发挥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综合效能,必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专业化管理岗位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

1、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的基本构成,包括:

(1)纵向互动机制:省市局发挥其在专业化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风险管理运行流程中的“风险管理目标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等重要职能。县局以下税务机关主要履行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税收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在省、市、县、分局之间建立起闭环的税收风险管理大流程格局,形成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专业化、立体化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2)横向联动机制:各级部门之间建立健全以联席会议为主要载体的联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根据部门工作计划,统筹制定本级税源管理目标规划(计划),为开展税源管理提供目标指向;在部 门研究设计基础上,论证、整合、确定本级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和重点风险分析识别项目;统筹协调各部门风险管理实施中的措施和要求;研究、整合数据分析模型、工具,风险应对操作模版、指南等。开展风险管理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评估工作。

2、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具体构成,包括:(1)目标规划管理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具体风险管理工作计划,报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秘书部门,由秘书部门制定本级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县以下税务机关可称为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通过后发布。上级机关目标规划既是本级特定时期专业化管理的重点工作安排,又是下级机关目标管理规划制定的基础;下级机关的目标规划是对上级目标规划的分解、细化,同时又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重点工作补充安排。各级税源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的要求,制定细化目标和实施步骤,并组织实施和反馈。各级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秘书部门负责对风险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归集、分析,并根据监控和评估的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修订。

(2)数据信息情报管理机制

按照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通过明确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岗位职责,或通过组建专业团队等形式,把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要求分配到各层级各有关部门,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各级税务机关在联席会议的框架内,建立以统一信息平台为支撑,以数据采集、信息加工 分析、情报交换应用为主要环节,专业分工明确,部门联动、层级互动的税收数据信息情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上级机关负责本级数据采集、信息加工分析,以及本区域范围内情报交换应用管理,负责回应下级机关情报交换申请、情报调查任务分配以及情报交换申请回复的监管工作;下级负责本级数据采集、信息加工分析,以及本区域范围内情报交换应用管理,负责向外部交换情报的申请和外部情报交换需求的回复等。各级税务机关数据信息情报管理,由征管部门扎口管理。

(3)风险分析识别管理机制

省、市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局是风险分析识别的主体。按照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通过明确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岗位职责,或通过组建专业团队等形式,把税收风险分析识别要求分配到各层级各有关部门,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各级税务机关在联席会议的框架内,建立以统一信息平台为支撑,专业分工明确,部门联动、层级互动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工作运行机制。上级机关负责本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发布风险分析识别结果;下级负责对上级发布的风险分析结果进行细化分析,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符合本地区区域特点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并进行科学整合,发布分析结果。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分析识别的扎口管理工作,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宏观经济税收分析、税种风险分析、专业税收风险分析、案例风险分析等方式,按照统一的格式,形成风险特征指标和税收风险分析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通过后,对指标化的分析识别成果,纳入本级风 险特征库,由基层管理平台定期发布风险信息;对非指标化的风险识别项目,通过联动平台直接向下级机关发布。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政策变化、指标运行及反馈情况、风险应对监控和评估结果等,及时修正、完善、提升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分析项目。

(4)风险等级排序管理机制

省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秘书部门负责风险等级排序总体原则、数据模型、分析工具的制定和开发。各省辖市局和有条件的县区局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税源和人力资源情况,调整风险等级排序的参数设置、高风险纳税人分布比例等。市、县局负责风险等级排序管理的部门定期发布排序结果,供风险应对管理部门参照。在特殊情况下,省局、市局和县区局风险等级排序管理部门可对单户纳税人风险等级予以调整。

(5)风险应对管理机制

省、市、县(区)、分局在各自职责分工内,实行分层分级应对,重大复杂的风险应对事项,由层级较高的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已经开展应对的,下级机关原则上不再重复应对。风险应对管理工作中,凡是涉及纳税评估工作安排,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统一扎口整合并统一组织实施;凡是要求基层实施的各种税收检查,以及纳税人检查期间风险应对事项,由稽查局统一扎口整合,统一组织应对实施;凡是涉及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一律由大企业国际处整合提交并统一组织实施。所得税汇缴审核期间,所有风险分析应对事项 一律与汇缴工作一起,由所得税处统一再整合扎口后下达;专项检查期间,所有风险分析应对事项一律与专项检查工作一起,由稽查局统一再整合扎口后下达;所得税汇缴与专项检查重叠期间,由所得税负责扎口;反避税、出口退税等专业风险应对原则上由各自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凡是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完成的非风险分析应对的日常事务性、制度性安排的基础管理事项,一律由征管科技处统一扎口整合发布。

(6)风险管理监控和评估机制

各级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是风险管理的监督机构。各级法规部门牵头对风险管理从目标规划、指标发布到应对处理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把高风险等级纳税人的风险应对情况和重点工作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联席会议秘书单位借助基层管理平台,按期生成评估指标,制作纳税遵从风险状况评估报告,对全省和各地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落实各项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和方式,全面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各项措施。

1、要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加强征管基础环节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按照规模、行业、税种、存续时间、居民属性、交易形态类型等口径,做好纳税人户籍结构分类分析工作;要加快推进网上开票进程,促进发票数据信息情报化;要积极探索对网上交易税收风险的有 效控管;要对户籍管理、注销管理、代开发票管理、欠税管理等关键环节采取更具操作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2、要突出对大企业实施以风险控制为重点的专业化管理。要以省市局为主,建立大企业服务、管理的专家团队,发挥专业管理机构层级高、信息掌握全面、跨区域协调能力强的优势,组织和指导各地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和应对处理等工作;要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税企沟通、综合评估和全面审计。要充分发挥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作用,抓紧建立大企业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制度和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针对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内控制度缺失、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要实施以行业性风险监控为重点的专业化管理。要综合考虑中小企业行业聚集度、税源规模、贸易方式、产品品种等多种因素,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和核算特点,细化各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总结分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规律;要突出重点、渐次推进,健全实用性强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体系,分行业进行风险特征的筛选、分析,深入开展行业纳税评估。

4、要根据税种管理特点,深入分析各税种管理中的风险领域、环节和项目。要完善增值税抵扣管理,对稽核异常的抵扣凭证要深入分析,总结规律,增强其在风险分析识别中的作用;要完善税种、行业风险管理指南,完善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工作,健全业务专家团队专业化评审制度;建立企业所得税评估省级数据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 风险项目的分析应对。继续加强税种联评、征退税联评,加强税种风险信息与发票风险信息的综合应用,提高管理效能。

5、要进一步完善跨国税源日常管理与反避税、情报交换融为一体的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体系,增强跨国税源风险识别、应对和控制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要推进反避税新领域的突破,认真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强化同期资料管理,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要加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体化,及时发布风险预警、风险点提示和管理方法指引,有针对性地开展非居民税收风险事项的专项调查,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交易的税收监管。

6、税务稽查作为应对税收风险的重要方式,要融入税收风险管理流程。要发挥税务稽查应对重大涉税风险的优势。要充分运用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的成果提升案源管理质量,运用风险等级排序结果提高选案准确性;在案件查处中,要增强税收情报的采集、交换意识,善于从稽查案例中总结不同类型纳税人不遵从风险的发生规律,为改进税收风险分析工作打好基础,在更深层次上推进查管联动。

五、实施步骤

今年,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底前):省局对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进行动员部署,并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各地要采取召开动员会等 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全体人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根据省局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调查研究规划本地区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5月-10月):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统一部署要求,在五月底前上报本地区实施方案;在八月底前,修订岗责体系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省辖市局要以县(市、区)局为单位,汇总建立专业化管理模式的分地区方案选择目录,纳税人分类管理目录和专业人员专业岗位配置情况目录,于九月底前上报省局统一汇总,编制成册。

省局将开展税收风险分析专题、税收风险应对专题、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及反避税专题和税收情报收集与交换管理专题师资培训,各地要按照省局培训要求,层层组织全员培训,优化干部的专业知识结构,专题培训十月底以前完成。

省局将于七月底前,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基本完成一体化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提升工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化支撑。各地要及时完成各项专业化管理功能的操作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在九月底之前,各项系统功能全面应用到位。

省局将于九、十月份,组织召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现场观摩会,交流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各地要充分运用专业化分析应对等案例实证的方法,评估验证专业化管理的成效,研究探讨工作中遇到 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持续推进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阶段(11月-12月):各级国税机关开展总结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局。年底,省局将组织评估验收,全面总结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评比税源专业化管理“十佳”示范单位。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思想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要使全体国税干部都深刻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迅猛增加,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趋势明显,传统的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等税源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征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只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大的行业和企业,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需要,从而自觉适应、支持并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形成上下同心协力,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组织保障

税源管理专业化不仅是征管体制机制的变革,更是思想观念上的更新,没有坚强的领导、坚定的信念和勇气,很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其他领导分工负责,认真研究和制定具体措施,扎实开展工作。省局明确:各级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为税源专业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直接承担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税源联动管理联席会议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征管科技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作为联席会议的秘书单位具体负责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规划、实施、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价。

(三)优化配置,注重培养,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人才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整合管理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将具有中高级专业等级、“三师”资格的人员以及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等充实到数据分析、大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以及反避税等专业化管理程度高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目标,继续举办高层次人才进修班,更快更多地培养专业人才。要进一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四)完善功能,深化运用,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信息化保障

今年我省国税系统将开展“税收数据信息情报年”活动,在广大干部中普及数据、信息、情报知识,拓展各种税收数据来源和渠道,探索建立跨地区数据信息情报交换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分析比对;以数据采集、信息加工分析、情报交换利用为重点,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工作。省局将进一步完善流程管理系统,监控决策系统功能,进一步丰富基层管理平台的各类风险应对策略选择功能,完善风险应对工作流程,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化基层管理平台应用,确保系统相关设计功能全面应用到位。

(五)强化监督,加强考核,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制度保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稿 篇2

湘地税发„2011‟4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总局新时期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系统“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精神,经省局研究,现就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现代大企业的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以空前的广度、强度和速度跨地区、跨国境扩张转移,企业核算和税务处理日趋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税收筹划、避税手段日趋隐蔽,具有国际化、集团化、多元化及组织庞大复杂、机构点多面广等特点,使得大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日显突

出。因此,抓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既是提升税源服务和管理水平,完成地税收入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地税机关在新形势下,强化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是省局党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弥补现行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推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应对大企业集团化内部管理决策集中、信息化程度提高、税收博弈能力增强的必然选择;是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优化整合征管资源、及时处理复杂涉税事项、密切税企关系、防控税收风险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党组的决策上来,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支持改革的高度,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增强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牢固确立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以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定点(重点)联系企业为对象,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优化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努力构建我省更加紧密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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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体化联动体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从事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必须确定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各层级在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也是体现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和税法权威的重点。各级地税机关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为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专业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税法,特别要注意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透明,既要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专业管理。对大企业涉税事项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大企业的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风险防控、反避税调查、日常征收、日常检查,以及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安排的有关检查、调查等事项,均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实行专业管理。各地在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执行。

第三,统筹协调。建立地税机关上下层级之间、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国地税局之间以及全省各市州地税之间更紧密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在涉税信息传递,回应企业诉求,实施税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大企业管理部门各层级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依托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和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大集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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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全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一体化工作格局。

第四,优化服务。以大企业的服务需求为导向,把个性化服务建立在对企业深入了解和深度参与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为其提供针对性强、更高层次的个性化服务。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涉税诉求,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税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和谐征纳关系。

第五,开拓创新。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市(州)要针对本地征管现状和能力,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抓紧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机构体系

(一)完善机构体系

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按照总局的部署和省局党组的要求,履行全省大企业税收的管理职能;各市州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按省局党组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以及市州局的工作安排,履行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能;各县(市、区)局由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牵头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能,各单位均应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责,建立健全我省自上而下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省、市(州)地税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内设机构

—4— 的名称和数量按照湘地税发[2011]29号文件和省局直属局、市(州)局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执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职能按照信息采集、日常管理、审核评析、日常检查、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分类要求,在相关内设机构间进行合理配置: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工、青、团、妇等工作,为大企业税收进行宣传报道;综合业务科负责税政、法规、征管等工作,为风险防范工作提供方法、依据和指导;系统管理科负责全系统工作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计划征收科负责计会统、纳税服务中心、票证管理,信息采集、信息技术平台等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技术支持;税源管理科负责税源分析、纳税评估、风险防控等工作;检查科负责日常检查、风险排查、反避税调查、核实等工作。内设机构规范配置后,各单位应对各个岗位进行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征管资源,理顺岗责流程;各部门之间应加强纵向配合和横向联动,以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将大税源分散性的属地管理,逐步转变为立体运行、整体协调、公正透明的一体化征收管理体系,提高我省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整体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二)充实和培养专业化人才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不仅要建立健全机构,更重要的还有人才的配备和培养,要按照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的目标要求,选拔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来。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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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要建立健全专业化人才激励机制,尽快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人才能级管理;要保持专业化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顺利展开。

四、明确划分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总局和省局党组关于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履行省局赋予的对全省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省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长沙城区范围内的部分成员单位和部分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地方各税的直接征收和管理。

(二)各市州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的各项工作要求;履行市州局赋予的对本辖区范围内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能;接受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直接征收管理企业,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成员单位以及市州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地方各税的直接征收和管理。

(三)各县(市、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落实上级局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本局辖区内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应指定征收分局或税源管理科,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省局直属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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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管理局)直接征收管理企业和市、州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在本区域成员单位的地方各税的直接征收和管理。

各市、州直属局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按省局湘地税发„2011‟29号文件精神予以明确。

全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及管理办法》、《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大企业税收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各级地税部门在确定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时,可以参考下列条件:一是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在本地区处于前列,对当地社会、经济影响较大的企业;二是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主要是指跨境、跨省、市(州)、跨县市等跨地域的纳税企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集团和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五、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完善机构、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征收管理的大企业的同时,各地要以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进行全面调查评价,积极构建各级联动、高效的税源监控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大企业涉税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机制,提高大企业涉税信息管理水平,并逐步建立风险特征库和税务遵从评价体系;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机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作团队。具体的工作任务将在每年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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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州局要成立税源专业化管理和大企业税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内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人、财、物的保障,强化人才选拔和充实,将优秀人才选调到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中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各市(州)局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大胆创新,明确工作事项的分工和推送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2月底前上报省局,并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务求收到实效。省局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大企业税收 专业化管理 意见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校对:省局直属局 李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稿 篇3

冀政〔2010〕138号2010年12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绩效管理,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深化和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初步确立,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绩效管理日益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完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通过实施以结果为导向、以绩效提高为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成为实施行政问责制和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重要抓手。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责任意识,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效举措,对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审查、执行、监督、评价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管作用,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用钱必问效、问效必问责、问责效为先”的绩效管理理念;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绩效管理为核心,以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保障,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使财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更加有效。“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都要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

(三)基本原则。

1整体设计、稳步推进。要紧密结合地区、部门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工作思路,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相关工作。2科学规范、便于操作。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责权对等、简便易行、规范高效。

3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做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依法公开相关信息,部门一般预算事项和政府基金预算要编列到款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做到具体翔实,便于接受公众监督。

4低效问责、高效激励。要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资金使用低效必须受到问责,资金管理和使用高效可适当奖励。

三、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其每个环节都要贯彻绩效理念,以结果为导向、以绩效为核心实施管理。

(一)编制部门事业发展计划。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明确战略目标,据以确定工作任务及承诺实现的绩效目标,并描绘实现这些任务和目标的路线图。部门事业发展计划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编制预算依据。

(二)围绕绩效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预算需求要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及工作任务提出,编制预算建议计划要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说明书,阐述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的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

(三)强化事前预期绩效审核评估。财政部门要依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计划、预算绩效说明和预期绩效自评情况审核部门预算建议,重点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申请资金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所计划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绩效情况进行审核论证。只有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达标的项目才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经论证评估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四)突出绩效导向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算决策要以绩效为衡量标准,规范决策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预算部门要提供可靠、充分的预算绩效信息,辅助政府决策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在资金分配环节要探索引入竞争机制,根据预期绩效以公开、竞争方式科学透明地分配资金。

(五)预算文本要载明绩效信息。要将政府和部门(单位)职责、三年事业发展计划、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绩效信息编入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文本,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六)预算执行中要监控绩效运行。要对预算实施过程中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探索实行绩效拨款制度,变简单追求支出进度为追求绩效完成进度。要建立绩效信息数据库,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辅助绩效监控。

(七)预算执行完毕要实施绩效评价。在首先做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要逐步实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资金综合绩效评价。预算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组织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既要负责组织对部门本身专项资金实施自评,又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批复预算部门。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部门自评项目进行一定数量的抽评,以加强管理,提高部门自评质量。要选取预算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公共效应的重大项目,实施财政重点评价。

(八)建立绩效报告制度。各预算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部门预算绩效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向政府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财政支出综合绩效情况,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绩效综合情况及重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特别是要建立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奖惩和问责。要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市县政府、各级预算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包括提出质询、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乃至降级处分;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至撤职处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部门项目,对绩效优的市县政府、预算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应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包括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规定标准的部门项目和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和低绩效项目。

(十)全面实施绩效监督和审计。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审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贯穿于财政监督、审计工作的始终,积极探索实现绩效监督审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客观反映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存在的问题并予以通报,督促部门整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和财政效益提高。

四、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高效的组织体系。要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预算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预算绩效管理作用,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财政预算改革的重心,尽快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并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注重制度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制度,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确保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和问责等各管理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不断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推动财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技术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级各预算部门研究建立科学、规范、实用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为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手段。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手段,推进以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网络、绩效信息平台、绩效指标库、绩效标准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管理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附:1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2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

(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

(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第八条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第三章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 工作计划制定

第九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第十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要求,要与全省及本部门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实施计划。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第四章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针对政府总支出、部门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部门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部门的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目标。中长期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结果设定的目标。

部门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二十条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二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部门预算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预算项目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二十三条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随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围绕绩效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论证和预期绩效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绩效审核、论证、评估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对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论证评估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要统一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经论证评估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文本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文本除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市县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外,还要分别编入政府、部门和项目的事业发展计划、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绩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分配环节要引入竞争机制。对资金可以相对灵活地在不同对象间分配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绩效以竞争方式公开透明地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支出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第三十一条绩效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财政部门向本级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部门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7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

(三)预算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7月10日前将预算绩效自评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依据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算绩效自评情况,对部门预算项目提出审查意见,8月底下达部门;

(五)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部门绩效预算草案,9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

(六)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预算草案,对绩效相关内容再次审核后,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财政部门要公开其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安排的应急预算支出,或因特殊原因,未经绩效审核编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要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补充编制有关绩效内容。

第三十四条预算部门拟制定的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政策须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论证后出台。第三十五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总目标和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和部门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财政部门要在部门和部门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综合绩效指标体系、功能分类绩效指标体系、部门绩效指标体系和项目绩效指标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功能、部门、项目四个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预算部门应当根据项目预期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进度情况,制定具体的绩效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第三十八条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所设定的便于考核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绩效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

第四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绩效预算运行半年报告,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综合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建立预算绩效的监测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第四十四条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整体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的评价,包括对预算部门项目的评价和对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按照评价类型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

阶段评价是对上已安排预算,下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跨项目的评价;结束评价是对上已安排预算,下不再安排预算的项目的评价。

对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或不能充分体现的预算项目,要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适时跟踪评价。第四十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对财政支出最终结果的绩效评价和对财政支出管理的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结果绩效评价是对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结果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立项定位、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和绩效考评等管理绩效的评价。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十八条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两种方式。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项目评价方式。

第四十九条预算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第五十条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及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

(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

(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

(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要重点对部门自评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查,并结合部门自评工作组织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部门。财政部门要抽取部分部门项目实施财政重点再评价。

第五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五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向预算部门部署对本预算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终了三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预算终了四个月内,预算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预算终了六个月内,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预算执行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及其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情况总结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预算部门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对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提交。

第五十五条预算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编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要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入下预算。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五十八条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第六十条绩效评价数据信息要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第六十一条评价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预算部门要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实现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综合支出和再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预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事实,以全面真实的绩效管理信息为依据,确保绩效问责的客观公正。

(二)科学规范。要合理确定绩效问责事项,科学界定相关责任主体的责权,按照规范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三)公开透明。绩效问责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利用多种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主体资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机构受政府委托,依照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问责。

第七条省政府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常务副省长不能主持召开时,委托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省财政厅厅长主持召开。各市县比照省级设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审核批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做出绩效问责决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第九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建议,提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受理有关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问责申诉,组织复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内容,并对绩效内容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对不编制预算绩效内容或虽然编制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二)组织监控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情况,对绩效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经督促仍未纠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三)组织对预算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预算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组织对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实施预算绩效整体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内容的编制,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规定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承担相关绩效管理责任,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三章绩效问责情形、方式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

(二)由于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问题造成预算决策失误的;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省政府通过、省人大批准的预定目标的;

(五)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六)不能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发生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事项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九)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预定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取消该部门当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收回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预算;

(三)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部门实行效能问责;

(四)依法给予警告;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六)审计部门对该部门下预算实施绩效跟踪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对不能按规定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责任人,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告诫或者责令做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取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 情节较重的,可实施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方式; 情节非常严重的,可实施开除问责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下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二)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

(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八条将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财政支出绩效结果情况作为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好、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预算部门,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二)优先考虑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

第二十条对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好的相关责任人,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二)优先考虑当考核评先资格;

(三)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预算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交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四章绩效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问责程序包括绩效责任的考核、责任追究和实施奖惩。

第二十三条除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预算决策、预算绩效运行方面的责任考核随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程序进行外,绩效责任的考核主要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由财政和预算部门分别组织进行。

(一)预算终了4个月内,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完成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支出实际绩效与年初既定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按规定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预算终了6个月内,财政部门组织对预算部门报送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评价,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研究提出绩效问责建议,报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绩效责任追究和实施奖惩由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一)预算终了8个月内,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

(二)预算终了9个月内,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批准的问责决定,草拟《绩效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预算部门以及相关机构执行。

《绩效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名称地址或姓名、问责事项、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三)被问责预算部门以及相关执行机构及时将绩效问责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审核绩效问责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

(五)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向社会公示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责任追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社会反馈意见,特别重要的意见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下级政府于预算终了4个月内,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完成本级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预算终了6个月内,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下级报送的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评价,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研究提出绩效问责建议,报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部门,依照责权,根据掌握的预算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向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问责建议,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预算部门或个人,对《绩效问责决定书》有异议的,应在《绩效问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提请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复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做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第五章附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稿 篇4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

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

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是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

四是引进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一是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为基础,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等环节构成。把税额确认作为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专设一章,对税额确认的程序规则、确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规定。

二是规范税收征管的时效。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

三是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予以规定。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四、实现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完善税收行

政强制执行程序,税务机关临时采取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是与刑法修正案

(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比逃避缴纳税款较轻的法律责任,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是与预算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下达的税收收入指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五、健全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容

一是涉及税款的税收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在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的,将复议作为税收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以体现“穷尽行政救济而后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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