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合同

2024-04-18

二手房转让合同(通用10篇)

二手房转让合同 篇1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出让于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房屋坐落于,建筑面为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包定总额为 元。

第三条:因该房产系 单位分房,现甲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经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 元作为该房屋使用权转让金,待房屋产权确定并经房产部门准于上市后,本使用权转让金即转为房屋的买卖价款。

第四条: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腾房并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如甲方单位提出异议由甲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本房屋现有水、电、暖气、煤气、闭路电视附属设施,如甲方单位收取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单位选取的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甲方按其实际使用时间承担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房产在有权上市销售后,在乙方催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日内,应持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与乙方共同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各自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条:在权属未变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房屋修缮等问题如需甲方单位办理乙方应予协助。

第十条:如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房产于乙方使用,甲方除返还乙方支付的使用权转让金并支付使用权转让金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自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如乙方在使用房产至办理房权变更手续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权,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计算方式同上)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手房转让合同 篇2

关键词:营业税,收入效应,替代效应,税收中性原则

营业税是以经营单位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营业税是以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特点之一是低税率、广税基, 全环节全额征税, 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为了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差额征税的办法, 但是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 已经出台的差额征税政策还不能完全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

一、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二手房转让营业税相关政策

1. 大陆地区关于个人二手房转让原营业税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 (含2年) 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 (含2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

2. 大陆地区关于个人二手房转让现行营业税政策。

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新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将免征期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具体政策为:自2010年1月1日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

3. 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二手房转让的现行营业税政策。

台湾地区从1986年4月1日起采用加值型营业税政策, 即对大部分行业 (加值型营业人) 来说, 只对其每一交易阶段的加值额课征营业税。同时, 考虑到部分行业的特殊性, 仍保留对部分特殊行业 (即总额型营业人, 如金融保险业、特殊饮食服务业等) 按照营业总额课税。台湾地区的加值型营业税类似于大陆地区的增值税。目前台湾地区对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按其增值额课征加值型营业税。

可以看出, 大陆与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买卖二手房的营业税计税原理完全不同, 同时大陆地区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改变, 即从时间上加大了对于二手房买卖的营业税优惠, 目的在于刺激经济危机中萎靡的楼市交易, 但是其关于二手房转让的营业税征税原理并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二、普通二手房转让中所需缴纳的营业税

假定开发商将一套市值100万元的商品房卖给了甲, 甲自住了一段时间之后又以120万元转手给乙, 之后乙又以150万元转让给丙, 丙又以130万元转让给丁, 最后丁以150万元转让给戊。假定所有转让环节均不符合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因为该政策只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本例的目的是考察一套商品房究竟负担了多少营业税) 。

开发商负担的营业税为:100×5%=5 (万元) 。

甲负担的营业税为:120×5%=6 (万元) 。

乙负担的营业税为: (150-120) ×5%=1.5 (万元) 。

丙负担的营业税为:0万元。

丁负担的营业税为:150×5%=7.5 (万元) 。

可见一套最高市值150万元的商品房, 从出厂环节到最终消费者戊总共经历了5次转让, 营业税共计20万元。其中, 开发商负担5万元 (有些开发商还能通过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将这5万元的营业税转嫁给消费者) , 消费者负担15万元。这只是不动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一个税种, 还未考虑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同时本例列举的只是普通住宅的流转过程, 如果是非普通住宅 (如用于营业性的房产) 将是道道全额征收营业税, 税负总额将远远大于本例, 甚至有可能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因此, 现行二手房转让的营业税征税办法明显不合理, 税负过重 (且消费者税负远远超过开发商税负) , 重复征税严重。

对于同样的例子, 让我们看看如果运用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与方法会出现一种怎样的结果。因为增值税也是道道征收, 但其只是对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 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开发商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00-准予扣除金额) ×适用税率。

甲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20-100) ×适用税率。

乙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50-120) ×适用税率。

丙应负担的营业税为:0 (因为其并未增值) 。

丁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50-130) ×适用税率。

对比两种计税方法, 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开发商、消费者甲、消费者丁的计税依据完全不同 (一种是全额征税, 一种是增值额征税) 。因此, 对于不动产采用增值额计税的原理征税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合理的征税原则和理念。

三、二手房营业税的效应分析

税收应保持中性, 不对纳税人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不改变纳税人消费、生产、储蓄和投资等方面的抉择, 这种说法在理论上被称作税收中性原则。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的状况,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总会对纳税人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这就是税收的“非中性”。营业税同其他税种一样, 同样具有税收的“非中性”。事实上, 一个国家正是根据税收的“非中性”设定相应的税种从而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而调节宏观经济的。营业税对二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价格均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1. 营业税对二手房价格的影响。

营业税对二手房市场价格的影响表现在政府课税之后会使二手房出现两种价格———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和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税收的数额。如果消费者支付的二手房价格用Pd表示, 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为Ps, T代表比例税率, 为5%, 则营业税对二手房价格的影响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税就相当于在二手房价格中打进一个楔子, 其结果是同一课税商品出现两种价格———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和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不含税价格。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大于没有营业税时支付的价格, 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小于没有营业税时得到的价格。二者价格之差就是营业税税额, 营业税根据供求弹性进行税收转嫁。

2. 营业税对二手房供给者选择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营业税对二手房供给者选择造成的替代效应是, 由于供给者所面临的课税商品的价格相对下降, 造成供给者减少课税二手房的供应, 而增加无营业税房地产的供应, 即以无税二手房替代课税二手房。所减少的涉税二手房房源会暂时转向租赁市场。从短期看, 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租赁房源,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会造成租金一定程度的下降, 因为房价是房租收益的资本化, 所以租金的下降会引致房价下降;从长期看, 租金下降会导致租赁市场需求旺盛,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租金将上涨, 因为房价是房租收益的资本化, 房价将上涨。营业税对二手房供给者选择的收入效应, 表现为政府课税之后, 由于涉税二手房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下降, 可支配收入减少。

3. 营业税对二手房消费者选择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营业税对消费者选择的替代效应, 表现在政府对二手房征收营业税之后, 会使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上涨, 造成消费者减少对有营业税的二手房的购买量, 从而增加对无营业税二手房和增量房地产商品的购买量, 即以无税商品或轻税商品替代课税商品或重税商品。但是目前我国有税二手房所占房源比例巨大, 如果这一部分房源处于销售停滞状态, 将会对二手房市场造成很大冲击, 严重影响二手房市场的良性发展, 其结果则是房源更加紧缺, 供需关系更加恶化, 造成房价新一轮的上涨。营业税对消费者选择的收入效应, 表现在政府课征营业税后, 会使消费者可支配收入下降, 从而降低商品的购买量, 而居于较低的消费水平。另外, 由于营业税的影响, 涉税房产业主大多拥有两三套住房, 卖方属于投资赢利, 房价仍将看涨的心态比较普遍, 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房地产物业税, 所以涉税上市房产业主心态较为强硬, 以提价来补偿营业税带来的损失, 也直接导致了房价进一步上涨。

4. 我国二手房转让采用现行计税方法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我国之所以采用总额型营业税而非增值型营业税的征收办法, 政府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政府希望利用总额型这种重税负的征税方式来调节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二手房市场的供求关系, 进而调节宏观经济。另一方面则是中央政府主要出于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考虑。在我国现行分税制的体制下, 营业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从中可以看出, 不动产买卖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 卖地收入和不动产买卖的营业税收入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 对不动产买卖的营业税全额计征能有效地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税收的转嫁与归宿研究的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过程和结果问题。根据相对转嫁论, 决定商品课税转嫁与归宿的关键因素是课税商品的供求弹性, 弹性小者将更多地负担税收, 与供给者为法定纳税人还是消费者为法定纳税人没有关系。

我国自古以来非常重视住房消费, 住房成为生活必需品、不易替代品和耐用品, 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二手房商品属于现房, 没有生产周期, 只要符合政策均可上市, 价格不合适可以持而不售, 所以供给价格弹性较大。根据税负相对转嫁论, 二手房的营业税更多地由消费者负担, 涉税二手房消费者在税负的转嫁中处于不利地位, 政府所课征的营业税将更多地落到消费者身上, 从而形成房价事实上的上涨。

随着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 自我保护意识也将不断提高, 重复征税的问题将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更不利于经济稳定、可持续、和谐发展。

四、营业税政策完善措施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善现行营业税政策, 不但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 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 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来改革现行的营业税政策。

1. 明确营业税政策改革的目标取向。

效率和公平是理想税制所追求的目标, 营业税税制也不例外。为此, 建议将现行营业税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 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同时, 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 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势必被压缩, 从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 营业税的改革必须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 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

2. 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制度。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营业税政策改革势必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逐步完善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制度, 在保障地方应有的财政收入的前提下, 使其收入来源合理化、科学化。

3. 不断提高营业税征管水平。

营业税征税范围广, 涉及的行业和项目较多, 征管的难度较大, 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贸易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 国际贸易日趋全球化、智能化、简易化。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 加强源头控管,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在具体管理上, 推行切实可行的资产评估体系和认证制度, 减少国家税款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

4. 扭转我国“重流转, 轻保有”的房地产税收局面。

征收二手房营业税应视为短期政策, 目的是打击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 而不能作为长期政策, 更不能把对房地产的流转环节征税作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税收策略, 否则势必会影响资源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目前当务之急是设计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开征物业税, 扭转我国“重流转, 轻保有”的房地产税收局面, 从而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和过于旺盛的投资需求, 切实发挥房地产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可以仿照发达国家的物业税制度, 即第一套住房免税, 第二套住房适度缴税, 第三套、第四套住房的物业税税率要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样既能促进普通老百姓购房, 又能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过度投资需求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2].杨森平, 於鼎丞.海峡两岸营业税制比较.涉外税务, 2009;3

浅析转让二手住房的个税缴纳 篇3

关键词:二手住房 转让 核定 核实 税负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出台后,二手房市场再度被炒热。如:在郑州,二手房交易量呈现“井喷”态势,日均受理业务数量为以前的5倍。又如:在湛江,二手房交易量及价格与去年相比增长较大,其中第一季度二手房住宅成交261.6万平方米。

一、文件中所要求的,是新政还是旧规

对于二手住房的交易,在文件出台前就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文件中要求的就是前者。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直接乘以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湛江取中值,确定为2%。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收入。

二、核实征收较核定征收,税负是否一定高

单从税率来看,给人的错觉就是在核实征收方式下,税负将大增,这也是文件出台后,二手住房交易量井喷的根本原因吧。但我们仔细分析下,就会看到两种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转让收入,一个是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转让所得是指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及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后的剩余额,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净赚额。

我们来看个实例,湛江王先生于今年4月30日转让住房一套(不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成交價格为80万元,房屋原购房价款为5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9万元。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50)×5%×(1+7%+3%+2%) =1.6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50-9-1.68=19.3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9.32×20%=3.864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同样一套房,核实方式下王先生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万余元。那么不管什么条件,核实方式下转让二手住房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多吗?延用上例,但将王先生取得房屋原购房价款改为6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12万元,我们再来计算一下: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60)×5%×(1+7%+3%+2%) =1.1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60-12-1.12=6.8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88×20%=1.376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仍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核实方式下王先生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千元。那么,什么情况下转让二手住房,核实征收方式下缴纳的个税更少一些呢?我们来做个演算:

首先,我们将净赚额占转让收入的比例称为利润率。根据两种征收方式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如是算式:收入×利润率×20% < 收入×2%,化简得出利润率<10%。换句话说,当个人转让住房净赚额小于转让收入的10%时,核实征收方式下需缴纳的个税更少。

三、个人转让二手住房,如何让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

首先,我们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让转让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如: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又如:财税[2011]12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款;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当然,我们对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有所了解,不然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如:财税[2011]12号文第三条,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其次,购置住房时发生的费用,尽可能地取得和保管好合法票据。如:购置商品房的发票、自建住房的建安发票、购置或自建缴纳的相关税费的票据。又如: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再如: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指的是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的有效证明。

四、税务征管机关是否会一律适用核实征收

我们知道,要计算出真实的净赚额,转让收入、原购房价、相关费用就必须真实,并且都要有合法的票据。如果转让二手房的人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转让住房的利润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税务机关还是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至于如何核定,各地不一定相同。

将转让二手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2%,国务院的文件出台后,税务机关是不是应该予以提高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税务机关要让核定征收所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款等于按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上来的税款,得式:收入×利润率×20% =收入×核定征收率。

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应税所得率的内含,式中利润率等同于文件所说的应税所得率,式子变为:收入×应税所得率×20%=收入×核定征收率,化简得出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20%。

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在10%~20%之间,由此可得出:10%<核定征收率/20%<20%,化简得出2%<核定征收率<4%。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为15%,按上述思路可得出核定征收率应为3%。

基于个人转让二手房与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所得税税负相同的理念,税务机关可能会提高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但是我们知道,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机关是不能事前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企业对个人来说,是个大家伙,维持自身正常经营、必要的税收策划,其税负又能去到哪、实际去到了哪?这都是税务机关是否会调高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重要考量因素。

记得经济学上有个基本的理念,把钱投资在股市或房产上,可减少因通货膨胀而带来的资金贬值。目前,中国的股市不能给百姓信心,老百姓只能将多于的钱投资于房产,这也是房价坚挺不跌的重要原因吧。在政府打压态势下,我们要关注出台的新政,更要分析好新政后面的相关税收政策,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资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转让合同] 篇4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房权证()字

第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经办人:电话:

乙方:电话:

丙方:电话:

二手店铺转让合同 篇5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于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店铺经营范围:__________等。

第二条、店铺费用

该店铺产权所有人使用人为转让方。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向甲方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为_____元,押金按二个月租金计算,押金为_____元,在本协议到期后无息退还。乙方每月_____日交纳当月租金并支付因租赁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管理费、税收等。

第三条、店铺现有

全部一并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进行清点,目前仓库存货产品:________,型号:________,价值:________,在签订本协议时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转让费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元)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货物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收款账号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为: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

第六条、营业执照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原为甲方办理,甲方同意一并转让给乙方使用,因使用产生营业执照的变更与税收、卫生等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是营业执照仅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检查使用,不得用于经营使用。乙方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责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甲方营业执照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逾期约定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年,乙方受让后只有___年的经营权与租赁权,合同到期后应当无条件搬离甲方的店租并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甲方。如甲方拒绝搬离的,按每日___元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拆迁的,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则转让方同意无条件退还转让费______元。

第十条、因乙方使用甲方的营业执照,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损失金额三倍赔偿给甲方。

第十一条、协议期间内,甲方不得将店铺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提前解除。但是乙方逾期支付费用超过三日的,则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低于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手车转让合同 篇6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住 址:住 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甲方有偿转让乙方东风标致508车一辆给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车有偿转让给乙方,承诺转让前车辆的产权属于卖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

发动机号:8514711 车架号:LDCB13X42C201819

5二、有偿转让价款为:¥14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签订协议后过完户立即付清。

三、此车自2014 年1月9日以前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此车自2014 年1月9日以后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乙方负责。

五、过户由乙方办理,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积极配合。

六、因是二手旧车,甲方不承担任何瑕疵责任;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乙方在使用中因车况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以后,车辆产权属于乙方;但乙方未付清转让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方。

八、转让时随车交付的证件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本,购置纳税凭证、保险证明等各类证件。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件 篇7

摘 要 2009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本文从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合理性,提出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承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的本条修订被人们认为是“新保险法改采对物主义”,“新保险法有利于发挥保险法的保障作用”①。新《保险法》的修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仍然值得分析,以便能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首先,就保险合同的转让作一下限定:以财产保险为准进行讨论。保险合同转让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基于法律和事实发生权利和义务的转移而导致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合同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和保险标的具有复杂的关系,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以下仅就其中主要立场相对的两种条件进行分系,以阐释我国《保险法》修訂的合理性。

(一)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

《日本商法典》第650 条规定,“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但保险标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契约即丧失效力②。”从日本商法典的规定来看,采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动转移。这种立法例的意义主要出于以下理念和考虑。首先,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个人作为主体与社会中的经济组织相比,处于市场的弱势低位。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调整这种关系,以限制契约自由下的利益失衡。其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转让,有利于市场交易。现代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里,财产自由流转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保险制度作为一种财产保障措施,在不削弱它的保障功能的同时,让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由流转。从而尽可能的促进财产的流转。第三,保险合同自动转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合同,保险指向风险,保险的目的是经济补偿,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来获得利益,同时要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的射幸利益。保险人并不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必然加大风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时也获得风险保障,如果限制保险合同的自由转让,就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二)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转让

我国前《保险法》采用的就是此种条件,可以看出这种立法例的背后蕴藏着如下的理念。第一,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和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最朴实的基础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的核心部分。契约自由的思想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统一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③。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然的是契约自由的结果。故保险标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转让,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尊重他的选择权。第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合同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第三人同意。李永军教授认为“契约的相对性是契约自由的副产品,契约自由包括契约的相对性”④。我个人认为契约自由和契约相对性虽然渊源深厚,但有各自的范畴,所以将合同的相对性单独提出。保险标的的转让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人,故保险合同不当然转让,除非保险人同意。第三,维护保险的安全性及稳定性,防止保险欺诈,维护保险的诚信原则。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他在订立合同时所选定的对方当事人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对方当事人未必了解第三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有可能相信,并有可能发生在第三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权利或利益上的损害。另外,也存在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目的,而不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就转让合同的情况。所以合同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第四,有利于保险人重新确定保险利益,估算风险,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及是否增加保险费率。从保险利益原则来看,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转让保险标的,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从而导致原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去效力。

通过对比两者的不同,两种条件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了不同的利益。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比较赞同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动流转。首先,契约自由原则是随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契约自由在当代经济组织以绝对优势的地位屡屡侵犯个人的权益的现实情况下,如继续坚守契约自由的固有含义而不变通,则有违追求正义之宗旨。第二,合同相对性也因为现实的变迁而被突破。在通常的保险标的的转让中,保险人的风险一般不会增加,再加上保险业本身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险标的的转让合同自动转让对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格局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条件的选择和规定是科学和合理的,既采取了自动转让的条件,又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规定了通知义务和风险增加下的解除权,维护了一种平衡,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促进。只是通知的义务和风险增加解除权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验证,尤其是风险增加的评估问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界定。

注释:

①邢海宝.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4).

②石慧荣.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5).

③[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5.

二手设备转让合同 篇8

乙方(接收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优盛二手设备网):

(1)甲方出售该设备带给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带给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2)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110000。00大写(壹拾壹万圆整);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职责;

(4)甲方若购机时在银行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银行要追缴任何职责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简易二手车转让合同 篇9

简易二手车转让合同1

甲方(卖车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车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买卖合同:

一、车辆型号和牌号

乙方购买甲方_________一辆,车牌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

二、价格和结算方式

车款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必须协助该车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车辆档案由_________方负责提档并负责费用。

三、过户手续内容

1、甲方必须向乙方保证此车来源正规,非盗抢或有经济纠纷车辆,否则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及其所发生的费用。

2、此合同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经济纠纷等任何问题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此合同签订生效后,于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该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_________方全权代理及领取所有保险赔款。

四、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协助该车过户。否则即是违约,如有违约,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人民币_________元。所有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自然归属另一方。

五、附则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简易二手车转让合同2

卖车方(甲方):__________

买车方(乙方):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牌号为;_____,车主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架号_____的_____色_____车壹辆,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车________年月____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元整。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保证乙方随时过户转籍。

三、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_____拾_____万仟_____佰元整,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车身颜色未经审批改造;

4、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分期付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非法转卖他人车辆的。

四、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前,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负责,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后,该车发生的上述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过户费由_____方负责,现双方确定:甲方在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过户。

六、甲方现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车及该车行驶证购置证,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养路费保险费单证交给乙方,乙方已付清车款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元整。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视为完全领会协议条款并愿意按各条款内容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并随附对方证复印件为凭。

九、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易二手车转让合同3

出让人: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的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出让价人民币:________元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作为购车款项。

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该车银行按揭本金利息并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该车车祸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及手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篇10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上一篇:古朴的意思是什么下一篇:无条件拆除承诺书